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电商时代如何避免电商商标侵权三难

导读随着网络时代的来临,越来越多的商家进驻电商平台开展交易,随之产生的法律纠纷也日渐增多。商家与第三方平台签订的电子合同是否有效?对于商家的售假行为,电商平台应如何依法“打假”?网络合同能否突破《合同法》对于违约金的规定而约定更高的违约金额?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邓鑫通过一个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就上述一系列问题对第三方电商平台自律管理效力的认定进行了详尽分析,梳理了此类案件的审理思路。
C公司诉P平台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第三方电商平台自律管理效力的认定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 邓鑫裁判要旨:1、商家在第三方电商平台上网签的电子合同真实有效,商家以系争合同存在格式条款为由主张合同无效,不予支持;2、在合同约定明确的情况下,商家利用网络平台售假构成违约,第三方电商平台按照合同约定对商家进行处罚系自律管理,对处罚幅度不予调整。案情介绍:2016年6月,原告在被告P平台注册网店并销售睫毛膏。日,被告以原告涉嫌出售假货应当处以售假金额十倍违约金为由将原告网店货款账户冻结,导致原告不能正常提现,并在其后扣划账户内资金83,771元。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且十倍违约金的约定违反法律规定,属于无效条款。故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返还资金并赔偿利息损失。被告认为:冻结原告账户资金系基于双方协议的约定,被告对原告售假行为根据售假金额的十倍进行处理有事实及合同依据;被告作为平台所有方对商家具有管理权,只要商家不出现售假等违反约定的行为,平台不会干涉原告正常提现。法院经审理查明:日,原告与被告网签《P平台合作协议》,并在被告平台注册了网店。协议约定:甲方(被告)在此特别提醒乙方(原告)认真阅读、充分理解本协议各条款(对于本协议中以加粗字体显示的内容,应重点阅读),并请乙方审慎考虑并选择接受或不接受本协议。如果乙方一经点击“已经阅读并且同意以上协议”按钮,即表示其已接受本协议,并同意受本协议各项条款的约束。若发现商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商家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或者过期商品&&,甲方可按下述方式处理:&&要求商家支付商家通过拼多多销售的严重问题产品总金额的十倍作为违约金,若商家拒绝支付违约金,则甲方有权以商家账户内的销售额抵扣违约金&&。日,被告委托“神秘买家”在原告网店下单购买系争睫毛膏并送往商标权利人A公司鉴定。日,A公司向被告出具《鉴定报告》确认被告送检的睫毛膏为假货,上述过程均全程录像。日,被告冻结原告帐户,并通知原告限期提供商品合格证明。因原告未在期限内提供合格证明,被告将原告帐户金额83,771元扣划并陆续以无使用限制、无使用期限消费券形式向消费者发放上述金额的消费者赔付金。审判结果: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三:1、子合同效力如何认定;2、原告是否构成售假;3、十倍违约金的约定是否过高。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C公司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原告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案例评析随着“互联网+”时代的来临,第三方电商平台迅猛发展、互联网独角兽企业层出不穷,特别是本案所在的长宁区已成为上海市互联网企业发展高地。但其蓬勃发展的同时,也引发了大量网络售假、刷单套券等问题,在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未及时提供规范指引的情况下,相关第三方电商平台纷纷制定自律管理办法。在优化营商环境、完善诚信体系、提升社会治理的大背景下,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应当遵循商主体意思自治原则,在法律底线内不干涉第三方电商平台的自律管理。1第三方电商平台用户协议的效力认定平台的自律规则具有全体成员共同约定的管理规范性质,任何新的商家都可以通过签订协议、接受规则加入自律组织。电商平台并非垄断行业,无论商家还是消费者均有选择交易平台的自由,有完全的意思自治。只要相关规则并未显著免除平台责任,加重商家义务,排除商家主要权利,原则上应认定为有效。商家一旦入驻电商平台并签署协议、接受规则,即视为对自身相关权利的让渡,就需要服从平台自律管理。需要强调的是,平台规则并非一对一的传统合同,不是平台与某一具体商家决定或修改的,而是平台与所有商家共同达成的一致契约,遵守平台规则不单是商家对平台的义务,也是对其他商家的义务。在本案中,用户协议虽是格式合同,但被告已履行了充分合理的提示与说明义务,对相关售假的认定及处罚条款处均进行了加粗,且协议内容不属于法定的无效情形,根据我国《合同法》关于格式合同的规定,被告不构成单方面加重原告责任或免除自身责任而导致显失公平的情形,法院对本案用户协议的效力予以确认。2关于违约情形是否成立的认定首先,平台协议约定及平台“打假”过程须合法有据。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的平台协议对于售假行为的定义及抽检方法有详细约定;就“打假”过程看,被告通过“神秘买家”向原告下订单随机购买商品,收货后录制拆包视频并将自原告网店购买的商品黏贴贴标交由商标权利人鉴定,商标权利人经鉴定发现系仿冒伪造商品后及时致函被告告知鉴定结果。被告“发现”假货并“打假”的整个过程均由视频固定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其次,鉴定人须具有鉴定资质。根据《商标法》第7条的规定,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作为送检睫毛膏商标的权利人及使用人,本案A公司对原告在被告平台上售卖商品的鉴定系有权鉴定,其鉴定结论符合法律规定。最后,认定售假金额方面,在被告出具了鉴定报告及商家销售清单等基础证据证明原告存在售假行为后,举证义务转移至原告,原告需就其商品来源的合法性进行举证。而本案原告在纠纷发生后直至诉讼过程中均未提供相关证明,其在被告平台销售的所有同款商品均应认定为“销售假冒伪劣商品”。3对用户协议约定的十倍违约金是否需要调整一种观点认为,网络服务合同亦不能突破《合同法》关于违约金的规定。平台因售假对商家处以十倍违约金的处罚明显高于法律规定,应属无效约定。另一种观点认为,应根据商家违约程度及所售商品的性质在合同约定的十倍范围内予以酌定违约金。若所售商品为食品、化妆品等对人身危害较为严重的,按售假金额的6-10倍酌定原告应承担的违约金;其它商品的,酌定按售假金额的1-5倍左右酌定原告应承担的违约金。我们认为,在认定商家售假的情形下平台对商家处以十倍违约金是否过高时应综合考虑平台损失、商家意思自治及平台自律管理等因素。首先,平台损失。(1)对消费者已经实际支付的赔偿。在激烈的电商平台竞争中,为防止消费者流失,平台在处理消费者投诉时往往采取先行赔付的方式提高用户体验,通常采取现金券或消费券的形式补偿消费者,本案被告即将83,771元扣款以消费券形式向消费者发放;(2)认定商家售假的管理及诉讼成本。由于网络销售数量庞大、无时空边界等特点,平台不论是根据消费者投诉或主动抽检,在购买样品、与品牌方沟通、获取鉴定报告及走诉讼程序的过程中都须耗费大量的人力及经济成本;(3)商誉损失。在上述损失之外,需要强调的是商誉损失。在互联网+大数据时代,人们的选择偏好却越来越高度趋同,人们高度依赖网络平台上各类“销量最高”、“评价最好”、“口味最佳”来进行选择,个人的喜好随着互联网和大数据的几何作用无限放大,最终成为群体的选择。在这种情况下,商家为提升销量倾向于寻找人气高的平台,消费者为保证质量或倾向于寻找口碑好的平台。如果商家利用平台售假或虚假交易,必然损害平台的商誉,而这种损害与传统线下商誉损害相比是呈几何倍数增加的。商誉损失应当视为平台的无形财产损失,应当从平台的业界影响力、成交量及成交金额、商家及消费者数量等因素综合考虑并予以支持予以考虑。本案中,被告的损失包括消费者赔付金+抽检及打假管理成本+平台商誉损失。其次,商家意思自治。商事交易重视外观性,商主体之间作为更为理性且更加专业的交易对象,在订立合同时双方地位更加平等,对合同条款(包括原告主张的格式条款)的理解更能体现意思自治的原则。在排除胁迫、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基础上,商家在第三方电商平台上网签电子合同,说明对电子合同中的各项条款是明知的,应当根据诚信原则接受第三方电商平台的各项管理,不售卖假货,并在出现售卖假货的情况下自觉按照双方协议接受平台的处罚。最后,平台自律管理。行业自律及社会自治成为弥补政府公权力管制的有力补充。网络交易因其交易量大、涉及跨区域、可不间断经营等特点造成管制难度加剧,单凭国家行政部门乃至司法部门皆成本高昂,因此,网络自治作为社会自治不可或缺的环节显得尤为重要。在此背景下,平台方一方面负有维系交易秩序、维护交易安全的职责,另一方面也应当拥有制定商品和服务质量安全标准、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处理方式及商家违规经营管理等促进网络交易整体发展规则的权利。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网签了平台协议,对禁止售假的条款及相应的处理规则是明知的,被告在为原告提供网络交易服务的同时依约对原告享有规范管理权。在原告出现售假情形后,被告采取了“打假”措施,支出了相应管理及诉讼成本,并以消费券的形式向消费者实际赔付,同时考虑到被告在业界的知名度及影响力,原告的售假行为给被告造成的损失巨大,从完善诚信体系、提升营商环境的角度出发,法院对双方约定的违约金不作调整。综合本案,法院对涉第三方电商平台自律管理案件的处理原则应当为:因势利导,维护平台管理积极性;合理规制,科学设置处罚幅度;专款专用,把握管理与牟利的边界;公开公示,确保管理过程可视化。电商平台不能再做打假“甩手掌柜”近年来,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进口商品不断走进大众视线,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而通过各大电商平台途径购买进口商品,足不出户享受高品质生活,更是广受消费者青睐。有数据显示,预计未来5年中国进口商品会达到10万亿美元,巨大的需求,让进口商品市场成为一个庞大的“蛋糕”,势必引发各大电商巨头争相追逐。然而,电商贸易的快速发展存在隐忧,电商平台公开售卖不合格商品、消费者维权困难等负面新闻频繁见诸媒体,其中不乏涉及进口商品。深圳检验检疫局12365中心收到对电商平台提供的进口商品检验检疫证书真伪,查询诉求亦日益增多,作为进口商品重要的“身份证”之一,检验检疫证书体现了国家对进口商品实施的质量管控,维护检验检疫证书的权威性,有利于把好进口商品质量关,防止次劣商品、有害商品等输入我国,有效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合法权益。鉴于此,深圳检验检疫局对多家主流电商平台开展了专项巡查行动,发现仅一个电商平台规定了进口商品必须展示随附单证,但对该平台上酒类、冻肉、休闲食品等消费量大且关注度高的品类进行证书核查,结果却不容乐观:在抽取的300个样本中(以单个产品的销售界面为1个样本),仅有152个样本公开展示了检验检疫证书,占比约51%。其中有7份证书经鉴定为伪造,其余有108个样本涉及的检验检疫证书存在货证不符、字迹模糊等问题,问题证书占比约76%。可见,电商平台检验检疫证书“良莠混杂”现象严重,暴露出的问题仅仅是冰山一角,亟须整治。深圳检验检疫局稽查部门以上述巡查结果为线索,经过缜密分析、排查,联合地方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一举捣毁了一使用假证网络销售假冒进口食品窝点,并移交公安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违法人员刑事责任。本次行动为该局首次查获使用假检验检疫证书网络销售假进口食品案件。总结经验的同时,我们也应看到,如此大量的问题证书充斥网络,不仅是对普通消费者的误导,侵害了消费者权益,扰乱了正常的网购市场秩序,部分商家用伪造、变造的的检验检疫证书宣称其产品已获得检验检疫部门许可认证,严重损害了检验检疫部门形象。检验检疫证书“良莠混杂”现象暴露了法律监管存在空白地带,监管手段薄弱及电商平台成“甩手掌柜”等问题。国家质检总局对电子商务领域的监管从未放松,局长支树平在同阿里巴巴董事局主席马云会谈中曾指出,“质量是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的生命线,决不能让假冒伪劣商品在网络上大行其道。”当前,围绕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全国质量提升行动正如火如荼,深入开展以消费品为重点的电商执法打假专项行动,将一些长期游离在监管之外的质量问题纳入监管体系,针对电商发展特点,探索切合实际的检验检疫监管模式,对促进质量水平全面提升有重要意义。一是结合正在起草中的《电子商务法》,协调推动检验检疫、工商、电商企业之间线上与线下监管的分工协作,健全全国协查机制,严惩不法商家,共同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净化网络消费环境。二是规范检验检疫证书的使用方式。检验检疫证书是重要的进出口商品质量与安全官方证明文件,被误用、滥用甚至违规使用,都直接关系到检验检疫机构的声誉和形象。建立规范使用检验检疫证书制度,明确证书应展示的要素、使用范围,约定电商和电商平台的责任和义务,势在必行。三是逐步开展品质电商培育行动。监督电商平台不能再做打假“甩手掌柜”,对违规使用检验检疫证书的站内经营者,不能简单地给予删除证书或者产品下架处理,应主动向监管部门报送商家违法线索;引导电商平台发挥第一道把关者的角色,提升电商平台在商品准入、资料验证、失信商家惩处等方面的力度,促进电商持续健康发展。四是逐步建立有检验检疫特色的大数据系统。通过收集常见假冒伪劣商品、造假企业资料等信息,建立打假信息数据库,依据风险研判,提升打假精准性;充分利用电商企业的大数据优势,探索研发切合工作实际的网络监控系统,提升对非法信息的筛查能力;同时通过顶层设计,为质检大数据研究应用提供决策支持。五是加大对消费者索证和维权的教育引导。通过各种渠道向社会告知合法进口商品均有“身份证明”,且不同的进口商品的证书格式、证书用语、编号、印章和流水号等都不同,消费者索证时,销售商或经营者应无条件提供,对相关证件无法辨别或存疑时,可向原发证检验检疫机构查询证书真伪,同时引导消费者主动选择合法合规、展示官方证书售卖放心产品的电商平台。(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综合自中国法院网、中国质量新闻网;文/杨泽淳、邓鑫)特别声明:本文为网易自媒体平台“网易号”作者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观点。网易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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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pider.nosdn.127.net/043ada54f406f0c9778a42.jpeg电商乱象何时终结?品质电商时代呼之欲出
经过十几年的高速发展,电商已成为社会流通和零售业态的重要组成部分。数据显示,电商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中的占比从2004年的0.14%增长至2015年的11.7%,已成为商品流通领域的主流通道。但电商领域存在的一些乱象,如假冒伪劣、品牌商标侵权等现象频发,劣质商品依然大行其道。一些平台型电商企业缺乏守法、诚信、对消费者负责的经营理念,使违法行为屡禁不止。更有甚者,某些电商圈子里已经形成一套成熟的维系劣质商品销售的产业链和生态圈,假货、低质商品大量充斥,劣币驱逐良币,不仅给消费者权益造成了侵害,还对正品、高品质的商品产生了“排斥”效应。一些个体网店长期不缴税,游离于商业竞争法则之外,助长了商家可以不承担社会责任的风气,成为阻碍国家供给侧改革和消费升级的绊脚石。品质电商:经济新常态的突破口近日,人民网新媒体智库与北京师范大学社会治理与公共传播研究中心联合在京举办“品质电商与供给侧改革”研讨会,来自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信息中心、中消协专家委员会、北京师范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等的众多专家学者参会,共同探讨了当下经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以及一些发展思路。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民建中央副主席辜胜阻认为,当下国内经济的供给侧改革要从结构优化、创新驱动、制度供给三方面入手。目前国人出境旅游以及数以万计的境外消费给我们一个启示,必须高度重视供给侧如何去适应消费需求的变化与消费升级。境外消费在倒逼供给侧改革。电商作为流通环节也要高度关注这种新趋势,消费的升级也会倒逼品质电商的发展,要求电商平台提质增效。在这个过程中,针对电商的网络治理至关重要。辜胜阻透露,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正在紧张推进电子商务法的立法,加强网络治理,推动品质电商的发展。第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商务部全国内贸领域专家委员会主任黄海同样认为,品质电商是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一个重要抓手和突破口。品质电商包含了商品品质、服务品质、企业品质这三个方面。诚信是电商的一个痛点,诚信已是电商之“伤”,万万不可成为电商之“殇”。卖仿品不是商业模式问题,而是知识产权的问题,这些基本的概念要在电商领域真正得到重视和落实,电商才能走上转型升级之路。国家信息中心资源开发部副主任蔡莹认为,健康电商的模式要符合契约精神,要有满足差异化需求的能力,要具备高效、可靠、可监控追溯的服务体系。电商平台不应该是淘汰产品和落后产能利用低价生存的聚集地和避风港,这是电商应该担负的责任。蔡莹认为,电商应该做到“真”、“诚”、“实”,“真”就是要卖真品,“诚”指高品质的服务,“实”就是实实在在的价格。价廉物美是一个悖论,我们应该提倡的是物有所值。品质电商在消费需求和生产环节之间的纽带作用不能忽视。品质电商的京东样本在此次研讨会上,国内品质电商的代表企业京东也全面阐释了自己的观点。京东集团副总裁马健荣表示,电子商务要实现向品质电商升级换代的发展任务,当务之急是要应对侵权、假冒、安全事件频发等问题。正如习总书记所提到的,办网站的不能一味地追求点击率,开网店的要防范假冒伪劣。电商平台的另一个任务是在不断满足消费者对品质和安全需求的同时,发挥消费向供给侧的传导作用,助力供给侧结构改革。为了坚决贯彻品质电商的发展理念,京东关闭了C2C模式的拍拍网,就是由于C2C模式很难解决假货、劣质商品的问题,与京东品质正品行货的立身之本是背道而驰的。京东注重跟优秀品牌企业密切合作,通过先进的供应链管理服务,使制造商能更专注于核心技术研发、产品创新设计,以及规模制造,最终实现制造升级,拉动品质消费,促进境外消费回流。去年,京东开始与美的等企业开展供应链数据合作,实时分享库存数据和销量预测,精准完成生产计划和库存分配,大幅度提升了运营效率。在电商平台中,京东是第一家旗帜鲜明提出品质电商经营理念的。马健荣表示,要实现电商品质化,京东对售前、售中、售后三大环节进行了品质严控,在商品品质、良好用户体验及超预期服务。首先是源头直采,京东自成立初就坚守“正品行货”,对假货采取零容忍态度,建立了一套完善的质量保障体系,涵盖商家资质把控、进货渠道把控、抽检制度、质控系统、处罚机制及退换货政策。其次是极致、个性化的履约服务能力,通过自建物流,京东已经建成了闭环、全程可追溯的物流体系,还投入巨资打造冷链物流体系。目前,京东有6座智能物流中心,如上海一号90以上操作自动化,智能分拣中心减少作业人员2/3以上,货损率接近为0。京东在全国部署了200多个大型仓库,实现了超过2600个区县的覆盖,当日达、次日达的自营订单比例超过85%。最后在售后服务体系上,京东建立了北京、上海、广州、成都、武汉、沈阳、西安七大城市为核心的服务网络,宿迁、扬州建有数万呼叫中心的服务人员,提供全流程、多样化的便利高效服务消费支持,还推出了上门换新、闪电退款、一键售后、售后到家等特色服务,打造了品质电商服务的新标杆。对于品质电商的立足点,马健荣认为有三点:一是依法合规经营,不能存在侵权盗版、偷税漏税、垄断不正当竞争等违规经营行为,不能损害消费者利益;二是要有诚信、良心经营,以次充好、劣币驱逐良币,短期可以为企业带来丰厚利润,但企业丧失的是良心、品行和道德;三是电商企业要对承担社会责任,赚钱的同时要回馈社会。《社会治理》杂志社社长兼总编辑、北京师范大学社会治理与公共传播研究中心主任傅昌波教授指出,打造品质电商符合中国发展趋势。如果说“得屌丝者得天下”是互联网企业野蛮成长的发展秘诀,那么,在中国庞大的中产阶层人数已经超越美国的今天,“得中产者得未来”应该是互联网产业发展的基本法则。在中国经济步入新常态的今天,只有建设品质电商,才能对落后产能和劣质库存形成倒逼的淘汰效应,才能真正保护和发展优秀产能;也只有建设品质电商,才能避免因抄袭仿冒成本过低而扼杀创新,才能营造“只有诚信经营才能成功”的社会氛围,才能推动国家驱动创新发展战略和依法治国战略得以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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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公司注册商标时,应该选择的类别?
& 互联网+”在当前已经成为一个热词,无论新兴行业还是传统行业,都不能忽视互联网带来的变革和突破。由于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企业在进行商标注册保护过程中需要关注的商品\服务类别也不能仅局限于主营的业务领域。& & 商标代表着企业的形象,对企业来讲是至关重要的,它是区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识。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一般是限于核定的商品、服务或者类似的商品、服务上。也就是说,我们在申请商标时,只有正确的进行商品或者服务的选择,才能全面、充分的维护自己的商标专用权。& & 那么,互联网公司在进行商标申请时,应该选择哪些类别进行注册呢?下面小编为大家做出详细介绍。& & 一、应根据最核心的业务范围进行商标注册 && & 一般来说,涉及到互联网公司核心业务的类别有第9类、第35类、第38类、第41类以及第42类。& & 第9类 &包括计算机硬件、软件等,其中“0901电子计算机及其外部设备”中的很多小项都涉及到计算机、软件、下载等内容,是互联网公司的“重点关注对象”。& & 第16类 & 印刷物、纸媒产品。“1606印刷出版物”、“1607照片,图片,图画”等会影响到公司的产品实物化。& & 第35类 & 包括广告、商业经营、商业管理等,关系到互联网公司的广告宣传、商业事务等方面,因此在这个类别进行商标注册对互联网公司也很重要。& & 第38类 & 电信。“3802通讯服务”类别中,包括“计算机辅助信息和图像传送380024”、“计算机终端通讯380023”等多个小项都与互联网公司脱不开关系,值得注意。& & 第41类 & 关于提供培训、文体活动等。“2104出版服务”中的“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410099”、“4105文娱、体育活动的服务”中的“提供在线音乐(非下载)410200”“提供在线录像(非下载)410201”等等都有效保护了互联网公司的在线服务,也是值得注册的商标类型。& & 第42类 & 包括计算机硬件与软件的设计与开发等。本类别的“4220计算机编程及相关服务”是与互联网行业密不可分的类别,如果公司涉及到编程、软件、搜索引擎等等相关的业务,一定要注册这个类别的商标。& &&& & 二、在注册商标时还应考虑到网站的性质& & 如今各行各业纷纷建立自己的企业网站,涉及到互联网的公司并不都是以互联网为主营业务的,如果网站是做餐饮行业的,在进行商标注册时,还要把餐饮相关的类别进行保护。& &&& & 三、注意互联网公司中较突出的一种类型—电商& & 近年来互联网公司中较突出的一种类型——电商,与普遍意义上的互联网公司在商标注册类别上也有所差别,虽然要注册的商品类别仍然集中在以上几类中,但因涉及到商品的直接买卖,还要考虑与之相关的类别,如“替他人推销350071”、“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350092”等。&& & 四、考虑业务延伸 对有可能开展的业务进行注册& & 互联网公司若处在快速发展、拓展业务的阶段,在有能力的情况下,应该扩大范围,对可能开展的业务做好商标准备。  如将来准备提供金融服务的网站,在第36类有关金融事务的类别中,注册“通过网站提供金融信息360113”是非常必要的。& & 选择商品或服务类别是企业在申请商标注册时不可避免的一个环节,如何选择正确的类别变得尤为重要,如果申请的类别不对,在面对商标被侵权时将无法维护自身权益,因此而造成不可挽回的巨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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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时代如何避免商标侵权
&&&&&& 层出不穷的商标侵权事件,在这个双十一电商大战已愈演愈烈的阶段,又一次成为了众多淘宝商城诸多店家的关注焦点。明明是自己的店名、自己编辑的产品介绍页、自己设计的LOGO,却一夜之间为别人做了嫁衣,致使本应得到的关注度在逐渐降低,本应获得的预期销量出现明显萎缩、本应得到的利润大幅下滑......给商家们带来了巨大的损失。那么,在这个电商崛起的时代,各位商家要如何避免自己商标不被侵权呢?如何保护好自己的商标及自身的品牌价值呢?
  首先,商家们要具有商标保护的意识。即保护好自己的无形资产——商标,防患于未然。商标,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关乎着整个企业的营销理念、产品个性以及未来品牌的价值。曾经一位淘宝商城的商家经营的一家小小的进口护肤品专卖店,由于当时他的店面刚刚起步、销量并不乐观,就疏忽了商标权的保护,一次偶然的机会,他发现自己编辑的产品介绍居然出现在了别家网店的主页上,于是在气愤的同时,及时注册了商标,并在自己网店的产品介绍页上加入了自己的LOGO。每一位卖家都要谨记,做网店的最终目的是为了盈利,所以商家们要以发展的眼光看待商标侵权的问题,以避免发生“亡羊补牢”的事情。
  其次,在企业的运营过程中,由于运营模式的不尽相同,就要求企业应该提前对自己的商标注册,以避免中途出现许多意料不到的事情。譬如,若干年前的王老吉商标侵权案,虽然最终以加多宝的失败而告结束,但是王老吉在这个案件中,损失了近千万的利润。为了避免此类事情的发生,淘宝商城现已强行规定只有拥有了商标的企业才可以入驻淘宝商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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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商标定金后,与持有人联系办理商标公证及签定转让过户所需的相关文件。一般5个工作日内完成!
公证办好后将扫描件发给您确认,核对无误后付清商标余款,余款转付持有人,持有人把资料寄出!
您收到商标资料后,在申请过户资料上盖章或签字,再寄回我司由我司上报商标局!
上报商标局后:1~3月下转让受理书,6~10月下转让核准证明,届时商标转让手续完成,合同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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