普通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扩股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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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增资扩股的的注意事项
一、增资扩股的目的
1、筹集经营资金,扩大生产规模。
创业公司、中小企业扩大生产规模,需要不断筹集生产经营资金。而在所有的融资方式(包括银行贷款、民间借贷、实物抵押、股权质押等)之中,增资扩股的融资成本最低,且可行性和重复使用率也较高。
2、调整股东结构和持股比例。
公司根据内部情况和外部形势的发展,需要不断调整公司的股权结构和股东之间的持股比例,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目的。增资扩股的结果是部分股东的股权受到稀释,部分股东的股权所占比重上升,因而成为公司调整股权结构和持股比例的重要手段。
3、提高公司信用,获得法定资质。
增资扩股出于扩大公司规模的目的,自然会提高公司的信用。同时,出于特定经营目的的公司需要注册资本达到一定数额标准获得特定的法定资质。因而部分注册资本未达标准的公司须进行增资扩股。
4、引进战略投资者。
公司发展需要资金,投资者在带来资金的同时,还将引进技术、产品、管理经验和购销网络等,从而提升公司的竞争力。
二、增资扩股不等于股权转让
股权转让是指公司股东将其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现实中往往出现将增资扩股和股权转让混淆的情况,其实两者之间有以下几点区别:
1、股权转让和增资扩股中资金的受让方不同。
股权转让的资金由被转让公司的股东受领,资金的性质是股权转让的对价;而增资扩股中的获得资金的是公司,而非某一特定股东,资金的性质是公司的资本金。
2、投资人对公司的权利义务不同。
股权转让后,投资人取得公司股东地位的同时,不但继承了原股东在公司的权利,也应当承担原股东相应的义务;而增资扩股中的投资人是否与原始股东一样,承担之前的义务,需由协议各方进行约定。
3、出资完成后,公司的注册资本的变化不同。
股权转让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并不发生改变;而增资扩股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必然发生变化。
4、增资扩股后公司原股东股权计税成本不变,股权转让后公司原股东股权计税成本会发生改变。
因为增资扩股一般会导致原股东股权的稀释,但不影响原股权的计税基础,对企业增加的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属于股东新投入的资本金,对股东的投资款不征收企业所得税;股权转让中原股东获得转让资金后,扣除股权的计税成本及相关税费确认&财产转让所得&征收所得税,但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同时根据股权转让的比例调整原股东股权的计税基础。
(注意:《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股权转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现实中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并不意味着股权转让同时生效。股权转让的生效还需完成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的相关手续。此外,如果为标的公司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那么无论是该公司的增资扩股或者是股权转让都需经审查机关批准。)
三、有限责任公司增资流程
1、董事会制订增资扩股方案。
增资扩股方案内容包括目的、方式、增资数额、程序、负责人等作说明,并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2、股东会审议增资扩股方案并进行决议。
增加注册资本的决议属于公司的特别决议,需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此外,还有两点需要注意。
(1)国有独资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由董事会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国有独资或控股公司进行增扩股还需报经国资部门批准,金融企业进行增资扩股还需报经相应的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扩股还需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2)涉及到以未分配利润和法定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的,需聘请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表进行审计,确定公司财务状况作为转增注册资本的依据。
3、缴纳出资。
投资人可通过货币、实物、知识产权以及土地使用权等方式出资。而以公积金、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的,若公司章程无特殊规定,应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
股东缴纳出资后,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验资的主要内容包括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事宜是否合法、真实,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5、召开股东会增选董事、监事,修改章程;召开董事会,改组公司管理层。
验资结束后,公司即应召开股东会,完成增选及章程修改事宜;并且应该就新董事会,来进行对公司管理层的改组。最后,根据股东会决议对股东名册进行修改和出资证明书的签发。
6、工商变更登记。
公司需到工商部门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手续及新选董事、监事的备案手续以及到银行、税务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四、有限责任公司增资方式
1、以公司未分配利润、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
按照法律规定,公司税后利润首先必须用于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提取比例为10%,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50%的,可以不再提取),其后剩余利润才用于分配股东。
而公司分配给股东的利润,经股东会决议后可用以转增注册资本、增加股东的出资额,前提是所留存的法定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2、股东增加出资。
公司股东还可以将货币或者其他非货币财产作价投入公司,直接增加公司的注册资本。货币存入公司所设银行账户,非货币出资则需办理财产转移手续。
3、新股东投资入股。
增资扩股时,投资人可通过投资入股的方式成为公司的新股东。新股东投资入股的价格,常见的计算方法是根据公司净资产与注册资本之比,溢价部分则计入资本公积。
五、增资注意事项
1、货币出资:
(1)新股东(投资人)开立银行账户投入资本金时应在银行单据备注 &投资款&;
(2)各股东按各自认缴的出资比例投入资金,需提供银行相关账单原件。
2、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出资:
(1)用于投资的实物为投资人所有,且未做担保或抵押;
(2)以非货币出资的,股东或者发起人应当对其拥有相应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3)以实物或无形资产出资的须经评估,并提供评估报告;
(4)非货币出资需在投资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转移过户手续及报备案。
3、以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的转增比例:
(1)转增比例过高,会影响公司账面业绩(主要是利润率);
(2)转增的未分配利润需要扣除应提未提的折旧和应纳未纳的税收,一旦转增比例过高,会涉及到较大数额的折旧及纳税调整。
4、以上市为目的进行的增资扩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规定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以及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不能发生变更。
因此在一定期限内,以上市为目的进行增资扩股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实际控制人不能发生变更,公司的主营业务也不能发生重大变化。
5、三种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的不同:
(1)法定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的,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2)资本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的,需要根据公司所执行的会计制度作具体分析;
(3)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可以全额转增。
6、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认购权: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公司增资扩股时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另有约定的除外。若有新股东(投资人)入股,公司原股东声明放弃全部或部分优先认缴出资权。
7、增资扩股的税务问题:
以未分配利润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自然人股东取得的转增资本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法人股东无需缴税)。
用于转增的未分配利润应当扣除截至转载时点应纳的税收金额,因为公司很可能没有按期缴纳税款,或者缴纳日期晚于转增日期,则在增资扩股时首先需要扣除相应的税款。
8、开设验资专用银行帐户:
为了保护投资人的权益,顺利通过验资,在增资扩股时,如果新加入的股东以货币出资,公司应当开设验资专户。验资的目的是验证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事宜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注册资本的增加是否真实,相关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注意:新股东(投资人)若为法人,其投资总额不得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净资产投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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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增资扩股融资的法律分析与涉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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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增资扩股融资的法律分析与涉税处理
 & 公司增资扩股融资的法律分析
  所谓增资扩股,是指公司为扩大生产经营规模,优化股权比例和结构,提高公司资信度和竞争力,依法增加注册资本金的行为。增资扩股融资可以划分为溢价扩股、平价扩股两种形式,常见的增资扩股融资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以公司未分配利润、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67条之规定,公司税后利润首先必须用于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提取比例为10%,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50%的,可以不再提取),有剩余的,方可在股东之间进行分配。分配公司利润时,经股东会决议,可将之直接转增注册资本,增加股东的出资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69条之规定,增加公司资本是公积金的用途之一,需要注意的是,法定公积金转为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另外,公司以未分配利润、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的,除非公司章程有特殊规定,否则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
(二)公司原股东增加出资
  公司股东还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7条的规定,将货币或者其他非货币财产作价投入公司,直接增加公司的注册资本。需要注意的是,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作为出资的货币应当存入公司所设银行账户,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三)&新股东投资入股
  增资扩股时,战略投资者可以通过投资入股的方式成为公司的新股东。新股东投资入股的价格,一般根据公司净资产与注册资本之比确定,溢价部分应当计入资本公积。
  【案例分析1】某企业介绍新投资者“平价增资”后的财税处理分析
  1、案情介绍
  自然人C投资100万成立B公司(即B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00万),持有B公司100%的股权,截至日止,B公司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为500万,公允价值为800万。为了扩大经营,C计划引入新的战略投资者A个人进行增资扩股,增加注册资本。双方签订的增资协议如下:A投入200万现金参股,A在B公司所占的股权比例按照A投入的资金占增资后的B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确定,即A占B公司的股权比例为20%[200/(200+800)]。请分析该增资扩股业务的财税处理。
  2、B公司的会计处理
  假定A投入的200万在B公司的体现的实收资本为a,则:a/(a+100万)=20%,解得:a=25(万元),因此,B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单位为万元):
  借:银行存款 200
  贷:实收资本——A 25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175
  3、涉税处理分析
  增资后,B公司的净资产为1000万元,其中,C拥有B公司的净资产或权益为800万元(1000×80%),与增资之前B公司净资产的公允价值800万元为是相等的;A拥有B公司的净资产或权益为200万元(1000×20%),与增资时投入B公司的资金200万元是相等的。这就是所谓的“平价增资”行为。
  本案例中,增资前,B公司的原股东自然人C将其实际占有B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的部分160万元(800×20%)转移给了新投资者自然人A的同时享有新投资者自然人A投入资金200万中的160万元(200×80%),即B公司原股东自然人C因为增资扩股并没有获得额外的利益或所得,没有产生纳税义务。同样自然人投资者A和被投资企业B公司也没有产生纳税义务。
  (二)“折价增资”的财税处理
  “折价增资”是指新投资者投资入被投资企业的投入资金小于新投资者在被投资企业所占的投资比例乘以接受新投资者投资后的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公允价值,或者说,被投资企业的旧投资者在接受新投资者投资后的被投资企业所占的投资比例乘以接受新投资者投资后的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公允价值小于新投资者投资前的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公允价值。 “折价增资”后的被投资企业以后发生股权转让时,计算股权转让所得的历史基础是不变的,而且股权转让价格是以后发生股权转让时点的公允价,不会发生国家税收流失问题,目前为止,因“折价增资”后的被投资企业的新股东拥有的净资产溢价没有征税的法律依据,不征收所得税。
  【案例分析2】某企业介绍新投资者“折价增资”后的财税处理分析
  1、案情介绍
  自然人C投资100万成立B公司(即B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00万),持有B公司100%的股权,截至日止,B公司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为500万,公允价值为800万。为了扩大经营,C计划引入新的战略投资者A个人进行增资扩股,增加注册资本。双方签订的增资协议如下:A以100万资金参股,占B公司20%的股权比例。请分析该增资扩股业务的财税处理。
  2、B公司的会计处理
  假定A投入的100万在B公司的体现的实收资本为a,则:a/(a+100万)=20%,解得:a=25(万元),因此,B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单位为万元):
  借:银行存款 100
  贷:实收资本——A 25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75
  3、涉税处理分析
  增资后,B公司的净资产为900万元,其中,C拥有B公司的净资产或权益为720万元(900×80%),小于增资前B公司净资产的公允价值800万元,即小80万元;A拥有B公司的净资产或权益为180万元(900×20%),比增资时投入B公司的资金100万元多80万元。这就是所谓的“折价增资”行为。
  本案例中,增资前,B公司的原股东自然人C将其实际占有B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的部分160万元(800×20%)转移给了新投资者自然人A的同时享有新投资者自然人A投入资金100万中的80万元(100×80%),即B公司原股东自然人C因为增资扩股将其原拥有的B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的80万转移给了A个人(900×20%-100),增资后,C拥有B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的720万元(900×80%),比增资之前的权益少了80万元;A拥有B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的180万元(900×20%),比增资时投入的100万资金多了80万。
  对于B公司而言,其净资产的公允价值是900万元(增资前净资产公允价的800万元+增资的100万元),注册资本为125万元(其中自然人股东C的权益资本为100万元,自然人投资者A的权益资本为25万元)。这就意味着B公司自然人投资者A少付出80万元获得B公司20%的股权,而投资者A少付出80万元是B公司原自然人股东C买的单。这涉及到A要不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呢?笔者认为如果对A不征税,则一定会引起避税行为的发生,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因此,我认为对A一定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溢价增资”的财税处理
  ““溢价增资”是指新投资者投资入被投资企业的投入资金大于新投资者在被投资企业所占的投资比例乘以接受新投资者投资后的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公允价值,或者说,被投资企业的旧投资者在接受新投资者投资后的被投资企业所占的投资比例乘以接受新投资者投资后的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公允价值大于新投资者投资前的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公允价值。 “溢价增资”后的被投资企业以后发生股权转让时,计算股权转让所得的历史基础是不变的,而且股权转让价格是以后发生股权转让时点的公允价,不会发生国家税收流失问题,目前为止,因溢价增资”后的被投资企业的旧股东拥有的净资产溢价没有征税的法律依据,不征收所得税。
  【[案例分析3】某企业介绍新投资者“溢价增资”后的财税处理分析
  1、案情介绍
  自然人C投资100万成立B公司(即B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00万),持有B公司100%的股权,截至日止,B公司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为500万,公允价值为800万。为了扩大经营,C计划引入新的战略投资者A个人进行增资扩股,增加注册资本。双方签订的增资协议如下:A以100万资金参股,占B公司1%的股权比例。请分析该增资扩股业务的财税处理。
  2、B公司的会计处理
  假定A投入的100万在B公司的体现的实收资本为a,则:a/(a+100万)=1%,解得:a=1(万元),因此,B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单位为万元):
  借:银行存款 100
  贷:实收资本——A 1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99
  3、涉税处理分析
  增资后,B公司的净资产为900万元,其中,C拥有B公司的净资产或权益为891万元(900×99%),大于增资前B公司净资产的公允价值800万元,即小91万元;A拥有B公司的净资产或权益为9万元(900×1%),比增资时投入B公司的资金100万元少81万元。这就是所谓的“溢价增资”行为。
  本案例中,增资前,B公司的原股东自然人C将其实际占有B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的部分8万元(800×1%)转移给了新投资者自然人A的同时享有新投资者自然人A投入资金100万中的99万元(100×99%),即B公司原股东自然人C因为增资扩股而拥有B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的891万元(900×99%),比增资之前的权益多了91万元;A拥有B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的9万元(900×1%),比增资时投入的100万资金少了80万。
  对于B公司而言,其净资产的公允价值是900万元(增资前净资产公允价的800万元+增资的100万元),注册资本为101万元(其中自然人股东C的权益资本为100万元,自然人投资者A的权益资本为1万元)。这就意味着B公司自然人投资者A多付出91万元获得B公司1%的股权,而投资者A多付出91万元是B公司原自然人股东C获得的额外收益。由于B公司以后发生股权转让时,计算股权转让所得的历史基础是不变的,而且股权转让价格是以后发生股权转让时点的公允价,不会发生国家税收流失问题。对于自然人股东C在B公司拥有的净资产公允价增加91万元,没有征税的法律依据,不征收所得税。
  四、分析结论
  关于增资扩股融资的涉税处理问题,总结如下:
  第一、“平价增资”行为对被投资者企业的新旧股东都没有产生所得,因此,都没有产生纳税义务。
  第二、“折价增资”后的被投资企业以后发生股权转让时,计算股权转让所得的历史基础是不变的,而且股权转让价格是以后发生股权转让时点的公允价,不会发生国家税收流失问题,目前为止,因“折价增资”后的被投资企业的新股东拥有的净资产溢价没有征税的法律依据,不征收所得税。
  第三、“溢价增资”后的被投资企业以后发生股权转让时,计算股权转让所得的历史基础是不变的,而且股权转让价格是以后发生股权转让时点的公允价,不会发生国家税收流失问题,目前为止,因溢价增资”后的被投资企业的旧股东拥有的净资产溢价没有征税的法律依据,不征收所得税。
  总之,在现有的税收政策的情况下,企业发生增资扩股的环节,无论怎样增资,只要没有发生资本溢价转增资本的情况下,都不发生征税义务.
执业机构:甘肃正步律师事务所公司增资扩股实务指引&——如何利用增资扩股实现多元化目标
公司增资扩股实务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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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利用增资扩股实现多元化目标
来源:云南八谦金融事务部
作者:苏子茗(实习律师;八谦金融律师团队小伙伴)
随着2015年国内多层次资本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公司融资的渠道也逐步变得更加多元化。在银行贷款之外,公司融资有了更多的选择。其中,增资扩股是一个可以在为公司融资的同时实现更多元化目标的融资方式,因为这种独特的优势,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关注。本文将对公司如何利用增资扩股实现多元化目标进行介绍和分析。
增资扩股的概念
增资扩股也称股权增量融资,是权益性融资的一种形式。对于股份有限公司来说,增资扩股一般是指企业增发股票,由新股东投资入股或原股东增加投资扩大股份,从而增加企业的资本金。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来说,增资扩股一般指企业增加注册资本,增加的部分由老股东或新股东认购或新股东与老股东共同认购。二、利用增资扩股融资的优势
(一)融资成本较低
相比传统的银行贷款、民间借贷等融资方式,增资扩股的融资成本相对较低,而且不像银行贷款、民间借贷一样需要定期还本付息,是资金压力较大的公司融资的一个很好选择。
以下通过一个简单的例子来比较银行贷款和增资扩股的融资成本。
甲有限责任公司目前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由于需要扩大生产规模,需要资金500万元,如果采用房产抵押的方式取得银行贷款,其综合融资成本(可能包括银行上浮利率、担保公司保费、反担保措施、保证金、评估费、公证费、各种税费等)将可能超过10%,即甲公司为了获得一年期的银行贷款,将会支付50万以上的融资费用。
而如果甲公司采用增资扩股的方式融资(为便于说明,假定有乙公司愿意购买该部分增资,且甲公司的其他股东一致同意放弃优先购买权),则甲公司将注册资本增加至1500万元,增加的500万股权由乙公司以500万元的对价购买(这种方式为平价购买,此外还有折价购买及溢价购买)。乙公司向甲公司注入500万元的资金,并成为甲公司的股东。甲公司并不需要向乙公司定期还本付息,既减少了资金压力,也节约了融资成本,而乙公司将通过分红或股权增值来获取利益,实现双方共赢。
(二)优化公司股东结构
公司和股东可以借助增资扩股来调整持股比例,实现优化股东结构的目的。公司的发展需要与时俱进,适时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和外部形势的变化,通过增资扩股在为公司融资的同时优化股东结构,以实现增强或削弱部分股东对公司的控制能力。
(三)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现代公司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层管理人员之间能够实现权力分散和权力制约,最终让公司走上科学治理的轨道。增资扩股通过调整股东的持股比例,能够一定程度上影响股东对公司的控制权,避免公司出现一股独大的缺陷,形成股东之间的制约机制。
此外,如果通过外源增资扩股的话将会引入外部股东或战略投资者,可以为公司提升竞争力引入新动力。他们在给公司发展带来资金的同时,还可能给公司带来先进的技术、产品、管理经验和购销网络等,从而在短时间内大幅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四)提高公司股本规模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规模往往意味着竞争优势,规模越大,竞争优势越大,信用越强。而增资扩股可以直接扩大公司的股本规模,提高公司实力及影响力,降低资产负债率,优化资本结构,有利于提高公司的信誉度。另外,注册资本达到一定数额标准也是获得某些资质的法定条件,如从事证券经纪业务的证券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五千万元,注册资本达不到标准的公司,要想获得相应的资质,必须进行增资扩股。三、增资扩股的方式
常见的增资扩股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
(一)以公司未分配利润、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
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公司可以未分配利润、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
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
公司税后利润首先必须用于弥补亏损和按照规定比例提取法定公积金,剩余的税后利润方可在股东之间进行分配。分配公司利润时,经股东会决议,可将之直接转增注册资本,以实现增资扩股,此时公司的注册资本相应增加,而股东持有的股权(股份)数量也相应增加,但股东在公司中占有的权益比例和账面价值均无变化。由于该行为属于利润分配行为,股东需缴纳所得税。
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
公积金分为资本公积金、法定公积金及任意公积金。
(1)资本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资本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的,情况比较复杂,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等法律文件的规定,应当根据资本公积金的来源判断是否可以转增注册资本。A.
可以直接转增注册资本的资本公积主要有以下四项:资本(或股本)溢价、公司接受的现金捐赠、拨款转入、外币资本折算差额;B.
不可直接转增注册资本的资本公积主要有以下三项:公司接受捐赠的非现金资产准备、股权投资准备、关联交易差价。
需要注意的是,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取消了之前对资本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应当留存一定比例的规定,因此目前资本公积金可以全额转增注册资本。
(2)法定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的,留存的法定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换言之,法定公积金最高转增比例为百分之七十五。
(3)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的,由于《公司法》、《企业会计制度》和新会计准则均未规定任意公积金的转增比例,因此任意公积金可以全额转增注册资本。
需要注意的是,公司以未分配利润、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的,除公司章程有特殊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增加股东的注册资本。此外,以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不属于利润分配行为,股东无须纳税。
(二)内源增资扩股
内源增资扩股就是指原有股东加大对公司的投资,再次向公司注资。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也是遵循认缴制的原则,即股东只要在增资扩股协议书中明确认缴新增资本的数额和出资时间即可。另外,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将货币或者其他非货币财产作价投入公司,直接增加公司的注册资本的,该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三)外源增资扩股
外源增资扩股就是引入新股东投资入股。新股东投资入股的价格,一般根据公司净资产与注册资本之比确定,溢价部分应当计入资本公积金。另,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债转换为公司注册资本的,转换后公司注册资本增加,债券持有人身份从公司债权人转换成为公司股东。
特别说明,上述三种增资扩股方式可以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混合使用。
四、增资扩股的程序
增资扩股必须严格依照《公司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如下图所示:
(一)董事会制订增资扩股方案
跟据《公司法》第四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属于公司董事会的职权范围。一般而言,增资扩股方案应当对增资扩股的目的、方式、增资数额、程序、负责人等作出说明或安排,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后即可提交股东会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对增资扩股方案作出决议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七、九十九条规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属于股东会(股份有限公司一般称之为股东大会,以下不再说明)的职权范围。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作出增加注册资本的决议,需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公司法》第四十三条);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作出增加注册资本的决议,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
此外,如果是国有独资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由董事会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是否增加注册资本(《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三十一、第三十二条)。
(三)原股东或新股东缴纳(认缴)出资
关于股东缴纳(认缴)出资方式及其限制,前文已经有过论述,此处不再赘述,可查阅《公司法》第二十七、第二十八、第八十三至第九十三条的相关规定。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股份有限公司如果采取募集方式进行增资扩股的,应当同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由其承销;股款亦不能自行收取,应当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的协议,由银行负责代收。
(四)召开股东会修改章程
修改章程是应当注意,新老股东均应出席股东会且在股东决议上签字,此乃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时必不可少之材料。公司根据股东会决议,对股东名册进行相应修改、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此外,公司可以根据需要在股东会上作出董事、监事的调整。
(五)履行工商变更登记手续首先到工商部门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手续。如果有新股东或对董事、监事作出调整的也应当办理相应的手续;然后凭工商部门出具的工商变更受理单到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换发组织机构代码证,到银行、税务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五、增资扩股过程中的四个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以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的,应当平衡转增的数额与账面留存利润的比例,如果转增比例过大的话,公司账面业绩(利润率指标)将会下降,对于衡量公司盈利能力将会带来负面影响。另外,用于转增的未分配利润应当扣除截至转增时点的应提未提折旧和应纳未纳税收,即需要在转增注册资本时在会计上进行相应的计提和账务调整。
(二)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第九条、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公司上市前最近三年内公司实际控制人不能发生变更,管理层不能有重大变化,主营业务不能发生重大变化。因此如果公司有上市打算的,特别需要注意增资扩股引起股东结构变化时应当注意规避以上法律规定,在以免影响公司上市进程。
(三)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经全体股东同意的,可以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此外,在新股东投资入股的情况下,原股东还需作出放弃(全部或部分)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的声明,避免程序瑕疵。
(四)目前增资扩股不需经过验资程序。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第第二十九条规定股东缴纳出资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且该证明将作为工商变更登记的依据。但2014年修订的《公司法》取消了此项规定,即只要股东签订了《增资扩股协议》及其他必备文件后,即可至工商局完成增资扩股的变更登记。
增资扩股能够实现为企业引入资金、人才、优化股权结构、制衡股东权利等多方面的目的,灵活运用将会对企业的发展起到不可忽视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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