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里贷款贷不出,要村民签字,村民是否变担保人未签字

村民去世后竟成贷款担保人
发布日期:日
  ■记者刘伟奇  阳光讯 人死三个多月后居然给别人担保贷款,如此怪事发生在合阳县农村信用联社(以下简称合阳农信社),该社负责人对此事却是和稀泥,以不需要调查的理由准备不了了之。  近日,有知情人在网上发帖称,合阳县同家庄乡王家塬村村民党某日因病去世,日同家庄农村信用社一笔3万元的贷款手续上,党某却作为担保人签了名盖了章,发帖者认为这是合阳农信社演绎现代版聊斋。  原帖称,王家塬村一村民为了套取信用社贷款,和同家庄信用社的主任相互勾结,以本村村民王某某的名义贷款3万元,然后以死去的党某名义提供贷款担保,并且私刻了党的私人印章,堂而皇之在贷款借据的担保人一栏,以党的名义签字盖章,成功骗取了信用社的3万元贷款。事成后信用社主任获得了一定的好处费,另外还花钱吃喝玩乐。  昨日上午,记者拨通合阳县农信社主任雷淑菊的电话,刚提及该话题,雷马上说:“我不分管这项业务,找理事长或办公室了解”,“前几天还有媒体调查此事,你向办公室了解处理结果”。  合阳农信社理事长刘继宗表示,曾经有人以电话形式给他举报该事,县联社落实贷款已经还了,至于其他行为,因为对方没有写东西(书面举报材料),空口无凭,他让反映人通过政(司)法部门解决。他说:“有东西我落实,没东西我不落实,落实错了要问责,人家寻你事哩。”记者问反映的情况属实不,他答复:“款已经还了,落实这个有啥意义?”  吉安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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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贷款合同两年,第一年到期还本息,第二年续贷担保人是否签字。
农村信用社贷款合同两年,第一年到期还本息,第二年续贷担保人是否签字。
问题类型: 问题来自:山东 - 淄博 悬赏:0分 咨询时间: 09:47 咨询人:t213x8014ui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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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自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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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续贷的话需要看担保人上次贷款承担担保责任的时间,如果实在时间之内的,不需要签字,如果在时间之外的话,如果不想承担担保责任也不需要签字
回复时间: 11:03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农村信用社贷款合同两年,第一年到期还本息,第二年续贷担保人是否签字。
回复时间: 1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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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咨询提醒信用社管理混乱导致多户村民无故“被贷款” - 今日头条()
信用社管理混乱导致多户村民无故“被贷款”
近日,本报新闻中心接到山东省临沂市临港区团林镇陈希踅、潘军廷等多位村民来电,反映临沂市莒南县农村信用联社内部管理混乱,员工违规操作,导致近20户村民无故背上巨额不良贷款,生活陷入困境的情况。接到来电后,本报遂派记者前去采访。根据村民陈希踅的回忆,大约在2011年的12月底,临近年关的时候,莒南县农村信用联社团林分社的陈文波找到他,声称时任团林分社主任的王霄可能要调走,在走之前有些账目要处理,需要部分资金周转一下,想借用他的《贷款证》贷款8万元,并且承诺,使用陈希踅的《贷款证》贷的款,不用他还一分钱的利息。因为陈文波是专门负责他这一片区域的信贷员,平常关系不错,陈希踅也不好拒绝,就将《贷款证》给了他。随后,陈文波也没有让陈希踅找担保人去签字,也不需要陈希踅去签字,全部由他一手操作代签,从团林分社贷款8万元归其支配。潘军廷告诉记者,他的情况和陈希踅如出一辙,也是陈文波找到他,声称时任团林分社主任王霄需要资金临时周转一下,借用他的《贷款证》贷点款,一周后就给还上。随后从他那里拿走了《贷款证》,一次性贷了30万元。这4年里,信用社从来没有催过他还款,也没有找他要过利息,他早把这事忘得一干二净。因为最近生意上需要资金周转,去银行贷款时,才发现自己已经被银行列入“黑户”,无法再从银行办理贷款业务。经了解,才发现自己在莒南县农村信用社团林分社还有30万元的不良贷款,该款项正是2011年底陈文波借用他的《贷款证》贷的30万元,陈文波并没有按照当时的承诺按期归还贷款。根据记者的走访,大多数受害村民的情况和陈希踅、潘军廷类似。潘军廷粗略统计了一下,能联系上的受害村民大约有17户,还有部分受害村民在外打工,无法取得联系。每户的不良贷款金额从3万30万不等,17户共计230万元之多。据受害村民从莒南县农村信用联社团林分社得到的信息显示,这17户农户的贷款时间集中在2011年年底到2012年年初这期间,经办人为莒南县农村信用联社团林分社的信贷员陈文波。其中的五户受害村民,已经被莒南县农村信用社起诉。在收到法院传票以后,受害村民曾去团林分社找过陈文波,据现任团林分社主任卞某讲,陈文波已经辞职,不再是他们这里的员工。当村民给陈文波打电话时,陈文波给出的答复是这钱让王霄给用了,他想办法协调一下团林分社,把诉状撤了。过了没几天,当村民再次给陈文波打电话时,电话提示音是已经关机。村民陈希踅给王霄打电话,王霄给出的答复是:“陈文波说的话你相信吗,陈文波说我用了你们的钱了,你们为什么不打电话给我求证一下?我也没用你们的钱,你们说的这事我什么都不知道,你们该怎么办就怎么办。”随后将电话挂掉。对于王霄的表态,大多数受害村民都表示不可信。据曾经在信用社贷过款的村民讲,信用社发放贷款的流程是,在有了《贷款证》的前提下,由村民写贷款申请,信贷员根据《贷款证》上规定的限额进行考察,认为符合条件的,上报分社主任审批,数额超出分社主任审批权限的,还应当报县联社批,在此期间,还需要担保人带着身份证去签字,发放贷款时还需要本人带身份证去签字。这次不良贷款一共涉及近20户,数额高达230万元之多,不仅没让这20户村民签字,连担保人都不用找,陈文波就是一名普通的信贷员,他哪里来的这么大本事?即使再怎么违规操作,分社主任审批签字这一关是少不了的,时任团林分社主任的王霄称“你们说的这事我什么也不知道”的说法站不住脚。在受害村民找陈文波讨要说法的时候,曾表示要找媒体关注此事。陈文波给出的答复是:“钱不是我一个人用的,若是我一个人用的,早就被抓起来了,事情越闹大了越好,总会有人出来担责的。”网上公开显示,农村信用社申请贷款的流程为:一、受理贷款申请;二、贷前调查。信用社受理借款人的申请后,信贷员根据借款人提供的有关资料进行调查认定和核实情况。包括:(一)贷款合法性的调查认定,包括对借款人及担保人的《贷款证》进行核实认定。(二)贷款的安全检查性调查。(三)贷款盈利性调查认定。(四)核实认定借款人信用等级。(五)、根据借款人信用等级、担保方式测算贷款风险度。根据以上情况的调查认定,撰写贷款调查报告。三、贷时审查。信用社要按照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贷款管理制度进行贷款审批。包括:(一)贷款审查:审查人员应当对调查人员所提供的情况资料进行规定权限报有权审批人员批准。上报联社审批的贷款,必须经信用社审贷小组会议讨论通过,由信贷员和审贷小组组长(社主任)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附报有关资料。(二)贷款审批按层次分级审批:1、信贷员审批权限为2000元(含2000元,以下同);2、信用社主任审批权限为30000元,不主持工作的副主任审批权限10000元;3、信用社职工集体会审权限为3万元以内;4、联社信贷科审批权限为20万元以内;5、联社分管主任审批权限为30万元以内;6、联社审贷小组(由主管业务的副主任、稽核科、信贷科组成)权限为50万元。7、50万元以上贷款报地区联社审批。(三)审批程序本着相互制约、各负其责的要求,分级审批:1、信用社审批程序。信贷员负责贷款的调查、审查和发放自己权限以内的贷款;信用社主任负责审查信贷员的报请意见,提出可行性建议,并在自己权限内审批和发放贷款;信用社审贷小组组长(信用社主任)负责汇审小组复审决策及报请意见。2、联社信贷股对信用社上报审批贷款资料的真实、合法合规、合理有效性进行严格认真的审查,并根据以下资料的审查情况报联社审贷小组复审决策,主要审查:(1)信用社上报的关于大额贷款的审批请示;(2)信用社大额贷款审查审批表;(3)信用社信贷员对该笔贷款的调查报告;(4)借款用途、期限与额度的合理性;担保、抵押、质押的合法有效性和依法办理登记、过户、公证等担保责任手续(包括抵押、质押物清单和有处分权人抵押、质押的承诺书,保证人同意承担连带责任的承诺书);由县人行或本社核发的贷款证;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根据以上流程不难看出,金额超过10万元以上的贷款必须经县联社审批。本案中涉及的农户贷款金额,超过30万的就有3家;超过10万的有4家。据知情人士讲,按照莒南县农村信用联社的贷款流程规定,在2011年,分社主任的审批权限不可能超过十万。本案中有7户受害村民涉及的贷款金额超过10万,按照审批流程,应该是信贷员考察结束后,报分社主任审批,包括分社的室内主任也同意才行,然后再报县联社审批,县联社还要派出一个考察小组,进行实地考察以后,才能报联社相关领导审批放贷。这中间还需要担保人的签字,贷款村民的签字。本案中,一个普通的信贷员单凭几个《贷款证》就能轻易贷出230多万,涉及的受害人如此众多,数额如此巨大,由此可见莒南县农村信用联社的所有审批监管程序完全形同虚设,内部管理是多么的混乱。村民潘军廷告诉记者,信用社内部的黑暗是路人皆知,吃贷款回扣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他所认识的信贷员,均是如此,根据贷款金额按比例拿回扣,数额从几百元到上万元不等。因为莒南县农村信用联社的这次起诉,导致受害村民的银行卡、工资卡、做生意的银行账号均被冻结,不仅如此,连受害村民的粮食直补账户也被冻结,受害村民的家庭生活陷入困境,有的甚至连学生的学费都没有钱交,家庭争吵不断。据悉,有受害村民在接到法院传票以后,曾到临港区公安局刑侦科去报案,刑侦科刘警官认为这是个人经济纠纷,不予立案,随后表示了解一下情况再说。本报的法律顾问告诉记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二者从实质上都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其次,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致,即使对方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诈行为的成立。在欺诈行为与对方处分财产之间,必须介入对方的错误认识。再次,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最后,欺诈行为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后,行为人便获得财产,从而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3、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本案中,陈文波谎称分社主任王霄需要资金周转,从村民手中骗取《贷款证》,采取假冒村民和担保人签名的手段骗取230多万元的贷款,并将贷款据为己有的行为,符合金融诈骗罪的特征,如果分社其他工作人员也分得了部分贷款,则构成共同犯罪,涉案受害村民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若信用社没有让受害村民对贷款事项进行签字确认,应当认定信用社存在重大过错,受害村民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贷款合同无效。事态发展,本报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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