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对补交社保补交有明文规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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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补缴规定: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欠缴社会保险费
时间:日&&|&&作者:王胜利律师&&|&&关键词:劳动&&|&&浏览:2899
原则同意你院审委会的第一种意见,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缴社会保险费属于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的法定职责,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
 关于王某与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再审一案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法研[2011]&31号  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10)甘民申字第416号《关于对王某与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再审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原则同意你院审委会的第一种意见,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缴社会保险费属于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的法定职责,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另,建议你院可结合本案向有关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其针对当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社会保险引发争议所涉及的保险费征缴问题,加强调查研究,妥善处理类似问题,依法保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此复。  日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王某与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再审一案  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的解读  2010年10月,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就人民法院应否受理欠缴社会保险费案件的问题请示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王某与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再审一案的请示》([&2010]甘民申字第416号),以下简称《请示》】。经认真研究,并征求了最高人民法院内有关部门意见,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于日作出《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王某与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再审一案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法研[2011]&31号,以下简称《答复》)。现就《答复》所涉问题的由来、相关考虑及经过解读如下:  一、问题由来  在王某与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王某原为某公司员工,但一直未办理养老金手续。月间,某公司支付给王某同年9、10月的养老金补贴。日,双方签订了解除协议书。同年5月1日,某公司与甘肃省陇兴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劳务中心)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劳务中心与王某签订劳动合同书,并派遣到某公司工作。曰,王某辞职,同年10月27日,劳务中心作出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王某于当月向兰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该仲裁委于日作出仲裁裁决仅支持了王某对劳务中心补办2006年4月至2008年10月间的养老保险费手续及支付失业保险就、医疗补助金等请求,王某不服而起诉。兰州市人民法院认为,王某在2006年4月签订劳动合同时即应当明知自己权利受侵害而在2008年10月才申请仲裁已经超过诉讼时效,而且对于王某主张的有关社会保险费的请求,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追缴社会保险属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职责,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当事人可以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处理,故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王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后,王某又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本案再审申请的审查过程中,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对案件有关法律适用问题仍存在分歧,遂请示最高人民法院。  二、主要争议问题  该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欠缴社会保险费的案件的问题;理论和实务上对此一直存有争议,主要有以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此类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依据劳动法第一百条及《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的有关规定,追缴社会保险费属于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的职责,且此问题属于社会转型阶段企业改制中出现的问题,涉及面广,较为复杂,人民法院对此类问题也难以处理。此为倾向性意见。  第二种意见认为,人民法院对此应依法予以受理。其理由是:(1)依据第二条、第五条、第四十七条及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因社会保险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该仲裁裁决不服,其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人民法院对此起诉就应当受理。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的争议属于因社会保险发生的劳动争议范畴,劳动者就此申请仲裁后,对该仲裁裁决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01]&14号)第一条明确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无论是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还是在终止后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都不能改变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系发生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这一事实,由此引发的纠纷,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0)&12号)第一条的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可见,人民法院对欠缴保险费案件应予受理。(2)劳动法及《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虽然赋予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限期缴纳的职权,但这仅是行政执法依据,该层次的法规不具有对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主管事项的规范效力;劳动法第一百条的规定,是对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一种行政处理方式,是一种行政执法的依据,而不应是排斥个人肘有关社会保险费寻求民事司法救济的规范,更不应成为排斥人民法院主管私权救济的依据。传统管辖权理论认为,法院依其性质和目的获得管辖权,任何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剥夺,行政机关不得自行排除,法院也不能自行拒绝裁判职责。(3)在欠缴保险费案件中,会涉及到的当事人之间是否具有合同关系、劳动合同的效力、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等问题都需要法院裁判确认。  三、答复意见及其理由  经慎重研究并征求最高人民法院相关部门意见,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缴社会保险费属于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的法定职责,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另,建议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可结合本案向有关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其针对当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社会保险引发争议所涉及的保险费征缴问题,加强调查研究,妥善处理类似问题,依法保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之所以认为《请示》所涉及案件应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主要是基于以下考虑:  1、劳动法第一百条规定:“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也规定:“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可见,追缴社会保险费是上述行政机关的职权,上述法律、法规对此规定得非常清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依法行使上述职权时,自然要对有关劳动合同及其效力进行必要审查。劳动者对于上述机关的行政决定或者行政不作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的方式来寻求救济,而不是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来解决。  2、在当前我国劳动用工制度深刻变革的背景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社会保险引发的争议日益增多,涉及企业改制等深层次原因,影响面广且日趋复杂。为调整不同时期人民法院对与社会保险有关的争议纠纷的案件受理问题,统一立案范围,最高人民法院10年来相继出台了3个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的司法解释,对此作了相应规定。对于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的纠纷,依照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并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在法律明确规定此为劳动行政部门职责的前提下,人民法院不宜越俎代庖。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于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0]&12号)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从上述规定的文义看,也显然不能包括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的情形。依据此司法解释条文的内容,劳动者是在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下,向用人单位主张损害赔偿责任而非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  4、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并无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即使双方当事人对仲裁结果已经没有大的争议,原审法院对本案的处理也是适当的。而且在本案起初的仲裁裁决处理结果相对比较公允前提下,此当事人应该申请社会保险部门向用人单位强制追缴所欠保险费。  5、考虑到司法建议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是人民法院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坚持能动司法、服务大局、司法为民的重要途径。多年来,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司法建议工作,在狠抓执法办案第一要务的同时,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大局,高度重视在审判工作中遇到的涉及改革、发展、稳定、民生突出问题,及时向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提出了许多解决这些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实践证明,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议在加强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予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同时,随着找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在国际与国内因素相互作用、机遇和挑战相互交融的新形势下,社会矛盾形成原因更加复杂,社会矛盾化解的难度进一步增大,社会管理的任务更加艰巨。新形势对人民法院司法建议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基于对司法建议在当前社会管理创新工作中的能动作用和《请示》所涉案件的具体案情的综合考虑,本着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司法能动作用的精神,建议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向有关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建议该部门依法办理此类案件,向用人单位追缴所欠保险费。&&&&
作者: [河南-郑州]专长: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刑事辩护 合同纠纷 婚姻家庭 律所:河南怡龙律师事务所19117积分 | 帮助4724人 | 97个好评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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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国社区-人民网有明文规定社保缴费基数的国家法律是什么法?_百度知道
有明文规定社保缴费基数的国家法律是什么法?
社会劳动保障法,谁说没有法。社保缴费基数是国家法律,这个说法不准确。社保缴费基数是各地区社会平均工资计算出来的,是一种计算方式,不是法。一旦有了这个基数了,就得按这个基数计算的标准依法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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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法律没有,但各地区有相应的规定,由政府制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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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临时工”养老保险有明文规定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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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工”养老保险有明文规定34
“临时工”养老保险有明文规定;问: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是否有明确的;答:有;答:按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文件规定,聘用人员是;参保时间及年龄限制;问: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什么具体时;答:《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本办法自2003;问: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是否有年龄限;答:按照有关规定,凡机关事业单位中男不满60周岁;如
“临时工”养老保险有明文规定问: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是否有明确的文件规定?答:有。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人事厅、河北省财政厅等三部门,于2003年4月联合印发了《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财政局等三部门,也于2003年10月进行了转发。《暂行办法》对聘用人员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有关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问: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具体指哪类人员?答:按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文件规定,聘用人员是“指机关事业单位中除国家公务员、劳动合同制职工以外,并签订临时聘用合同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用通俗的话说,聘用人员就是指正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临时工,包括计划内临时工和计划外临时工,既包括签订了聘用合同的临时性用工,也包括没有签订聘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临时性用工。参保时间及年龄限制问: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什么具体时间要求?答:《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本办法自日生效。根据这一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应从日起正式为聘用人员办理参加养老保险手续,延期办理的应从日起补缴养老保险费。问: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是否有年龄限制?答:按照有关规定,凡机关事业单位中男不满60周岁、女不满55周岁的现在岗工作的聘用人员都可以参加养老保险。如何办理参保手续问: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到哪里办理参加养老保险手续?答:我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的聘用人员应到市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局办理参加养老保险手续;我市所辖县(市)区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到所在县(市)区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聘用人员办理参加养老保险手续时由用人单位统一办理。问: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办理参加养老保险手续需提供哪些资料?答:机关事业单位为聘用人员办理参加养老保险手续时,需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提供被聘人员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由被聘用人签字的工资发放清单,有聘用合同书的还应携带合同书。养老保险费如何缴纳和管理问: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标准是什么?答:聘用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实发工资。月平均实发工资低于上年度当地职工月社会平均工资60%的,按月社会平均工资的60%缴纳(如:某聘用人员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400元,我省上年度月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1077×60%=646.2元,那么该聘用人员的缴费基数为646.2元);月平均实发工资高于上年度当地职工月社会平均工资300%的,按月社会平均工资的300%缴纳。聘用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用人单位为20%,个人缴费比例为6%。
问: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养老保险是否实行个人账户管理?答:聘用人员养老保险实行个人账户管理。聘用人员参加养老保险后,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人建立一个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本人缴费基数的11%划入,其中个人缴费部分全部记入,其余部分从单位缴费中划入。个人账户按有关规定每年计息一次。问:参加养老保险后,当工作变更时养老保险关系如何接续?答:参加养老保险的聘用人员与用人单位终止聘用合同时,由单位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停止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手续,即可中断缴纳养老保险费。中断缴纳养老保险费后,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个人账户储存额不间断计息。再次就业后可以恢复缴纳养老保险费,且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跨统筹范围再次就业的可以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怎样享受保险待遇问: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养老保险的聘用人员如何享受保险待遇?答: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养老保险的聘用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可以退休,退休后根据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不同享受不同养老待遇:l、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年限满15年及其以上的,可按月领取养老金;2、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年限不满15年的,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将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储存额及利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问:聘用人员退休后按月领取养老金的标准是什么?答:参加养老保险的聘用人员退休后,按月领取的养老金由基本养老金和补贴性养老金两部分构成。1、基本养老金计发标准:基本养老金又分为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按退休时上年度当地职工月社会平均工资的20%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按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含利息)除以120计发。2、补贴性养老金计发标准:凡缴费年限满15年的,计发退休时上年度当地职工月社会平均工资的5%;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每超一年再加发上年度当地职工月社会平均工资的0.7%。注意维护自身养老保险权问:我市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养老保险是什么时间实施的?答:我市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养老保险从2003年下半年就已正式启动实施,目前市直大多数机关事业单位已经为聘用人员办理了参保手续,并按时缴纳养老保险费,很好地维护了聘用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但也有个别机关事业单位至今还没有为聘用人员办理参加养老保险手续,这些单位应尽快到社保机构为聘用人员办理参加养老保险的手续、缴纳养老保险费。问: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如何维护自己正当的养老保险权益?答: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参加养老保险手续、及时缴纳养老保险费是法律规定的应尽义务。如果机关事业单位没有及时为聘用人员办理参加养老保险手续、缴纳养老保险费,聘用人员可以通过下列途径和方法维护自己正当的养老保险权益:l、直接向单位提出参加养老保险请求,要求单位依法为自己办理参加养老保险手续、及时缴纳养老保险费。2、经请求后,用人单位仍拒绝为其办理参加养老保险手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可以依据《劳动法》和《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中关于养老保险的规定,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起仲裁;还可以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包含各类专业文献、幼儿教育、小学教育、中学教育、生活休闲娱乐、专业论文、高等教育、外语学习资料、各类资格考试、“临时工”养老保险有明文规定34等内容。
 可否不缴纳养老保险? 劳动法律师解答: 你所咨询的是临时工的约定是否合法的问题。可以明确地告诉你,现在已经没有临时 工的提法和规定了,你的公司必须与你签订...  目前,一些企 业以所谓的季节工、临时工为名,不为这些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侵 ...国家对住房公 积金、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四项扣除早有明文规定。 ...  四、临时工待遇: (一)临时工实行工资包干制,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公费医 疗、住房公积金等社保项目一律由自己办理;寒暑假工作时间由 合同中具体规定。如不需上班,...  发文(2002 年 9 月,下同)前已经办理了退休并 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四、临时工工龄计算问题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要 按政策规定...  按照法律规定, 用人单位只要发生了用工行为,与员工形成了劳动关系,即使是没有签...“临时工”养老保险有明... 2页 1下载券 短期临时工安全协议 2页 免费 建筑...  工”, 企业也应当为“临时工”及“农民工”缴纳各类社会 保险(包括养老保险) ...(国家明文规定不参加地方基本养老保险费统筹的单位除外)的工作人员, 离休、退休...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临时工有关问题的批复_法律资料_人文社科_专业资料。...三、 关于临时工养老保险费缴纳问题, 当地的规定与国家不一致的, 应按国家规定...  医院临时工管理办法临时工是根据医院工作需要, 向社会招聘的临时用工人员, 既有...国家及医院有关规定缴纳养老保险金, 个人自付部分由本人按国家规定缴纳, 不愿...  原行业统筹单位、现转归地方的企业,其临时工养老保险 费补缴问题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四、原临时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 10 年的,双方续订劳动合 同时,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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