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坠器检测资质如何办理程序沙宣垂坠质感怎么样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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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LING AN 灵安
安全带类型:单挂点式安全带
安全带材质:维纶
安全绳材质:高强丝
安全绳长度:10 米
规格:10米
速差试防坠器((提供合格证、厂家检测报告)
速差试防坠器((提供合格证、厂家检测报告)速差式防坠器,防坠器,速差器&高空作业防坠器&防坠自动器&坠落制动器&钢索式速差防坠器&速差式高空防坠器&&安全带用速差自控器,是适用于高空作业人员预防高出坠落的一种新型保护工具。由于该器设计先进,结构合理,造型美观、使用简单、携带方便、效果优越等优点,深受用户欢迎。&&本产品应用于造船、电力、电讯、建筑、桥梁、冶金、化工、矿山、消防、航天、制药、航空、粮油等工业工程高空作业场合。一、&&&&&&&&&特点本器于传统的安全带相比,具有下坠距离短,冲击力小,后动范围低,固定调价简单,耐高温,防火等优点。本器TS系列壳体和鼓轮采用铝合金,。航空港用钢丝绳,本器全部用材均符合国际规定的材质要求。二、&&&&&&&&&工作原理于结构速差自控器利用物体下坠的速度差进行自控。该产品高挂低用,使用时只需要将锦纶吊绳跨国上方坚固钝边的结构物质上,将安全扣除吊环,将速差自控器悬挂在使用者上方,把&安全绳上的铁钩钩入上安全带的半圆环内,即可使用,正常使用时,安全绳将随人体自有伸缩,不需经常更换悬挂位置,在器内机构的作用下,安全绳一直处于办紧张状态,使用者轻松自如,无牵挂的工作,由为减少落差创造条件。一旦人体失足***罗,安全绳的拉出速度加快,器内控制系统即自动锁止,安全绳拉出不超过0.2米冲击距离小于3000N&负荷一解除由能恢复正常工作,工作完毕安全绳将自动收回器内,便于携带。三、使用方法与注意事项1、本器高挂低用,应悬挂与使用者上方固定的结构物质上。2、正常拉动安全绳时,会发生“嗒、嗒”声响。如安全绳收不回去。稍作速度调节即可。3、有关零件以做&耐磨,耐磨腐蚀处理,使用时不需添加润滑剂。4、每次使用前,应对本器做外观检查。5、产品使用时,应防止与尖锐、坚硬物体撞击,严禁安全绳扭结使用。6、不要放在尘土过多的地方。7、使用本器进行倾斜作业时,原则上倾斜度不超过30°以上必须考虑能否撞击到周围的物体。8、严禁拆卸,严禁改装,如有不正常现象或损坏,请寄回本厂调换、修理。9、警告提示&&本品使用时,钢丝绳拉出后工作完毕,收回器内时中途严禁松手。避免回速过快造成弹簧断裂,钢丝绳打结,不能使用。钢丝绳收回器内后即可松手四、主要技术参数项目&型号TS-3TS-5TS-7TS-10TS-20TS-30活动范围m357102030锁止临界速度m/s&&&&&&&&&&&&&&&&&&&1工作负荷kg&&&&&&&&&&&&&&&&&&&100锁止距离&m&&&&&&&&&&&&&&&&&&&&≤0.2整体破坏负荷N&&&&&&&&&&&&&&&&&≧8900重量kg1.31.62.93.26.611.9
北京灵安锦程科贸有限公司以“科技、质量、创新、发展”为宗旨,坚持以技术创新为动力,市场需求为导向,服务于社会为目标,获得了社会各阶层的认可,同时公司也得以不断的发展壮大。目前,销售网络已遍布***各地,用户广泛分布于石油、石化、化工、冶金、电力、市政、消防、燃气、煤炭、电信等行业。现在,在***各地,在众多的领域里,我们在为客户的安全提供保障。
灵安锦程作为一家安全防护领域的综合性公司,我们为每位客户提供技术资料、产品调试、安装指导、以及人员培训,并且建立客户档案、定期跟踪、定期回访。 作为一家有着强烈责任感和使命感的公司,一家有着雄厚的实力、先进的产品、优质的服务的公司,我们只会让用户越来越满意,我们会继续全面的努力,为用户提供更好更多的产品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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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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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灵安锦程科贸有限公司
价格:¥2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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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支持:兴安盟特检所顺利通过防坠器计量认证现场扩项评审
9:28:25& 来源:&
  10月21日,经兴安盟特检所评审申请,由内蒙古自治区认评处特组织邢志岩、杨晓宾、张桂华等三位专家组成评审组,到该所开展防坠器计量认证现场扩项评审。
  防坠安全器作为建筑施工升降机重要防护设施,确保防坠安全器始终处于完好状态是防止事故发生的首要条件。该所是应兴安盟地区建筑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为杜绝兴安盟和比邻地区建筑行业在用施工升降机发生坠落事故,保障施工作业现场人员生命及财产安全而开展的。通过开展近半年时间的试检验工作,对确保兴安盟、赤峰市、呼伦贝尔市等地建筑市场安全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专家组通过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以及典型报告和原始记录等项内容审查,检测检验仪器设备确认,增项检验室检查和防坠器检验过程确认,报告检验、审核、批准等人员资质确认等一系列程序,评审组最终确认兴安盟特检所本次扩项评审工作顺利通过,此项评审工作的通过为开展好防坠安全器检验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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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QQ: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审批程序和资质评审专家管理规则的通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审批程序和资质评审专家管理规则的通知(安监总规划〔2011〕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审批工作,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审批程序》和《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评审专家管理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九日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检验机构)资质审批工作,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程序。本程序适用于检测检验机构(不包括海洋石油领域)资质申请和资质审批工作。检测检验机构资质审批程序。(一)甲级机构: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甲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审批和监督检查工作,具体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划科技司(以下简称总局资质审批机关)归口管理,各相关业务司局参与专业技术能力审查,委托技术服务机构及聘请专家参与形式审查和现场评审工作。具体程序:1.检测检验机构应当于每年6月份或12月份向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省级资质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省级资质审批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机构提供的材料进行预审并决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符合性审查工作,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见附表1),向总局资质审批机关提交申报材料;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申请机构。2.总局资质审批机关接到申报材料后,应当及时登记。对手续齐全、材料完备的,即予以受理,及时将有关申报材料分送相关业务司局进行专业技术能力审查(见附表2),委托技术服务机构或专家进行形式审查(见附表3)。相关业务司局、技术服务机构或专家应当在接到相关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向总局资质审批机关反馈书面审查意见。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省级资质审批机关。3.申报材料经审查合格的,总局资质审批机关委托技术服务机构组织现场评审工作组,成员应当包括相关省级资质审批机关人员和有关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3人,现场评审后,形成评审报告。4.经综合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总局资质审批机关提出是否颁发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证书的意见,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分管领导同志审定后上网公示,对无异议的,颁发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证书,并向社会公告检测检验机构及其检测检验业务范围、授权签字人及授权签字领域。(二)乙级机构:各省级资质审批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乙级检测检验机构的资质审批和证书颁发以及甲级检测检验机构的符合性审查工作。其审批程序由各省级资质审批机关参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乙级检测检验机构申报材料审查合格后,省级资质审批机关组织评审专家进行现场评审,评审专家须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评审专家库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评审专家中选取,组成评审组进行现场评审,现场评审后形成评审报告。省级资质审批机关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将乙级检测检验机构的批准文件(含电子文本)报总局资质审批机关备案(见附表4)。检测检验机构资质增项、变更与换证按下列规定执行:(一)在资质有效期内,检测检验机构需要增加检测检验业务范围的,应当于每年6月份或12月份提出增项申请。(二)检测检验机构资质业务范围内的依据标准、重要试验设备、设施和环境、检测检验方法、授权签字人及授权签字领域等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资质审批机关提出变更申请。(三)检测检验机构资质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换证的,应当在资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资质审批机关提出换证申请,在提出换证申请的同时,可以提出增项、变更申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增项、换证,参照第三条资质审批程序办理。对于原批准业务范围内相关能力的简单扩充,不涉及新的技术、方法和设备设施等的,在申报材料审查合格后,可以不再进行现场评审。资质日常检查监督。(一)资质审批机关每年应当对取得资质或换证后的检测检验机构进行定期监督评审。(二)资质审批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随时对检测检验机构进行不定期监督评审或检查。(三)监督评审和检查中发现机构不再具备能力的检测检验项目及授权签字人的,取消其检测检验项目、授权签字人及授权签字领域,并向社会公告。(四)总局资质审批机关组织开展全国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的检测能力考核工作和不定期的监督抽查活动。本程序由总局资质审批机关负责解释。本程序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表:1.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甲级机构省局符合性审查意见2.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甲级机构专业技术能力审查表3.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甲级机构申报材料形式审查表4.安全生产检测检验乙级机构审批备案表附表1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按照《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2号)等有关规定,对(申请机构名称)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了符合性审查,审查结果如下:序号审查内容审查结果详细说明1是否具有法人资格□是 □否2注册资金是否达到300万元□是 □否3检测检验仪器、设备、设施原值是否达到300万元□是 □否4专业技术人员是否达到在编人员总数的70%□是 □否5高级技术职称人员是否达到在编人员总数的15%□是 □否6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是否达到在编人员总数的40%□是 □否7注册安全工程师是否达到在编人员总数的15%□是 □否8主持工作负责人是否具有与申请业务相适应的高级技术职称□是 □否9技术负责人是否具有与申请业务相适应的高级技术职称□是 □否10技术负责人是否有5年以上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检测检验工作经历□是 □否11质量负责人是否具有与申请业务相适应的高级技术职称□是 □否12是否有满足资质认定准则要求的管理体系文件□是 □否13是否已取得国家重点实验室或者同等级其他检测检验机构资质□是 □否14在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中是否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是 □否审查结论审查人(签名): 审查日期: 年 月 日签发人(签名):签发日期: 年 月 日省级资质审批机关(盖章)年 月 日 附表2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甲级机构专业技术能力审查表申请机构名称申请类型初次□ 增项□ 换证□申请的检测检验能力范围专业技术能力审查主要内容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是否能满足所申报能力范围的检测检验工作是□ 否□是否配备了与申报检测检验能力范围相适应的设施与设备是□ 否□是否有与申报检测检验能力范围相关的工作经验和业绩是□ 否□在以往检测检验工作中是否被发现出具过虚假或重大失实的检测检验报告是□ 否□在以往检测检验工作中是否被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是□ 否□审查结论和建议(如不具备专业技术能力,请说明存在的问题及主要依据):审查部门(盖章)年 月 日附表3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甲级机构申报材料形式审查表申请机构名称序号材料名称审查结果详细说明1申请书正文填写是否符合要求□是 □否申请的检测检验能力范围(附表1)填写是否符合要求□是 □否仪器设备配置表(附表1.1)填写是否符合要求□是 □否检测检验标准核查表(附表1.2) 填写是否符合要求□是 □否申请的授权签字人一览表(附表2) 填写是否符合要求□是 □否授权签字人申请表(附表2.1) 填写是否符合要求□是 □否管理体系核查表(包括对应用细则的核查表) (附表3) 填写是否符合要求□是 □否在编人员一览表(附表4) 填写是否符合要求□是 □否仪器设备设施一览表(附表5) 填写是否符合要求□是 □否参加检测能力考核活动表(附表6) 填写是否符合要求□是 □否检测检验能力变更申请表(需要时填报)( 附表7) 填写是否符合要求□是 □否授权签字人变更申请表(需要时填报)( 附表8) 填写是否符合要求□是 □否2是否具有法人执照(证书)□是 □否3是否具有组织机构框图□是 □否4是否具有实验室平面图□是 □否5是否具有现行有效的管理手册和程序文件(初次申请时,并应提供最近一次内审和管理评审记录)□是 □否6是否具有典型项目的检测检验报告□是 □否7是否具有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含附表)□是 □否8是否具有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检测检验工作经历的客观证据□是 □否9是否具有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职称、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证明□是 □否10是否具有技术负责人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检测检验工作经历的客观证据□是 □否11是否具有已取得国家重点实验室或其他检测资质证明□是 □否12是否具有分包单位资质证明(需要时填报)□是 □否13是否具有设备等租用协议(需要时填报)□是 □否审查结论审查人(签名): 审查日期: 年 月 日复核人(签名):复核日期: 年 月 日 附表4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乙级机构审批备案表机构名称资质证书编号发证日期年 月 日批准机关有效日期年 月 日批准日期年 月 日批准文号批准的检测检验能力范围(文字表述)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设备设施原值万元机构在编人员数 人专业技术人员数人专业技术人员构成高级: 人;中级: 人注册安全工程师人数人法人执照(证书)编号成立日期注册资金万元颁发机关经营期限注册地址办公地址邮政编码电 话传真电子邮箱法定代表人电话移动电话主持工作负责人电话移动电话机构联系人电话移动电话备注:省级资质审批机关(盖章)年 月 日为加强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评审专家管理,规范评审专家的工作行为,保证资质评审工作的公正性、有效性,根据《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2号)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本规则所称的评审专家,是指符合规定条件要求,并纳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评审专家库,对申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进行资质评审的专业人员。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委托的技术服务机构负责评审专家管理工作,具体承担评审专家的选择、培训、考核、监督与管理等工作。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检测检验机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生产经营单位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身体状况良好,能胜任评审工作;(二)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以上(含大学)学历,且具有工程师以上(含工程师)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三)具有至少3年以上检测检验技术或管理工作经历;(四)熟悉检测检验机构资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等,掌握相应的评审方法和技巧;(五)具有与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评审工作要求相适应的观察、分析和判断能力,能够协助或独立开展对检测检验机构的文件评审和现场评审等工作;(六)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没有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七)承担对国外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评审的专家,应具有相应的外语能力;(八)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各有关单位和部门推荐评审专家时,应充分考虑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需要,并提交下列资料:(一)评审专家登记表(见附表);(二)学历和专业技术职称证明;(三)检测检验技术或管理工作经历证明;(四)有关单位和部门的推荐意见;(五)其他相关资料。受委托的技术服务机构根据有关单位和部门的推荐意见,按本规则第五条的有关规定初步确定评审专家候选人,并对其评审专业知识和能力进行培训与考核,符合规定条件的,与其签订《评审专家聘用合同》,并向其颁发评审专家聘书。评审专家聘书有效期为三年。评审专家应参加技术服务机构组织的定期或不定期业务培训,以提高其评审专业知识和能力水平。评审专家应履行下列职责:(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二)认真完成对检测检验机构的形式审查和现场评审等工作;(三)解答资质审批机关、技术服务机构、检测检验机构等对文件评审和现场评审等工作提出的质疑;(四)提交完整的现场评审报告等资料,并对作出的形式审查和现场评审结果负责;(五)认真完成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或技术服务机构安排的其他任务。评审专家具有下列权利:(一)对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评审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制修订提出意见和建议;(二)根据公正性与实际工作的需要,对现场评审计划提出合理调整意见;(三)在现场评审前,有权调阅被评审机构的申报材料;(四)检测检验机构不能有效配合现场评审或有意妨碍评审工作,以致无法正常进行现场评审时,经与资质审批机关沟通,有权终止本次评审;(五)为保证评审工作公正性,有权抵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方式和理由的干扰;(六)有申请撤销本人评审专家的权利;(七)有权对投诉与处罚进行申辩。评审专家应履行下列义务:(一)恪守职业道德,坚持客观公正、科学严谨、实事求是的工作原则,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和评审标准、准则、细则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实施形式审查和现场评审活动,不出具虚假或者不实的评审报告;(二)严格遵守公正性与保密声明,在从事形式审查和现场评审时,不得泄露被评审机构的技术和商业秘密;(三)努力提高评审技能,积极参加技术服务机构组织的评审专家专业知识和能力培训;(四)评审前主动向资质审批机关公开与被评审机构间的利害关系,不隐瞒任何有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信息,不得对同一检测检验机构既实施有偿咨询又实施评审;(五)不介入与被评审机构有关的利益冲突或同业竞争,不接受与评审工作有利益关系的单位和人员赠送的礼品和财物,不参加与评审工作无关的活动;(六)主动接受资质审批机关和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并积极配合有关人员对违反本规则的行为进行调查;(七)不以评审专家名义从事有损于资质审批机关和技术服务机构名誉的活动。技术服务机构对评审专家进行每三年的换证确认和每年的年度确认。评审专家应主动向技术服务机构申请换证确认和年度确认。取得聘书的评审专家需要每年完成不少于8小时的相关专业培训和学习,以保证相应的专业能力发展要求。技术服务机构对评审专家的日常监督管理方式包括观察员的现场观察、评价人员对评审组长的评价、评审组长对评审专家的评价、被评审机构的反馈意见、资质审批机关或技术服务机构的询问及查阅评审记录等。评审专家违反本规则规定的,暂停或撤销其评审专家资格,连续两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评审活动的,可视为自动解聘。对撤销和解聘的评审专家,收回其评审专家聘书,并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评审专家库中除名。对评审专家在评审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资质审批机关或技术服务机构举报。资质审批机关或技术服务机构应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技术服务机构应做好评审专家的档案管理工作,并及时更新。评审专家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材料:(一)评审专家登记表;(二)随评审专家登记表所提交的资料;(三)培训和考核记录;(四)评审专家聘书(复印件);(五)评审专家聘用合同(含公正性与保密声明);(六)评审工作评价记录、现场情况反馈记录;(七)年度确认记录、换证确认记录;(八)申诉、投诉记录。对特殊领域需要安排专家库以外的技术专家参加评审时,应填写技术专家备案表,对技术专家的使用情况进行评价,技术服务机构应做好技术专家的档案管理工作。本规则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检测检验机构资质审批机关负责解释。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表: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评审专家登记表姓 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近期二寸照片最高学历主要专业身份证号毕业院校工作单位通讯地址邮政编码技术职称固定电话移动电话职 务传真电话电子邮箱熟悉的行业£煤矿 £金属非金属矿山 £陆上油气勘探、开发、储运 £危险化学品和化工£烟花爆竹 £职业危害 £冶金、机械、有色、纺织等 £其他(请说明):熟悉的领域£电气安全 £机械安全 £化学安全 £工业建材与建筑安全 £电磁兼容 £无损检测£职业危害 £劳动防护 £检测检验机构管理 £其他(请说明):熟悉的专业£防爆设备 £电动机 £变压器 £电器 £仪器仪表 £监控系统 £通风设备£提升设备 £防坠器 £钢丝绳 £排水设备 £压风设备 £运输设备 £勘探开发设备£储运设施 £井巷设备 £支护设备 £采掘设备 £金属制品 £非金属制品 £电缆£救护器材 £煤尘爆炸性 £煤自燃倾向性 £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 £危险品鉴定£常压储罐 £民爆器材 £烟花爆竹 £粉尘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 £工作场所化学因素£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其他(请说明):取得其他部门颁发的评审员资质情况有关检测检验技术或管理工作和评审工作经历推荐单位意见盖 章盖 章年 月 日填 表 说 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审批程序和资质评审专家管理规则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审批程序和资质评审专家管理规则的通知(安监总规划〔2011〕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审批工作,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审批程序》和《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评审专家管理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检验机构)资质审批工作,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程序。本程序适用于检测检验机构(不包括海洋石油领域)资质申请和资质审批工作。检测检验机构资质审批程序。
(一)甲级机构: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甲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审批和监督检查工作,具体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划科技司(以下简称总局资质审批机关)归口管理,各相关业务司局参与专业技术能力审查,委托技术服务机构及聘请专家参与形式审查和现场评审工作。具体程序:1.检测检验机构应当于每年6月份或12月份向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省级资质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省级资质审批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机构提供的材料进行预审并决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符合性审查工作,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见附表1),向总局资质审批机关提交申报材料;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申请机构。2.总局资质审批机关接到申报材料后,应当及时登记。对手续齐全、材料完备的,即予以受理,及时将有关申报材料分送相关业务司局进行专业技术能力审查(见附表2),委托技术服务机构或专家进行形式审查(见附表3)。相关业务司局、技术服务机构或专家应当在接到相关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向总局资质审批机关反馈书面审查意见。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省级资质审批机关。3.申报材料经审查合格的,总局资质审批机关委托技术服务机构组织现场评审工作组,成员应当包括相关省级资质审批机关人员和有关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3人,现场评审后,形成评审报告。4.经综合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总局资质审批机关提出是否颁发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证书的意见,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分管领导同志审定后上网公示,对无异议的,颁发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证书,并向社会公告检测检验机构及其检测检验业务范围、授权签字人及授权签字领域。
(二)乙级机构:各省级资质审批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乙级检测检验机构的资质审批和证书颁发以及甲级检测检验机构的符合性审查工作。其审批程序由各省级资质审批机关参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乙级检测检验机构申报材料审查合格后,省级资质审批机关组织评审专家进行现场评审,评审专家须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评审专家库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评审专家中选取,组成评审组进行现场评审,现场评审后形成评审报告。省级资质审批机关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将乙级检测检验机构的批准文件(含电子文本)报总局资质审批机关备案(见附表4)。检测检验机构资质增项、变更与换证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在资质有效期内,检测检验机构需要增加检测检验业务范围的,应当于每年6月份或12月份提出增项申请。
(二)检测检验机构资质业务范围内的依据标准、重要试验设备、设施和环境、检测检验方法、授权签字人及授权签字领域等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资质审批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三)检测检验机构资质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换证的,应当在资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资质审批机关提出换证申请,在提出换证申请的同时,可以提出增项、变更申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增项、换证,参照第三条资质审批程序办理。对于原批准业务范围内相关能力的简单扩充,不涉及新的技术、方法和设备设施等的,在申报材料审查合格后,可以不再进行现场评审。资质日常检查监督。
(一)资质审批机关每年应当对取得资质或换证后的检测检验机构进行定期监督评审。
(二)资质审批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随时对检测检验机构进行不定期监督评审或检查。
(三)监督评审和检查中发现机构不再具备能力的检测检验项目及授权签字人的,取消其检测检验项目、授权签字人及授权签字领域,并向社会公告。
(四)总局资质审批机关组织开展全国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的检测能力考核工作和不定期的监督抽查活动。本程序由总局资质审批机关负责解释。本程序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表:1.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甲级机构省局符合性审查意见2.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甲级机构专业技术能力审查表3.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甲级机构申报材料形式审查表4.安全生产检测检验乙级机构审批备案表附表1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按照《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2号)等有关规定,对(申请机构名称)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了符合性审查,审查结果如下:
是否具有法人资格
注册资金是否达到300万元
检测检验仪器、设备、设施原值是否达到300万元
专业技术人员是否达到在编人员总数的70%
高级技术职称人员是否达到在编人员总数的15%
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是否达到在编人员总数的40%
注册安全工程师是否达到在编人员总数的15%
主持工作负责人是否具有与申请业务相适应的高级技术职称
技术负责人是否具有与申请业务相适应的高级技术职称
技术负责人是否有5年以上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检测检验工作经历
质量负责人是否具有与申请业务相适应的高级技术职称
是否有满足资质认定准则要求的管理体系文件
是否已取得国家重点实验室或者同等级其他检测检验机构资质
在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中是否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
审查人(签名):                     审查日期:  年 月 日
签发人(签名):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省级资质审批机关(盖章)年  月  日  附表2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甲级机构专业技术能力审查表
申请机构名称
初次□   增项□   换证□
申请的检测检验能力范围
专业技术能力审查主要内容
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是否能满足所申报能力范围的检测检验工作
是□  否□
是否配备了与申报检测检验能力范围相适应的设施与设备
是□  否□
是否有与申报检测检验能力范围相关的工作经验和业绩
是□  否□
在以往检测检验工作中是否被发现出具过虚假或重大失实的检测检验报告
是□  否□
在以往检测检验工作中是否被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是□  否□
审查结论和建议(如不具备专业技术能力,请说明存在的问题及主要依据):   审查部门(盖章) 年  月  日附表3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甲级机构申报材料形式审查表
申请机构名称
申请书正文填写是否符合要求
申请的检测检验能力范围(附表1)填写是否符合要求
仪器设备配置表(附表1.1)填写是否符合要求
检测检验标准核查表(附表1.2) 填写是否符合要求
申请的授权签字人一览表(附表2) 填写是否符合要求
授权签字人申请表(附表2.1) 填写是否符合要求
管理体系核查表(包括对应用细则的核查表) (附表3) 填写是否符合要求
在编人员一览表(附表4) 填写是否符合要求
仪器设备设施一览表(附表5) 填写是否符合要求
参加检测能力考核活动表(附表6) 填写是否符合要求
检测检验能力变更申请表(需要时填报)( 附表7) 填写是否符合要求
授权签字人变更申请表(需要时填报)( 附表8) 填写是否符合要求
是否具有法人执照(证书)
是否具有组织机构框图
是否具有实验室平面图
是否具有现行有效的管理手册和程序文件(初次申请时,并应提供最近一次内审和管理评审记录)
是否具有典型项目的检测检验报告
是否具有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含附表)
是否具有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检测检验工作经历的客观证据
是否具有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职称、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证明
是否具有技术负责人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检测检验工作经历的客观证据
是否具有已取得国家重点实验室或其他检测资质证明
是否具有分包单位资质证明(需要时填报)
是否具有设备等租用协议(需要时填报)
审查人(签名):                    审查日期:   年 月 日
复核人(签名):复核日期:   年 月 日  附表4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乙级机构审批备案表
资质证书编号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批准的检测检验能力范围(文字表述)
技术负责人
质量负责人
设备设施原值
机构在编人员数
专业技术人员数
专业技术人员构成
高级:   人;中级:   人
注册安全工程师人数
法人执照(证书)编号
法定代表人
主持工作负责人
机构联系人
省级资质审批机关(盖章)年  月  日
为加强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评审专家管理,规范评审专家的工作行为,保证资质评审工作的公正性、有效性,根据《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2号)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本规则所称的评审专家,是指符合规定条件要求,并纳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评审专家库,对申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进行资质评审的专业人员。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委托的技术服务机构负责评审专家管理工作,具体承担评审专家的选择、培训、考核、监督与管理等工作。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检测检验机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生产经营单位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身体状况良好,能胜任评审工作;
(二)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以上(含大学)学历,且具有工程师以上(含工程师)相关专业技术职称;
(三)具有至少3年以上检测检验技术或管理工作经历;
(四)熟悉检测检验机构资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等,掌握相应的评审方法和技巧;
(五)具有与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评审工作要求相适应的观察、分析和判断能力,能够协助或独立开展对检测检验机构的文件评审和现场评审等工作;
(六)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没有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七)承担对国外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评审的专家,应具有相应的外语能力;
(八)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各有关单位和部门推荐评审专家时,应充分考虑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需要,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评审专家登记表(见附表);
(二)学历和专业技术职称证明;
(三)检测检验技术或管理工作经历证明;
(四)有关单位和部门的推荐意见;
(五)其他相关资料。受委托的技术服务机构根据有关单位和部门的推荐意见,按本规则第五条的有关规定初步确定评审专家候选人,并对其评审专业知识和能力进行培训与考核,符合规定条件的,与其签订《评审专家聘用合同》,并向其颁发评审专家聘书。评审专家聘书有效期为三年。评审专家应参加技术服务机构组织的定期或不定期业务培训,以提高其评审专业知识和能力水平。评审专家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
(二)认真完成对检测检验机构的形式审查和现场评审等工作;
(三)解答资质审批机关、技术服务机构、检测检验机构等对文件评审和现场评审等工作提出的质疑;
(四)提交完整的现场评审报告等资料,并对作出的形式审查和现场评审结果负责;
(五)认真完成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或技术服务机构安排的其他任务。评审专家具有下列权利:
(一)对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评审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制修订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根据公正性与实际工作的需要,对现场评审计划提出合理调整意见;
(三)在现场评审前,有权调阅被评审机构的申报材料;
(四)检测检验机构不能有效配合现场评审或有意妨碍评审工作,以致无法正常进行现场评审时,经与资质审批机关沟通,有权终止本次评审;
(五)为保证评审工作公正性,有权抵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方式和理由的干扰;
(六)有申请撤销本人评审专家的权利;
(七)有权对投诉与处罚进行申辩。评审专家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恪守职业道德,坚持客观公正、科学严谨、实事求是的工作原则,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和评审标准、准则、细则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实施形式审查和现场评审活动,不出具虚假或者不实的评审报告;
(二)严格遵守公正性与保密声明,在从事形式审查和现场评审时,不得泄露被评审机构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三)努力提高评审技能,积极参加技术服务机构组织的评审专家专业知识和能力培训;
(四)评审前主动向资质审批机关公开与被评审机构间的利害关系,不隐瞒任何有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信息,不得对同一检测检验机构既实施有偿咨询又实施评审;
(五)不介入与被评审机构有关的利益冲突或同业竞争,不接受与评审工作有利益关系的单位和人员赠送的礼品和财物,不参加与评审工作无关的活动;
(六)主动接受资质审批机关和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并积极配合有关人员对违反本规则的行为进行调查;
(七)不以评审专家名义从事有损于资质审批机关和技术服务机构名誉的活动。技术服务机构对评审专家进行每三年的换证确认和每年的年度确认。评审专家应主动向技术服务机构申请换证确认和年度确认。取得聘书的评审专家需要每年完成不少于8小时的相关专业培训和学习,以保证相应的专业能力发展要求。技术服务机构对评审专家的日常监督管理方式包括观察员的现场观察、评价人员对评审组长的评价、评审组长对评审专家的评价、被评审机构的反馈意见、资质审批机关或技术服务机构的询问及查阅评审记录等。评审专家违反本规则规定的,暂停或撤销其评审专家资格,连续两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评审活动的,可视为自动解聘。对撤销和解聘的评审专家,收回其评审专家聘书,并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评审专家库中除名。对评审专家在评审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资质审批机关或技术服务机构举报。资质审批机关或技术服务机构应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技术服务机构应做好评审专家的档案管理工作,并及时更新。评审专家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材料:
(一)评审专家登记表;
(二)随评审专家登记表所提交的资料;
(三)培训和考核记录;
(四)评审专家聘书(复印件);
(五)评审专家聘用合同(含公正性与保密声明);
(六)评审工作评价记录、现场情况反馈记录;
(七)年度确认记录、换证确认记录;
(八)申诉、投诉记录。对特殊领域需要安排专家库以外的技术专家参加评审时,应填写技术专家备案表,对技术专家的使用情况进行评价,技术服务机构应做好技术专家的档案管理工作。本规则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检测检验机构资质审批机关负责解释。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表: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评审专家登记表
近期二寸照片
熟悉的行业
£煤矿 £金属非金属矿山 £陆上油气勘探、开发、储运 £危险化学品和化工 £烟花爆竹 £职业危害 £冶金、机械、有色、纺织等 £其他(请说明):
熟悉的领域
£电气安全 £机械安全 £化学安全 £工业建材与建筑安全 £电磁兼容 £无损检测£职业危害 £劳动防护 £检测检验机构管理 £其他(请说明):
熟悉的专业
£防爆设备 £电动机 £变压器 £电器 £仪器仪表 £监控系统 £通风设备£提升设备 £防坠器 £钢丝绳 £排水设备 £压风设备 £运输设备 £勘探开发设备£储运设施 £井巷设备 £支护设备 £采掘设备 £金属制品 £非金属制品 £电缆£救护器材 £煤尘爆炸性 £煤自燃倾向性 £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 £危险品鉴定£常压储罐 £民爆器材 £烟花爆竹 £粉尘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 £工作场所化学因素£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其他(请说明):
取得其他部门颁发的评审员资质情况
有关检测检验技术或管理工作和评审工作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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