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信用卡诈骗 不立案25万一般来说市公安机关立案到判决需要多长时间?

从自首到判刑需要多长时间 我因为借别人信用卡和自己的还不上已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从自首到判刑需要多长时间
我因为借别人信用卡和自己的还不上已经欠银行和个人有100万左右了我想过了清明节就去自首这样都得经过那些程序要判多少年刑
因为自己和用别人的信用卡150万左右现在已经还不上了要是自首能判几年另外自首后是在派出所关押还是在看守所关押都需要什么东西
信用卡恶意透支3万以下,从公安立案到法院下判决需要多长时间?
信用卡诈骗自首后马上就能关进看守所吗?需要准备些什么东西多长时间能判刑借别人的卡加上自己的一共有100万左右自己的30万朋友的32万还有打了借条别人自己还上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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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信用卡诈骗被立案工安会上门抓人吗?而涉案人不在居住地住,这会牵扯到家人吗?
公安是会上门抓人的,如果找不到他人,就会网上通缉,成为通缉犯,不会牵扯到家人,他自己的犯罪行为由他本人承担一起后果和法律责任,家人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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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某信用卡诈骗罪,麦某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深宝法光刑初字第741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麦某,男,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因涉嫌信用卡诈骗、非法拘禁于日被羁押,日被刑事拘留,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辩护人李仁尚,广东开野律师事务所律师。公诉机关以深宝检公二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麦某犯信用卡诈骗、非法拘禁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李丽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麦某及其辩护人李仁尚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日,被告人麦某向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分行申办了一张信用卡(卡号:62×××91),截止日共消费和取现人民币19920.30元。中国工商银行银行卡中心于2010年11月份开始对麦某多次进行电话、信函和上门催收,但麦某未偿还所欠款项。被告人麦某与被害人麦林辉因债务问题发生纠纷,后麦某找来陈某(另案处理)约好事后给陈某25万元人民币作为回报向麦林辉要债。日14时许,麦某和陈某叫来的四名男子(另案处理)强行将麦林辉带走,将其带至湛江市徐闻县海边一铁皮房内。在该铁皮房内,对麦林辉进行殴打胁迫其打电话找人借钱还债,后麦林辉借来人民币六万元,交给了陈某的小弟人民币五千元后麦某开车将麦林辉带回深圳。当月28日5时许,回到深圳后麦林辉将其余的人民币五万五千元转给了麦某,麦某等人才恢复麦林辉的人身自由。随后麦林辉报警至公安机关,日15时许,麦林辉约麦某在公司还钱,麦某在收钱的时候被民警抓获。被告人麦某承认控罪,但辩称:1、其没有使用暴力强行将被害人推上车,也没有控制被害人的人身自由,没有殴打被害人,未对被害人实施非法拘禁;2、关于信用卡,其不知道银行有催款,如果知道会还。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一、辩护人认为被告信用卡诈骗罪不能成立,本案证据并不能证明银行向被告人进行了两次以上的催收。结合被告人今天的供述分析,其并不知道有欠款的存在,也从未接到发行卡的任何通知,直到被告人因非法拘禁罪被羁押后第三次讯问时才知道因信用卡诈骗被网上追逃。退一步来讲,即使认为被告人构成信用卡诈骗,但信用卡诈骗的本金仅1.9万余元,被告人家属已偿还5万余元,超出本金的两倍多。在被告人知道信用卡欠款后马上就通知妻子把款项还清,故其情节轻微。另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恶意透支的数额不应包含滞纳金、利息等数额,在法院宣判前已偿还全部金额及利息的,可以对被告人免除处罚,即使合议庭认定被告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也应对其免除处罚。二、关于非法拘禁罪,被告人控制被害人的时间较短,对被害人的危害不大。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强行控制被害人并对其殴打,回到深圳后才恢复人身自由,辩护人认为该指控缺乏证据。公诉机关并没有提供被告人与被害人从公司出来后到咖啡厅、KTV、徐某等地的监控,这段时间被告人是没有控制被害人自由的。从徐某回来的时候被害人还开车数小时,如果其认为自己被非法拘禁,其完全有时间报警,但被害人并没有这么做,证明被害人当时并不存在被限制人身自由。辩护人认为如果认为被害人人身自由被限制只有一个可能,就是在徐某的铁皮房内,但被限制的时间也不长,再加上被害人在报案回执上所写的认为自己不是被非法拘禁,而是被绑架勒索,可以证明在铁皮房外的其他时候其人身自由是没有被限制的。关于被告人有没有对被害人进行殴打,从公诉机关提交的光盘来看,是在机械公司中被害人被带走时冲突的场面。试想一下,如果自己的钱被欠了很长时间,而对方一直不愿意还钱,我们是不是想拉他并想让他处理这个事情,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当时应该也是这一想法,对于其他男子额外的动作,不应算在被告人麦某的身上,因为麦某只是想追回债务,而不是想伤害被害人。被害人称在徐某的时候有人想用筷子戳自己肚子而被被告人拦住也可以证实被告人没有想伤害被害人的事实。从麦某信用卡申请表上将麦林辉作为紧急联系人也可以证明两人案发前的关系是很好的。三、被告人没有前科,是初犯、偶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综上,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信用卡诈骗不应成立,即使成立,但被告人已将所有款项还清,也应当免除处罚。关于非法拘禁,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没有殴打被害人的加重情节,综合被告人具有法定酌定的减轻情节,被告人的非法拘禁并没有对被害人造成严重伤害后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建议对被告人以非法拘禁罪对被告人处以5个月的拘役。公诉机关经审理查明,日,被告人麦某向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分行成功申办了一张信用额度为二万元人民币的信用卡(卡号:62×××91),办理该信用卡后,麦某利用该信用卡进行刷卡消费和取现,截止日共消费和取现人民币19920.30元。中国工商银行银行卡中心于2010年11月份开始对麦某多次进行电话、信函和上门催收,但直到日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分行到公安机关报案时,麦某仍未偿还所欠款项。被告人麦某与被害人麦林辉系同村老乡,因债务问题发生纠纷,后麦某找来陈某(另案处理)帮其向麦林辉要债,并约好事后给陈某25万元人民币作为回报。日14时许,麦某和陈佐仁叫来的四名男子(另案处理)强行将麦林辉从深圳市公明街道南环路祺兴重机机械公司办公室内带走,将其带至湛江市徐闻县海边一铁皮房内。在该铁皮房内,陈某的两名小弟(另案处理)用一手铐对麦林辉实施非法控制,并对其进行殴打胁迫其打电话找人借钱还债。后麦林辉借来人民币六万元,交给了陈某的小弟人民币五千元后麦某开车将麦林辉带回深圳,当月28日5时许,回到深圳后,麦林辉将其余的人民币五万五千元转给了麦某,麦某等人才恢复麦林辉的人身自由。随后麦林辉报警至公安机关,日15时许麦林辉约麦某在公司还钱,麦某在收钱的时候被民警抓获。另查明,日被告人家属向中国工商银行还款57999.81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的证据予以证实: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信用卡申请表(预留的手机号码是135××××4008,预留的住址是公明街道马山头永兴街5号)、办卡时身份证社保卡复印件、工商银行历史统计明细、信用卡历史明细(截止至日,被告人信用卡所欠本金19940.3元,包括取款9900元,消费9988元,52元年费,9852.93元滞纳金,8847.27元利息,12.4元超限费)、催收记录、银行卡的交易记录(被告人的银行卡6月27日于分六次转入6万元,ATM上取现5000元,6月28日一次转出5万元,一次取现5000元)、汇款票据(刘某汇款给麦林辉3万元,一次1万元)、通话清单、车辆信息、汇款凭证复印件、录像截图、情况说明;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的证言,日9点多,我接到麦林辉的电话,他说欠别人的钱要我借10万给他,我当时一时拿不出这么多钱说只能借3万,然后他就发了一个账号给我,我当天16时左右往他的账户汇了3万元。今天早上他打电话给我说人放出来。当时他在电话里说他欠了别人的钱被别人带走了,当时我问他在什么地方,他说也不知道在什么地方;3.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熊某的陈述(工商银行深圳分行的工作人员):称被告人在我行办理了信用卡后因为恶意透支,经我工作人员多次催收仍拒绝还款,我行就向公安机关报案。被告人开卡后所欠的款项为38652.9元;(2)被害人麦林辉的陈述:日14时30分,我在公明的公司休息,后来被告人几个人走进来对我说让我跟他一起走。我问他为什么带我走,被告人说我欠他钱要带我走,当时一个高个子打了我几拳,威胁我说不走就继续打我,后来我跟他们一起出了公司,六个人一起上了一部黑色的轿车,车牌号是粤B×××××。上了车之后他们把我带到松岗一个茶餐厅,他们五个人把我带到二楼,被告人说我赌球欠他钱,让我写欠条给他,我说我不欠他的钱,球是他自己赌,被告人旁边的高个子就过来用拳头打了我一下,旁边有一个脸上有两个刀疤的男子从我背后用手肘打了一下我肩部,说不写就打死我。被告人拿出笔和纸让我写了欠条,他说我写,内容是“今麦林辉借到麦某人民币68万元,从2014年6月开始每月月底30日还5万元,直到还清为止”,欠条的背面他们逼我写“今麦林辉收到麦某68万元”。见证人的名字我记不得了,只记得名字中间有一个“仁”,别人叫他“阿仁”,他用手机对我拍了照,说欠条写得还可以,欠条是他们拿着。第二天上午一点多阿仁问我有没有两三万,先拿给他,我说现在没有钱拿不到,阿仁就让我跟他小弟上车。被告人开车,我和被告人一共五个人坐了一辆车,阿仁自己开了一辆车回去了,被告人开车把我带到了徐某县海边的一个铁皮房,那里有阿仁的两个小弟给被告人带路,那两个小弟是阿仁在徐某本地的小弟。27日早上8点20分许,等到了9点多,被告人和他们一共六个人就威逼我让我打电话借钱,我就打电话给朋友刘某,我对他说自己在外地被人绑架了,不给钱别人就要打死我,让他借我3万元,我发了我的工商银行卡号给他。打电话给刘某后有一个穿黄色短袖的男子继续逼我借钱,用一双筷子插我的肚子,被告人等人就拦住该男子,对我说让我快点打电话借钱。我后来又打电话给阿某甲,说我被别人绑架,让他借10万给我,阿某甲说看账户里有多少钱,然后挂了电话。阿仁的一个小弟捡起一个石头说不借钱就打死我。我又给阿某甲打电话,阿某甲说没有这么多,可以转3万给我,后来他转了3万到我朋友的账户上,我朋友27日下午将3万转到了我的账户。18时左右被告人说让我先取5000元吃饭,我就在徐某小学附近的信用社取了五千块。21时许阿仁的两个小弟就自己开摩托回家了,被告人等五个人就开车回松岗,我转给被告人5.5万元。当时大概是28号凌晨5点多,转过钱后他送我回到公司,让我月底准时转钱就走了。今天上午我就到派出所报案了。我没有借被告人68万元,2010年8月左右被告人说他借了15万高利贷,向我借钱,我说我没钱,他又问有没有什么路子找钱,我就给他推荐了一个网站,上面可以赌球。过了两天他找别人拿了账号、密码,他不会赌,我说我没钱,他说没关系,让我帮他赌,输赢都算他的。我就帮他在网站上操作赌球,过了几天他说输了68万,我当时跟他说你欠了这么多钱出去避一下风头。我当时帮他赌球虽然说输赢都是他的,但我有点不好意思,说帮他还10万,但一直没给过他10万元。后来他们把我带上车后一直威逼我借钱,到了徐某后脸上有刀疤的男子为了威逼我借钱,给我带了副手铐3分钟左右,我写欠条不借钱他们就打我。我不呼救是因为他们人多,我呼救肯定会被他们打。我被带上车的时候,我公司的人没有报警是因为他们不敢惹被告人他们。我打电话借钱的时候没让他们报警是因为谁报警谁就有麻烦,不想牵扯到家人。我当时的想法是一逃出他们的控制就自己报警。他们在铁皮房内有手铐和一把手枪形状的物体,他们还说可以弄到手榴弹,如果不给钱他们就往我家里扔手榴弹。辨认出麦某、陈某就是违法拘禁自己的男子;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麦某在公安机关第一份的笔录称:2011年10月左右被害人找到我要我帮他找一个网上赌球的账号,因为我跟他关系比较好,我就找人要了一个账号给他,没想到他两三天就输了68万。后来别人找到我要债他却跑路了,一直去向不明,因为当时我做了担保人,要债的人找到我,当时我没有办法就先垫钱还了25万,一直没有看到他本人。2014年6月债主又找到我要钱,我没办法就找到一个外号叫“阿仁”的,我知道他是专门帮人收债的,我就叫他帮我收被害人的68万,并和他说钱收回来后我把之前的债还了之后,我之前的25万就不要了。意思就是说让他去收68万,我只要43万给债主,其他的让他去收。到了6月26日我发现被害人在公明的一家公司内,我就打电话给阿仁,阿仁就派了四个人过来帮我。14时左右,阿仁叫过来的四个人和我碰上之后,我们就一起进了那家公司把他带到了松岗的一家咖啡厅。到了以后阿仁也过来了,我们就一起和被害人聊还钱的事,当时他说欠钱会还的,并签下了一张欠条给我,然后我们就在松岗的一家饭店吃了晚饭,后去了一家KTV喝酒,一直喝到凌晨。我们就说要带被害人去湛江徐某走一下,我们五个人就一起开车去了徐某,到徐某的时候已经是第二天9点多,阿仁安排的人把我们带到了一个到处是田野的地方,那里有一间废置的铁皮房,我们把被害人关在房内,叫他找人借钱。当时他就打电话向别人借钱,一直到下午18时左右,他借到了6万元。然后我们就带他到县里面的银行取了5000元给了阿仁叫过来的那三名男子,然后我们就通宵开车回深圳,回到深圳松岗之后他就转账5.5万元到我银行卡上,然后我就送他回带走他的地方了。第二份笔录称在公明的时候是26号14时左右走的,后来我们通宵开车,28日6点多回到了深圳。27日9点多我们到了铁皮房,下午18时我们离开铁皮房去了县城。我们在公明的时候几个人进去叫他走,他不肯走,然后我们几个人就强行把他推上了我的车。我们在松岗咖啡厅那里坐下,什么都没有说,我就叫他写欠条,他不停抽烟,坐了三个小时左右,他就写下了欠条。我们没有骂他,只是跟他说欠我钱要怎么办,阿仁问我要不要把被害人带到徐某去走一走,我说可以呀,然后就带他去了。我们带被害人去徐某没有别的意思,就是要让他还钱。在铁皮房内阿仁的一个马仔有动手打了被害人几巴掌,一个马仔用手铐把被害人铐在了木柱之上,没有用绳子绑他。我感觉铐了十多分钟,我之前就认识阿仁,他是专门帮人收债的,我实在没办法才找他帮忙。被害人给我的5.5万我给了3万给阿仁,另外的2.5万我还给了债主。第三份笔录承认第一份笔录供述属实,还称被害人欠我的钱不还我没办法才非法拘禁他。我2011年有办过信用卡。第四份笔录称被害人欠我钱不还,我就找到阿仁帮忙收钱。我和阿仁的几个手下一起将他从公明的一家公司带走,带到徐某一家铁皮房要他还钱,当时我跟阿仁讲了债务的来历后让他帮忙,他就说帮我搞定,当时说过给他25万作为好处。被害人写了欠条我们还带他去湛江是因为当时想要他先给点钱,他没有,后来带过去后他问别人借了钱,我想让他先交点首期。我办过工商银行的信用卡,但是卡给了一个小弟用,名字不记得了,信用卡都是喝酒、消费和取现的。检察院提审笔录中称对自己非法拘禁和信用卡诈骗的事实供认不讳。其中,承认在铁皮房内阿仁的小弟用手铐铐了被害人一会儿。关于信用卡诈骗,其称办了信用卡后给朋友去消费,后来一共欠了三万八千多;5.鉴定意见:伤情鉴定,被害人未达轻微伤;6.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深圳市公明街道南环路祺兴重机机械公司办公室内监控录像。上述证据由公诉机关提供,经当庭质证,证据来源清楚,制作、收集程序合法,具有关联性,本院均予认可。本院认为,被告人麦某使用信用卡并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麦某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对被告人麦某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综合评判如下:1、经查,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催收记录记载自日到日期间多次通过电话、短信、信函向被告人催收。被告人辩称对欠款不知情是不成立的。麦某家属在案发后积极归还银行欠款,在对信用卡诈骗罪量刑时予以考虑;2、关于非法拘禁罪,麦某在其供述中承认是联系陈某及陈某的小弟将被害人强行带走,其笔录中也承认过陈某的小弟有殴打麦林辉,并用手铐拷过被害人,这与被害人笔录中的相关事实是一致的,只是对于手铐拷的时间不一致,监控录像可以明显地看出麦林辉是被数名男子强行从办公室带走,其中有殴打的行为。关于麦林辉和麦某的债务是否真实存在,现在根据双方的说法相互不一致,麦林辉自己陈述说过帮麦某还款10万元,但未还,因此双方的债务是存疑的,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应当认定为债务存在。另从被害人的陈述中,在铁皮屋里麦某有阻止陈某的小弟对其殴打情节,这一情节在量刑时予以考虑。被告人麦某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鉴于麦某归案后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麦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总刑期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黄  耀  东人民陪审员 高  志  军人民陪审员 陈  施  宁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林  斯  瑜书 记 员 谢净愚(兼)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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