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避免客户以质量问题为理由逾期未付设计变更导致的索赔无法向信保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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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报到首贴:做外贸10年第一次遇到的有关出口代理和信保的案子
直接切入主题
14年我们结识了R国某客户(这个国家的人信誉不行,做过的人都知道,我是现在才体会深刻的)
付款方式是30%预付款,30%出货前付,40%出货后一个月付,算是比较好的了。
客户指定浙江某公司,W,做代理
其实我在现在和之前几家公司,几乎从没找过代理,对代理可能的风险也毫无预期。
电话咨询了W公司,答曰客户有陆路报关的,我们一般的公司,退税的时候税务局可能会不承认单据;但他们能搞定
就这样, 半推半就地,答应客人通过代理来做了。(客人指定的代理,和大家平时自己找的代理很不一样的,唉)
和客户签定合同后,客户通过代理公司打来了定金,在这之前,代理让签了“委托出口合作协议书”及“预付款合同”。
要出货的时候,R国由本币贬值导致的经济危机完全蔓延开来。
在这种情况下,客户要求其中约2/5货物走一半,留约3/5迟点走。(更有经验的业务员这个时候,可能会断然拒绝,也许会将到客人也难讲;但事后我问了该客人其它供应商,客户居然放弃了15%的定金,不要货了)
而我偏偏同意客人了,还禁不住对方的苦苦哀求(汇率高,他们没有那么多钱)让对方在没走货部分的定金里扣除了4万多人民币,也就是走货前要付的30%实际上少付了。
结果,最后,剩余的一半货客户也不来说要货了,已经走货的货款也不付了。原来在上海的办公室也搬地方了,人也有时联系上有时联系不上了。
偶尔联系上的时候,就让我们等,耐心等,没其它有实质意义的回复。
到15年3月份,我们和另外一家供应商联系了,决定去问问代理怎么说。
如果客人真不付钱,那还有最后一条路--信保保险索赔。
见面时,代理的态度听起来还算好,但是在未出货部分的定金上产生了很大的分歧。
对方认为,在向信保报损时,保险公司只看你出去多少货,收到了多少外汇,不管合同怎么约定。
也即不承认未走货部分还享有定金,所有收到的钱都要算作已出货物的货款;
同时,对方还误导我们,赔偿的方法是出去货物的总货款乘以80%,减去已经收到的货款,就是能得到的赔偿。
按照代理的两个理论,我们已经拿不到赔偿了。
其实,事后,我们仔细看了信保条款(我司在信保有投保的),还咨询了信保的客户经理,代理的说法是完全错误的,关于未走货部分享有定金,这个要按合同来,结合邮件等证据,不是客户说没有就没有的;赔偿的计算公式,应该是出货的总货款减去收到的货款,再乘以80%(赔付比率),也即只要有损失就有赔偿,而不是代理说的收到80%货款后就没有赔偿了
后面又多次沟通,代理始终坚持自己的看法;
后又抛出一个新的说法,我们收到的定金(人民币形式),其中很多是他们帮客人垫付的;这样保险赔偿下来后,首先要归还给他们公司。总体算下来,我们还是拿不到赔偿。
多次交涉无果,只能走诉讼这条路了。
(明天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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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报到首贴:做外贸10年第一次遇到的有关出口代理和信保的案子(2)
不好意思,前两天有事情。今天才得继续写帖子。
诉讼,请了个认识的朋友作律师。
到外省,代理所在城市所在区的法院去立案。
法官可能之前没经手过这类案件,让我们在开庭前一周去开个庭前会议,将案情给他解释一下。
会议上,被告(代理)只来了个律师,当事人一个也没来;对我们提出的诉讼和证据,对方就一个策略“一概否认”
其实对方律师对具体案情并不甚了解,那壹叠证据材料,估计是开会的时候才开始看的。(法官似乎也是如此)
但对方似乎很有经验,采取该不承认加狡辩的方法。法官对此默许对方的狡辩。
而当我要求对方出示他辨驳的证据的时候,对方说应该由我们来举证。
好吗,一个好的律师就是这样的,原告的诉求一概否认,否认的证据没有。
我一再被激怒,一个不了解情况的人,怎么可以妄加猜测和臆断呢;
我的律师呢,呵呵,这里只想用呵呵,大部分时候都没说话。她说我更了解具体案情,好吧,其实连诉状她都是先出了个草稿,后面大部分都是我改的,证据大部分也是我搜罗和整理的。没办法,可能真的不能指望律师和你一样的看重这个案子。
庭前会议,就在双方争执中结束了。法官知道结束了,还说,对其中的法律关系不太懂。。。。。
此后的一周时间,每天我都抽出大部分时间来补充证据,还将重要的英文邮件拿去翻译。做了个简明的表格,给法官传真过去,法官说他其实已经明白其中的法律关系了,但对我们的诉讼不太支持。
按时开庭,本人是第1次走进法庭。
起初很紧张,进入正题,也渐渐放开了。
这次到庭的,除了我们和被告律师,还有被列为第三人的中信保某省公司的客户经理类似角色的人和法务。
信保,提交了厚厚一叠证据材料,主要内容是 1)代理公司今年6月初(比当初说的4月初整整迟了2个月)才向他们报理赔& & 2)理赔的客户名字居然不是和我们的客户A公司,而是一家M开头的公司&&3)被告和他们签有协议,保险理赔款下来后,直接打入被告指定的某银行。综上,他们认为我们和被告的纠纷,与他们其实无关。
仔细看的朋友能看出来,问题又复杂了,与我们合同的外方客户是A公司,而代理投保的客户名字叫M公司。
我在网上搜索了半天,也没找到类似的案例。
(明天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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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报到首贴:做外贸10年第一次遇到的有关出口代理和信保的案子(3)
第一次开庭,证据还未读完一半,时间就到了;需要再开一次庭
之后两三天,法官打电话给我方律师,建议撤诉,原因是被告保险都没赔下来,他如何能判先赔给我们.
律师拒绝;解释给我听说,如果撤诉,之前的工作都白努力了,万一败诉,我们再上诉,上诉开庭的时候,可能被告的保险赔偿也下来了.
于是又要准备下一次开庭,搜罗新的证据.
第2次开庭前四五天,被告经办人打来电话,让见面谈.
我和同事商量了后,认为去面谈,太耗费时间精力,转而给对方写了封邮件,将我方的诉求列出.
新的诉求,我们退让了一步,不提未走货部分定金被充抵货款的问题了,只要求给予出货金额和收到货款的差价部分的赔偿.
但对方收到邮件后,未及时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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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融资风险分析及防范对策
新朋友请点击标题下的蓝色字“国际贸易融资”关注我们小编按语:本文从银行角度分析融资风险,如果你是出口商(卖家),准备应收账款保理融资,可以看看银行/国际保理商的融资偏好。项下融资是指国内出口商(卖家)在出口货物或提供服务并办理了出口信用保险后,将保险权益转让银行,银行向出口商提供的短期贸易融资业务。一、出口信保融资业务分析出口信用保险主要承保对象是出口企业的应收帐款。主要承保风险是商业信用风险和政治风险。商业信用风险主要包括:买方因破产而无力支付债务、买方拖欠货款、买方因自身原因而拒绝收货及付款等。政治风险主要包括因买方所在国禁止或限制汇兑、实施进口管制、撤销进口许可证、发生战争、暴乱等卖方、买方均无法控制的情况,导致买方无法支付货款。与履约保证保险的区别长期以来,出口信用保险都被误认为是保证保险的一种,且保险公司的营销人员也有意混淆两者的概念,导致银行方在签订合同、主张权利、请求赔付时认识上往往存在瑕疵,导致索赔不能的情况。第一,在信用保险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都只能是债权人,债权人为了防范债务人违约的风险而为自己投保信用保险;而保证保险的投保人则是债务人,债务人为了取得债权人的信任从而赢得交易机会,主动或应债权人要求而为债权人投保保证保险。第二,在信用保险中,债务人既不负有支付保险费的义务,也不会因为保险事故的发生而受到任何损害,更不会享有赔偿请求权,是完全独立于信用保险合同关系外的第三人;而保证保险中,债务人负有支付保险费的义务,是保证保险关系的当事人,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学界及司法实践普遍认为,信用保险是被保险人通过保险将自身面临的风险,即他人不守信用造成自身损失的风险转嫁给保险人,是一种纯粹的保险业务;而保证保险是一种担保业务,由债务人向保险人投保,保险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适用担保的各项原则。二、出口信保融资业务的风险种类出口信用保险融资业务保障了银行信贷资金的安全,分担了银行放贷风险,银行可以根据出口商提供出口信用保险的保障程度,对国际贸易融资客户进行选择,并与出口信用保险机构互通国外买家及市场的风险信息,节约风险调查费用开支,提高竞争力。但是该项业务也存在一定的风险,根据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四种。1、贸易当事人原因导致的风险一是贸易真实性风险。实践中存在出口商为骗贷,实际未组织商品出口,向银行称已发货,进口商未按约付款,以保险单要求向银行融资。当银行以保险单向信保公司要求理赔时,信保公司将会以贸易虚假为由拒绝理赔。出口商、进口商及中间商一方或几方共同出于诈骗、骗贷等目的,虚构贸易背景,直接降低我行理赔的可能性。二是汇路改变风险。贸易融资的最大特点就是自偿性,即银行针对客户特定的一笔贸易,先行注资,以该笔贸易项下产生的回笼资金用以偿付贷款,即通常所说的一笔融资对应一笔贸易。但目前由于很大一部分出口信用保险项融资下的交易采用赊销(O/A)的结算方式,银行无法决定性地控制汇路,一旦出口商与我行之间发生纠纷,进出口商容易双方协商,擅自改变汇路,无法满足融资自偿性的要求。三是中间商风险。贸易外第三人主要是指贸易中间商,存在中间商的交易,一般具有以下两个特点:最终买家与出口方一般并无直接联系,出口方往往与中间商直接签订贸易合同,或由中间商代表最终买家签订合同。运输单据的收货人一般为最终买方,不同于合同的签署方。在中间商以买方名义与出口商签订贸易合同的情况下,若未严格审查签约人的权利和资格,会出现合同买方责任虚置的情况。一旦货物被拒收,最终买家或以合同不是其签署为由,不承认贸易关系存在,或称自己只是收货人,货款应由中间商支付;而中间商则称自己不是合同相对方,没有付款义务;相关各方都不愿提供有利的证据,信保公司亦很难断定损失是否属承保责任范围,使得银行向信保公司的索赔变得更加错综复杂,不确定性更多。若其间涉及中间商商业诈骗,即中间商在完全未取得授权的情况下私自以最终买方的名义与出口商签订合同,则银行向信保公司的索赔更是无望。越来越多的出口贸易有中间商参与,增加了银行出口信用保险融资业务风险。2、银行制式合同条款中的法律风险根据《中国**银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有权审批人审批同意后,客户部门与客户签订《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融资合同》,同时与客户、信保公司三方签订《赔款转让协议》,发放贷款。《赔款转让协议》是银行介入索赔程序的基础合同,《赔款转让协议》出现风险将直接影响我行的索赔权。《
赔款转让协议》第一条约定,出口商是否向信保公司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并不构成其获得银行的贷款或其他形式融资的必要条件或充分条件。银行开办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贸易融资业务,愿意向出口商进行融资业务,就是以出口商办理保险为前提,而此条款的约定,则违背了银行开办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贸易融资业务的初衷,免除了出口商的义务;《赔款转让协议》中第二条第6款约定信保公司没有审查出口贸易真实性、合法性的义务,而仅仅约定出口商具有保证贸易真实性、合法性义务。信保公司与出口商签订保险协议的前提,是基于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贸易融资业务的真实存在。因此,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信保公司是以审查了出口贸易真实性、合法性前提下,在自认为风险可控的范围内,愿意与出口商签订的保险协议,向出口商出示保险单。因此,《赔款转让协议》免除信保公司对出口贸易真实性、合法性的审查义务是不合理的,有悖于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的义务性规定。《赔款转让协议》只提供了仲裁的争议解决方式,保险公司的营销人员普遍在合同上填写的是在的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增加了基层行的维权成本和难度。3、基层行索赔过程中存在的操作风险我国《保险法》第二十三、二十四条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一般而言,要最大程度保护银行的合法权益,在签署代位索赔协议书以后,经办人应在向保险公司报案后,取得保险公司的受理通知单留存为重要证据,若超出30日保险公司尚未答复,可视为默认赔付。但是在实践过程中,经办人对这保险人的及时答复义务往往不了解,向保险公司报案后,忽视证据留存工作,且保险公司也经常故意不出具书面答复,一拖再拖,导致银行取得保险赔付金的难度大幅增加。 4、国内理赔法律缺失的制度风险目前我国主要以《保险法》来规范出口信用保险,但作为一项重要的政策性保险业务,出口信用保险与《保险法》所规范的商业保险有着本质区别,《保险法》不能为出口信用保险业务提供全面、可靠的法律保障。出口信保融资业务体现国家外交、外贸、财政、产业、金融综合政策的特点,因此,出口信用保险应当具有政策性保险的优势。但是,《保险法》对出口信用保险的宗旨、经营原则、法律责任等都未做统一规定,一旦发生保险纠纷,直接影响到保险赔付的规范性,降低了我行对出口企业进行融资的积极性,加大了我行的业务风险。三、我行对上述风险的防范措施及建议1、探索保险与银行合作新产品如前文所示,出口信用保险最初是为保护出口企业利益而设计的,对银行业务具有局限性,目前,维护银行权益最切实有效的方法莫过于与保险公司联合设计新的更贴合银行情况、满足银行利益的保险产品。信用保险作为一种纯粹的保险业务,具有将来性和不确定性,银行随时要面临各种风险,因此,新产品应当从本质上改变它的属性,将之变更为一种确定和既存的权利,目前市场上的保险品种中与之最接近,最具有改造可能性的便是保证保险,因为保证保险是一项担保业务,适用担保的各项原则。如能将出口信用保险转化成出口保证保险,银行债权受偿可能性无疑将大幅度提高。2、严格审查出口商的资信评价和合同履行能力,确保贸易真实性严格审查单据。尤其是O/A项下的单据要求通过银行寄单,单据中需包括正本运输单据;办理融资时,要求出口商提供正本出口报关单和企业IC卡,以便银行登录电子口岸系统查询报关信息并与提单、发票、合同等相关内容进行核对。重点审查出口商资信。一是严格准入管理,审慎核定额度。客观地对出口商进行评级,合理确定授信额度;二是认真审查出口商的出口收汇记录,必要时利用外管局的出口收汇核销系统进行核查,对有不良记录、坏账率较高的企业可不予办理;三是认真审查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认真审查出口商是否全面、恰当地履行销售合同中规定的卖方义务,对合同金额超出出口商的履约能力时要保持高度警惕,认真落实合同履行的可行性;四是利用电子口岸系统查询相关报关信息;五是对交付货物的质量、数量有疑问时通过出口商商检等附属单据予以确认;六、落实有效担保。出口信用保险是对出口商第一还款来源地风险抵补措施,并非一种贷款担保方式。办理出口信保融资业务,要根据出口商资信及进口商履约记录等,落实足值、有效的担保。控制进口商付款路线。为了防止进口商付款路线修改,导致银行无法向信保公司进行理赔的情况发生,银行严格把握进口商付款路线:要求出口商商业发票上注明银行收款路线。查询同一进口商项下,出口商在银行信保融资金额及历史收汇金额,若两者数据无法匹配,将引起重视,必要时暂停有关融资业务。必要时审查中间商的资质。银行在办理融资时,如确认存在由中间商代表最终买方签订合同的情况,要求出口企业提供中间商的书面证明,证明其代理身份,以及出口商与最终买家直接确认中间商代理身份,包括授权范围、授权事项、授权有效期等的书面资料。3、完善银行的制式合同在制定《赔款转让协议》时,尽量使用银行内部出示的协议,防止合作方拟定协议存在的隐形条款等情况。银行在协议中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条款,如违约金条款、不可抗力条款、争议解决方式条款等相关条款的明确约定,明晰各方责任,防止出现纠纷。4、加大基层经办人员的培训,及时充分向保险人索赔产品开发部门应加大对基层行的业务培训,重点是保险法中关于合同签订、索赔、理赔中的法律知识,积极引导经办人员履行合法索赔手续,同时保存证据,以维护银行合法权益。融贸通平台联合央企,国有大型企业集团及国内实力民企竭诚为大家提供高达180天远期信用证融资是你开发客户的利器代理开证及信用证进口押汇融资;全程免费进出口贸易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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