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为什么不能一人参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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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49个村的被征地农民可参保
  9月4日,本报以《被征地农民社保交费了》为题,报道了关于平度市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工作的相关信息,随后,引起了部分市民的强烈关注。近日,记者针对多数市民关心的问题采访了平度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副主任毛建彬,他就市民的一些疑问做了解答。
  应参保而未参保者可补缴
  据了解,平度市从2005年开始在经济开发区实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目前,平度已有49个村庄2.2万人参加了这一制度,其中有8000余人开始领取待遇。这一制度的实行,对于被征地农民的养老起到了一定的保障作用,但由于各种原因,还有部分应参保而未参保人员,一直不能享受该项待遇。
  近日,记者了解到,青岛市社保局同意平度市应参保而未参保的被征地农民补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并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后,可以从补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之日起补缴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费最低缴费(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60%)差额,缴费满15年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享受与城镇职工同等退休待遇。该政策是青岛市社保局专门为平度市制定的。
  转移范围涉及49个村
  据毛建彬介绍,列入本次转移范围的被征地农民,主要是指根据平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以村集体为单位参加平度市被征地农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村庄范围内,因各种原因应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而未参加的被征地农民(共49个村庄,详见表格)。这部分未参保人员,可以从本人所在村庄参保年度起补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后向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移接续。
  另外,补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者不享受村集体补助和市、镇二级政府补贴,所有费用均由参保人自行负担。补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时间段内已经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不需要补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办理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向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手续后,根据政策规定,其转移后缴费基数达不到当年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以青岛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为最低缴费基数)的,应当补足。
  补缴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转移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后,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政策规定记账。补缴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月数对应转换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月数。
  10月31日前可转移接续
  据了解,转移接续的时间自现在起至10月31日结束,期间,如国家出台新政策,则按新政策执行。凡年满18周岁(男性日后出生,女性日后出生),具有表中所述的49个村(居)户籍且未享受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均可申请补缴、转移。
  据介绍,申请补缴的被征地农民可以持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和《平度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向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移申请表》等材料,到平度市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中心(人民路79号社保大楼四楼)办理补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手续。居民养老保险中心审核是否符合补缴条件及需要补缴的时间段。市民可拨打以下电话进行咨询:平度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人民路79号一楼服务大厅)电话:367916;平度市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中心(人民路79号四楼服务大厅)电话:;平度市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中心(杭州路56号院内西二楼服务大厅)电话:。
  文/图 记者 张雪松 本报通讯员 吕丽萍(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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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 & 1998 - 2015 Tencent. All Rights Reserved金坛被征地农民转社保后能否继续参保_百度知道
金坛被征地农民转社保后能否继续参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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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上讲,每一个人只能有一份社保,所以,如果已有了正式的社保,那就不能再有第二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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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庆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
&&& 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快速推进,部分集体土地被征用,被征地农民数量不断增多,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问题,已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突出任务。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是构建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有利于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有利于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和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因此,为了推进城镇化建设进程,落实工业强市战略,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目标,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 1.政策依据
&&& 日,省政府下发《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甘政发[2009]41号)。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联发《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甘人社发[2010]5号)。日,市政府印发《庆阳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0号)。日省政府下发《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办法》(甘政发[号)。
&&& 2.被征地农民
&&& 是指因政府统一征收农民承包土地(指耕地,下同)而导致失去全部或部分承包土地,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
&&& 3.参加养老保险的费用
&&& 政府承担60%,个人承担40% 。其中:政府承担部分,属政府投资、公益性的国家和省列重大建设项目,由省级承担70%,县(区)承担30%;以土地出让方式征用的各类用地,必须保证养老保险费用足额落实后,才能征用土地,可以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解决;以行政划拨方式征地的,按照项目隶属关系,采取市、县(区)政府和项目建设单位分类承担的办法。
&&& 4.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条件
&&& 征收土地时年满16周岁(含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以上、个人承包土地被征用20%(不含20%)以上的被征地农民应当参加养老保险。其中被征地80%(不含80%)以上的视为完全失地农民,剩余土地交回村集体,转为城镇户口,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比例在20%&80%之间的,视为部分失地农民,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被征地比例在20%以下的,暂不纳入。村(居)委会调剂补足土地的,不属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范围。被征地比例在80%以上,剩余土地能够保障其基本生活的农民,可以自愿选择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或者部分失地农民养老保险。
&&& 5.部分失地农民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应缴费金额的计算办法
&&& 缴费总额=上年度全市农民人均纯收入&倍数(3、4、5、6、7、8,六个档次)。
&&& 参保时超过60周岁的,每增加1岁个人少缴个人应缴费总额的十五分之一。75周岁以上的个人不缴费。
&&& 6.完全失地农民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应缴费金额的计算办法
&&& 缴费总额=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60%&20%&15年。
&&& 参保时男超过60周岁、女超过55周岁的每增加1岁个人少缴个人应缴费总额的十五分之一。男满75周岁、女满70周岁以上的,个人不缴费。
&&& 7.如何办理参保手续
&&& 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由村(居)委会向乡镇(街办)填报被征地数量、参保人员等情况,并在本村(社区)范围内张榜公示7天,由所在乡镇(街办)审核后,报县(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核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负责会同国土资源和农牧部门确定完全失地或部分失地,符合规定的,办理缴费参保手续。参保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为其建立个人账户,将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资金记入个人账户,并发给参保人员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手册,准确记录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和缴费情况,作为参保人员缴费凭证。
&&& 8.部分失地农民如何申请领取养老金
&&& 部分失地农民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时已年满60周岁及其以上,或参保后年龄达到60周岁时,由本人提出申请,村(居)委会、乡镇(街办)审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审定后,按月计发。
&&& 9.完全失地农民如何申请领取养老金
&&& 完全失地农民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时男已年满60周岁、女已年满55周岁及其以上,或参保后年龄达到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由社保经办机构按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
&&& 10.从何时领取养老金
&&& 参保人员达到待遇享受年龄,从到龄之下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参保时已达到或超过待遇享受年龄,从缴清费用下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
&&& 11.参保人员死亡后,其个人帐户储存额的处理
&&& 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后,在享受待遇前或之后死亡,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储存额或余额中的个人实际缴费部分(包括本金和利息),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凭有效证件,一次性领取。无法定继承人或无指定受益人的,个人账户中的储存额或余额并入统筹基金或调剂金。
&&& 12.参保人员参加了几种不同的养老保险,应如何享受待遇
&&& 被征地农民在不同时段分别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村干部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只要符合政策规定,可以同时享受。
&&& 13.1993年之后出生没有分到土地,现年满16周岁,其父母土地被全部征收,能不能纳入参保范围
&&& 如果以个人为单位,则因其没有土地被征收,故不能纳入参保范围,若以户为单位进行参保,则纳入参保范围。
&&& 14.被征地农民参保后,如何办理有关保险业务
&&& 可以找村(居)委会指定的经办人员办理。参保人员信息资料需增减变更时,或到龄需申请领取养老金时,应向村(居)委会提出,并递交申请等有关资料,由经办人员按规定的程序,到乡镇(街办)、县(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办理。
&&&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对村(居)委会提供的信息资料进行审核,为参保人员建立档案,长期保存。
&&& 15.县(区)报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需准备的材料
(1)县(区)政府关于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的承诺函;(2)县(区)政府关于每一宗征地涉及的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方案;(3)《甘肃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落实情况审查表》;(4)县(区)人社局、国土局、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联合审核盖章的《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基本情况表》(甘劳社发[2008]31号文件);(5)县(区)人社局、国土局、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联合审核盖章的《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花名册》(甘人社发[2010]5号文件);(6)听证送达回执;(7)征地告知书;(8)其它涉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材料。&
&&& 16.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
&&& 县(区)财政部门设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用于储存政府补助资金和个人缴费资金及其所产生的利息收入。县(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设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收入户用于核算征收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利息、滞纳金及其他收入;支出户用于核算财政专户拨付资金、支付养老金。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挤占、截留、挪用、转借或擅自将资金用于任何形式的直接投资。
来源:庆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者:农保科&&&&编辑:张永邦&&&&发布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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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阳区档案局
惠州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惠州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建立我市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保障其老年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经依法批准征收土地后,所在村(居)民小组人均耕地面积低于本县、区人均耕地面积1/3的被征地农民(含已转为居民和被征地后出生的子女以及嫁入、入赘人员,下称被征地农民)。第三条 本市辖区内男年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未满55周岁的被征地农民(以下简称参保人),可按本办法参加养老保险。本办法实施时,参保人同时具备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农村基层干部养老保险或农村独生子女纯生二女结扎夫妇养老保险条件的,由本人自愿选择参加其中的一项,不得同时参加两项或多项养老保险。第四条 本办法实施时,男已年满60周岁、女已年满55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可享受老年津贴至本人终老。&&& 老年津贴的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由各县、区财政安排资金支付。老年津贴从参保单位参保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次月起计发。第五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行县级统筹,以村(居)民小组作为参保单位。参保单位应给符合本办法第二、三条规定的参保人办理养老保险。第六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遵循下列原则:(一)参保人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以缴费为前提条件,坚持权利和义务相对应。(二)养老保险缴费和待遇坚持低起点、广覆盖、多层次,并与本市县、区农村经济发展、参保人的经济承受能力和基本生活需求相适应。第七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行完全积累的个人账户模式。&&& 第八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及其收益按国家规定免征税、费。第九条 各县、区政府应保障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的征集和待遇给付。第十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在市、县(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各职能部门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市、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各县、区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参保对象和领取老年津贴对象资格的审核、确认。各县、区社会保险部门负责经办辖区内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建立和养老保险待遇核发以及基金收支会计核算等具体业务。各县、区地税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的征集。各县、区财政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各县、区审计部门依法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第二章 养老保险基金的征集第十一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一)参保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二)财政补助的资金。(三)养老保险基金收益及其它收入。第十二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由个人缴费和县、区财政补助两部分组成。参保人个人每月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分为20元、40元、60元、80元四个档次,参保人所在村(居)民小组原则上应对参保人个人缴费实施养老保险费补贴,具体标准由村(居)民小组大会协商确定。参保人所在村(居)民小组没有经济补贴能力的,个人缴费部分全部由参保人个人缴纳。同一缴费单位参保人员在一个缴费年度内只能选择其中的一个缴费标准。县、区财政补助给被征地农民参保人个人的养老保险费为每人每月30至50元,具体标准由各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第十三条 参保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各村(居)民小组负责代收,并于当月的20日前向当地地税部门缴纳。由各县、区财政补助给被征地农民参保人个人的养老保险费,由各县、区财政部门根据当月参保人数和补助标准,于当月的30日前划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第十四条 参保人以公民身份证号作为唯一终身的社会保障号,社会保险部门按社会保障号为参保人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保人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含所在村(居)民小组补贴)和县、区财政补助参保人个人的养老保险费一并计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用于本人养老,除参保人死亡或户籍迁出本市外,均不得提前支取。第十五条 个人账户从县、区财政的养老保险费补助和个人缴费全部到账之日起计息,利息参照国家规定的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一年定期利率计算。第十六条 地税部门应根据同级社保部门提供的应收台账信息按时征收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险费,征收后将征缴信息实时交换给同级社会保险部门,并将征收的社会保险费于当月月底前足额缴入县、区财政专户。第十七条 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储备金制度。储备金按当年养老保险费征集总额的5%建立,各县、区财政应把当年的储备金纳入财政预算,并在次年4月底前将储备金划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财政专户。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储备金主要用于:(一)长寿者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完毕后的不足部分;(二)养老保险待遇调整提高部分;(三)本办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参保人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个人申请领取养老金每月低于老年津贴发放标准的不足部分。&&& 储备金不足以支付时,由县、区政府负责解决。第三章 养老保险待遇第十八条 按本办法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参保人,经县、区社会保险部门资格审查,具备下列条件的,按月领取养老金,直至终老。(一)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以上(含满15年)的。第十九条 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含利息)除以180。养老金和老年津贴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按月领取养老金和老年津贴的人员,应于每年12月底前,由本人或参保单位向县、区社会保险部门提供生存证明,逾期没有提供的,从次年1月起暂停发放养老金或老年津贴。经证实生存者,予以补发。第二十条 参保人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时,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可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含利息),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也可继续缴费或一次性趸缴至满15年,并按本办法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继续缴费或一次性趸缴的资金,其缴费资金和月缴费数额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执行,继续缴费期间计算缴费年限,不支付养老保险待遇。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参保人如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并且已按本办法规定的时间连续参保和缴费的,可选择按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计发养老金,养老金低于老年津贴发放标准的,按老年津贴标准发放。 第二十一条 参保人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其个人账户按以下办法结算:(一)参保人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含利息)一次性退还给法定继承人;没有法定继承人的,转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储备金财政专户。(二)参保人因户籍迁出本市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含利息)一次性退还给本人,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第二十二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县、区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和储备金结余情况,对被征地农民参保人的养老金、老年津贴和缴费标准作适时调整。具体调整方案由各县、区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提出,报市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第二十三条 参保人按本办法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参保、缴费的,其养老保险待遇按下列方法办理:(一)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按本办法建立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含利息)转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缴费年限不能合并计算),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核发养老保险待遇。(二)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达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的,在申请养老保险待遇时,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含利息)转入按本办法建立的个人账户(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并按本办法规定核发养老保险待遇。第四章 养老保险管理和监督第二十四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或从中提取费用。各县、区劳动保障和社会保险部门开展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所需费用,由各县、区财政负责解决。第二十五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参照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办法》由市财政局、劳动保障局另行制定。第二十六条 领取老年津贴和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由村(居)民小组负责申报(申报前在本村、居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经村委会和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区国土资源部门确认后,送县、区社会保险部门办理参保。第二十七条 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后,如发现有不符合本办法实施范围的,除个人缴费部分退还给个人外,由县、区财政补助给被征地农民参保人个人的养老保险费全部划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储备金财政专户,同时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第二十八条 参保人或领取养老金以及享受老年津贴人员发生变动时,参保单位必须在当月20日前向县、区社会保险部门办理增减手续。第五章 惩 处第二十九条 单位或个人贪污、挪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及责任人的经济、行政和法律责任。第三十条 参保人或其家属以非法手段获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依法追回其全部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一条 惠城区被征地农民参保人个人的养老保险费补助、老年津贴和储备金,由市财政安排资金支付。惠城区被征地农民参保人的养老保险费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30元。第三十二条 每年1月至12月为社会保险年度。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 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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