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系统医院都有哪些科室室应该办理行政执法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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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应用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管理系统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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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应用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管理系统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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洮南市财政局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保障我市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恪守职守,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 第二条& 财政部门执法人员违法行政,需追究行政责任的,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三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是指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认定事实失实,证据不足,定性不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有误,作出错误的处理决定或不履行法定职责,违反法定程序并经法定机关依法撤销、变更或纠正原具体或抽象行政行为时所应承担的责任。
&&& 第四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当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和客观上的行为实施为依据,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责罚相当、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 第五条& 局依法理财领导小组统一领导违法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工作。局人事监察科为过错责任追究的工作机构,负责办理日常工作。
&&& 第六条& 执法科室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中,由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错案的,应当追究责任:
&&& (一)违法规定办理财政收支预算审核、批复或者调整的;
&&& (二)违反规定办理资金拨付的;
&&& (三)违反规定办理各类帐户的开设、变更或撤销的;
&&& (四)违反规定征税、征收基金或收费的;
&&& (五)违反规定办理预算收入退库的;
&&& (六)违反规定办理减、免税的;
&&& (七)违反规定办理国有资产权界定、登记的;
&&& (八)违反规定参与或干预政府采购中的商业活动的;
&&& (九)违反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
&&& (十)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 (十一)违反规定发放罚没票据或者收费票据的;
&&& (十二)违反规定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纠纷调处和行政裁决的;
&& (十三)没有法定依据委托有关组织实施行政执法的;
&& (十四)指派没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执法的;
&&& (十五)违反规定不履行或故意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 (十六)违法制定涉及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造成行政复议被纠正或行政诉讼败诉的;
& (十七)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行为。
&&&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过错责任:
&&& (一)因违法行政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或者变更的行政诉讼案件;
&&& (二)因违法行政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的行政复议案件;
&&& (三)在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有严重错误的行政执法行为;
&&& (四)群众举报、有关部门移交、上级领导交办并经查实有严重错误的行政执法行为;
&&& (五)因违法行政,造成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当事人请求行政赔偿的;
&&& (六)制订的涉及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被法定机关撤销或变更的;
&&& (七)应当追究过错责任的其它违法行政行为。
&&& 第八条& 过错责任的确认和责任划分:
&&& (一)执法科室在其职责权限内独立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出现错误的,该执法科室为过错责任人;承办人员在其职责权限内直接作出的简易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出现错误的,该承办人员为过错责任人;
&&& (二)应当经过审批、审核、会签而未经审批、审核、会签导致执法过错的,承办科室负责人为过错责任人;
&&& (三)因执法科室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审核、审批错误,造成执法过错的,该执法科室为过错责任人;
&&& (四)两个以上执法科室共同作出的执法过错行为,有关科室为共同过错责任人。经审核、会签的具体或抽象行政行为出现错误的,审核、会签科室与承办科室意见一致的,审核、会签科室与承办科室为共同过错责任人。审核、会签科室与承办科室意见不一致的,因采纳审核、会签科室意见导致违法行政的,审核、会签科室为过错责任人;因未采纳审核、会签科室意见导致执法过错的,承办科室为过错责任人;
&&& (五)过错科室负责人与其承办人员意见一致的,负责人与承办人为共同过错责任人。因未采纳承办人员意见导致执法过错的,负责人为过错责任人;
&&& (六)因批准人的主观过错导致执法过错的,批准人为过错责任人;
&&& (七)经集体讨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产生的错误,参与集体讨论的全体成员为共同过错责任人,明确提出并坚持正确意见且有据可查的不负过错责任;
&&& (八)经审批的执法事项,由于错误导致执法过错的,审批人员和审批机构为主要过错责任人。各科室及直属单位擅自改变审批意见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导致执法过错的,各科室及直属单位的主要决策人为过错责任人。
第九条& 追究行政执法人员过错责任,应当视情节给予以下处理:
&&& (一)批评教育;
&&& (二)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 (三)取消评比先进资格;
&&& (四)不予晋职晋级;
&&& (五)给予经济追偿;
&&& (六)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 (七)暂扣、没收行政执法证,调离执法岗位;
&&& (八)建议辞退;
&&& (九)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 在追究上述过错责任的同时,应对错误的行政行为进行纠正。
&&&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免于追究:
&&& (一)主动发现执法过错并及时纠正,尚未造成后果的;
&&& (二)执法过错情节轻微,未产生后果的;
&& (三)配合错案查处工作且有立功表现的;
&&& (四)其它可以从轻或者免于追究的情形。
&&&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从重追究:
&&& (一)因玩忽职守、徇私枉法、受贿等原因造成执法过错的;
&&& (二)屡次发生执法过错的;
&&& (三)执法过错发生后,故意隐瞒事实真相或不采取有效措施造成严重后果或产生不良影响的;
&&& (四)故意隐匿、涂改、销毁证据或指使他人作伪证而造成错案的;
&& (五)威胁、收买举报人或案件查处人,妨碍错案查处工作的;
&&& (六)其它依法应从重追究责任的情形。
&&& 第十二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执法人员不承担责任:
&&& (一)执法相对人虚假陈述或出具伪证,致使发生执法过错的;
  (二)对所作出的错误决定,财政执法人员明确表示不同意见且有据可查的;
&&& (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应追究的。
&&& 第十三条& 对应当追究过错责任的案件,由局依法理财领导小组决定,法规税政科具体承办,制作《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决定书》,直接送达过错责任人,并通知有关科室协助执行。同时于七日内向区政府法制办作书面汇报。
第十四条& 需要给予经济追偿的,按照《国家赔偿法》和有关规定执行。
&&& 第十五条& 依照本规定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移交监察机构调查处理。
&&& 第十六条& 过错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决定十五日内向局依法理财领导小组申诉,也可以向上级财政部门或区人民政府申诉,请求复查或复核。
&&&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洮南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全省法制系统行政执法证工本费和行政执法培训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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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全省法制系统行政执法证工本费和行政执法培训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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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全省法制系统行政执法证工本费和行政执法培训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文章文号:湘价费(号 发文机关:湖南省物价局 湖南省财政厅 点击:1558 更新时间
湘价费(号 日
省政府法制办:  你办《关于行政执法培训收费的申请》和《关于调整行政执法证件收费标准的申请》收悉。根据《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同意设立行政执法培训费收费项目的通知》(湘财综[2006]51号)的规定,经研究,现就你系统行政执法培训费的收费标准进行核定,同时对行政执法证件工本费的收费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收费标准:  1、培训费,按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参加培训人数(次),每人每次70元(含教材资料费)的标准收取,每期培训班不得少于5天,未举办培训班的不得收取培训费。  2、行政执法证件工本费,按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监督机关申请领证人数,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分别按每证20元的标准收取。  行政执法证件由省政府法制办统一印制,市(州)级政府法制行政主管部门到省政府法制办购领证件时,按每证10元的标准结算,县(市、区)级政府法制行政主管部门到市(州)级政府法制办购领证件时,按每证14元的标准结算。  二、收费对象  行政执法培训费和行政执法证件工本费的收费对象,为按规定应参加行政执法培训和申领行政执法证件人员所在的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监督机关。  三、执收主体  行政执法证件工本费执收主体为省、市(州)、县(市、区)政府法制行政主管部门。行政执法培训费执收主体为省、市(州)政府法制行政主管部门。其中:省、市(州)政府工作部门的行政执法培训费由省政府法制办执收,县级政府工作部门的行政执法培训费由市(州)级政府法制行政主管部门执收。  四、行政执法培训费主要用于教师课酬,教材印制、考试阅卷等费用,行政执法证工本费主要用于证件印制、运输发放、档案管理等费用。  五、你办接此批复后,应及时通知各收费执收单位到当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非税收入票据购领手续,依法实行亮证收费和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批复核定的收费标准有效期一年,执行至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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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我​局​具​有​在​辖​区​内​组​织​实​施​对​本​级​预​算​执​行​及​下​级​政​府​财​政​决​算​、​现​遵​照​《​*​*​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局​*​等名​同​志​根​据​工​作​需​要​,​申​请​办​理​行​政​执​法​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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