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了北京新能源牌照过户汽车不到两个月可以过户给别人吗

由于拥有免费上牌、政府经济补贴等优惠,新能源车越来越受到市民关注。现在,越来越多的人选择新能源汽车作为代步工具。就在一些消费者感慨新能源汽车给生活带来便捷之余,一些消费者也因为购买或租赁新能源汽车而心塞:明明付了定金或车价,却提不到车。过了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不到车,一等就是四五个月,而经销商对于供车时间仍模棱两可;已经付了25万元的车辆租赁定金,却迟迟拿不到车,在与汽车租赁公司协商退款时,对方称没有资金……日前,记者从嘉定区法院安亭法庭获悉,今年以来,安亭法庭受理了24起关于新能源汽车买卖合同纠纷的案例,7件新能源汽车租赁案件,均是因为汽车公司无法按时供货而引发的纠纷。因此,经销商在买卖车辆过程中,要充分考虑若干年后保证金无法拿回的风险。在签订合同时,也要注意保护自身利益。4S店称没车却有人插队提到车法院判经销商退赔消费者两倍定金去年9月,乔某来到上海某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4S店),看到展示台上的新能源汽车后,很心动,当场愿意与4S店签订销售合同。该“汽车销售合同”约定乔先生向4S店购买某新能源汽车汽车一辆,定金2万元,预交车时间为2014年10月。合同条款写明,如因厂方逾期到货造成甲方(4S店)无法按预定日期交车时,乙方(乔先生)允许甲方变更交车日期等。乔先生签好合同后支付了定金2万元,4S店也出具了收据。一转眼,到了交车的时间,日,乔某至4S店向销售人员周某询问车辆交付事宜,周某称“车子现在还没有”。周某说,他查询了记录,没有乔先生的车辆交付计划。“周某跟我说计划已付清余款的会优先安排交车,并跟我说有三名在我之后签订合同的客户,因已支付了余款,故安排在10月31日交车,”得知真相的乔先生非常生气。“签订合同时周某说9月底会通知付余款,过节后即可提车;后到9月底当我询问何时交车时,周某说预计10月中旬,但未要求我支付余款;到10月中旬我再次询问时,周称月底会有一批车子。”11月1日,乔先生再次至4S店交涉,周某还是称车子没有,乔先生要求4S店领导出面与其协商解决,但长时间等待后,领导也未出面……经过考虑,乔先生告诉周某车子不要了,要求双倍返还定金,但周某称只能返还定金2万元,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乔先生遂起诉到法院。今年2月,安亭法庭第一次开庭审理此案。在法庭上,4S店一直声称,根据合同中的“因厂方逾期到货造成甲方(4S店)无法按预定日期交车时,乙方(购车者)允许甲方变更交车日期等”,4S店一口咬定,该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自己无法按时交车的原因是生产厂家出现问题,所以他们逾期交货不构成违约。对此,乔先生不认可,他向法庭出示了多张网页截图证明不存在生产厂家产能不足的情况,他认为,4S店拿出的证据无法证明是厂方的原因。此外,乔先生还拿出了证据证明有三个案外人是晚于自己签合同,但是却已经拿到车的。经过审理,法院认为,虽然合同中约定因厂方逾期到货时乔先生允许甲方变更交车日期,但是4S店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逾期履行的原因系生产厂方造成的。“即使确因厂方逾期到货造成无法按时交车,4S店亦应与乔先生协商确定合理、明确的交车时间,而不是让消费者遥遥无期地等待,”该案的承办法官徐芬说。最终,法院认为乔先生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符合法律,4S店的违约行为导致乔先生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依法应适用定金罚则。法院判决双方的汽车销售合同予以解除;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应返还乔某定金4万元。汽车销售公司不服判决上诉,上海二中院维持原判。提不到车与经销商协商退定金与滞纳金再要求双倍定金赔偿未获法院支持日,王某来到4S店签订“汽车销售合同”,约定向4S店购买某品牌新能源车一辆,预交车时间为付定金之日起40天内。当日,王某就支付了定金2万元。可是后来,虽然王某多次催促,4S店也未能在合同期限内提供车辆,不知道什么时候能提到车,王某不想再等下去,日,王某提出与4S店签订终止协议,要求4S店退还自己定金2万元及银行利息损失1.5万余元。在得知他人主张4S店双倍返还定金获法院支持后,王某以4S店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交付车辆构成违约为由,起诉要求4S店支付双倍返还定金的差额2万元,并将4S店的股东列为共同被告,认为股东与4S店在经营管理上有关联和混同行为,应承担连带责任。在法庭上,4S店称,双方已签订终止协议并且已履行完毕。4S店股东辩称,其非合同相对方,故双方买卖合同与他无关。而王某则主张其签订终止协议是受到了胁迫。经法院审理查明,王某与4S店签订了“汽车销售合同”后即支付2万元定金,之后,4S店多次承诺有车,但王某却迟迟无法拿到车。而这期间,王某向银行贷款14万余元,用于支付剩余的车款。今年3月,王某还是拿不到车,就与4S店经协商,就销售合同及其履行相关事宜达成终止协议,约定“汽车销售合同”于日终止,不再履行。4S店同意于签约当日返还王某定金2万元并赔偿王某银行贷款利息损失1.5万余元。在该终止协议上,王某表示自己已了解并确认,根据销售合同第二条第一款,如因厂方逾期到货造成经销商无法按预定日期交车,不构成经销商违约;王某同意不因被告逾期交车而采取任何法律行动。签约当日,汽车经销商通过银行转账汇付王某35000.9元。法院认为,该终止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王某未能举证证明其受胁迫的事实,故现王某欲推翻终止协议约定的赔偿方式,于法无据;王某要求4S店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也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由此,法院驳回王某的所有诉讼请求。在原告为乔某的案中,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中对违约责任约定为“如乙方(买方)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完全履行,则乙方无权请求返还定金,如甲方(4S店)违约致使合同不能履行,则定金返还给乙方”。因为买卖合同是4S店提供的格式合同,显然,该约定明显存在免除4S店责任而加重买方责任的情形,该条款应属无效,应根据法律规定适用定金罚则。而王某的案中,王某在4S店违约后,就合同解除事宜与4S店达成协议,约定了4S店承担违约的方式,该约定已变更了原合同中对定金罚则的约定,王某虽然未能得到定金双倍返还,但得到了其因对方违约所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赔偿,所以该协议未造成利益严重失衡,在王某不能举证证明该协议的签订存在无效或可撤销、可变更的情况下,应属合法有效。租车首付25万元后提不到车要求对方一次性退款及滞纳金今年40多岁的叶女士想通过租赁的方式来使用新能源汽车,日,她(乙方)来到某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甲方),双方签订了《汽车租赁合同》。双方签定的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出租一辆新能源汽车,达成租赁意向之后的5日内,乙方应交纳所租赁车型订金25万元,该款在签订合同时转为保证金;乙方交纳订金后,甲方承诺自乙方交纳订金之日起在45日之内交车;该车型全部保证金为25万元;若甲方在承诺日期截止前不能提供车辆给乙方,则甲方需承担自承诺最后期限起至交车给客户之日止的违约责任,甲方将按照所租赁车型已交保障金25万元为基数,支付给乙方每日0.5‰的滞纳金。当天,叶女士就支付了全部保证金25万元,只等45天后提车了。一次性交了全部车款25万元却只是租车是什么情况?原来,该租车的运行模式是在乙方交齐全部保证金后合同生效,合同期为5年。合同期内,乙方所交的保证金全部不计息存于甲方账户内,甲方将在合同期满后退还乙方保证金25万元,且将合同中乙方所租车辆赠予乙方(含车辆本身和牌照),过户手续费由甲方承担。同时,甲方应在合同期内给予乙方每年6000元的电费补贴。也就是说,消费者花了25万元租车,每年还另有一笔电费补贴,5年后25万元钱又返还给消费者,还得到了一辆车,看似非常划算。可是,让叶女士没想到的是,到了交车时间,甲方却无法提供车辆,在等到2015年1月还是没法拿到车之后,叶女士决定解除合同,要求经销商退回保证金。日,叶女士凭着租赁合同的条款——在甲方未履行本合同中承诺的服务项目,经乙方争取还未实施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向甲方主张退款,甲方给她出具了退款承诺书:承诺在1月22日之前,将25万元一次性打入叶女士的账户,若逾期,将按汽车租赁合同所写的每日0.5‰收取滞纳金(按合同签订日期计算滞纳金)。本以为有了甲方承诺便可安心,却不料甲方在支付10万元后,便不再履行付款义务,叶女士无奈将甲方告上法庭。今年3月,安亭法庭开庭审理此案,原、被告双方愿意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分期返还保证金的协议,被告并应偿付逾期付款的滞纳金。法官寄语依法规范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嘉定区法院安亭法庭庭长徐芬说,该庭受理的汽车买卖合同纠纷和租赁合同纠纷的被告,集中指向两家公司。因为从厂家拿不到车,所以无法交付给消费者,是他们共同的理由。“或许其他4S销售公司也存在逾期交车的情况,但是他们在经营中相对规范,或能在逾期后告知消费者明确的交车时间、或能与消费者就违约赔偿达成一致意见,得到消费者的谅解,也就没有引发诉讼。”由此,徐庭长建议,经销商在买卖车辆过程中,既要在与生产厂家或上游经销商商定销售计划数量的基础上,合理安排车辆交付时间,也要在销售计划发生变动的情况下,及时与消费者沟通,对变更交车时间达成一致协议。同时,在签订合同时,要充分体现公平对等的原则,严格根据法律规定拟定合同条款,避免不平等条款,尤其是在违约责任方面,如有显失公平之处,是无法得到法律保护的。对消费者而言,在新能源汽车销售火爆的情况下,市场供不应求,逾期交车情况比比皆是,选择一家有实力、有信誉的经销商是非常重要的,在选择租赁方式使用车辆时,也要充分考虑若干年后保证金无法拿回的风险。同时,在签订合同时,也要注意保护自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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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亚迪秦沪牌能转到其他新能源车上吗,车报废了,买了新的新能源车,这个牌照还能用吗
这个车的车牌是随车报废的,如果车子报废了,牌子是不能用在其他车上。一、比亚迪秦沪牌可以转让但必须连车和牌一起过户,过户半年后车和牌才能分离。二、跟据:上海市交通委发布《上海市在用非营业性客车额度管理试行办法》规定,从日起至日,上海市将试行二手车牌统一纳入拍卖平台进行统一管理,“在用客车额度不得擅自转让,持有人确需转让的,应当纳入统一的拍卖平台进行拍卖”。三、举例说明:甲买方只想要乙卖方的牌照,不需要乙卖方的车。在现在政策下甲买方想要的是牌照(牌照直接过户到自己名下)的做法:第一种做法:将乙卖方的车连车带牌一起买过来,半年后再做车牌分离手续就可以了。第二种做法:马上要使用牌照额度,那就在过户完成后直接把车辆报废掉,这种做法唯一的缺点就是成本太高,需要把原车主的车报废才能达到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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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沪牌能转让牌照随车报废连车带牌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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