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担保人准予撤诉裁定书了,法院也裁定同意准予撤诉裁定书了,判决生效后可以在起诉担保人吗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生效以后当事人又起诉的,( ) A.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按_百度知道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生效以后当事人又起诉的,( ) A.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按
  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生效以后当事人又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民诉法》条文:  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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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新理由,都不是正确答案,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没有新情况。正确答案只能选D。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1992〕22号 日发布实施)144.符合起诉条件的。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可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前三项预选答案是申诉程序或重新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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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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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对担保人撤诉后能否再次起诉?_5213_百度知道
对担保人撤诉后能否再次起诉?_521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  第二百一十四条 原告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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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曾某借款 3 万元,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曾某多次向李某催收。第二种意见认为,因为周某已口头答应曾某的保证期限,本案已经经过了法院处理,自己一定会保证对曾某的保证期限。在诉讼过程中。本案中。曾某碍于与周某多年好友情面:“对判决,显然违反了“一事不再审”。该案生效后,不符合申诉的条件?。理由如下,告知其按照申诉处理,理由是,也可以要求保证人要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理由和证据要向法院提交,并由周某提供担保,并由周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2008 年9 月,也没有任何新的事实。【分歧】第一种意见认为,原告曾某撤回对担保人周某的起诉是一种自动弃权处理,应重新起诉周某,请求曾某撤回对自己的起诉,当时约定还款期限为六个月。在撤诉后又再次起诉周某、“一事不再理”的法理?”,而有履行能力的周某在判决书中又没有确认应承担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人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此外,李某因做生意缺少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五款明确规定,发现李某根本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李某总以各种理由拒付。【管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周某就应承担保证责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之规定,周某找到曾某协商。期限届满后,并进入执行程序======================================================================【案情】2007 年 9 月。作者,当事人又起诉的,撤回对周某的起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法院的判决是服从的,如今在保证期限内,本案不能重新起诉周某,曾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偿还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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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起诉时把担保人的出生日期搞错了,因主题不符对担保人撤诉了,现在判决生效了,可以再重新起诉担保人吗_百度知道
起诉时把担保人的出生日期搞错了,因主题不符对担保人撤诉了,现在判决生效了,可以再重新起诉担保人吗
但是该案件已经审理完毕并生效,随有一人撤出该案件。重新起诉担保人法院不会支持一个案件,法院已经判决
请问现在我立案法院也受理了,不知法院会怎么判决
当前法院有案必立,既然受理了开庭审理看看。第一被告已经败诉偿还你的欠款,不可能第二被告再偿还欠款。
现在第一被告,下落不明,财产也转移了,
可有解救的方法了
如果他不上诉,判决生效后立及申请执行。
还没定开庭时间
开庭时他要没请律师,他不提出来法院不知道原来判决过了
如果他提出来我可以在申诉吗?
可以申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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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证据,可以再次起诉,要求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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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我的位置: >
对担保人撤诉后不能再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
时间:&&|&&作者:姚艳艳&&|&&浏览:813
2012年2月,张某向吴某借款30万元,并由丁某、韩某提供担保,当时约定还款期限为八个月。期限届满后,张某多次向吴某催收未果。2013年7月,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吴某偿还借款,并由丁某、韩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情】2012年2月,张某向吴某借款30万元,并由丁某、韩某提供担保,当时约定还款期限为八个月。期限届满后,张某多次向吴某催收未果。2013年7月,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吴某偿还借款,并由丁某、韩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诉讼过程中,发现丁某已经下落不明,法律文书无法送达,张某随即撤回了对丁某的起诉,判决生效后,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张某根本没有财产可供执行,而且此时韩某也下落不明。现在,张某想以保证责任为由重新起诉丁某,要求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分歧】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张某能否再次起诉丁某。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人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也可以要求保证人要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此外,张某对主债务人和对担保人的诉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两个不同的诉,所以,张某对担保人丁某的起诉也不违背“一事不再理”的基本法理。张某可以重新起诉丁某,要求丁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民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五款明确规定:“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其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本案中,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进入执行程序,当事人对法院的判决是服从的,也没有任何新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要向法院提交,不符合申诉的条件。此外,本案已经经过了法院处理,张某撤回对担保人丁某的起诉是一种自动弃权处理,在撤诉后又再次起诉,显然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和“既判力”的基本法理。张某不可以重新起诉丁某。【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有处分权,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在本案诉讼过程中,由于丁某下落不明,公告送达法律文书费时费力,债权人张某为了合理规避这一风险,主动撤掉了对丁某的起诉,是充分行使自己处分权、维护自己权益最大化的体现,撤诉就代表了债权人放弃对了对连带保证人所有享有的债权。从担保法的角度分析,判断张某能否重新起诉,我们要明确保证期间是否因起诉而发生中断。关于保证期间能否中断的问题,立法和司法上的文字表述有所不同。《担保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而担保法的司法解释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假设允许保证期间发生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没有先诉抗辩权,那么只要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义务,即可使保证期间得以延续,这显然对保证人十分不利;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只行使此项权利便足够,如果再设保证期间中断则显得重复。本案中,当事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担保人的保证期间就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超过保证期间债权人与保证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综上所述,张某不可以要求对丁某继续承担责任。(转自中国法院网)
作者: [上海-徐汇区]专长:债权债务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人身损害 婚姻家庭 律所: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1660积分 | 帮助966人 | 6个好评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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