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企业年金帐务处理可以虚帐实记吗

职业年金缴纳提升养老“含金量”_中国经济网――国家经济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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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
  新华网北京12月6日电(记者高立、韩洁)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下发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对一些人来说,也许是比较陌生的词汇,可它们却与我们的薪酬福利密切相关。那么,到底什么是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呢?
  上世纪90年代,我国开始构建以三大支柱为支撑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第一支柱为基本养老保险,第二支柱为补充养老保险,第三支柱为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其中,补充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
  历经20多年发展,养老保险体系的第一支柱虽未实现全覆盖,但覆盖面已扩至大部分城镇就业人群,保障水平也逐步提高。相比之下,第二、第三支柱则发展比较缓慢,还有待加强。此次财政部等三部门出台的年金税收优惠政策,正是为了做大第二支柱,推动补充养老保险的发展。
  从概念上讲,企业年金主要针对企业,是指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等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目前,全国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占全部职工比重还不到10%。
  职业年金主要针对事业单位,是指根据《事业单位职业年金试行办法》等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目前,职业年金在我国刚刚开始试点。
  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的缴纳,就好像我们日常缴纳的公积金,企业或单位为职工缴纳一部分,个人缴纳一部分。此前我国曾出台针对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积极为员工建立企业年金计划,此次财政部等三部门出台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政策,主要是针对个人纳税的税收优惠。
此次发布的年金税收政策主要研究借鉴了发达国家的通行做法,引入递延纳税模式。所谓递延纳税,是指在年金缴费环节和年金基金投资收益环节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将纳税义务递延到个人实际领取年金的环节,也称EET模式(E代表免税,T代表征税)。
  EET模式是西方发达国家对企业年金普遍采用的一种税收优惠模式。据了解,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国家中,法国、德国、美国、日本等多数国家均选择了EET模式。 
[责任编辑:2015年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政策(全文)-闽南网
2015年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政策(全文)
来源:中国政府网
  中国政府网6日公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
  《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指出,该办法所称职业年金,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职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单位和工作人员个人共同承担。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由单位代扣。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国家适时调整单位和个人职业年金缴费的比例。
  单位缴费按照个人缴费基数的8%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个人缴费直接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按规定计入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工作人员变动工作单位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以随同转移。
  办法已于去年10月1日起实施,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
  国办发〔2015〕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生活水平,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年金,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的单位和工作人员范围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一致。
  第四条 职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单位和工作人员个人共同承担。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由单位代扣。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国家适时调整单位和个人职业年金缴费的比例。
  第五条 职业年金基金由下列各项组成:
  (一)单位缴费;
  (二)个人缴费;
  (三)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收入。
  第六条 职业年金基金采用个人账户方式管理。个人缴费实行实账积累。对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缴费根据单位提供的信息采取记账方式,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工作人员退休前,本人职业年金账户的累计储存额由同级财政拨付资金记实;对非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缴费实行实账积累。实账积累形成的职业年金基金,实行市场化投资运营,按实际收益计息。
  职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应当遵循谨慎、分散风险的原则,保证职业年金基金的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职业年金基金的具体投资管理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七条 单位缴费按照个人缴费基数的8%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个人缴费直接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按规定计入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第八条 工作人员变动工作单位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以随同转移。工作人员升学、参军、失业期间或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制度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运营。新就业单位已建立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制度的,原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随同转移。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领取职业年金:
  (一)工作人员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依法办理退休手续后,由本人选择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的方式。可一次性用于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契约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可选择按照本人退休时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职业年金月待遇标准,发完为止,同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享有继承权。本人选择任一领取方式后不再更改。
  (二)出国(境)定居人员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三)工作人员在职期间死亡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未达到上述职业年金领取条件之一的,不得从个人账户中提前提取资金。
  第十条 职业年金有关税收政策,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职业年金的经办管理工作,由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
  第十二条 职业年金基金应当委托具有资格的投资运营机构作为投资管理人,负责职业年金基金的投资运营;应当选择具有资格的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负责托管职业年金基金。委托关系确定后,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第十三条 职业年金基金必须与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自有资产或其他资产分开管理,保证职业年金财产独立性,不得挪作其他用途。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第十五条 因执行本办法发生争议的,工作人员可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提请仲裁或者申诉。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日起实施。已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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