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有无法国巴黎银行有无过错?

“只要银行表面无过错,损失归于无辜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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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名称】
“只要银行表面无过错,损失归于无辜客户”
【副标题】 法律应该是这样的吗?【作者】
【作者单位】 【分类】
【期刊年份】 【期号】 7
【页码】 1
【全文】【】 &&&&
  笔者拜读了吴志攀教授在《金融法苑》 2001年第4期(总第42期)上以《》为题的专论文章。文章对两宗法院判决结果全然不同的存款被挂失冒领案件作了分析研究,指出由于我国银行存款制度设计的不完善,造成了由无过失客户承担制度设计缺陷的后果。笔者作为香港主要处理银行及商业法律事务的律师,也藉此对上述两宗案件提出一些看法及补充意见。
  一、有关的两宗案件
  第一宗案件,是关于一位向荣女士约5 000元的存款被人挂失冒领,由于银行拒绝向她赔偿被冒领的款项,向荣女士便向北京市一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结果,一审法院认为银行在审查假冒者挂失冒领存款时并无审查疏忽行为(虽然向荣女士认为银行审查不严格),故此判向荣女士败诉,银行不需要负赔偿责任。其后向荣女士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但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第二宗案件涉及一位王阿珠女士的50万元款项同样被人假冒挂失取走,银行也拒绝作出赔偿,当事人王阿珠女士便向北京市另一基层法院对银行提出起诉。一审法院在该案中认为由于银行在审查挂失冒领事件时有疏忽过失,从而造成假冒挂失得手及客户存款损失,因此判决王阿珠女士胜诉,银行需要承担责任,向王阿珠女士赔偿50万元,另加利息。银行不服上诉,但二审法院也维持原判。
  虽然上述两件案件案情事实大致相近,但法院对银行赔偿责任作出不同判决,更在第一宗向荣女士案中判决存款被挂失冒领,损失由无过错的客户承担,造成非常不合情理及显失公平现象。笔者没有机会详细了解上述两宗案件的法院判决书内容,但吴志攀教授已在他的专论中明确指出根据我国现在法律与银行挂失手续的规定,两个法院的有关判决都有法律依据,可以说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都是依法判决的,并没有程序上的不公正。吴教授更在他的专论对整个问题,根据我国过去及现在的有关银行存款及身份证等制度,作出了深入探讨并提出了非常正确及积极的改善意见。
  二、从普通法角度看这两宗判决
  笔者试从普通法角度来看上述两宗案件的判决,也即是从香港、英国及其他普通法系国家及地区的法律角度来看,这两宗案件的判决有基本错误,以下就是笔者对这两案判决的分析:
  首先,银行与客户之间的关系主要是根据合同建立的。但是,银行与客户关系的合同条款,除了一部分是书面形式订立之外,很多都是隐含或默示于银行业惯例中。在这方面,法院(尤其是英国的法院)在过去的案例中曾多次对银行与客户关系的本质作出分析,这些法院案例就构成普通法,成为现在香港、英国、美国、加拿大、澳洲、新加坡等很多普通法系国家地方的法律。其中在这方面较重要的一个案例是1848年英国的Foley v. Hill案([1848]2HLCas 28),该案法院裁定银行与存户的关系是债务人与债权人关系。存款一经存入银行,就不再是存户的款项,该存款即为银行所有,而银行有责任于存户要求时归还其存于银行的等值款项。在另外1921年Joachimsonv. Swiss Bank Corporation案([1921]3 KB 110),法院更进一步指出客户的存款相当于存户贷款给银行,因此,银行可以自由处置客户存入的款项,直至收到存户的提款要求或指示时,银行才需要将存款交还客户。在后来1955年的China MutualTrading Co. Ltd,  v. BanqueBeige Pour L’Etranger(Ex-treme-Orient)S. A.案([1955]39 HKLR 144),法院总结了银行与客户间的法律关系是银行与客户间在正常处理金钱业务时,只属简单的债务人与债权人关系。倘若客户存入款项,他就成为债权人,而通过追诉贷款(即要求提款)的形式,其存入的款项可获归还,因为该存款产生了普通法上的债务。存入的款项不再是客户的,而是属于银行所有,银行可以自行决定如何运用。但是,银行有责任归还客户相等于其存入数额的款项。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到,当客户将款项存入银行户口之后,在法律上存款便成为银行的金钱。银行可以将客户存款自由处理,包括将款项用作投资,并保留这些投资所赚取的利润,无须向存户交代。若银行利用客户存款投资失败,银行要承担这些投资损失,不能将损失转嫁于客户。银行对存户的承诺和责任只是在接到存户的提款要求或指示时,将存款及议定的利息付与存户。
  那么,若银行在一些伪冒存户签名的情况下将存款付与假冒者,银行可以将款项从存户的户口扣除吗?早在1851年英国法院在Robarts v. Tucker案中([1851]16 QB 560)已明确指出除了依从客户的要求或指示外,银行不能从客户户口中取得或扣除任何款项。因此,在假冒存户签名的情况下,银行绝对不能从无过错客户的户口中扣除款项,原因并不是由于银行疏忽,不能及时察觉假冒签名来停止付款,而是由于银行没有存户真实正确的付款指示或要求。基于此理由,在第三人假冒存户签名的情况下,无论银行是否犯了疏忽或其他过错,或是银行已尽了合理程度的谨慎也不能察觉签名假冒,银行也不能将被骗的款项从客户户口扣除,从而将损失转嫁于客户。事实上,这样的根据可以说是普通法系国家银行法中最基本的原则。
  在1933年Greenwood v.Mart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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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经纬网版权所有---男子银行卡网上莫名消费5万&法院判银行无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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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男子银行卡网上莫名消费5万元 法院终审判决银行无过错
  2015年4月,东坡区的文林强(化名)前往银行取钱,一查余额发现银行卡里无故少了近5万元。文林强报案后,银行启动追查机制,发现该银行卡在网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进行了25笔资金交易,共计近5万元。文林强以银行系统不安全为由将银行诉至东坡区法院,要求赔偿损失,一审败诉后又上诉至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1月28日,眉山市法院宣判了此案的终审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事件回顾:卡在身上 近5万元钱没了
  文林强2014年在银行申办借记卡,工作人员帮其开通了网银和短信通知功能。文林强40多岁,他表示自己没有网上消费的习惯,平时卡就随身带着,要用就是在柜台或ATM机上存取款、转账。
  事发当天,当发现卡里的钱少了近5万,文林强简直不能接受,“卡就在身上,从没告诉过别人密码,钱交给银行保管,怎么会不见了呢?银行当然要负这个责。”文林强认为,他一直保管银行借记卡,没有丢失,更没有对任何人透露密码信息,没有过错。而银行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对存款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网上无卡交易 资金流失谁之过
  经法院依法审理查明,文林强在日卡上共支出的25笔款项均为网上无卡消费,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经银联授权相关银行支付钱款。
  文林强表示,他对这25笔交易毫不知情,而且他的手机在案发前一日就只能发送短信而无法接收短信,取款也未收到动账短信。
  银行称,该行已向文林强发送了动账短信,并出具了上级银行电子银行部网关系统生成的明细。在其账户进行网上无卡交易时,银行方面按相关规定对预留的姓名、手机号等进行了验证,已尽到了安全保护的义务。
  通讯公司提供的文林强手机通话记录显示出,涉案交易发生时,文林强的手机持续同一个陌生外地手机发送上百条短信,平均每分钟1-2条。
  文林强坚称自己从未进行过这些操作,而银行的系统未能发现这样的异常交易,存在明显的技术缺陷。
  案件争议的焦点集中于:文林强的银行账户支出了25笔资金近5万元,银行是否尽到了合同义务,对于文林强借记卡账户资金流失是否因存在过错而应承担赔偿责任。
(责编:张喜艳、邹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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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密”支取,5万余元“不翼而飞”――
银行无过错 储户吞苦果
&&&&荆楚网消息&(楚天金报)&&特约记者陈实&通讯员陈国旗报道:张某清理亡夫遗物,发现一份5万余元的加密活期存款,到银行查询时,银行却告知该账户已销,莫名其妙的张某将银行告上了法庭,诉其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前日,孝感市孝南法院公开审理此案。&&&&张某的丈夫金某于2001年初因病死亡,其生前在孝感市某银行一储蓄所,以自己的名义开设了账户,并办理了一“凭密”字样的储蓄存折。存折上存有人民币6.1万元。此情况金某生前并未告诉妻子张某,金某死后,张某在清理其遗物时发现了该存折,便到银行查询余额,银行告知其账户里的存款已被全部支取,该账户已销户。后查明,该存折上除被他人凭存折及密码分三次取走近1.1万元外,余款5.09万元全部被金某生前的同事郝某,凭金某的身份证、存折及账户密码、郝某的身份证及其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支取,并办理了其账户的代理销户手续。&&&&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银行在金某死后对持有金某存折及密码的他人支取存款是否构成侵权。&&&&法院认为,金某生前与银行办理了存取款账户的事实清楚,合同关系合法有效。金某在该账户上设有密码,并记载有“凭密”字样。结合我国目前金融活动的实践,应视为金某生前与银行之间就其账户里的存款可凭存折及账户密码支取的约定,故在通常情况下,银行在办理该存款的支取手续时,只负有对存折及密码的真实性进行审查的义务,而无对取款人身份进行审查的义务。本案中,在存款人金某死后,由于其亲人未及时向银行通告信息或申请对存款挂失,故银行在不知存款人金某已死亡及无人申请对存折挂失的情况下,按正常程序只要持有金某身份证、存款及账户密码的他人办理存支款业务,既未违反储蓄存款合同约定,又不构成侵权。故张某要求银行返还金某生前的存款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共16454个阅读者,6条回复 |
发表时间: 10:20
“银行卡遭盗刷”银行咋能“无过错”? &&
lh0420 发表在
华声论坛 .cn/forum-76-1.html
  2011年12月,重庆市民董历丽银行卡里40余万元被盗刷,之后她找到发卡的工商银行要求赔付,银行表示无任何过错。随后,董历丽将银行告上法庭,截至目前,法院未对此案件进行宣判。据悉,董历丽在案发后即报警,但直到现在仍未有任何结果。(据8月16日《宁波日报》)
  对于储户董女士来说,银行卡里的40余万元钱莫名其妙被盗刷,这本已让她感到很伤心,而银行方面对此所表现出来的冷漠态度,无疑就是撒在董女士伤口的“盐”。事实上,长期以来,关于银行在服务方面存在的诸多顽疾,一直饱受公众诟病。
  比如,银行往往会为一些“VIP客户”开辟专门的“绿色通道”,却让大批量的顾客长时间排队苦苦等候,而在排队等候的人群当中,不乏有一些七、八十岁的高龄老人,大家为了到银行办理一笔业务,有时候需要排队苦等数十分钟乃至一两个小时。
  事实上,很多银行内本来有很多个服务窗口,不过,大多数窗口却不对普通顾客进行开放。另外,如今在很多银行网点内,都设有让公众免费阅览的报刊、免费享用的纯净水等,可是,这些服务很多都只是“花架子”。比如,不少报刊都是陈旧的,饮水机里根本就没有饮用水……
  有的银行虽为客户提供了金属座椅,可即便在数九寒冬,他们也不能为顾客提供一些座垫,冰凉的椅子未免让公众感到寒心,也暴露出银行服务的丑态。如今,面对储户银行卡内的钱莫名被盗刷,作为银行方面来说,理应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可是,银行方面居然声称自身“无任何过错”。
  通过情况下,公众在没有理想投资项目的情况下,大家往往会把钱存入银行,虽然利息微乎其微,但至少公众把钱存入银行心里踏实。这样的话,既能“即用即取”,也不会导致资金贬值。孰料,存入银行的钱也会莫名丢失,而且银行方面不负责任,这不仅让董女士感到不解。
  而且,银行方面如此这般的态度,也难免会让广大公众感到寒心。事实上,导致银行卡遭盗刷问题的出现,往往与银行自身监管不力有很大关系,比如,一些不法分子往往在ATM取款机上做手脚,从而获取用户信息,在这样的情况下,银行方面又怎能把责任推得一干二净呢?银行方面这样的态度,又怎能让广大储户信任呢?
  陈国琴
回复时间: 18:00
在类似案件频频发生的情况下,需要最高法出台统一指导意见,厘清银行卡纠纷中的各方责任关系,以免案件长期悬而不决。
回复时间: 18:00
好帖子 给力 看了必须要顶
回复时间: 18:51
卡内钱丢失,用户责任。这不是钱行的明文规定吗?
----------------------------------------------声明:
1、本人是文盲,以上内容文字均不认识,也看不懂是什么意思;
2、此事与本人一点关系都没有,只是本着“中华民族看贴(实际看不懂)回贴(利人利己)的优秀传统美德”,顺便赚3个工分;
3、本人在此留言均为网络上复制,并不代表本人同意、支持或者反对楼主观点;
4、如本人留言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请网络管理员及时删除本人跟贴;
5、本人谢绝任何跨省追捕行为,如有需要请直接联系楼主、原作者以及网络管理员或法人代表;
6、此声明最终解释权归本人所有。
回复时间: 10:05
谁让你存钱在中国你要存到瑞士银行绝对安全!
回复时间: 09:38
楼上的站着说话不腰疼。
啥叫“非法垄断”听过没??
先是违背《垄断法》出台一个《银行法》。
然后在规定 外资银行在天朝不能办个人业务。
北京有很多外资银行。 但是他们不敢对公民开放业务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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