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按照国家外汇管理政策要求对哪些银行有外汇业务务申请者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2012年)》的通知[失效] - 北大法律信息网 - 北大法宝--中国最早、最大的法律信息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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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2012年)》的通知[失效]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汇综发[2012]47号&
【批准部门】&
【批准日期】&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唯一标志】172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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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篇法规因:失效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2012年)》的通知
(汇综发[2012]47号)
(相关资料:&)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根据2011年5月至今外汇管理规定变动和调整情况,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2012年)》(见附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2012年度依照本通知附件执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以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并依据该修订后的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公平、公正地对辖内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开展考核。
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应尽快转发所辖分支机构,依法合规办理各项外汇业务。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部门反馈。联系电话:010-(综合司),010-(国际收支司),010-(经常项目司),010-(资本项目司),010-(管理检查司)。
  特此通知。
  二一二年四月十二日
附件:(2012年)
主要参考文件依据
业务合规60分
国际收支12分
结售汇等业务办理的合规性
1、办理即期、远期结售汇业务(含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含货币掉期),人民币对外汇期权交易以及其他人民币对外币衍生业务是否经过外汇局审批或备案,是否具备开办结售汇及相关业务的基本条件;2、办理远期结售汇(含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含货币掉期)、人民币对外汇期权交易时是否对客户交易背景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核;3、银行停止经营结售汇业务或者银行经营结售汇业务期间机构名称、营业地址等信息变更是否在规定时间内向外汇局备案;4、是否按照规定办理银行自身收付汇和结售汇业务,如代债务人结售汇是否经过外汇局核准等;5、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外币卡在境内的收单业务;6、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外币代兑机构备案,是否按照相关规定设置个人本外币兑换统一标识,对授权外币代兑机构的管理是否到位;7、是否按规定办理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有关业务;8、银行与议定客户(如大额客户、重点客户等)的美元实际结算汇价是否存在超出牌价浮动幅度的情况;9、银行对客户美元挂牌汇价是否符合浮动幅度管理规定;10、银行是否按规定开办代理境外分支机构开户见证业务。
1、银行开办即期、远期结售汇业务(含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含货币掉期),人民币对外汇期权交易以及其他人民币对外币衍生业务未按规定到外汇局办理审批或备案,每发现1次扣3分;2、办理结售汇及相关业务所需的基本条件不具备的,每发现1次扣1.5分;3、银行为客户办理远期结售汇(含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含货币掉期)、人民币对外汇期权交易时未进行真实性审核的,每发现1次扣1.5分;4、银行停止经营结售汇业务或者银行经营结售汇业务期间机构名称、营业地址等信息发生变更但未及时办理备案的,每发现1次扣0.2分;5、银行未按规定办理银行自身收付汇和结售汇业务审批的,每发现1次扣1.5分;6、未按规定办理外币卡在境内收单业务的,每发现一次扣1分;7、银行未按规定办理外币代兑机构备案的,每发现1次扣1分;8、银行没有按照相关规定设置个人本外币兑换统一标识的,每发现1次扣1分;9、银行未对外币代兑机构尽到相关管理职责的,每发现一次扣1分;10、银行未按规定办理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业务的,每发现一次扣1分;11、银行对客户美元挂牌汇价不符合浮动幅度管理规定的,每发现1次扣0.1分;12、银行与议定客户美元实际结算汇价超出浮动幅度管理规定的,每发现1次扣0.2分;13、银行未按规定开办代理境外分支机构开户见证业务的,每发现1次扣1分。
1、《》(国务院令号)第二十四、第2、《》(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4号)3、《》(汇发[2007]20号)4、《》(银发[号)5、《》(汇发[2006]52号)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银行自身结售汇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1]23号)7、《》(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6号)8、《》(汇发[2007]48号)9、《》(汇发[2008]24号)10、《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个人本外币兑换统一标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70号)11、《》(汇发[2010]53号)12、《》(汇发[2009]29号)13、《》(银发[号)14、《》(银发[ 号)1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完善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的公告》([2006]第1号)1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扩大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人民币兑美元交易价浮动幅度的公告》(日公告)1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汇价和外汇指定银行挂牌汇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号)18、《》(汇发[2010]62号)19、《》(汇发[2011]3号)
20、《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人民币对外汇期权交易有关问题的通
主要参考文件依据
      知》(汇发[2011]8号) 21、《》(汇复[号) 22、《》(汇复[号) 23、《》(汇发[2011]42号)
  经常项目23分
货物贸易购付汇及收结汇业务办理的合规性
1、是否按规定审核进口购付汇和收结汇相关单证; 2、进口付汇是否按照规定签注相应单证; 3、出口收汇是否按规定进入出口收汇待核查账户并在企业相应出口可收汇额内办理结汇或划出资金手续; 4、出口收汇是否按规定对出口电子数据进行联网核查并核注收汇额度; 5、是否打印、留存相关单证; 6、是否配合外汇局进行事后核查工作; 7、保税监管区域内企业货物贸易购付汇及收结汇,是否按规定签注相应单证,结售汇业务是否按规定在相应登记证明中标注、是否按规定督促企业提交单证,并报告外汇局。
第1、2、3、4、6项每笔扣0.1分,第5、7项每笔扣0.04分。
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汇发[2003]91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和〈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号) 3、《》(汇发[2005]73号) 4、《》(汇发[2006]57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汇发[2007]52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的通知》(汇综发[号) 7、《国家外汇管理局、商务部、的通知》(汇发[2008]29号) 8、《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的通知》(汇综发[号) 9、《》(汇发[2010]57号) 10、《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修订的通知》(汇发[2010]61号)
服务贸易、经常转移、收益外汇业务真实性审核情况
1、是否按规定审核相应单证; 2、是否按规定在相关登记证明或单据上进行签注; 3、是否按规定留存相应单证; 4、是否配合外汇局做好事后核查工作等; 5、是否及时向外汇局报告异常、可疑线索。
第1、4、5项每笔扣0.1分,第2、3项每笔扣0.04分。
1、《》([96]汇管函字第209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非贸易售付汇及境内居民个人外汇收支管理操作规程 (试行)〉的通知》(汇发[2002]29号) 3、《》(汇发[2004]62号) 4、《》(汇发[2003]35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 》(汇发[2008]64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 》(汇发[2009]52号) 7、《》(汇发[2001]58号) 8、《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号)
主要参考文件依据
      9、《》(国税发[号) 10、《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2000]9号) 11、《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号) 12、《》([98]汇管函字第092号) 13、《》(汇发[2002]34号) 14、《》(汇发[号) 15、《》(汇发[2002]84号) 16、《》(汇发[2001]3号) 17、《》(汇发[2002]31号) 1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旅行社组织内地居民赴香港、澳门旅游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汇发[号) 19、《》(汇发[2002]55号) 20、《》(汇发[1998]29号) 21、《》(汇发[号) 22、《国家外汇管理局 的通知》(汇发[2001]49号) 23、《》(汇发[2006]16号) 24、《》(汇综发[2006]73号) 25、《》(汇发[2004]15号) 26、《》(汇发[2009]63号) 27、《》(汇综复[号)
办理保险公司项下外汇收支的合规性情况
1、是否按规定审核相应单证; 2、是否按规定留存相应单证; 3、是否根据外汇局审批内容办理有关结汇、售汇业务等; 4、是否配合外汇局进行事后核查工作。
第1、3、4项每笔扣0.1分,第2项每笔扣0.04分。
1、《国家外汇管理局 》(汇发[2002]95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汇发[号) 3、《》(汇发[2002]85号) 4、《》(汇发[号)
主要参考文件依据
      5、《》(汇发[2004]85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保险公司外汇同业拆借操作办法〉有关问题的批复》(汇复[2004]93号) 7、《》(汇发[2004]29号) 8、《》(汇发[2006]23号)
银行办理个人外汇业务的合规性
1、银行是否对个人外汇收支、结售汇、外汇账户、外币现钞等各项外汇业务实施有效管理,严格按照政策规定进行个人外汇业务的真实性审核; 2、是否按规定留存相关证明材料备查; 3、是否配合外汇局进行事后核查工作; 4、是否经批准合规开办各项个人外汇业务; 5、是否存在违规开办电子银行个人外汇业务的情况; 6、是否存在违规与汇款机构、电子商务平台、支付机构等合作开办个人外汇业务的情况; 7、是否存在银行协助客户违规办理个人外汇业务的情况; 8、银行是否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工作人员对个人外汇政策的准确理解和掌握,保证业务开展的合规性; 9、银行是否对异常、可疑业务具有敏感性,及时将发现问题报告外汇局,并进行有效处理; 10、银行是否按规定接入系统,并按业务流程通过系统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 11、是否使用具有业务权限的银行代码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 12、是否未经许可擅自脱机操作。
第1、2、9项每笔扣0.04分;第3项每次扣0.1分;第4、5、6、10项每次扣3分;第7、8、11、12项每次扣1分。
1、《》(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汇发[2007]1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 的通知》(汇发[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汇发[2004]21号) 5、《》(汇综发[2007]90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发布的通知》(汇综发[2008]49号) 7、《》(汇发[2009]56号) 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汇发[2011]10号) 9、《》(汇发[2011]41号)
银行办理外汇账户业务的合规性
1、银行是否按照规定开立、变更、关闭外汇账户; 2、是否存在串用账户或超范围使用外汇账户的情况; 3、是否配合外汇局进行事后核查工作; 4、规定应通过账户办理的业务,是否通过外汇账户办理并按规定报送相关数据;
第1、2、4、5项每笔扣0.04分,第3项每次扣0.1分。
1、《》(汇发[2007]49号) 2、《》(汇综发[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下发的通知》(汇综发[2006]32号) 4、《》(汇发[2006]19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调整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政策
主要参考文件依据
    5、银行是否将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外汇局。
 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87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的通知》(汇综发[号) 7、《外汇账户信息交互平台用户使用手册(金融机构版v2.0)》;《外汇账户信息交互平台业务操作流程(银行)》 8、《》(汇发[2007]52号)
  资本项目25分
直接投资项下账户开立与变更
1、账户开立、变更是否经外汇局核准或登记; 2、账户性质、收支范围、使用期限是否符合外汇局审批或登记要素; 3、账户开立、变更、注销等数据备案是否准确、及时。
1、擅自开户、变更账户每笔扣1分; 2、开户、变更账户不符合要求每笔扣0.2分; 3、销户不符合要求每笔扣0.1分; 4、数据备案不准确或不及时每笔扣0.1分。
1、《》(国务院令号) 2、《》(银发[1997]46号) 3、《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0号) 4、《》(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及其《实施细则》(汇发[2007]1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下发的通知》(汇发[号)
直接投资项下资金账户收支
1、资本金(含转股收汇资金)结汇是否符合支付结汇制的要求; 2、外汇资金入账是否符合要求,转股资金是否进行挂账处理或经核准、登记入账; 3、其他项下资金账户结汇是否经外汇局核准或登记; 4、非居民境内购买商品房结汇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5、清算、转股、先行回收投资、非居民转让境内商品房所得资金购汇汇出等购付汇的资金支出是否经外汇局核准或登记; 6、上述核准业务以及资本金结汇、非居民购买境内商品房结汇、利润汇出等数据备案是否准确、及时; 7、跨境直接投资人民币业务是否及时逐笔备案。
1、资本金(含转股收汇资金)结汇不符合规定每笔扣2分; 2、未经核准或登记办理入账、购付汇或结汇业务(非资本金)每笔扣1分; 3、未按核准或登记要求办理入账、购付汇或结汇(非资本金)每笔扣0.2分; 4、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资金收付未及时逐笔备案,每笔扣0.2分; 5、各类数据备案不准确、不及时每笔扣0.2分。
1、《》(国务院令号) 2、《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0号) 3、《》(银发[号) 4、《》(汇发[2004]42号) 5、《》(汇发[2002]59号) 6、《》(汇发[号) 7、《》(汇综发[号) 8、》(建住房[号) 9、《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下发的通知》(汇综发[2007]3号) 10、《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下发的通知》(汇发[号) 11、《》(汇综发[2011]38号) 12、《》(汇发[2011]45号) 13、《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汇综发[2011]88号)
1、是否按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要求汇出境外投资款;
2、是否经核准或登记汇出境外投资前
1、每汇错一笔境外投资扣0.5分; 2、2-3项未经核准或登记办理每笔扣1分,未按核准或登记要求办理每笔扣0.5分;
1、《》(国务院令号) 2、《》(汇发[2009]30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规范跨境人民币资本项目业务
主要参考文件依据
    期费用; 3、是否经核准或登记将境外减资、转股、清算所得等调回境内入账; 4、1-3项数据是否准确及时备案; 5、境外投资收益汇回或结汇是否准确及时备案; 6、跨境人民币境外投资是否准确及时备案。
3、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收付未及时逐笔备案,每笔扣0.2分; 4、数据备案不准确或不及时每笔扣0.2分。
操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11]38号)
   1.5分
1、是否经核准或登记汇出、汇入境外放款资金并准确及时备案; 2、境外放款专户的开立、注销以及该账户的资金流入、流出是否符合相关要求以及数据备案是否准确及时。
1、未经核准或登记汇出、汇入境外放款资金每笔扣1分; 2、未按核准要求汇出、汇入资金每笔扣0.5分; 3、境外放款专户的开立、注销以及该账户的资金流入、流出处理不符合相关规定,每笔扣0.2分; 4、数据备案不准确或不及时每笔扣0.2分。
1、《》(国务院令号) 2、《》(汇发[号) 3、《》(汇发[2009]24号) 4、《》(汇综发[2011]38号)
外债账户开立和变更
1、外债账户开立是否经外汇局核准; 2、外债开户、账户变更、关闭是否经外汇局核准。
1、未经核准擅自开户、变更账户每笔扣1分; 2、开户不符合要求每笔扣0.2分; 3、变更账户及销户不符合要求每笔扣0.2分。
1、《》(国务院2008年第532号令) 2、《》(银发[号) 3、《》(1987年)及其实施细则([97]汇政发字06号) 4、《外债转贷款登记管理办法》(银发[1997]46号)
外债账户收支
1、每笔登记的外债合同是否对应一个外债账户; 2、外债资金是否已存入所对应的外债账户;是否存在超额入账; 3、企业外债资金结汇以及还本付息是否经外汇局核准; 4、外债资金使用(包括外债结汇和对外直接支付)是否符合合同规定用途;是否遵行外债账户资金不得用于借款企业质押人民币贷款等规定; 5、企业外债保值业务外汇收支是否经外汇局核准。
1、企业多个外债账户出现混用扣0.2分; 2、入错账户或超额入账每笔扣0.2分; 3、外债资金结汇或还本付息未经核准每笔扣1分; 4、外债资金使用不符合合同规定用途扣0.5分;外债资金结汇后偿还人民币债务扣0.5分;违规办理外债质押人民币贷款扣1分; 5、外债保值业务外汇收支未经核准每笔扣0.5分。
1、《》(国务院2008年第532号令) 2、《结汇、售汇、付汇管理规定》(银发[号) 3、《》(汇发[2004]42号) 4、《》(1987年)及其实施细则([97]汇政发字06号) 5、《》(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外汇管理局令第28号) 6、《》(汇政发字[1997]第6号)
境内贷款项下的境外担保管理
1、境内贷款项下接受境外担保是否按时办理或有负债登记及报备手续; 2、是否擅自将担保履约资金结汇; 3、担保履约后,是否在未办理外债登记情况下擅自为被担保人办理对外还本付息。
1、未能按时报备每笔扣0.2分; 2、擅自将担保履约资金结汇每笔扣0.5分; 3、擅自为被担保人办理对外还本付息每笔扣1分。
1、《》(汇发[2005]4号) 2、《》(汇发[2005]26号) 3、《》(汇发[2005]74号) 4、《》(汇综发[2011]38号)
境内银行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
1、是否定期登记并及时准确报送报表; 2、是否提供不符合条件的担保; 3、融资性对外担保余额是否控制在指标之内。
1、提供不符合条件担保的,每笔扣0.5分; 2、融资性对外担保超余额的,在2分内按超标率扣分。 超标率扣分公式(数值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1位,取值范围为0.1-1):(担保余额-担保指标)/担保指标
1、《》(汇发[2005]61号) 2、《》(汇综发[2011]38号)
主要参考文件依据
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含保险公司)开立外汇资本金账户、账户收支及结售汇
1、账户开立是否符合外汇局要求(外资参股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立账户是否经过外汇局核准;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立账户是否按要求提供外汇局规定的相关资料); 2、账户性质、收支范围是否符合外汇局规定; 3、是否在额度内入账; 4、是否按照外汇局开具的核准件办理结售汇。
1、开户不符合要求每笔扣0.2分,变更或销户不符合要求每错1笔扣0.1分; 2、结售汇每错1笔扣0.5分; 3、入账每错1笔扣0.1分。 
1、《》(国家外汇管理局日) 2、《》(汇发[2003]44号) 3、《》(银发[1997]46号) 4、《》(汇发[2004]72号)
居民个人资本项下账户开立、外汇收支及结售汇
1、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认股期权计划等所涉及外汇收入汇回,是否统一向外汇局申请核准后,开立境内专用账户,再结汇或划入个人储蓄账户; 2、账户性质、收支范围是否符合外汇局规定; 3、是否在额度内入账; 4、B股收益结汇是否符合外汇局规定。
1、开户不符合要求每笔扣0.2分,变更或销户不符合要求每错1笔扣0.1分; 2、结售汇每错1笔扣0.5分; 3、入账每错1笔扣0.1分。
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汇发[2007]1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的通知》(汇综发[2007]78号) 3、《》(汇复[号)
数据质量30分
国际收支21分
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
是否及时、准确、完整的上报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信息
(一)准确性(11分) 1、考核项目 (1)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单中基础信息和申报信息的填报错误和填报内容不全或不匹配,具体包括:交易编码、交易附言、收/付款币种和金额(包括现汇金额、结/购汇金额和其他金额)、收/付款人名称、个人身份证件号码、收/付款账号、对方收/付款人名称、常驻国家(地区)名称及代码、申报日期、结算方式等各项信息; (2)单位基本情况表要素填报错误和填报内容不全或不匹配,具体包括: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名称、经济类型、行业属性、常驻国家(地区)、是否为特殊经济区企业、外方投资者国别、住所/营业场所、所属外汇局等。 2、计分标准: (1)设定全辖平均差错率的银行为80分,差错率为0的银行为100分,差错率最高的银行为60分,则得出以下公式: 差错级差1(差错率平均差错率)=20/(最高差错率-平均差错率) 如差错率平均差错率,则银行得分=80+(平均差错率-该行差错率) ×差错级差2 银行该项扣分=(100-银行得分)/100×11 (差错率为0的银行不扣分,差错率最高的银行扣4.4分) 银行该项最终得分=11-银行该项扣分(具体解释见说明)
(2)在上述计分的基础上,对核查中发现单笔货物贸易项
1、《》(国务院令号) 2、《》(1995年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第2号令) 3、《》(汇发[2003]21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的通知》(汇综发[号) 5、《》(汇综发[2010]50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汇发[2010]22号) 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汇发[2011]1号) 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汇发[2011]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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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等规章的通知《银行外汇业务管理规定》 [97]汇政发字第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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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
颁布日期:& 发文文号:汇发[2015]13号& 发布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
汇发[2015]13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进一步深化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改革,促进和便利企业跨境投资资金运作,规范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业务,提升管理效率,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在总结前期部分地区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在全国范围内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境内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核准和境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核准两项行政审批事项
改由银行按照本通知及所附《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见附件)直接审核办理境内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和境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以下合称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通过银行对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实施间接监管。
(一)本通知实施后,已经取得外汇局金融机构标识码且在所在地外汇局开通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的银行可直接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为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境外投资企业的境内投资主体(以下简称相关市场主体)办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
(二)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在所在地外汇局的指导下开展直接投资外汇登记等相关业务,并在权限范围内履行审核、统计监测和报备责任。
(三)相关市场主体可自行选择注册地银行办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完成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后,方可办理后续直接投资相关账户开立、资金汇兑等业务(含利润、红利汇出或汇回)。
二、简化部分直接投资外汇业务办理手续
(一)简化境内直接投资项下外国投资者出资确认登记管理。取消境内直接投资项下外国投资者非货币出资确认登记和外国投资者收购中方股权出资确认登记。将外国投资者货币出资确认登记调整为境内直接投资货币出资入账登记,外国投资者以货币形式(含跨境现汇和人民币)出资的,由开户银行在收到相关资本金款项后直接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办理境内直接投资货币出资入账登记,办理入账登记后的资本金方可使用。
(二)取消境外再投资外汇备案。境内投资主体设立或控制的境外企业在境外再投资设立或控制新的境外企业无需办理外汇备案手续。
(三)取消直接投资外汇年检,改为实行存量权益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应于每年9月30日(含)前,自行或委托会计师事务所、银行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报送上年末境内直接投资和(或)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以下合称直接投资存量权益)数据。
对于未按前款规定办理的相关市场主体,外汇局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对其进行业务管控,银行不得为其办理资本项下外汇业务。在按要求补报并向外汇局出具说明函说明合理理由后,外汇局取消业务管控,对涉嫌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参加外汇局直接投资存量权益抽样调查的外商投资企业等相关市场主体应按照直接投资存量权益抽样调查制度要求,按季度向注册地外汇局报送相关信息。
三、银行应提高办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的合规意识
(一)银行应制定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并留存备查。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操作规程,包括业务受理、材料合规性和真实性审核等业务流程和操作标准;
2、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风险管理制度,包括合规性风险审查、经办复核和分级审核制度等;
3、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统计报告制度,包括数据采集渠道和操作程序等。
(二)银行自行对已经取得外汇局金融机构标识码的分支机构开展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进行业务准入管理。
(三)银行应严格按照本通知及所附《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的要求,认真履行真实性审核义务,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办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并应完整保存相关登记资料备查。
(四)银行在办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过程中,如遇规定不明确、数据不准确或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及时向相关市场主体注册地外汇局反馈。
四、外汇局应强化对银行的培训指导和事后监管
(一)外汇局应加强对银行的培训指导和事后监管,及时掌握其直接投资外汇业务办理和相关数据、报表及其它资料报送情况,对银行办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合规性及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开展事后核查和检查,全面了解银行办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的情况,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上报,对违规问题要及时纠正、处理。
(二)银行未按规定要求履行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审核、统计、报告责任的,外汇局除按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对其处罚外,还可暂停该银行办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对违规情节特别严重或暂停期内未能进行有效整改的,外汇局可停止该银行办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
本通知自2015年6月1日起实施。本通知实施后,之前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试点地区继续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6号)等有关规定实行意愿结汇政策。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各中资银行接到通知后,应及时转发所辖各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反映。
附件: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5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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