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的减值折旧

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 部署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等-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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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 部署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等
中国政府网
  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
  部署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 促进企业技术改造和创业创新
  决定进一步开放国内快递市场 推动内外资公平有序竞争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9月24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促进企业技术改造、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决定进一步开放国内快递市场、推动内外资公平有序竞争。
  会议指出,顺应新技术革命潮流,推动中国经济向中高端水平迈进,必须更大力度推进企业技术改造。要用既利当前、更惠长远的改革办法,完善现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通过减轻税负,加快企业设备更新、科技研发创新,扩大制造业投资,促进大众创业,这对于传统产业“破茧化蝶”,增强经济发展后劲和活力,实现提质增效升级和持续稳定增长,具有重要意义。会议确定,一是对所有行业企业日后新购进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超过100万元的,可按60%比例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双倍余额递减等方法加速折旧。二是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三是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行业企业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允许按规定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双倍余额递减等加速折旧方法,促进扩大高技术产品进口。根据实施情况,适时扩大政策适用的行业范围。会议要求加快落实上述政策,努力用先进技术和装备武装“中国制造”,推出附加值更高、市场竞争力更强的产品。
  会议认为,扩大全方位主动开放,打造内外资企业一视同仁、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是我国长期坚持的重大政策取向。目前我国国际快递业务已基本对外资开放,主要城市国内快递业务也已对部分外资企业分批开放。依据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的承诺,进一步放开国内市场,让国内外快递企业同台竞争,有利于倒逼国内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升服务水平,使广大消费者有更多选择。同时,推动快递业成为现代服务业发展的“黑马”,也能促进物流业上台阶,进一步搞活流通、拉动内需,增加社会就业,为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积极出力。会议决定,全面开放国内包裹快递市场,对符合许可条件的外资快递企业,按核定业务范围和经营地域发放经营许可。会议强调,要坚持放管结合,确保快递行业有序健康发展。一是完善经营许可程序,加强资质审核。简化手续,提高效率。二是推进快递与电子商务、制造业联动发展,与综合交通运输体系顺畅对接,支持解决城市快递车辆通行难等问题。保障寄递安全。三是鼓励快递企业兼并重组,完善和落实重组备案、外资并购审查等制度。加强代理和加盟企业管理,严肃查处非法经营、超范围经营、违规代理等行为。让快递这一朝阳产业更加红火,为刺激居民消费创造条件,便利广大商家和亿万群众。
  会议还研究了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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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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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固定资产折旧办法的分类
  直线法(straight-line method)根据固定资产在整个使用寿命中的磨损状态而确定的成本分配结构。
  直线法依据是,固定资产的使用强度比较平均,而且各期所取得的收入差距不大。在直线法下,折旧金额是时间的线性函数。
  产量法(production method)根据固定资产的产出量分配其成本的方法。
  产量法的依据是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主要是受其使用量影响,其合理性取决于三个条件:
  (1)固定资产的每期用量波动较大;
  (2)固定资产使用期内的产出的每期用量波动较大;
  (3)固定资产服务潜力的下降与其使用程序密切相关。如果符合这三个条件,产量法是最符合配比原则的。反对产量法的人认为,估计固定资产的产出量比估计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更加困难,而且很难考虑功能损耗因素。
  采用产量法折旧,折旧费用是一项变动成本,而不像直接法的折旧费用那样是固定成本。
  固定资产的产出量可以用机器小时或产量(如汽车的行驶里程)来衡量。
&&&& 二、常用折旧方法
   1.平均年限法
  平均年限法又称为直线法,是将固定资产的折旧均衡地分摊到各期的一种方法。采用这种方法计算的每期折旧额均是等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年折旧率=(1-预计净利残值率)/预计使用年限×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价×月折旧率
  上述计算的折旧率是按个别固定资产单独计算的,称为个别折旧率,即某项固定资产在一定期间的折旧额与该固定资产原价的比率。通常,企业按分类折旧来计算折旧率,计算公式如下:
  某类固定资产年折旧额=(某类固定资产原值-预计残值+清理费用)/该类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
  某类固定资产月折旧额=某类固定资产年折旧额/12
  某类固定资产年折旧率=该类固定资产年折旧额/该类固定资产原价×100%
  采用分类折旧率计算固定资产折旧,计算方法简单,但准确性不如个别折旧率。
  采用平均年限法计算固定资产折旧虽然简单,但也存在一些局限性。例如,固定资产在不同使用年限提供的经济效益不同,平均年限法没有考虑这一事实。又如,固定资产在不同使用年限发生的维修费用也不一样,平均年限法也没有考虑这一因素。
  因此,只有当固定资产各期的负荷程度相同,各期应分摊相同的折旧费时,采用平均年限法计算折旧才是合理的。
  2.工作量法
  工作量法是根据实际工作量计提折旧额的一种方法。这种方法可以弥补平均年限法只重使用时间,不考虑使用强度的缺点,计算公式为:
  每一工作量折旧额={固定资产原价×(1-残值率)预计总工作量某项固定资产月折旧额=该项固定资产当月工作量×第一工作量折旧额
  3.加速折旧法
  加速折旧法也称为快速折旧法或递减折旧法,其特点是在固定资产有效使用年限的前期多提折旧,后期少提折旧,从而相对加快折旧的速度,以使固定资产成本在有效使用年限中加快得到补偿。
  常用的加速折旧法有两种:
  (1)双倍余额递减法
  双倍余额递减法是在不考虑固定资产残值的情况下,根据每一期期初固定资产账面净值和双倍直线法折旧额计算固定资产折旧的一种方法。计算公式如下:
  年折旧率=2/预计的折旧年限×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账面净值×月折旧率
  这种方法没有考虑固定资产的残值收入,因此不能使固定资产的账面折余价值降低到它的预计残值收入以下,即实行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应当在其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到期的最后两年,将固定资产净值扣除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平均摊销。
  例如:某企业一固定资产的原价为10 000元,预计使用年限为5年,预计净残值200元,按双倍余额递减法计算折旧,每年的折旧额为:
  双倍余额年折旧率=2/5×100%=40%
  第一年应提的折旧额=10 000×40%=4000(元)
  第二年应提的折旧额=(10 000-4 000)×40%=2 400(元)
  第三年应提的折旧额=(6 000-2 400)×40%=1 440(元)
  从第四年起改按平均年限法(直线法)计提折旧。
  第四、第五年的年折旧额=(10 000-4 000-2 400-1 400-200)/2=980(元)
  (2)年数总和法
  年数总和法也称为合计年限法,是将固定资产的原值减去净残值后的净额和以一个逐年递减的分数计算每年的折旧额,这个分数的分子代表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数,分母代表使用年数的逐年数字总和。计算公式为:
  年折旧率=尚可使用年限/预计使用年限折数总和
  或:年折旧率=(预计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预计使用年限×{预计使用年限+1}÷2×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月折旧率
  仍以前例来说明,若采用年数总和法计算,各年的折旧额如下表:
  原值-净残值 每年折旧额 累计折旧
  年份 尚可使用年限 变动折旧率
  (元) (元) (元)
  1 5 9 800 5/15 3 266.7 3 266.7
  2 4 9 800 4/15 2 613.3 5 880
  3 3 9 800 3/15 1 960 7 840
  4 2 9 800 2/15 1 306.7 9 146.7
  5 1 9 800 1/15 653.3 9 800
  由上表可以看出,年数总和法所计算的折旧费随着年数的增加而逐渐递减,这样可以保持固定资产使用成本的均衡性和防止固定资产因无损耗而遭受的损失。
&&&&&&& 三、不同折旧方法的税收影响
 &&& 客观地讲,折旧年限取决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由于使用年限本身就是一个预计的经验值,使得折旧年限容纳了很多人为成分,为合理避税筹划提供了可能性。缩短折旧年限有利于加速成本收回,可以使后期成本费用前移,从而使前期会计利润发生后移。在税率稳定的情况下,所得税递延交纳,相当于向国家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
  例1.某外商投资企业有一辆价值500000元的货车,残值按原值的4%估算,估计使用年限为8年。按直线法年计提折旧额如下:
  500000×(1-4%)/8=60000(元)
  假定该企业资金成本为10%,则折旧节约所得税支出折合为现值如下:
  60000×33%×5.335=105633(元)
  5.335为8期的年金现值系数。
  如果企业将折旧期限缩短为6年,则年提折旧额如下:
  500000×(1-4%)/6=80000(元)
  因折旧而节约所得税支出,折合为现值如下:
  80000×33%×4.355=114972(元)
  4.355为6期的年金现值系数。
  尽管折旧期限的改变,并未从数字上影响到企业所得税税负的总和,但考虑到资金的时间价值,后者对企业更为有利。如上例所示:折旧期限缩短为6年,则节约资金(元)。
  当税率发生变动时,延长折旧期限也可节税。
  例2.上述企业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如果货车为该企业第一个获利年度购入,而折旧年限为8年或6年,那么,哪个折旧年限更有利于企业避税?
  8年和6年折旧年限的避税情况:
  (1)、折旧年限8年,年提取折旧60000,折旧各年避税额:第1、2年0,第3、4、5年9000,第6年18000,第7、8年18000,避税总和81000元。
  (2)、折旧年限6年,年提取折旧80000,折旧各年避税额:第1、2年0,第3、4、5年12000,第6年24000,第7、8年0,避税总和60000元。
  可见,企业延长折旧年限可以节约更多的税负支出。
  按8年计提折旧,避税额折现如下:
  9000×(3.791-1.736)十18000×(5.335-3.791)=46287(元)
  按6年计提折旧,避税额折现如下:
  12000×(3.79l-1.736)十2=32031(元)
  折旧是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通过逐渐损耗(包括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而转移到产品成本或商品流通费用中的那部分价值。折旧的核算是一个成本分摊的过程,即将固定资产取得成本按合理且系统的方式,在它的估计有效使用期间内进行摊配。这不仅是为了收回投资,使企业在将来有能力重置固定资产,而且是为了把资产的成本分配于各个受益期,实现期间收入与费用的正确配比。
  由于折旧要计入产品成本,直接关系到企业当期成本的大小、利润的高低和应纳税所得额的多少。因此,怎样计算折旧便成为十分重要的事情。
  几种常用的计算折旧的方法对所得税的影响
  1.使用年限法
  使用年限法是根据固定资产的原始价值扣除预计残值,按预计使用年限平均计提折旧的一种方法。使用年限法又称年线平均法、直线法,它将折旧均衡分配于使用期内的各个期间。因此,用这种方法所计算的折旧额,在各个使用年份或月份中都是相等的。其计算公式为:
  固定资产年折旧额=(原始价值-预计残值+预计清理费用)/预计使用年限
  一定期间的固定资产应计折旧额与固定资产原值的比率称为固定资产折旧率。它反映一定期间固定资产价值的损耗程度,其计算公式如下:
  固定资产年折旧率=固定资产年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100%
  固定资产年折旧率=(1-净残值率)/折旧年限×100%
  使用年限法的特点是每年的折旧额相同,但是缺点是随着固定资产的使用,修理费越来越多,到资产的使用后期修理费和折旧额会大大高于固定资产购入的前几年,从而影响企业的所得税额和利润。
  2.产量法
  产量法是假定固定资产的服务潜力会随着使用程度而减退,因此,将年限平均法中固定资产的有效使用年限改为使用这项资产所能生产的产品或劳务数量。其计算公式为:
  单位产品的折旧费用=(固定资产原始价值+预计清理费用-预计残值)/应计折旧资产的估计总产量
  固定资产年折旧额=当年产量×单位产品的折旧费用
  产量法可以比较客观的反映出固定资产使用期间的折旧和费用的配比情况。
  3.工作小时法
  这种方法与产量法类似,只是将生产产品或劳务数量改为工作小时数即可,其计算公式为:
  使用每小时的折旧费用=(固定资产原值+预计清理费用-预计残值)/应计折旧资产的估计耐用总小时数
  固定资产年折旧额=固定资产当年工作小时数×使用每小时的折旧费用
  工作小时法同产量法一样,可以比较客观的反映出固定资产使用期间的折旧和费用的配比情况。
  4.加速折旧法
  加速折旧法又称递减折旧费用法,指固定资产每期计提的折旧费用,在使用早期提得多,在后期则提得少,从而相对加快了折旧的速度。加速折旧有多种方法,主要有年数总和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
  (1)年数总和法
  又称合计年限法,是将固定资产的原值减去净残值后的净额率以一个逐年递减的分数计算每年的折旧额。这个递减分数分子代表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数,分母代表使用年数的数字总和。其计算公式为:
  年折旧率=(折旧年限-已使用年限)/[折旧年限×(折旧年限+1)÷2]×100%
  年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预计残值)×年折旧率
  (2)双倍余额递减法
  双倍余额递减法是在不考虑固定资产残值的情况下,根据每期期初固定资产账面余额和双倍直线折旧率计算固定资产折旧的一种方法。其计算公式为:
  年折旧率=2/折旧年限×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年折旧额=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年折旧率
  实行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应当在其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以前两年内,将固定资产净值平均摊销。
  采用加速折旧法,可使固定资产成本在使用期限中加快得到补偿。但这并不是指固定资产提前报废或多提折旧,因为不论采用何种方法提折旧,从固定资产全部使用期间来看,折旧总额不变,因此,对企业的净收益总额并无影响。但从各个具体年份来看,由于采用加速的折旧法,使应计折旧额在固定资产使用前期摊提较多而后期摊提较少,必然使企业净利前期相对较少而后期较多。
  不同的折旧方法对纳税企业会产生不同的税收影响。首先,不同的折旧方法对于固定资产价值补偿和补偿时间会造成早晚不同。其次,不同折旧方法导致的年折旧额提取直接影响到企业利润额受冲减的程度,因而造成累进税制下纳税额的差异及比例税制下纳税义务承担时间的差异。企业正是利用这些差异来比较和分析,以选择最优的折旧方法,达到最佳税收效益。
  从企业税负来看,在累进税率的情况下,采用年限平均法使企业承担的税负最轻,自然损耗法(即产量法和工作小时法)次之,快速折旧法最差。这是因为年限平均法使折旧平均摊入成本,有效地扼制某一年内利润过于集中,适用较高税率;而别的年份利润又骤减。因此,纳税金额和税负都比较小、比较轻。相反,加速折旧法把利润集中在后几年,必然导致后几年承担较高税率的税负。但在比例税率的情况下,采用加速折旧法对企业更为有利。因为加速折旧法可使固定资产成本在使用期限内加快得到补偿,企业前期利润少,纳税少;后期利润多,纳税较多,从而起到延期纳税的作用。
  下面我们利用具体的案例来分析一下企业在采用不同的折旧方法下缴纳所得税的情况:
  例3.广东某鞋业有限公司,固定资产原值为180000元,预计残值为10000元,使用年限为5年。如表1-1所示,该企业适用33%的所得税率,资金成本率为10%。
  表1-1 企业未扣除折旧的利润和产量表
  年限 未扣除折旧利润(元) 产量(件)
  第一年 0
  第二年 
  第三年 0
  第四年
  第五年
  合计 0
  (1)直线法:
  年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估计残值)/估计使用年限=(000)/5=34000(元)
  估计使用年限5年。
  第一年利润额为:000=66000(元)
  应纳所得税为:66000×33%=21780(元)
  第二年利润额为:9=56000(元)
  应纳所得税为:56000×33%=18480(元)
  第三年利润额为;000=86000(元)
  应纳所得税为:86000×33%=28380(元)
  第四年利润额为:8=46000(元)
  应纳所得税为:46000×33%=15180(元)
  第五年利润额为:7=42000(元)
  应纳所得税为:4860(元)
  5年累计应纳所得税为:2+2+1(元)
  应纳所得税现值为:2+1+2+1+1=75350.88(元)
  0.909、0.826、0.751、0.683、0.621分别为1、2、3、4、5期的复利现值系数,下同。
  (2)产量法
  每年折旧额=每年实际产量/合计产量×(固定资产原值-预计残值)
  第一年折旧额为:
  ×(000)=36480(元)
  利润额为:480=63520(元)
  应纳所得税为:63520×33%=20961.6(元)
  第二年折旧额为:
  900/4660×(000)=32832(元)
  利润额为:9=57168(元)
  应纳所得税为:57168×33%=18865.44(元)
  第三年折旧额为:
  ×(000)=43776(元)
  利润额为:776=76224(元)
  应纳所得税为:76224×33%=25153.92(元)
  第四年折旧额为:
  800/4660×(000)=29184(元)
  利润额为:8=50816(元)
  应纳所得税为:50186×33%=16769.28(元)
  第五年折旧额为:
  760/4660×(000)=27725(元)
  利润额为:7=48275(元)
  应纳所得税为:48275×33%=15930.75(元)
  五年累计应纳所得税额为:
  865.44+769.28+680.95(元)
  应纳所得税的现值为:.909+.826+.751+.683+.621=74873.95(元)
  (3)双倍余额递减法
  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折旧率=2×1/估计使用年限×100%
  年折旧额=期初固定资产账面余额×双倍直线折旧率
  会计制度规定,在计算最后两年折旧额时,应将原采用的双倍余额递减法改为用当年年初的固定资产账面净值减去估计残值,将其余额在使用的年限中平均摊销。
  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折旧率=2×1/5×100%=40%
  第一年折旧额为:%=72000(元)
  利润额为:1=28000(元)
  应纳所得税为:28000×33%=9240(元)
  第二年折旧额为:(000)×40%=43200(元)
  利润额为:9=46800(元)
  应纳所得税为:46800×33%=15444(元)
  第三年折旧额为:(000-43200)×40%=25920(元)
  利润额为:920=94080(元)
  应纳所得税为:94080×33%=31046.4(元)
  第四年后,使用直线法计算折旧额:
  第四、第五年的折旧额
  =(000-920-10000)/2=14440(元)
  第四年利润额为:8=65560(元)
  应纳所得税为:65560×33%=21634.8(元)
  第五年利润额为:7=61560(元)
  应纳所得税为:61560×33%=20314.8(元)
  五年累计应纳所得税为:
  +634.8+680(元)
  应纳所得税的现值为:+1+.751+.683+.621=71863.81(元)
  (4)年数总和法:
  每年折旧额=可使用年数/使用年数和×(固定资产原值-预计残值)
  本例中,使用年数总和为:
  1+2+3+4+5=15
  第一年折旧额为:5/15×(000)=56666(元)
  利润额为:666=43334(元)
  应纳所得税:43334×33%=14300.22(元)
  第二年折旧额为:4/15×(000)=45333(元)
  利润额为:9=44667(元)
  应纳所得税:44667×33%=14740.11(元)
  第三年折旧额为:3/15×(000)=3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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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固定资产是企业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对外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有形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固定资产折旧的实质是一种价值转移过程和资金形态的变化过程,正确提取折旧,不但有利于正确计算产品成本,而且保证了固定资产再生产的资金来源。   固定资产提取的折旧额大小受计提折旧基数、净残值、折旧年限、折旧方法等因素的影响,《》(简称准则)和《》及其实施条例(简称税法)分别对固定资产折旧的提取作了相应规定。只有把握固定资产计提旧的因素,才能保证计提的折旧额正确,纳税不受影响。现就影响固定资产折旧额的各因素分别从准则、税法作以比较。   一、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范围   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是,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   税法规定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准则规定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范围远比税法规定的范围宽。   二、计提折旧基数   企业的固定资产有不同的来源,有的是外购,有的是自建,现从不同来源的资产说明其计提折旧的基数。   (1)外购的固定资产   准则规定外购的固定资产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税法则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   准则规定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   税法则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3)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   准则规定: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承租人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可归属于租赁项目的手续费、律师费、差旅费、印花税等初始直接费用,应当计入租入资产价值。   税法规定: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4)投资取得的固定资产   准则规定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税法则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5)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固定资产   准则规定:企业在按照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成本的情况下,发生补价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支付补价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收到补价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减去收到的补价并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   税法则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6)债务重组取得的固定资产   准则、税法均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提折旧基数。   (7)改建的固定资产   准则规定: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等后续支出,满足&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以、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两个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如有被替换的部分,应扣除其账面价值。   税法规定除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外,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   (8)盘盈的固定资产   准则规定固定资产盘盈应作为前期差错处理,盘盈时,首先确定盘盈固定资产的原值、累计折旧和固定资产净值,所以盘盈的固定资产根据取得时应确认的价值作为计提折旧基数。   税法则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   从以上各来源的固定资产看,外购的、自行建造的、投资取得的、债务重组取得的固定资产,准则、税法规定的其折旧基数是基本一致的。   三、折旧方法   准则规定:企业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但是,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进行复核。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有重大改变的,应当改变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税法规定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才准予扣除。但是,税法也规定&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企业确需对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方法的,应在取得该固定资产后一个月内,向其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资料备案。   会计对于折旧方法的选择,给予了企业较宽的职业判断权,而税法限制允许加速折旧的范围。   四、净残值、折旧年限   准则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但是,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使用寿命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预计净残值。   税法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房屋、建筑物,为20年;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电子设备,为3年。但是允许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对其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的60%;若为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对于预计净残值,准则与税法都给予了企业较大的职业判断权。但准则规定预计净残值是可以调整的,而税法规定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企业选择超过税法规定最低年限,只要符合合理性原则,不涉及纳税调整;企业选择低于税法规定最低年限,则需要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   固定资产净残值、固定资产折旧年限需会计人员做出职业判断,才能保证固定资产折旧计提合理。不同的固定资产应当允许估计并采用不同的净残值率,如机器设备的净残值率一般可以高于电子设备的净残值率等。当然,同一种类的固定资产其净残值率原则上应当保持一致。为了使净残值率的估计做到统一、规范,企业应根据自身固定资产的实际情况,按种类确定净残值率,并在固定资产的使用期间按一贯性原则加以执行。估计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时需要考虑很多因素,例如,工作班次,工作环境,维修保养的计划安排,与企业固定资产有关的技术进步或生产工艺改进的未来预测等,企业估计的折旧年限应符合正常的经营常规,即体现合理性原则。   全面把握影响固定资产折旧的因素,能保证计提的折旧额正确,但企业在实际生产经营中,还会遇到一些例外情况,现从以下几种情况来说明如何计提折旧。   一、估价入账的固定资产折旧计提   会计准则规定,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而《》([号)规定,电信企业因按实际竣工决算价值调整原暂估价或发现原计价有错误等原因调整固定资产价值,并按规定补提以前年度少提的折旧,不允许在补提年度扣除,应相应调整原所属年度的,相应多缴纳税额可抵顶以后年度应缴的所得税。也就是说,税法要求固定资产的价值确定后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暂估价值,并按规定补提(冲提)以前年度少提(多提)的折旧,应相应调整原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计提资产减值后折旧的计提   生产经营中固定资产市价在当期大幅度下跌,其跌幅明显高于因时间的推移或者正常使用而预计的下跌和市场利率或者其他市场投资报酬率在当期已经下降,从而导致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大幅度降低等情况,依据准则规定,上述情况应判断固定资产发生减值,需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后固定资产应按照会计估计变更处理,即按未来适用法计提折旧。而税法规定按照会计准则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发生实质性损害前不得扣除,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以后会计计提的折旧小于税法计提的折旧时,应相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三、折旧年限、净残值调整后折旧的计提   对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净残值的预计由于仅仅是估计,因而带有很大的不准确性,有时偏离度还会很大。根据准则规定,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调整。修正后采用的会计估计比修正前更合理,更能准确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因此,企业应当调整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净残值,按未来适用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但根据税法的规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折旧年限也不能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   四、资产评估增值后折旧的计提   根据《》(财税字[号)及《》(财税字[号)的规定: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相应调整账户,所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增值可以计提折旧,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企业在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将有关计算资料一并附送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在计算申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下述方法进行调整:①据实逐年调整。企业因进行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每一纳税年度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实际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数额,在年度纳税申报的成本项目,费用项目中予以调整,相应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②综合调整。对资产评估增值额不分资产项目,均额在以后年度纳税申报的成本,费用项目中予以调整,相应调增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调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年。所以,资产评估增值后计提的折旧是不允许税前扣除的。   五、企业取得已使用的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   根据&《》(国税函[号)&规定,对于企业取得的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当根据适当证据(包括新旧磨损程度、使用情况以及是否进行改良等因素)确定折旧程度,再乘以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确定该固定资产的预计最低折旧年限。也就是说,企业取得已经使用过的旧的固定资产,一般可以按其尚可使用年限确定折旧年限,尚可使用年限可根据资产的磨损程度、使用状况合理确定。取得的固定资产在原企业即使已提足折旧了,仍可以按新的计税基础在尚可使用年限内计提折旧。【】 责任编辑:思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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