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大病医保包括哪些病保

什么是大病医保
  关于建立市城镇无医疗保障人和学生儿童大病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
  为保障本市广大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权益,妥善解决城镇居民中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和学生儿童的医疗保障问题,按照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和市委九届十二次全会《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善之区的意见》提出的“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体系”要求,现就建立本市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和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原则
  建立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和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制度,应坚持筹资水平、保障标准与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坚持个人参保缴费、政府适当补助、互助共济、多方筹资的原则;坚持以收定支、确保基金合理支出的原则;坚持以大病统筹为主、保障城镇居民大病医疗需求的原则;坚持政府组织、属地管理、部门配合、齐抓共管的原则;坚持统筹安排,促进各类医疗保障制度相互衔接、共同发展的原则。
  二、参保范围
  (一)凡具有本市非农业户籍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且年满60周岁的居民,应当参加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
  具有本市非农业户籍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且女年满50周岁的居民,可参照本实施意见参加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
  (二)凡具有本市非农业户籍,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包括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统称各类学校)就读的在册学生,以及非在校少年儿童(包括托幼机构的儿童、散居婴幼儿和其他年龄在16周岁以下非在校少年儿童),应当参加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
  三、缴费标准和基金管理
  (一)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基金由财政补助资金、个人缴纳医疗保险费和社会捐助及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组成。
  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400元,其中个人缴纳300元、财政补助1100元。
  (二)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基金由财政补助资金、个人缴纳医疗保险费和社会捐助及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组成。
  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按学年)100元,其中个人缴纳50元、财政补助50元。
  (三)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生活困难补助待遇的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学生儿童,以及参照《北京市城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暂行办法》享受医疗待遇的退养人员和退离居委会老积极分子,个人缴费由所在区县财政给予全额补助。
  (四)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和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财政补助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由财政按实际参保缴费人数拨付,补助资金由市和区县财政各负担50%。
  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基金和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单独核算、全市统筹。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资金纳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建账,专款专用。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基金管理和监督,保证大病医疗保险基金安全。
  四、缴费方式
  (一)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负责本辖区内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参加大病医疗保险的参保服务工作。符合条件的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可由本人或家属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提出申请,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应于每年9月1日至11月30日按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大病医疗保险费,自次年的1月1日起享受大病医疗保险待遇。
  (二)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年度为每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
  各类学校和托幼机构负责本单位在册学生和儿童大病医疗保险的参保缴费工作。符合条件的在校学生和托幼机构的儿童应于每年7月1日至9月30日按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大病医疗保险费。
  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负责本辖区内非在校少年儿童(除托幼机构的儿童外)参加大病医疗保险的参保服务工作。符合条件的非在校少年儿童(除托幼机构的儿童外)可由家长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提出申请,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应于每年6月1日至8月31日按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大病医疗保险费。
  学生儿童自缴费当年的9月1日起享受大病医疗保险待遇。
  五、保障待遇
  (一)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主要用于支付住院医疗费用,以及恶性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后服抗排异药的门诊医疗费用。
  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基金的起付标准为1300元。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由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60%,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累计支付的最高数额为7万元。
  (二)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主要用于支付住院医疗费用,以及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的门诊医疗费用。
  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基金的起付标准为650元。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由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70%,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累计支付的最高数额为17万元。
  (三)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和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应符合本市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
  六、就医管理
  参保人员按照“就近就医”原则,可在全市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就近选择3所作为本人的定点医疗机构,并可在全市定点医疗机构中的医院、专科医院直接就医。
  参保人员须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发的《北京市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手册》和《北京市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手册》就医。
  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审核结算参照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办法执行。按规定应由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结算。
  七、组织管理
  各区、县政府负责做好有关宣传工作,组织和动员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和学生儿童参加大病医疗保险,对学校、托幼机构和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组织参保工作进行监督,并对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的人员编制和经费予以保障。
  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全市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和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各区、县劳动保障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市及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具体经办工作。
  本市发展改革、财政、卫生、民政、教育、药品监督等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配合,确保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和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制度顺利实施。
  八、制度衔接
  (一)普通高等院校在校学生中享受公费医疗的,在未进行公费医疗制度改革前,暂继续执行公费医疗制度,待遇标准不变。
  (二)具有本市农业户籍且在各类学校就读的在册学生,可以自愿选择参加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
  (三)学生儿童参加大病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不计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在结算年度内就业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应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再享受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待遇。
  九、其他事项
  (一)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自日起实施,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自日起实施。
  (二)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和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的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需要调整时,由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劳动保障局发布。
  (三)本实施意见由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并协调解决遇到的问题。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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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大病医疗保险是什么?职工大病医疗保险包含的项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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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工大病医疗是什么?什么是职工大病  为了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大病医疗保险的管理,积极创造条件使大病医疗保险与将要实行的基本医疗制度平稳过渡,现将大病医疗保险的有关事项作以下补充规定:
  一、关于职工住院时的医疗管理
  (一)日起,凡参保病人在各定点医院住院治疗时,必须出示本人身份证,提交医院住院部查验身份,医院在核准身份的基础上再予列入大病统筹管理。
  (二)各定点医院必须提供电脑打印的按日费用清单,住院收费收据上的各项收费项目都要在费用清单中列出明细。并按《浙江省医疗收费标准》(一九九六版)的收费项目分列表明。
  (三)病人不得在住院期间挂床配药,如发现病人挂床配药,期间发生的所有医疗费用,均不列入统筹基金支付。
  (四)病人出院带药量仍执行原规定。凡使用自费药品,医院必须征得病人或家属同意,并以签字为证。否则,由此而引起的争议由各定点医院负责。
  (五)病人在出院办理结算时,必须提供以下资料:住院收费收据、费用清单、出院小结、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批准单、特殊检查报告单及有关化验单,身份核对反馈表(见附表一)。
  (六)病人转院时必须凭本市定点医院的转院证方可转入上级定点医院。特殊情况需转入省内非定点医院,必须经市局批准,并由本人先自负全部医疗费总额的10%后,再按规定列入统筹基金支付。转到省外医院须有省级定点医院转院证,并经市社保局批准,由本人先自负全部医疗费总额的30%后,再按规定列入统筹基金支付。
  (七)异地居住的离退休人员,需填写《异地居住退休人员登记表》(见附表二),在3月底之前报市社保二科,并附居住地户籍(或临时户籍)证明和居委会证明。如需要求诊治疗,必须按事先确定的医院就医,在办理结算时,必须提供第一条中第(五)款所规定的有关资料。
  (八)自谋职业人员和因公外出人员以及探亲在外人员,在外地突发急病而住院治疗的,必须在一周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市社保局,报告中必须说明发病原因、地点及治疗医院。病情一旦相对稳定时应及时转入定点医院治疗。参保人员在外地医院治疗的医疗费用在办理结算时必须提供第一条(五)款所需的资料,本人自负的部分,按第一条第(六)款的规定执行,再按统一规定列入统筹基金支付。
  二、关于大病医疗的继续门诊问题
  (一)目前可以办理大病医疗门诊的病种,仍按萧政(95)6号和萧社险(1996)57号文件规定的六种病种执行。
  (二)首次办理继续门诊,必须提供定点医院开具的继续门诊建议书和相应的检查、化验报告单。未经住院治疗的病人,原则上不直接办理大病门诊。
  (三)大病门诊医疗费的结算,必须提供相应的电脑处方清单。
  三、关于大病医疗统筹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治疗项目
  根据浙劳险(2000)49号文件精神,下列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项目需医院提出检查或治疗审批单,经社保局批准方可施行,并由统筹基金支付部分医疗费。
  (一)立体定向放射装置(r-刀、x-刀、光子刀),按50%列入统筹基金支付基数,支付基数最高限额为20000元。
  (二)心脏及血管造影x线机(含数字减影设备),按60%列入统筹基金支付基数;
  (三)人工关节、人工晶体、人工喉、人工股骨头、血管支架等体内置换的人工器官、体内置放材料,按60%列入统筹基金支付基数,支付基数量高限额为20000元;
  (四)价格权限部门规定的可单独收费的价格在1500元以上的一次性材料(含植入性材料),按60%列入统筹基金支付基数,支付基数最高限额为10000元;
  (五)高压氧仓治疗,按60%列入统筹基金支付基数,支付基数最高限额为10000元;
  (六)射频治疗按60%列入统筹基金支付基数,支付基数最高限额为15000元;
  (七)心脏起搏器,按最高支付限额25000元列入统筹基金支付基数;
  (八)应用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按80%列入统筹基金支付基数;
  (九)核磁共振成像装置(MRI),按80%列入统筹基金支付基数;
  (十)单光子发射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按80%列入统筹基金支付基数;
  (十一)单光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像(ECT),按80%列入统筹基金支付基数;
  (十二)彩色多普勒仪,按80%列入统筹基金支付基数;
  (十三)左心室超声三维彩色图,按80%列入统筹基金支付基数;
  (十四)动态脑电图,按80%列入统筹基金支付基数;
  (十五)超声胃镜,按80%列入统筹基金支付基数;
  (十六)直线加速器,按80%列入统筹基金支付基数;
  (十七)体外震波碎石,按80%列入统筹基金支付基数;
  (十八)血液透析、腹膜透析,按80%列入统筹基金支付基数;
  (十九)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心脏搭桥术与心导管球囊扩张术,按80%列入统筹基金支付基数;
  (二十)心脏激光打孔、抗肿瘤细胞免疫疗法和快中子治疗项目,按80%列入统筹基金支付基数。
  四、关于大病医疗统筹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
  (一)挂号费、院外会诊费、病历工本费等;
  (二)出诊费、特需医疗服务费(如点名手术、点时手术、点名会诊、点名检查、点名护理、检查治疗加急费等);
  (三)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如:重睑术、斜视矫正术、矫正口吃、兔唇、治疗雀斑、老人斑、色素沉着、腋臭、脱发、美容洁齿、镶牙、牙列正畸术、色斑牙治疗等);
  (四)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
  (五)各种健康体检(包括婚前检查、游泳体检、出境体检);
  (六)各种预防、保健性的治疗项目(如:各种疫苗、预防接种、疾病普查、跟踪随访等);
  (七)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如:心理咨询、健康咨询、疾病预测等);
  (八)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人体信息诊断仪器等检查、治疗项目。
  (九)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
  (十)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如:按摩器、轮椅、各种家用检测治疗仪器、皮钢背甲、腰围、钢头劲、胃托、肾托、宫托、疝气带、护膝带、提睾带、健脑器、药枕、药垫、垫敷袋、神功元气袋等);
  (十一)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十二)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烧伤病人皮肤移植除外);
  (十三)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它器官或组织移植;
  (十四)近视眼矫形术;
  (十五)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十六)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如:男性不育、女性不孕检查治疗、性病检查治疗);
  (十七)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十八)出国出境期间所发生的一切医疗费;
  (十九)因违法、犯罪、故意自伤、自残、自杀、打架斗殴、酗酒、吸毒、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所发生的医疗费;
  (二十)违反计划生育的一切医疗费;
  (二十一)住院期间加收的其它各类商业保险费。
  五、关于用药范围
  (一)在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出台前,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健药品目录(2000年版)和省1997版的《浙江省公费劳保医疗西药报销范围》和《浙江省公费劳保医疗中成药用药规范》;
  (二)康莱特注射液的使用范围为肝癌、肺癌的联合化疗,一年限量使用40瓶。
  六、新的医改办法出台以后,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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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保网 -版权声明 -诚聘英才 -广告服务 - - 社保网 & 版权所有 闽ICP备号大病医保是什么?与城镇职工医保有何区别?
  编者按:近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医保大病保险,更好守护困难群众生命健康。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什么?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又是什么?他们二者之间有什么区别?小编进行了归纳总结。  
  什么是“大病医保”?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二次报销    所谓“大病医保”,即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就是由政府从医保基金划拨资金,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对参保人患高额医疗费大病、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二次报销”。也就是说,参保人员年度内累计发生的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也可以部分或全部通过大病医保来支付。    大病医保并非特指哪些病种,而是指参保人在治疗重大疾病时,对于所发生的大额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报销的基础上再次予以报销。    什么是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是我国医疗保险的组成(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之一,是为补偿劳动者因疾病风险遭受经济损失而建立一项社会保险制度。通过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建立医疗保险基金,参保人员患病就诊发生医疗费用后,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给与一定的经济补偿,以避免或减轻劳动者因患病、治疗等所承受的经济风险。  
  大病医保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什么区别?    面对名目繁多的社会医疗保障项目,事实上很多城乡居民并不清楚。其实,大病医保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很大的区别。一般而言,大病医保是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础上的“再保险”,也就是针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的“二次报销”,其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是两套不同的保障体系。    首先,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不设立最低缴费年限,必须每年缴费,不缴费不享受待遇;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设立最低缴费年限,达到缴费年限(男25年、女20年)的,退休后不再缴费即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其次,面对人群不同。正如上述内容所述,城镇居民医保主要面对具有城镇户籍的,但没有工作的老年居民、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学生儿童及其他城镇非从业人员;而城镇职工医保主要面向有工作单位或从事个体经济的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    另外,缴费标准及保费来源也大有不同。城镇居民医保缴费标准总体上低于职工医保,在个人缴费基础上,政府会给予适当补贴;而城镇职工医保则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不享受政府补贴。    总体而言,城镇居民医保由于筹资水平较低,医疗待遇标准总体上要略低于职工医保。业内人士介绍,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设立的目的是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根据此前公布的《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针对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参保(合)人群大病负担重的情况,引入市场机制,建立大病保险制度,减轻城乡居民的大病负担。    
( 11:35:27) ( 09:36:50) ( 09:35:45) ( 08:4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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