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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 上海紫燕食品有限公司
公司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 1999-05
招商网址 /ziyan/
注册资金 600万元
所在地 上海闵行
详细地址 上海市闵行区莘庄工业园申南路215号
经营产品 熟食、特色小吃、卤味、夫妻肺片、牛肚
紫燕百味鸡公司介绍
& & & &紫燕食品集团是一家集熟食品生产、销售于一体的大型食品集团,现公司总部位于上海闵行区莘庄工业园内,主营川味特色熟食制品。所到之处受到了当地消费者的欢迎与厚爱。通过近三十年的发展,公司目前已在南京、上海、合肥、武汉、重庆、成都等全国二十多个大中城市设立高标准的食品工厂,建立了多个原料供应基地,并开设直营店1000多家,员工5000余人。& & & &同时。紫燕产品陆续获得全国食品安全示范单位、中国食品博览会金奖等称号,系江苏、湖北、安徽等省市著名商标和名优产品。近年来公司以产品质量为核心,不断的完善管理,改进硬件设施,至力于为消费者提供安全、健康、美味、丰富的食品。随着公司快速发展,无论是在公司规模还是营利能力方面都有了大幅提升,目前公司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 & & & &紫燕百味鸡,美味营养又健康,让您情有独钟的美食品牌。紫燕百味鸡之所以获得如此巨大的成功,背后有着多年的努力和技术支持!紫燕公司建立了一套先进的管理体系 ,并将企业文化作为公司一切管理活动的主宰,紫燕百味鸡这种企业文化包含企业宗旨、信念、伦理、传统作风、行为规范以及由此而形成的经营哲学、管理思想、管理方法乃至规章制度等。 & & & &“诚实守信,艰苦创业”是紫燕百味鸡的管理哲学和经营哲学,是全体紫燕人的基本行为准则,也是企业永葆青春和前进的动力. 紫燕食品公司是每一位员工的企业,管理有其严肃性,也有其合理性。
紫燕百味鸡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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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王先生:有新的万人小区店面40平方,小区正门口,马路斜对面是一所大专院校(昨天18点0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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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俞先生:咨询一下紫燕百味鸡的加盟条件(昨天16点29分)
安徽刘先生:想加盟,想了解具体事宜(昨天15点39分)
紫燕百味鸡
& 投资金额:10~20万元 意向加盟:2813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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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名称:紫燕百味鸡
意向加盟:28131人
申请加盟:1159人
公司名称:上海紫燕食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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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燕百味鸡数据分析/排名统计
总访问量:2813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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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排名: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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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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厚德福食品有限公司
【招商】熟食加盟_熟食店加盟_熟食加盟店发布日期:
有效期:90 天
招商区域: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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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个品种虽能满足各种顾客需求,厚德福还根据市场变化增添新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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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如他们研发的麻辣脆骨。他们发现,猪喉管一般杀猪时都扔掉,没几家发现它的价值和口味。厚德福根据多年酱制经验,发现喉管都是脆骨,还有少许肉,而且没一点胆固醇。经研究开发,他们做出了麻辣脆骨新品种。即把买来的圆形喉管,切成三角形一片,大小基本一致,用清水泡若干小时,祛除腥味,然后用麻辣鸭脖的中药配方腌制,最后在麻辣酱制锅里酱制而成。做出的麻辣脆骨,麻辣、鲜香、脆快,是下酒的爽口佳品。由于人们对下酒菜越来越不得意大块肉,而钟情于筋头巴脑,如鸡翅、鸭脖、猪蹄、牛筋等,而麻辣脆骨正迎合了这一口感,因而格外卖座。尤其是成本低利润高。因为进货时时4.5元一斤,卖时则是13.5元,而且生熟不掉分量。
  再如新研发的护心肉。其中材质是包心肉和护心支,其中还连着筋,都属活肉,也没有胆固醇。为此,厚德福看到了它的开发价值。经过洗泡去掉血腥味后,干腌若干时间,然后做成手掌型,最后放在猪货锅里酱制。其口感极为细腻、筋道、有咬头,香气浓,又是一道上等的下酒佳肴。也是成本低利润高,每斤7.5元进货,可卖到18元一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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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长春市厚德福食品有限公司
  联 系 人:赵德方
  联系电话:3 
  24小时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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厚德福食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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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丰县味苏林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陈某某、苏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旬阳刑初字第00086号公诉机关旬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单位咸丰县味苏林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苏某某,该公司负责人。诉讼代表人吴建国,男,日出生,汉族。浙江省瑞安市人,住瑞安市湖岭镇繁华路145号,系咸丰县味苏林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保安人员。辩护人唐玲,湖北天颐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孟爱民,湖北天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陈某某,曾用名陈某某,男,出生于日,汉族,初中文化。日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旬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日经依法批准逮捕,捕前常住湖北省咸丰县高乐镇杨泗坝大捷路26号。辩护人雷绍云,陕西法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苏某某,男,出生于日,汉族,小学文化。日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旬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日经依法批准逮捕,捕前常住湖北省十堰市郧西县富康大道61号。辩护人张登产,陕西法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旬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旬检公诉刑诉(2014)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被告单位咸丰县味苏林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陈某某、苏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旬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师芳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被告人陈某某、苏某某及其辩护人唐玲、孟爱民、雷绍云、张登产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旬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1年5月,被告人陈某某、苏某某成立“味苏林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销售“吸味牌酸辣脱骨鸡爪”,苏某某任公司法人代表,陈某某负责生产销售。为使生产的鸡爪增重、变白易于销售,“味苏林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在生产环节中添加国家禁止添加的有毒有害物质过氧化氢,并以送货、物流等方式向湖北、重庆、陕西等地销售。仅2014年1月至6月,生产销售额为240余万元。经鉴定,该公司生产已进入流通环节的6批次货物中的5批次均检出含量不等的过氧化氢。日,旬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对旬阳县城区“香吧佬熟食城”销售的“吸味牌酸辣脱骨鸡爪”抽样检查时检出部分批次的鸡爪含有过氧化氢。旬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遂于日对“味苏林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苏某某处以人民币3万元的罚款。日至案发,“味苏林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继续生产销售含有过氧化氢的“脱骨鸡爪”,生产销售额50万余元。旬阳县人民检察院认为,“味苏林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在生产鸡爪中长期持续添加过氧化氢,陈某某、苏某某作为该公司负责人,明知过氧化氢为有毒、有害非食品添加剂而添加后生产销售,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本院为维护国家对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秩序和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特将本案依法提起公诉,请审理。被告单位咸丰县味苏林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辩护人辩护意见称,(1)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因为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日第156号公告以及卫生部办公厅日发布的《关于(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的规定,过氧化氢产品已列入食品消毒剂,不再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但该公告和复函并没有证明过氧化氢属于有毒有害物质,公诉机关也未向法庭提供任何权威机关或有资质机构证实过氧化氢属于有毒有害物质的证据。(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本案应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对被告单位定罪处罚。从公安机关和食品药品监督机关送检的检验检测报告看,被告单位生产的酸辣脱骨鸡爪添加了不同含量的过氧化氢,有的鸡爪检测出过氧化氢含量高一些,有的含量低一些,有的没有检测出来,可以看出被告单位在鸡爪生产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其行为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犯罪构成。(3)公诉机关认定被告单位月、5月至案发生产销售金额分别为240万元和50万元无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不能认定。公诉机关仅仅根据扣押的送货单简单的认定被告单位所销售的鸡爪都是有毒有害食品,显然不客观真实,因为不管是在旬阳县扣押送检的鸡爪,还是在湖北恩施扣押送检的鸡爪,既有检测出过氧化氢的,也有没检测出过氧化氢的,已经销售出去的鸡爪更没有证据证实其中过氧化氢超标,公诉机关所认定的数额仅是推测而已,不能按照推测进行认定。(4)被告单位所销售产品至今为止没有造成食用者出现任何不适或其它损害后果,其社会危害性可以忽略不计。(5)被告单位从事的违法、滥用添加剂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律,公司的法定代理人和主要负责人深感后悔,决意永不再犯,并愿意支付一定的罚金。同时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在判处罚金的时候应当扣减行政处罚的部分。被告人陈某某辩称,他在生产酸辣脱骨鸡爪过程中使用的是食品级双氧水,而且浸泡后进行了冲洗,当时并不知道是一种犯罪行为,现在认罪,深感后悔,保证今后不会再犯此罪,一定痛改前非,重新做人,希望法庭能从轻判处。辩护人雷绍云辩护意见为,(1)根据卫生部办公厅日发布的《关于(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的规定,过氧化氢可以作为食品用消毒剂及其原料继续生产经营和使用,不再作为食品用加工助剂管理,并且食品添加剂国家标准“过氧化氢”至今有效,被告人陈某某在生产环节使用食用级过氧化氢浸泡鸡爪,然后漂洗、调味、封装出厂销售,虽检出部分鸡爪含有过氧化氢,但是含有少量过氧化氢的鸡爪到底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还是属于有毒有害食品,公诉机关没有提供相关证据,仅凭主观想象对被告人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定罪,是不公平的,应当定性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比较合适。(2)生产的鸡爪中经检测有的含有过氧化氢,有的没有,而且已经销售出去的鸡爪也没有证据证实都是有毒有害的,所以公诉机关认定数额为二百多万元依据不足,不能认定。(3)被告人陈某某主观恶性较小,在生产过程中添加稀释过的双氧水(千分之一的量),又用清水冲洗后加料浸泡包装,内心还是想减少鸡爪中过氧化氢残留,同时截至目前未有任何危害后果发生。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没有前科,并主动交纳罚金,希望法庭能对被告人陈某某在三年以下从轻处罚并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苏某某辩称,他对陈某某在生产鸡爪过程中添加双氧水并不知情,是陈某某负责全部生产和销售的。通过庭审深深认识到公司在生产、销售鸡爪过程中,他没有管理好公司,以至于负责生产的陈某某违法添加了国家有关部门不允许使用的双氧水,造成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危害食品安全,现认罪并真诚向法庭悔罪,请法庭考虑他在公司整个犯罪中直接责任较轻的情况下,能给予从轻处罚,保证今后不再实施任何犯罪行为。辩护人张登产的辩护意见为,(1)本案属单位犯罪,辩护人没有意见,应当对单位和单位的直接责任人予以处罚。(2)被告人苏某某仅仅是公司的法定代理人,公司设立之初,仅是投入资金和组织原材料采购,具体生产、销售是被告人陈某某负责的,苏某某并未参与具体的生产、销售工作,这一点有被告人陈某某多次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可以证实,因此不应由被告人苏某某承担法律责任。(3)有毒有害食品的生产销售金额需要客观证据进行证实。公安机关查扣的味苏林公司生产账单反映有200多万元的销售金额,但公安机关仅对部分规格批次的食品进行了检测,在卷的14份检测报告,有7份没有检出过氧化氢,属合格食品。检出的只有2份过氧化氢的含量分别为236mg/kg、498mg/kg,4份在30-60毫克,最低为8.8毫克,这是扣押的鸡爪检测情况。已经销售的鸡爪既没有扣押检测,又没有其它证据印证,公诉机关凭啥全部认定为有毒有害鸡爪,并以此为据计算销售金额,这种估算不能达到法律所规定的证据确实充分的要求。(4)被告单位味苏林公司食品安全标准,将过氧化氢作为加工助剂使用,属于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应以该法条对被告单位定罪处罚。经审理查明,日,被告人陈某某、苏某某在湖北省恩施市咸丰县出资成立了“咸丰县味苏林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主要生产销售“吸味牌”酸辣脱骨鸡爪,被告人苏某某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负责生产销售。同年5月份,公司正式投产生产酸辣脱骨鸡爪。为使生产的鸡爪增重、变白易于销售,被告单位“咸丰县味苏林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生产销售的负责人陈某某在生产环节中使用国家质量监督检查检疫总局禁止添加的食品级过氧化氢,用于鸡爪的漂白、增重,以送货、物流等方式在湖北、重庆、陕西等地销售。日,旬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对旬阳县城区“香吧佬熟食城”销售的“吸味牌酸辣脱骨鸡爪”抽样检查时检出部分批次的鸡爪含有残留量不等的过氧化氢(其中日生产的1批次的酸辣脱骨鸡爪未检出过氧化氢)。旬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旬阳县香吧佬熟食城销售含有过氧化氢残留的酸辣脱骨鸡爪26袋,标值1404元,其它因熟食城未提供该产品购进票据和销售台账,无法计算该熟食城销售该批次产品的违法所得。遂于日以熟食城行为属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品,对“旬阳县香吧佬熟食城”处以人民币3万元的罚款。日、10月16日,咸丰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被告单位“咸丰县味苏林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扣押的浸泡水、乳酸、冻鸡爪、熟鸡爪、酸辣脱骨鸡爪等8批次样品检测,只发现日生产的1批次的酸辣脱骨鸡爪检出含有过氧化氢63.36mg/kg,其余未检出过氧化氢残留。另查明,2000年被告人苏某某与妻子林爱武在湖北省十堰市郧西县城开设“乡巴佬熟食店”,经营销售肉制品熟食至今,被告人苏某某及家人常住郧西县。2011年初,被告人苏某某与其妻弟林某乙在旬阳县城区合资开设“乡巴佬熟食店”,经营销售肉制品熟食。两个“乡巴佬熟食店”均销售了“咸丰县味苏林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酸辣脱骨鸡爪。上述事实,经公诉机关当庭举证,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被告人以及辩护人质证,有下列证据证实:旬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书、旬阳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咸丰县味苏林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湖北省质监局颁发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苏某某、陈某某户籍基本信息、旬阳县公安局办案民警薛峰、李来平、王道波、湖北省咸丰县公安局民警余红波、邹其明出具抓获经过等证据,证明了案件来源和被告单位、被告人基本情况以及到案经过的事实。2、被告人陈某某在公安机关第一次、第二次供述称:2011年5月他和苏某某合伙成立了咸丰县味苏林食品有限公司,公司地址在咸丰县高乐镇杨泗坝大捷路26号,公司是股份制企业,法人代表是苏某某,当时一人投资5万,公司注册资金是十万元,具体生产、销售由他来负责,公司只生产吸味牌酸辣脱骨鸡爪一种产品。他们公司生产脱骨鸡爪的具体流程是:从武汉白沙洲市场里的一个冷库购进没有加工的生鸡爪,拉回公司的加工车间进行解冻,解冻后放在大铁锅内煮熟,再捞出来倒在池子里冷却,冷却之后捞出来让工人去掉骨头,往池子里倒入稀释的双氧水(过氧化氢),把去掉骨头的鸡爪倒入池内浸泡十二小时,然后把脱骨鸡爪捞出来用清水洗干净,又放入有调料的塑料桶内再次浸泡十二小时,在这之后就可以进行包装封口,包装封口的时候机器自动把生产日期打印在包装袋上,最后就是装箱。给生鸡爪去掉骨头和最后环节的包装是由工人负责的,其他的都是他一个人来完成。调料桶里放的是盐、味精、食用冰乙酸、辣椒精等四种调料,包装时加了一点点乙酸钠、腥之源、三磷酸钾、脱氢乙酸钠四种防腐剂。在做食品之前,他专门对加工环节能使用的材料做过了解,防腐剂都是国家允许使用的材料,双氧水使用的是食用双氧水。在加工鸡爪过程中使用双氧水,能够让鸡爪增大、增白,一斤含骨头的鸡爪去掉骨头后只有五两多,经过双氧水和氢氧化钠的浸泡后,能够达到七两多,颜色看起来也好看,非常白,也很好卖。是他主张添加双氧水,苏某某不知道。他也知道双氧水生产出来的鸡爪对人的身体有腐蚀性,但他在生产鸡爪的过程中添加稀释后的双氧水(千分之一的标准),又用清水冲洗了,食用这种鸡爪对人身体有没有危害他说不清楚。他们申请开办公司时给质检部门送检的“吸味牌酸辣脱骨鸡爪”和实际生产出来的产品是不一样的,送检的鸡爪在制作过程中没有使用双氧水和氢氧化钠浸泡过,如果送去的是泡过的,鸡爪子颜色肯定都变了,肯定检验结果是不合格的。质监部门给他们公司培训过,培训时说过生产过程中不能添加的材料种类,他和苏某某参加培训后在安全责任书上签字了。双氧水是他在网上查了之后,在湖北荆州的一个单位买的,每桶(蓝色塑料四方壶,上面写着食用双氧水)八十元,五十斤一桶,他今年一次性买了十桶,是通过物流买回来的,当时是货到收款,所以没有进货单和发票,在公安机关来之前他刚好用完,把塑料桶卖了。他今年从武汉购进生鸡爪有五吨左右,用双氧水浸泡后加工了,现在家里还有一吨左右的生鸡爪和一千多斤加工好的熟鸡爪,其它的全部销售出去了。公司他是总负责人,只生产“吸味牌酸辣脱骨鸡爪”。今年5月份之前他们公司生产的鸡爪添加有双氧水(过氧化氢)。2011年5月至今总共生产、销售有10吨2万斤左右,每斤7元左右,总共收入有14万元。他们每次用水稀释过氧化氢后就把煮熟的脱骨鸡爪放在含有过氧化氢的水池内浸泡12个小时。目的是漂白、增重,鸡爪也变大了。过氧化氢是他上百度查的,具体在湖北荆州,他不记发货单位和电话,每次在电脑上查就查就可以了。这几年共买了十桶,每桶是50斤、80元每桶。他不知道过氧化氢是有毒有害物质,是他主张添加的。苏某某不知道他添加过氧化氢。销往旬阳的乡吧佬、郧西他姐的熟食城、咸丰新城观音桥菜市场一个男的每次要货都到公司来取。给旬阳总共发150件,每件30斤;郧西发150件左右,也是30斤每件;其他货都给观音桥菜市场那个男的了。旬阳的货款是物流师傅代收的,郧西是苏某某自己收钱,咸丰观音桥菜市场那个男人是现场现金交易。被告人陈某某在旬阳县公安局第三次供述称,整个生产流程都是他来做,向鸡爪中添加辅料的工作也是他亲自做。这个过程是不能让工人知道的,向鸡爪中加辅料,加什么、加多少只有他知道。生产出来的脱骨鸡爪都是他负责销售,每次开送货单是他老婆开的,送给谁都是他说他老婆开单,具体销售给谁他只记得销售量比较大的:恩施华硒的陈志朋、宣恩县城的成都卤菜、和杨老板(卖冻货的),利川市谋道镇何老板、利川南门菜市场做熟食和卤菜的钟老板,来凤县的邹杰,重庆黔江连湖镇街道的廖老板、黔江县城的王某某,重庆奉节市兴隆镇的黄某某老板,郧西他姐林某某(苏某某妻子)的卤菜店,重庆万州的陈某,咸丰县清坪镇姜某某一品香熟食店,咸丰县观音桥蒲氏卤菜和赶场卖卤菜的刘某、九三鸭霸王店子,湖北随州的王老板、旬阳香吧佬他弟林某某那儿,以及安康马家发货很少的量。其它发货他都不记得了,每次发货都让他妻子开具送货单。被告人陈某某在旬阳县公安局第四次供述称:给苏某某郧西店里发的货总共有1065件。总共销售出去的酸辣脱骨鸡爪具体多少他没有算,公安机关统计的销售就是这些总共7000多件,总金额是200多万元。他生产这种鸡爪一年也就挣个生活费,没有具体算过利润,也没有和苏某某分过利润,具体的他说不清,挣的钱都用于平时的生活费以及厂里生产,添加设备。加工好的鸡爪都是塑料袋包装,规格有1、2、3、5斤装的,都是含水的重量,外包装规格是30斤每箱和40斤每箱,对外批发价钱是含水6-7元每斤,按照除去水的价格是12-13元每斤。他厂里生产的成品都用过双氧水(过氧化氢),没有加工的鸡爪里是没有的,厂里的浸泡池里是有双氧水的,就是去骨后面的那个池子。他添加的比例是千分之一的比例,也就是一千斤水加一斤双氧水。池子里的双氧水换的时间不一定,一般是一个周左右换一次,这个根据使用的情况来定。他公司的法人是苏某某,向生产的鸡爪中添加双氧水是他自己要添加的,苏某某不知道,厂里的生产和销售都是他管理的,这个鸡爪的生产工艺流程都是他学来的,苏某某不懂。用双氧水泡过的鸡爪子要用水冲洗干净后再倒到有调料的桶里泡,用水冲洗一个是把里面的油洗掉,还可以把双氧水洗掉。他说不清出现用双氧水浸泡过的鸡爪子检测不出来双氧水的情况,在水池中的双氧水含量少了,再一冲洗,有可能把双氧水冲洗掉了,就检测不出来双氧水含量了。这就是有鸡爪检测中的双氧水含量不一样,出现了有的少有的多有的没有的情况。3、被告人苏某某供述称,2010年他妻妹的丈夫陈某某在咸丰城关镇办乡吧佬熟食店亏损了,问他怎么办,他告诉陈某某说学做脱骨鸡爪,生意不错。陈某某说没钱,他让陈某某投资人,他投资钱,合伙把这行做起来,利润对半分,陈某某说行。当时陈某某把熟食店物品抵押4万,他出资26万,10万不要利息,其余的陈某某给付利息,赚钱平分。陈某某负责整个厂的经营、采购和销售,他负责公司外部协调关系,帮忙采购。公司为湖北咸丰县味苏林食品责任有限公司,公司生产手续齐全,有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生产许可证、检验报告,法人代表是他。他安排陈某某去丹江脱骨鸡爪厂学习,学回来后就在他们公司进行技术试验。2011年5月正式生产脱骨鸡爪,注册是吸味牌酸辣脱骨鸡爪,公司只生产这种产品。今年5月旬阳食药局到旬阳香吧佬熟食城检查发现他公司生产的鸡爪有问题,罚款3万元。9月17日公安机关将他和陈某某因生产的鸡爪双氧水超标将他们刑事拘留。他们味苏林食品责任有限公司生产酸辣脱骨鸡爪是这样做的:鸡爪先用水泡,放在锅里煮熟,人工去骨后,放在双氧水里泡,之后又用水捞出来控干后,工人加调料及加冰醋酸放入包装袋,抽真空即完成。主要流程是陈某某负责,他没有具体操作。他知道双氧水不能在食品中添加,因为2011年咸丰质监局开会培训过。他们把产品送到湖北恩施检验,检验合格还有质检报告,陈某某说没事,也是一直抱着侥幸心理,他们就一直加双氧水生产脱骨鸡爪至今,直到被旬阳食药局查出来双氧水超标。他们公司生产的脱骨鸡爪只销售到亲戚开的熟食店,白河乡吧佬他堂兄苏锡楼,旬阳香吧佬林某乙,湖北郧西他老婆的乡吧佬熟食店,其余的都是陈某某的销售渠道他不知道,具体销售和销量他都不清楚。旬阳香吧佬是他和林某某合伙办的,林某某占百分之八十股份,他占百分之二十,林某某每年给他分利润,2012年他拿了10万,2013年分给他10万。他把公司生产的鸡爪送到林某某那儿销售,进价是每件7元左右,每次都给现金打款。从2012年下半年送货至旬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查获,林某某销售脱骨鸡爪产品200-300件,每件货批发价是170元左右,每件货30斤重。生产的鸡爪子里添加有双氧水这事情,他是2014年5月旬阳乡吧佬查处时才知道的。被查处后,陈某某继续生产脱骨鸡爪了,但生产的数量不大,他还给陈某某说过让不要再添加双氧水了,但陈某某加没加他不清楚。生产和销售都是陈某某负责的。被告人苏某某当庭供述称,他在公司成立后到2011年11月份国家明令禁止添加双氧水这段时期,他知道陈某某在生产鸡爪过程中添加有双氧水,作为漂白、增大使用。后来被禁止后,他要求陈某某不能再添加使用双氧水,但陈某某用没用,他不清楚,一切都是陈某某负责的。4、证人林某某证言称:她现在和丈夫陈某某在咸丰县味苏林食品有限公司做吸味牌酸辣脱骨鸡爪产品。她丈夫陈某某是公司的负责人,公司法人代表是姐夫苏某某,是共同投资的,共同管理,只生产吸味牌酸辣脱骨鸡爪一种产品。生产吸味牌酸辣脱骨鸡爪的辅料是她丈夫陈某某购买的,她之前不知道在生产过程中添加了国家明令禁止的物品,就在今年5月份旬阳乡吧佬被查处说里面添加了过氧化氢(双氧水),是国家禁止添加的东西,之后她们没有再使用双氧水添加剂。公司在被查处之前一直在使用双氧水,用双氧水主要是将鸡爪泡的变白,是第二道工序中使用的,是她丈夫陈某某操作添加的,双氧水也是陈某某购买的,来源她不知道。陈某某负责生产工艺,加什么辅料都是陈某某加的,出事之后她们就没有使用了。旬阳乡吧佬熟食城的责任人她不清楚,出售的吸味牌酸辣脱骨鸡爪是她们提供的。她记得一月份供了100件每件20斤货,三月份供了30件每件40斤货,其它的她记不清了,这些货都是用双氧水泡过的,她们给旬阳乡吧佬送的纯鸡爪价格是12至13元每斤,她们没有给说过这种产品添加了双氧水。她们生产的鸡爪在恩施、咸丰、利川这几个县城销售,具体销售给谁她不清楚,公司获利情况她不知道,厂里的其他工人不知道双氧水的使用情况。她们公司生产期间,恩施、咸丰县质量监督部门经常去检查,有时也宣传非法向食品中添加非食品添加剂的情况,但她们没有太注意。5、证人邓某某证言称:她是去年9月来上班的,味苏林食品公司在咸丰县杨泗坝大捷路,公司生产的只有泡椒无骨鸡爪,公司老板是林某某的丈夫陈某某,生产鸡爪的牌子她不知道。她不知道生产的鸡爪添加了有毒有害物质,生产多少她也不知道。她工作期间每天要称六大桶鸡爪,但是具体数量她没有记,她在这儿工作了二三个月左右,经常请假,家里有事,生产的鸡爪销往哪儿她不清楚。6、证人林某甲证言证:2000年她和丈夫苏某某在郧西县城开了一家乡吧佬熟食城,法人是她,她在经营卖熟食至今。三年前苏某某和她五妹夫陈某某合伙在湖北恩施咸丰县开了一家味苏林吸味牌酸辣脱骨鸡爪加工作坊至今,工厂只生产吸味牌酸辣脱骨鸡爪,她没有去过苏某某的工厂,也不知道是怎么生产的。她和丈夫苏某某开的乡吧佬卖的有吸味牌酸辣脱骨鸡爪,今年五月份时她丈夫说脱骨鸡爪在旬阳乡吧佬给查了,说是有问题,她的店里就没有卖了。她店里的脱骨鸡爪都是零卖的,具体买了多少她说不清,是她丈夫放在这儿卖的,每次都是苏某某把脱骨鸡爪放这儿卖,不知道是通过什么方式把脱骨鸡爪弄来的,都是她卖出去的,卖了有两年了,15元一斤,每个月也只卖200多元,加一起估计有五六千元,至于她丈夫卖出去多少她不知道。7、证人林某乙证言称:他从2011年经营着旬阳香吧佬熟食城,当时店是他和二姐夫苏某某、还有三个老乡(阿胜、阿旺、阿浪)合伙的,法人代表是苏某某,2012年底这个店就由他和苏某某合伙,苏某某占百分之十,我占百分之九十股份,店由他经营,苏某某不管理具体事务,年底拿钱分红。店里的脱骨鸡爪都是从苏某某厂进的货,叫“味苏林脱骨鸡爪”。五月份一个下午三点左右,他和妻子涂翠翠到幼儿园接孩子,他妈给他打电话说旬阳食药局工作人员在我们的熟食城检查脱骨鸡爪。他回来后带食药局的工作人员去小河北进站路仓库,清点了冷库储存的无骨鸡爪76件,每件净重18斤,当时原地封存75件,扣押带走一件。旬阳食药局的人走了之后,他给苏某某打电话说了这里的情况。后来旬阳食药局作出罚款决定,苏某某交了罚款。店里的脱骨鸡爪都是苏某某在湖北省恩施有个加工厂生产的,叫味苏林有限公司,是苏某某和他五姐夫陈某某一起合伙开的,专门生产味苏林脱骨鸡爪,具体分工他不清楚。脱骨鸡爪都是苏某某送过来的,说让他放在店里卖,货有合格的检验报告,都是不需要加工的,拆开真空包装就可以直接销售或食用,包装袋上有注册商标和生产厂家、日期,手续都是齐全的,他认为是合格产品。直到旬阳县食药局抽查之后,他才知道这批味苏林脱骨鸡爪有问题,不合格。他是2013年春节时候开始销售苏某某生产的吸味牌酸辣脱骨鸡爪。8、证人涂某某证言称:旬阳香吧佬熟食店是她老公林某乙的姐夫苏某某办的,苏某某是这个店的法定代表人,苏某某在湖北恩施咸丰县还开着加工食品的公司,公司名字叫叫味苏林食品有限公司,她当时和老公就在苏某某公司上班。后来苏某某让她俩到旬阳经营香吧佬熟食城,月份她们来到旬阳和姓池的共同经营,香吧佬主要经营加工卤制品和凉菜销售,卤制品是自己购买原材料加工,只有酸辣脱骨鸡爪是从别的公司采购的加工成品,她在店里销售,她老公负责卤制品加工,姓池的负责外购产品。当时销售的脱骨鸡爪是姓池的进的丹乐牌,后来因合作不和跟姓池的激起矛盾,姓池的就推掉股份,这个店就是苏某某一个人的,她们两口子就入股负责旬阳店,和苏某某合伙开这家店,具体占多少股份她不是很清楚。她们一家五口在旬阳吃住由店里开支,年底苏某某直接问她们要钱,每年赚多少钱苏某某能算个大概,2012年苏某某拿走十万,2013年拿走十万。2012年销售的酸辣脱骨鸡爪是苏某某自己在湖北公司加工的,2014年6月至7月份,具体日子记不清了,下午2点多,旬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工作人员进行食品检查,把未开启的味苏林牌酸辣脱骨鸡爪送到周氏批发部检测。当时商贸小区的熟食都在那儿检查,工作人员拿着检测仪器,当面将味苏林脱骨当场开启,将鸡爪放在检测仪器里,检测完给我说双氧水超标,让她把味苏林酸辣脱骨鸡爪的检验报告和进货单找来,她当时就给苏某某打电话让公司的人将味苏林脱骨鸡爪的检验报告传真过来。下午四五点,药监局工作人员到店里找她老公,老公将药监局工作人员引到库房,将库存的酸辣脱骨鸡爪全部封存并打有封存记录及各项手续,并将检测有问题的同批次的扣押带走,告知送到省上做检测。她们将此事告诉苏某某,当晚9点苏某某开车从湖北来到旬阳,负责处理这个事情,她们没有管。苏某某有二个门面生意,主要做熟食和味苏林牌酸辣脱骨鸡爪,店面一个是旬阳香吧佬熟食城,还有一个是湖北郧西香吧佬熟食城,法定代表人都是苏某某。他又在湖北恩施咸丰县开加工食品公司,公司名字叫咸丰县味苏林食品有限公司,主营加工味苏林牌酸辣脱骨鸡爪。这次被旬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罚款3万元,钱是由她们和苏某某两家平摊,她们出了1万5,苏某某出了1万5。9、证人王某某证言称:她是湖北省郧西县香吧佬熟食店的员工,老板姓苏、老板娘叫林某某,这个熟食店一直都是林某某经营着,他们夫妻一年大部分时间都在郧西。今年五月份卖过脱骨鸡爪,是老板娘自己弄过来到店门口下货,她记得有次下了一大包,里面是那种三斤装的包装,打开后放在店面容器内卖,在郧西十五块钱一斤,总共卖有多少她不清楚。10、证人付某某证言称:2013年3月份他和老婆来到旬阳,5月12日在神河街道开了一家温州香吧佬熟食城。他们开店有工商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小作坊加工许可证,店里主要经营肉食,牛肉、鸭脖、鸡爪子、鸡翅、鸡腿、猪耳朵、香肠等。他卖的鸡爪子有两种,一种是带骨头我自己做熟卖的,还有一种是从老乡林某乙商贸小区香吧佬熟食城进的味苏林吸味脱骨鸡爪。他从林某乙那儿进了三次货,一共付给林某乙6800元。林某乙给他说过这种鸡爪是吸味牌脱骨鸡爪,是从湖北恩施咸丰县苏某某那儿进的,苏某某是林某某乙的二姐夫,苏某某就是生产这个鸡爪的。他不知道味苏林脱骨鸡爪有没有产品合格证,林某乙没有给他说过。直到前几天才听说卖的那个味苏林脱骨鸡爪出了问题,至于出了什么问题他到现在都不知道。11、证人马某某证言称:他和旬阳乡吧佬熟食城的林某乙认识,林某乙经常在他这儿进货,林某乙给他也介绍过一次鸡爪,有十件,时间是今年三四月份,是一个叫吸味牌的酸辣脱骨鸡爪,说是熟识的人做的,湖北生产的,让他试着卖,他去给林某乙送货的时候拉了十件货回来,每件货含水分30斤,分10包装,给他作价120元一件,他给付了1200元。当时他问林某乙产品有合格证之类的手续没,林某乙说手续都有,也让他看了相关手续才把货拉回来的。他把货卖了四件给旬阳都客润超市姓马的那儿,结果旬阳药监局检查说货有问题,没有达到国家的标准,他知道事情后就将货原退回林某乙了。12、证人幸某证言称:他在重庆万州区党校14号经营一家“林林海鲜”水产品门市,主要是批发。大概在2013年年底的时候,他通过生意上的朋友认识了湖北的“味苏林食品有限公司”这家公司,当时还是这家公司主动打电话联系他的。他就叫公司先寄点样品来销售,看销售情况决定进不进这家公司的鸡爪。之后他就收到了湖北咸丰的“味苏林食品有限公司”这家公司寄来的鸡爪和鸡爪的食品检验合格证书。后来他在2014年的三四月找这家公司又进了2次鸡爪,因为购来的鸡爪不好卖,他就没有再进了。2014年3月进了50件,单价是240元1件,1件是20袋,每袋2斤装的,当时货款有12000元;2014年4月进了120件,价钱、规格是一样的,货款是28800元。他不知道这家公司销售的鸡爪添加了过氧化氢,当时这家公司还给他寄了鸡爪的食品安全检验报告合格证的,他是见到这个食品安全检验报告合格证才敢销售这家公司鸡爪的。13、证人黄某某证言称:今天公安机关和奉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她经营的“小黄冷冻批发”里查获的“吸味牌酸辣脱骨鸡爪”共有40包,2斤装的有25包,3斤装的5包,6斤装的10包。这些货是她从一个叫陈某某的男子处进购的。2014年1月份陈某某来她店里面推销吸味牌酸辣脱骨鸡爪,以后她就在陈某某那里进货了。包装上的厂家是咸丰县味苏林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商标是“吸味”,名称叫“吸味牌酸辣脱骨鸡爪”,规格有1千克、1.5千克、3千克;15千克的生产批号是日,3千克的是日,1千克的是日,以前进购的都销售完了,生产批号不记得了。数量她记不清了,她从陈某某处进货的金额外有40万左右,大部分是给的现金,还有几笔是通过银行汇款的。每次都是陈某某送货上门的,开的是一个长安车。她晓得有添加剂,但是不晓得添加的是过氧化氢。14、证人黄某甲证言称:她和老公经营鑫源肉食海鲜批发部,她们是今年元月份开始大量销售湖北省咸丰县味苏林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酸辣脱骨鸡爪的。她是通过黔江“透骨香”烧腊卤菜店的老板介绍认识的味苏林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陈某某,平时的业务往来也是直接跟陈某某联系。她分批从味苏林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可能进了100余件货,一件是20千克装的,每件里面有20包,每包的重量是1千克。到现在未销售出去的还有5件,共计100千克。进价是295元每件,总进货款大概在3万元左右,都是现金支付,一般都是陈某某自己送货上门的时候就把货款收走了,只押了一次货款,现在还欠陈某某4000元货款。没有通过银行打过款。陈某某向她出示过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还说他们公司生产的脱骨鸡爪还是注册的,有商标。没有顾客反映有异常之处,好多人还来买过几次,都反应说好吃,味道还可以。15、证人李某证言称:2013年上半年他通过同行的朋友廖建认识了陈某某后,就一直在陈某某那里进鸡爪。他进货时都是直接给陈某某打电话,公司的名称是“咸丰县味苏林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产品名称叫“吸味牌酸辣脱骨鸡爪”,一件共计20包,一包是两斤装的。今年他从陈某某那里购进差不多三百多件,共计六万多元,单件进价260元。基本上都是陈某某给送货,来了之后他就当面给陈某某支付货款,大约有六七万元左右。16、证人王某某证言称:他购买过“吸味牌酸辣脱骨鸡爪”,他不知道叫陈某某的人,业务上联系的是一个自称姓潘的男子,他与卖鸡爪子的潘姓男子一直是通过电话联系的。他大概在1月份进了30件货,支付了16200元的货款。17、证人陈某某证言称:她在咸丰县活龙坪乡青龙街47号开的一个卖蔬菜的门面。2013年6月份的时候她开始从味苏林公司进购鸡爪,这个公司老板叫陈某某。2013年进的有4次,至少有10件货;2014年进购有3次,货款应该是七千多元。每次都是从咸丰县发的货,让咸丰至活龙的中巴车运到她门面的。18、证人唐某某证言称:她今年卖过一种鸡爪,叫“吸味牌”酸辣脱骨鸡爪。她是从一个外地人手里买来的,前后一共买过12件鸡爪,分几次买的她记不清了。卖鸡爪的人主动到她们菜市场里找到她们店来推销的,开的是一辆白色双排座的车子送来的。她没有问卖鸡爪子人的名字,是一个讲话带浙江口音的人,年纪在40岁左右,身高1米7左右。她购买的鸡爪都已经销售完了。19、证人刘某证言称:陈某某给他送过货,是味苏林脱骨鸡爪。每次送货都是陈某某自己送,没有别的人送过。他是付的现款,每次陈某某送货来后,他就付现款,是多少就结多少。他一般让陈某某一次送一件,拿两件的日子少,一件的价格好像是640元,在陈某某那里应该拿了几万块钱的货,他没有记账。20、证人张某某证言称:他从2008年至2013年在清坪集镇经营过一家叫“清坪一品香”卤菜铺子。以前卖过“酸辣脱骨鸡爪”,是在咸丰一个叫陈某某的浙江温州人那里买的,陈某某每次到清坪来时都给他的铺子上一点货。他累计从陈某某那里进了有几千元的货。21、证人姜某证言称:他在清坪镇开了一家千里香卤味坊,店里卖过“酸辣脱骨鸡爪”。是在咸丰“味苏林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那里进的,这个公司的地址先在咸丰县观音桥那里,后来就搬到咸丰县城杨泗坝去了。他是从2012年开始从那里拿货的。联系人是陈某某,男,有40多岁,浙江温州人,他的电话号码是。他累计在陈某某那里进了至少有几万元的货,他这里没有详细的清单,主要是公交车带货或陈某某送货。钱通过现金支付的方式付款,有时他进城就给了,有时陈某某下乡就给了。22、证人官某某证言称:他经营卤菜店有三年多了。卖过酸辣脱骨鸡爪,是在一个叫陈某某的浙江温州人那里进的,他在咸丰县城杨泗坝开有“味苏林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他是从2012年开始从陈某某那里拿货的。他累计在他那里进了至少有几万元的货,他这里没有详细的清单,估计陈某某那里有。主要是公交车带货,钱主要通过现金支付的方式付款,一般都是陈某某自己到他这里来收账,有时也通过银行汇款。23、证人邹某证言称:月份的时候,一个四五十岁的带浙江口音普通话男子找到他经营的零售店,放了一些无骨鸡爪试卖。试卖后他感觉没什么问题,加上这个人给他出示了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等,他就进购了6件120包无骨鸡爪留在店里卖,卖完后第二次进了10件200包,后来又送了几次,总共他从这个人手里进了差不多一万一千多元的货。24、证人包某某证言称:他在龙山县民安镇长沙路旁的城南集贸市场,开了一个叫“昌俊冷冻食品经营部”,卖过一段时间的“酸辣脱骨鸡爪”,是一个外地老板上门来推销,然后他试着拿了一次货,后来销售了一段时间。这个老板具体姓什么他没有问,电话是。他只记得这个老板推销时讲产品是湖北咸丰那边开公司生产的,公司也是家庭式经营。名字叫“味苏林”,塑料真空包装的。他前后一共进过100多件货。25、证人欧某某证言称,他是旬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今年5月5日县局组织对市场进行常规检查,下午五点多,他和刘健两个人一组在对商贸小区香吧佬熟食城检查,发现该店经营的吸味牌酸辣脱骨鸡爪颜色不太正常,白得很,于是他们就对该店正在销售的鸡爪进行快检,发现过氧化氢反应为阳性,他怀疑这鸡爪用双氧水进行了浸泡,就问店里负责人林某乙鸡爪哪儿来的,林某乙说从外地进的,又问他库房在哪儿,林某乙说在进站路,于是他们将林某乙带到库房,里面还堆放一些同品牌的酸辣脱骨鸡爪,清点了一下数字,一共是776袋,当天晚上就地封存。第二天他们按程序抽检了4袋,然后将3月11日生产的吸味牌酸辣腿骨鸡爪带回食药局,又对在库房的生产日期为日的420袋、日生产的330袋予以就地查封。5月28日县局送检的结果出来,产品过氧化氢含量是498mg/kg不等,他们告知苏某某可以申请复检,苏某某表示不复检,然后县局里开会研究,对熟食城罚款3万元,没收日生产的26袋吸味牌酸辣脱骨鸡爪,后来苏某某交了3万元,对那没收的26袋鸡爪我们进行了填埋。26、证人刘某证言称,他是旬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日他们根据上级下发的文件要求,他和欧队长对城区的熟食店和经营成品熟食的商场进行了统一检查,最后检查到林某乙经营的“旬阳香吧佬”熟食城时,发现其销售的酸辣脱骨鸡爪颜色不正常,经他们随身携带的快检箱测试不合验,过氧化氢试剂呈阳性。我们当场将其店内的所有吸味牌酸辣脱骨鸡爪全部查封,又到林某乙库房,清点了数字,没有具体盘点批次情况。5月6日经请示领导,我他们二人又去抽检,将其所有鸡爪分批次清点后,就抽了标注生产日期为日四袋500克的吸味牌酸辣脱骨鸡爪送到检测中心,由他们送到上级检验。经检测3月11日的那批鸡爪含过氧化氢,于是他们予以没收销毁,罚款3万元。林某乙说这些货是从厂家进的,他们看包装袋是湖北,当时他们在店里发现3月11日的货有问题,就只抽检了这一批货,当时在库房也没有对其它批次的同类货进行抽样快检。这个事情处理完之后他们没有再去抽检过,他也不知道林某乙还有没有继续销售同类产品。没有抽检的其他批次的货物是否存在问题他也没有办法说清楚。27、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测报告六份,证明了旬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日、9月23日、10月14日委托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在林某乙经营的“旬阳县香吧佬熟食店”、林爱武经营的“郧西县香吧佬熟食店”扣押的“吸味牌酸辣脱骨鸡爪”中过氧化氢残留进行了检验检测,报告生产日期为日、规格型号为1.5kg/袋的酸辣脱骨鸡爪过氧化氢含量为236mg/kg,生产日期为日、规格型号为1.5kg/袋的酸辣脱骨鸡爪过氧化氢含量为498mg/kg,生产日期为日、规格型号为1.5kg/袋的酸辣脱骨鸡爪过氧化氢未检出,生产日期为日、规格型号为1.5kg/袋的酸辣脱骨鸡爪过氧化氢含量为39.8mg/kg,生产日期为日、规格型号为散装的酸辣脱骨鸡爪过氧化氢含量为57.5mg/kg,生产日期为日、规格型号为1.5kg/袋的酸辣脱骨鸡爪过氧化氢含量为8.8mg/kg。28、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报告八份、检验抽样单、检测结论告知笔录,证明了湖北省咸丰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日、10月16日对咸丰县味苏林食品有限公司扣押的浸泡用水、乳酸、冻鸡爪、熟鸡爪和四份酸辣脱骨鸡爪过氧化氢残留量进行了检验检测,报告在乳酸、冻鸡爪、熟鸡爪、三份酸辣脱骨鸡爪(生产日期分别为日、8月2日)中均未检出过氧化氢,在浸泡用水中检出过氧化氢含量为41.57mg/kg,在为日、规格型号为1.5kg/袋的酸辣脱骨鸡爪过氧化氢含量为63.36mg/kg。29、湖北省恩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调查材料,证明湖北省恩施市食药局在接到咸丰县食药局关于咸丰县味苏林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脱骨鸡爪非法添加过氧化氢的函后,对该鸡爪销往区域涉及人员进行调查、扣押的事实。30、旬阳县公安局扣押的味苏林食品有限责任公司2014年“泡爪”送货单,汇总统计结果共计送货7775件、合计金额为2076015元,送货人均为陈某某,收货地址包括湖南、湖北、重庆等地。31、旬阳县公安局从林小秋手中扣押陈某某销售笔记本1本,记载日至9月13日销售泡爪账目,汇总统计销售泡爪817件金额350845元。32、旬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现场检验检查笔录、扣押物品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缴款单据等,证明了因旬阳县香吧佬熟食城销售含有过氧化氢残留的吸味牌酸辣脱骨鸡爪26袋、标值1404元,行为属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品,被旬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没收扣押物品和罚款三万元、旬阳县香吧佬熟食城缴纳罚款的事实。33、搜查笔录、案件照片、视频光盘、扣押物品决定书和清单,证明了旬阳县公安局依法对被告单位咸丰县味苏林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车间、产品搜查、查封、扣押的事实。上述证据,来源和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印证关联,可以作为本案定罪量刑依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咸丰县味苏林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规章,在生产酸辣脱骨鸡爪过程中添加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过氧化氢,生产后予以销售,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旬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单位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单位在生产酸辣脱骨鸡爪过程中使用过氧化氢,导致鸡爪中过氧化氢残留超标,但该鸡爪并未达到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程度,故不应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辩护人关于应改变定性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单位咸丰县味苏林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金额问题,不管是旬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还是咸丰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送检的酸辣脱骨鸡爪过氧化氢残留量检测报告,表明鸡爪中过氧化氢残留量有高有低,甚至还有未检出的情形,该检测报告仅对查封扣押送检的酸辣脱骨鸡爪有证明效力,不能以此类推已经销售的而没有送检的酸辣脱骨鸡爪中过氧化氢均超标,因此辩护人关于公诉机关以检测报告来推定已经销售的所有酸辣脱骨鸡爪均为有毒有害食品、汇总统计被告单位销售金额为二百多万元不能成立的辩护意见,符合证据裁判原则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采纳。虽然被告单位在生产酸辣脱骨鸡爪过程中长期使用含有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过氧化氢,但未造成明显的危害后果,公诉机关也未提供此方面的证据,因此被告单位实施的违法添加过氧化氢的行为情节轻微,依法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亦依法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咸丰县味苏林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免予刑事处罚。二、被告人陈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免予刑事处罚三、被告人苏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肖爱平审 判 员  乔安斌人民陪审员  龚建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芳本案适用的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条单位犯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第一百四十四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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