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身残废可以离婚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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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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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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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无辜被国家公务员一枪打成终身残废
不幸的人 发表于 &10:2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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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是岳阳新开镇高垅村二组村民许红满,日下午4时许,在本村自家山边灌木丛中弯腰砍柴,被打野猪团伙徐南秋、李忠如、陈丹、胡明先、刘克清等一伙,把我当成野猪,在距我10米左右的地方,使用钢弹火枪对我开一枪,我当即惊呼救命,开枪人徐南秋等上前查实,我被击中。随后被送到市二医院抢救。&&& 后经法医鉴定:1、右侧血气胸;2、右肺穿通伤并右上,下肺楔形切除;3、右节四肋骨骨折;4、右肩胛骨骨折;5、椎管内导物并双下肢截瘫。其损失程度为重伤致残。  在住院两个月期间医药费时断时续,我在医院也是受罪,只好回家苦熬。我完全不能恢复,造成终身残废,因无钱继续做康复治疗只好出院至今整日卧床不起,时刻要人照顾。徐南秋一伙对此并不理睬,就这样不了了之。  徐南秋一伙都是堂堂国家公务员,据目击者看到当时打猎的一群人里有市文化局的,有穿公安制服的(听说是某派出所的),有穿城管制服的。事后在派出所的问话记录里竟然都写着农民。如此草菅人命,事后还不顾社会影响,千方百计敷衍我这个受害者,造成住院无人过问,治伤无人拿钱的局面,企图让我死得快一点。新开镇和高垅村党政领导虽然关心,做了很多工作,但都无济于事。我这个受害者就成了上天无路,入地无门的人。我苦恨,我悲惨,这是徐南秋一伙国家工作人员胡作非为造成的恶果,他们凭什么不赔偿!我这个毫无身份背景的受害人该到哪里去喊天?  天啊!我面临的问题如何办?  春耕在即,我的田地谁来种?农闲时,我再不能外出打工赚现钱。不种田地,不打工,我一家老小吃什么?老娘孩子生病拿什么看病?  我不但是个残废人,而且生命还在垂危之中,不但不能帮家里做事,还要家人照顾。难道我命该如此只能在生死线上挣扎吗?  我今年34岁,有两个小孩,大的一岁半,小的三个月,谁能帮我把这两个幼小的生命养大?  我60多岁的母亲不但不能享受天伦之乐,反而每天为了我和年幼的孙子疲惫不堪,母亲受了一辈子苦,我本想让母亲安度晚年,谁知道我无辜受伤给她老人家增添了无尽的伤痛。  如此等等。。。  我痛心疾首,仰望苍天给我一个公平。  我跪呼:  人民救星―中共岳阳市委易书记  我跪呼:  人民政权―岳阳市人民政府黄市长  我跪呼:  人民的权力机构―岳阳市人大常委会主任  我跪呼:  人民协调机构―岳阳市政协常委会主席  您们是三个代表的执行者,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我泣求您们献出一点爱,快救我一把!  受害人:许红满
来自红网编辑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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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意见
你好: &&&&第一、在你被人伤害致重伤的情况正式定性为刑事案件前(如过失致人重伤罪),你可通过协商等方式索赔医疗等费用。 &&&&第二、根据你提供的案情,我认为有关人员已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建议你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或提出控告。如不被受理,你还可申请检察院进行法律监督。如仍不被受理,你可直接向法院提出刑事自诉。 &&&&第三、你陈述中称自己是重伤,但没有说自己伤残的等级,如果是没有评定伤残,建议委托鉴定机构作出评定,如果是已经评定了,那么建议你聘请律师在计算出详细损害赔偿数据的基础上,直接找侵害人索赔或提出诉讼。廖&&&&卫,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专业领域:刑事辩护,行政维权,较大、疑难民事纠纷代理,受理各类实名举报(材料请发邮箱:) 办公地址:长沙市八一路10号天佑大厦26层,邮编:410001 电&&&&话:5,QQ群:
:刑事责任与民事赔偿
  一、关于故意和过失犯罪:  “岳阳新开镇高垅村二组村民许红满,日下午4时许,在本村自家山边灌木丛中弯腰砍柴,被打野猪团伙徐南秋、李忠如、陈丹、胡明先、刘克清等一伙,把我当成野猪,在距我10米左右的地方,使用钢弹火枪对我开一枪,”  具体分析要看该村民所在的灌木丛的所在的位置及特征,比如该地是否是森林腹地、人员极少出没的地方,该地是否是野猪经常出没的地方,该地是否是村民极少来到的地方等等。&&&&&   如果是属于森林腹地、野猪经常出没的地方、村民很少出现的地方,开枪的人因为视线的错觉,把人当成野猪的时候,开枪的人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的人身损伤的,属于过失犯罪;  如果不是人迹罕见的森林腹地,只是在村民自家山的边缘,如果按照常识这里“是村民经常出没的地方而不是野猪经常出没的地方”,那么开枪的人,看到一个活体在移动,“把人当做野猪射击”的时候,就应该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损害后果,而在开枪的时候,因为想得到野猪的结果,放任了“可能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这种损害结果出现,则这种行为构成故意犯罪。  关于故意与过失致人伤害的行为,我国刑法的规定如下: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五条 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关于持有枪支及持枪射击的行为:  一网友对此的“情况回复”:“ 关于“我无辜被国家公务员一枪打成终身残废”一帖的回复  日下午4时许,岳阳县新开镇高垅村村民许红满被参与围猎野猪的市文化局职工开枪误伤事件发生后,新开镇派出所迅速将案件汇报给县公安局并于第一时间赶至现场将涉案者徐南秋带至县公安局羁押,至今仍在看守所。”  如果持枪打猎的是市文化局职工,则市文化局的职员是没有持枪资格的,应该按照刑法第128条的非法持有枪支的规定处罚。  我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三、关于民事赔偿:  根据伤残鉴定的等级,确定所需赔偿的金额,包括经济损害赔偿与精神损害赔偿,也包括对受害人母亲和二个孩子扶养费的相关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尹兰英,女,湖南邵阳人,湖南英萃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湖南大学法学院法学本科和法律硕士,先后从事报社记者、编辑与大学教师等工作。 本人擅长的法律服务领域包括婚姻家庭、人身损害赔偿、劳动争议、常年法律顾问等。 执业理念:专业、开放、分享、同行。 办公地点:长沙市岳麓区枫林三路569号梅溪湖国际酒店四楼401室。 联系电话:3&。
你还有:不是故意的,但要负责啊
我痛心疾首,仰望苍天给他一个公平。
网友54:小疑问一个
我今年34岁,有两个小孩,大的一岁半,小的三个月…… ------------- 你违反计划生育法了没?
定旺:严查呀
一定要严查这件事呀
mihuigang:对若是群体应得到政府的重视
像这样的事,中国应该不是新鲜事,为什么老有受害者得不到公正的对待
网友17:造孽啊
能有媒体帮老兄发布已经不错了,不过老实说,对那些市领导,我是不会报什么希望的
孙无悔:法制社会,还你一个公道
小许;真的向你说的那样的话,你就要把事情闹大点,到湖南经视新闻求助,看那伙东西怎样收场,你放心,毕竟还是法制社会,会还你一个公道。忍是不行,也炸死他们一家。
hfpy555:期望政府给他一个满意的答复
现在还要这样的事情,太没天理了!!!!某些当官的,唉!
网友02:权力的变异
我希望你能得到政府的关心,
网友40:当官要为明办事
岳阳市人民政府应该出面调解,为明办事。保护弱式群体的生命财产安全。
网友59:既然错了,就要勇于承担责任
我痛心疾首,仰望苍天给他一个公平。
网友54:涛涛的眼泪
一个家就是样散了,一个民族就样了完了,请大家释解清权利两字&&&官场有权,商人有利&两者结合就是权利。所以中国有多少被商人拉下水的官,有多少被官保护了的商人,我恨我没当官,我恨我没从商,不能对你有所物质上的表示,但在精神上,我支持你! &&大家多关注,说不定今天是他,明天就是我们自己,顶顶
网友57:我看和他们是一路货
某些当官的,我看和他们是一路货
网友33:真的有蛮不幸
真的跟你说得哪样吗,真的有蛮不.............
网友39:可恨
这些人可杀,太可恨
网友53:我仰天长泣
官官相护何时休?!顶起此贴,怒看世态发展!!!
草鱼:领导为民做主
应追究这些人的刑事责任,还要赔偿经济责任,相信岳阳市领导会给民做主吧
草鱼:领导为民做主
这些人也太没人性了,共产党会给你做主的。
ddxfx:不是故意的,但要负责啊
我痛心疾首,仰望苍天给他一个公平。 &&&支持上面。。
蓝天9999:告告告
去告他们,非法狩猎,非法持枪,有他们受的。
随遇而安:关爱弱者
期待给他一个公道!!!期待给老百姓一个公道!!!
这是第1 - 20条评论,共有132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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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90后骑自平衡独轮车发生交通事故 致终身残疾
作者:王巍
  最近几年,自平衡独轮车作为年轻人的代步工具出现在城市的大街小巷,因独轮车造成的交通事故所引发的赔偿案件也由此产生。记者今日(5月20日)获悉,21岁的青年小飞,因骑独轮车造成交通事故而终身致残。由于小飞在事故中承担70%的责任,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其获赔9万余元。
  日21时,小飞(化名)和他的几名同学分别使用IPS自平衡独轮车在路上骑行,在行驶至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与石板房南路交叉口北侧,由于追赶其他同学,小飞冲过了已亮起红灯的路口。此时,一辆小轿车遇绿灯由南向北正常通过路口,与小飞身体及IPS自平衡独轮车接触,造成小飞受伤,右胫骨粉碎性骨折等病症,经鉴定其伤情构成10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小飞使用的IPS自平衡独轮车进行了车辆类型鉴定,经鉴定,该电动独轮车的车辆类型无法确定。
  事故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小飞使用IPS自平衡独轮车由西向东遇红灯通过路口发生交通事故是此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小轿车由南向北通过路口未确保安全发生交通事故是此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因此,小飞负主要责任,小轿车方负次要责任。
  后小飞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法官根据事故双方的过错,判定小飞自己负担70%的责任,小轿车方承担30%的赔偿责任。小飞获赔9万余元,判决现已生效并履行完毕。
责任编辑:晶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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