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店镇王传六是否有城区扩张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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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阳县认真谋划2013年重点城建项目
  近年来,凤阳县大力开展“文化新城提升年”活动,以规划为引领,加快新城区建设、老城区改造和门临片区开发建设的步伐,以“五城联创”为抓手,不断完善城市各项配套设施、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塑造城市形象,实现了凤阳城市建设和管理的新跨越。   2013新年伊始,该县认真细致谋划今年城市建设项目,采取强化组织领导与协调配合对接;加强责任落实,强化要素保障,灵活投资渠道;明确时间节点和工程进度等多项力举,力求开好头、起好步,统筹全盘、突出重点,循序渐进地确保各项工程顺利推进。并且还对各重点项目工程的建设选址、规模内容、投资额、资金来源、工程计划进度、责任落实等内容进行了审慎细致的考虑。目前,凤阳县正值城市大建设、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形象的关键时期,全县上下正真抓实干、攻坚克难地紧紧围绕建设美好凤阳和打造中国优秀旅游目的地城市、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的总体发展目标而努力奋斗。   据了解,2013年,这个县城建目标任务是计划全面实施100多项重点项目,其中续建项目约43个,新建项目约84个,争取开工项目约9个,总投资额约58亿元,计划房屋征迁面积约34万平方米。     
(来源:凤阳县委宣传部 张树虎 高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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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城区义务教育招生入学管理办法
日 10:5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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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城区义务教育招生入学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义务教育招生入学管理,促进教育公平和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湖南省教育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规定&的通知》(湘教发[2009]36号)精神,结合怀化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怀化市城区范围内的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和入学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区教育局是城区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划分城区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招生区域、制定招生计划;负责制定年度城区义务教育阶段招生方案细则及日程安排;负责组织城区义务教育学校开展招生工作;负责监督城区义务教育学校执行招生政策、遵守招生纪律。城区各义务教育学校是招生工作的实施主体,负责招生登记、入学材料和资格的审核等具体工作。公安、人社、国土资源、规划、房产、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义务教育入学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四条义务教育资源应当逐步实行均衡化配置。规划部门应当会同教育、国土、房产、住建等部门科学拟制城区义务教育发展规划,严格按照规划标准和学位需求状况,合理布局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土地储备、城市扩容提质改造中加强和落实教育设施建设,切实保障城区学位供给,为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创造条件。第五条& 市、区教育局及城区各义务教育学校开展招生工作,应当做到合法、公平、公开、公正,严格执行“划片就近、计划招生、免试入学、学位申请、计分排序、合理调剂”的招生政策。市、区教育局应当根据城区内适龄儿童少年数量、学校布局、学校资源及学位供求状况划定城区每所义务教育公办学校的招生区域,制定每所学校的招生计划,建立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入学资格审核机制。符合城区就读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应当申请家庭住址所在区域的学校学位,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适龄儿童少年本人及其父母(或监护人)的家庭住址、户籍、区域内居住时间等情况,采取计分排序的办法实施招生;排位超出学校招生计划的学位申请者,由教育行政部门调剂到有空余学位的公办学校就读,或由申请者自主选择就读民办学校。第六条新建、改扩建、撤并学校,发生生源变化、学位供需变化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城区各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区域进行适当调整。第七条城区各义务教育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政策所规定的招生区域范围和招生计划实施招生。各学校不得以考试、竞赛、面谈、表演等形式进行选拔性招生,不得擅自接收跨区域择校就读的学生。属于政策优惠人员子女就读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政策统一协调安排学位。第八条& 凡符合城区就读条件、具备普通学校学习生活能力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可以申请普通学校学位。第九条& 城区各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择校费、借读费等费用。第十条& 市、区教育局和城区各义务教育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班额标准,实行均衡编班,不得设立或变相设立重点班。第十一条市、区教育局应当核定义务教育民办学校的招生规模,引导义务教育民办学校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严格按政策依法自主招生,其学生学籍必须纳入教育行政部门的统一管理。第十二条 城区义务教育阶段招生政策和当年的具体实施方案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招生实施方案应当包括:城区各义务教育公办学校的招生区域、招生计划、招生程序、申请学位的基本条件、学位申请办法及时间地点、学位申请材料及受理时间、学位安排结果公示时间、咨询投诉电话等。第十三条 符合城区就读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含转学插班者)按照本人及父母(或监护人)的家庭住址所属学校招生区域,可通过网络向区域内学校申请学位。第十四条 城区每年3月至9月,按照下列程序开展新学年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 &&&&&&&&&&&&&&&&&&&&&&&&&&&&&&&&&&&&&&&&&&&&&&&&&&&&&&&&&&&&&&&&&&&&&&&&&&&&&&&&&&&&&&&&&&&&&&&&&&&&&&(一)市、区教育局组织划定城区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招生区域,制定学校招生计划;(二)市、区教育局及城区义务教育学校开展招生宣传和咨询服务;(三)接受学位申请;(四)学校审核学位申请材料和就读资格;(五)市、区有关部门审验学位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六)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学位并审核招生录取结果;(七)公示学位安排结果;(八)接受申诉和质疑并复查回复;(九)新生报到注册;&&&&& &第十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通过招生网络系统及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及时掌握招生工作动态和学位需求变化,加强对城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的监管和指导。第十六条& 城区义务教育学校因特殊情况需扩班招生的,须经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因扩招所增加的教师人员经费(含工资)和学生公用经费,财政部门应根据教育行政部门提供的教师人数和学生注册人数予以足额安排。第十七条& 城区义务教育学校违反义务教育阶段招生管理规定,有关单位与个人在义务教育阶段招生中弄虚作假或为入学提供虚假证明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和监察部门依法查处。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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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龙庭与凤阳县武店镇中心卫生院、凤阳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凤民一初字第00912号原告:王龙庭,男,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前郢村南场村民组××号。委托代理人:李传玉,安徽濠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裕国,安徽濠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凤阳县武店镇中心卫生院。法定代表人:李明,该医院院长。委托代理人:余小权,安徽华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应连,该医院职工。被告:凤阳县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汤继东,该医院院长。委托代理人:李让玉,该医院职工。原告王龙庭诉被告凤阳县武店镇中心卫生院、凤阳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计奡舜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分别于日、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龙庭及其委托代理人李传玉、张裕国、被告凤阳县武店镇中心卫生院的法定代表人李明及委托代理人余小权、张应连、凤阳县人民医院的委托代理人李让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龙庭诉称:1999年,王龙庭因尿路结石,在凤阳县武店镇中心卫生院做了左输尿路切开取石术。日,王龙庭因尿频、尿急、尿伴血,再次入住凤阳县武店镇中心卫生院。经诊断为膀胱结石,建议膀胱切开取石术治疗。王龙庭在凤阳县武店镇中心卫生院接受手术治疗,共住院6天。出院后,王龙庭手术伤口一直疼痛,小便发黄,经常发炎并伴尿频、尿急。发炎时,整个下腹部疼痛难忍,每次去凤阳县武店镇中心卫生院就诊,均诊断为尿路感染,每月在村里医院吊水4至5次,解小便仍尿频、尿急、尿痛。日,王龙庭到凤阳县人民医院就诊,诊断为:前列腺增生、膀胱结石、尿潴留,并住院手术治疗(手术名称:TUPK、膀胱结石取出术)。王龙庭共住院6天,但病情仍无好转,下腹疼痛加剧,尿频、尿急、尿痛加剧,后尿失禁、尿血,无法出门。日,王龙庭再次入住凤阳县人民医院治疗,随后转入蚌埠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治疗,经诊断为:膀胱内异物,前尿道狭窄,需再次手术切开膀胱。手术中,医生从膀胱内取出纱布一团,王龙庭共住院8天。蚌埠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医嘱称,如出现排尿细等症状,需及时就诊,进行尿道扩张。王龙庭自发病以来,共接受两次切开膀胱手术,第一次是2008年7月份切开膀胱取石,第二次日切开膀胱取纱布。显然,纱布是凤阳县武店镇中心卫生院在第一次手术时遗留的,也是造成王龙庭长期病痛的根本原因。凤阳县人民给王龙庭治疗时,实施检查和手术(手术名称:TUPK、膀胱结石取出术),却没有发现本该发现的纱布,属于误诊,导致纱布仍遗留在王龙庭体内一年多时间,增加了王龙庭的痛苦和经济损失。综上,请求判决凤阳县武店镇中心卫生院、凤阳县人民医院赔偿王龙庭医疗费、律师代理费等各项损失30000元。(残疾赔偿金等费用待鉴定后主张)凤阳县武店镇中心卫生院辩称:王龙庭在1999年至2008年在其医院进行治疗,双方有医患关系。在此期间王龙庭一直感到伤口疼痛,没有向其医院提出,就到其他医院进行治疗,而其他医院在治疗和检查过程中,也没有发现王龙庭体内留有纱布。虽然蚌埠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查出了纱布,但是2008年至2014年已间隔了4年。因此,安徽金盾司法鉴定所鉴定纱布是其医院遗留的,缺乏有效的证据。同时,鉴定机构没有召开听证会,也没有让医患双方对本次鉴定的医疗纠纷提出自己的看法和陈述意见,就确定患者本身的病情和损害后果及医疗行为损害后果之间的比例是不准确的。鉴定书上虽然有“三期”的时间和日期,但是时间和日期依据什么来的,没有做出充分的说明,同时,营养期只是时间的鉴定,但是否需要营养,应当依据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其他意见在法庭质证时再发表。凤阳县人民医院辩称:本案中,安徽金盾司法鉴定所的鉴定程序违法,没有召开听证会,驳夺了医方的权利,未给其医院陈述的机会,参与度的鉴定也是不准确的,“三期”鉴定没有依据,没有任何病历反映出需要护理期和营养期限。其他意见在法庭质证时再发表。王龙庭为支持其诉讼请求的成立,提交了如下证据:1、王龙庭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王龙庭的诉讼主体资格。凤阳县武店镇中心卫生院、凤阳县人民医院对此没有异议。2、凤阳县武店镇中心卫生院住院病案一份。用以证明日至日王龙庭在凤阳县武店镇中心卫生院行膀胱切开取石术。凤阳县武店镇中心卫生院、凤阳县人民医院对此没有异议。3、凤阳县人民医院住院病案、费用清单各两份、医疗费票据两张,共计8287.83元。用以证明王龙庭在凤阳县人民医院行TUPK,膀胱结石取出术及花去的费用情况,同时证明凤阳县人民医院漏诊的事实。凤阳县武店镇中心卫生院、凤阳县人民医院对此没有异议,但认为王龙庭已经从新农合报销了一部分医疗费,其实际上并没有花那么多钱。4、蚌埠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住院病案一份、结算单一张,计16419.3元。用以证明王龙庭在蚌埠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行输尿管镜下尿道狭窄段钬激光内切开+膀胱切开异物取出术及花去的费用。凤阳县武店镇中心卫生院、凤阳县人民医院对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5、蚌埠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住院病案、费用清单各一份、结算单一张、住院费票据一张,计10435.79元、门诊票据三张,计411.92元。用以证明王龙庭在蚌埠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行尿道狭窄段钬激光内切开+尿道扩张术及花去的费用。凤阳县武店镇中心卫生院、凤阳县人民医院对住院费用没有异议,但认为应当扣除医保用药;对门诊票据有异议,认为未提供门诊病历,不予认可。6、《安徽金盾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鉴定费票据一张,计6100元。用以证明王龙庭尿道狭窄与凤阳县武店中心卫生院的医疗过失行为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主要责任),参与度为70%-80%;凤阳县人民医院的漏诊,加重了病情,存在间接因果关系(辅因),参与度为10%-15%;王龙庭因反复感染至尿道狭窄的伤残等级为:IX(九)级;王龙庭的误工期为720日、营养期为210日、护理期为120日;王龙庭尿道狭窄需定期行尿道扩张术的医疗费用应按照实际发生情况而定及花去的鉴定费用。凤阳县武店镇中心卫生院、凤阳县人民医院对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该鉴定程序违法未组织医患双方进行听证,认为纱布是凤阳县武店镇中心卫生院在2008年遗留的,没有依据。2008年王龙庭是在凤阳县武店镇中心卫生院做过手术,但是有没有遗留纱布,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因此证据不足。鉴定结论参与度的确定也没有依据,因为鉴定机构未听取医患双方的陈述,所以参与度不可信。王龙庭的医嘱上写的是普食,出院医嘱中也未写明需要加强营养及护理,因此,“三期”鉴定没有依据。综上,该鉴定结论不能做为定案依据。7、委托代理合同一份、发票一张,计5000元。用以证明王龙庭因本次诉讼支付的律师费用。凤阳县武店镇中心卫生院、凤阳县人民医院对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律师费用不属于医疗损害赔偿范围之内,与本案无关。8、交通费票据一组,计2541元。用以证明王龙庭因治疗病情花去的交通费用。凤阳县武店镇中心卫生院、凤阳县人民医院对此有异议,认为部分票据连号,且与就医地点、时间不吻合。9、凤阳县武店镇前郢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用以证明王龙庭全家有土地4.7亩,2008年之前有劳动能力,2008年手术之后身体一直未恢复,至今不能外出打工。凤阳县武店镇中心卫生院、凤阳县人民医院对此有异议,认为王龙庭是否身体健康不是村委会能够证明的,应由医疗机构进行检查才能确定,王龙庭是否丧失劳动能力应由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才能确定。凤阳县武店镇中心卫生院、凤阳县人民医院未提交证据。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凤阳县武店镇中心卫生院、凤阳县人民医院对王龙庭提交的证据1、2、3没有异议,对证据4的真实生没有异议,上述证据的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对王龙庭提交的证据5中的门诊票据,系王龙庭于日到蚌埠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日到蚌埠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检查的费用,应当是王龙庭真实的花费,该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对王龙庭提交的证据6,系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本院依法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做出的《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凤阳县武店镇中心卫生院、凤阳县人民医院辩称,鉴定机构未组织医患双方进行听证,鉴定程序违法,本院认为,凤阳县武店镇中心卫生院、凤阳县人民医院既未提交证据证明听证程序是该鉴定的必经程序,也未对鉴定的材料提出异议,故其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信。至于凤阳县武店镇中心卫生院辩称王龙庭体内纱布不是该院做手术时遗留的问题,其未提交证据证明,故其辩称意见本院亦不予采信。王龙庭的出院医嘱中对护理期、误工期、营养期未做记载,其住院手术期间必然需要人护理、必然造成误工等损失,司法鉴定机构是第三方独立机构,鉴定意见具有公正性和权威性,故王龙庭的护理期、误工期、营养期应以鉴定结论为准。综上,该证据的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对王龙庭提交的证据7,系王龙庭支付的律师费用,不是治疗花费,凤阳县武店镇中心卫生院、凤阳县人民医院异议理由成立,该证据本院不予采纳;对王龙庭提交的证据8,系交通费票据,根据相关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王龙庭提交的该组证据中部分票据与就医地点、时间不吻合,凤阳县武店镇中心卫生院、凤阳县人民医院异议理由成立,交通费用本院依据王龙庭的就医情况予以酌定;对证据9,系村民委员会证明,本院将结合庭审中查明事实予以综合认定。本院根据采信的证据和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确认以下案件事实:日,王龙庭因尿频、尿急、尿伴血到凤阳县武店镇中心卫生院就诊,经诊断为膀胱结石,于日在该院行“膀胱切开取石术”。日,王龙庭到凤阳县人民医院就诊,经诊断为:前列腺增生、膀胱结石、尿潴留,于日在该院行“TUPK+膀胱结石取出术”,住院6天,花去医疗费7191.60元(凤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6130.82元,自费1066.78元)。日,王龙庭再次到凤阳县人民医院就诊,经诊断为:膀胱结石、尿道狭窄,住院1天,花去医疗费1090.23元(凤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1038.98元,自费51.25元)。王龙庭的出院医嘱为:转上级医院诊治。日,王龙庭转入蚌埠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治疗,经诊断为:膀胱内异物、前尿道狭窄,于日在该院行“输尿管镜下尿道狭窄段钬激光内切开+膀胱切开异物取出术”,术中从膀胱内取出一异物(纱布一团)。王龙庭住院15天,花去医疗费16419.30元(凤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12231.94元,自费4187.36元)。王龙庭出院医嘱为:1、我科门诊随访1个月。每周二上午方文革医师专家门诊;2、多饮水,勿憋尿。若出现排尿细等症状,及时就诊行尿道扩张。日,王龙庭到蚌埠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行“输尿管镜下尿道狭窄段钬激光内切开+尿道扩张术”,住院10天,花去医疗费10435.79元(凤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7548.27元,自费2887.52元)。安徽金盾司法鉴定所于日作出(2014)临鉴字第31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被鉴定人王龙庭尿道狭窄与凤阳县武店中心医院的医疗过失行为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主要责任),参与度为70%-80%;凤阳县人民医院的漏诊,加重了病情,存在间接因果关系(辅因),参与度为10%-15%;被鉴定人王龙庭因反复感染致尿道狭窄的伤残等级为:IX(九)级;被鉴定人王龙庭的误工期为720日、营养期为210日、护理期为120日;被鉴定人王龙庭尿道狭窄需定期行尿道扩张术的医疗费用应按实际发生情况而定。王龙庭为此花去6100元的鉴定费用。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王龙庭诉讼来院,在审理过程中变更诉讼请求,请求赔偿其医疗费35704.01元、误工费50400元(720天×70元/天)、护理费11700元(120天×97.5元/天)、伙食补助费3600元(120天×30元/天)、营养费6300元(210天×30元/天)、残疾赔偿金30772.4元(8098元×19年×20%)、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鉴定费6100元、律师代理费5000元、交通费5000元,合计元。其中,凤阳县武店医院承担80%的责任,即元,凤阳县人民医院承担15%的责任,即30686.46元。本院认为本案系医疗过失行为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安徽金盾司法鉴定所于日作出(2014)临鉴字第31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被鉴定人王龙庭尿道狭窄与凤阳县武店镇中心卫生院的医疗过失行为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主要责任),参与度为70%-80%;凤阳县人民医院的漏诊,加重了病情,存在间接因果关系(辅因),参与度为10%-15%。该鉴定意见书系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本院依法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做出的《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凤阳县武店中心医院的医疗过失行为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主要责任),应承担78%的赔偿责任,凤阳县人民医院的漏诊,加重了病情,存在间接因果关系(辅因),应承担12%的赔偿责任。王龙庭主张的医疗费35704.01元,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王龙庭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中报销的费用,属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追偿范畴,其再向凤阳县武店镇中心卫生院、凤阳县人民医院要求赔偿无法律依据。同时,王龙庭于日在凤阳县人民医院治疗的是前列腺增生、膀胱结石、尿潴留,其未提交证据证明与凤阳县武店镇中心卫生院遗留纱布行为有因果关系,故该部分费用系治疗自身疾病的费用,本院不予支持。因此,王龙庭应获赔偿的医疗费用为7126.13元,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其主张的误工费50400元(720天×70元/天),计算标准有误,应为47937.60元(720天×66.58元/天),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其主张的护理费11700元(120天×97.50元/天)、营养费6300元(210天×30元/天)、残疾赔偿金30772.40元(8098元×19年×20%)、鉴定费61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确认;其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3600元(120天×30元/天),计算天数有误,应为780元(26天×30元/天),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其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本院认为,根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结合案情及本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精神抚慰金应以14000元为宜,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其主张的律师代理费5000元,系其支付的律师费用,不是治疗花费,该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其主张的交通费5000元,根据其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等情况,本院酌定为500元,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王龙庭的合理损失为医疗费7126.13元、误工费47937.60元、护理费11700元、营养费6300元、残疾赔偿金30772.40元、鉴定费61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8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4000元、交通费500元,合计元。凤阳县武店镇中心卫生院承担78%的赔偿责任,即97688.58元(元×78%),凤阳县人民医院承担12%的赔偿责任,即15025.94元(元×12%),王龙庭自行承担10%的民事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第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凤阳县武店镇中心卫生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王龙庭各项损失97688.58元;二、被告凤阳县人民医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王龙庭各项损失15025.94元;三、驳回原告王龙庭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67元,减半收取633.50元,由原告王龙庭负担266元,被告凤阳县武店镇中心卫生院负担318.50元,被告凤阳县人民医院负担4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计奡舜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孙 敏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四)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第十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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