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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曝光31家不诚信网站 微信支付等有风险
  13日,广州市工商公布31个“不诚信网站”名单,涉及美体塑形、手机、虚拟商品等多个领域,其中27家网站没有任何登记信息;新兴的微信朋友圈营销及等渠道也蕴藏风险。
  陷阱多,消费者要加强提防了。13日,广州市工商公布31个“不诚信网站”名单,涉及美体塑形、手机、虚拟商品等多个领域,其中27家网站没有任何登记信息;新兴的微信朋友圈营销及等渠道也蕴藏风险。
  “”瞄准塑形产品
  一名消费者在一家名为“自然美化脂酵素门店”的网站购买减肥产品后,落入连环骗局:在支付一万余元购买产品使用无效后,又被索要一万五千余元。工商部门接到投诉,却发现该店不仅未曾登记备案,提供的地址“天河区燕岭路燕岭大厦4-6楼”都查无此地。
  羊城晚报记者从工商部门了解到,在400多宗类投诉中,有157家系冒用其他企业名义、提供虚假信息,令消费者索赔无门的“”;而在工商部门公示的31家不诚信网站中,有27家没有任何商事主体登记信息;余下四家均使用了虚假地址。
  从产品类别看,31家被曝光网站中,仅售卖减肥丰胸类产品的网站就占去三成。此类不法商家常在网站上声称“无效退款”,但当消费者提出索赔时,又矢口否认;除此之外,在电话回访时趁机推销,消费者付款后却不予发货,也是多见的行骗手段。
  朋友圈“暗藏杀机”
  近日,邓先生在微信朋友圈中看到一则朋友转发的减肥产品广告。他通过微信与商家取得联系,并转账付款。但当他发现使用无效、再联系商家要求退款时却遭推诿,他这才发现,自己除了对方的微信号,对其他信息一无所知。
  而本意为消费者提供担保的,也存在安全风险。消费者徐先生时,通过付款后,商家却拒不发货。发现事有异常,徐先生产生了疑惑:不是只有收到商品后,对方才能拿到款项吗?经询问他才发现,自己选择的是“直接转账”,而非“担保支付”,因此货款直接转到了商家账户上。
  针对此二类情况,市工商部门提醒:新媒体大潮袭来,网络营销者利用社交平台,借机发起“软广告”。在这类新生事物面前,消费者不妨保持冷静,放缓自己“追逐潮流”的脚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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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须知的十大P2P贷款模型及潜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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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P2P网贷行业的发展,行业竞争加剧,平台的功能和产品日益丰富,一些细分领域出现的平台,比如汽车抵押贷款方面的平台从去年的发展情况看优势比较明显。所谓萝卜青菜各有所爱,各个贷款模型都有自身的优势。整理了网贷之家论坛里投资人“棒棒糖不甜”的分享,给大家梳理了下投资必知的几款P2P贷款模型以及潜在风险,希望给大家一些帮助。一、信用贷款:信用贷款是一种无抵押无担保的贷款类型,贷款额度一般不固定,不超过10-20万,借款期也是不固定,不过目前以短期为主。一般来讲,申请个人信用贷款需要提供以下信息:收入证明、银行内个人资信等级、个人职业信息等。此类投资项目主要基于借款人的个人资信而定,在国内征信体系不健全的大背景下,网贷平台中借款人借款的违约成本较低,所以违约率较高,平台需要较大的业务规模才能覆盖违约损失。二、房屋抵押贷款:房地产抵押贷款是借款人以自有房地产作为抵押物向出借人提供担保,在平台上发标借款的融资方式。借款人也可以用已设有抵押权的房产再次设定抵押权,充分利用抵押物的价值。现在此类投资项目受房价行情影响较大,存在房价下降、变现难等风险。目前有很多P2P平台存在二次房抵的现象,二次房抵是指当房屋目前评估值大于原评估值时,对房屋剩余价值进行抵押借款。虽然二次抵押有效,但不同于第一次抵押,二抵无法享受优先受偿权,因此风险较一抵稍大。三、车辆抵押贷款 :车辆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通过将车辆作为抵押物来进行借款,通常用于解决短期资金周转的问题。在通常情况下,汽车抵押贷款只能借到估值的70%左右,时间分为一、三、六、十二个月不等。目前只有部分平台开展二手车抵押业务,鉴于国内新车市场仍有很大的上升空间,车辆抵押业务前景空间还是比较大。但这类贷款存在车辆损毁、骗贷、折价以及主要城市限购等风险。四、股权质押贷款 :股权质押贷款,是指股票持有人可以在不割售所持股票的情况下,通过持有公司股份质押给网贷平台提供反担保,从平台上发标借款的融资方式。多数大额企业借款多选择该方式。这类投资项目存在股权价值波动大,非上市公司股权变现难,股权价值与公司经营风险成同变动等风险。五、供应链金融 :供应链金融是指平台基于核心企业的信用,根据贸易的真实背景和供应链核心企业的信用水平来评估中小借款企业的信贷资格,为核心企业及企业的上下游提供融资支持的信贷业务。主要包括采购阶段预付账款融资模式、运营阶段的动产质押融资模式、销售阶段的应收账款融资模式。这类贷款存在整个产业链的集中风险,核心企业风险,质押货物或企业资产的市场价格波动的风险,应收帐变成坏账的无法收回的风险。核心企业通过P2P平台给关联企业融资存在的风控上的道德风险。六、银行过桥:过桥资金是一种短期资金的融通,期限以六个月为限,是一种与长期资金相对接的资金融通。提供过桥资金的目的是通过桥资金的融通,使借款企业达到与长期资金对接的条件,而后,可以长期资金替代过桥资金。这类项目的主要风险在于银行是否续贷,由于过桥资金对于企业运营来说非常重要,所以一旦落空,对于企业会形成致命的打击。七、票据贷款:网贷行业中涉及的票据业务则主要是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汇票。平台的业务模式包括票据贴现、票据质押、委托贸易付款、内保外贷等。其中较为典型的为票据贴现。票据贴现指借款人将银行承兑汇票质押给平台,为规避法律风险,票据一般由第三方支付公司或银行托管,随后平台发布借款标的,投资人进行投标。这类贷款存在假票、背书错误、兑付违约等风险。八、融资租赁贷款:融资租赁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人的选择,出资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件,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则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赁期内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拥有租赁物件的使用权。目前很多平台与融资租赁公司合作开展此项业务。此类业务的风险在于承租人还款压力加大、承租人的经营风险、设备折旧变现风险。九、配资贷款:配资指借款人在原有资金的基础上,通过一定的杠杆,在平台上发布借款标融资的过程,主要包括股票配资、期货配资、权证配资等。由于配资业务一直处于法律的灰色地带,存在较大的监管风险。同时也存在操盘和同时强行平仓的风险。十、资产证券化贷款:资产证券化指将线下非标准的企业债打包成线上标准化的小贷资产包,合作担保及小贷公司承诺溢价回购的业务。资产证券化的交易所对资产包和投资者权益进行登记和托管,更加透明。但同时由于资产证券化下的借投双方并未实现资金直接对接,此模式已经脱离了P2P本质,期间有一定的灰色区域,除了借款人违约风险外,还容易引发管理及操作风险。拓展阅读:五大特征让你分秒识别P2P网贷问题平台1、股东或老板学历不高,没有经验运营一个线上业务的P2P网贷平台,并不是具有民间借贷经验就可以的。没有金融经验就不会很好的把控金融风险,没有互联网经验就不能解决网站运营。就目前跑路平台来讲,学历、经验虽然不是P2P网贷平台强制性要求,但是一家资历浅的P2P网贷平台相比有经验的银行,跑路机会就大多了。2、公司注册地址,运营模式等不切合实际很多骗子P2P网贷平台,只需要投资者实际调查、走访即可识破。甚至有些招数,如秒标、天标等真的是被“玩坏了”,请投资者慎重自省。骗子P2P公司的注册名称中,公司注册类型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为主。这两种注册相对比较容易,没有什么门槛,方便平台马上开公司上P2P项目。3、成立时间普遍偏短,不超过6个月这些骗子P2P平台大部分运营时间不足6个月,只有极少数是超过1年,一般超过1年的,主要是经营不善出现困难。更多的是在短短的3个月内就出事,甚至还有2天、3天就跑路的平台。6个月内倒闭的平台,随着资金提现期的集中,无后续资金流入,资金链断裂,要么提现困难,时不时编个借口,给投资者画饼充饥,每天挤牙膏一样发点蚊子钱。要么干脆跑路,提早把资产转移好,跑到国外逍遥自在。4、高息诱惑,秒标、天标圈钱高息诱惑是P2P网贷诈骗平台用得最多的招数。超过25%的高息平台,都是非常危险的。秒标因为时间短、利率高、回款快,一度是新平台吸引投资者的营销利器,这也成了骗子平台的惯用手段。5、没有采用第三方资金托管很多出事平台,采用资金模式是将资金直接打入他们的公司账户或是私人账户,他们更鼓励投资者线下充值,也就是不经过第三方支付,直接在银行网点将钱汇入到他们提供的账户,一般线下充值的投资者将会得到0.2%的奖励,这奖励就是将欲支付给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手续费转给投资者。因为直接打入他们的账户,所以平台更方便动用这笔资金,随时都有跑路的危险。&&&新闻热线:021-
客户经理向客户介绍微信申贷、手机银行的使用方法。
原标题:客户经理向客户介绍微信申贷、手机银行的使用方法。
  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图为重庆农商行支持的重庆武隆铧玉农业有限公司作业车间一角。
  专注“助小扶微”。图为重庆农商行支持的重庆市梁平张鸭子食品有限公司工厂全貌。
  在今年的“重庆银行业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会议”上,重庆银监局提出,2014年重庆银行业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总体要求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发展“普惠金融”,开展产品期限、抵质押方式等创新,持续提升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和能力。
  作为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金融力量,重庆农商行积极响应监管部门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号召,坚持“服务三农、服务中小企业、服务县域”的市场定位,通过创新贷款产品、创新授信流程、创新专营机制等举措,做精做细小微业务,小微金融服务水平不断提升,为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和服务民生做出了贡献。
  微信在线申贷 把客户经理“装进口袋”
  上个月,重庆万州小企业主余先生在使用重庆农商行微信银行查询账户时发现,界面中多了一个“在线申贷”功能。抱着试一试的心理,余先生通过微信申请装修贷款,不想第二天就有客户经理主动联系,指导他完成了申请流程,很快办下了10万元贷款。
  “我从来没想过玩微信还能玩出贷款来。”余先生说,通过农商行微信银行不仅可以贷款,还能咨询业务、转账、缴费、理财等,真是像把银行客户经理装进口袋,带在身边,随时随地都能用到。
  金融与互联网“碰撞”后,贷款变得越来越便捷,也越来越“时尚”。
  据了解,去年6月,重庆农商行微信银行开始试运行,随后正式上线资金交易,成为国内首家可直接办理资金类交易的微信银行。去年底,重庆农商行持续创新,进一步丰富微信银行交易种类,开通微信贷款功能,为客户提供体贴入“微”的移动金融体验。
  通过重庆农商行“微信贷款”,贷款人可申请消费贷款、三权抵押贷款、助业贷款、汽车按揭贷款、信用贷款等多种贷款。贷款额度低至1万元,最高可达1000万元。只要贷款人在微信上填入身份证、手机号、贷款金额、贷款用途、办理支行等信息,一个工作日内农商行工作人员就会主动联系贷款人,并指导其贷款。在申贷过程中,贷款人还可在线查询贷款审核进度,从而最大限度地降低了客户的沟通成本和时间成本。系统审核通过后,农商行客户经理会主动联系贷款人提交贷款资料,如果符合贷款条件,最快1天就能完成贷款发放。
  据了解,2014年,重庆农商行将继续加大对互联网金融的投入,以理财产品为切入点,搭建由该行发起的其他地方农信社(农商行)参与的“直销银行联盟”,为异地金融客户提供更加便利的互联网理财服务,并以此实现农信社(农商行)的互助互利和抱团发展,全面提升中小金融机构的服务质量和风险防范水平。
  同时,重庆农商行还积极探索大数据支撑下的小额贷款自动审批业务,并借助已建成的多个电子信息渠道,实现小额贷款的快速申请、审批、发放和还款,促进小额贷款业务稳步、健康发展。
  个人经营贷款
  圆学子创业梦、就业梦
  2013年10月,“农商行?诚易贷杯”重庆市第四届大学生创业大赛――创业巡回宣讲走进了重庆交通大学,吸引了近千名高校学子。
  创业扶持政策有哪些、如何找准创业定位、农商行有哪些贷款品种适合毕业生……这些问题成为宣讲会上同学们关注的主题。
  据悉,近年来,为做好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的金融服务工作,重庆农商行大胆探索,充分运用信贷政策和金融工具,通过“诚易贷”个人经营性系列贷款产品、农村青年创业贷款等产品,积极支持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
  来自重庆某高校的小张就是通过这项创业大赛认识了重庆农商行,当上了“小老板”。毕业前,他和几个同学计划成立一家网络公司。对于“一穷二白”的大学生来说,没资金就等于“无米下锅”。当时,巡回宣讲会走进小张所在的大学,他在仔细咨询、申请后,获得了5万元贷款。
  靠着这笔启动资金,小张和他的创业伙伴们积极开发,网站逐渐有了人气。如今,网站还准备再招揽学弟学妹以扩大公司规模,为大学生就业也贡献一份力量。
  其实,许多高校创业者都面临着和小张同样的难题:缺少抵押物,缺少创业资金。针对这一普遍情况,重庆农商行充分利用就业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无须抵押的特点,对无法提供抵押物的高校毕业生推荐保证甚至信用贷款。由于高校毕业生创业初期融资成本压力大、起步艰难,重庆农商行在毕业生享受财政全额贴息的基础上,采取到期还本付息的方式,大大地减轻了他们的还款压力。
  据统计,自“诚易贷”个人经营性系列贷款产品和农村青年创业贷款产品推出以来,累计支持高校学子7000多人,投放相关贷款超过5.6亿元。
  打造专属服务
  做细做精小微金融
  收益低、风险高、抵押少……为小微企业大规模贷款,一直是很多银行不愿意做的一件事,但重庆农商行不仅要做,还要争做服务小微企业的“领头羊”。
  针对小微企业金融需求多元化、复杂化等特点,重庆农商行在原有“总行小企业业务部――分、支行小企业贷款中心――分理处小微企业服务窗口”的服务网络基础上,进一步探索创新小微业务服务模式。
  2013年,重庆农商行在重庆万州、重庆江津和重庆北碚的商圈、园区设立了3家小微企业专营支行。专营支行不仅服务更有针对性,还有一些其他支行不具备的权限:在贷款审批上,500万元以内的个人贷款以及800万至1500万元以内的小微企业贷款都由专营支行自行审批,可以在最快3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审批和发放,极大地提高了工作效率。而且对专营支行的不良贷款风险容忍度也适度提高,考核方式上也有别于传统业务,推行绩效与业务量、单位资金收益、资产质量挂钩,充分调动员工积极性。在服务过程中,专营支行还提供结算、网银、手机银行、银企直联、财富管理、企业咨询等综合金融服务,更好地为小微企业做好全方位服务。
  此外,为适应小微企业融资“短、小、频、急”的特点,提高小微企业融资效率,重庆农商行还着力优化小企业评级、授信、用信“三大流程”,设立小企业贷款审批中心,配备专职人员,审批小企业贷款;实行小企业业务“调查、审查平行作业;支用、出账同时申请”,缩短办理流程,在资料齐全的情况下,资金3―5个工作日就能到账;将微型企业的贷款审批权授予各个支行,推出微企贷款“一表通”,实行“一次调查、一张表通用、签一份合同”,在一张表上完成申请、审查、审批,资金最快1个工作日就能到账。
  据重庆农商行2013年年报显示,截至2013年末,小微企业贷款余额599.87亿元,较年初增长150.95亿元,增幅33.63%,高于全行贷款平均增速16.26个百分点,增量高于上年同期25.22亿元。去年,重庆农商行开立微企账户8.5万户,保持重庆市同业第一位,小微企业贷款余额、贷款增量及微企开户数量三项指标均居全市金融同业首位。
  文/李东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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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经理向客户介绍微信申贷、手机银行的使用方法。
日 05:51 来源:人民网
原标题:客户经理向客户介绍微信申贷、手机银行的使用方法。
  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图为重庆农商行支持的重庆武隆铧玉农业有限公司作业车间一角。
  专注“助小扶微”。图为重庆农商行支持的重庆市梁平张鸭子食品有限公司工厂全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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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金融力量,重庆农商行积极响应监管部门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号召,坚持“服务三农、服务中小企业、服务县域”的市场定位,通过创新贷款产品、创新授信流程、创新专营机制等举措,做精做细小微业务,小微金融服务水平不断提升,为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和服务民生做出了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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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个月,重庆万州小企业主余先生在使用重庆农商行微信银行查询账户时发现,界面中多了一个“在线申贷”功能。抱着试一试的心理,余先生通过微信申请装修贷款,不想第二天就有客户经理主动联系,指导他完成了申请流程,很快办下了10万元贷款。
  “我从来没想过玩微信还能玩出贷款来。”余先生说,通过农商行微信银行不仅可以贷款,还能咨询业务、转账、缴费、理财等,真是像把银行客户经理装进口袋,带在身边,随时随地都能用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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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了解,去年6月,重庆农商行微信银行开始试运行,随后正式上线资金交易,成为国内首家可直接办理资金类交易的微信银行。去年底,重庆农商行持续创新,进一步丰富微信银行交易种类,开通微信贷款功能,为客户提供体贴入“微”的移动金融体验。
  通过重庆农商行“微信贷款”,贷款人可申请消费贷款、三权抵押贷款、助业贷款、汽车按揭贷款、信用贷款等多种贷款。贷款额度低至1万元,最高可达1000万元。只要贷款人在微信上填入身份证、手机号、贷款金额、贷款用途、办理支行等信息,一个工作日内农商行工作人员就会主动联系贷款人,并指导其贷款。在申贷过程中,贷款人还可在线查询贷款审核进度,从而最大限度地降低了客户的沟通成本和时间成本。系统审核通过后,农商行客户经理会主动联系贷款人提交贷款资料,如果符合贷款条件,最快1天就能完成贷款发放。
  据了解,2014年,重庆农商行将继续加大对互联网金融的投入,以理财产品为切入点,搭建由该行发起的其他地方农信社(农商行)参与的“直销银行联盟”,为异地金融客户提供更加便利的互联网理财服务,并以此实现农信社(农商行)的互助互利和抱团发展,全面提升中小金融机构的服务质量和风险防范水平。
  同时,重庆农商行还积极探索大数据支撑下的小额贷款自动审批业务,并借助已建成的多个电子信息渠道,实现小额贷款的快速申请、审批、发放和还款,促进小额贷款业务稳步、健康发展。
  个人经营贷款
  圆学子创业梦、就业梦
  2013年10月,“农商行?诚易贷杯”重庆市第四届大学生创业大赛――创业巡回宣讲走进了重庆交通大学,吸引了近千名高校学子。
  创业扶持政策有哪些、如何找准创业定位、农商行有哪些贷款品种适合毕业生……这些问题成为宣讲会上同学们关注的主题。
  据悉,近年来,为做好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的金融服务工作,重庆农商行大胆探索,充分运用信贷政策和金融工具,通过“诚易贷”个人经营性系列贷款产品、农村青年创业贷款等产品,积极支持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
  来自重庆某高校的小张就是通过这项创业大赛认识了重庆农商行,当上了“小老板”。毕业前,他和几个同学计划成立一家网络公司。对于“一穷二白”的大学生来说,没资金就等于“无米下锅”。当时,巡回宣讲会走进小张所在的大学,他在仔细咨询、申请后,获得了5万元贷款。
  靠着这笔启动资金,小张和他的创业伙伴们积极开发,网站逐渐有了人气。如今,网站还准备再招揽学弟学妹以扩大公司规模,为大学生就业也贡献一份力量。
  其实,许多高校创业者都面临着和小张同样的难题:缺少抵押物,缺少创业资金。针对这一普遍情况,重庆农商行充分利用就业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无须抵押的特点,对无法提供抵押物的高校毕业生推荐保证甚至信用贷款。由于高校毕业生创业初期融资成本压力大、起步艰难,重庆农商行在毕业生享受财政全额贴息的基础上,采取到期还本付息的方式,大大地减轻了他们的还款压力。
  据统计,自“诚易贷”个人经营性系列贷款产品和农村青年创业贷款产品推出以来,累计支持高校学子7000多人,投放相关贷款超过5.6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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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做细做精小微金融
  收益低、风险高、抵押少……为小微企业大规模贷款,一直是很多银行不愿意做的一件事,但重庆农商行不仅要做,还要争做服务小微企业的“领头羊”。
  针对小微企业金融需求多元化、复杂化等特点,重庆农商行在原有“总行小企业业务部――分、支行小企业贷款中心――分理处小微企业服务窗口”的服务网络基础上,进一步探索创新小微业务服务模式。
  2013年,重庆农商行在重庆万州、重庆江津和重庆北碚的商圈、园区设立了3家小微企业专营支行。专营支行不仅服务更有针对性,还有一些其他支行不具备的权限:在贷款审批上,500万元以内的个人贷款以及800万至1500万元以内的小微企业贷款都由专营支行自行审批,可以在最快3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审批和发放,极大地提高了工作效率。而且对专营支行的不良贷款风险容忍度也适度提高,考核方式上也有别于传统业务,推行绩效与业务量、单位资金收益、资产质量挂钩,充分调动员工积极性。在服务过程中,专营支行还提供结算、网银、手机银行、银企直联、财富管理、企业咨询等综合金融服务,更好地为小微企业做好全方位服务。
  此外,为适应小微企业融资“短、小、频、急”的特点,提高小微企业融资效率,重庆农商行还着力优化小企业评级、授信、用信“三大流程”,设立小企业贷款审批中心,配备专职人员,审批小企业贷款;实行小企业业务“调查、审查平行作业;支用、出账同时申请”,缩短办理流程,在资料齐全的情况下,资金3―5个工作日就能到账;将微型企业的贷款审批权授予各个支行,推出微企贷款“一表通”,实行“一次调查、一张表通用、签一份合同”,在一张表上完成申请、审查、审批,资金最快1个工作日就能到账。
  据重庆农商行2013年年报显示,截至2013年末,小微企业贷款余额599.87亿元,较年初增长150.95亿元,增幅33.63%,高于全行贷款平均增速16.26个百分点,增量高于上年同期25.22亿元。去年,重庆农商行开立微企账户8.5万户,保持重庆市同业第一位,小微企业贷款余额、贷款增量及微企开户数量三项指标均居全市金融同业首位。
  文/李东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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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民间借贷案:六个变化值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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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只需一秒。精彩,尽在掌握!来源:人民法院报第三版 作者:杨力 民间借贷因手续简便、放款迅速而成为大众获得生产、生活资金的重要渠道.与此同时,民间借...
阅读本文前,请您先点击上面的蓝色字体“信贷风险管理”,再点击“关注”这样您就可以继续免费收到文章了。如果您觉得这篇文章对您有帮助,请分享给您的朋友,您的分享是我们前进的动力!涉民间借贷案:六个变化值得关注来源:人民法院报第三版 作者:杨力 民间借贷因手续简便、放款迅速而成为大众获得生产、生活资金的重要渠道。与此同时,民间借贷也因粗放、自发、紊乱式发展导致大量矛盾与纠纷以井喷态势进入到司法程序中来。月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为民间借贷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新的思路,同时进一步明确了多个问题的裁判尺度。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通过通报几个典型案例,详细解读了《规定》带来的“六大变化”。 无法提交借条原件 借款人诉求被驳回 乔某称,其于年在网上认识了周某,并发展成恋人关系。随后,周某向其借款万元。同年月日周某到乔某家居住,且签订了结婚协议,后又于月日离开乔某家,离家时偷走了借条及结婚协议的原件,乔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周某返还借款万元。 周某则称,其已于年月日将万元偿还乔某,借条原件被乔某当场撕毁,双方借款关系已不存在,故不同意乔某的诉讼请求。 乔某陈述的关于借条被周某偷走一节,尽管其向当地派出所报案,但均为乔某单方陈述没有证据佐证,故其在派出所报案所作的询问笔录不能作为认定借条被周某盗走的证据,对于乔某不能出具借条原件的解释法院不予采信。故驳回了乔某的诉讼请求。 乔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借款方偿还借款后,出借方销毁借条原件的说法更符合生活常理,故在乔某没有借条原件且未举出反证予以证明的情况下,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法官说法: 本案涉及的是民间借贷的举证责任与举证内容。首先,法院对于民间借贷案件的审查原则是“借贷合意”“借贷事实”。借贷合意可能表现为借条、欠条,甚至口头协议,但都是对于借款这个事项的双方认可。借贷事实就是款项的实际出借,其表现形式有收条、转账凭证、证人证言等,法官在审查借贷事实时,还需结合借贷金额、贷款人支付能力、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交易习惯以及当事人陈述的交易细节等进行综合判断。其次,法院在审查原、被告主张的相关事实时掌握动态责任分配原则。具体而言,依据《规定》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可知,被告如果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或者抗辩原告的转账凭证仅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借款利息新标准 年利以下获支持 2011年月日,牛某作为借款人,石某作为保证人,向李某出具借条,约定借款万元,月利息为,当日李某将万元款项转账支付给案外人曲某。后因担保问题,双方于年月日重新签订借条,牛某与石某均作为借款人向李某出具借条,约定借款金额为万元,利息为月息,还款期限为年月日之前。后李某持上述借条起诉牛某、石某及石某之妻杨某共同还款。一审法院判决牛某、石某共同偿还李某借款万元,利息按照月息%支付,因无法证明本案借款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杨某无须承担还款责任。 牛某以一审判决月息%过高为由,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双方约定的的月息,即年利率为,属于我国司法保护的范畴,因此,对上诉人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法官说法: 本案涉及到的是民间借贷的利息问题。对此,《规定》第二十六条的相关规定为民间借贷利率划定了两条界线,设置了三个区间:第一,对于年利率%及其以下的民间借贷利息属于“司法保护区”,法院应当予以保护。第二,对于年利率超过%的民间借贷利息,其超出部分属于“无效区”,法院将对超出部分的约定认定为无效,即便债务人已经偿还亦可请求债权人予以返还。第三,对于当事人约定的年利率为%到%之间的部分属于“自然债务区”,即这部分利息为自然之债,不得经由诉讼程序、国家强制之力得以执行。如果债务人已经履行的,不得要求债权人返还。 债权人要求过户房产 流质条款被认定无效 2009年月日,李某与甲公司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李某向甲公司出借款项万元,借款期限为两年,借款利率为年利率。同日,甲公司与李某又签订了四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在该合同中约定,如果甲公司到期不还款,则李某可以依据房屋买卖合同,要求将某区的四处门面房过户至李某名下。签订合同第二日,双方对涉案商铺进行了商品房预售登记。年月日,李某起诉甲公司,要求将四处门面房过户至李某名下。法院认定,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具有流质条款的性质而无效,最终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所谓流质条款,是指当事人之间关于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即抵押权人)有权直接取得抵押财产所有权的约定内容。其因违反担保的原则而被现行法律认为无效。 在民间借贷司法实践中,有一种担保形式:债权人为了避免债务人无力偿还借款,往往在与借款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的同时,又签订了买卖合同,例如本案的房屋买卖合同,并且双方约定一旦债务人不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可以选择执行买卖合同,即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由于买卖合同中标的物价值和买房应当支付的借款金额差距较大,债权人往往在诉讼中直接要求依据买卖合同获得标的物,而不再主张债务人还款。与此同时,债务人往往在诉讼中以买卖合同违反流质契约的强制性规定为由,主张买卖合同无效。对此,《规定》第二十四条作出了详细的解释。 借贷行为涉嫌犯罪 担保合同被判无效 2006年月日,李某经文某介绍,与张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李某借给张某万元,年息%,借期一年。期限届满后张某未能还款,李某与张某于年月日续签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万元,年利率%,借期一年。同时,文某向李某出具保证书,承诺对张某所借本息万元承担担保责任。年月日,张某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刑事拘留,随后,相关刑事判决书认定,张某以项目缺少资金为由,多次多笔向多人借款,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随后,李某起诉,要求作为保证人的文某支付其未得到清偿的本金、利息及逾期利息。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定,两份借款合同损害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涉及犯罪行为,应属于无效合同,文某与李某之间的保证合同作为借款合同的从合同亦属无效,故对于李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一审判决作出以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案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本案涉及的问题是,在民间借贷行为涉及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的情况下,担保人是否仍需要对借款承担保证责任。本案如果放到《规定》施行之后来审理,将会有不同的审理思路。首先,《规定》第八条规定,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其次,《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由此可知,司法解释对该情况下借贷合同的效力判定问题,并非一棍棒拍死、统统判定无效,而是视情形而定。具体而言,如果借款人对于出借人的犯罪行为并不知情且无过错,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即使出借人的借贷行为由于影响金融秩序而涉及刑事犯罪,亦不影响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主合同有效,从合同亦有效,担保人应当如约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依据借条起诉还款 被指胁迫驳回诉请 王某持一张借条到法院起诉称,年其向罗某借款万元,但罗某至今未还。罗某一审未出庭应诉,一审法院判决罗某偿还借款万元。罗某不服一审法院判决,上诉称其并未向王某借款万元,借条是在其被王某胁迫的情况下书写的。罗某曾经就此事向公安局报案。 二审法官经询问,发现王某对借款发生及交付经过的陈述存在诸多疑点,并依据罗某的申请,调取了公安局的询问笔录。在公安局对王某的询问笔录中,王某承认并未借给罗某万元,并且陈述了胁迫罗某书写借条的全部经过。据此,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改判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本案涉及到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问题。民间借贷的虚假诉讼一般有两种类型:一种是原、被告相互串通,出于分家析产、拆迁补助、逃避债务等不正当目的进行诉讼;一种是原告虚构借款事实以骗取法院的判决从而获取不正当利益。本案属于后一种情况。 《规定》第十九条与第二十条详细规定了虚假诉讼的审查要素与虚假诉讼的处理与处罚。人民法院一旦发现案件可能涉及虚假诉讼或者当事人主张案件系虚假诉讼的,法院将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对于当事人主张系虚假诉讼的,应当向法庭积极、全面陈述事情经过,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本案例中的被告主张借条是在被胁迫的状态下书写的,并提供了公安局报警信息与询问笔录,二审法院在查清楚上述事实的情况下改判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及时保护了被告方的合法权益。 ■司法观察 新规带来哪六大变化 据统计,年月至年月,北京一中院民三庭审理的民间借贷纠纷共件,占该庭所有案件的左右,涉案金额达亿余元,案件数量呈逐年上升的趋势。与此同时,涉及民间借贷相关法律散见于民法通则、合同法以及物权法等法律法规中,而之前的相关司法解释已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下社会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年月日施行的《规定》为诸多存在争议的问题提供了新的审理思路和裁判尺度,其中的“六个变化”值得引起我们的关注。 一是民间借贷主体的界定起变化。按照以往的司法解释规定,民间借贷是指一方为公民的借贷纠纷,如果双方均为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则不属于该司法解释所规定的民间借贷。《规定》则将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均纳入民间借贷的主体范围,将物权法规定的物权平等保护原则落到实处。 二是高利转贷情形下合同效力判定标准起变化。在此前的司法实践中,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的做法,经查证属实后即可判定借贷合同无效。但《规定》明确了“客观事实主观认知”两个条件,即在上述客观事实存在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情况下,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三是保证人身份判定标准起变化。实践中存在他人在借款合同上签字,被债权人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保证人责任的情形。对此,部分法官认为签字本身即系保证的意思表示。《规定》明确指出,他人在债权凭证或借款合同上签字、盖章的同时,亦需要表明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能够推定其为保证人,否则不应承担保证责任。 四是涉及非典型性担保合同审理思路起变化。实践中常发生资金出借人为保证资金借贷安全,在签订借款合同的同时还签订买卖合同来作为“保障”。对于买卖合同的效力,《规定》直接作出回应,明确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出借人直接要求履行买卖合同的,法院应向其释明变更诉讼请求,拒绝变更的,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五是利息保护标准与范围起变化。此前,法院以“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作为保护范围,而对于已经偿还的高额利息,借款人主张返还的,法院不予支持。《规定》首次将保护标准设定为固定利率,明确了未超过年利率的范围为司法保护区,超过年利率以上为无效区,至之间系自然债务区。此外,《规定》明确规定,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六是民间借贷行为涉及刑事犯罪的,担保人责任认定起变化。《规定》出台之前,法院的审理思路更多的倾向于借贷行为涉嫌刑事犯罪,因此借贷合同无效,作为担保合同的从合同亦无效,担保人不用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现在,《规定》更加强调在“点对点”的每一个借贷关系中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只要出借人签订的借贷合同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涉及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第十四条的无效事由,则应当从程序与实体方面对债权人的民事权益加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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