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灵活养老保险中断了怎么办转成事业单位保险要不要办理中断

养老保险中断怎么办?-金投网 (手机金投网 m.cngold.org)
问养老保险中断怎么办?
答养老保险中断怎么办?
金投小编提醒,根据政策规定,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参保职工退休后的养老待遇高低与其缴费年限长短和缴费多少相关,参保缴费时间越长、缴费基数越高,退休时享受的养老待遇就越高,反之就越低。因此,养老保险中断怎么办这个问题的答案是及时办理。
某局人士表示,参保个人每年应按时足额缴纳,因未按规定时间存款或存款数额不足的不予代扣,由此造成当年的费中断,中断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跨年度将不能补缴。费按照补缴时的标准补缴历年欠费。
各类人员补费执行标准不同
1.参保职工
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职工,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中断缴费和未按规定缴费,要求补缴其养老保险费的,可按同期养老保险缴费政策进行补费,并按规定加收利息。
2.灵活就业人员
已参保的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中断缴费,可以当期自治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养老保险费。
此类人员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本人初次参保缴费之前的养老保险费不能补缴,且初次参保缴费时间不得早于《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城镇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新政发〔1998〕98号)下发之日(日)。
3.机关事业单位、国企职工
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原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含国有农牧企业)固定职工,本人自愿要求参保补费的,可比照原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关于原国有单位职工脱离原单位后要求参保补费或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劳社养字〔200284〕号)相关规定进行补费。补缴基数为历年自治区职工月平均工资。
需要注意的是,日之前参加工作的,从日起补缴;日之后参加工作的,从参加工作之日起补缴,补缴年限不得少于10年。
补缴后,本人原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年限(国家认可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但其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得超过本人参加工作之日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年限。其基本待遇从缴清费用的次月起按《关于调整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新政办〔2006〕59号)核定发放。
《》实施前,与各类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并已脱离原单位的其他城镇劳动者,本人自愿要求补缴工作期间养老保险费的,可按自治区自由职业者、缴费政策进行补费。
补费起始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前参加工作的,从《劳动法》实施之日(日)起补缴;《劳动法》实施后参加工作的,从参加工作之月起补费。补缴基数为历年自治区职工月平均工资。
对于这类人员中,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若其曾在城镇各类用人单位工作满三年以上且在今年10月1日前具有城镇户籍,也可按上述规定补缴至法定退休年龄。如果他们在补费后缴费年限不满15年,可以顺延;顺延5年后仍不满15年的,可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但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5年及以上的,补费后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一次性补足15年。
养老保险中断怎么办?金投保险网小编表示,要时刻关注当地的政策,或者在预测到自己的养老保险会中断之前,及时向当地的社保局咨询,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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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编号:1963092
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补交
你好!本人于1998年12月被分配到事业单位报到,不知何故单位于2000年1月才给交养老保险。2007年由于区划乡镇合并,已不在原管理单位上班。请问,2000年之前这段养老保险应如何补交?费用有谁来承担?通过什么途径办理?原来是在乡镇事业单位,现在是在原来单位的上级部门。是正式调入,如何办理啊?谢谢!急盼详细答复!!
提问者:山东-潍坊保险理赔浏览586次 13:3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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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 1 位律师回答该问题
满意答案 咨询电话: (四川-成都)帮助网友:29称赞:163  企业用工和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破产清算企业职工、灵活就业人员该如何补缴养老保险费?  企业用工和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补缴养老保险费,要严格按照规定对条件、程序和办法进行审查办理。其中,原来已经办理待业手续并已缴纳待业期间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待业期间的缴费年限予以合并计算,不能补缴待业之后到用人单位工作之前的养老保险费。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将逐人审查单位工资发放财务凭证和明细表、劳动合同、招用人员登记表等原始资料,防止非本单位职工挂靠补缴养老保险费的现象。  针对破产清算企业职工,如果中断缴费一年以上需要补缴养老保险费的,要按原来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补缴。经过辖区劳动行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企业,其职工可参照破产清算企业职工补缴养老保险费。  新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不能补缴养老保险费。原来办理待业手续并且已缴纳待业期间养老保险费的灵活就业人员,其待业期间的缴费年限可以合并计算。已参加养老保险中断缴费一年以上的灵活就业人员(含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个人缴费人员),如果补缴中断期间的养老保险费,需要按照不低于当年最低缴费基数和现缴费比例,每往前补缴一年加收10%系数的办法补缴。  此外,通知规定,如果灵活就业人员已经参保缴费,不得再补缴首次缴费起始时间之前的养老保险费;参保人员到达退休年龄,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也不能追补缴费增加缴费年限。如果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的,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同意,所辖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审查批准,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备案之后,可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达到规定的缴费年限后,按规定办理退休,定期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16:1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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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个人办法公布
来源:东亚经贸新闻
8月28日,省政府网站公布了《吉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个人缴费比例8%,单位缴费比例为20%。该办法自日起实施,省内已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参保单位编制管理范围人员
据悉,参保单位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省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以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吉发〔2011〕31号)、《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事业单位分类实施方案和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吉办发〔2013〕28号)有关规定,已经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或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对目前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符合前述范围的省政府驻外省办事机构,驻我省中央和国家管理机关、所属事业单位适用本办法。
参保人员范围:参保人员范围为上述参保单位中,经机构编制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确定的纳入编制管理范围的人员。未纳入编制管理范围的人员,应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
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结合
记者了解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的基数和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机关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绩效工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按月缴费,由单位代扣代缴,全部计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机关事业单位要按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缴费基数为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人员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缴费比例为20%。
个人缴费年限满15年并退休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障号码(公民身份号码)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本人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在省内机关事业单位之间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合并计算。跨省转移流动的参保人员,个人账户有关情况按国家规定执行。按本办法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并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或批准延迟)年龄时,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统筹管理层级,由所在单位申报,经同级组织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批准机关确定的退休(待遇领取)时间,从下月起按月支付基本养老金。参保人员死亡的,从下月起停止支付基本养老金。
达标人员按下列方法发养老金
符合本办法规定基本养老金领取条件的人员,基本养老金按以下办法计发:
1.日以后(以下简称改革后)参加工作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家规定执行。
2.日前(以下简称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按照视同缴费年限计发过渡性养老金。为保证待遇平稳过渡,改革后按国家规定实行统一的过渡办法,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
3.改革前已经退休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仍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
4.本办法实施后达到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比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执行。
统筹范围内流动只转保险关系
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并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基金,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基金。转移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职业年金个人缴费比例为4%
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制度。职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单位缴费比例为8%,个人缴费比例为4%,个人缴费由单位代扣代缴。单位和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一致。
职业年金基金采取个人账户方式管理,个人缴费实行实账积累。对财政全额供款单位,单位缴费采取记账方式,每年按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工作人员退休前,记账储存额部分由同级财政部门拨付资金记实;对非财政全额供款单位,单位缴费实行实账积累。实账积累形成的职业年金基金,实行市场化投资运营,按实际收益计息。
这些细节要仔细看看
1.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改革前经有关部门确认的工龄,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对改革前曾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改革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期间的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分别予以承认。个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2.改革后获得省部级以上劳模、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在职时由荣誉称号授予部门或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退休时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奖励所需资金不得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改革前已获得此类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本人退休时给予一次性退休补贴并支付给本人,资金从原渠道列支。退休补贴标准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根据平衡衔接的原则另行确定。符合原有加发退休费情况的其他人员,按照上述办法处理。
3.改革后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因工作需要延长退休年龄的,在国家出台新规定前,仍按照《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号)、《人事部关于高级专家退(离)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人退发〔1990〕5号)有关规定,经国家和省级组织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可以继续参保缴费到批准的退休年龄。其中少数人员年满70周岁时仍继续工作的,个人可以选择继续缴费,也可以选择不再继续缴费,待正式办理退休手续时,按规定计发养老保险待遇。记者 毕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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