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取暖费下调满两个供热点是指什么

围观察第140期:哈尔滨取暖费暂不下调_黑龙江站_新浪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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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取暖费暂不下调
&&&&一年一度的供热期即将来临,“今年煤炭价格降低、供热价格是否应该下调”等话题再次引起社会关注。据哈尔滨市物价监督管理局介绍,《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印发关于建立煤热价格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规定,“若周期内煤价变化达到或超过10%,相应调整热价;如本周期内煤价变动未达到10%,则下一周期累计计算,直到累计变化幅度达到或超过10%,进行热价调整”。
网传哈尔滨下调取暖费系谣言
“求证~好消息应该转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下发号文件,年度取暖费调整!每平米由25元调整为19元!取暖期10月25日至3月25日!为防止个别供热公司乱收费,请互相转发!”据市供热办相关负责人介绍,该消息此前曾在辽宁等供热省份传播,但被证实为假消息。如果供热费调整,将由物价部门在价格监审基础上,通过听证会方式进行价格调整,请广大网民、市民切勿以讹传讹。
哈尔滨市物价部门回应:今年热费暂不降
“今年煤炭价格降低,热费是否应该下调?”一年一度的供热期即将来临,热费等话题引起社会关注。自哈市实行煤热价格联动以来,物价部门每年都对煤炭价格进行跟踪、监测、调查。针对今年煤炭价格降低、供热价格能否联动,哈市物价部门回应,目前哈市仍不具备向下调整居民供热价格的联动条件。如果煤炭价格持续走低,降幅达到或低于2008年基准煤价的10%时,将启动煤热价格联动机制,相应向下调整居民供热价格。
煤热价格如何联动调整?
据悉,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印发关于建立煤热价格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规定,“若周期内煤价变化达到或超过10%,相应调整热价;如本周期内煤价变动未达到10%,则下一周期累计计算,直到累计变化幅度达到或超过10%,进行热价调整”。
2008年实行煤热价格联动后,哈市煤炭价格逐年持续走高,至2010年涨幅已超过2008年基准煤价的10%。因此,再次启动了煤热价格联动机制。当时,哈市政府考虑哈市物价指数较高和百姓的承受能力,故只对非居民热价实施了联动调整,对居民热价未进行调整。换而言之,现行居民供热价格40.35元/平方米,对应的是2008年的煤价527.78元/吨。
现行居民供热价格并不是与2012年煤炭价格相对应的,而是与2008年煤炭价格相对应的。哈市物价监督管理局表示,如果哈市煤炭价格持续走低,降幅达到或低于2008年基准煤价527.78元/吨的10%时,既从现在煤价566元/吨基础上再降低90元左右,将启动煤热价格联动机制,相应向下调整居民供热价格。
2008年哈尔滨取暖费涨19.1%
2008年供热费上涨到40.35元/平米
10月19日哈尔滨市政府公布了2008年至2009年度供热期供热具体价格标准是每平方米44.49元,照比上一个年度上调了7.14元,涨幅达19.1%。最后,哈尔滨市政府常务会议确定,上涨幅度为7.14元。但对于居民用热,政府按煤价上涨因素的15%补贴供热企业,这样居民实际每平方米上调5.8元,即每平方米40.35元。
听证会成为“听涨会”
10月15日哈市物价部门主持了煤热价格联动公开听证会,供热企业和33名社会各界代表参加。听证会上,供热企业代表纷纷表示:“按照现在的煤价,去年能买3吨,今年只能买到两吨,我们是巧妇难为无米之炊。热是一种商品,应遵循市场价格规律。”哈尔滨城市供热协会副会长说不涨价,企业都面临亏损。
成本上升居民难消化
哈尔滨锁厂工人宗彦杰认为,煤价上涨,老百姓对上浮热价可以理解。但百姓也有难处,尤其是很多“4050”下岗人员、低收入家庭等不能纳入补贴范围的边缘群体,收入低,还要承担其他物价上涨因素,热费一下子涨太高,恐怕承受不了。哈市民政局低保局副局长冯毅民算了一笔账:哈尔滨市很多低收入群体,月收入都在500元左右,以使用面积45平方米的房子测算,调价后的热费个人支出接近两个月的工资。
哈尔滨市民可申请停热
按照《哈尔滨市城市供热办法》规定,本年度哈尔滨市供热期从10月20日开始。依照规定,分户供热用户要求停止用热的,应当在前一个供热期结束至本供热期开始20日前向供热单位提出,供热单位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形成书面答复意见。也就是说,每年哈市供热期从10月20日开始,居民办理停热,须在9月30日前提出申请。
用户申请停热,应向供热单位提交:(一)房屋产权证明或公有住房承租证,新购住房未办理产权证,需提供购房合同;(二)房屋产权人或公有住房承租人证明;(三)非房屋产权人或公有住房承租人办理,需提供房屋产权人或公有住房承租人授权委托书及代办人身份证。对于停止用热的用户,应向供热单位交纳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
停止用热的用户,要与供热单位签订停止用热协议,并交纳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即俗称的热能损耗费。去年我市上调了“停热费”,其标准为按面积计收热费全额的30%。有停热需求的居民可以书面形式向所在供热单位提出申请。供热单位在接到申请后10日内形成书面答复意见。对不同意停止供热的,应当说明理由。
停热的规定必须按照《哈尔滨市城市供热办法》相关条例执行,目前只有3种情况不能申办停热:1.未分户供热用户;2.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分户改造的供热设施保修期内;3.首层、顶层等可能危害相邻用户用热安全和室内公共设施运行安全的。供热企业不得擅自增加审查项目,而且也多次明令禁止采用四邻均签字同意作为停热的前置条件之一。
省直在哈单位职工热费变明补
职工所在单位按照哈市热费价格、职工热费补贴面积和热费补贴系数核定热费补贴,于供热期前一次性发放给职工;一次性发放确有困难的,可分期发放,年底前必须发放完毕。热费所需资金按现有经费渠道解决。热费补贴暗补变明补后职工住房取暖费全部由个人缴纳支付,单位不再报销职工住房取暖费。
热费补贴标准为:“热费补贴额(元)=哈市热价×[规定住房使用面积(平方米)+10]×补贴系数”,其中,“规定住房使用面积”,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职工住房档案意见及职工住房面积核定办法的通知》规定标准执行;“热费补贴系数”为90%。
东北部分地区取暖费价格
  哈尔滨市 按使用面积收费 40.35元/O
  大庆市 按建筑面积收费 32 45元/O
  齐齐哈尔 按建筑面积收费 29元/O
  长春市 按建筑面积收费 29元/O
  沈阳市 按建筑面积收费 28元/O
  牡丹江市 按建筑面积收费 37/O
  佳木斯市 按建筑面积收费 27.8/O
  伊春市 按建筑面积收费 35/O
  鹤岗市 按建筑面积收费 29/O
  双鸭山市 按建筑面积收费 28.5/O
  黑河市 按建筑面积收费 27.5/O
  五常市 按建筑面积收费 29.5/O
哈尔滨历年供暖费收费标准
  .35元/m2
  .35元/m2
  .55元/m2
  .15元/m2
  .15元/m2
  .00元/m2
  .30元/m2
  .70元/m2
  .30元/m2
  .38元/m2
  .71元/m2
冰城市区供热投诉举报热线
  1 南岗区供热办
  2 道里区供热办
  3 道外区供热办
  4 香坊区供热办
  5 平房区供热办
  6 松北区供热办8808067
  7 呼兰区供热办
  8 阿城区供热办
  9 市住房局供热办
哈尔滨供暖方式再添新选项
新型供暖方式采用发热电缆供热,使用电能,与老式的电采暖设备比较,它具备了蓄能装置,可以储存能源,延迟释放,可错峰用电,节约能源。每个供暖季使用面积每平方米的价格可低于36元,比哈市正在使用的传统水暖低4元钱,相当于九折。
:2014年快该收取暖费了,记得煤炭价格上涨时,供热公司大喊燃煤价高,不管三七二十一上调了供热费。这两年煤炭价格大幅度下调,从去年煤价七八百下降到今年煤价二百多,下降了三倍多。取暖费还是那么高,为什么价格不下调
:快到秋季了哈尔滨 快到收取暖费的时候了 煤炭现在已经大幅度的降价了
可是屋怎么没听说取暖费降价啊 以前煤炭涨价 取暖公司第一时间取暖费涨价 现在煤炭都降价很长时间了 可是取暖费一点降价的信儿都没有 老百姓都等着好消息哪 为民工程有了 为民着想应该也有吧
:微信朋友圈应该是最大的谣言散播地吧,有关取暖费下调到19元的帖子各种转,版本有沈阳吉林哈尔滨,连文件号都一样![汗][汗][汗]
:煤价高,你们涨取暖费,现在煤价和水价差不多了,你们是不是考虑一下居民的感受啊,好像说:人均工资已经8000了吧,可是俺们黑龙江挣4000都费劲吧?什么都涨声一片,就工资永惘无钱啊!
:今儿交完取暖费就坐等下个月开工资了[拜拜][拜拜][拜拜] 卡里余额比脸干净。。。
:取暖费报销乱象与社会公平,你能保持沉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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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寄地址:哈尔滨长江路368号开发管理大厦煤价下跌哈尔滨取暖费不降 供热企业称成本上升
关键词:煤价|下跌|取暖费
央广网哈尔滨11月7日消息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今天是11月7日,距离北京、河北、山东等地开始集中供暖还有一周时间。而在东北、内蒙古等更加寒冷的地区,集中供暖已经陆续开始。在&冰城&哈尔滨,正式开栓供暖已经有半个多月的时间,当地市民在享受室内温暖的同时,也有人对当地供暖价格提出了质疑。
2008年,随着煤炭价格上涨,哈尔滨启动煤热价格联动机制,上调居民供暖费用,从每平方米34.55元涨到40.35元。近两年,煤炭价格出现下跌,有市民指出,暖气费也应该随之下降。而供热企业却表示,近年来各项供热成本持续上涨,即便暖气费不降价,他们的利润也十分微薄。
正因如此,对于煤热价格联动机制是否应该再次启动、降低供暖价格,居民和企业各执一词。
记者在走访哈尔滨南岗、道里、香坊等多个小区,随机采访的近20位市民里,60%的市民认为,随着煤价的下降,今年供热费应下调:
市民:今年不是说煤价降了吗,那就不应该涨了,煤价降取暖费就应该落一落了。
市民:它应该跟着变的,煤降了就应该降价。
记者:那要是煤涨了呢?
市民:涨价那就是水涨船高,跟着涨呗。
而哈尔滨一家国有供热企业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2008年,哈尔滨曾因煤价上涨提高供热费,但在随后的几年里,供热费并未随着各项成本的持续提高而上涨。受政策限制,目前,当地供热企业的利润基本是微利,有时甚至要靠贷款来维持经营:
工作人员:社会上公认的水电人工都在涨,所以咱们简单一比较就出来了。供热,特别是咱们这种高寒区的城市,它具有一定社会公益性的性质。这样政府在核定价格的时候,一个是不允许你盈利的,基本上是贴着地皮走。基本上价格倒挂的现象,很难。基本上我可以说都是靠着贷款来解决这些个问题。
在采访中,有市民表示,政府有关部门应及时公布热力企业运行成本,热费上调或下降,最终都应由市场来决定。
市民张先生:应该把他们成本公开,就是你这个供暖究竟需要一个什么样的成本一个什么样的过程。因为咱们这个信息是不对称的,他们知道的事我们不知道,互相之间没有一个沟通渠道。
面对这一质疑,哈尔滨市某供热企业一名工作人员给记者算了一笔账:
工作人员:人工费、包括材料费、水电费、运费都在涨,尤其运费提高的挺大。就拿我们企业来说,去年我们这一般职工是1800,我们现在2400,要不雇不到人,觉得是煤价下来了,但是其他的都没给算。
一边是居民抱怨,煤价连续跌了好几年,供热费却还保持原价;另一边是供热企业为成本上升叫苦。供暖价格究竟应该如何核算?对此,中国能源研究会副理事长周大地指出,很多地方的采暖费并没有按照煤炭价格或者采暖的实际成本来收取。
周大地:即使是同一个城市的不同地区,采暖成本实际上也不一样,但我们现在收取采暖费的方式还是基本上是照统一价格收取。当然,过去在能源变动的时候,特别是能源价格上升的时候,我们的采暖费也跟着调整,现在煤炭价格下降了,我们的采暖费也应该相应下降,但实际上过去没这么做,现在也来不及这么做。
那么,供暖价格如何与成本联动?在2008年哈尔滨供热价格上涨时,国家发改委2005年提出的&煤热联动价格机制&成为当地物价部门的解决方案。不过,年度燃煤价格再度上涨时,物价部门并没有再次上调供热费用。而当前哈尔滨煤炭价格高于2008年的平均煤价,按照联动机制,尚不具备降价的条件。
厦门大学能源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林伯强认为,要想有效解决老百姓的疑虑,除了进一步完善煤热联动机制,还要解决供热企业成本透明化的问题。
林伯强:供热其实也是一个垄断行业,一个区域无论是一个人来做,两个人来做,都是垄断的,因为它不可能有两套供热系统。集中供热属于自然垄断,政府是要定价的,以往政府定价的依据是成本加合理的利润。今后政府在供热这个领域定价的话,对于供暖企业,首先要核定一个合理的成本。
而在现阶段,针对百姓们关心的煤价降了,热费调不调的问题,哈尔滨商业大学金融学院金融研究所所长田力透露,目前当地政府已经在积极研究相应对策,待物价部门详细核算后,或将公开供热成本。
田力:总体的原则我们可以掌握,就是随着这种成本的下降,它必然它的价格也是应该下降的。今年以来这个煤炭下降以后,省里现在正在组织物价部门对他进行一个详细的核算,在核算的过程当中希望能够拿出一个更加准确、公开、透明的价格形成机制,让大家更清楚、也让老百姓从中得到我们应该得到根本的实惠。
(原标题:煤价下跌哈尔滨取暖费挺而不降 供热企业称成本上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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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纳为最佳答案后,该问题将不能被编辑!温度达不到18度,已收的取暖费要退还业主,4月1日开始实施新的供暖政策,如果采取诉讼,适用的新的法律文件,原政策同时作废,等到4月1日以后还收的上供暖费吗?_回龙观社区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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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度达不到18度,已收的取暖费要退还业主,4月1日开始实施新的供暖政策,如果采取诉讼,适用的新的法律文件,原政策同时作废,等到4月1日以后还收的上供暖费吗?
室温低于14℃应退费 居民供热采暖合同征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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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0:41千龙网
  北京日报讯(记者 窦红梅)昨天(22日),市工商局和市市政管委宣布最新起草的《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对公众征集意见。根据征求意见稿,室外日平均温度在-9℃以上的正常天气情况下,居民卧室、起居室的室内温度不得低于18℃;温度未达到合同约定的,供热方应当减收或者退还相应的采暖费。其中如果室内温度低于14℃时,退费比例为100%。
  市工商局有关负责人介绍,为贯彻落实即将于4月1日实施的《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公平维护采暖用户和供热单位的合法权益,减少交易纠纷,北京市工商局和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共同起草了《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按面积收费版)》示范文本。文本通过“首都之窗”网站公开向社会各界征集意见。征集意见期间为日至3月31日。广大市民、供热单位和社会各界可以为文本的完善提出意见。
  记者了解到,文本征求意见稿约定,每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为采暖季,每年5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居民应将下一个采暖季的采暖费足额交给供暖方。供暖方须按照价格管理部门规定的热价收取采暖费,单层建筑高度超过4米的部分加倍收费。采暖期内,在正常天气情况下,供暖方应当保证居民卧室、起居室的室内温度不低于18℃。在不能供暖或者不能按合同约定供暖的情况下供热单位应当减收或者退还相应的采暖费。
  合同明确约定的退还采暖费的计算公式为:退费额=日热费单价×温度未达到约定标准的面积×温度未达到约定标准的天数×退费比例。如果按卧室、起居室法定采暖室内温度计:当16℃≤室内温度&18℃时,退费比例为40%;当14℃≤室内温度&16℃时,退费比例为60%;当室内温度&14℃时,退费比例为100%。
  “合同明确了供热单位应当设立24小时值班报修电话,并在规定期限内回复和处理采暖用户的诉求。”据介绍,如果居民发现室内温度未达到规定标准应当首先报修,自报修之时起,24小时之内经供暖方调节、检修,温度达到规定标准的,不计入退费天数;仍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自报修当日起至温度达到规定标准日止的天数,计入退费天数。供暖方有义务在采暖期内实行24小时服务,公布值班、报修电话,安排人员24小时值守。报修故障须在12小时到24小时内处理完毕。
  此外,文本还对居民的行为进行了规范,如要求居民不得私自取用供热系统用水,否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居民因散热器漏水或擅自拆改室内供热设施产生泄漏等,造成本户、相邻用户损失、供热单位损失和公共设施损坏的,除承担自身损失外还应负责赔偿第三方损失。如果居民没有按期交纳供暖费,须自逾期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向供暖方交纳。
输入指定颜色的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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