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良县工业园区有没有交纳房产税和城镇房产税与土地使用税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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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克拉玛依市石油化工工业园区首次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发布时间: 10:52
来源:高顿网校
  克市地税局依据税法规定从10月起将我市石油化工工业园区使用土地与房产的单位与个人列入缴纳城镇和范围,补缴时间从今年元月开始。截止目前,石油税收征管局所辖企业共计入库城镇土地使用税1135万元,房产税277万元,在现有税收收入基础上净增1412万元,提高了市级地方财政收入。
  自补缴税款公告发布之日起,石油税收征管局采取三项措施全面落实石油化工园区内属于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范围的企业情况。一是通过QQ群及电话联络企业及时将公告告知,耐心向企业解答相关政策。二是迅速与企业沟通,对坐落土地和房产进行测算。三是督促企业将由于范围调整而需补缴的2014年度的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做到应收尽收。截止到11月20日,石油税收征管局所管石油企业坐落在石化园区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已全部入库。
  此项举措带动了克拉玛依市城市经济的快速发展,作为石油资源型城市,石油化工园区的税收增长也将推动地方财政收入持续稳定的增长。
  文章来源:克拉玛依市地税局
责编:Cher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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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愤怒刚学习不久,没法学啊要考试了,急死我了这次就不告诉你们老板了,限你们赶紧弄好算了,麻木了您是第******位访问者,当前在线人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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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清查的公告
发布时间:
作者:办公室
来源: 市地税局
海南省海口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清查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两税&)税收征管,堵塞征管漏洞,做到应收尽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两税&清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清查范围
(一)房产税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房产税征收具体范围如下:1、城市、县城、建制镇(包括所辖的行政村)、工矿区;2、经国务院和海南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开发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开发区等开发区)。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开发区、旅游度假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依法缴纳土地使用税。具体范围如下:1、海口市、三亚市市区(含城中村)和郊区;2、县(市)、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的城镇;3、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和镇辖区内已转为建设用地的区域;4、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工矿区;5、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6、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旅游度假区。
凡在上述范围内属我局管理需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为本次清查范围。
二、清查年度
2013&2015年4月,涉及以前年度税收违法行为的,进行追溯检查。
三、清查内容
(一)房产税
1、是否按房产原值如实、准确计算申报缴纳房产税。
2、地下建筑物是否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3、基建工地的应税临时房屋是否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4、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是否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5、租赁合同中约定有免租期的,免租期间的房产是否按规定按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
6、房地产开发企业售出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是否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7、地价、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否按规定计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8、新建房屋初次装修费用是否按规定计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9、企业办理房产的相关税费是否计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10、长期不进行验收的新建房屋是否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11、购置新建商品房是否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12、委托代征的房产税,是否存在少征、漏征,是否按规定足额代征。
13、享受房产税减免优惠的,是否按规定办理审批备案手续。
14、2015年纳税申报期限调整为4月、10月申报后,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申报纳税。
(二)土地使用税
1、根据海口国土部门提供的土地使用权证数据,核实纳税人是否如实、准确申报土地使用面积,适用土地等级和单位税额是否准确。
2、集体建设用地、承租用于开发项目建设的集体土地,是否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3、开发用地在开发期间是否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4、未销售的商品房占用的土地是否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5、闲置土地是否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6、征税范围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是否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7、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非免税用地是否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8、通过出让或转让取得土地使用权,合同注明交地时间的,是否在交地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注明交地时间的,是否在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9、购置新建商品房,房屋交付使用通知书注明交付日期的,是否自房屋交付使用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未注明交付日期的,是否自房屋交付使用通知书签署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10、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优惠的,是否按规定办理审批备案手续。
11、2015年纳税申报期限调整为4月、10月申报后,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申报纳税。
四、清查方式及时间安排
此次清查采取纳税人自查和税务机关核查相结合的方式,按自查和核查两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阶段(日&6月31日)。纳税人可登录海口市地方税务局网站(网址:www.tax. )公告栏&下载中心&下载打印或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海口市地方税务局房产税自查表》、《海口市地方税务局城镇土地使用税自查表》,并在6月30日前将自查情况报主管税务机关(一式两份)。自查发现问题的纳税人于日前主动到办税服务厅补缴税款及滞纳金的,不予处罚。
(二)核查阶段(日&日)。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报送的自查情况进行核查,对核查中发现的违法问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和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咨询电话:
&&&&&&&&&&&&&&&&&&&&&&&&&&&&&&& 海南省海口市地方税务局
&&&&&&&&&&&&&&&&&&&&&&&&&&& 2015年4月22日
&&&&&&&&&&&&&&&&&&&&&&&&&&&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如何征收 您知道吗?
 来源: 
来源:作者:责任编辑:yfs001
惠城区地税局工作人员在为市民答疑解惑。市民参与房产税知识问卷调查。本版图片均由本报采集随着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许多单位和个人拥有房产和土地,今年3月1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正式实施后,人们也越发关心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缴纳问题。那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到底应该如何征收?依照房产余值计算征收的房产税税率为1.2%记者从惠城区地税局了解到,房产税是由产权所有人缴纳。其中,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其经营管理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为纳税人。不管是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和个人、承典人、房产代管人还是使用人,统称为房产税的纳税人。房产税以房产为征税对象,依现行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其征税范围包括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行政区的区域范围。据悉,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征收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征收的,税率为12%。从日起,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其缴纳的房产税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房产的价值或房产的租金收入。按房产价值征税的,称从价计征;按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称从租计征。其中,从价计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广东省房产税施行细则》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为计税依据。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记载的房产原值。对纳税人未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记载,房产原值不实和没有房产原值的房产,由房产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参考同时期的同类房产核定。而从租计征,仅限于房产出租的部分。对房产出租,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房产的租金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从价计征的公式为:年应纳税额=房产原值&(1-30%)&1.2%从租计征的公式为: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或4%)房产税实行按年征收,分期缴纳。房产税申报期限为每年1月1日至7月31日;纳税期限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房产税在房产所在地缴纳。房产不在同一地方的纳税人,应按房产的座落地点向房产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缴纳房产税。自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外籍个人,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缴纳房产税。另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社会举办的学校、图书馆(室)、文化馆(室)、体育馆、医院、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等公共、公益事业单位自用的房产;个人自有自用的非营业用的房产;经有关部门核定属危房、不准使用的房产;经财政部门和省税务局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等可享受房产税税收优惠政策。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期限为每年1月1日至7月31日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均应按照税法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使用土地建房出租、出典的,房屋出租人、承典人为纳税人;出租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或房屋租典纠纷尚未解决的,由房屋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市行政区(不含建制镇)的区域范围;县城镇行政区(含镇、郊)的区域范围;镇行政区的区域范围;以及工商业比较发达,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工矿园区区域范围。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应纳税额,按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应税土地使用面积乘以该土地适用税额。纳税人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共同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应按各自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分别计算应纳土地使用税。其计算公式分别为: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适用税额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期限为:每年1月1日至7月31日;纳税期限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机关征收。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学校、图书馆(室)、文化宫(室)、体育场(馆)、医院、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等公共、公益事业自用的土地;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以及其他用地等可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收优惠政策。相关链接 1
[责任编辑:yfs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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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清查的通告
 海口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开展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清查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两税”)税收征管,堵塞征管漏洞,做到应收尽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两税”清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清查范围
(一)房产税: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房产税征收具体范围如下:1、城市、县城、建制镇(包括所辖的行政村)、工矿区;2、经国务院和海南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开发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开发区等开发区)。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开发区、旅游度假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依法缴纳土地使用税。具体范围如下:1.海口市、三亚市市区(含城中村)和郊区;2.县(市)、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的城镇;3.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和镇辖区内已转为建设用地的区域;4.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工矿区;5.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6.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旅游度假区。凡在上述范围内属我局管理需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为本次清查范围。
二、清查年度
年4月,涉及以前年度税收违法行为的,进行追溯检查。
三、清查内容
(一)房产税:1.是否按房产原值如实、准确计算申报缴纳房产税。2.地下建筑物是否按规定缴纳房产税。3.基建工地的应税临时房屋是否按规定缴纳房产税。4.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是否按规定缴纳房产税。5.租赁合同中约定有免租期的,免租期间的房产是否按规定按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6.房地产开发企业售出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是否按规定缴纳房产税。7.地价、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否按规定计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8.新建房屋初次装修费用是否按规定计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9.企业办理房产的相关税费是否计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10.长期不进行验收的新建房屋是否按规定缴纳房产税。11.购置新建商品房是否按规定缴纳房产税。12.委托代征的房产税,是否存在少征、漏征,是否按规定足额代征。13.享受房产税减免优惠的,是否按规定办理审批备案手续。14.2015年纳税申报期限调整为4月、10月申报后,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申报纳税。
(二)土地使用税:1.根据海口国土部门提供的土地使用权证数据,核实纳税人是否如实、准确申报土地使用面积,适用土地等级和单位税额是否准确。2.集体建设用地、承租用于开发项目建设的集体土地,是否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3.开发用地在开发期间是否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4.未销售的商品房占用的土地是否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5.闲置土地是否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6.征税范围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是否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7.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非免税用地是否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8.通过出让或转让取得土地使用权,合同注明交地时间的,是否在交地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注明交地时间的,是否在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9.购置新建商品房,房屋交付使用通知书注明交付日期的,是否自房屋交付使用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未注明交付日期的,是否自房屋交付使用通知书签署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10.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优惠的,是否按规定办理审批备案手续。11.2015年纳税申报期限调整为4月、10月申报后,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申报纳税。此次清查采取纳税人自查和税务机关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自查阶段(日—6月31日)。核查阶段(日—日)。咨询电话:
海南省海口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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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张政办字〔2015〕23号
张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展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基普查核实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张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展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基普查核实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张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展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基普查核实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张政办字〔2015〕23号
张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展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基普查核实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 《开展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基普查核实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开展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基普查核实工作的实施方案
&&&&& 为贯彻落实《张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基普查核实工作的意见》,推进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两税”)税基普查核实工作顺利、有序开展,保证普查核实工作达到预期目标,制定本实施方案。
&&&&& 一、工作目标
&&&&& 摸清全区经营性房产和土地税基底数,建立完善两税税基档案,清理各种应登记未登记、登记不实等问题;比对核实两税计税依据,夯实两税税基,堵塞两税税收征管漏洞,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切实提高两税征管水平,保证地方财政收入的长期稳定增长。
&&&&& 二、普查范围
&&&&& 此次两税税基普查核实的范围是全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所有的经营性房产和土地,国家机关、军队、人民团体、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含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等自用的房产和土地不在普查核实范围内。具体内容如下:
&&&&& (一)普查核实所有的生产经营单位是否拥有经营性房产和土地;
&&&&& (二)普查核实所有的经营性房产和土地是否有明确的“两税”纳税人;
&&&&& (三)普查核实纳税人所有的经营性房产的原值、租金收入和房产所在土地的地价,确定是否漏报、少报房产原值和租金收入,地价是否计入房产原值申报纳税;
&&&&& (四)普查核实纳税人所有的经营性土地的土地面积,确定是否漏报、少报计税土地面积,适用土地等级是否正确,是否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鲁政字〔号)的要求调整了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
&&&&& (五)普查核实纳税人是否足额缴纳了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 (六)普查核实纳税人在取得房产和土地环节,是否缴纳了契税和耕地占用税等税收。
&&&&& 三、组织机构及流程职责
&&&&& 成立“两税”税基普查核实办公室,普查核实办公室隶属区政府办公室管理,从财政、地税、工商、国土、房管等部门各抽调1-2名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素质高、熟悉我区区情的人员组成,具体负责制定实施方案、宣传发动、进行政策指导、协调各部门加强配合、调度工作进度、聘请中介机构及人员、制定奖惩措施、指导普查核实结果的处理等工作。
&&&&& “两税”税基普查核实的基本流程是:工商、国土、房管、等部门按照两税税基普查核实办公室要求,按规定时限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商登记、地籍登记、房产登记信息;镇办对提供的信息逐一进行实地核实确认;地税部门将核实后的信息做为征管依据进行比对处理。各单位在普查核实中的职责分工如下:
&&&&& 区财政局:负责普查核实工作部门间的协调与配合,普查核实经费的保障,并通过购买社会服务方式,聘请土地测绘和房地产价值鉴证专业人员。
&&&&& 张店地税分局:将经过确认的工商业户的应税房产、土地信息与“金三”征管系统中税务登记、财产登记、申报入库等信息进行比对,对于未登记的责令限期进行税务登记和财产信息登记,对于未缴、少缴税款的责令限期缴纳,拒不遵从的采取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区工商局:负责提供全区范围内工商登记信息,进行分类、筛选、整理,根据注册登记地址逐条确认到镇办。
&&&&& 张店国土分局:负责提供全区地域范围内经营性土地(含集体土地)的地籍登记信息(电子地图),并进行分类、筛选、整理,根据土地座落位置逐条确认到镇办。对依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3号令)认定为企业原因的闲置土地,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 区房管局:负责提供全区经营性房产的产权登记信息,并进行分类、筛选、整理,根据房产座落位置逐条确认到镇办。
&&&&& 各镇、街道办事处:成立”两税”普查核实工作组,人员由镇办、地税所、工商所、国土所、房管所等部门脱产组成,根据区工商局、区国土分局、区房管局提供的信息确认本辖区内的工商登记业户;确认所有工商业户实际拥有(使用)的应税房产、土地信息(包括已做、未做产权登记);确认应税房产的原值、应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应税租金及契税、耕地占用税缴纳情况;确认应税土地面积;对国土部门和房管部门信息有异议的,由普查工作办公室派出专业人员进行测量。
&&&&& 四、工作步骤
&&&&& 此次税基普查核实工作从2015年4月份开始,9月底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 (一)准备阶段(2015年4月)
&&&&& 成立组织机构,组建张店区人民政府“两税”税源普查核实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制定实施方案,确定工作计划与步骤;通过购买社会服务方式,聘请中介机构及人员。
&&&&& (二)实施阶段(2015年4月-9月)
&&&&& 1、数据采集。办公室根据普查核实范围,统一研究确定信息需求,按照突出重点、先大后小、以点带面、全面推进的原则,分期分批向区工商、国土、房管部门下达信息需求任务,上述部门根据信息需求,对工商登记信息、应税土地、房产信息进行分类、整理,按规定时限提报给办公室。
&&&&& 2、确认核实。办公室将区工商、国土、房管筛选的信息分期分批派发到各镇办,各镇办“两税”税基普查核实工作组负责实地进行逐条确认核实,核实确认无误后整理上报办公室。
&&&&& 3、比对处理。办公室将镇办确认的信息交由地税部门进行比对。地税部门将以上信息与“金三”核心征管系统中征管信息进行比对并反馈办公室,违反税法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由税务部门和国土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普查核实办公室。
&&&&& 以上三个步骤贯穿于整个实施阶段的全过程,办公室派发工作,任务明确、限时完成。
&&&&& (三)总结阶段(2015年9月)
&&&&& 1、整理归档。办公室将核实确认无误的房产、土地数据建立电子档案交由各成员单位存档备查,地税部门将确认的数据录入“淄博市以地控税管理系统”,完善征管档案。
&&&&& 2、工作总结。办公室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形成普查核实结果统计表和总结报告,于9月底前上报区政府。
&&&&& 五、工作措施
&&&&& (一)严肃工作纪律
&&&&& 办公室各成员要脱产参与普查核实工作,严格上下班制度和请销假制度,严肃工作纪律,服从工作安排,高度认真负责,确保信息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避免普查核实工作流于形式,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普查核实工作。
&&&&& (二)强化政策宣传
&&&&& 起草《“两税”税基普查核实通告》,在张店电视台等媒体广泛宣传此次普查核实工作及相关的税收政策;张店地税分局要通过开辟专栏在办税服务厅张贴、印制宣传手册等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宣传月期间对此次普查核实活动进行广泛宣传,在全社会营造主动、如实申报应税房产、土地信息的舆论氛围,为“两税”税基普查核实工作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 (三)完善工作机制
&&&&&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办公室每半月召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召开一次联席会议,通报工作进展,分析存在问题,提出应对措施和下步工作安排,并形成工作简报。同时以此为契机,形成部门协作的新常态,对于新增工商业户、房产、土地登记信息定期进行信息传递和情况通报,准确掌握两税税基变化情况,实现对两税税基的动态监控。
&&&&& 附件:1.房产税税基普查核实登记表
&&&&&&&&&&&&&&& &2.城镇土地使用税税基普查核实登记表
附件1:&&&&&&&&&&&&&&&&&&&&&&&&&&&&& 房产税税基普查核实登记表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2015年&&& 月&&& 日&&&&&&&&&&&&& 联系电话:&&&&&&&&&&&&& 单位:元、平方米
房屋&产权证书号&房屋坐落&房产原值&免税原值&应税房
产原值&自用房产
年应纳税额&房屋建筑面积&纳税
时间&纳税义务终止时间&备注
&&&合计&其中&条例
减免&&&&&&
&&&&土地&评估增减价值&地下
建筑&更新改造和装修等&配套和
辅助设施&&&&&&&&
&&&1&&&&&&2&3&4=1-2-3&5=4*70%*1.2%&&&&
&&&&&&&&&&&&&&&&
&&&&&&&&&&&&&&&&
&&&&&&&&&&&&&&&&
&&&&&&&&&&&&&&&&
&&&&&&&&&&&&&&&&
小计&――&――&&&&&&&&&&&&――&――&
出租房屋&产权证书号&房屋坐落&年租金收入&税率
(4%或12%)&出租房
纳税额&承租人名称&承租人证件名称&承租人证件号码&租房
面积&出租房产原值&房租
发票号码&合同
时间&合同终止时间&备注
&&&6&7&8=6*7&&&&&&&&&
&&&&&&&&&&&&&&
&&&&&&&&&&&&&&
&&&&&&&&&&&&&&
&&&&&&&&&&&&&&
&&&&&&&&&&&&&&
&&&&&&&&&&&&&&
小计&――&――&&――&&――&――&――&&&――&――&――&
承租房屋&出租人名称&出租人
证件名称&出租人
证件号码&出租人
联系电话&承租房屋坐落&承租应税
房产原值&承租房产应纳税额&合同约定年租金&承租
面积&合同起始时间&合同终止时间&备注
&&&&&&9&10=9*70%*1.2%&&&&&
&&&&&&&&&&&&
&&&&&&&&&&&&
&&&&&&&&&&&&
&&&&&&&&&&&&
小计&――&――&――&――&――&&&&&――&――&――
合计&&&&&&&&&&&&&&&&&&&& 年应纳税额 (5+8+10)&&&&&&&&&&&&&&&&&&&&&&&&&&&&&&&&&&&&&&&&&&&&&&&&&&&&&&&&&&&&&&&&&&&&&&&&&&&&&&&&&& 纳税人确认:盖章(签字)
以下普查核实人员负责填写&房屋契税缴纳情况:
镇办 :&&&&&&&&&&&&&&&&&&&&&&&&& 普查核实员:&&&&&&&&&&&&&&&&&&&&&&&&& 普查核实日期:&&&&&&&&&&&&&& 会计师(税务师):&&&&&&&&&&&&&&&&&&&&&&&&&& 鉴证日期:
城镇土地使用税税基普查核实登记表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2015年&&& 月&&& 日&&&&&&&&&&&&& 联系电话:&&&&&&&&&&&&&&&&& 单位:元、平方米
自用土地&土地证书号&土地坐落&土地面积&应税面积&免税面积&土地等级&每平方米税额&自用土地年应纳税额&纳税义务起始时间&纳税义务终止时间&备注
减免&合计&&&&&&
&&&1=2+5&2&3&4&5=3+4&&6&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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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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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出租土地&土地证书号&土地坐落&土地面积&应税面积&免税面积&土地等级&每平方米税额&出租土地年应纳税额&纳税义务起始时间&纳税义务终止时间&备注
减免&合计&&&&&&
&&&8=9+12&9&10&11&12=10+11&&13&14=9*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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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承租集体土地&出租方名称&土地坐落&承租
面积&地段等级&每平方米税额&承租土地年应纳税额&土地使用权类别&承租用途&合同起始时间&合同终止时间&备注
&&&&15&&&16&17=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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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合计&&&&&&&&&&&&&&&&&&&&&&&&&&&&&&&&&&&&&&&&&& 年应纳税额(7+14+17)&&&&&&&&&&&&&&&&&&&&&&&&&&&&&& 纳税人确认:盖章(签字)
以下普查核实人员负责填写
土地契税和耕地占用税缴纳情况:
镇办 :&&&&&&&&&&&&&&&&&&&&&&&&& 普查核实员:&&&&&&&&&&&&&&&&&&&&&&&&&&&&&& 普查核实日期:&&&&&&&&&&&&&&&&&& 测绘人员:&&&&&&&&&&&&&&&&&&&&&&&&&&&&&&& 测绘日期:
&&&&&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日印发
中共张店区委 张店区人民政府 主办&
中共张店区委宣传部 张店区新闻中心 承办
网站联系电话:2861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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