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套房屋执行保全了好久,怎么执行

我想在法院查封保全一套房子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请问,查封之后是不是什么时候过户都可以,有没有时间限制?二:法院查封了过户的时候还用交房管局的税吗?三:还有一套在银行按揭的房子只有购房合同,还有十年按揭完,请问能查封吗?
欠款人承认欠我的钱,但就是说无钱还,而且法院是在他房子解封后才告知我保全没有做成功,这种情况该怎么办?
我因被骗钱,无力支付还款,被对方申请到法院提出查封房子,我的房子被查封了,是不是两年之后,我的房子会被解封,如果对方,不能提供等值的物品进行保全,是不是不可能将我的房子再次申请查封。 想问下有没什么渠道查到对方是用了什么等值的物品进行保全? 因为这个是调节书,而不是判决,另外,根据我们的了解,对方是没有什么可以等值到我们房产的价值的物品.我们怀疑对方又有欺骗他人的行为.谢谢!
对方欠我钱,过期很久了,现在起诉他,法院能不能把他的房子查封么?
我于2012年6月起诉一债主偿还欠款200万,8月份法院判决债主偿还,11月5号查封了债主房子,另一债主突然像法院出示了被告把房子公证给他的公证书,并且房子转让合同时间是5月份,公证时间是10月份,请问债主是不是故意转移房子,法院会怎么判
我于2012年6月起诉一债主偿还欠款200万,8月份法院判决债主偿还,11月5号查封了债主房子,另一债主突然像法院出示了被告把房子公证给他的公证书,并且房子转让合同时间是5月份,公证时间是10月份,请问债主是不是故意转移房子,法院会怎么判
我妈把全部养老钱全借给邻居A钱,现找不到在他了,据说欠了上百万。他有套房,按揭,近日得知另一位债权人B申请财产保全查封了这套房。
1.请问我妈能诉讼参与此房拍卖后的钱的分配,
2.是按债权人欠款的比例来分配拍卖房款吗?还是法律上没明确规定是按比例分配,还是有可能暗箱操作?
3.如果不断有债权人冒出只要参与诉讼都能参加分配吗?
4.我妈及房子是在娄底,欠债的A和债权人B是在娄底下属城市涟源,那诉讼至娄底法院,涟源法院会否拒绝我参与分配,或推说已经执行完毕。
这是全家...
有个公司借我的钱,事后才知道公司根本就没有设立账户,借的钱都被法定代表人(也是大股东)当做私人财产了,并且用这钱给他儿子买了一套房子,房子是从私人手里买的,但是只签了合同,没有办房证,但是我知道买房人是谁。我现在跟公司要钱,公司没有钱还。现在我要起诉公司,要求公司还债,并以财产混同否定法人人格为由要求判令法定代表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请问
1、公司不开账户,钱直接进入法定代表人个人账户,算不算侵占公司财产呢?
2、我能不能申请法院撤销法定代表人对...
我是一个再婚家庭,最近我以我的名义在银行贷款买房,但妻子婚前为他人担保,还未还清(在结婚的时候我们已经在民政登记时写明了婚前和婚后财务彼此独立的协议)妻子担心我买的房子会被法院查封,是这样吗?希望能得到咨询帮助,谢谢!
男方在外私自借款负债,由于不属夫妻共同债务,女方不偿还该债务,男方被告,法院来查封房子,如果女方仍不偿还债务,男方也不肯还,法院会怎么处理?女方又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和财产?
A是信贷公司,(2011年1月)B在A公司把20W放款给C做生意,C是我介绍的,用C的房产做抵押,我做了3个月的担保! 3个月到期时,C明确告知我钱已经还了! 从签订担保协议开始 B和A都没有与我有过联系! 直到今年10月底,A通过D通知我C手机关机逃跑了,我配合找人,11月底,C出来一次,我找她问了钱的事情,C还是明确说钱在3个月时还过了,并且把那次谈话40多分钟的录音我用手机保存了!
12月6日我收到法院的民事裁定书,是B把C和我起诉了,有一份20w的借条。当天我去查了下,我们的房...(点击上面信贷风险管理关注此公众号。查看历史消息可以看到更多精彩文章。如果您觉得这篇文章对您有帮助,请分享给您的朋友,您的分享是我们前进的动力)(2014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8次会议通过)为了规范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一条
异议人提出执行异议或者复议申请人申请复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具体的异议或者复议请求、事实、理由等内容,并附下列材料:(一)异议人或者复议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二)相关证据材料;(三)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第二条
执行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执行异议申请材料不齐备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告知异议人在三日内补足,逾期未补足的,不予受理。异议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执行法院立案或者对执行异议进行审查。第三条
执行法院收到执行异议后三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受理裁定,或者受理后无正当理由超过法定期限不作出异议裁定的,异议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指令执行法院在三日内立案或者在十五日内作出异议裁定。第四条
执行案件被指定执行、提级执行、委托执行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原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由提出异议时负责该案件执行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受指定或者受委托的人民法院是原执行法院的下级人民法院的,仍由原执行法院审查处理。执行案件被指定执行、提级执行、委托执行后,案外人对原执行法院的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参照前款规定处理。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一)认为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违法,妨碍其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债权受偿的;(二)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措施违法,妨碍其参与公平竞价的;(三)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措施违法,侵害其对执行标的的优先购买权的;(四)认为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的事项超出其协助范围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五)认为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人民法院违法执行行为侵害的。第六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但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除外。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之前提出;执行标的由当事人受让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第七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过程中或者执行保全、先予执行裁定过程中的下列行为违法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一)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以物抵债、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等执行措施;(二)执行的期间、顺序等应当遵守的法定程序;(三)人民法院作出的侵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被执行人以债权消灭、丧失强制执行效力等执行依据生效之后的实体事由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除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外,被执行人以执行依据生效之前的实体事由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依法申请再审或者通过其他程序解决。第八条
案外人基于实体权利既对执行标的提出排除执行异议又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进行审查。案外人既基于实体权利对执行标的提出排除执行异议又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与实体权利无关的执行行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第九条
被限制出境的人认为对其限制出境错误的,可以自收到限制出境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复议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第十条
当事人不服驳回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申请的裁定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原裁定,不予执行该公证债权文书;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复议申请。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查执行异议或者复议案件,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指令重新审查的执行异议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办理执行实施案件的人员不得参与相关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的审查。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实行书面审查。案情复杂、争议较大的,应当进行听证。第十三条
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十四条
异议人或者复议申请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听证,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出听证,致使人民法院无法查清相关事实的,由其自行承担不利后果。第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同一执行行为有多个异议事由,但未在异议审查过程中一并提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该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案外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同一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作出裁定时,应当告知相关权利人申请复议的权利和期限。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作出裁定时,应当告知相关权利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权利和期限。人民法院作出其他裁定和决定时,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了相关权利人申请复议的权利和期限的,应当进行告知。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执行行为异议,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二)异议成立的,裁定撤销相关执行行为;(三)异议部分成立的,裁定变更相关执行行为;(四)异议成立或者部分成立,但执行行为无撤销、变更内容的,裁定异议成立或者相应部分异议成立。第十八条
执行过程中,第三人因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偿还债务而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后,无正当理由反悔并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十九条
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被执行人请求抵销,请求抵销的债务符合下列情形的,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债务性质不得抵销的以外,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或者经申请执行人认可;(二)与被执行人所负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第二十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请求撤销拍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机构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当事人或者其他竞买人利益的;(二)买受人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竞买资格的;(三)违法限制竞买人参加竞买或者对不同的竞买人规定不同竞买条件的;(四)未按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拍卖标的物进行公告的;(五)其他严重违反拍卖程序且损害当事人或者竞买人利益的情形。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请求撤销变卖的,参照前款规定处理。第二十二条
公证债权文书对主债务和担保债务同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执行;仅对主债务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未涉及担保债务的,对担保债务的执行申请不予受理;仅对担保债务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未涉及主债务的,对主债务的执行申请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受理担保债务的执行申请后,被执行人仅以担保合同不属于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范围为由申请不予执行的,不予支持。第二十三条
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不服异议裁定的复议申请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异议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结果应予维持的,裁定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异议裁定;(二)异议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结果应予纠正的,裁定撤销或者变更异议裁定;(三)异议裁定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查,或者查清事实后作出相应裁定;(四)异议裁定遗漏异议请求或者存在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查;(五)异议裁定对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审查处理的异议,错误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审查处理的,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作出裁定。除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四、五项发回重新审查或者重新作出裁定的情形外,裁定撤销或者变更异议裁定且执行行为可撤销、变更的,应当同时撤销或者变更该裁定维持的执行行为。人民法院对发回重新审查的案件作出裁定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复议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复议后不得再次发回重新审查。第二十四条
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案外人是否系权利人;(二)该权利的合法性与真实性;(三)该权利能否排除执行。第二十五条
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一)已登记的不动产,按照不动产登记簿判断;未登记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照土地使用权登记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相关证据判断;(二)已登记的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特定动产,按照相关管理部门的登记判断;未登记的特定动产和其他动产,按照实际占有情况判断;(三)银行存款和存管在金融机构的有价证券,按照金融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账户名称判断;有价证券由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托管机构名义持有的,按照该机构登记的实际投资人账户名称判断;(四)股权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登记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判断;(五)其他财产和权利,有登记的,按照登记机构的登记判断;无登记的,按照合同等证明财产权属或者权利人的证据判断。案外人依据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该法律文书认定的执行标的权利人与依照前款规定得出的判断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第二十六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案外人依据执行标的被查封、扣押、冻结前作出的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该法律文书系就案外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权属纠纷以及租赁、借用、保管等不以转移财产权属为目的的合同纠纷,判决、裁决执行标的归属于案外人或者向其返还执行标的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应予支持;(二)该法律文书系就案外人与被执行人之间除前项所列合同之外的债权纠纷,判决、裁决执行标的归属于案外人或者向其交付、返还执行标的的,不予支持。(三)该法律文书系案外人受让执行标的的拍卖、变卖成交裁定或者以物抵债裁定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应予支持。金钱债权执行中,案外人依据执行标的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作出的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非金钱债权执行中,案外人依据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该法律文书对执行标的权属作出不同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案外人依法申请再审或者通过其他程序解决。申请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不服人民法院依照本条第一、二款规定作出的裁定,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第二十七条
申请执行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对抗案外人的担保物权等优先受偿权,人民法院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不予支持,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八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第二十九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三)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第三十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对被查封的办理了受让物权预告登记的不动产,受让人提出停止处分异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符合物权登记条件,受让人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应予支持。第三十一条
承租人请求在租赁期内阻止向受让人移交占有被执行的不动产,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租赁合同并占有使用该不动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承租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承租被执行的不动产或者伪造交付租金证据的,对其提出的阻止移交占有的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施行后尚未审查终结的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施行前已经审查终结的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人民法院依法提起执行监督程序的,不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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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编号:3112321
债务人只有唯一一套住房能财产保全吗。假如能保全的话能强制执行
债务人只有唯一一套住房能吗。假如能保全的话能强制执行吗。强制执行费怎么缴啊。
提问者:江苏-南京抵押担保浏览254次 19: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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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说明:财产保全如何执行_百度知道
财产保全如何执行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2条、第93条的规定,财产保全分为诉讼中财产保全和诉前财产保全;此外,在知识产权法中还规定了诉前行为保全制度。采用诉讼中财产保全应当具备如下条件:第一,需要对争议的财产采取诉讼中财产保全的案件必须是给付之诉,即该案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第二,将来的生效判决因为主观或者客观的因素导致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第三,诉讼中财产保全发生在民事案件受理后、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决前。第四,诉讼中财产保全一般应当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第五,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紧急情况下,法院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利会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因此法律赋予利害关系人在起诉前有权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后,必须在十五天内向法院起诉,否则,法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3条的规定,诉前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是:1.需要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必须具有给付内容,即申请人将来提起案件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2.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可能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3.由利害关系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利害关系人,即与被申请人发生争议,或者认为权利受到被申请人侵犯的人。4.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申请人如不提供担保,人民法院驳回申请人在起诉前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法院《民诉法适用意见》的规定,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中财产保全都必须交纳保全费用,并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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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而言两笔欠款具有同等效力,如无其他财产,则应按比例分配,但实践中据说是跟两个法院执行速度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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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当时在保全物上设定了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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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一套房执行问题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夫妻一方为别人民间贷款担保,现借钱的跑了,债权人起诉担保人要求还钱,法院判决担保人败诉。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但担保人只有一套房子,房子价值大概60w左右,并且抵押贷款了30w,除去抵押的30w,房子还剩30w的价值,担保是个人行为,所以余下的30w应该夫妻一人一半吧,我想问,能不能通过法院将属于担保人的15w的房产价值买下来呢?
已经申请强制执行至今快6个月了无果但在执行网显示已结案而我未接到法院任何通知,问执行人员说还在执行。这个情况怎么办
去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法院要多长时间送执行书到被执行人手中?
夫妻一方为别人民间贷款担保,现借钱的跑了,债权人起诉担保人要求还钱,法院判决担保人败诉。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但担保人只有一套房子,请问这个被执行的概率大吗?
我婚前有一套房,在婚后和老公一起还贷,现已还清贷款。现在想以老公的名义再买一套房,请问算老公的第一套还是第二套房?若算第二套房,我若将婚前的房赠与我父母,我们再买房是否算第一套?听说有的银行认房又认贷,就算我赠与了父母,但银行有还贷记录,还是算第二套,是这样吗?
请问律师,如果知道对方的财产信息,法院是不是执行的很快?谢谢!大概需要多久我才能拿到钱呢?
房子继承,父亲与我按户口分的房,房产证为父亲名,去逝后继母占有房子,法院将房子判给我,我给对方钱,问题是:如对方不搬,可申请强制执行,让对方搬出吗?另外,如对方长期不搬,可申请将给对方应继承部分的房款,按居住时间及房租价值折算,退给我钱吗?多谢!
我有两套房子,因为妻子为人担保被法院保全,(我不知道她担保的事,是她的个人行为)现在已离婚,房子归我家庭存款归前妻,请问我该怎么办,如果法院判决执行,会如何执行,执行哪一套房子?谢谢!!
办理的抵押登记的房屋,抵押人名下只有这一套房,抵押权人能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拍卖吗。有法律依据是什么?
债务人有两套房产,一套已抵押给贷款公司,另一套要抵押给我,如果他不还钱,我起诉后法院能否执行这套抵押给我的房产,是否会因他的一套房产已经抵押给贷款公司 而认定 抵押给我的房产为 唯一住房 而难以执行。请各位律师帮忙解答。 谢谢
有借条,人跑了,他名下有一套铁路小产全房,和一排自建平方(没产权)。我一保全铁路小产全房,申请了执行,可是执行局说不能执行,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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