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上合同集资诈骗判决书,要是法院不公正判决逼岀人命法院应该负什么责任啊!

南阳惨案:一份不公正的判决书(司法不独立的典型判例)
一份不公正的判决书
这是一份不尊重事实的判决.法院查明事实后.在判决书中隐瞒卧龙区法院的违法划欲.
隐瞒卧龙区运管所违法查扣车辆.放纵真正寻衅滋事者.对杨金德进行打击报复的,“劣质”判决,这一案件是系南阳司法系统互相舞弊过错,官官相护的典型材料,让我们学习了一个新词,欲加之罪何患无辞!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1)唐刑初字第298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金德,男,出生于l968年9月29日,汉簇,高中
文化,系南阳市奥奔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南阳市第四
届政协委员.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新华路窑场19号。因涉嫌聚
众冲击国家机关于日被南阳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
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犯罪于2010年
11月5日经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拥。同年11月6日被唐河县
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唐河县看守所,
辫护人杨大飞,北京市嘉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陆咏歌,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曹笃举,男,出生于日,汉族,小学文
化,系南阳市奥奔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后勤部主任,住河南省
南阳市宛城区茶庵乡马庄村施庄32号。因涉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
于日 被南阳市公安局商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
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犯罪于子日经唐
日,南阳市奥奔汽车销售有限责性公司(以
下简称奥奔公司)与南阳市宛城区白河农村信用合作社伏牛路分
社签订租房协议,租用该社位于南阳晚报社东隔墙的五层楼一幢
及前院场地,租房期限至 日.& 日,
南阳市个体商户崔号中通过竟买取得了伏牛路分杜的上述房产,
并于日在南阳市房产管理局办理了房屋产权手续。
日,奥奔公司租房到期后,崔号中和伏牛路分社向
该公司送达搬迁腾房通知书,要求该公搬迁,但该公司拒绝搬
迁. 日,崔号中向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法院判决奥奔公司停止侵权,返还房产.。此案经南阳市卧龙
区人民法院判决和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判决决奥奔公司从崔
号中所有的房产中搬出,并赔偿崔号中的经济损失。判决生效后,
崔号中申请卧龙区人民法院执行。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遂向奥
奔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并在该公司张贴执行公告,要求该公司限
期展行义务,但该公司仍拒不配合也不履行义务。卧龙区人民法
院于日作出罚款决定书,对奥奔公彰罚毅300000元,
于日公证送达,奥奔公司仍拒不履行。卧龙区
人民法院为此于’日作出(2010)宛龙执字第631
—1 号执行裁定,划拨奥奔公旬在银行存欺353320元,2010年9
月27日通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先行划拨了该公司的
存款86000元。
这里需要解释一下这个执行案件的内容,判决书上这样写,你根本看不出来实质内容(故意混淆)
(2010)宛龙执字第631—1
号执行裁定书未送达给奥奔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条规定,该裁定书无效。
&日下午,身为奥奔公司负责人的被告人杨金德
得知帐户上资金被卧龙区人民法院依法执行后,即指使本公司职
工张洪滨等人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要求该行将划
走的款划回,遭到拒绝。当日17时许,被告人杨金德召集被告人
李建军、曹笃举、骞守春,张志强、渠玉新,刘正伟,赵天天、
张路路,张正飞,苗清旺和刁大榜、钱凌云,王文建 (三人均另
案处理)等人在奥奔公司东展厅开会,预谋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南阳分行、卧龙区人民法院围堵闹事。被告人杨金德安排由
李建军、张志强负责具体指挥。当日18时许,被告人李建军、张
志强等人乘车行至人民北路与高新路口时,被告人张志强要求全
体人员下车,将李豪(另行处理)准备的白布黑字横幅绑好,由被
告人李建军及刁大榜等人带领温桂洋,王迪,刘正伟,张路路、
赵天天、郭阳、何毅、王文华、乔新阳、郭栋、杜书记,史金砖
等人排队去卧龙区人民法院大门前,打出五条横幅将法院大门堵
住,横幅上分别写着“卧龙法院贪赃枉法”,“卧龙法院歪曲事实”、
“卧龙法院贪卖法纪”,“卧龙区法院曲涛,陈宏占违法办案收钱"。
被告人张志强、曹笃举、骞守春、渠玉新、田继伟等人驾车带领
被告人张正飞,张丰超,李斌,杨国勇,金辉,程闯,熊金东,
孙江,张瑾等人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南阳分行门前,举
着“中国银行不讲诚信”、“中国银行违法划、,狼狈为奸”等白
布横幅,李斌燃放鞭炮,制造影响,围堵开始后,杨金德和李强&
&l、当日17时许,这一事实上的认定没有事实依据,根据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到达大门引起法院报案的时间是19点40分。
2、预谋到法院围堵闹事一说也没有证据支持,当庭所有的被告人都说是去法院说理,而去法院又是基于陈红占、梁涛要求去法院解决,虽然人去得多,但目的并不是闹事。
3、打出五条横幅将大门堵住,没有事实依据。根据法院拍的录像,可以看出,举横幅的地方是在距大门25米的大马路人行道上,并非判决书上认定的将大门堵住(完全没有根据的杜撰)。
(另案处理)一起到南阳分行查看围堵情况,后乘坐田纪伟驾驶
的汽车到卧龙区人民法院查看围堵闹事情况,途中,被告人杨金
德又电话联系让刁大榜购买一箱农药到法院门口。
在卧龙区人民法院现场,被告人张路路、温桂洋、苗清旺、
赵天天、王迪、马雪祷等奥奔公司职工数十人举着横幅堵住法院
大门,齐声高呼“法院贪赃枉法!交出办案法官梁涛”等口号,
该公司职工郭栋、李豪(二人均另案处理)在卧龙区法院门口不
停燃放鞭炮达30多分钟,引起众多过往群众围观。由于长时间围
堵和扰乱,卧龙区法院被迫停止办公,.组织工作人员进行劝说,
但被告人李建军等人置之不理。为防止事态扩大,卧龙区人民法
院法警根据指令采取措施收缴横幅,被告人张路路、温桂洋等人
极力阻拦,并与法警撕扯,被卧龙区人民法院法警带进法院院内
询问.被告人李建军见状遂电话向被告人杨金德报告,被告人杨
金德即指使骞守春、曹笃举、张志强等人将组织围堵南阳分行的
人员到卧龙区法院增缓。被告人张志强遂带领彼告人李斌、张丰
超等人到卧龙区法院同李建军会合后,站在法院门口不断齐声高
、辱骂。此时刁大榜购买一箱氟氯氰菊酯杀虫剂农药送到卧龙
区法院门口,王文建威逼年仅16岁的公司职工张瑞克喝农药,被
张拒绝。李建军,曹笃举、骞守春遂指使苗清旺、刘正伟、刁大
榜、王文建等人佯装喝农药,威胁法院干警,并把农药泼洒到卧
龙区法院大门处;曹笃举、张志强、苗清旺等人向院内授掷已开
1、杨金德要求刁大榜买药的事实没有证据证明。
2、报据侦查机关提供的录相证据可以看出放鞭炮的地方是在马
路上,根本没有围观的群众,所以造成法院停止办公的情况不
可能存在,难不成法院在马路中间上班?或者是因为法警们围
观把大堵挤爆了?
3.法警根据指令采取强制措施?谁的指令?这可是打人的指令啊(打
人的照片己经在之前的博客中张贴过了
4、佯装喝农药就算是威胁法院了?法移警与员工不是在热恋,法警
才不管你死与活呢,打都敢打,员工喝药那不省事了许多?
口的农药瓶。当日22时许,卧龙区人民法院院长乔国和到法院大
门口亮明身份后,请闹事人员到院办公室谈话解决问题,刁大榜、
王文建等人围着乔国和辱骂,并将乔摔倒在地,卧龙区法院法警
见状后,遂使用催泪弹将围攻人员驱散。后被告人李建军、张志
强,骞守春、曹笃举又纠集被告人赵天天、张丰超,苗清旺、张
正飞及乔新阳、张瑞克、杜书记、杨国勇等10余人强行进入法院
内要求放人,被卧龙区人民法院带入办公室进行讯问后,于9月
28日决定对张志强、曹笃举,骞守春,张丰超、张路路、温桂洋
司法拘留15日。
& 9月27日晚23时许,被告人杨金德见围堵行动不能凑效,召
集职工四、五十人在奥奔公司开会,准备了书面材料、横幅、资
金鹤车辆,连夜到北京上访。到北京后杨金德指使赴京人员用担
&架抬着佯装受伤不能行走的刘正伟分别到国家信访局和中纪委上
访,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日,被告人田纪伟主动到南阳市公安局张衡
路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几部分证据子以证实
第一部分:卧龙区人民法院划扣奥奔公司86000元.事实。
(1)租房协议
2003年10月I3日,南阳市宛城区白河农村信用合作社伏牛
路分社将位于南阳晚报东隔壁的五层楼一幢及前院场地租赁给奥
1、将乔国和摔倒在地上的事实没没有在法庭出示,也没有乔
国和的笔录证实。
2、李建军张志强等人强行入行法院要求放人,这又是侦查机关与公
诉人杜撰的,法庭审理中已经查得很清楚是法院打开门让员工们进
去的(颠倒黑白)
3、到北京上访被视为进一步威胁法院的方法,按这个说法员工被打,
企业被划钱就要忍是吗?上访是每个公民的权利。
限南阳市奥奔公司自接到通知书5日内向崔号中履行欠款本
金45000元。
(10)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公告,日
限南阳市奥奔公司自公告张贴之日起十日内自觉从执行人崔
号中所有的房地产中搬出.对南阳市奥奔公司罚款30万元,
(11)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罚款决定书. 日.对南阳市奥奔公司罚款30万元,限决定书送达三日内将该款交付本院
(12)公证书:日,将罚款决定书公证送达奥奔公司。(13)证人郭辉的证言,证实2010年底到奥奔公司公证送达罚款决定书是和公证处主任郑高平一起去的。
(14)证人郑高平的证言,证实内容同郭辉。
(15)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日,划拨奥奔公司在银行存款353320元。
(16)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协助划扣存款86000元的通知书。日&&
&1.公证书证明罚款决定书送达奥奔公司,这一事实是没错的,但是,罚款决定与执行裁定是不同的两个概念。&&&&
2.日的执行裁定书没有生效,根据辩护意见证明执行裁定书必须在送达给执行人才生效。但是本案的执行裁定书没有给奥奔公司送达,只是在执行的时间给银行看了一下。我们知道执行裁定必须给执行人和被执行人才能生效,卧龙法院的做法是自己写个裁定就可以执行了。可以看出卧龙区法院的办案风格。这个没送达的裁定书导致了927事件的爆发。
1、&&&&&&&&&&&&
证人陈红占的证言隐瞒了一个很重要的事实,就是其所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是其自己认为生效的法律文书。但实际上该法律文书根本没有生效,作为一个执行法官对法律的无知,让人心寒,这里需要说明一下关于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个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
(17) 证人陈红占(法院执行人员的)证言
证实了日上午11时许和执行法官渠涛依据本院
生效的法律文书到七一路南阳市中行查询奥奔公司帐户,划拨
该公司资金86000的事实经过。
(18) 证人渠涛的证言
证实内容同陈红占。
&第二部分: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 (1)被告人杨金德的供述
供述称发案当日自己在郑州出差,9月28日回公司后听说员
工们到中行门口、卧龙区法院门口的事。
&& (2〕被告人刘正伟的供述
9月27日下午,忘记谁通知我到会议室开会,主持人是老板
杨金德,参加人员有李建军、曹笃举、渠玉新、刁大榜、骞守春、
张志强、王文建,王文华、钱凌云、赵天天、杜书记、王森等公
司大部分中层及部分职工。杨金德说:法院通过中行将我们账户
上的钱扣走了,现在我们都上法院,就说我们都是股东,去问问
法院为啥把钱扣走。杨金德分配完工作后,对大家说:你们怕不
怕?怕不怕被抓进去?我们都大声说:不怕。杨金德又说:法院
如果抓我们人了,你们一起去把人拉回来。
然后我们二三十人分乘三辆车,我坐车到法院后,在法院招
呼的是李建军,曹笃举、刁大榜听他指挥,安排我们扯横幅、
这里所说的头上挨了一下,说的是刘正伟,刘正伟被司法警察打晕在马路上,后来被抢救到医院,这也有相关的照片佐证,证明了卧龙区法院打人的事实。
排除,站立的位置和方向等。扯了四、五条横幅,我和一名职工
举了一条横幅,上面写的内容我也没看,我们将横幅排成一排站
在卧龙法院大门口,只留下南边一点还能过车,没人说话,在那
里站到天黑,公司职工郭栋和两个娃燃放鞭炮,断断续续放了半
个小时,期间法院有人来问,我们都没回答。
后来不知怎么发生争执了,有人说有俩人被抓进去了,这时
又来一群公司职工,李建军在边上招呼,接着刁大榜拿来一箱农
药,曹笃举说十人一组,去领农药,我也去领了一瓶,我们来到
法院门口,曹笃举说:你们拿着农药,假装喝药,威胁法院的人,
让他们放人。我们就拿着农药喊:你们赶紧放人,不然我们就喝
药了。接着有人开始倒农药,有的倒地上,有的倒在法院电动门
上。我看到钱凌云和王文建拿农药往法院的电动门上浇。王文建
大声喊着:喝药死人了。后来就有人往法院院里面扔农药瓶,最
远的都扔到法院里面旗杆附近,门口有股刺鼻的农药味。法院有
人拿摄像机拍摄我们公司的钱凌云也拿照相机对着拍照。
接着法院院长到现场了,他到法院门口说:我是法院院长,
你们有什么问题可以对我说,咱们到院里说。我们这过就围着乔
院长,要求放人,场面很乱,接着法院出来一队法警,与我们的
人发生冲突,我旁边的钱凌云跌倒了,我过去拉他时头上挨了一
下,流血了。我晕晕的走到路边花坛边坐下,法警们就开始抓人,
不知多长时间,我被救护车拉到万和医院治伤,医生说没有伤着。
进行开会、动员,然后去围堵卧龙区法院门口,在卧龙区法院门
口围堵时自己和温桂洋打一个横幅。
(6)被告人张志强的供述
扬金德是我表哥,我们是亲戚。9月27日下午4点我接到公司
办公室张楠电话,让去公可开会。6点我到公司,见到李斌、何毅、
郭栋、、苗旺,史金砖等人在杨金德办公室门口等着,接着李建军
跟着杨金德从办公室里出来,见到我后,杨金德让我也过去招呼,
我跟着一起到门口,我问旁边的人干啥去。他们说:找铁丝和钳
子,&&&&&&&&
别的咱们不管了。东西拿来后,我便上车开车,我开车走在&
前面,李斌开车眼着我的车,到卧龙区法院北边易家快捷酒店公
路北边,我们停车,我便让人打电话问横幅的事。曹笃举给我说:
等着,一会儿送到。过一会儿,公司又过来一辆银灰色面包车和
一辆弯梁牵托车,我们下车从李斌的车上拿不竹竿,绑好横幅。
我领着史金砖、郭栋、张路、何毅等一二十人,拿着三四个横幅
到卧龙区人民法院门口路边,李斌和我让人把绑好的横幅竖起来,
李建军在大门西北站着,是他安排我竖横幅,我见到李建军拿钱
给郭栋,让郭去买炮,鞭炮拿过来后,郭栋和一个员工在门北边
放炮,鞭炮放完后。李建军让我到七一路中行门口去招呼,我和
公司维修站一个娃到易家快捷停车的地方,开上车到中行门口,
看到这里竖了三个横幅,周围还有李斌、曹笃举、李强等十三、
四入在那里,我在这里呆有十分钟左右,曹笃举给找说我们公司
张志强的口供系不真实的因为其在侦班阶段受到了刑讯逼供,并当庭揭发侦查机关的逼供行为。但法院对证据的合法性未认真审查,仅凭几个侦查人员自书
的材料认定证据合法,刑讯逼供的警察自己证明自己没有刑讯逼供。让我们想到了一个词“掩耳盗铃”
并没有离去。
(2)证人徐田辉(移动营业厅人员)的证言
9月27日晚18时许,见卧龙区法院门口聚集二、三十人,有人
举白布黑字横幅,有人在放炮。
(3)证人李升益(市汽车厂职工)的证言
证实情况与赵原庆证明情况一致,称自己于
日下午6时许到卧龙区法院找人时,遇到几十人围住法院大门,自己怕出事就报警了。
(4)证人江毅轩(卧龙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的证言
9月27日下午5点多,法院还在上班,我听到外面很乱就出
去看,走到法院门口,看到一群人举着四个白布横幅堵在法院门口,进法院办事的人进不来,想出去的出不去,等一会儿,院里领导
到门口和他们交流,没人理会,接着有人喊着法院枉法办案扣奥
奔公司钱,并开始放鞭炮,连着放有半小时,院领导看这些人是
来闹事的,就让法警过去把横幅收了。在此过程中,这群人进行
推拉、撕扯阻止收横幅,然后法警把带头两个喊得最厉害的男子
温桂洋和张路带进院内,四个横幅也收到院内。不久这群人又聚
集到门口,大喊放人,交出法官渠涛、陈宏占(划走奥奔公司款
项的执行员),不停的喊,场面很乱。接着这群人拿农药瓶往院里
扔,往门口洒农药,还扬言不放人就喝农药,乱哄哄的。院长乔
国和到院门口后,这群人围住乔院长,将乔院长弄倒在地,院内
证人江毅轩,是卧龙区法院的执行局局长,案件的起因就是因为执行局的执行错误而收发生,而执行局的局长作证,我想是非常不合适的,可能打人现场还有这位江毅轩同志。另外江毅轩同志所作的证言,基本上属于虚假的,根据门卫,以及陈红占、渠涛的证言都可以证明奥奔公司员工去法院的时间是在六点至七点,而江毅轩同志直接提前了一小时,这种明显的作假行为,真的很无耻。
人出去把院长拉回院内,把往个闹得厉害的人带到院内。不久这
群人又聚到一起,直接进入院内要求放人,我院就把进来的人都
控制住.我把30多个农药瓶收了起来,看到瓶子上写着:高效&
&&杀虫剂。
经了解这群人是奥奔公司员工、因我院判决奥奔公司败诉,
奥奔公司不服判决,来向法院示威,对抗法律。
四个横幅上写着:卧龙区法院贪赃卖法,卧龙区法院歪曲事实, 卧龙区法院贪卖法纪。卧龙区法院渠涛,陈宏占违法办案收钱。
&& (5)证人陈红占(卧龙区法院执行人员)的证言
证实了2010年年9月27日和执行法官渠涛一起到七一路中行
划拨奥奔公司胀户资金86000元的事实.
下午4点30分左右,七一路中行工作人员给我打电话说奥奔
公司有人到营业厅二楼闹事,并让我和渠涛到现场说明情况,我
回话让奥奔公司的人来法院找我,中间中行的工作人员又给我打
电话说奥奔公司的人不走,在营业厅吵闹,在门口举横幅,使银
行不能正常下班等,我让他们打110报警。
下午6点左石。执行局副局长渠洋给我打电话说奥奔公司的
一群人在法院门口举横幅,让我到法院来。18点15分左右,见法
院门口有一二十人举住五条横幅站在门口,另外还有几十人不知
是哪的,我进法院后,见法院全体法警和执行局的干警都在院内。
19时左右,奥奔公司的人在门口举横幅并燃放鞭炮,喊口号,我
这是陈宏占的证言,证明陈红占接到银行的电话,银行让二位法官到银行解决问题,陈红占同时要求公司员工去法院找陈红占和渠涛,由此可以证明,奥奔公司员工去法院是法官让去的,可是去了几个小时,陈宏占及渠涛都拒不解释,从而造成了事态的进一步恶化。
们和他们交涉两次,让他们派代表和我们谈,但他们既不离开又
不派代表谈,在这种情况下,我院领导决定带着摄像机到门外清
除横幅,期间遭到围堵人员的围攻和撕抓,我院干警将两名人员
(张路路、温桂洋)带进法院,有我对其讯问。
(6)证人渠涛(卧龙区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的证言
9月27日上午9点多,我和陈红占一起到七一路中行依法划
扣奥本公司账户86000元。下午3点多,中行营业员给我打
电话说:奥本公司来人说你们划扣资金不合理,让你们到银行说
明情况。我说:你们跟奥奔公司的人说下,我们对银行发的手续
合理、合法,有意见到法院来说。4点多,中行再次给我电话说奥
奔公司人不走,围住银行营业窗口无法营业,我们不去,奥奔公
司人不撤走。我说让他们到法院来说,到下午6点,没见他们人
来,我就下班走了,刚走到独山大道,接到赵院长电话,问我和
陈宏占办的啥案,法院门口有人扯白布,上面写我和陈宏占的名
字,我说肯定是奥本公司的人,他们想闹事哩。
晚上9点左右,我开车回到法院看情况,一看门口围了很多
人,地上扔了很多农药瓶子,农药味很浓,地上还有燃放的鞭炮
纸屑,我就问边上看热闹的是怎么回事。这些人说闹事的人弄了
一箱农药对着法院大门乱洒,有的人还往法院院内扔农药瓶子。
我就给徐亚东法官打电话问情况,徐亚东说已经来了两拨人,并
捞进法院几个人,让我不要进院了,我就回家了。
&1、院领导要求带摄像机去门外清除横幅,意思就是取证,这也无可厚非,可是在清除期间遭围堵却是子虚乌有的事请,卧龙区法院的录像可以证明这一事实。
录像显示,奥奔公司的员工静静的举着横幅,卧龙区法院的工作人员围着员工随便拍偶尔还对员工的脸部进行特写,如果真是闹事的员工,我想不会这么的温顺,可能直接把录像机给砸了。
2、渠涛的证言,证明了是其要求奥奔公司的人员去法院找渠涛进行解释这可以证明公司的员工去法院是应陈红占、渠涛的要求而去的,并非故意无理取闹。另外,其证言证明渠涛在单位一直等到晚上六点下班,奥奔公司的员工也没有去,这就证明了奥奔公司员工至卧龙区法院时,卧龙区法院已经下班了,下班了不可能会影响到法院的正常工作。
〔7〕赵庆果(法院门卫)证言
证实9月27日晚6点多,见奥奔公司的40多名职工在法院
门口打住四、五个白布帘子,放鞭炮、往电动大门上浇农药、往
院内扔药瓶,后又围攻乔院长的事实。
(8)证人盖建中〔卧龙区人民法院门卫)的证言
}晚6时15分左右,从法院北边过来30余人,举五
条横幅聚集在法院门口,还不停地放鞭炮、往法院推拉门内侧倒
农药,向法院投掷农药瓶,乔院长从外面回来后,向围堵人员亮
明了身份,围堵人员将乔院长围住,并两次将他推倒在地,后法
警将乔院长解救回院内,并将其中的六七名带到执行局询问,严
重影响了单位人员的正常出入。
(9)证人王磊(卧龙区法院法警〕证言
证明冲击行为一直到夜里11点半才散开,冲击共进行三次,
人越来越多,开始有30多人:最后有五、六十人。
(10)证人马军(卧龙区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证言
证明事后社会上都评论这伙人目无国法,法院的财产,人员
的安全都得不到保障了,要求严惩这伙人员。
(11)证人姚林涛(卧龙区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证言
当时找们法院还没下班,奥奔公司员工堵门扯横幅起哄,影
响我们正常的工作秩序,没有人敢出入法院,同时他们还燃放鞭
炮,抛洒农药,造成门外不下百人围观,对法院进行低毁,对我
1、赵庆国的证言证明映上六点多奥奔员工放鞭炮浇
农药,而浇农药的行为发生在晚上九点,其证言明显示不严肃,能
显示出其出作证目的。
2、下面的盖建中、王磊、马军、姚林涛等人都是卧龙区院法的法警,
暴打奥奔员工的工作人员,这样的人,根据最高院的两个规定,其证
人的身份不适合。
们法院的影响是极其恶劣的。我当时在现场拍摄。
(12)证人刘红根、马星、吕付浩、丁建平、苏国栋、张定烨、
&周庆〔均系法院干警)的证言
以上人员均证实;日下午6点多,法院门口聚
集30多人堵住大门,举四条横幅,在门口燃放鞭炮,院领导出面
劝说无果,后拨打“110”报警,警察来后劝这些人离去,但没人
理睬,后院里干警强行将白布横幅、竹杆没收,劝散围观人员,
但遭到这些人的激烈对抗、撕抓,法院当即决定对两名主要分子
采取司法拘留措施。
之后,又有面包车不停地运送人员支援,院里将大门紧闭,
大门外的人越聚越多,这些人携带农药在大门外喊口号,向院内
投掷农药,要求放人,交出办案人员,教唆未成年人喝农药,气
焰十分嚣张,“110”干警赶到现场后,劝说无效。晚10时许,院
长乔国和赶到现场后,到这些人中间做工作,邀请他们到办公室
谈,这些人不但不听,反而将乔院长按倒在地,院干警见状,即
冲出大门,使用催泪弹才将围攻人员驱散,将乔院长解救,并抓
了十几名闹事的人。
(12)证人张瑞克(男,16岁,奥奔公司员工)的证言
日晚在卧龙法院的调查笔录:后来过来一辆丰
田车,下来一个人,那人说让大家选几人到法院里说,一群人就
围上去了,王文建上去把他摔倒了。是骞守春喊我去法院的,
&1、刘红根、马星、吕付浩、丁建平、苏国栋、张定烨、周庆,都是法院的法警,也是参与殴打奥奔员工的法院人员,其证人的身体不合格。
别外,这些证人证明拨打110后,警察来了,但没有采取措施,按正常的理解可以认为情节并不严重,如果严重必然采取强制措施。
之后,卧龙区法院对两名主要的分子采取司法拘留,这里需要说明一下司法拘留是种处罚行为而并不是强制措施,这与公安的刑事拘留不一样,看得出来卧龙区法院法官的执法素质,基本上属于法盲一类。
农药是王文健发的,洒药的有钱凌云、苗青旺等。&&&&&
【13】证人高广山【卧龙区法院行政庭庭长】的证言
日下午5点40分左右,我准备开车去找一位
不愿出庭的当事人发开庭传票,发现院大门口有一群人在拉白布
帘,放鞭炮,围堵法院大门,这群人情绪激动,我无奈放弃了传
【14】证人田广军【卧龙区法院办公室主任】的证言
案发当天下午将近6点左右,我在办公室安排下发关于综合审
判庭有关情况的简报材料,听到大门口有人吵闹,还有喊口号,
放鞭炮的声音,扰得办公室乱糟糟的,材料也无法组织,我只好
放下手头工作,到门口,看到奥本公司有三十多人,拉住横幅,
放着鞭炮,喊口号,围着法院大门不让车辆及行人出入。
【15】证人周澎涛【卧龙区法院民二庭庭长】的证言
案发当天下午我在办公室听取本庭王宛闽同志汇报一起信访
案件,将近6点时,我们正在研究案件如何处理时,听到大门口
乱吵乱闹,影响的无法进行,我赶紧下楼去看是咋回事,一看是
奥奔公司的人举着白横幅,放着鞭炮,围着法院的大门,经他们
一闹,已经无法研究案件了。
【16】证人王宛闽【卧龙区法院民二庭审判员】的证言证实内容同周澎涛一致。
【17】证人杜帅【卧龙区法院刑庭工作人员】的证言
1、这些虚假的描述,可以通过法院自己的录像来证明这是虚假的。奥奔公司员工是在马路的人行道上打横幅,到法院的大门口有25米,法院的人可以自由出入,根本没有围堵大门,所以证言虚假!
日那天下午上班时,由于我们刑庭准备在南阳
市举行一场刑事审判量刑规范化的示范庭,我和杨相全庭长、梅
振焕副庭长正在开会,一是准备第二天召开示范庭的材料,二是
研究第二天示范庭的开庭方案,研究到将近六点正要进行归纳总
结时,听到外边大吵大闹,有人在院门口放鞭炮,喊口号,我们
不知道发生了什么事,杨庭长赶紧下去,致使我们准备的方案也
没有出台,会议无法进行下去。当天晚上,我们为了处置这件事,
致使第二天的全市示范庭开庭工作无法进行下去。
(18)证人梅振焕(卧龙区法院刑庭副庭长》的证言&
案发当天下午,我和庭长杨相全及杜帅正在商量准备召开的
全市刑事审判量刑规范化示范庭的准备工作,当我们研究准备制
定方案时,听到大门口有很多人大声吵闹 ,还有很激烈的鞭炮声,干扰得我们无法进行,不得不终止会议,庭长也下去参与处置工
作,致使工作被迫拖延。
(19).卧龙区人民法院情况证明
日,奥奔公司有组织、有预谋地维织有关人员
在我院大门口围堵闹事,影响了我院的正常工作秩序. 9月27日,法定上下班时间为上午8点到12点,下午3点至6点半。
第五部分:物证、书证
(1)从卧龙区法院门口及院子里提取的农药瓶及纸箱的照片5张
这里针对卧龙区法院的情况说明,再解释一下,这份证明的出具时间是2010年5月,卧龙区法院证明的内容是案发以前的事实,并没有证明在案发当天是几点下班,能看出卧龙区法院的执法风格,错误百出笑料不断。
样讲,你们要进监狱,我也要进监狱的。”“围堵法院的事不要
涉及公司和公司领导,问你们什么就说不知道。”指使六人以在
调查中受到办案人员暴力、威胁为由,要求重新作证,让原办案
人员回避。同时再次强调作证内容不得涉及公司及公司领导,围
堵卧尤区法院前公司并没有开会,都是自愿去的等.并让该公司
打字员打印了一份“联合证言”,其内容是:"
日上午张衡路派出所把我们带去询问,前后没有任何手续和告知
文书。刑讯逼供,让我们做假口供,让按他们说的供述,否则送
监狱判刑并继续挨打,按他们说的做笔录就让回家。我们回来后
感到做假口供良心一辈子会受到谴责,做这样坏良心的事是不得好
死的.所以我们联合要求张衡路派出所询问我们的人回避,重新
换人询问做真实的笔录。”并当场让乔新阳、杜书记、赵天天、
张正飞、王迪,苗清旺在所谓的“联合证言”上分别签名摁押。
接着被告人杨金德又安排被告人张洪滨、苗清旺等人扮演警察角
色,分别对乔新阳、杜书记等人进行模拟询问,让他们牢记编造
的证言内容,并要求乔新阳、杜书记等六人次日上午持 “联合证
言”到张衡路派出所要求重新作证。日.上午,乔新
阳、杜书记等六人在张衡路派出所做虚假陈述时被办案人员识破。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乔新阳的证言&
这里所说杨金德安排张洪滨、苗清旺等人扮演警察角色.均被张洪滨、苗清旺当庭
否认,均称是被刑讯逼供所致r再一次证明侦查机关刑讯逼供的事实。&
&苗清旺是一个特别干净的男孩。其那略带童音的语吉.以及无顾的眼神,怎么也让
我们无法与黑社会相提并论。
&2007年或者2008年我们奥奔公司前边大门口的大楼要拍卖,
杨金德给我说以我的名参加竞拍,我和杨金德在南阳参加竞拍时,
枣西组的群众有人到拍卖场说此楼有争议,这次拍卖就流拍了。
后来杨金德又喊着我到郑州参加了这栋楼的竞拍,用我的身份证
报的名,在会上杨金德让我举牌,后来这栋楼被南阳一个叫崔号
中的以350万元中标。当天下午杨金德给崔号中说这个楼有争议
你不要买了。我听说崔号中买下这个楼后,杨金德还想从崔号中
手中再买这个楼,从中找关系做工作,我曾听杨金德说他和刁大
榜、张志强往崔号中家里放花圈、泼羊血。&&
& (4)被告人曹笃举的供述
我只跟着杨金德往卧龙区运管所和法院闹过事,其他的我没
(5)被害人崔号中的陈述
日,我在郑州豫星行拍卖有限公司竞拍到一处
房产,位置在312国道南阳晚报社东隔墙,成交价为370元,现
在一个叫杨金德的经多方联系让我低价转让给他,我不答应,杨
金德就多次往我家及厂内仍花圈,羊头等,且带人到我家威胁我,我实在忍受不了,为了家人和财产安全,就向公安机关报警求助。
日早上,我在场内发现有阴钞、花圈等物,我就报了警,我当时就怀疑是杨金德干的,因为我从来没有得罪人
这里崔号中的供述证明其怀疑杨金德向其家中扔东西,这种供述是不可以作为证据的。因为这是刑事证据,不是哥德巴赫猜想。
1月21日晚上9点左右,我在厂里已经睡了,杨金德带有十
来个人闯进我院内,直接到我卧室把我叫起来,在我办公室内,
我见到杨金德和另外六名男子,这六名男子其中四个持砍刀,另
外一个人拎一个50斤壶, 内装满无色液体, 杨金德说是汽油,杨
金德把我叫到办公室,将汽油壶盖打开,恶狠狠地问我:“你说
咋整,不要伤害无辜,让你的工人都出去,咱俩说说这事咋办”,
并把油壶向我挪挪,还问我房款交没有,我说交过了。他说这块
房产是他的心脏,他必须得到。我当时害怕硬撑下去他会做出啥
恶果我吃亏,就对他说:“好事不在忙,现在我钱交了,你还有
机会,我这事得和合伙的朋友商量一下。”杨金德听后才罢休,
我送他出去的时候见院内还有四、五个男子,听说他们把看门人员
也控制了。当时杨金德没有说房产转让给他们的价格,我在说到拍
卖过程中的花费时,杨金德说咋花那么多,我由此推断他要低价转
让给他。当时和杨金德一起去的人我都不认识。
日早上我起床后发现院内扔有阴钞,花圈,还
有一些血水。这几天我就发现有人往我厂里扔阴钞等物。
自日以后,杨金德多次让别人带话让我低价
转让房产,最近一次是十几天前,他委托七里园村枣西组原组长
(不知道姓名)给我带话,让我转让,我没有答应。杨金德没有
对我说转让房产的价格。
1、威胁时,要拎着50斤的汽油桶,本人试了一下,一个拎着走基本上不可能;有谁傻不拉叽的提着这玩意儿威胁的,跑还跑不动,能想出这种威胁方法的人,基本上属于脑残!
2、这里证明杨金德并没有谈价格问题,如果这个事实存在的话,那证明当时还没有谈到交易的事,没有价格就当然不是交易,以此可推断,不构成强迫交易。
&2008年元月21日晚,杨金德领着数十个人来到我的塑料厂,
当时他威胁我让我以260元的价格将房产转让给他。在这之前杨
金德还派人往我厂院里扔花圈、羊头、泼血水。&&&&&&&&&&&&&&&&&&&&&&&&&&&&&&&&&&
(6)证人牛鸿涛的证言
我在崔号中得永兴塑料厂打工,我的工作是值班、看门。
2008年元月21号9点左右,我当时在厂大门口 的办公室看
电视,当时大门还没有关,突然从外边进来四、五个男的,我想
着可能是买货的 ,刚打个招呼,这几个人中一个二、三十岁的男
青年拿住一把一尺多长的刀顶住我腰上说:“站住,不许动。"
我这时看到大门外停一辆白色面包车,车边还站着四、五个男的,
进院那些人除了一个人看住我,另外几个人进了办公室,他们进
去后就喊崔老板,我当时就在办公室门外,听不清里边说什么,
光知道几个人在屋里争吵,来的几个人中一个年轻娃手里拎个五
十斤的胶壶,里面装满液体 ,拎进了办公室。崔老板和那个人在
办公室大约有半个钟头到四、五十分钟的样子,一直在争吵,后
来那个人出门上了门口停的那辆面包车走了。&
在这事两、三天的早上,崔老板发现有个花圈在一个蛇
皮袋子里扔到厕所旁,老板拎着花圈扔到院墙外了。第二天晚上我
在院墙外巡查时发现了花圈,报告给了老板娘,她把花圈拎到垃圾池里烧了。&&&&&&&&&&&
(7)证人张军玲的证言&
1、崔号中这里又说杨金德威胁其以260元的价格成交,之前其称杨金德并没有谈到价格问题,这前后矛盾的陈述,让我们不得不怀疑侦查机关有目的的教唆被害人作虚假陈述。&&&&&&&&&&&&&&&&&&&&&&&&&&&&&&&
2、牛鸿涛的证人身份,因其与崔号中是老板与员工的关系,故其证言可信度较差,另外,其证明一个年轻人拎50斤的液体壶,明显与事实不符。&
半个钟头左右,他们从崔号中的厂里出来,坐上面包车走了,后
来我也回家了。
&& (12)、证人周玉江的证言
2008年崔号中在郑川将奥奔公司前面的一拣楼及地皮以350
万元竟拍成功并买了下来,杨金德不愿意,非要逼住崔浩中以260
万元的价从崔手中买走,崔不同意。后听崔说,有天晚上,杨金
德领l0几个人手持砍刀、汽油去厂里威胁他,声称若不把那栋楼
卖给他,就用汽油烧死他、还经常往他厂里扔死兔子头、死羊头、
花圈、泼血水等。以此手段威胁,吓唬他。
(13),辨认笔录
经刘香敏辨认,杨金德便是日晚到崔号中办
公室的人。
&& (14)、书证:拍卖确认书
&(四)寻衅滋事罪
一、2008年1月,奥奔公司租用南阳市高新区张衡街道办事
处七里园社区枣西居民小组土地36余亩,约定每年每亩租金2000
元。2009年1月份,枣西组村民为要求提高土地租金和承揽该公
司院内工程施工供料,自发的连续几日聚集在奥奔公司门前,堵
着公司大门要求见该公司负责人杨金德提高土地租金,遭到杨的
拒绝。日上午,枣西组村民关玉兰、朱秀勤、杨秋
娟、闫廷荣等多人再次聚到奥奔公司门口要求奥奔公司提高土地
红字批注:【1、枣西组与奥奔的合同内容合法,租金约定明确为了提高租金就非法聚集在公司门前,堵大门逼迫奥奔公司提高租金,奥奔公司不同意,就继续阻挠公司经营,这种行为无异于一种推动。
而公安人员就在现场,这种行为是典型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可是南阳的公安没有去管,而奥奔公司在距离法院大门25米远的人行首上扯个横幅就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这种明显不公正的处罚,让我们更有理由相信,公安机关的立案只是根据需要,他们认为需要立案就立案,即使构成犯罪,如果不是他们需要的案件,他们完全可以视而不见,这么明显的差别真的让人很难理解,我们都是愤怒的小鸟(猎人的目标)。】
被告人杨金德在得知本公司账户上的资金被卧龙区人民法院依法划走后,即组织公司职工开会,安排部署由被告人李建军,张志强分别带领公司职工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行和卧龙区人民法院围堵闹事,并购买了横幅,鞭炮,农药等,在南阳中行,卧龙区人民法院门口举横幅,燃放鞭炮,起哄闹事,并在卧龙区人民法院门口泼洒农药,向院内投掷农药瓶让参与闹事的人佯装喝农药相威胁,哄闹时间长达四,五个小时之久,致使卧龙区人民法院的工作无法进行。当晚11时许,被告人杨金德见围堵行动未能凑效,又组织公司职工四,五十人携带书面材料,横幅等,分乘七辆汽车到北京上访,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被告人杨金德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故辩护人的这一辩护观点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另辩称:被告人杨金德等人到卧龙区人民法院是为了讨说法,属正常上访,且当时法院已下班,没有影响法院的正常工作秩序和造成严重损失的后果之理由与案情事实不符,既然是去上访,讨说法,那么在法院下班后找谁上访,找谁讨说法,该观点存在矛盾,且现有证据能够证明杨金德等人去法院时是在下班之前,法院的工作人员也证实法院当时没有下班,故该辩护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杨金德,张洪滨,苗清旺的辩护人均辩称: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金德等以上三名被告人犯妨害作证罪的罪名不能成立之理由,经查:被告人杨金德等人以涉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被公
&1.一审法院又在这里信口开河,明明查明结果是卧龙区法院违法划款,非要注明依法划走,真的让我无语,法官同志们,你们还有没有点基本的职业道德!!
2.致使法院的工作无法进行,有依据吗?尊敬的法官不要跟着公安学要有点基本的素养,用姜文在电影【子弹飞】的句台词说:“公平,公平,还是他妈的公平。”
3.上访讨说法,法院不管上班,下班找的就是陈红占和渠涛,而且是陈,渠两人要求员工去法院解决,难道法院没有听清楚吗?开庭的时间都干什么去了?是不是光给领导汇报去了?用法院工作人员来证明?能证明什么?法庭在调查时已经查明是卧龙区法院的法警和执行局的法官们对奥奔公司员工进行暴力打砸,这样的人还有资格出来作证吗?
吓吓他们。
(2)证人王龙全的证言
大概是2008年年底的一天,枣西组的老头、老婆为奥奔公司
租地问题把奥奔公司大门堵住,第二天早上上班后,杨金德总经
理召开全体奥奔公司员工会,会上杨金德说:“你们也看到了,大
门被堵,咱们公司的车也卖不了啦,你们拿着东西出去吓唬吓唬。”旁边放油木棍、钢管,叫我们拿着冲出去,我们公司所有员工有
几十人都是男的,冲出大门后,枣西组的村民有的被吓走了,有
些老头、老婆们在地上躺着抱着头,我冲出大门没有看到有人打
人,我不是先冲出大门的人员。后120救护人员到现场把躺在地
上的人员拉走,隔不长时间,村民卸有两、三车沙堵到大门口,
后我不知道公司怎样和村民协商的,到晚上就把堵门的沙清理走
了。杨金德叫员工们拿东西冲出去,但是他没有出去,公司的刁
大榜、李斌他们先冲出去的。
(3)证人崔家春的证言
在16日上午12时左右,村里又来了一群妇女,堵着奥奔的
大门,进出的人都不让,其中几个人说村里租给奥奔公司的地,
村民没有签字,让经理杨金德出来等,不一会从奥奔出来七、
八个年轻人,手里拿着小铁棍,门口的妇女一看就跑,其中两
个年轻的妇女被踢了一脚,就倒在地上,另外一个年纪大的刚跑
到外面就坐下,后来一看救护车来了也跟着上了救护车。
&证人的证言可以证明村里的妇女堵着奥奔大门,进出的人都不让这是一种聚众扰乱的行为证据确实充分,时间长达三天之久,造成的损失是可以计算的为什么不立案?南阳公安可以给个说法吗?
(4)证人郝海旺的证言
2009年元月15日上午10点左右,我在办公室,奥奔公司的
李二娃给我打电话说,枣西组村民把奥奔公司的大门堵了,杨金
德杨总中午就回公司,让我先去劝村民回去,中午杨总回来再商
谈解决奥奔公司租金的事及没让枣西组村民修奥奔公司大门口地
坪的是,我开车到奥奔公司门口,枣西组的村民有十几个站成一
排堵着大门,给我打电话的李二娃也在大门口,我下车后指着李
二娃对村民说,杨总中午就回来商量解决事情,你们都先回吧,
村民们陆续都回去了,我也回我的办公室。到中午12点多的时候,李二娃又给我打电话说杨总很快就回来,叫我先到奥奔公司东边
仲景路西边那个辣子鸡店去,到那里商量。我感觉一个人去不合
适,就叫上枣西组的会计杨荣增,一起过去了。到食堂后李二娃、
渠玉新二人在等着,我们在食堂等有二十分钟,杨金德开着车来
了,杨金德从车上下来,拿下来些烟酒,安排了四个菜,然后杨
金德先倒酒,他自己先喝,喝有几杯后,李二娃趴在桌子上看似
喝醉的样子嘴里骂着说,日他妈,枣西组,欺负的我们干不成,
就这样骂有二分钟后,渠玉新忽然站起来大骂:调300人把枣西
灭了。我当时一听就非常闹,拍住桌子站起来说:灭你妈x!然
后就往外走,李建军【李二娃】追出来给我说好话,在渠玉新出
来拉我的时候,正巧碰上杨强也从食堂内出来,杨强是枣西的村
民,他给我打个招呼,问我,二哥你咋在这里,我说我在这里说
郝海旺的证言证明枣西组的村民有十几个人站成一排堵着大门,郝海旺是谁呀,他是枣西组的村主任,其证明了村民的无理取闹行为。
个事,你先回,渠玉新这时对杨强说,你就是杨强,说完就踹了
杨强一脚,接着两个人就撕扯在一起,我上前将他们拉开,杨弘
就回去了。随后我一个人步行往回走,渠玉新等人开车拉止杨荣
增也走了,当我走到奥奔公词门口时,看到杨强、杨强的哥杨刚
及杨强的嫂子代东云对着奥奔公司大门骂,意思是渠玉新为啥打
杨强,但是奥奔公司门口并没有人,过有几分钟,渠玉新领着十
几个人,拿着角铁、木棍从公司后院过来,杨金德这时也到奥奔
公司门口了,渠玉新领着十几个人出来就打杨强、杨刚及代东云
三个人,我对杨金德说,别让他们打了。扬金德说,不管,让他
们打。没打~会就被人拉开了。杨强等人也没见明显的外伤,这
时,代东云就回去了。不一会就叫来十几个枣西的村民,站在奥
奔公司大门西边,也没有堵大门,我去问杨金德,你说事情咋六
理,杨金德当着我们十几个枣西的村民说:第一、租金不涨,第
二,合同不变,第三、打出几个人命事情就好办了。我们看事情
也没法解决,也都散了。第二天,也就是元月16日早上8点多,
我正在办公室和会计杨荣增商量前天的事情咋办,有村民给我打
电话,说奥弃公司的人将去奥奔公司讨说法的村民打伤了,我走
紧开上车拉上杨荣增到奥奔公司门口,听说有四个村民被打倒了
已经送医院了,我到医院将住院费给他们交上,又到奥奔公司门
口,这时看到已经聚集有几十个村民围着奥奔公司大门,大门口
的伸缩门关着,村民已经在伸缩门上拉一条横幅是“请高新”
证明枣西组的村民在奥奔公司的伸缩门上挂横幅,相比较奥本公司员工到法院很远的地方扯横幅不难看出,枣西组对奥奔公司的行为有过之而无不及,为什么枣西组就不构成犯理.?而奥奔公司就钩成,还居然被判了七年,可枣西组的行为确连个行政
处罚都没有.?
看来南阳市公安局的立案标准是因人而异,执行的标准是他们内部的规定?公诉人的话说,至于枣西组是否构成犯罪可另外处理,
好吧,我们静观南阳公安是忽么个处理法!
分局对该宗土地进行查处。”我也在现场等到中午十二点多,一部
分村民先去吃饭,只剩下我及七,八个村民在场,这个时候奥奔
公司院内过来一个二十来岁的年轻男子,穿个鸭绒服,戴个帽子,
只露个脸,那男的拿一个塑料壶,里面装的应该是汽油,他将汽
油从西往东倒在横幅上,然后将横幅点着,我们七,八个人赶紧
闪到大门西边,隔有十几分钟又过来一个男青年,但没有戴帽子,
手中拿着两个矿泉水瓶子,他将瓶子点燃后向我们人群中扔,但
是没砸住人,瓶子掉地上就开始燃烧,我们才知道是汽油瓶,把
我们都吓得都散开了,那个扔汽油瓶的男子还站在伸缩门内骂我们,我们就报警了。送医院的有杨秋娟,朱秀芹,闫廷梅,关玉兰四人。
(5),证人黄秀兰的证言
2009年元月14日上午十时左右,我和庄玉敏,王宝荣,戴
俊珍,关玉兰,朱玉梅几个人在村边国道边听见村上有人说,有
人往奥奔公司里面拉沙,我们去看看。看见有人在奥奔公司里面干活,当时我们就上去挡,但是他们还在干,王宝荣上去把他们的电源
开关断了,后来我们几个人就去找组长,组长说不知道这事。下
午我们村里去了几十个女的挡住了奥奔公司大门,奥奔也没有
人出来说话,我们把队长叫过来,队长让我们回去了,第二天(15日)我们组里几十个妇女把奥奔公司的大门挡到上午10点左右。
(6),证人张文玉的证言
&1.枣西组对南阳奥奔的扰乱行为是全天候的,中午吃饭还需要换班。
2.枣西组的王宝荣于14到公司直接把电闸给拉了(如果奥奔是黑社会,他们敢这么撒野???)下午村里又派了几十个女的挡住奥奔公司大门。
3、15日几十个妇女又堵大门到10点
这一些证言都是枣西组村民的证言,好在枣西组的村民的诚信还是不错的,敢作敢当(至少比卧龙区法院强)。本人还真没看到“黑社会”窝囊成这样的!正如开庭时询问被告人,如果让他们把奥奔公司与枣西组作个比较谁更像黑社会?被告人不用思索的直接说,枣西组更像黑社会,因为他们有组织,有分工,长达三天之久,对一个公司进行阻扰,确实很像“黑社会”。
有四个女的跑得慢,被他们追上用铁棍打了几下,都是打在身上。
& (13)、证人王保荣的证言
& 2009年元月14日,那天我们村群众说奥奔公司在修地坪,但
没有让村里施工,因为按照规矩,这些小活应该由村组施工,所
以我和黄秀兰、关玉兰等人一起到奥奔公司修地坪的地方,让他
们停下来,他们也不停,我一气就把他们施工的电闸扒了。到第
二天(15号)上午10点左右,我们村里的人在奥奔公司围了不少
人,奥奔公司才有人出面说跟村组干部商量解决办法,我们就回
家了,下午二、三点的时候杨强的嫂子代东云在村里喊着说杨强
被奥奔公司的人的人打了,我们就赶紧到奥奔汽车城门前,杨金德当着我们枣西组一、二十人的面说:第一,租金不变,第二、合同
不变,第三、弄出来两条人命就好解决了。我们看杨金德极其嚣
张的样子都是气得浑身抖。当天一直围着他们的大门,直到晚上
也没人给我们协商,我们就说第二天早点来堵住奥奔公司的的大门,要他们一定要把事情解决好。到元月16日上午9点的时候,我也
往奥奔公司走,我看见奥奔公司门前倒着几个人,我一问才知道
是被奥奔公司的人打伤的。后来群众自发弄了横幅挂到奥奔公司
的不锈钢大门上,没多大一会,从奥奔公司里面出来一个男
的,穿着鸭绒袄并把帽子戴上把帽绳拉紧,只露个小脸,他拿着
一壶汽油倒在横幅上,然后点上,没有多大一会我又看见有人从
院内往外扔带火的塑料瓶,一会公安局的人来了。
王保荣的证言证实黄秀兰、关玉兰等人阻挠施工致使奥奔公司的工作无法进行。
(14) 、关玉兰、杨秋娟、朱秀勤、闫廷荣的住院病例及照片
(15)、协议书
双方经充分协商,为2009年元月,甲方部分村民与乙方有关
客户发生争执一事,经该村民同意甲方作为代表特签订协议:
一、为解决甲方部分村民受到的轻微伤害,照顾其经济困难,
乙方一次性补偿甲方现金壹万五千元。
二、本合同签订乙方支付现金后,甲方可自愿对有关困难户
予以补偿,甲方及受害村民不得以任何理由再向乙方主张权利。
(16)、南阳奥奔公司与七里园村枣西组签订土地租赁合同。
租地36.8736亩,租期日至
日。租金每亩每年2000元。
(17)、补充协议
日南阳奥奔公司与枣西组签订补充协议
甲乙双方根据原签订的场地租赁合同,经双方充分协商,并
经甲方群众代表一致通过,签订以下协议:奥奔公司一次性赞助
枣西组6万元。
(18)、证人陈玉春的证言
尽管村民很害怕,但为吃饭就写了“还我土地、要吃饭”
的白布帘,挂在奥奔公司,杨德金指使人用汽油烧了白布还用
汽油瓶往人群里仍,老百姓吓跑了,还看到有六、七十人手里拿
着锹。老百姓都不敢再过去了。后来,早上听见奥奔公司几十人
1、证据16证实奥奔公司与枣西组有合法的租赁合同,租金每亩每年2000元。
2、双方签订合同,是双方自愿协商通过的,没有欺骗,没有胁迫
3、在枣西组的赞助下,奥奔公司还是赔偿了6万多元,这个钱无异于被抢劫。
4、尽管村民很害怕,但还是写了“还我土地、要吃饭”这就叫强词夺理,明明是其在别人的头上撒尿,冷说是在浇花。
打电话报警,后又打电话将此事告知了被告人杨金德。南召县公
安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武英民出警到现场正在对该事故调处时,被
告人杨金德带领被告人李斌、李浩及温桂洋、刁大榜、史金砖
、易金良(另案处理)驾车到达现场。杨金德等一行人下车后,刁
大榜伸胳膊踢腿,作出打架姿势,并质问“谁是司机?”被告人
张洪滨指认冯书印后,杨金德指使张洪滨、李斌、李浩、刁大榜
等人对冯书印、冯天芝、贾晓进行殴打。并扬言“打死我负责。”
交警武英民上前劝说并阻止其打架。李斌等人不顾其劝说并对其
打了一拳。后武英民报警,南召县皇路店民警郭加强、田厚坡赶
到现场处置。遭到李斌反抗和李浩、史金砖等人围打,现场无法
控制。皇路店增援干警到场后,将杨金德等人带至皇路店派出所
进行处理。日,经协商,冯书印赔偿张洪滨车损费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杨金德的供述
当天下午4点左右,我接到我公司员工张洪滨的电话,说他在
皇路店鸭河桥北头被一辆三轮车撞上,造成交通堵塞,对方答应
挪开后赔偿处理,等车挪开后,对方反悔不赔偿了,让我过去解
决这个事。然后我就开着奥迪车拉着公司员工李斌等人到现场去
了,刚到就见对方几个人正在和张洪滨等人厮打,李斌等几个员
工就参与打起来了,我一直在劝架、拉架。最后也劝不住,后来
这里所陈述的杨金德指使张洪滨等人殴打冯书印、贾晓的证据主要是冯书印、冯天芝、贾晓的证言,而这些证人本身就是事故发生争执的双方当事人,其证明效力较弱。
1、特别提示一下,贾晓同志是砖厂的老板,在三次笔录中用了三个名字,不知其在隐瞒什么?第一次用的是贾春晓,第二次用的是贾晓,第三次用的是贾晓武,一个连自己姓名都不敢说的人,其证言可以相信吗?
1、皇路店交通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是因为冯书印等人出尔反尔,不兑现其承诺,胡搅蛮缠,从而造成事态的进一步扩大。
1800元,我们说2500元,最后杨金德和我们商量到2000元。签
合同那一天有吕清宛、我和妇女专干赵桂芝及包村干部郭云志在
场签的合同。后喊几个代表说了一下,这代表是10户选1人,当
时代表们也都没说啥,代表们回去向群众传达时,有群众反映嫌
低,为这事群众闹事,叫吕清宛组长也弄的干不成了,再加上高
新区也有规定奥奔公司院内施工有活了得先叫组里干,组里干不
了,再叫他们找别人,签合同时也说了这个事。但奥奔公司院内
做地坪,没叫我们干,群众反映比较大。2008年12月份郝海旺选
上组长了,将租金和合同的事及群众的反映的问题与奥奔公司协
商,杨金德说过罢年再说。杨金德做公司院内地坪找别人干也就
是2009年元月十几号,群众见拉沙往院里,有别人干货,群众去
挡住不叫施工。第二天上午他们还施工,几个妇女将电闸扒了,
还堵住公司大门不叫进车。中午杨金德和我们在辣子鸡吃饭也商
量,杨强和小渠在公司院内打架了。第三天上午也就是2009年元
月16日奥奔公司组织人打了群众。后补偿受伤群众一万五千元。
以赞助名誉给组六万元。
(二)日16时许,被告人张洪滨驾驶奥奔公
司的面包车行至南召县皇路店镇鸭河桥北头时,与南召县太山庙
乡曹店村村民冯书印驾驶的机动三轮车发生碰撞,致面包车前保
险杠受损。双方为赔偿问题意见不一。冯书印之妹冯天芝及其村
民贾晓赶到现场参与协商。双方意见分歧较大。被告人张洪滨即
这是杨荣增的证言,杨荣增是枣西组的衬民,也是与奥奔公司签订合同的主要人员,其可以很明确的证实双方关于土地出租使用的协议是双方的共同商定的意思,并证明签订合同的当天有吕清宛、赵桂芝及包村干部郭云志在场签定,当时所有参加的代表都没有任何异议,所以双方签订的合法有致的合同当然安要履行.无故提出拉回租金的要求不合法,不合理
杨荣增同时证明了枣西组村民对奥奔公司数天的扰乱经营的行为并证明在枣西组村民的闹事后最终得到了6万余元的额外补偿,这是一个什么样的社会,要维护自己的权利,看来只有通过打横幅堵大门才能实现,如果南阳市公安局能够对枣西组闹事的行为依法处理,会对社会起到一个很好的警示作用,可是南阳市公安局没有做。&
对方也围上很多人,对我们的员工打起来,事故大队民警劝不住,
后来派出所民警赶到才制止.
&(2)、被告人李浩的供述
我和杨金德是朋友,今天下午他公司有辆服务车在鸭河桥北
头发生交通事故,我就坐着杨金德的车跟着去看看,我印象在市
里面停了两次车,上来四个年轻人.到后我下车看到现场停一辆
警车,事故车在路两边停放,有个妇女正在和服务车司机吵,我
到跟看看对那妇女说:别骂了,那女的就拿砖头像我砸过来,砸
到我嘴部,同时从三轮车旁边过来一群人冲我们来的人围过来,
双方就打起来了,我护着司机不让他们近身,我没有打他们,交
警队也劝了,后来派出所过来才停止打架。
另供述:我见到张洪滨后正在问情况,我们一起来的人和对方
就打起来了,我赶紧上前护我们的人,看到人群就拉,拽,扯。
我看到有个农民正在打我们的人,我就上去拽住他,俺俩互相推
拉,一会儿没劲了,我躲在外面,看到有人追张洪滨,我和张洪
滨关系好,上去拦,不让别人打......
(3)、被告人张洪滨的供述
当天下午车上坐着老魏和老魏的母亲,发生事故后,对方有
个女的开始骂我,还有个男的拿钢管想打我,被老魏拦住,没打
住。交誉队过来后,他们不想赔我钱,还想让我赔他们一百元钱,
我给他们讲理,他们就开始打我,他们打我过程中,杨金德等人
1.杨金德看到很多人围上来,对奥奔公司的员工进殴打,民警也劲不住,证明刘方是有预谋的有组织对张洪滨进行打击报复,有道是强龙不压地头蛇。
2.李浩证明,有个女的在争吵,李浩上去劝说不让这个妇女蛮骂时,被该妇女用砖头砸到嘴部,同时三轮车上过来一群人冲奥奔公司员工进行殴打,而李浩只有招架的动作,并无打人的行为。
3.后来又看到这群人在殴打张洪滨,李浩又去阻挡这些人。
4.张洪滨是当天开车的司机,其证实先被妇女骂,又被男子用钢管打,这个男子就是作笔录三次用假名的“贾晓”。这些人不仅不兑现之前赔款的决定,还强迫张洪滨向他们进行赔偿,贾晓等人的行为,是不是更像黑社会???
到场,杨金德等人护着我,交警队民警拦着我,避免了事态的扩
大,后交警队将我拉走了。贾晓和一个戴眼镜的人打我了,贾晓
就是开车那个人,他从车上拿根铁棍打我。
另供述那天事发后,我和老魏一起去交警队记笔录,然后然后乘 出租到皇路店派出所。当天参与撕打的人有刁大榜、史金砖、李
斌、李大伟。
)、被告人李斌的供述
当天下午我们过去是杨金德喊的。在路上,杨金德对我们说张
洪滨开车在皇路店镇和一个拉砖车碰上了,对方讹,去看看情况,
如果人多,先不动手,如果人少就打他们一顿。后备箱有钢管,
下车时别急着拿,看情况再说。杨金德开的车,车牌是GA888黑
色奥迪车,后面坐的有我、刁大榜、史金砖、李大伟,温桂洋和
易金良挤到副驾驶位上,……到现场后,我们都下车,杨金德让
拿钢管,刚从后备箱拿到车里,看到有警车在那里,又让我们放
回去。上坡后刁大榜先活动胳膊腿,我到张洪滨那里问对方人呢,
张洪滨指指那辆越野车,我走到车跟,李浩、史金砖在后面跟着,
当时贾晓(事后知道)正在开着车门剪指甲,我问他咋回事?他
说“你干啥的你是谁?”我说“是谁管你啥事”我们俩人争吵两
句就撕打起来。张洪滨和另外的人在打一个女的,后来贾晓从沙
场叫来好多人,人都打乱了,我就不知道他们咋打的了……
〔5)、证人史金砖的陈述
1、张洪滨的供述,杨金德是在保护着张洪滨,并不是去参与殴打.交通警察也在拦着不让对方殴打并证明贾晓和一个戴眼镜的人打了张洪滨,贾晓是开车来的.并且车上拿出根铁棍来。由此可以证明贾晓等人来现场的目的很明显就是聚众闹事,无理取闹,获取非法利益。
2、李斌的供述存在刑讯逼供的情况,其当庭表示很多的话是侦查让其这样供述的,关于车内有钢管的口供是公安机关有意的安排,因为为样更像黑社会。
3、贾晓从沙场叫来好多人,开始打架,这并不像贾晓所证明的是旁观的群众,因为这些旁观群众都拿着板砖。
鸭河桥北头出交通事故,让我去看看,我就一个人开车到了现场,
&冯书印和面包车司机都已经把车挪开,经了解两车迎头相撞,我
就调解。对方要求赔偿640元,冯书印只愿出100元,我看调解
不成就报警了。事故大队民警过来后,到现场继续调解,冯书印
同意出200元,但对方非要640元钱。最后司机张洪滨(事后了
&解)说先不说了,等我老板来了再说.我就坐车上休息了。过了
一会)儿,从南边过来一辆黑色无牌照奥迪,车上下来五六个人,
其中有个岁数大的男子(事后了解叫杨金德)下车就吆喝:给我打!其余几个人就叉着胳膊说:谁是司机?当时我在车上不注意,忽
然一个穿黑色衣服的男子(事后了解叫李斌)拉开我车门,一手
抓住我衣领,一拳打到我左太阳穴处,接着张洪滨他俩就冲我厮
打开了,对我拳打脚踢,其余对方人员围着冯书印和他妻子、高
雨打了起来,当时在一旁的事故交警上来劝,那个杨金德还骂着
说:啥交警,打了也蛋球,打出人命我负责。其中一个民警被李
斌照头上打了一拳。这时派出所民警到场,围观群众气愤,拉住
对方人员住警车上摁。对方没有参与打架的就杨金德和面包车坐
着一个戴眼镜的男子及一名老太太。
又停了几天,冯书印让我跟他一起去说交通事故的事,路上
冯书印跟我商量怎么办,我说派出所都惹不起,咱不敢惹。最后
到云阳交警事故大队调解,赔偿对方645元钱,签了一份协议书。
(11)、证人陈国栋的证言。
1、贾晓的证言,贾晓三次笔录,换三个名字.一个是贾春晓一个是贾晓,一个是
贾晓武_这位贾晓同志,带着钢管、叫来沙场很多人,目的是什么很明确了,所以其所作证言完全不可信,全是作假证言。
而这些假的证言,正是侦查机关所期望、所需要的。
法院对于奥奔公司员工的供述很少提及,对于贾晓等人的证言(没有查明身份的贾晓)大肆采信,感觉这法庭象是冯书印、贾晓的代理人。
& 群众普遍认为杨金德这帮人太蛮横无理,因为小交通事故就约人
& 开车来打架,并且连誉察也不放眼里。
(22)、证人高振喜的证言
&&日下午17时许,我开车从鸭河桥头经过。看
& 见我们庄冯小妮的哥开的三轮车和南阳奥奔公司亲情服务车相撞
& 了,问题不大,交誉队也到现场了,我还给南阳奥奔公司的司机
& 说让对方出200元钱赔偿就行了,知多要了,他非要600元,说
& 不住。我们庄上的冯小妮和南阳奥奔公司的司机二人争吵着互相
& 撕拽对方,我也劝不住,我就开车走了。等大约20分钟我返回时,
& 看见七、八个年轻人围着冯小妮、贾晓打,捞住冯小妮往她脸乱
&&扇,冯小妮的脸被扇出血了。还有围着贾晓往贾晓身上、背上乱
& 夯、旁边有个胖子自称杨金德,喊:整、整出事我血责,周留群
& 众人多,有人上前劝架,结果他们连劝架的都打,老百姓聚的人
& 多了:双方互相乱打,后来派出所的同志来了。
(23)、证人高雨的证言
冯的三轮车在我前面,我们走到大桥北头,姓冯的机动三轮车
& 和南阳奥奔公司的服务车迎面相撞,情况也不严重,相撞后面包
车司机从车上下来,往姓冯的身上打了两拳,并让姓冯的赔他车
钱,姓冯的不赔反过来让面包车赔钱。我到他们跟前协调,他们
说都有责任,谁也不赔谁算了。面包车司机和姓冯的都不同意,
就报了警,姓冯的给他邻居贾晓也打了电话,后交警队来,当时
1、高雨的证言,其证明冯书印打电话让贾晓等人带沙场上的人过来闹事,证明是冯、贾晓等人闹事在先。
《经管许可证》、《从业资格证》,遂将该车依法查扣至运管所院内
开具了暂扣凭证,但郭栋等人拒签,并站在该所执法车前面阻拦
其离开外出执法。郭栋讲此事告知被告人杨金德后,杨金德即组
织被告人曹笃举、刘正伟、温桂洋、马雪涛、李浩、王龙全、谢
宗旺、栗永全、司国飞等多人分乘两辆汽车先后赶到运管所。杨
金德指使上虽人员及郭栋等人对该运管所正在执行公务的执法人
田子玉、贾永东等人进行殴打,将田子玉左眼打伤,并将运管
所办公室的公示玻璃牌等物品砸坏。谢宗旺从办公室内找到所扣
车钥匙交给郭栋,强行将扣车辆开走。致使公务活动无法进行。
经南阳市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田子玉做眼部损
伤构成轻伤;经南阳市宛城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运管所
被损坏的全物品价值310元。
日,被告人司国飞主动到南阳市公安局投案
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李浩的供述
我倒现场后,奥奔公司已经有十几人在那儿了,样机内的也在
现场,杨金德说把车钥匙要过来,不给打他。这时一群人去打
那个人,我也上前打,用手打,也打住那人了。打了那人发现车
钥匙不在他身上,这是我站在一旁,突然听见有人说要是在屋里
公司有员工把门弄开,玻璃也砸了,一群人进屋打人,我也
法庭对于重要的事实,总是喜欢一笔带过,不得不让辩护人要重新给这一事实做一个全面的说明
这里提到的卧龙区运管所把该车依法查扣到运管所,明显睁着眼睛说瞎话,关于是否依法查扣,这一点是法庭辩论的焦点,关于是否依法查扣的事实,查明的结果是这样的:
现场查扣的人员有两位,一个是贾勇东,一个是袁立敬,而贾勇东的执法证已经丢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60条、根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第56条规定,上路监督检查,应当有2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因贾勇东没有执法证,股属违法执法。
2、伪造暂扣证,因为暂扣证上的两个执法人员有贾勇东,儿贾勇东的执法证已经丢失,而本案的站差机关居然使用了丢失的执法证作为依据(明显造假)
3、暂扣证上的插口时间写的是上午8点,而当时的执法时间是晚上。
根据南阳运输管理局出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释义》第299页解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将执法证件向当事人出示。如果不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可以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本案奥奔公司拒绝运管所口价车辆的做法并不违法,拒绝监督检查必然发生争执和冲突。如果发生了争执和冲突,责任者应该是运管所!
&&来调查,都不准往外说。
事发后第二天杨金德让我和骞守春去张衡派出所报假案,称
& 公司的红色豫RGC888面包车早就被盗了。以证实到运管所打人的
& 不是奥奔公司人。第二天早上,杨金德召集公司全体员工开会说
&“打打运管所这事你们不能说出去、别人来问就说啥也不知道。”参
与打架者到财务上领20元钱,买限镜带上别叫人认出来。给打架
&& 的员工放两天假,让躲躲。
&(11 )、证人渠玉新的证言
&时间我记不清了,一天我上班时听说头天晚上我们公司的一
辆拉货的厢式货车被运管所扣了,杨金德、曹笃举带人把车抢回来了。
(12)、证人贾勇东的证盲
2009年I1月5日晚约8时10分,我和同事袁文敬、郭玉杰
开着豫RDF326车在312国道与明山路交叉口执法,从东边过来一
辆长安箱货车,无牌照,汽车钢板压的很低,像是运有货物:看
见我们执法车辆就跑到市东风厂门口,我们就在东风厂门口查获
这辆车,打开车厢发现该车拉的是日用品,没有《经营许可证》、
《从业资格证》,我们就对这辆车查扣,司机随我似到单位,我们
给‘他开具暂扣凭证,他拒签。我们正在向司机解释为什么扣他车
时,来了一辆豫RGC888红色长安面包车,他们下来就打了田子玉,
问田子玉要车钥匙,这时田子玉在厕所门口,我就跑到执法室打
1、贾永东的证言法院只是选取了法庭希望和想要的部分,但选取的这一部分也于事实不符,根据栗永全的当庭供述可以证实,厢式货车是在行驶中被强行拦截下的,是被执法人员开车把货车逼到路边才停下来的,这期间执法人员,没有设置路障及警示标识,在马路上随意拦截货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59条的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公路路口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车辆,证明运管所违法执法。
就步行回单位,见单位被砸了,
&& (17)、辨认笔录
经衰文敬辨认:杨金德就是案发当晚奥奔员工抢车的为首者。
(18)、南阳市张衡派出所情况说明
日20时23分接到中心指令赶到仲景路运管所,
经现场了解,运管所几位工作人员在执法中查扣一辆违法车,将
车放在院内,时问不长来了一帮人将运管所电动门推开,到办公
室将物品砸坏,强行将所扣车开走。
(l9)、鉴定结论田子玉的伤情构成轻伤
(20)、执法人员执法证
袁文敬、郭玉杰、贾勇东的行政执法
(21)、南阳市宛城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物价鉴定结论书
运管所被毁物品价值310元。
(22)、暂扣车辆凭证
(六)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2008年以来,被告人杨金德为了打遭自已的强势地位,以其
创办的奥奔公司为基础,要求公司员工对其指令绝对服从。叫干
什么就干什么,无论对错或者是否违法、绝对对其忠诚。有组织
的实施一些违法犯罪活动,对知情的员工利用放假等手段干扰执
法部门的调查,不得向外透露案情,不得配合有关执法部门调查;
不知情的员工不得随便打听参与违法人员的情况,更不得打听参
1、 这里提到袁文敬、郭玉杰、贾勇东的行政执法证,因过郭玉杰没在现场,故其证件
与本案无关,贾勇东的证件已经丢失
车辆暂扣证不合法,因为该证的时间余执法时间不一致,暂扣证上的时间是早8点,而查扣行为发生在20点,暂扣证上的贾勇东没有执法证件,故该暂扣证的形式不合法。
公司要求员工绝对服从,但是判决书写的“无论对错是否违法,绝对对其忠诚”这就是侦查机关和公诉人的杜撰,没有事实根据,还有下面不得所编打听情况这个是有表述,但是并没有“随便打听参与违法人员情况”的事实行为,这又是侦查机关与公诉人杜撰。
与人员所干的是何违法犯罪事实;遂步形成了以被告人杨金德为
组织者、领导者,以被告人曹笃举、李建军、张志强、张洪滨、
骞守春、刘正伟为骨干,以被告人渠玉新、李斌、温桂洋、苗清
旺,马雪涛,李洛为参加者,组织关系相对稳定、骨干成员基本
周定、组织成员人数较多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
&被告人杨金德通过经营活动获取经济利益,又把获取的部分
经济利益用于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如对南阳中行围堵闹事,对
卧龙区法院施压,开会动员,购买横幅、鞭炮、农药等;为了达
到迫使法院释放被司法拘留的员工、由公司出资组织员工到北京
上访,并由公司给参与赴京上访司机每人发现金1000元,其他员
工免费食宿,刘正伟参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头部受伤,奥奔公司
为其支付了医疗费;在卧龙区运管所抢走扣押车辆后,为逃避公
安机关侦查,给参与人员购买眼镜以防被辨认,放假工资照发;
渠玉新因与枣西组村民发生纠纷打架,奥奔公司为其提供医疗费
自2008年初以来,为维护该组织的利益和树立强势地位,被
告人杨金德组织被告人张志强、曹笃举、李建军、张洪滨、刘正
伟、骞守春等人,在南阳市一定区域内,采取基力、威胁手段,
有组织地实施了寻衅滋事、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强迫交易、妨害
公务等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群众。
在被告人杨金德指使下,打砸运管所执法部门、殴打执勤&&&&&&&&&&&&&&&&&&&&&&&&&&&&&&&&&&&&&&&&&&&&&&&&&&&&&&&&&&&&&&&
1、杨金德从事的企业是合法企业,当然应该获得利益,.这个利益一年也有
几十万上百万的样子,支助犯罪怎么着也得买几部车,刀具什么的,定期的
对员工进行培训.怎么着一年得支助个几十万吧,再看看一审法院认定的支
助行为,仅仅是几块钱的横幅和几十块钱的农药费总共加在一起不足100元。
2、法院认定渠玉新与枣西组发生纠纷打架,这里对于事实描述是错误的,渠玉新不是
打架,而是被打。根据杨同强的证言(地8卷81页),小渠领来的人只是在边上看。没有打人,指使在拉架。由此证是渠玉新的伤是被,杨同强无辜打伤的,这样的医疗费也能算是支助犯罪?真的很让人发笑
3、这里认定在南阳一定区域的“一定”是“定”在那里?实施了“寻衅滋事”,可是经法庭调查发现寻衅滋事的不是奥奔公司员工,而是枣西组在故意寻衅滋事,聚众扰乱,这样的事实所有旁听的人员都听到了,所有的人都听明白了,就是唐河县法院没有停明白,后面查明“欺压残害群众”,我看这里可能是书记员打错了,应该打成“被群众欺压残害”
一审已经查明了聚众扰乱一案,是因为法院的违法执法而发生的,寻衅滋事是因为枣西组无理取闹长达三天后发生;皇路店一案是因为贾晓等人无理取闹引发的,妨害公务案是因为违法执法引起的冲突,哪一件不是事出有因,哪一件不是对方错去在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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