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打工,交养老保险有没有卡,有没有失业徐险金

-洛阳市人事人才网
上班族难懂“五险一金” 是否交的越多越吃亏?
加入时间: 8:34:00& & 点击量:3627
上班族难懂“五险一金” 是否交的越多越吃亏?
&&&&& 五险一金到底应该怎么交?
&&&& 交的越多是否到期领的也越多?强制缴纳是否没商量?缴纳者频繁“漂流”是否为本地人“做嫁衣裳”?
&&&& 近日在网络上,有不少网友反映,尽管月月缴纳,但对所谓的“五险一金”知之甚少。记者在人民广场、浦东陆家嘴随机询问了10多名职场白领, 大家对自己个人的五险一金只知道每月交纳,其他都一头雾水。人力专业人士介绍,社保并非理财,一定程度上起着“均贫富”作用,尽管存在一些实施上的瑕疵,但从全局和长远来看并不“亏”。
&&&&& 交的越多是否越吃亏
&&&&&&案例:做低工资 多赚千元
&&&& 刚拿到去年全年收入清单的李琳有点纳闷。她的税前收入是8000元,扣除社保、公积金和个税后每个月拿到6000多元。但公司财务告诉她,公司每个月其实为她支付的费用超过10000元。假设公司愿意为她支付的费用是固定不变的,但随着缴纳基数的不同,最终实际收入竟相差千元以上。
&&&& 她向记者算了一笔账。上海2011年缴纳基数的上限是11688元,下限是2338元。个人每月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分别为收入的8%、2%、1%、7%,共计18%。单位要为个人这四者的比例分别为22%、12%、1.7%、7%,以及个人不需承担的工伤和生育保险,分别为0.5%和0.8%,共计44%。住房公积金将来全部归个人所有,养老和医疗保险只有自己交的进入个人账户,单位交的全部被统筹,工伤和生育保险也全部划归统筹。
&&&&& 假如以实际税前收入8000元缴纳社保:公司在支付给李琳8000元的工资以外,还要替她交8000元乘以44%的险金,即3520元,相当于实际每个月为其支付了11520元。而李琳实际得到的呢?扣除8000元乘以18%险金后,工资为6560元。这6560元要扣掉201元的税,到手现金是6359元。加上个人养老、医疗、公积金账户,一个月的实际收入为 +元。
&&&&&李琳假设了另外一种情况,以基数下限缴纳:如果公司愿意每个月在她身上花11520元不变,但是公司把基本工资做低,按上海市规定的社保基数下限2338元发,剩余的钱以奖金和补助形式发放。这样,公司需要交纳的险金为1029元,个人交纳421元,扣掉后基本工资还剩1917元,还没到个税的起征点。接下来,公司给她的补助为-元,补助加上扣除险金后的收入性工资一共为10070元,扣掉个税759元后还能到手9311元,加上个人养老、医疗、公积金账户,每月实际收入+327=9872元,比现在实际情况多出1593元。
&&&& 释疑:少时交社保 老来享福利
&&&& 计算中不难看出,企业需缴纳的22%的养老保险无疑是所有负担中的“大头”。上海社科院经济所肖严华博士向晚报记者表示,22%的强制缴纳比例确实太高了。对比看,美国这一比例为7.6%,西方国家一般没有超过10%的。由于我国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的是 “属地管理”,各地的缴纳比例也不同,例如,杭州为12%,深圳为10%。所以与全国其他城市相比,上海的缴纳比例也很高,这对企业来说是很大的压力,甚至对因此出现逃缴现象。
&&&& 某国企人力陈小姐向晚报记者记者介绍,去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上海存在一种名为“小城镇养老保险”的养老保险模式,主要针对在郊区注册的企业,缴费比例较低,那时就有一些企业钻了这个空子。而在日社保法取消这一模式后,仍有一些企业与员工私下约定,以其他形式逃避社保缴纳。
&&&& “确实有一些企业与员工约定,采用做低工资的办法逃避社保,假如处理合适,并不会产生很大的影响。 ”某服务类网站人力资源总监屈女士也告诉记者,不过通常企业还是主张按照国家规定缴纳。
&&&& 某广告公司人力资源总监张女士则表示,他们公司不主张这样的规避办法,毕竟企业会存在风险,一旦出现问题将得不偿失。 “有的人觉得交的多亏的多,这其实是考虑角度的不同,社保本非理财手段,从我个人和接触到的人来看,年纪越大,越会意识到这是一种福利。 ”她告诉记者,一般人觉得亏,主要是因为金额最高的单位缴纳养老金部分划归统筹,承担现在老年人的养老问题,不在个人账户,但是长远来看,人都会老,到时也是享受年轻一辈缴纳的养老金,并且届时基数也会“与时俱进”。
&&&&& 案例:原想最后15年再谈养老事
&&&& 在某外资IT企业工作的张先生对每月缴纳的社保颇有微词,月收入12000元的他个人每月支付各种险金在2000元以上。
&&&& 由于月收入超过了社保缴纳基数的上限,张先生是按11688元计算缴纳金额,工资8%即935元用于缴纳养老保险,2%即 234元医疗保险,1%即117元失业保险,还有7%住房公积金计818元,也就是说,不算扣税,他就有2100多元的收入是拿不到手的。而对他来说,短期内只有住房公积金最有用,医疗和失业保险金额不高也无所谓,但近千元的养老保险他并不情愿现在就交。
&&&& “我才工作几年,要攒钱买房成家、投资理财,正是用钱的时候,而养老的事离现在还很遥远,既然交满 15年就能享受养老待遇,那我退休前15年开始计划养老也来得及吧。我曾经把个人这个想法跟公司HR交流过,看看有没有什么办法可以先不交,但是被告知,这是强制性缴纳的,我的‘养老’不能自己做主。 ”张先生无奈地告诉记者。
&&&&& 释疑:社保法明确强制缴纳
&&&& 事实上,上海从1993年就开始强制缴纳社保。 日起正式执行的《社会保险法》中,也明文确定了养老金等社会保险的强制缴纳,规定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与单位之间协商不缴纳的约定价格视为无效。
&&&& “换言之,只要你有工作单位的,单位和你都必须交,没办法协商不交或推迟交。 ”屈女士告诉记者。并且,各项社保是“捆绑缴纳”,不能只缴纳其中一项或几项。
&&&&&据悉,《社会保险法》还完善了征缴制度,增强了征缴的强制性。如果用人单位不依法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那么相关机构可以从用人单位存款账户直接划拨社会保险费。
&&&& 对于交满15年即可享养老保险待遇的说法,屈女士介绍道,这主要是为了设立一个门槛,不是所有缴纳过养老保险的人都可以分享地方统筹基金。也就是说,累计缴纳养老保险15年以上,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的时候才能终生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而如果到退休年龄交养老保险不满15年,那等到退休的时候只能退还个人帐户上存的8%的养老金,不能享受统筹账户的养老金。
&&&&& 频繁“漂流”影响福利
&&&&& 案例:沪漂回家,福利缩水
&&&& 去年末,在上海做了三年软件测试的小吴回老家了,他的社保关系也一并转回了家。“我能带走的部份是十分有限的,最初工作是缴纳的金额很少的‘综合险’,后来又交了一段时间的三险,但据说养老保险只能带走我个人交的部分,单位交的大部分是纳入统筹基金的,我走了后也只留能给上海人民做贡献了。 ”
&&&& 而去年刚从北京来沪工作的小周则更加困惑。他原本在北京一家国家级通讯社下属杂志社从事广告工作,陆续实施的住房限购、汽车摇号政策让没有北京户口的他倍感压力,于是在去年他决定逃离 “帝都”,来到离浙江老家更近的上海工作。 “我在北京的单位,社保方面的福利据说都是极好的,单位缴纳的比例很高,但账户跨省转移会有什么变化吗?”在上海,他同样没有当地户籍,他也向记者表示,很有可能趁年轻打拼几年后还是回选择回老家,对他这样 “漂来漂去”的人,今后养老会受什么影响吗?
&&&&& 释疑:社保关系可跨省转移
&&&& 肖严华博士告诉记者,工作地点变更后,按照养老保险的转移办法,个人账户可以全部带走,那但纳入统筹的部分多数是带不走的,退休时回户籍地享受养老,则将按照当地的基数和计算方式发放退休金。
&&&& 记者从12333热线咨询获悉,单位缴纳的统筹部分并非完全不能转移,按照相关办法,社保关系跨省转移后,统筹部分中的12%的可以一起转移进入接受地,退休时按照当地的养老政策。而非上海户籍的工作者也可以选择在本市退休,享受上海的养老福利,但是需满足在沪缴纳社保满10年等一系列条件,否则,达到退休年龄时社保关系会被退回户籍地处理。
&&&& 屈女士指出,由于全国未建立并轨账户,很多企业不论职工户籍,都要求按照所在地标准全额缴纳社保。对于很多在北上广等基数高的城市工作并缴纳社保,后来又回老家的人来说,一定的损失时难以避免的。因此,她建议,户籍不在上海的工作者可以回家乡缴纳社保,再拿相关凭证到单位抵扣报销,尽量不做 “亏本买卖”。并且,她还提出,一些工作变动频繁的人,即使没有单位也要自己缴纳社保,不缴纳的断档期尽量不要超过半年,不然会影响退休时的待遇计算。
&&&& 同样从事人力资源工作多年的张女士则指出,事实上,很少会有单位同意职工回户籍地缴纳社保再抵扣,因为各地政策细则不同,手续也会异常繁琐。
&&&&& 五险一金怎么用
&&&&& 事件:五险一金如何用,多数人不明
&&&&&即将在今年7月研究生毕业的小杨刚刚在校内网上分享了一篇题为《五险一金,终于懂了》的日志。每年一到找工作的季节,类似“解密五险一金”等内容的帖子就会在网上热传。不过,不明白五险一金要义的还不只是这些尚在象牙塔里的大学生,工作已经两年的汪小姐就向记者表示,自己只是每个月从工资单上看到交了多少钱在社保和公积金上,但现在没有什么特别需求,具体有什么用、如何用她还是一头雾水,甚至连五险一金有哪些都数不全。而记者随机问了周遭同事和朋友,发现多数人对比并不了解或了解有限。
&&&&& 释疑
&&&&& 住房公积金:除了买房 将来还可支付物业费
&&&& 对于很多人来说,住房公积金是最快让自己受益的保障,而且每个月单位和个人交的住房公积金都归个人所有,将来买房子时就能用到。上海也曾经出台过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的政策,但因会牺牲贷款额度、难以提供房租发票等问题应者寥寥。日前上海市公积金中心的一份报告中还提到,今年将扩大公积金提取使用政策,允许提取公积金支付物业费,不过目前尚无具体实施手段。在公积金装修贷款被叫停后,住房公积金基本买房才能用,否则要等到退休时才能一次性取出。
&&&& 理财专家支招购房者,首先,尽可能使用公积金贷款,少用或不用商业贷款;其次,支取公积金进行部分还贷,减少还贷本金基数;最后,办理公积金按月划转,减小每月现金还款金额。
&&&&& 五险一金怎么用
&&&&& 事件:五险一金如何用,多数人不明
&&&& 即将在今年7月研究生毕业的小杨刚刚在校内网上分享了一篇题为《五险一金,终于懂了》的日志。每年一到找工作的季节,类似“解密五险一金”等内容的帖子就会在网上热传。不过,不明白五险一金要义的还不只是这些尚在象牙塔里的大学生,工作已经两年的汪小姐就向记者表示,自己只是每个月从工资单上看到交了多少钱在社保和公积金上,但现在没有什么特别需求,具体有什么用、如何用她还是一头雾水,甚至连五险一金有哪些都数不全。而记者随机问了周遭同事和朋友,发现多数人对比并不了解或了解有限。
&&&&& 释疑
&&&&& 住房公积金:除了买房 将来还可支付物业费
&&&& 对于很多人来说,住房公积金是最快让自己受益的保障,而且每个月单位和个人交的住房公积金都归个人所有,将来买房子时就能用到。上海也曾经出台过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的政策,但因会牺牲贷款额度、难以提供房租发票等问题应者寥寥。日前上海市公积金中心的一份报告中还提到,今年将扩大公积金提取使用政策,允许提取公积金支付物业费,不过目前尚无具体实施手段。在公积金装修贷款被叫停后,住房公积金基本买房才能用,否则要等到退休时才能一次性取出。
&&&& 理财专家支招购房者,首先,尽可能使用公积金贷款,少用或不用商业贷款;其次,支取公积金进行部分还贷,减少还贷本金基数;最后,办理公积金按月划转,减小每月现金还款金额。
&&&&& 养老保险:未缴满15年的可一次性补足
&&&& 退休后领取的养老金由两部分构成,一是当时社会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二是个人之前缴纳养老保险形成的个人账户资金。
&&&&&养老保险由公司缴纳的部分,会直接划入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没有关系,这种模式下的养老保险可以起到减少贫富差距的作用。
&&&& 值得注意的是,《社会保险法》实施后放宽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领取条件。过去一直要求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必须累计缴费满15年,方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 否则,只能一次性领取其个人账户累积的资金。现在《社会保险法》规定,缴费不足15年的人员可以一次性缴费至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 医疗保险:整容、减肥医保不埋单
&&&& 医疗保险上,公司缴存的12%也会直接划入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没有关系。而且,不是所有的医疗行为都能获得保险,比如:整容、减肥、增高、近视眼矫正、在境外发生的医疗费用等。
&&&& 此外,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例如出了交通事故或被歹徒伤害。但如果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时,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向第三人追偿。
&&&&&医保在异地使用上也有诸多限制。在国内非居住地突发疾病,需急诊抢救的可先就近住院,但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将住院日期、医院名称等信息报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病情稳定后需继续治疗的,应及时转至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 失业保险:申领失业金 街道还会推荐就业
&&&& 每个上班族都在交失业保险,但这一保险与大多数白领并无太大关系,被一些人力资源人士称为“捐助式保险”。
&&&& 领取失业保险金,必须先满足下面两个条件: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失业保险缴费义务满1年;非自己主动辞职。除此,需要办理的手续是:应在离职之日起60日内持职业指导培训卡、户口簿、身份证、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工作关系的证明和照片到户口所在街道、镇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失业登记,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
&&&& 据介绍,只要领取过失业保险,个人劳动手册上都将留下记录,街道还会推荐工作岗位,并且必须前去面试。这些岗位多是基层岗位,与一般白领们的工作性质不同,多数人不愿为了每月区区几百元的失业金自找麻烦并留下尴尬记录,即使满足条件也会主动放弃。并且,只有本地户籍者可以享受这一福利。
&&&&& 工伤保险:48小时大限为人诟病
&&&& 如果在合同期内不幸发生意外,需向企业索取情况说明,并加盖企业公章,最好在三个工作日内申请工伤认定并提供下列材料。
&&&& 不过,工伤保险中有一个值得关注的规定,那就是在工作岗位发病,并在48小时内死亡的,会被认定为工伤,如果是发病后超过48小时死亡的,就不会被认定为工伤。另外,一些常见职业病能否纳入工伤被认定为工伤,也是近年来一直还在讨论的话题。
&&&&& 生育保险:津贴标准按单位平均工资
&&&& 生育保险是少有的“女性专享”政策,全部由单位缴纳并纳入统筹。可以报销与生育有关费用,报销范围包括: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与生育有关的费用。
&&&& 《社会保险法》将从业生育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从原来的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调整为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一般来说,生育妇女相对比较年轻,进单位的时间不会太长,以所在用人单位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将使大部分生育妇女受益。
&&&&&&&&&&&&&&&&&&&&&&&&&&&&&&&&&&&&&&&&&&&&&&&&&&&&&&&&&&&&& 文章来源:中金在线
版权所有:洛阳市人才服务中心
运营管理:洛阳市人才服务中心
地址:洛阳会展中心B区 二楼大厅
人才网业务: 电话:7 传真: 现场招聘:
人事代理:
人事档案查询:
学生档案查询:
考试中心:综合科:
工勤技能考核科:
职称考试:
本站域名:  推广支持:洛阳志同网络
法律声明:本站所有信息,未经本站书面许可,严禁转载。关于山西省农村养老问题的思考及建议_以长治县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为例_百度文库
两大类热门资源免费畅读
续费一年阅读会员,立省24元!
评价文档:
关于山西省农村养老问题的思考及建议_以长治县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为例
阅读已结束,如果下载本文需要使用
想免费下载本文?
你可能喜欢养老保险里的5金3险是什么_百度知道
养老保险里的5金3险是什么
“五险一金”分别是:五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三金:公积金,补充养老金,补充公积金其中五险是国家法定规定必须缴纳的
三金是可以根据公司福利选择的。五险是一个整体,不能分开来缴纳。所以你自己只缴医疗保险是不可以的
其他类似问题
为您推荐:
五金三险:
五金包括“医疗保险金、社会保险金、个人养老保险金、生育保险金、失业保险金 ”
三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可以只交一种!
五险一金里面个人缴纳的话,只缴纳养老保险是可以的但不能单独缴纳医保,必须和养老保险一起其余几个,个人是不能缴纳的,只能通过单位缴纳
按规定不行吧,不过有的单位是只上一个或几个的,而不被查。
我是做人事的。其那位“似水寒”同仁说的是对的。
养老保险的相关知识
等待您来回答
下载知道APP
随时随地咨询
出门在外也不愁最新重庆失业保险查询,个人失业保险金查询,重庆个人领取失业保险金标准,领取条件及范围和流程,待遇。密码默认为社会保障信息系统个人编号后六位(个人编号请到所在单位索取,个人参保人员到本人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索取)。如对本栏目查询结果有疑义,请到当地负责经办机构核实(详见办事指南-&重庆市业务经办机构一览表)。目前本网站只能查询主城九区参保人员的数据,其它区县查询功能开通时间另行通知.若给您带来不便敬请谅解!查询数据与实际数据有一个月的延时!
重庆江北区失业保险待遇办事指南
(宣传资料)
l&&&&&&&& 注解:1、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和《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等的有关规定制定的宣传资料。
2、失业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以内,具有劳动能力,现用人单位依法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而未就业的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除外。
3、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按照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申请,审核确认领取资格,核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及标准,并负责发放失业保险金并提供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4、失业职工个人档案需装订成册附目录并密封,未按规定装订或未密封恕不接收。
5、全市统一模板《失业职工介绍信》、《失业职工档案转移通知书》、《重庆市职工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登记卡》在单位参保所在地失业经办机构领取。
&办理失业保险待遇的政策规定
一、& 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具备哪些条件?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指下列人员:
(一)终止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提出不再续签的;
(二)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以及符合《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规定的等等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
(三)依法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四)依法宣告破产的单位,破产程序终结后,未再就业的职工;
(五)濒临破产的单位在法定整顿期间被精简的职工;
(六)依法关闭和停产整顿单位被精简的职工;
(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其他职工。
二、 失业人员如何申领失业保险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根据渝劳社办发[2000]96号失业保险申领办法规定:失业人员凭单位签发的有关证件,60日内到户口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领失业保险手续。申领失业保险金需要携带以下证明材料:本人身份证,户口薄,照片3张,失业职工介绍信,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以及市级劳动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失业人员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申领失业保险手续的,不纳入失业人员管理,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三、 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应提供哪些资料?
(一)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二)失业人员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证明;
(三)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已审核的档案转移通知书和介绍信;&&&&&&&&&&&&&&&&&&&&&&&&&&&&&&&&&&&&&&&&&&&&&&&&&&&&&&&&&&&&&&&&&&&&&&&&&&&&&&&&&&&&&&&&&&&&&&&&&&&&&&&&&&&&&&&&&&&&&&&&&&&&&&&&&&&&&&&&&&&&&&&&&&&&&&&&&&&&&&&&&&&&&&&&&&&&&&&&&&&&&&&&&&&&&&&&&&&&&&&&&&&&&&&&&&&&&&&&&&&&&&&&&&&&&&&&&&&&&&&&&&&&&&&&&&&&&&&&&&&&&&&&&&&&&&&&&&&&&&&&&&&&&&&&&&&&&&&&&&&&&&&&&&&&&&&&&&&&&&&&&&&&&&&&&&&&&&&&&&&&&&&&&&&&&&&&&&&&&&&&&&&&&&&&&&&&&&&&&&&&&&&&&&&&&&&&&&&&&&&&&&&&&&&&&&&&&&&&&&&&&&&&&&&&&&&&&&&&&&&&&&&&&&&&&&&&&&&&&&&&&&&&&&&&&&&&&&&&&&&&&&&&&&&&&&&&&&&&&&&&&&&&&&&&&&&&&&&&&&&&&&&&&&&&&&&&&&&&&&&&&&&&&&&&&&&&&&&&&&&&&&&&&&&&&&&&&&&&&&&&&&&&&&&&&&&&&&&&&&&&&&&&&&&&&&&&&&&&&&&&&&&&&&&&&&&&&&&&&&&&&&&&&&&&&&&&&&&&&&&&&&&&&&&&&&&&&&&&&&&&&&&&&&&&&&&&&&&&&&&&&&&&&&&&&&&&&&&&&&&&&&&&&&&&&&&&&&&&&&&&&&&&&&&&&&&&&&&&&&&&&&&&&&&&&&&&&&&&&&&&&&&&&&&&&&&&&&&&&&&&&&&&&&&&&&&&&&&&&&&&&&&&&&&&&&&&&&&&&&&&&&&&&&&&&&&&&&&&&&&&&&&&&&&&&&&&&&&&&&&&&&&&&&&&&&&&&&&&&&&&&&&&&&&&&&&&&&
(四)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四、 哪些人可以办理失业证?需准备哪些资料?
符合法定劳动年龄的人员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复员退伍军人;全日制的应届、历届大中专、技校、职校毕业生;年满十六周岁以上的初、高中毕(肄)业生、解除劳动教养和刑满释放人员、城镇长期无业人员,持本人户口簿、身份证、近期一寸登记照一张;人事档案送达街道后,可办理失业证。
五、失业人员办理失业待遇是如何规定的?
符合领取失业保险条件的人员应由本人每月到户口所在地街道社保所办理领取手续,逾期不办理领取手续的,其当月应领而未领的失业保险金自行放弃处理,并视为重新就业。在领取失业待遇期间,应由本人于每月18日前持失业证、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街道办理领取手续,同时应向经办人员如实说明求职和接受职业指导、职业培训情况。
六、关于刑满释放后解除劳教人员能否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劳社厅函[号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因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而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可以在其刑满、假释、劳动教养期满或者解除劳动教养后、重新就业前,恢复领取失业保险金。在职人员因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在其刑满、假释、劳动教养期满或解除劳动教养之日起60日内按规定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
七、失业人员出现以下八种情形之一即不再领取失业保险金?
(1)重新就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并已办理了就业手续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劳动教养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7)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和标准如何规定?
缴 费 年 限&发放期限&标准(元/月)&医疗补助(元/月)&月计(元/人)&满1年不满2年&3个月&525&45&570&满2年不满3年&6个月&满3年不满4年&9个月&满4年不满5年&12个月&满5年不满7年&15个月&7年以上每满1年增加1个月,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16-24个月&备&&&& 注&以上发放标准是按《条例》第二十四条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所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九、农民合同工一次性生活补助金如何计发?
根据渝劳社办发[2000]96号失业保险申领办法规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工,已为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以上的由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到单位投保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生活补助金,生活补助金标准按单位为其实际缴费年限应享受失业保险金标准的50%一次性发放。
十、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和领取失业金期限如何计算?
按照国家和市人民政府规定不参加失业保险的用人单位的职工,其按照国家规定计算的工龄为本人和用人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合并计算。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十一、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医疗补助金标准如何计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八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根据渝府发[2004]29号重庆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规定:从日起,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或患病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应先告知户口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并于治疗终结后30日内申请领取一次医疗补助。&& 医疗补助金以失业人员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为计算基数。住院医疗费总额未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按住院医疗费总额(扣除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自费部分,下同)的50%至75%给予补助,具体划分为:& (1)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3年的按50%补助;& (2)累计缴费时间满3年不足5年的按55%补助;& (3)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7年的按60%补助;& (4)累计缴费时间满7年不足10年的按65%补助;& (5)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不足15年的按70%补助;& (6)累计缴费时间满15年以上的按75%补助。&& 住院医疗费总额超过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部分按50%给予补助,但医疗补助金总额最高不得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4倍。&& 因计划外生育或者参与打架、斗殴等违法活动致伤、致病的,不能享受医疗补助待遇。
十二、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丧葬、抚恤费用如何计发?
根据渝府发[2004]29号重庆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一次性发给6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丧葬补助金,有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发给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10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抚恤金。&& 因参与打架、斗殴等违法活动致死的,不能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抚恤金待遇。《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十三、失业保险待遇赔偿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渝府发[2004]29号重庆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规定:单位未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或者单位因欠缴失业保险费在限期一年内仍未缴清欠费,造成失业人员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单位应比照失业人员工作年限应享受失业保险金的120%予以赔偿。
《重庆市失业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因缴纳失业保险费发生纠纷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四、单位不参加失业保险怎么办?
& 根据《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单位不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由市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损失的,由单位负责赔偿。
十五、单位欠费处理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渝府发[2004]29号重庆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规定:单位和职工所欠缴的失业保险费,由单位与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和地方税务机关签订欠费补缴协议,按协议约定补缴。&& 从签订协议之日起,单位及其职工在一年内清缴了所欠失业保险费与滞纳金的,失业人员从单位清缴欠费次月起,可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单位逾期不缴纳的,失业人员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由此给失业人员造成的损失,由单位负责赔偿。
办理失业保险待遇的审核程序
符合领取失业金条件的办理审档有效期需在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单位经办人员将失业职工个人档案移交至职工户口所在地失业保险中心审核。
十六、城镇户口属江北区的审档程序:
由单位经办人员携带失业职工的个人档案到江北区失业保险中心办理审档手续,然后将档案移交至江北区就业局就业指导中心总服务台,再将失业保险中心签章有效的《失业职工介绍信》移交职工本人,失业职工随即到就业指导中心总服务台和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分别办理求职登记和失业登记。城镇户口的失业职工个人档案(为原件)包括:《失业职工介绍信》、《失业职工档案转移通知书》、《劳动合同书》、《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重庆市职工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登记卡》、身份证复印件、户口复印件、员工个人资料等。
十七、城镇户口属江北区以外(区/县)的审档程序:
由单位经办人员带上失业职工的个人档案、《失业职工介绍信》、《失业职工档案转移通知书》到江北区失业保险中心办理转出手续后,再将失业职工个人档案移交至员工户口所在地失业保险中心审核。
十八、城镇户口属外省(直辖市/自治区)的审档程序:
由单位经办人员需提供失业职工户口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失业保险关系接收函,带上失业职工的个人档案到江北区失业保险中心办理审档手续,失业保险中心把失业职工应享受的失业保险基金划转至其户口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后,失业职工带上自己的档案到该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日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二条 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来办理。
十九、农村户口符合领取失业金的审档程序:
由单位经办人员与失业职工一起,带上个人档案,带上本人身份证(原件),到江北区失业保险中心审档并领取失业金(农村户口办理时间:每周二全天)。农村户口的失业职工个人档案资料(为原件)包括:《劳动合同书》、《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身份证复印件、户口复印件。
二十、不符合享受失业金条件的办理:
属城镇户口的由单位经办人员将失业职工《重庆市职工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登记卡》移交至江北区失业保险中心盖章核定。(属农村户口的失业职工只需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签章核定后移交职工本人,职工新参加工作后移交给单位继续参保。
二十一、住院医疗补助费报销办理程序: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生育,需住院治疗的,应在住院前书面告知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突发危重疾病的应在入院后3日内告知备案。到劳动保障等行政部门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出院后30日内,向区失业保险机构提供按医疗保险要求分类的医疗费清单、缴费收据和《职工失业证》,按规定给予一次性住院补助。
二十二、死亡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领取办理程序: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由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或监护人于死亡之日起30日内,凭《火化证》、《职工失业证》和双方身份证等到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丧葬补助费和抚恤费。因参与打架、斗殴等违法活动致死的,不能享受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二十三、凡户口在本区的办理失业证程序:
申请人持社区未就业证明等相关材料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镇)社保所申请办理《失业证》;《失业证》遗失,需继续使用的,需本人通过报纸等媒体公告遗失,然后由街(镇)社保所补发。
&街(镇)社会保障服务所的联系方式
名&&&&&&& 称&办&&& 公&&& 地&&& 址&联系电话&江北区就业局失业保险中心&建新东路22号2楼(江北社会服务中心)207室&&石马河街道社会保障服务所&南桥寺阳光家园综合楼7楼&&大石坝街道社会保障服务所&大石坝村73号&&观音桥街道社会保障服务所&洋河路2号同创国际11幢2楼&&华新街街道社会保障服务所&建新南路27号&&五里店街道社会保障服务所&建新东路90号&&江北城街道社会保障服务所&南方上格林青海苑-1楼&&寸滩街道社会保障服务所&金港新区6号&&铁山坪街道社会保障服务所&海尔路1033号&&郭家沱街道社会保障服务所&郭家沱郭正街55-1&&鱼嘴镇社会保障服务所&鱼嘴镇文化中心大楼底楼&&复盛镇社会保障服务所&复盛镇正街&&五宝镇社会保障服务所&五宝镇正街37号&&
&&&&&&&&&&&&
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方式
单&&& 位&联& 系& 电& 话&重庆市就业服务管理局&6/4&万州区失业保险科&&黔江区失业保险科&&涪陵区失业保险科&&北部新区失业保险科&08239&渝中区失业保险科&/23&大渡口失业保险科&&沙坪坝失业保险科&/85&九龙坡区失业保险科&&南岸区失业保险科&26784&北碚区失业保险科&08316&万盛区失业保险科&&双桥区失业保险科&&渝北区失业保险科&15013&巴南区失业保险科&10197&江津市失业保险科&&合川市失业保险科&&永川市失业保险科&&长寿区失业保险科&&綦江县失业保险科&&铜梁县失业保险科&&大足县失业保险科&&荣昌县失业保险科&&璧山县失业保险科&&梁平县失业保险科&&城口县失业保险科&&南川市失业保险科&&潼南县失业保险科&&丰都县失业保险科&&垫江县失业保险科&&武隆县失业保险科&&忠县失业保险科&&开县失业保险科&&云阳县失业保险科&&奉节县失业保险科&&巫山县失业保险科&&巫溪县失业保险科&&石柱县失业保险科&&秀山县失业保险科&&酉阳县失业保险科&&彭水县失业保险科&&
重庆市江北区人社局就业服务管理局失业保险中心《重庆市失业保险规定》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障职工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经办机构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就业服务管理机构作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事业单位,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
第三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职责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理失业保险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实施失业保险法律、法规;
(二)指导本地区失业保险规划;
(三)指导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经办失业保险工作;
(四)对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的征收,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支付失业保险待遇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职责
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与就业服务工作紧密结合,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
(二)负责本地区单位参加失业保险的登记、缴费申报及审核;
(三)负责失业人员的登记、建档、建卡、统计和组织管理;
(四)按照规定负责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失业保险待遇的支付;
(五)负责管理拨付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费用;
(六)为失业人员提供免费咨询服务;
(七)按时向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失业保险费征收的有关资料;
(八)国家规定由其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适用范围
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及其职工均应参加失业保险社会统筹。
(一)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
(二)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工;
(三)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四)国家机关招用的劳动合同制工人。
第六条失业保险登记
失业保险登记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凡属本规定第五条、第二十九规定范围内的单位,由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集中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统一发放《社会保险登记证》。
第七条基金来源
失业保险基金的来源:
(一)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二)失业保险基金存入银行的利息收入;
(三)按规定收取的失业保险费滞纳金;
(四)地方财政补贴;
(五)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八条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
单位应按月向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申报应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基数。单位按照其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单位工资总额低于当地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按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缴),职工按照本人工资总额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包括: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收入。
第九条缴费时间及方式
失业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在职职工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按月代为扣缴。
第十条统筹层次
失业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分级管理。
在国家和市政府制定新的管理办法之前,失业保险费暂按现行体制实施全市统筹、分级管理,即区县(自治县、市)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按月将失业保险费到帐资金总额的50%按时足额划入市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失业保险基金收入帐户”,作为市级调剂基金。国家和市政府制定新规定后,按新规定执行。
失业保险调剂金的调剂使用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商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基金开支项目
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失业保险金;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门诊医疗补助金;
(三)领取失业保险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四)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
(五)按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提取的用于再就业基金的费用;
(六)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十二条财政专户管理
失业保险基金必须存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财政部门共同确定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监督。
为保证失业保险金的及时发放,市、区县(自治县、市)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必须留足失业保险周转金和支付备用金。周转金和支付备用金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核定。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商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存入银行和按照国家规定购买国债的失业保险基金,分别按照城乡居民同期存款利率和国债利率计息。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并入失业保险基金。
失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收支。
第十三条基金预、决算
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的预算、决算,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市财政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失业保险基金的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
单位在与在职职工终止、解除(解聘)劳动关系后,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及有关材料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送失业人员户口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区县(自治县、市)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应于收到失业人员有关材料之日起7日内答复单位。
失业人员凭原单位签发的有关证件,30日内到其户口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办理求职登记、失业登记手续,由区县(自治县、市)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签发《重庆市职工失业证》后,凭证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失业登记手续的,不纳入失业人员管理,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其档案材料由单位送失业人员户口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就业服务管理机构保管。
第十五条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按时办理求职登记、失业登记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本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单位和本人按规定累计缴费时间计算,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具体划分为:
(一)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2年的领取3个月;
(二)累计缴费时间满2年不满3年的领取6个月;
(三)累计缴费时间满3年不满4年的领取9个月;
(四)累计缴费时间满4年不满5年的领取12个月;
(五)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领取18个月;
(六)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以上的领取24个月。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职工,按重新就业的缴费时间计算。
事业单位职工从日起建立失业保险社会统筹制度,日以前符合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为缴费年限,计算失业保险待遇时与实际缴费时间合并计算。
第十七条失业保险金标准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公布。
第十八条失业保险金的领取
失业保险金从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由本人按区县(自治县、市)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规定的时间、地点凭《重庆市职工失业证》按月领取,逾期无故不领的,其应领而未领部分作自行放弃处理。
第十九条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人员
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一)按规定缴费不满1年的;
(二)职工个人无正当理由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三)辞职或自动离职以及自愿解除劳动关系的;
(四)破产、关闭、解体、改制企业、事业单位自愿申请自谋职业领取了一次性安置费的职工;
(五)依照法律、法规或者市人民政府的规定,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其他人员。
第二十条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情形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民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六)无正当理由,3次拒不接受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职业介绍机构介绍工作的;
(七)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一条医疗补助金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或患病需住院治疗的,报区县(自治县、市)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同意并到指定的医院治疗,其住院医疗费按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为计算基数,凭据经区县(自治县、市)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审核后可给予一次性补助。住院医疗费总额未超过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按住院医疗费总额(不含自费药品,下同)的60%至75%给予补助。具体划分为:累计缴费满1年不满3年,按60%补助;累计缴费满3年不满5年的,按65%补助;累计缴费满5年不满10年的,按70%补助;累计缴费满10年以上的,按75%补助;超过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部分按50%给予补助。但因计划外生育或者参与打架、斗殴等违法活动致伤、致病的,不能领取医疗补助金。
第二十二条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标准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一次性发给原本人6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死亡丧葬补助金,并发给供养的直系亲属10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抚恤金。但因参与打架、斗殴等违法活动致死的,不能领取丧葬补助金和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金。
第二十三条生活补助金标准
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本单位并已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由单位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到企业所在地就业服务管理机构领取本人实际工作年限50%失业保险金标准的一次性生活补助金。
第二十四条就业服务
失业人员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职业介绍机构求职登记,凭《重庆市职工失业证》免交求职登记费、成交服务费等相关费用。职业介绍机构应为失业人员免费提供职业信息、求职咨询、档案保管等服务。
职业介绍机构为失业人员免费提供就业服务所发生的费用,从失业保险基金职业介绍补贴费中列支。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商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职业培训费补贴标准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业培训的,需经区县(自治县、市)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凭培训结业证和收费凭据到审批机构一次性报销50%的培训费用,最高不超过300元。所需费用从失业保险基金职业培训补贴费中列支。
第二十六条失业保险关系转移
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其失业保险关系应随之转移。
第二十七条经办机构经费
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经办失业保险工作所需人员经费、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二十八条法律责任
违反本规定的,按照《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
第二十九条其他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城镇自由职业者可按本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社会统筹。
第三十条解释部门
本规定执行中的问题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施行时间
本规定办法自日起执行。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重庆市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重府发[1993]25号)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伤职工就医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伤职工就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劳社发[2004]23号)实施以来,对保障工伤职工就医需求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研究,对《重庆市工伤职工就医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形成了《重庆市工伤职工就医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 庆 市 卫 生 局
& 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重庆市工伤职工就医管理办法
& 第一条&& 为加强工伤职工就医管理,保障工伤职工获得及时、安全、有效的服务,合理使用工伤保险基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3〕82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参加了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为职业病并认定为工伤的,就医以及工伤旧伤复发或后续治疗(以下统称就医)按本办法执行。
& 第三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确定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资格并向社会公布名单,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与取得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签订工伤医疗服务协议。
& 第四条&& 工伤职工治疗工伤,必须持本人《社会保障卡》(无《社会保障卡》的持本人身份证),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应认真核对工伤职工身份,严禁冒名顶替住院。
& 第五条&& 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和转诊、转院制度。
& (一)职工治疗工伤,应到参保所在区县(自治县)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急诊抢救的,可直接到市级转诊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也可根据病情到就近的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伤情平稳后转到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特殊情况不能转院或在市外医院抢救的,应在入院后3日内向参保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告。
& (二)工伤职工因病情需要转往市级转诊定点医疗机构的,由诊治医院向职工参保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实施。参保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须于3日内将已批准转诊、转院的情况报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 (三)工伤职工因病情需要转往市外就医的,由市级转诊医院提出申请,经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后实施,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本办法支付。
& (四)长期派驻市外工作或长期居住市外的工伤职工,经参保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可在工作地或居住地确定1―2家取得当地工伤保险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本办法支付。
& (五)参保地和从业地(或居住地)不在同一区县(自治县)的工伤职工,经参保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可在从业地(或居住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 第六条&& 定点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掌握出入院指征,对符合住院指征的工伤职工,首诊医院必须按规定收治住院,不得推诿。对不符合住院指征的工伤职工,不得收治住院。工伤职工可以出院治疗的,应及时通知出院,严禁故意滞留工伤职工和挂床住院。 重庆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单位名称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重庆市就业服务管理局
建新北路3村附一号 400020 万州区就业服务管理局
万州区国本路232号 404000 黔江区就业服务管理局
黔江区新华大段西路866号 409000 涪陵区就业服务管理局
涪陵区兴华中路46号 408000 渝中区就业服务管理局
渝中区中山一路345号 400013 大渡口区就业服务管理局
大渡口东风村37栋 400084 江北区就业服务管理局
江北区建新东路54号8楼 400020 沙坪坝区就业服务管理局
沙坪坝区小龙坎正街333号 400030 九龙坡区就业服务管理局
杨家坪杨渡村12栋 400050 南岸区就业服务管理局
南岸区南城大道25号 400060 北碚区就业服务管理办公室
北碚区胜利村25号 400700 万盛区就业服务管理局
万盛区万新路55号 400800 双桥区就业服务管理局
双桥区双长路 400900 渝北区就业服务管理局
渝北区两路镇双凤路 401120 巴南区就业服务管理局
鱼洞镇下河路48# 401320 经济技术开发区就业服务管理办公室
南岸区南坪万寿路2# 400043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就业服务管理办公室
石桥铺科园四路108号 400039 江津市就业服务管理局
江津市小西门大有正街 402260 合川市就业服务管理局
合川市申明亭36# 401520 永川市就业服务管理局
永川市荫山路劳动保障大厦 402160 长寿区就业服务管理办公室
长寿区望江支路60号 401220 綦江县就业服务管理局
綦江县古南镇安厦路 401420 潼南县就业服务管理办公室
潼南县梓潼镇大同街118# 402660 铜梁县就业服务管理局
铜梁县巴川镇营盘路289号 402560 大足县就业服务管理局
大足县龙岗镇北环东路260号 402360 荣昌县就业服务管理办公室
荣昌县莲花支路15# 402460 璧山县就业服务管理局&
璧山县璧城镇沿河路19# 402760 梁平县就业服务管理局
梁平县梁山镇梁山路88# 405200 城口县就业服务管理局
城口县葛城镇商业街31# 405900 南川市就业服务管理局
南川市隆化镇和平支路46# 408400 丰都县就业服务管理局
丰都县三合镇 408200 垫江县就业服务管理局
垫江县桂溪镇南洋蓝天城 408300 武隆县就业服务管理局
武隆县巷口镇 408500 忠县劳动就业服务管理局
忠县忠州镇州屏路158# 404300 开县就业服务管理局
开县汉丰镇新盛街4# 405400 云阳县就业服务管理局
云阳县新县城兴盛路 404500 奉节县就业服务所
奉节县永安镇 404600 巫山县就业服务管理局
巫山县巫峡镇新城平湖西路 404700 巫溪县就业服务管理局
巫溪县城厢镇 405800 石柱县就业服务管理局
石柱县南宾镇南宾路23# 409100 秀山县就业服务管理局
秀山县中和镇建设路3# 409900 酉阳县就业服务管理局
酉阳县钟多镇桃花源街22号 409800 彭水县就业服务管理局
彭水县汉葭镇插旗街99号 409600
标签:失业申领&&&
“重庆失业保险查询,重庆失业保险金查询,条例,重庆失业金领取,待遇”图片新闻
如果这条信息您不满意,您可以:
1、查看最新的相关信息.
2、查看离职失业缴社保信息.
对“重庆失业保险查询,重庆失业保险金查询,条例,重庆失业金领取,待遇”的评论:
信息打分:
最新以下值得您关注的社保信息
离职失业缴社保信息}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养老保险有没有必要交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