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明聊城沪农商村镇银行行贷款审批手续有那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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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家沪农商村镇银行落户嵩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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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6日,由上海农商银行主发起的,经过近八个月的精心筹备的嵩明沪农商村镇银行正式成立,并举行了开业典礼。这是嵩明县第一家村镇银行,也是上海农商银行积极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快自身转型发展的重要战略举措,同时,对服务嵩明县“三农”和中小企业,有效助推县域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中共上海市金融工作委员会书记潘志纯、云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办主任刘光溪等领导参加开业典礼。嵩明县委书记王春燕在典礼上致辞,王春燕表示,富民强县、后发赶超的各项事业,迫切需要强有力的金融支撑。多年来,各金融机构对嵩明的发展给予了大力支持,上海农村商业银行将村镇银行落户在嵩明,将为嵩明的建设和发展,注入新的血液,增添新的力量,县委、县政府和各级各部门将积极扶持,力促其发展壮大,支持地方经济跨越式发展。
据悉,嵩明沪农商村镇银行是继弥勒沪农商村镇银行成立后,上海农商银行在云南省境内发起设立并控股的又一家村镇银行。注册资金5000万元,主要为当地农户、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普通居民提供存款、贷款、结算、理财、代理、咨询等多种金融服务,解决农民和中小微企业贷款难问题,满足城乡经济主体多元化的金融服务需求。为了更有效地支持“三农”和微小企业发展,该行推出了无抵押信贷产品,只需要提供联保、保证、信用等相关材料就可以快速贷到款。(通讯员 刘寅)
责任编辑: 唐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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嵩明沪农商村镇银行开业一年运行情况的调查报告
2013年29期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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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嵩明沪农商村镇银行自日开业以来,各项业务得到了较快的发展,有力地保障了县域农户和农村小微企业生产资金的需求,较好地发挥了新型农村法人金融机构服务“三农”、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作用。 中国论文网 /3/view-4422117.htm  一、嵩明沪农商村镇银行综合运营情况   自日开业以来,该行全体员工认真贯彻落实总部、分部领导提出的“指标是底线、工作要发力”的工作要求,着力克服各种困难,加强营销,完善考核,努力推进各项工作稳健发展。截止2013年7月末,各项存款余额30,664万元、各项贷款余额18,300万元。   二、战略规划与资本管理情况   该行根据嵩明县农村金融风险现状,坚持审慎经营原则,实行差别化经营的战略,发展本地特色业务产品,走品牌化战略之路,逐步建立健全与业务发展相适应的内控制度和激励约束机制,努力防范金融风险,提高经营效益,不断增强生存、发展和竞争能力。该行坚持以服务“三农”和支持小微企业为己任,以打造一流的村镇银行为战略目标,促进嵩明县域城乡经济的协调发展,大力服务地方经济,重点支持中小客户,做强农村市场。在嵩明沪农商村镇银行的规划中,预计到2015年总资产达5亿,各项存款达到4.5亿,贷款达到3.5亿,下设营业网点至少1个,从业人员达25人,经营利润达1,000万元。   在资本管理方面,该行将严格按照《巴塞尔协议》及监管部门的要求,严格控制和管理资本充足率指标,确保经营过程中核心资本充足率、资本充足率不低于监管指标要求。出现资本补充必要时,将通过三个渠道补充:一是股东追加资金投入;二是未分配利润转赠资本;三是吸纳新股东投资入股。   三、风险管理与内控的情况   (一)建立了授信非现场审计预警监测系统   根据村镇银行传统信贷业务特点,控股行专门为沪农商村镇银行开发了业务操作非现场审计预警系统,将业务流程操作中的每笔业务通过系统进行实时甄别,出现违规操作行为时系统适时报警,相关部门及时责成违规行自查进行现场检查纠错,基本达到了远程及时预警纠错的目的。   (二)加强现场监督检查力度   为促进村行的稳健发展,控股行对各沪农商村镇银行业务运行情况完善了定期不定期的现场检查制度,建立了检查人才库,提升了组织开展现场检查的频率和覆盖面,进一步加强违规操作等道德风险的防范。   (三)足额计提贷款损失准备   在自身盈利能力还相对脆弱的状况下,根据相关监管要求,至7月末,该行累计计提了各类贷款损失准备433万元,比年初增加213万元、增长96.81%,拨贷比达2.5%。   四、存贷款构成与波动原因   截止2013年7月末,嵩明沪农商村镇银行各项存款余额30,664万元,其中活期存款27,617万元(占比90.06%)、定期存款3,047万元(占比9.93%)。   从统计监测的数据分析,贷款增长幅度较为平稳,存款波动较大,稳定性差,存款稳定期较短,尤其是存款大户资金的流动会引起短期存款余额大幅波动。主要原因是:一是该行成立时间不长,客户认可度不高,客户基础相对薄弱,造成成立初期组织存款难度较大;二是在成立筹备期,政府部门承诺的部分政策至今未能兑现,致使存款账户总量与存款总量与预期存在一定的出入。三是还有部分业务结算功能和渠道尚待完善,在吸引客户上存在缺陷;四是受嵩明县整个经济大环境的影响,没有较稳定的财政存款和行政事业单位存款支撑,使其存款不稳固;五是从该行存款结构看,定期存款的占比较小,还存在冲考核时点、冲绩效等任务因素的外围影响。   五、潜在贷款需求与投向   2013年下半年,随着嵩明县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对信贷资金需求将更为旺盛。根据农户及农村小微企业的申请,经该行组织对贷款客户的调查了解,潜在农户及农村小微企业累计向该行提出贷款需求在14,000万元以上,涉及到的主要范围为:   (一)农机、农具生产及建筑机具、建材销售为主的农村小微企业客户   嵩明县从事土石方工程、建筑施工机具和建材销售及农机、具生产经营的农村小微企业较多,其对促进农村就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作用巨大,同时对信贷资金的需求量也较大。   (二)种植、养殖业为主的农户客户的生产经营贷款嵩明县曾是滇中鱼米之乡,农业生产基础较深厚,农户种植、养殖业水平均较高,其对贷款需求较大   (三)果蔬、鲜花生产为主的农村新型经济合作组织客户的生产经营贷款   嵩明依托地势,有大量的蔬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果蔬、鲜花等季节性作物对贷款的需求呈现不同程度的季节性变化。   (四)农药、化肥采购为主的农业生产资料购储客户的商品流转贷款   进入下半年,供销、农户为春耕备耕采购农药、化肥等资料,潜在的贷款需求比较旺盛。   (五)入驻园区开展生产经营、社会服务等为主的小微企业客户的生产经营贷款   目前,嵩明县分别设有国家级经济开发区、省级职教园区、农业产业示范园区、高原水乡生态旅游度假区,入驻园区的企业贷款需求较大。   (六)廉租房建设、创业促就业贷款为主的小微企业、个人客户的民生类贷款   主要是乡镇廉租房建设项目的中标客户的贷款需求。   整体上,村镇银行虽然开业时间不长,但其高效率的贷款审批,较为准确的市场定位较好地满足了嵩明县经济发展的需求,来自“三农”发展、城镇化建设、产业园区建设等多个方面的贷款需求对其有了一定的指向性和依托性,在一定程度上壮大了嵩明金融服务三农、服务民生的力量。   六、社会责任承担情况   开业以来,村镇银行本着为嵩明县域内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为己任,秉承支农支小的市场定位,贴近农村客户,集中有限的信贷资源支持县域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
  (一)新吸收的信贷资金全部用于支持县域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   7月末,该行各项存款余额达30,664万元,比年初增加13,476万元、增长78.40%,各项贷款余额达18,300万元,比年初增加9500万元、增长107.95%,存贷比仅59.67%。但若剔除月末考核冲时点因素,该行各项存款基本稳定在25,000万元左右;同期各项贷款余额达19,385万元,比上月末增加1,085万元、增长5.92%,比上年末增加10,585万元、增长120.28%。   (二)信贷资源集中用于支持县域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没有出现县域资金“抽水机”的情况   至7月末,该行涉农贷款余额达18,214万元,比年初增加9,513万元、增长109.33%,占各项贷款余额的99.53%,涉农贷款增量为各项贷款增量的100.13%,增幅比各项贷款增幅高1.38个百分点,占比提升0.15个百分点。   (三)支农支小的市场定位得到充分体现   至7月末,该行小微企业贷款余额达10,909万元,比年初增加43,43万元、增长66.14%,占各项贷款余额的59.61%。同期,该行各类存量贷款账户达388户,比年初增加118户、增长43.7%,户均贷款额为47.16万元。   (四)积极参与社会活动,履行社会责任   嵩明沪农商村镇银行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积极与教育、工会、妇联等部门联系,参加社会公益活动。2013年,村镇银行积极发动干部职工建立了“贫困大学生助学基金”,全行职工以个人捐款的方式,共向嵩明县4个村委会的4名高考录取的贫困大学生捐助了14,000元的助学金,并承诺将在未来四年中,每年按照不低于该标准的金额继续帮助这四名贫困学子,直至其毕业。   七、可持续发展综合评价   (一)运营基本平稳   从该行至今的经营情况来看,监管部门对于村镇银行的各项政策要求、包括新增贷款控制等政策是均衡合适的,有力地执行了货币政策,确保了村镇银行的健康、平稳发展。   嵩明沪农商村镇银行虽然开业时间仅有一年,但基本上履行了上级部门“数量初具规模、布局较为合理、经营日趋稳健、服务渐具特色”的要求,虽然在整个嵩明县的存、贷款占比与现有金融机构相比仍有一定的差距,但作为嵩明县金融服务“三农”和小微企业的定位基本明确。同时,作为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村镇银行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积极参与各种公益活动,并自发组织捐款,具备和谐社会正向企业文化的底蕴和潜力。   (二)市场定位需要进一步明晰   目前,出于对市场竞争、考核及盈利的需求,村镇银行的放贷冲动较为强烈。在部分时期内村镇银行发放贷款的总量有突破规模控制的情况。由于处于成立初期,短期贷款的份额占比较大,不良贷款率较低,更促使村镇银行在经营中,出现了“冲动性扩张”的趋势,其对贷款规模的需求,与整个县域经济发展资金面的需求有一定的出入。同时,在对货币政策及信贷政策的理解与执行上,也与国家目前的指向有所偏离,虽然在县域由基层人民银行及时监管指导,传导货币政策,并在年初的信贷指导意见中进行引导性的分析与建议,但由于盈利的需要,在整体的发展定位规划上与其他涉农金融机构相似,还是存在轻度的偏离“三农”的潜在倾向。   (三)金融产品创新需要加快   目前,农信社等地方支农法人金融机构的整体战略定位有所变化,在息差收窄、政策红利逐年下降的趋势下,为加快向商业银行模式的转型,部分机构出现了轻度的金融排斥。针对“三农”的金融服务上,在信贷评估、放贷条件、价格以及营销策略上时有排斥行为发生,整个县域金融环境的发展缺乏包容性农村金融体系的支撑。同时,由于经济的快速发展,一般的小额农贷已经不能满足现在专业大户规模型扩大化在生产的资金需求,信用贷款或常规的抵押贷款的审贷链条、时限、费用、额度等方面与嵩明整体现代农业集约化生产需要也不匹配。致使在较为单一的信贷产品结构下,金融产品匮乏,金融业务品种无法满足农村日益多元化、多层次的金融需求。在这种背景下,村镇银行既缺乏很强的自主定价和议价能力,在产品的设计上更显乏力,无法抓住较好的时机,推动自身发展。   (四)从2013年嵩明县整体的发展情况看,鉴于微观经济的差异性,结合嵩明经济目前正处于从农业经济向工业经济转型的关键时期,但农业产业发展依旧强劲,产业占比逐年提升,现代化农业产业发展的贷款需求与中小微企业的贷款需求较为强劲,需要在政策上,尤其需要幅度更大的优惠及奖励政策   在村镇银行成立初期,规模的局限性使得村镇银行在短期的盈利点还是集中在存贷利差。而要改变这种局面,就需要在存款准备金率、贷款规模和支农再贷款方面得到更多有利条件。因此,村镇银行非常渴望得到上级各部门的政策支持和倾斜的实际情况也是存在的。在实际的经营过程中发起行对村镇银行的管理指导也应该进一步加强,组织机构在成立后应逐步完善,提升运行效率,并持续保持村镇银行决策流程短、经营机制灵活的先天优势。   (五)目前,村镇银行依旧希望依靠当地地方政府给予资金支持,特别是财政存款和行政事业单位代发工资的前期扶持,并帮助联系具体项目,加强社会宣传,扩大社会知名度,为其创造公平良好的发展环境,以缓解成立初期吸存困难实际   而村镇银行的发起行履行大股东职责尚不充分,在发展的过程中并没有给予足够强力支撑,在资金、人员、技术、系统、品牌等方面的支持也有待加强,导致村镇银行不能较快地建立起相对完善的制度基础和业务平台,在融入整个金融竞争体系中尚存在困难。   综上所述,嵩明沪农商村镇银行开业一年,运行情况良好,资产状况健康,“小、精、细”的优势逐步体现,可持续发展态势良好。在下一步只要严格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合理考虑嵩明县经济发展状况,将发展的效益性与经济的周期性结合点找好,就能够做大做强,营造持续服务“三农”和小微企业,扶持地方经济发展的良好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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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2011年开始,昆明市政府先后引进5家村镇银行,包括:华夏村镇银行、昆明阿拉沪农商村镇银行、安宁稠州村镇银行、嵩明沪农商村镇银行和富民浦发村镇银行。经过较短时间的发展,目前5家村镇银行支农支小的积极作用已初步显现。截至2013年6月,昆明市各村镇银行各项贷款余额总计7.26亿元,涉农贷款余额5.39亿元,支农比例达74.32%。  支农支小力度大  记者从安宁稠州村镇银行获悉:截至9月9日,该行吸收存款8600万,发放贷款1.17亿;预计月底存款数额和贷款数额可分别达到1亿和1.4亿;年底可实现存款1.5—2亿,发放贷款2亿;目前涉农贷款占比逼近80%。安宁稠州村镇银行目前共服务80家左右的中小微企业,三年准备5—6亿的贷款,惠及1000户左右的中小微企业。  村镇银行的出现填补了传统金融机构对中小微企业扶持的空白,通过创新金融产品,为“三农”和中小微企业开辟了融资的“绿色通道”。以安宁稠州村镇银行为例,在最新推出的《农村信用贷款管理办法》中规定,农民申请用于生产经营的30万以内的贷款,无需任何抵押,可直接通过信用贷款。银行在对农民的资产状况、个人履历等考察后来发放贷款数额。  “来我们银行办理结算业务的‘三农’和中小企业,手续费一律全免。”安宁稠州村镇银行相关负责人介绍,“这部分优惠的费用目前在20万左右,三年以后这笔数额会达到100万。”该行未来还将进一步加大对支农支小的金融服务力度,未来三年内将实现县域8个主要乡镇网点全覆盖,以服务更多农户;中小微企业户均贷款50万;上缴1500万左右的税收。  其他村镇银行在金融支农支小方面也取得一定的效果,统计数据显示,呈贡华夏村镇银行,各项存款余额1.5亿元,各项贷款余额近2亿,其中涉农贷款过半;昆明阿拉沪农商村镇银行,注册资本金1亿元,各项存款余额近3亿,各项贷款余额1.6亿,涉农和小微企业贷款占比为73%;富民浦发村镇银行,注册资本金0.5亿元,涉农贷款占比也近90%。  主要开展“短、频、快”业务  区别于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村镇银行属一级法人机构,具备独立法人的资格。作为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一项重要补充,村镇银行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信贷措施灵活、决策速度快。  它的建立被认为是解决农村金融供给不足、提高农村金融服务的创新之举。有利于将具有优势的金融机构把信贷支持延伸到村镇,并通过股份制吸收和引导民间资本。  在业务上,村镇银行同传统的商业、股份制银行有明显的区分。村镇银行针对的是分散、小额、个性化的低端市场,规模小、扎根基层、贴近群众,主要开展“短、频、快”的业务,正好填补了基层金融的空白。正如某村镇银行的负责人所言:“不像传统的商业、股份制银行在支农支小方面‘抽水机’的角色,村镇银行所发挥的是‘蓄水池’的作用,在自己所属的片区内吸收存款和发放贷款。”(昆明日报&实习记者聂根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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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云南监管局关于嵩明沪农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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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云南监管局关于嵩明沪农商
村镇银行修改章程的批复
嵩明沪农商村镇银行:
你行《关于修订&嵩明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请示》(嵩沪村银发〔2015〕57号)收悉。你行拟对《嵩明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九项条款进行修改,修改该章程的议案经嵩明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中国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规定,经审核,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行对《嵩明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八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及第七十四条进行修改,其他条款不变。相关条款修改后如下:
第八条:本行的经营宗旨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自主开展经银行业监管机构批准的各项金融业务,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和当地中小微企业提供金融服务;在满足当地农村资金需求的同时,富余资金可投放当地其他产业、购买涉农债券或向其他金融机构融资。
第十三条:本行发起人股东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起人、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和自然人发起人,其中主发起人为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具体名称或姓名、认购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详见本行《股东名册》。《股东名册》作为本行章程的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行发起人股东不得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不得抽回其股本。
第十八条:本行股东转让本行股份或者以本行股权出质为自己或他人担保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并事前告知本行董事会。本行综合管理部负责本行股权转让和股权质押信息的收集、整理和报送等工作。
本行股东在本行借款余额超过其持有经审计的本行上一年度股权净值的,不得将本行股权进行质押。本行不接受本行股权为质押权标的。
拥有本行董、监事席位的股东,或直接、间接、共同持有或控制本行2%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股东出质本行股份,事前需向本行董事会申请备案,说明出质的原因、股权数额、质押期限、质押权人等基本情况。凡董事会认定对本行股权稳定、公司治理、风险与关联交易控制等存在重大不利影响的,应不予备案。在董事会审议相关备案事项时,由拟出质股东委派的董事应当回避。
第二十四条:股东承担如下义务:(一)承认并遵守本行章程;(二)按照所认购的股份缴纳股金;(三)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本行债务承担责任;(四)维护本行的利益和信誉,支持本行依法合规开展各项业务;(五)服从和履行股东大会决议;(六)当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公司名称、营业地点、经营范围、隶属关系及其他重大事项发生变更时,以及公司解散、被撤销或与其他公司合并、被其他公司兼并时,股东应在该等变更后三十日内书面通知本行;(七)本行资本充足率低于法定标准时,股东应当支持董事会提出的提高资本充足率的措施;(八)以本行股权出质为自己或他人担保的,股东在完成股权质押登记后,应配合本行风险管理和信息披露需要,及时向本行提供涉及质押股权的相关信息;(九)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四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代表应当回避,不参与表决,相关表决应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股东质押本行股权数量达到或超过其持有本行股权的50%,或者股东特别是主要股东在本行的授信逾期时,应当对其在股东大会上的表决权进行限制。
第三十六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不得担任商业银行董事的情形的人员,不得担任本行的董事。
第五十八条:董事对董事会拟决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或重大利害关系的,应有明确的回避制度规定,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关联董事应回避,也可以由其他参加董事会的董事提出回避请求。该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无关联关系或重大利害关系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会议做出的批准关联交易的决议应当由无关联关系或重大利害关系的董事半数以上通过。
股东质押本行股权数量达到或超过其持有本行股权的50%,或者股东特别是主要股东在本行的授信逾期时,应当对其派出董事在董事会上的表决权进行限制。
第六十二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不得担任商业银行监事的情形的人员,不得担任本行的监事。
第七十四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不得担任商业银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人员,不得担任本行行长、副行长、行长助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本行行长不得由董事长兼任。
二、你行在公司治理和经营管理工作中应严格遵循公司章程,不断增强公司章程的执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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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云南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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仿宋_GB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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