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管人可以与资产管理人和托管人另签协议进行止损操作么

循如下规定:
1、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股票、交易所上市的ETF基金(交易型货币基金除外)的金额(按
成本计算),占本基金财产净值的比例不超过85%;
2、投资于一家上市公司所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总股本的4.99%,同时不
得超过该上市公司流通股本的10%;
3、本基金持有的单只创业板股票(按成本计算)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财产净值的3%,
本基金持有的单只非创业板股票(按成本计算)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财产净值的5%;
4、本基金投资于单只分级基金(按成本计算)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财产净值的5%,全
部分级基金(按成本计算)不超过本基金财产净值的3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创业板股票占本基金财产净值的比例不超过20%;
6、本基金不得主动投资“ST”、“S”、“*ST”、“S*ST”及“SST”类股票等被特殊
标记的股票;
7、本基金所有股票、期货等非现金资产占比不超过本基金财产净值的95%;现金(包
括股票和股指期货备付金的现金头寸)占比不低于本基金财产净值的5%;
8、本基金禁止参与新股网下申购、禁止投资定向增发、PPN、中小企业私募债、创业
板定向债;
9、投资于股指期货的日终保证金比例占本基金财产净值的比例为0-60%;
10、投资于国债逆回购、货币市场基金和银行存款占本基金财产净值的比例为0-100%;
1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和期货的,应当遵守以下限制:
(六)投资禁止行为
本基金财产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2、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3、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不正当关联交易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以及本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七)风险收益特征
基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及投资策略,本基金不承诺保本及最低收益,属预期风险较低、预期收益中低的投资品种,适合具有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资者。
(八)预警止损机制
为保护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本基金设臵预警线和止损线。
1、 预警线:本基金单位净值【0.9400】元。
在本基金存续期内任何一个工作日收盘后,经管理人估算的基金资产单位净值不高于预警线的,管理人应于第二个工作日13:30前以录音电话或传真的方式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示投资风险。
2、 止损线:本基金单位净值【0.9200】元。
在本基金存续期内任何一个工作日收盘后,经管理人估算的基金资产单位净值不高于止损线的,管理人应于第二个工作日13:00前以录音电话或传真形式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示投资风险,自第二个工作日下午13:30 起,管理人应对本基金持有的非现金类资产进行不可逆变现(只能卖出不得买入),直至基金资产全部变现为止。资产全部变现后,本基金终止。
如基金管理人未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预警止损操作,基金托管人有权向监管机构或基金业协会报告。因基金管理人未严格依照合同约定进行预警止损操作,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1、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托管人对实际交付并控制下的基金财产承担保管职责,对于非基金托管人保管的财产不承担责任。
2、除本款第3项规定的情形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固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基金财产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主张其债权人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上述债权人对基金财产主张权利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明确告知基金财产的独立性。
(二)基金财产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有关的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基金管理人应配合基金托管人办理开立账户事宜并提供相关资料。
(2)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在商业银行代理开设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该账户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刻制、保管并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该账户进行。管理人在确定托管账户名称时应考虑满足三方存管、银行间市场开户要求等需要。
(3)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托管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支付结算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2、基金的证券账户和证券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用于本基金证券投资的清算和存管,证券账户名称应为“xxxxx有限公司-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注销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相关账户的管理和使用由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协助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证券经纪商营业网点开立证券资金账户,并按照基金管理人营业网点开户的流程和要求,签订相关的协议,并办理三方存管,银证转账的密码交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进行银证转账的操作。
(5)交易所证券交易资金采用第三方存管模式,即用于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全额存放在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开设证券资金账户中,场内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所选择的证券经纪商负责。
3、期货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应为本基金在期货公司开立期货资金账户,用于存放本基金期货保证金,期货公司为本基金申请期货交易编码。基金管理人在办理期货保证金账户开户、申请交易编码、银期转账开通手续时,应将在托管人开立的期货保证金银行结算专户即托管账户指定为本基金期货资产账户对应的唯一银行结算账户,未经基金托管人书面同意,基金管理人不得变更本基金期货保证金账户对应的银行结算账户。
基金托管人负责期货保证金银行结算专户的管理和资金划拨工作。基金托管人依据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的指令负责办理托管账户与期货资金账户之间的银期转账。
4、基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管理人应当以基金的名义在拟投资基金的份额登记机构处开设基金账户,并在该基金的销售机构开设基金交易账户。基金账户名称应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账户和基金交易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任何基金账户或基金交易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任何基金账户或基金交易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账户和基金交易账户的管理和使用由管理人负责。百度搜索“就爱阅读”,专业资料、生活学习,尽在就爱阅读网,您的在线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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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协议是基金管理人与( )签订的协议。
A.基金注册登记机构B.基金托管人C.基金份额持有人D.基金销售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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