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我们老板办了好多银行卡,有自己的也有别人的,每张卡上都支付宝余额转入银行卡2000元,然后经常刷pos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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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在网上看到有个兼职是帮别人代办银行卡,就是他把他身份证给我然后我去帮他办1张工商银行的卡
浙江&07-29 09:04&&悬赏 0&&发布者:ask201…… & 回答:(0)
律师您好,在网上看到有个兼职是帮别人代办银行卡,就是他把他身份证给我然后我去帮他办1张工商银行的卡。他给我报酬。我想问这样做如果出事了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会有什么风险?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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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气:13041原标题:买卖银行卡多用于诈骗洗钱 卡贩称在银行有路子
  “长期销售各大银行卡、全新开户无交易记录,带储蓄卡、身份证、网银U盾、手机卡、开户单,可用于转账、汇款、洗钱、送礼、逃税、贿赂。”如此明目张胆的广告,不时出现在网站、QQ和微信角落里。尽管各大银行都在整治银行卡非法买卖,但这种行为并未完全绝迹。
  5月26日,男子彭亮因低价从网上购得一批旧身份证,再找人冒充身份证“主人”,到银行办出若干银行卡,最后以“身份证十银行卡”打包的形式在网上高价兜售,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及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山东省青岛市中级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4万元。
  明码标价的银行卡买卖
  今年5月底,江苏省南通市公安局破获了一起公安部督办的特大妨害信用卡管理案。这一犯罪团伙打造了一条完整的非法买卖银行卡利益链,对外出售的银行卡多达千余张,而且大都流向广西、湖南以及云南等通信网络诈骗或贩毒高发地区。
  在这条利益链中,分为办卡、收卡和卖卡三个环节。办卡的被称为“业务员”,负责冒用他人身份办理银行卡,每办理一个“银行卡套餐”可以获得100元的报酬。“银行卡套餐”包括银行卡、他人身份证、手机卡、U盾以及开户申请单等。对于一名最普通的业务员来说,一天至少能办4张银行卡,名副其实的“活儿轻松,来钱快”。
  发放报酬的人被称为“领队”,他们负责招募并培训“业务员”,收集并囤积“银行卡套餐”,并在接到来自“卖卡人”的订单后,将“银行卡套餐”发放给他们。而“卖卡人”则负责通过QQ、论坛等网络途径散布买卖银行卡的信息,等待买家上门,“银行卡套餐”价格在600元至1200元之间不等。
  尽管各大银行和有关部门都在打击网上非法买卖银行卡,但这种买卖并没有停止,而是转入更为隐蔽的地方。记者在百度输入“收购银行卡”等关键词后,很难直接找到买卖银行卡的网站,但记者通过在QQ里搜索“借记卡”“银行卡”等字样,还是发现了数百个标注为“售借记卡,加QQ号,安全”字样的QQ群,其中,QQ群人数上千的不在少数。从QQ群注明的地点来看,几乎遍布了全国各个省份。
  记者按照QQ群活跃度排名,选择了一个活跃度最高的群,以买家身份申请进入,通过验证在群里表达购买要求后,一个网名为“卡三”的QQ账户联系了记者。他表示,他手里的“产品”有两种,分别是普通卡和全套卡,普通卡指的是仅为借记卡,无论要哪家银行的,均为一套350元;而全套卡则包括身份证、银行卡、开户单、U盾和手机卡,一套500元到700元不等,其中建设银行的700元,中信银行的550元,兴业银行的500元,购买人还可以任意选择开户卡主的性别和开户地。
  记者选择了一套普通卡要求购买,对方随即发来一条支付链接,点开后发现是一家名称为乱码的店铺,里面只有手机内存卡这一件商品,只要按价格拍下商品并付款后,对方即可用快递发货。
  银行卡来源“五花八门”
  这些被非法买卖的银行卡究竟从何而来?据了解,一是通过获取遗失或被盗的公民个人信息和身份证件,前往银行办理银行卡;二是以每张几十元到几百元不等的价格收购他人闲置不用的银行卡;三是通过银行内部工作人员,盗用客户信息办理银行卡。其中最为常见的,是用捡来的身份证办理银行卡。2013年3月,22岁的湖北人伍智从深圳来到北京打工,某一天在路上捡到一张名为余星的身份证,并将其一直存放在住处。后来,伍智无意间在网上看到了收购银行卡的相关信息,便决定用余星的身份证办理银行卡获利。在近一年的时间里,伍智先后办理了7张银行卡,其中工行2张,农行2张,建行3张,然后通过网络以每张70元的价格卖掉了5张。目前伍智已被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有些卡贩子,则不会去依靠“捡身份证办卡”这种需要运气的方式“囤货”。对于搜集他人身份信息,他们有更加“专业”的方式,比如向一些违法企业购买。今年4月,深圳警方捣毁了一家专门卖身份证的公司。这家公司的老板每隔两三个月,便前往人流密集区以每张40元至50元的价格,向环卫工人收购他人遗失的身份证,然后以每张100元以上的价格出售。
  直接低成本购买银行卡则是另一种常见的方式。有卡贩子向记者表示:“我们有很多卡都是从农村收来的,以前监管不严的时候,我们经常会去农民工聚集的地方,找他们借身份证到银行开户办卡,每次给几十块钱。他们风险意识不强,为了挣点钱也愿意。”
  而有的卡贩子则直接表示在银行内部“有路子”,当记者询问“卡三”银行卡来源是否可靠时,“卡三”告诉记者,完全不用担心银行卡的真伪问题,他从银行内部拿卡,办出来的卡绝对是真的。不过,也有别的卡贩子向记者透露,从前他们确实从银行内部员工手里拿过不少卡,但现在央行正在整治银行卡网上非法买卖,压力比较大,很多原来的关系都不好用了,他们害怕自己被查出来吃上官司。
  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检察官石林山表示,现在有的人也会用自己的身份证到银行办卡,然后把自己的银行卡和身份证一起卖出,再以身份证遗失为借口,重新申领新的身份证,再办卡出售,如此循环来获利。这种情况是否构成犯罪,目前争议比较大。
  多用于诈骗、刷单、洗钱
  普通人在银行办理一张银行卡,只需要10元或20元,为何却有人愿意购买网上高价销售的他人银行卡呢?事实上,从为网店炒信到为企业逃税,再到受贿、洗钱,购买别人的银行卡使用,基本上都有些“特殊需求”。
  2014年5月,江苏扬州警方抓获了6名可疑人员,被抓获时,6人每人手中都攥着一摞居民身份证。经调查,他们是从网上购买了这批身份证,每张70元,并利用这些身份证先后办理了100多张银行卡,专门用于给网店刷信誉。实际上,网店店主正在成为当下购买银行卡的一大主力军。
  另外,以他人姓名开设的银行账户不仅为网络电商提供了便利,也为实体企业撑起了逃税的“保护伞”。多名卡贩子称,每个月都有许多中小企业主购买银行卡,这些人是想通过多开账户的方式,将原本一个账户的钱分到几个匿名账户,以达到逃税的目的。
  当然,在这张“保护伞”下的不仅仅是“逃税”,行贿受贿、诈骗洗钱等一系列与经济活动有关的犯罪行为都在“保护伞”撑开的阴影中找到了藏身之地。“以行贿受贿为例,假设官员在收受贿赂后将钱款存于自己的账目之下,突然增加的巨额款项会大大增加他暴露的风险,而规避的办法有很多,比如存海外账户、只接受现金贿赂等,但最方便的办法就是将钱存在用其他人姓名开办的卡上,这样还能让行受贿双方均实现&匿名&。”北京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靖怡告诉记者,使用他人银行卡给此类犯罪大开方便之门。
  诈骗犯则是购买银行卡的另一个“大客户”,比如诈骗后,负责收款的银行卡都是买来的,骗来的钱打到卡上再转走。“尤其是目前比较高发的电信诈骗活动,犯罪分子就是利用购买来的银行卡转账、提现。他们先以短信群发器给受骗者发短信,让其将资金打入指定的银行卡内。”石林山说,由于是购买的银行卡,即使警方历尽各种辛苦,追查到银行卡账户,也很难查到犯罪分子的真实身份。这些被交易的银行卡账户,却成为犯罪分子的“护身符”。也正因为如此,虽然网上出售银行卡,看似交易金额并不大,但引发的社会危害却相当大。
  今年3月底,南京某企业会计王然收到老板的一条微信,询问卡上还有多少钱,王然告诉对方还剩96万元。之后,老板又发来另一条消息,“上午将96万块打至某账户,现在开会,不方便说话”。由于此前老板也常如此安排工作,王然并没怀疑,直到下午跟老板确认时,老板却称并没有此事,王然才发现遇到骗子了。
  接到报案的南京雨花台公安分局立刻调查,发现这96万被汇到了47个银行账户上,这些账户户主不少是大学生。原来,大学生李峰和其两个同学当时为了兼职赚钱,在他人的带领下去银行办理了多张银行卡,并开通U盾、网银和手机银行。之后,这些卡被人出卖。
  网上买卖银行卡背后的法律风险
  网上银行卡热卖的背后,不仅有不法分子为逃避法律制裁的市场需求,也存在催生其“繁荣”的土壤。中国工商银行工作人员杨珊告诉记者,自己每天工作中要经手200多张银行卡,其中大部分业务是办理新银行卡。一方面,办理时客户本人相貌和身份证上的确会有不同,尤其是身份证有效期长达十年,时常会出现辨认核验困难,如果实在不能确定是同一个人,按照规定会要求客户出具其他辅助资料,比如驾照、工作证等。另一方面,现在的身份证能补办挂失却并不注销,如果有人持已被挂失的身份证去银行办卡,银行是无法确定这张身份证是否有挂失信息的,这也给利用他人身份证办卡创造了条件。
  而相较工作人员的疏于核验,威胁更大的是银行“内鬼”作祟。仅从规定而言,银行的办卡审核程序还是比较严格的,但具体执行效果受人为因素的影响比较大。记者在调查中发现,不少卡贩声称“银行内部有人”,这说明银行员工有可能参与其中。而实际上,在公安机关近年来破获的网络银行卡非法买卖案件中,确实存在多起银行内部工作人员涉案的情况。
  银行卡热卖背后,往往隐藏着巨大的法律风险。“出售银行卡属于网络售卡利益链上游的行为,其目的都是为了获利,都是以一两百元出售一张,并且基本不知道对方购买的目的。这些银行卡一般是通过QQ群或是网上广告销售,有可能被收卡人用来从事非法活动,比如洗钱、逃税、诈骗、送礼和开店刷信用等行为”,在石林山看来,一旦所售银行卡出现信用问题,公安机关最终都会追溯到原户主,导致户主的个人信用受损,甚至承担连带责任,尤其当贩卖信用卡的人明知道对方目的是用于诈骗或洗钱时,就有可能构成共犯。
  “不论买卡还是卖卡,都是违法违规行为。我国目前实行银行卡实名制,不论持卡人自己出卖还是卡贩子倒卖,其主要目的都是将银行卡提供给他人冒用,与银行卡不慎遗失或被窃取完全不同。”李靖怡表示。根据刑法第177条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出售、购买银行卡,不管是以虚假身份办理,或者用他人身份证骗领、购买信用卡都是构成妨碍信用卡管理罪,都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遏制银行卡非法买卖
  “打击银行卡非法买卖最关键的是要遏制银行卡的源头”,李靖怡告诉记者,每一个身份证都能产生大量的银行卡,所以,每个公民都应该提高警惕,保护好个人隐私,防止个人信息被不法分子盗用,更不能为贪图小利出售自己闲置的银行卡。
  “每个持卡人在使用银行卡过程中,都应多加防范。”杨珊也认为,首先要保管好身份证、银行卡、网银U盾等账户存取工具,保护好登录账号和密码等个人信息,对于废卡,应及时销户,并将卡片磁条毁损,不随意丢弃。其次,不出借、出售个人银行卡、身份证和网银U盾等账户存取工具。最后,如果发现买卖银行卡和身份证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不过,也有专家认为,当前,泄露个人信息的风险无处不在,依靠个人努力来规避网上非法买卖行为远远不够,更多的是需要央行、银监会、银行和公安部门等单位共同作为,对于已经发生的违法行为加以制裁,对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尽最大可能加以遏制。
  2014年12月至今,为遏制和打击网上非法买卖银行卡的违法犯罪行为,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工商总局、银监会等开展了联合整治银行卡网上非法买卖专项行动。从各地整治的结果来看,效果不错。
  “从长远来看,必须堵上银行在运营管理过程中的漏洞。”李靖怡表示,一些人盗用他人身份证也可以顺利办理银行卡的现象表明,银行对于“人证一致性”的审查不严格,也暴露了一些银行工作人员片面追求办卡数量而疏于核验的心态。
  同时,李靖怡认为,公安机关应建立更加严格的身份证办理、使用、作废的制度,杜绝新老身份证可同时使用的现象,减少利用他人遗失身份证办理银行卡后出售的可能。还应该尽快完善身份证信息管理系统,通过推进身份证植入指纹信息工作,提高身份证的识别度,解决二代身份证挂失后信息无法注销的问题。
  事实上,银行卡非法买卖“灰色利益链”延伸长、涉及广、侦破难度大,依靠单一部门的努力已经很难对这条利益链进行全面打击,因此需要公安机关和银行监管部门联合起来形成合力,对于这条利益链的每一个环节进行“围剿”,才能从根本上遏制其日益猖獗的势头。 (文中涉案当事人为化名)(刘亚 金鸿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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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贿赂案外币多、银行卡多 曾有秘书收钱超过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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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行贿的价码越来越高,山西查处的贿赂案件,曾出现两个特点,一外币量大;二银行卡多。
原标题:中国行贿人 编者按/以&情报圈&刺探官员喜好,以外币、银行卡&行礼&,花样出击的中国行贿人,在反腐热潮中不断被曝光,但无论是徐明还是诸多国企领导,均未见其受罚情况&&被查办总人数递增同时,观察人士却指出,个案中大量行贿人并未被严厉追责。这与查办案操作难度有关,与不得不进行的&截断&有关,也与过往&重受贿轻行贿&的观念有关,更深层则指向文化和权利氛围。 一线调查 &刑九&前行贿人多被&轻处&县处级成主攻对象 《刑法》修正案(九)的出台,让长期匿于受贿者&光环&之下行贿者的命运,走向前台。多位律师反映,在此前他们接触的案件中不少行贿者,并未被判刑。 《中国经营报》记者注意到,与受贿人被判刑入狱相比,行贿人全身而退的现象,并不罕见。&重受贿轻行贿&的背后是贿赂案取证困难、相配套制度的缺失。 除了较少被追责外,近年来,行贿人&围猎官员&的手段却愈加多样化,这也增加了侦办难度。这些创新着行贿手段的行贿人,往往又是侦办中需要依靠的证人。&许多案件中,办案机关期待行贿人成为证人,这就导致对其行贿行为的追究,可能会被减轻。&有办案机关人员曾撰文称。 观察人士认为,县处级干部或许是中国行贿人的最大&目标群体&,这与这一层级官员权力行使及被监督状态有关。因此,打击行贿,更应从深层制度设计上&预防&。 大多&安然无恙& 在《刑法》修正案(九)之前,受贿人已入狱服刑,但行贿人被追究刑责的却寥寥无几,这在司法实践中并不罕见。如2014年审结的刘铁男一案中,人们至今无法从公开渠道,获得涉案行贿人被追究刑责的信息。同样,在薄熙来案中以证人出现的行贿人徐明,人们无法获知其行贿行为是否被追责。 &我经办的案子,如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原总经理刘志远受贿案,所涉29名行贿人无一追究刑事责任,其中商人五六个,其余皆为下属,绝大多数为中层处级干部。&北京市紫光达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倪泽仁说。 据了解,目前刘志远案所涉行贿官员均在正常工作,有的甚至得到换岗提拔。 &云南铁路局原局长闻清良受贿案,主要是其在山西任职期间,判决认定他曾为6家单位解决铁路运输计划问题,收受财物。闻清良被判死缓,但6家单位的老板无一追究刑责。&倪泽仁表示。 铁道部窝案爆发后,闻清良因受贿2000余万元被判死缓,铁道部运输局原副局长苏顺虎因受贿2400万元被判无期。在这两起案件中,有一个共同的行贿人分别向苏顺虎和闻清良行贿85万元和200元万元。 据判决书,2003年至2008年间,苏顺虎利用担任铁道部营运部货运计划处处长、营运部副主任、副局长兼营运部主任期间的职务便利,接受某焦化公司总经理张&1的请托,为该公司提供帮助解决煤炭运输等问题。张&1先后三次给予苏顺虎款物共计折合人民币85.96万元。 闻清良在2005年~2010年五六月间,利用担任太远铁路局总调度长、运输处处长、太原铁路局副局长期间的职务便利,接受曲沃&&焦化公司张&1的请托,为该公司提供帮助解决铁路运输计划等问题,单独或伙同情妇钟某,先后多次收受张&1的款物折合人民币200余万元。 据知情人士透露,判决书中所涉&张&1&系同一人,是福建商人张某某。&铁道部窝案爆发后,张作为证人作证,他自己还在办自己的公司,用自己的煤炭生产线,仍可以招标。&上述知情人表示。 另一位正在办理某市委书记受贿案的律师介绍,该案马上就进入审判阶段,行贿人有谁、额度多少等信息均已确认,但是给该书记行贿的公安局长、区委书记、县委书记均仍在职工作。 &因为行贿所得到的实际利益或者收益,按照法律规定是要没收的。但不追究行贿人,这一部分就没办法收缴了。&倪泽仁表示。 于是,不知深层缘由的公众,看到行贿人最终被&轻处&,往往就此释放负面评价,甚至猜疑四起。但事实上,这背后确有可值得讨论的根由,涉及法规,更涉及真相,比如这个所谓的&行贿人&,虽然是一个被索贿的对象,但有巨大立功表现呢? &轻处&背后逻辑 &每一个落马的地市官员背后,都有数十个乃至数百个行贿人;一个央企老总出事,其下属几十个公司部门经理都会因行贿而被协助调查。&一位检察机关的副检察长表示,不仅行贿人数众多,行贿金额也令人瞠目,动辄几十万元、几百万元甚至上千万元。 &中国是个熟人社会、人情社会,再加上我们从计划经济年代走过来,人们形成了&有事找熟人&的观念,而找熟人往往是拿钱开道的。最初是用礼品,礼节性的意思意思,可事情大一些,关乎升官发财的事情,礼品力度就不够,必须拿钱收买了。&上述副检察长表示,民间甚至有&人托人能搬动&的说法,这是行贿人数量惊人的一个基础背景。 &我们查处了一个市委书记,查到直接行贿人有60多人,但实际上潜在的行贿人更多。&一位反贪局局长表示。 该局长表示,首先,查处一个官员,可能牵出数十人乃至上百的行贿人。 &查处了一个县委书记,该县80%的科级干部可能都会牵扯进来,这也给办案带来很大挑战。&该局长告诉本报记者。 &目前来看,经过近两年的反腐推进,不收手顶风上的&老虎&越查越少了,但是下边的&苍蝇&还没有收敛。这些人在受贿的层面里属于第三层面,这个群体也是庞大的县处级。&该局长表示。 查阅那些由查办案单位人士撰写的文章,不难发现,区县级官员往往被认为是&贿赂主要目标&。撰文者往往总结认为,这一现象与该层级官员权力运行状态有关,更与其面对的下属、商企业数量有关。 &实际上受贿案件查处成功,是行贿人配合的结果。行受贿双方往往一对一进行,检方很难拿到证据。如果行贿人不配合,对受贿罪的指控就很难落实。&倪泽仁表示,配合的同时相对应的则是有可能从轻处理。 出于各种综合的考虑,一旦检察机关有要求,行贿人基本都会选择配合。 京师律师事务所刑辩律师许浩介绍,司法实践中,大多数行贿者都会主动交代行贿行为,以求从轻判刑或缓刑。 &一个官员被提起公诉后,其身后总有几个甚至几十个买官的官员和逐利的商人协助指控,正是在这个程序中,这些行贿的官员、商人,完成了从一个行贿人到污点证人的华丽转身。&倪泽仁表示。 &围猎官员&情报圈 在变成&污点证人&之前,行贿人对&官员围猎&的手段却在与时俱进、花样翻新着,这给侦办带来了很大难度。 &说到&围猎官员&,当以山西最为典型。&一位纪委工作人员丁甲(化名)表示,如何接近、控制并俘获官员,是山西老板们在圈子里公开交流的话题,老板们的朋友圈就是与官员有关的&情报&的流通圈。 &在圈子里刺探并发布和官员相关的信息,山西的老板非常嚣张毫无避讳。&丁甲表示,除此之外,老板们还有自己独特的渠道获取信息,安插&卧底&、买通身边人等手段并不罕见。 记者了解到,除了对官员的个人喜好如洗澡、美女、打牌、收藏、玩车等等悉数掌握之外,对官员家庭成员、外围关系乃至朋友圈的动态也要一一跟进,其信息之准确、更新之迅速令人吃惊。 &姑娘结婚、儿子留学、丈母娘换房、老婆买、情妇生儿子、朋友打官司&&围绕老板们感兴趣的官员的隐秘信息,很快就会被获悉。&丁甲介绍,随之而来的就是老板们对症下药、斟酌药方。 而长期与官员打交道,商人们对官员的观察入木三分,对自己的判断亦充满自信。 &关键是要掌握好送钱的节奏,什么时候送、送多少、怎么送。&一位有多次行贿经历的煤老板表示,&一般的要先请吃饭、再送礼物,然后是真金白银;而有的甚至接触一次便直接可以判断,给50万能收,直接拿钱砸,根本不必做其他试探性的举动。& 随着行贿的价码越来越高,山西查处的贿赂案件,曾出现两个特点,一外币量大;二银行卡多。 &地市级别的案子,查处出的外币量惊人。&丁甲表示,用外币行贿,主要是因为拿起来方便。10万元人民币,用欧元一个信封就办妥。送100万元人民币可能需要行李箱,改成送欧元仅需一个手提袋。 而在吕梁地区的老板们则认为,银行卡来得更为简便,因此这种行贿方式也更为普遍。 &大老板们随身带的卡包当中,每一个卡包都装有二三十个卡,其中有银行卡,也有卡。&丁甲介绍,购物卡一般额度都在10万元之内。银行卡则分20万元、30万元、50万元乃至100万元不等,每一张卡的背面都贴有小标签,注明金额和密码,以备老板随时酌情送出。 早前曾被媒体多次曝光的&网上买卖身份证、银行卡&现象,则为行受贿提供了另一种隐秘方式:用他人身份证件办理银行卡,用以贿赂。 行贿者的&账本& 据介绍,小官员给大官员行贿的钱大多是自己的,其成分主要有合法收入、灰色收入以及受贿收入。另有官员向上级行贿,是有老板买单。 而受贿官员的潜在危险除了行贿老板们成为污点证人之外,可能收受的钱物已被行贿人登记在册,账本起获,一目了然。 &山西一李姓老板,喜欢送礼记账,给谁送多少都记下来。&一知情人透露,这位李姓老板过去合作的股东闹翻,该股东即收买李姓老板的司机,将记录上百名官员受贿情况的账本偷出,送到了检察院,该老板现在取保候审状态。 老板在&围猎官员&的过程中,秘书是一个不可或缺的角色,很多时候,秘书是行贿人和官员之间的总联络人。 &山西一市委书记落马之后,其秘书也随之被抓。经调查,很多书记没有收受过的贿款,均被秘书中间窝藏了。而且经查,此秘书收的钱竟比书记还多。&前述纪委工作人员表示。 据介绍,在查处的行贿案件当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受贿人不予承认的的款项。 &我办理的一个案子当中,有人送钱是装在药盒子里,外包装盒是同仁堂的药,据行贿人说里边装了50万元。被告人对此不承认,说以为是药转手送给了别人。这50万元贿款因此便未落实。&一位律师表示,有些行贿人放在茶叶盒、烟盒、糕点盒里的贿款,受贿官员或者顺手送人,或者长期未打开,觉得发霉就扔掉,这种事也常见。 值得注意的是,近年出现的一些案件中,行贿者作证称自己遭到索贿,并拿出了相应证据,这成为行贿人被&轻处&的一个重要原因。这样的案例并不鲜见,这也展现了另一种行贿者的形态&&他们并非自愿,却又因种种原因,无法在贿赂发生时主动站出来检举。但由于其被索贿时具有一定的&自保&意识,对索贿的情况进行了证据保存,从而能向司法机关证实索贿情况存在。 保存行贿账本,一方面是被索贿者的一种&自保&,另一方面,也是一些行贿人对受贿对象不&信任&、旨在威胁其就范的行为。这类账本往往会成为查办案时的重要线索。近年一些举报中,这类账本出现的频次并不低,足见行受贿双方之间的&利益链&,并不会轻易变为坚固的&信任链&。 有观察人士撰文指出,&官商&间的&贿赂信任&度,似乎要比&官官&之间更差一些,并指出这一现象源于官场的更为封闭、保守。 国企&贿款&出处 与商人行贿和官员行贿不同,央企国企的下属公司向上级行贿的特点是,其贿金的来源则多为以贪污手段套取的的国有资金。 以中铁电气化局原总经理刘志远受贿案为例。公开的判决书显示,刘志远利用职务便利,接受电化局所属的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邹某甲的请托,为该公司在承接房建工程及邹某甲职务晋升方面提供了帮助,2007年下半年至2010年上半年,其先后13次在北京饭店、办公室、电化局食堂外收受邹某甲等人所给予的人民币310万元、欧元2万元及共存有人民币6万元的银行卡2张。 证人之一邹某甲证实:&现在市场竞争非常激烈,市场就那么大,要有工程一方面要有技术,另一方面还要有领导支持,刘志远是一把手局长,他的支持是最重要的。我们为工程的事多次给他送过钱。& 邹某甲在证言中多次提到&通过建筑公司总会计师吴某乙从公司准备了30万元&&带着公司准备的20万元&向刘志远行贿。 那么,&公司准备&的贿款从何而来? &一般这样的钱都是办公室主任到财务那里打借条,把几十万元钱拿出来,交给领导。领导送完钱回来,会安排办公室主任把那钱处理了。&相关人士告诉《中国经营报》记者,对于做工程的公司来说,处理行贿款的方式很多,比如编一个名单领工资,编一个增加成本的采购,某一项目追加预算,或者弄些正式的发票报销,从账目上根本看不出来。 &下属公司用欺骗的方法或者贪污的手段套取了国有资金,以单位的名义送给上级,或者相关领导以个人的名义送给上级。&倪泽仁表示,但无论以什么名义,大部分都以个人行贿来认定。 &实际的行贿人给公司争取到了工程项目,对他本人来说业绩增加了,用这个钱跟领导搞好关系了,有工程干,发点奖金福利负担不重了。&刘志远案辩方律师倪泽仁表示。 而利用公款行贿,对于个人的利益回报也是立竿见影的,邹某甲在证词中即表明:&我是在刘志远当局长期间当得建筑公司总经理及局集团公司总经理助理的,这都少不了刘志远的关照和支持。& &案件当中的证据都是全的,办公室主任、财务主管,都作为证人作证,借据、凭证、票据等全部核查,所有的贿金和票据全能对上,最终证实,用于行贿款项全部为公款。案卷即达六七十本。&倪泽仁表示。 &以虚假欺骗方式或者贪污手段套取公款后行贿的,按照法律规定应该数罪并罚,属性质非常恶劣的情况。&倪泽仁表示,在贿赂案查处过程当中,央企和国企涉案单位出现大量此类案例,但目前来看,行贿人因此受查处的仍然凤毛麟角。 据了解,我国目前已经建立行贿人档案制度,即由各级检察机关将行贿人情况收集归档,以供查询。但这一档案建立以来,已经收集的人数并未被公布,而根据相关查询办法,这种查询主要针对单位进行,个人想要查询则较为困难。此外,对于&收集标准&业界有所争论。
[责任编辑:PN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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