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赠与合同同上写明不得反悔,那可以反悔么?反悔会怎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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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公证后,赠与人能否反悔?
[案例] 1997年初,赵某经人介绍与女青年李某相识,在确定恋爱关系后,为表明心迹,赵某提出将自己名下的一处房产赠与李某,在李某的要求下,二人于1998年初到公证机关办理了赠与合同公证。但二人一直没有办理过户手续。2000年初,二人关系破裂,李某要求赵某依赠与合同
  [案例]
  1997年初,赵某经人介绍与女青年李某相识,在确定恋爱关系后,为表明心迹,赵某提出将自己名下的一处房产赠与李某,在李某的要求下,二人于1998年初到公证机关办理了赠与合同公证。但二人一直没有办理过户手续。2000年初,二人关系破裂,李某要求赵某依赠与合同将该房产交付,而赵某认为,房子是自己的,只要没交钥匙,就有权利反悔,何况,根据国家规定,只有办理了过户手续,房屋所有权才能转让,故拒绝交付该房产。
  后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赵某履行赠与合同的约定,将该房产交付。
  [法院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赵某与李某之间的赠与合同关系不成立,对李某诉求不予支持。
  [本案败诉方的主要失误及其启示]
  l、本案败诉方最主要的失误就在于没有认识到实践合同和诺成合同的重要区别,忽视了当时我国司法实践将赠与合同视为实践合同这一事实,未及时要求赠与物的交付,从而导致赠与合同无法成立,丧失了获得赠与物的机会。事实上,对于所有签订实践合同的双方当事人而言,订立合同的目的是一致的,那就是通过合同成立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实现合同目标。由于实践合同与诺成合同的要件不同,除要约承诺外,还须标的物的交付才能成立,因此,为实现合同目标,实践合同的各方当事人均应积极主张标的物的交付,以促成合同成立,及早确定双方权利义务。
  2、本案原告错误认识公证的性质和效力,夸大理解公证的法律效力,误以为经过公证的合同即具有法律效力,忽视赠与房产的交付,是导致其无法获得赠与房产的根本原因。
  实践中,对公证的类似误解并不少见。我国《合同法》第188条将经过公证规定为限制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的一种条件,其前提是将赠与合同的性质理解为诺成合同,而且也并未赋予公证使合同成立或生效的法律效力。
  必须指出,合法有效的公证,在证据法上具有重要的意义,“经过公证处证明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按文书规定履行时,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第24条)。但是,对公证的认识绝不能偏离公证的本质。法律的规定是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产生、变更、终止的唯一依据,公证只能对相应的法律行为、法律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做出证明,绝无使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产生、变更、终止的法律效力。
  [诺成、实践合同方面常见失误的法律救济方案]
  l、由于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成立要件不同,而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为确保当事人缔约目标的实现,必须对实践性合同的类型予以充分关注。
  目前,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实践合同有: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第210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保管合同(第367条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此外,零散货物和集装箱的运输合同,为实践性合同。(《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第5条零担货物和集装箱货物的运输合同,以承运人在托运人提出的货物支单加盖车站日期戳后,合同即告成立。)
  2、如果法律允许,可以通过约定将某些实践合同的性质改变为诺成合同,使双方权利义务因合意的形成而确定。
  如我国《合同法》第367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可以采取在合同中约定“本合同各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等方式。将双方保管合同的性质约定为诺成合同。
  在无偿保管合同中,这一约定对保管物的提供方而言具有重要的意义。保管合同的实践性允许保管人在保管物的交付前,拒绝接受保管物,并且不因此承担法律责任,保管人缺乏接受保管物的压力;而无偿性又使得保管人缺乏接受保管物并尽心保管的动力,因此,保管人可能会随时改变主意。拒绝接受保管物,但另一方寄存人可能已基于对保管合同成立的期待做出了努力,如支付运费将保管物运抵保管人等,如将该合同约定为诺成性的。则在保管人拒绝接受保管物、履行保管义务时寄存人可以要求保管人承担违约责任,以弥补己方的损失。
  在有偿保管合同中,这一约定对保管人具有重要的意义。特别是对为实现获得保管费的合同目的而订立保管合同的保管人而言,将合同约定为诺成性的,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使其合同目的不致落空,在相对方不交付保管物时。可以依据保管合同请求相对方赔偿己方为履行合同进行准备工作而带来的损失。
  3、对于绝大多数诺成合同,经历了要约和承诺阶段,双方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合同即告成立。对于合同的非主要条款是否达成合意,并不影响诺成合同的成立。例如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因为缺乏经验,仅对标的物的数量、价款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未约定付款方式、标的物质量等条款,并不影响买卖合同成立。非主要条款可以根据《合同法》第61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然不能确定的,可以根据《合同法》第62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俗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前的特定标准履行。(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何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三)
  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的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4、由于合同性质和内容的不同,并非所有的诺成合同因当事人的合意成立后即生效。《合同法》第44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例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41条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第42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即:以《担保法》第42条列举的财产为抵押物的合同,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并不足以使合同生效,只有在办理了抵押物登记后,抵押合同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订立合同所追求的目标是使合同生效,因此,必须对法律法规规定的需要办理批准登记手续才能生效的合同予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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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样的案件,让不同的人去代理,可能结果会有所不同,甚至会很不相同。这是为什么呢?这就涉及到维权路径的问题。
  找对了路径,事半功倍,没找准路径,有可能事倍功半,甚至可能维权失败。
  其实,能不能维权,关键看思路。
  先说一个朋友最近碰到的事情。
  他和开发商签订了一份 《商品房买卖合同》,花100万元购买了一套房子。没想到, 2个月后,同样地段、同样面积的房子,开发商竟然降价了,而且是
&大出血&,花80万就能买到。
  那个朋友感到被骗了。
  于是,他要求退房或退差价。但真正交涉起来,就不那么容易了。
  你一旦遇到此类问题,自然是希望法律能够帮助你。但是,法律到底能不能帮助你,或是能帮助你多少?这就是我要告诉你的。
  这里面,就涉及到合同的无效、撤销和解除的条件。
  大家都知道,合同一旦签订,双方必须严格履行。如有一方不履行合同,或不按合同约定的条款履行,是必须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下棋叫 &落子无悔&,一般来说,你签字后当然不能反悔,但在法律上也有例外,有些场合你是可以反悔的。
  那么,合同一旦签订后,要想&合法&的不履行合同,应当怎么办?除非对方同意你不履行,否则是没有什么办法的。但是,还有另外的情况,那就是
《合同法》规定的:合同的无效、撤销和解除。合同一旦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或是解除了,我们自然是不需要履行合同了。
  但问题是,什么样的情况下,合同是无效的,可被撤销和解除呢?
  让我们还是从另一个案例说起吧。
  2007年5月,某女士接到了法院的应诉通知,她被人告了。
  原告是苏州某4S汽车销售公司,该公司要求法院支持的诉讼请求是:要求被告某女士立即履行合同,并支付购车款人民币20余万元。
  原告公司对法官说:
2007年3月,某女士到原告处购买轿车,在看中了一辆品牌汽车后,提出试驾要求。原告在确定她有合格驾驶证后,同意在内部道路试驾。
  没想到由于被告操作不当车撞围墙,导致新车受损。
  为此,双方进行了一番协商后,签订了一份协议 (合同),上面白纸黑字写着:
&被告同意以20余万元将该车买下。原告同意将该车修复并承担修理费。&但事后被告想悔约,故要求被告履行合同并支付购车款。
  各位读者,我们说,表面上看,这是一起很简单的案件,法院立案将其确定为 &买卖合同纠份&案。
  被告的意思也很明确,就是不想履行合同了。而原告自然是要求法律强制被告履行了。
  这个案子被告的律师,就是我所里指派的律师。
  这位律师在向被告某女士了解情况后得知,原告所讲的情况
&基本属实&,但某女士说,当时撞坏车后,车商拉住她,坚决要求她赔偿,不赔就不让走。为求脱身,某女士无奈之下,只得签订了购车协议。
  于是,被告律师抓住了这一点,在法庭上向法官答辩说,双方签订的协议是违背被告意愿的,并非真实意思表示,是无效的,应当予以撤销。
  被告律师原本的维权思路是这样的:
  某女士是在违背意愿 (胁迫),非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才签订的购车协议,所以协议是无效的。
  当然,这是针对原告起诉的抗辩,要求法院确认双方签订的协议无效。 (既是无效,何用撤销。)
  这样的抗辩思路对被告来说风险很大,很有可能得不到法官的支持。
  因为被告说是违背意愿 (胁迫)的情况下签订协议,就必须提供被胁迫的证据。客观上即使被告的说法是真实的,也没有证据证明。
  法官是不可能在无证据的情况下,认定双方签订的协议无效。
  事实上,实践中对无效合同 (协议)的认定历来是相对严格的。而这时的原告则是志在必得,并且拒绝调解。
  其后,被告律师经过我的指点后,及时调整了打官司的策略,向原告提出了反诉。
  反诉请求是 &撤销双方签订的购车协议&。理由是:被告在无奈之下为脱身而签订的购车协议违背了自己的真实意思,请求法院撤销。
  为什么在同样是没有证据的情况下,提出反诉 &撤销&,比原来要求确认 &无效&,对被告某女士有利呢?
  我告诉大家。
  这是因为,在本案中,有一个双方确定的基本事实是:被告试驾撞车后签订了购车协议。
  作为一名普通的消费者,在撞车后心理上首先是自己 &闯祸&了。而本案法院确定的案由是 &买卖合同纠纷&。对于正常的买卖
(交易)双方来说地位是平等的,双方应该是在平等、自愿,遵循公平的原则下确定各方的合同权利义务。
  这是合同法的基本精神。综合全案,被告是在 &闯祸&后为了脱身无奈签订了 &购车协议&,其确有违背真实意思的表示。因此也就更容易得到法官的支持。
  果然,当被告律师在法庭上提出反诉,并亮出了自己的观点后,原告考虑再三,觉得没有100%的胜算,于是干脆从法院撤回了对被告的起诉。
  您应该了解的&&
  《合同法》第 52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法》第 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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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编号:2126685
购房合同上的赠与可以反悔吗?
买的公司房子,签的回租合同3年,当初购房同上写的是回租房屋赠与装修,现在还没到交房日期,今天房地产的人说合同上的装修是赠与,他们可以赠也可以不赠,他们说的对吗?
问题补充:公司现在效益不好,好像要破产,房子还没弄好,应该5月底交房,不过按照现在情况月底肯定交不了房子的
提问者:辽宁-大连合同纠纷浏览113次 12:5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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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意答案 咨询电话:1860793**** (江苏-苏州)帮助网友:3110称赞:7该房屋所有权还没有办理转移手续,你可以撤销赠与。$hr$$div$$b$提问人的追问$/b$: 13:02:23$br$我是购房者,房地产可以撤销赠与吗,当初因为答应给免费装修所以才回租的?(是公司答应给我们装修的)$/div$ 12:58:27满意答案 咨询电话:1380421**** (辽宁-沈阳)帮助网友:105称赞:0不对,装修不是独立的物,性质不属于赠予合同,而是买卖合同。其中约定房屋的交付条件是装修后的房屋,如果未装修构成违约。 12:59:33满意答案 咨询电话:1301934**** (辽宁-沈阳)帮助网友:15963称赞:19赠与有效;你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完成赠与。 13:0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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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老伴去世留下一处房子(房产证是我老伴的名字),我又另娶,儿子结婚后我和儿子写了一份*分家赠与协议*(协议没公正,内容也挺简单),分家后我和儿子各占房子的二分之一,并且我们都住在一起,现在拆迁,我想反悔不给儿子一半,这份协议有用吗?谢谢您。
----------------------------------------问题补充:--------------------------------------------------
分家后儿子已经住在他所分的那部分房子里,儿子也对我尽了赡养义务,但是房产证我一直拿着,我就是想反悔协议,能行吗?
1995年一老人未经老伴同意把自己农村一套房屋赠给了其弟弟并入住,2009年在其弟弟的一再要求下,由其弟弟写了一份赠与协议由老人按了手印,农村没有房本,直到现在老伴才知道此事不同意,这位老人也反悔,请问:老人能否要回此房?听说有是在乡政府,现在还在乡政府,注:此房是合法房屋有建房证。谢谢
您好,我母亲去世留下一处房子(房产证是我母亲的名字),父亲又另娶后,就和我写了一份*分家赠与协议*(协议没公正,内容简单),分家后我和父亲按照协议内容各住房子的二分之一,并且我们都住在一个院子里,(我和妻子也按照协议内容对父亲交了赡养费,尽了赡养义务,)现在拆迁,父亲想反悔不给我们一半房子,这份协议有用吗?父亲能够反悔这份协议吗?谢谢您帮忙仔细分析一下。
分家后我一直按协议内容住在所分的那部分房子里,我也对父亲尽了赡养义务,但是房产...
我儿子找的对象户口在农村,快到结婚年龄了,女方家长从长远考虑,提出房产证上要有她女儿的名字,我家有套二手房,房子名字写的是我儿子的,我们了解到房评估、公证过户,需要交纳不少的钱,因此我们想自己写个房子无偿赠与协议,就不去公证过户了,这在法律上有效吗?
我的一个亲戚双目失明,因受妻子的骗,把一处不动产的所有权赠与给了其养女.他生活本来就无来源,又加之是双目失明的弱者,生活无来源,十分艰难,请问,根据第十五条(二)的规定,该已经办好了的赠与公证能撤销吗?(注:现在公证处说办理的手续完备,不能撤销)
赠与房屋及赡养协议
被赡养人名单:
姓名 性别 年龄 出生年月日 家庭关系名称
二.赡养人名单:
姓名 性别 年龄 出生年月日 家庭关系名称
三.不赡养人名单:
姓名 性别 年龄 出生年月日 家庭关系名称
四.被赡养人财产明细:
我妈妈想撤销分给我四姐弟的拆迁款的协议。理由是哥哥姐姐不按协议办事。
我和老婆没有结婚登记但生有一子,还有一套房子及一些现金,但是因为我们感情不合分手所以我们签了一份婚姻协议书,内容是房子及部分现金归男方所以,儿子归女方抚养,但是现在女方反悔去法院起诉我法院还冻结了我的帐号,请问这份协议有效吗?
我和老公结婚3年,他们家一直不出钱买房,现在我的父母想给我买套房子,那样是不是也是夫妻共同财产,唯一的方法是不是就得让父母写个赠与协议??能不能帮我看下这样写可以么
甲方(赠与人):
身份证号码:
乙方(受赠人):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系母女关系,甲乙双方就甲方赠送
人民币(¥
)作为乙方购买房款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将其近年工薪所得
人民币(¥
)赠送给乙方个人所有,用于购买房屋,地址:
房产赠与协议中赠与方要撤销赠与,但是附加条款有如下几条,请问赠与人还能行驶任意撤销权不,为什么?一,离婚后,赠与人拿走本该属于受赠人父亲的十万元现金,此资金受赠人父亲愿意作为房款赠与儿子,其它人无权干涉房产归属。二,其房产所产生的效益作为小的教育经费由孩子自行支配。以上问题恳请各位律师帮忙分析。谢谢,谢谢!News Cen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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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约定将夫妻共有的房产赠与子女,可以反悔吗?
作者:肖鹏 郭威来源:点击:
夫妻离婚,约定将婚后购买的登记在丈夫名下的房产赠与女儿,可离婚后丈夫竟然反悔了,这种反悔有效吗?近日,泾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请求撤销赠与的案件,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原、被告双方同意撤销将房屋赠与婚生女的约定,房屋归原告谢某所有,并由谢某给予被告李某房屋补偿款20万元。“我们协商好,将房子送给女儿,没想到他现在竟出尔反尔。”被告李某向法官介绍。原来,2013年8月,她与前夫原告谢某离婚。在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中,双方一致同意把房产赠与给女儿,但一直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可是半年后,谢某居然反悔,起诉前妻李某和婚生女,要求撤销赠与,收回赠与的房屋,不再办理赠与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并且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审理过程中,法官告知双方当事人,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除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外,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撤销赠与,我国对房屋等不动产所有权转移采取的是登记生效主义,谢某虽然将房屋赠与其女儿,但是该房产并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因此该房屋所有权未发生转移,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最终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
编辑:【柳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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