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收现付模式的缴费费率是多少

2015年国务院再降社保费率最新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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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国务院再降社保费率最新消息
  国务院再降社保费率:每年为企业再减负270亿
  为企业减负,社保费率再降低。
  6月24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降低工伤和生育保险费率,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会议决定,从10月1日起,将工伤保险平均费率由1%降至0.75%,将生育保险费率从不超过1%降到不超过0.5%。
  实施上述政策,预计每年将减轻企业负担约270亿元。值得注意的是,这是近4个月来,国务院第二次降低社保费率,加上此前已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目前五项社会保险缴费比例中,已降低三项。
  首都经贸大学教授庹国柱告诉记者,&社保降费是大势所趋,确实企业的负担比较重。但是,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的涉及面并不大,要降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费率的话,难度会比较大。&
  每年为企业再减负270亿
  根据目前我国社保政策的相关规定,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社会保险的缴费比例累计,企业承担30%左右,个人缴费11%左右,整体社保费率超过40%。
  去年12月,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举行的联组会议上,国务院副总理马凯表示,现在的养老保险缴费水平确实偏高,&五险一金&已占到工资总额的40%至50%。,企业觉得负担重。
  实际上,近年来,社保费率过高一直是业界讨论的焦点之一,降低社保费率的呼声不断。从国家层面来看,下调社保费率的工作也在快速推进。
  此次国务院常务会议指出,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是为企业减负的定向调控重要举措,有利于稳增长、促就业。会议决定,在已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基础上,从10月1日起,将工伤保险平均费率由1%降至0.75%,并根据行业风险程度细化基准费率档次,根据工伤发生率对单位(企业)适当上浮或下浮费率;将生育保险费率从不超过1%降到不超过0.5%;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超过合理结存量的地区应调低费率。实施上述政策,预计每年将减轻企业负担约270亿元。
  而此前于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曾提出,将失业保险费率由现行条例规定的3%统一降至2%,单位和个人缴费具体比例由各地在充分考虑提高失业保险待遇、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等因素的基础上确定。初步测算,仅这一减费措施每年将减轻企业和员工负担400多亿元。
  企业的负担比较重,降低社保费率是情理之中,庹国柱认为,生育保险、工伤保险都是&现收现付&制,同时,每年结余又比较多,选择降低费率是较好的政策选择。
  养老、医疗保险或迎降费
  相比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在五项社保缴费中,最大头是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完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扩大参保缴费覆盖面,适时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
  庹国柱认为,养老保险、医疗保险降费是大趋势。
  在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费率相继降低之后,养老、医疗保险缴费比例调整也在出现松动。
  今年年初,人社部就曾指出,从长远看,养老保险需要采取多种措施,拓宽资金的筹集渠道,以增强收支平衡能力,为降低费率创造条件。医疗保险方面将通过完善费率和待遇调整机制,鼓励各地结合职工医保门诊统筹,适当调整个人账户的政策,理顺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的基金结构,指导有条件的地方适时适当降低医疗保险费率。
  实际上,在一些地方医疗保险费率已经在调低。今年3月,合肥市就将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的费率由8%调整为7%;今年5月,昆明市将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的费率由原来的10%降低为9%。
  庹国柱介绍,养老保险、医疗保险降低费率存在结构性问题,并不容易推进,比如一些地区养老保险收支已经是&入不敷出&,在此情况下再要求降低缴费比例难度较大。
  养老保险、医疗保险降低费率问题上不能全国&一刀切&,庹国柱认为,可以在基金结余较多的省市先行推进,然后逐步实施。
  降低降低工伤和生育保险费率对员工的影响:
  1、国务院会议上明确的是降低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缴费费率,并不涉及待遇计算基数,对职工今后应享受的工伤与生育待遇标准没有任何影响。
  2、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均是由单位缴纳的,职工本人并不缴纳费用,因此降低缴费与职工没有直接关系。工伤保险费率_百度百科
工伤保险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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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费率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一定时期计算和征收工伤保险费(税)的比率。
工伤保险费率的原则
工伤保险费率的确定应把握以下原则:[1]
一是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工伤保险基金实行现收现付制,也就是当期征缴的工伤保险费用于支付当期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及其他合法支出。工伤保险费率的确定,应该保证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及各项合法项目的支出,同时又不使基金有过多积累。
二是实行行业差别费率。为了使用人单位的缴费与所属行业风险挂钩,工伤保险费实行行业差别费率的制度,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确定不同行业类别的费率,并且在同一行业内设定不同的费率档次。风险程度高的行业,费率相应较高,反之则低。
三是实行费率浮动机制。行业的差别费率及费率档次确定后,根据每个用人单位上一年工伤保险费的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由统筹地区经办机构确定企业工伤保险费率。用人单位在同行业的工伤保险工作做得越好,其具体适用的费率档次就越低;反之,就有可能调高其适用的费率档次。
工伤保险费率的方式
大部分国家的工伤保险费都是以企业前一年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按照一定比例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率是工伤保险基金筹集的核心问题。工伤保险费用的征缴、调节和支付都要求确定一个合理的费率。合理的费率可以促进工伤保险事业的发展,改进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在缴费率的确定方面,主要有以下三种方式:[2]
1.差别费率
工伤保险在统筹基金时往往要确定一个平均收缴水平,这就是毛保险率。但实际上,征收还要对某一行业或单个企业单独确定工伤保险的缴费比例,体现出对不同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发生率的行业或企业实行差别性负担,以保证该行业及企业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平衡。世界上大部分国家采用的都是差别费率,中国目前实行的也是这种费率。差别费率的确定,主要是以企业或行业的工伤事故风险水平为依据的。风险越大,费率越高,这是保险业的一般规则。实行差别费率可以促进行业或企业提高安全技术和管理水平,降低生产风险,从而减少工伤赔偿所需支付的成本。各个行业、企业因生产操作要求、地理布局、机器设备新旧、工人熟练程度和经验以及生产环境等方面的不同,发生工伤事故的频率各不相同。比如,煤矿采掘业比起玩具制造业,发生工伤事故的频率就要大得多;反之,在玩具、农业、商业、生活服务等行业,工伤事故发生的频率要小得多。如果对具有不同事故发生率的企业统一实行同一个费率就是不合理的,这会损害工伤频率小的企业,使它们不再关心减少工伤的危险,也会使工伤频率大的企业不关心如何减少工伤风险和关心生产安全。
由于工伤保险金是赔付给因工死亡和伤残、患职业病的职工。因此,工伤事故和职业病频率就显然成为了确定差别费率的主要依据。而在实际操作中,工伤事故的统计数据和资料比较容易获得,它们直观又有历史积累。世界各国基本都依据工伤统计结果,按照不同行业工伤事故率来分别确定不同的费率。如在日本,7个行业中实行53种费率,最低的为0.5%,最高的为14.5%。
2.浮动费率
浮动费率是在差别费率的基础上,每年对各行业或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和工伤保险费用支出状况进行分析评价,根据评价结果,由工伤保险管理机构决定该行业或企业的工伤保险费率上浮或下浮。一般做法是在差别费率实施3~5年后,通过合理的评价确定调控指标,开始实行费率浮动。浮动费率也是国际上一种通用的做法,中国规定调整的幅度为本行业标准费率的5%-40%。
浮动费率的实施是工伤保险促进安全生产机制的具体体现。对那些安全生产情况好的企业,在达到一定的标准后,工伤保险管理机构可以将企业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率降低,以达到奖励的作用。而对于那些安全生产状况差,工伤事故多,特别是社会保险机构对其安全生产现状进行评价而提出警示后,仍然对事故隐患不予改正,导致事故发生的企业,则以提高工伤保险费率的办法来达到惩罚的目的。
3.统一费率  统一费率是按照法定统筹范围内预测开支的需求,与相同范围内用人单位的工资总额相比较,求出一个总的工伤保险费率,所有用人单位按同一比例缴费。这种方式不考虑用人单位工伤实际风险的差别,但可以在最大可能的范围内平均分散工伤风险。
工伤保险费率的确定
由于各行业在产业结构、生产类型、生产技术条件、管理水平等方面存在差异,表现出不同的职业伤害风险程度,为了体现保险费用公平负担,许多国家都是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差别费率,我国亦同。[3]
我国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和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和所属行业费率档次等情况,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
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了经国务院批准的《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该通知在行业划分、费率确定、费率浮动三个方面作了具体规定。该通知“关于费率确定”部分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伤保险费平均缴费率原则上要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1.0%左右。在这一总体水平下,各统筹地区三类行业的基准费率要分别控制在用人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左右、1.0%左右、2.0%左右。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卫生、安全监管部门,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提出分类行业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报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可定期调整。
.栾居沪编著.最新工伤保险理论与案例评析.山东大学出版社,2011.05
.吴晓巍等编.劳动保险概论.辽宁教育出版社,2006.10
.周贤日主编.工伤保险新法解读与热点问答.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042015国务院调整社保费率最新消息
2015国务院调整社保费率最新消息
2015国务院调整社保费率最新消息
    来源:社保频道
  6月24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降低工伤和生育保险费率,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会议决定,从10月1日起,将工伤保险平均费率由1%降至0.75%,将生育保险费率从不超过1%降到不超过0.5%。实施上述政策,预计每年将减轻企业负担约270亿元。
  再次降低费率
  总共减负超670亿
  将工伤保险平均费率由1%降至0.75%
  将生育保险费率从不超过1%降到不超过0.5%
  会议指出,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是为企业减负的定向调控重要举措,有利于稳增长、促就业。会议决定,在已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基础上,从10月1日起,将工伤保险平均费率由1%降至0.75%,并根据行业风险程度细化基准费率档次,根据工伤发生率对单位(企业)适当上浮或下浮费率;将生育保险费率从不超过1%降到不超过0.5%;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超过合理结存量的地区应调低费率。实施上述政策,预计每年将减轻企业负担约270亿元。
  首都经贸大学教授庹国柱:这是近四个月来,国务院第二次降低社保费率(注:今年2月25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将失业保险费率由此前条例规定的3%统一降至2%,预计每年将减轻企业和员工负担400多亿元),目前五项社会保险缴费比例中,已降低三项。企业负担较重,社保降费是大势所趋,其中生育保险、工伤保险都是&现收现付&制,每年结余又比较多,选择降低费率是较好的政策选择。但是,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的涉及面并不大,而要继续降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费率的话,难度会比较大,可以在基金结余较多的省份先行推进,然后逐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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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养老保险,全称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养老保险的目的是为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为其提供稳定可靠的生活来源。  中文名养老保险  外文名  分 类基本养老保险  作 用有利保证劳动力再生产  目录  基本定义  四个层次  基本作用  主要特点  制度类型  制度模式  传统型  国家统筹型  强制储蓄型  制度结构  城镇企业职工  机关事业单位  城乡居民  数额计算  基数  申请条件  余额继承  历史沿革  主要问题  制度改革  基本定义  养老保险(Endowment Insurance)是国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  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  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而退出劳动岗位后而建立的一种保障其基本生活的社会保险制度。目的是以社会保险为手段来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为其提供稳定可靠的生活来源。  养老保险是在法定范围内的老年人&完全&或&基本&退出社会劳动生活后才自动发生作用的。所谓&完全&,是以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脱离为特征;所谓&基本&,指的是参加生产活动已不成为主要社会生活内容。其中法定的年龄界限才是切实可行的衡量标准。  同时被保险人只有满足以下两个条件,即: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已办理相关手续;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后的次月起,方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及丧葬补助费等。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被保险人按不同缴费比例共同缴纳。以北京市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例:企业每月按照其缴费总基数的20%缴纳,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8%缴纳。其中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按照20%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8%计入个人账户。  四个层次  我国的养老保险由四个层次(或部分)组成。第一层次是基本养老保险,第二层次是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第三层次是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第四层次是商业养老保险。在这种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中,基本养老保险可称为第一层次,也是最高层次。  1.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亦称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它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以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为原则。它具有强制性、互济性和社会性。它的强制性体现在由国家立法并强制实行,企业和个人都必须参加而不得违背;互济性体现在养老保险费用来源,一般由国家、企业和个人三方共同负担,统一使用、支付,使企业职工得到生活保障并实现广泛的社会互济;社会性体现在养老保险影响很大,享受人多且时间较长,费用支出庞大。  2.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由国家宏观调控、企业内部决策执行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又称企业年金,它是指由企业根据自身经济承受能力,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础上,企业为提高职工的养老保险待遇水平而自愿为本企业职工所建立的一种辅助性的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一种企业行为,效益好的企业可以多投保,效益差的、亏损企业可以不投保。实行企业年金,可以使年老退出劳动岗位的职工在领取基本养老金水平上再提高一步,有利于稳定职工队伍,发展企业生产。  3.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是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是由职工自愿参加、自愿选择经办机构的一种补充保险形式。实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的目的,在于扩大养老保险经费来源,多渠道筹集养老保险基金,减轻国家和企业的负担;有利于消除长期形成的保险费用完全由国家& 包下来& 的观念,增强职工的自我保障意识和参与社会保险的主动性;同时也能够促进对社会保险工作实行广泛的群众监督。  .商业养老保险是以获得养老金为主要目的的长期人身险,它是年金保险的一种特殊形式,又称为退休金养老保险,是社会养老保险的补充。商业性养老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交纳了一定的保险费以后,就可以从一定的年龄开始领取养老金。这样,尽管被保险人在退休之后收入下降,但由于有养老金的帮助,他仍然能保持退休前的生活水平。商业养老保险,如无特殊条款规定,则投保人缴纳保险费的时间间隔相等、保险费的金额相等、整个缴费期间内的利率不变且计息频率与付款频率相等。  基本作用  养老保险是以老年人的生活保障为指标的,通过再分配手段或者储蓄方式建立保险基金,支付老年人生活费用。它的实施具有以下作用:  有利保证劳动力再生产  通过建立养老保险的制度,有利于劳动力群体的正常代际更替,老年人年老退休,新成长劳动力顺利就业,保证就业结构的合理化。  有利于社会的安全稳定  养老保险为老年人提供了基本生活保障,使老年人老有所养。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到来,老年人口的比例越来越大,人数也越来越多,养老保险保障了老年劳动者的基本生活,等于保障了社会相当部分人口的基本生活。对于在职劳动者而言,参加养老保险,意味着对将来年老后的生活有了预期,免除了后顾之忧,从社会心态来说,人们多了些稳定、少了些浮躁,这有利于社会的稳定。  有利于促进经济的发展  各国设计养老保险制度多将公平与效率挂钩,尤其是部分积累和完全积累的养老金筹集模式。劳动者退休后领取养老金的数额,与其在职劳动期间的工资收入、缴费多少有直接的联系,这无疑能够产生一种激励劳动者的职期间积极劳动,提高效率。  此外,由于养老保险涉及面广,参与人数众多,其运作中能够筹集到大量的养老保险金,能为资本市场提供巨大的资金来源,尤其是实行基金制的养老保险模式,个人账户中的资金积累以数十年计算,使得养老保险基金规模更大,为市场提供更多的资金,通过对规模资金的运营和利用,有利于国家对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  在中国,90年代之前,企业职工实行的是单一的养老保险制度。1991年,《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中明确提出:&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建立起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从此,中国逐步建立起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  主要特点  一是由国家立法,强制实行,企业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参加,符合养老条件的人,可向社会保险部门领取养老金。二是养老保险费用来源,一般由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方或单位和个人双方共同负担,并实现广泛的社会互济。三是养老保险具有社会性,影响很大,享受人多且时间较长,费用支出庞大。因此,必须设置专门机构,实行现代化、专业化、社会化的统一规划和管理。  通过建立养老保险制度,有利于新老更替,实现就业结构的合理化;为老年人提供了基本生活保障,使老年人老有所养,是应对人口老龄化的一项重要措施,有利于社会稳定;能够激励年轻人奋进,提升工资标准,为退休后的生活提供保障,有利于从侧面上促进经济发展。  养老问题不仅是社会问题,而且是一个全球性问题,关系到一个国家或社会的经济、文明发展,需要我们予以足够的重视。由于养老保险的实施范围很广,被保险人享受待遇的时间较长,费用收支规模庞大,因此,必须由政府设立专门机构,在全社会统一立法、统一规则、统一管理和统一组织实施。  制度类型  养老保障  养老保障  世界各地不同国家的养老保险制度分类如下:  、储金型养老保险。储金型养老保险制度在一批新兴市场经济国家实行,以新加坡、智利等国家为代表,强调自我保障的原则,实行完全积累的基金模式,建立了不同类型的个人养老保险账户或&公积金&账户。  、国家型养老保险。国家型养老保险制度曾经在大多数计划经济国家实行,以前苏联、东欧国家为代表。按照&国家统包&的原则,由用人单位缴费,国家统一组织实施,工人参与管理,待遇标准统一,保障水平较高。  、传统型养老保险。传统型养老保险以美、德、法等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为代表,贯彻&选择性&原则,即并不覆盖全体国民,而是选择一部分社会成员参加,强调待遇与工资收入及缴费(税)相关联,因此也可称为&收入关联型养老保险&。  、福利型养老保险。福利型养老保险以英、澳、加、日等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为代表,贯彻&普惠制&原则,基本养老保险覆盖全体国民,强调国民皆有年金,因此称为&福利型&或&普惠制&养老保险。  、混合型养老保险。原来实行福利型养老保险的国家,如今大多已经或正在向一种混合型制度转轨。即福利型养老保险与&收入关联型养老保险&同时并存,共同构成第一支柱的基本养老保险。英国与加拿大就是这种。  制度模式  世界各国实行养老保险制度有三种模式:  传统型  养老保险制度  养老保险制度  传统型的养老保险制度又称为与雇佣相关性模式(employment-related programs)或自保公助模式,最早为德俾斯麦政府于1889年颁布养老保险法所创设,后被美国、日本等国家所采纳。个人领取养老金的工资替代率,然后再以支出来确定总缴费率。  个人领取养老金的权利与缴费义务联系在一起,即个人缴费是领取养老金的前提,养老金水平与个人收入挂钩,基本养老金按退休前雇员历年指数化月平均工资和不同档次的替代率来计算,并定期自动调整。除基本养老金外,国家还通过税收、利息等方面的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实行补充养老保险,基本上也实行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  国家统筹型  国家统筹型(universal programs)分为两种类型:  (1)福利国家所在地普遍采取的,又称为福利型养老保险,最早为英国创设,如今适用该类型的国家还包括瑞典、挪威、澳大利亚、加拿大等。  该制度的特点是实行完全的&现收现付&制度,并按&支付确定&的方式来确定养老金水平。养老保险费全部来源于政府税收,个人不需缴费。享受养老金的对象不仅仅为劳动者,还包括社会全体成员。养老金保障水平相对较低,通常只能保障最低生活水平而不是基本生活水平,如澳大利亚养老金待遇水平只相当于平均工资的25%。为了解决基本养老金水平较低的问题,一般在力提倡企业实行职业年金制度,以弥补基本养老金的不足。  该制度的优点在于运作简单易行,通过收入再分配的方式,对老年人提供基本生活保障,以抵销市场经济带来的负面影响。但该制度也有明显的缺陷,其直接的后果就是政府的负担过重。  由于政府财政收入的相当于部分都用于了社会保障支出,而且经维持如此庞大的社会保障支出,政府必须采取高税收政策,这样加重了企业和纳税人的负担。同时,社会成员普遍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缺乏对个人的激励机制,只强调公平而忽视效率。  (2)国家统筹型的另一种类型是苏联所在地创设的,其理论基础为列宁的国家保险理论,后为东欧各国、蒙古、朝鲜以及中国改革以前所在地采用。  该类型与福利国家的养老保险制度一样,都是由国家来包揽养老保险活动和筹集资金,实行统一的保险待遇水平,劳动者个人无须缴费,退休后可享受退休金。但与前一种所在地不同的是,适用的对象并非全体社会成员,而是在职劳动者,养老金也只有一个层次,未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一般也不定期调整养老金水平。  随着苏联和东欧国家的解体以及中国进行经济体制改革,采用这种模式的国家也越来越少。  强制储蓄型  强制储蓄型主要有新加坡模式和智利模式两种。  (1)新加坡模式是一种公积金模式。该模式的主要特点是强调自我保障,建立个人公积金账户,由劳动者于在职期间与其雇主共同缴纳养老保险费,劳动者在退休后完全从个人账户领取养老金,国家不再以任何形式支付养老金。个人账户的基金在劳动者退休后可以一次性连本带息领取,也可以分期分批领取。  国家对个人账户的基金通过中央公积金局统一进行管理和运营投资,是一种完全积细小的筹资模式。除新加坡外,东南亚、非洲等一些发展中国家也采取了该模式。  (2)智利模式作为另一种强制储蓄类型,也强调自我保障,也采取了个人账户的模式,但与新加坡模式不同的是,个人账户的管理完全实行私有化,即将个人账户交由自负盈亏的私营养老保险公司规定了最大化回报率,同时实行养老金最低保险制度。该模式于20世纪80年代在智利推出后,也被拉美一些国家所效仿。强制储蓄型的养老保险模式最大的特点是强调效率,但忽视公平,难以体现社会保险的保障功能。  制度结构  中国社会养老保险体制构架按照人口类型可分为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农村养老保险三大部分。中国最初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即是城镇养老保险制度。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养老保险制度是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中分离出来的,其后,在制度变革过程中又经历了合并和分离的过程。  年12月23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关于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工作情况的报告中明确,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建立与城镇职工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养老金&双轨制&矛盾将从制度和机制上得以化解。  城镇企业职工  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先后经历初步建立()、&文革&中的破坏以及&文革&后的恢复()、改革与完善(1986 年至今)三个阶段。  初步建立阶段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具有以下特点:  (1)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2)完全现收现付制的模式;  (3)企业缴费,职工个人不缴费;  (4)企业间实行全国统筹的保险费率;  (5)政策制定、监督和执行分别由不同的部门承担。劳动部负责政策的制定和监督,工会系统负责具体的保险经办,二者相互监督相互制衡[1]。  但该制度也存在明显问题:  (1)覆盖范围狭窄,即仅限于城镇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的正式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  (2)按岗位划分参保条件。计划经济的特征使人们一旦进入特定岗位就享受到相应的保障。  (3)保险体系层次单一,所有责任都由政府承担。而且在现收现付制度模式下,基本没有任何积累资金。  &文革&中,中国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遭到了严重的破坏。&文革&结束后,养老保险制度逐步恢复。此阶段的制度特点为:  (1)单位成为养老保险金筹集发放的主角,企业完全承担了原来劳动部和工会的职责,制度中的监督与制衡关系不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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