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房产中介收费标准打工帮忙卖掉50万的房子能有多少钱

现在才去从事房地产销售的工作,怎么样?也就是去房产中介做销售人员,而且我只有初中文化,今年25岁_百度知道
现在才去从事房地产销售的工作,怎么样?也就是去房产中介做销售人员,而且我只有初中文化,今年25岁
勤奋+用心+坚持=成功首先必须专业,房地产的专业知识必须丰富准确,房地产交易‘额都相对比较大,好多人一辈子买房一次,所以比较谨慎,如果你不专业的话,把一辈子的积蓄交给你,他肯定是不放心的;其次,服务必须到位,买房是一件大事,肯定会考虑得比较多,一定要注意服务的态度和意识,如果比较急躁的话,成单肯定是不容易的;再次,要做好售后服务,比如贷款、过户手续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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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是做这行的,接下来就是选地段。这行不需要学历,随便租个房子你就提成好几百,选择了好公司,一个单间就要3300,我在世华地产,你要选择在那个城市最中心的分行上班,混日子的只能温饱,分行到处都是的首先你要去发达的一线城市。选择了城市,在南山前海,你提30%
如果卖出二手房或者新房 你几个月不工作都行,因为那里房贵富人多,至少是在那个城市比较出名的,其二你要选一家大公司,你懂的,只要努力勤奋的人。做的好就能发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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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出状元,有韧劲。去做吧,学会那些知识,能吃苦,10年以内房地产不会有问题,就可以做好政策再调控现在的房价还不是继续涨,不是学历低就干不好这工作
请问你是从事房地产行业的吗?
是的,这个行业算朝阳产业,没事,去做吧
我前几天去房产中介面试,那个经理说,现在的房子再也不会像以前那么好卖了,因为政策限制了很多有钱想人大量购买房子来进行炒房,还有就是房价一直在涨经济能力不是很好的人根本就买不起
别人怎么说是别人的观点,我的就是行行出状元,你要自己没有那个毅力,不能坚持下去,就别做了。那个经理估计也不是多有出息的人。
我要是从事这方面的销售工作,对于新人来说去哪些公司会比较好,规模越大越好吗?比如:跨国公司21世纪不动产,还有香港的世华,中原,美联,佳兆行业物业。深圳的中联等等。但是我在深圳没有广泛的社会圈子和人际关系,可以说根本就没有人际关系
房产中介的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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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房产中介,别把路走歪了_律法网法律知识库
房产中介,别把路走歪了
导读: 发布时间: 17:48:00 房产中介,别把路走歪了 每天早晨各报新鲜出炉,新闻铺天盖地;“龙虎新闻中心媒体扫描”精挑细选,为您送上每份报纸当日精华——小编遍观今日16版的《新华日报》,A05版一条题为《房产中介,别把路走歪了》的报道值得向您推荐
发布时间: 17:48:00
房产中介,别把路走歪了
每天早晨各报新鲜出炉,新闻铺天盖地;“龙虎新闻中心媒体扫描”精挑细选,为您送上每份报纸当日精华——小编遍观今日16版的《新华日报》,A05版一条题为《房产中介,别把路走歪了》的报道值得向您推荐。以下就是该报记者陈志龙的报道——
南京市民潘小姐委托中介公司卖了一套在江宁左邻右里的房子,25.6万元的房款在过户前由中介公司保管,原定过户后五个工作日,中介将款项付给潘小姐。结果快一个月了,潘小姐多次讨要无果,投诉到南京市房产局,竟发现有她这种遭遇的有数十人,这家中介欠他们600多万元。
8月2日下午临下班前,南京市各房产交易市场同时接到管理机关的紧急通报,立即停止这家房地产中介公司代理房屋过户业务。“你叫我怎么说!你看看这一屋子的人都是来投诉中介的。拖售房人的售房款去放高利贷;不让买卖双方见面,签订阴阳合同,骗取差价;发布虚假信息收取看房费信息费,讹诈威胁当事人强买强卖。”南京市房产交易市场中介管理科科长胡高生,气愤地与记者谈起目前房产中介的乱象,希望能出台一部地方管理法规来约束和规范市常
资料显示,南京大大小小3000多家房产中介,每年代理房子2万多套。买卖双方因为不了解流程,有的为了图省事,经常把贷款事宜和付款方式让中介操办,中介设计好现成的委托书让你签字画押,贷款从银行先下到中介的账上,中介再给卖房者。而每套房子动辄几十万甚至上百万的成交金额,意味着每年有几十个亿甚至上百亿的资金从中介账上走。巨额的现金流让中介察觉到其中巨大的“商机”,他们已不满足于赚上家和下家的中介费,于是截留拖欠客户资金的事经常发生。
在南京华侨路房地产交易市场附近,房屋中介与一些所谓的贷款服务公司、担保公司比邻而居,纷纷打出“银行指定、服务放心”的牌子,在报纸上打“卡片广告”:“急用钱,100万立等可缺。这些一张桌子、一部电话的小老板,哪来这么多钱?“主要通过房产中介的资金输入做高利贷生意。南京有些房地产公司资金紧张时,都从房产中介那边调头寸,利率很高,短期月息都在10%到20%。但这里面的风险非常大,一旦资金链断裂,售房者损失巨大”。知情者介绍说。北京、天津和合肥都出现过中介公司挪用客户资金放高利贷,最后资金链断裂,有的甚至卷款而逃。前述南京这家中介的问题便是中介乱象的一个缩影。胡高生透露,南京每年有几十个亿的资金从中介公司账上走,房地产交易部门无力监管这些资金。最近有苗头显示,有些中介公司、担保公司甚至向股票和期货市场的客户融资,利率很高,风险巨大。
二手房交易由于市场信息不对称,透明度不高,一半以上是由房地产经纪机构撮合成交的,从这个意义上说,房产中介发挥着桥梁和纽带作用。但房屋中介挪用售房款放高利贷甚至参与高风险的股票市场,带来的社会风险不可小视,这说明这个行业已经严重走偏,需要引起高度重视。
来 源: 南京房地产
新房还未领证中介违规交易 房款付了房子却悬了
时间: 14:35 来源:武汉晨报作者:刘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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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交割途中,突然冒出一笔2.5万元的更名费,买卖双方都不愿意出,怎么办?昨日,家住武昌的丁女士致电晨报律师连线咨询。
今年6月,家住武昌的丁女士想将位于武昌常阳丽江城的一套房子卖掉,但当时房子刚建好,房产证还没办。她抱着试试的念头走进一家房产中介,中介工作人员当即表示没办房产证也可以转让。中介很快找到了买主张先生。双方签完合同,张先生便将房款50.5万元打到了丁女士账户上,中介也顺利收到了中介费。
但谁也没想到,房子交割中途生变故。7月上旬,中介突然提出房子转让必须办更名合同,手续复杂,要双方再交2.5万元的“更名费”。丁女士和张先生都觉得不合理,于是拒交这笔钱。
如今房价飞涨,但房子过户手续迟迟未办下来,张先生和丁女士都很苦恼。
【律师说法】
湖北獬志律师事务所律师任林华认为,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禁止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同时,七部委《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中也声明,在预售商品房竣工交付、预购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房地产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转让等手续。因此,房产中介所谓的“更名合同”根本就是违法的。任律师建议,交易双方可以联手将中介告上法庭,讨回自己的合法利益。
中介告买房人"跳单"被驳 房主证明中介"捣鬼"
时间: 11:06 来源:扬子晚报作者:知秋王霞民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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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女子与二手房中介公司签了协议,并在其工作人员的带领下看了房子,但没有与房主达成一致。半个月后,该女的男友通过另一家中介公司买下了这套房子,致使原来的中介不服,以该女客户“跳单”为理由起诉到法院要求索赔。近日,浦口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中介败诉。
双方签看房委托单
今年5月13日下午6点多钟,浦口一家房地产顾问公司来了一名女子,姓姚。原来姚女看到该公司的房产广告信息后,对浦口区的某套房子比较满意,想看房。该中介公司立即与姚某签订了看房委托单,并派工作人员带着姚某去实地看了这套房子。姚某看了以后觉得还不错,又联系了她的男朋友来看房子。看过以后,因为双方还要讨价还价,遂决定次日再谈。
到了第二天,公司联系上姚某,问她考虑得怎么样了。谁知姚某改口说,“我有一个姐姐,我想买靠近她家的房子,不再买这套房子了。”公司想既然是做生意,也不可以强求,对方也只是仅仅看了房子而已。虽然一笔生意没做成,中介公司也没有完全放在心上。
买房人“跳单”惹火中介
不料,过了半个月左右,顾问公司突然得知消息,姚某的男友已经买下了这套房子。公司感到极其气愤,“这个信息是我们提供的,却撇开我们做交易,这不是明显的‘跳单’吗?”因为双方的看房协议中明确规定,“签订看房委托单后,姚某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私下与该房屋的业主接触和成交或介绍他人成交,以及委托其他中介代理成交,如有违反,姚某除承担佣金外,还应承担双倍佣金的违约金,以被告的配偶、父母、兄弟姐妹或其他相关人员的名义私下购得该房屋,依照上述约定处理。”于是中介找到姚某理论,双方协商未果,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姚某支付佣金2.7万多元。
经了解,原来在半个月之后,姚某的男友又通过另一家代理公司,也就是另外一家中介公司,花60万元买下了这套房子。姚某在法庭也承认了这一点,但她表示,公司当时没有将条款详细解释清楚,她认为该看房委托单无效,其中的条款属于强制交易条款,也就是“霸王条款”。另外,姚某还提到了一个证人,证明姚某与顾问公司的交易没有成功,姚某迫不得已才与其他中介联系的。
业主证明中介“捣鬼”
这个证人是谁呢?就是这套房子的业主邵女士。邵女士在法庭上回忆说,“今年5月4日,顾问公司的业务员带姚某来我家看房,居然当着我的面向姚某推荐另外一处住房,说我的房子没有别人的大,没有别人家装修的好,目的是想压低我房子的价格。顾问公司的业务员还带我去了他们推荐的那处房子,但我看完后觉得那处房子没我家的房子好,当时我就生气了。后来姚某的男朋友也到我家看房,顾问公司的业务员还坚持说我的房子不好。后来,我就说不再要顾问公司操作我的房屋买卖的事情了。当时,姚某和她的男朋友都在,也说不要在顾问公司买房了。”
再后来,就是另一家中介找到她,与姚某的男友达成了卖房协议。
法院判决中介败诉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邵女士的证言实际上是以明示的方式撤销了对顾问公司出售房屋的委托,在此情况下,姚某已不能再通过顾问公司的服务与房屋原业主签订合同,购买该房屋。此后,姚某买房已与顾问公司无关。
最后,法院驳回了顾问公司的诉求。
房产中介挂牌价私涨15万 吃差价成潜规则
时间: 11:16 来源:新闻晨报作者:李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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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内人士称“吃差价”已成“潜规则”,但存在取证难的问题
一套房东心理价位为150万元的房子,房产中介竟然挂出了165万元的价格,从中牟取巨额差价。昨日,吴女士来电向热线反映了自己买房过程中遇到的遭遇。房产界业内人士爆料称,目前房产中介确实存在着私自抬高挂牌价的行为,涨幅普遍为房价的5%到10%不等,这笔差价最终流入房产中介的腰包,业内人士称此为“吃差价”。
国庆期间,吴女士在运城路一家房产中介处看中了一套位于广中西路上的房子,并在中介的催促下先支付了5万元定金,约定该房子以160万元的价格成交。
“房子的感觉还不错,房产中介挂牌价为165万元。我和他还价了半天,最后对方同意降价5万元,以160万元的价格卖出。”吴女士说,因为房价一直在上涨,所以看到中意的房子后连忙付了定金。然而,正式签约日出现的一幕却让吴女士非常愤怒。“昨天去中介公司签约时,正巧看到该中介电脑上的数据库,里面显示该房产的房东心理价位为150万元,多出来的10万元钱明显是房产中介自己加上去的。”吴女士马上和中介理论,但对方称这是房东临时要求增加的价格。更让吴女士无奈的是,如果自己毁约的话,那么5万元定金就无法取回,吴女士不禁陷入矛盾中。
抬高价格存在取证难
房产中介私自抬高房价,消费者该如何维权?对此,中远蓝天律师事务所朱光嘉律师认为,目前对于此类事件,尚存在取证困难。“中介掌握了信息优势,阻碍了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的直接沟通,特别是买房人向卖房人取证存在着困难。”
如何杜绝此类事件发生,朱光嘉认为,这需要国家制订相关资金监管政策、完善房屋买卖政策。
中介抬高挂牌价是普遍现象
据记者了解,私自抬高挂牌价的行为在房产中介公司较为普遍。
一位房产中介业内人士告诉记者,房产中介的收入一般由两部分组成:一是买卖双方支付的中介费,另一部分就是房产所赚取的差价,而差价甚至已成为其收入的主要来源。房产中介赚取差价有两种方式:一是私自抬高挂牌价,一般涨幅为原价的5%到10%,甚至更多。特别像别墅等价格高昂的房产,只要中介稍微将挂牌价上涨几个百分点,一次就能获利几十万元;第二种方式是中介直接支付首付款将房产买下,拿到房产证后再高价挂牌出售,这样获取的利润更为丰厚。
此外,中介与房东之间达成的默认协议也为中介赚取差价提供了便利。“一般房东只把自己的心理价位告诉中介,只要房子能卖到这个价钱就能向房东交待,至于多卖了多少钱房东一般不会过问。”
通过房产中介买房不成 顾客预交万元定金难索回
时间: 10:32 来源:商旅报作者:陈延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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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海口一对年轻夫妇经房产公司中介,欲买一套60多平方米的二手楼房。不料临近接房之际,却因银行贷款问题与房产公司产生争议,不但房子没能买成连交给该公司的万元定金也无法如数要回,对于经济收入并不高的他们,这下可真是伤透了脑筋。
21日上午,据陈小姐介绍:他们要买的这套房子有60多平方米,价值13.5万元,位于海口邦墩里农行宿舍1幢,是由海南裕×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介绍的。10月13日定房时,该公司答应购房款分三次付清,其中第三次6万元付款为银行按揭贷款支付,由该公司帮助他们向银行申请贷款。但不久后该公司告诉他们,公司无法帮他们贷款,第三次的6万元房款由他们自行补足。
由于没有那么多钱付足房款,陈小姐决定不买那套房子,可该公司负责人表示:“我们是签了协议的,你这样做是毁约,如此,1万元定金只能退2000元。除非在我们这里买其他房子,这1万元钱还可以当定金再次支付房款。”对此,陈小姐指着与该公司签的协议告诉记者:签协议时,协议书上并没有注“若银行按揭付款批复不足陆万元,则由乙方自行解决”,而是按了手印后该公司又添上的。而且该公司还收取了他们所谓“房产证加快800元”,他们曾向有关部门查询过,根本没有房产证加快这一说法。
就陈小姐上述问题,记者随后采访了海南裕×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责人王某,据其介绍称:陈小姐已达到法定年龄,签协议的时候都是他们亲自签的,如今要毁约她们是要按所签协议承担责任的。对于房产证加快800元一事,并没有相关部门的规定,只是行业上存在的潜规则,他们可以通过相应途径加快办证时间。
最后王某告诉记者,他们已给陈小姐写过承诺,“6至10个月内,陈小姐在该公司另买房,1万元定金仍有效”。但陈小姐对此表示:坚决不同意该公司的解决办法,决定不再在该公司买房,而1万元钱是他们辛苦工作一年的收入,如果该公司坚决不退,他们将向法院起诉。
房产中介暗推房价涨 二手房广告跟不上涨价速度
时间: 15:01 来源: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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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日前在走访杭州的房地产中介市场后发现,从本轮火热的楼市中获利颇丰的中介机构出于刺激房地产交易的心态,或制造恐慌氛围,或抬价争夺房源,种种招数都对房价的快速走高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究竟谁在加价?
“真不好意思,这套房已经不是这个价钱了。”当记者指着杭州文一路一些房产中介的广告询问时,常常听到这样的答复。一位房产中介小姐称,这段时间,她们更换二手房广告已经跟不上房价上涨的速度。
当记者表示希望和房主再谈谈价钱时,立刻被中介小姐劝阻:“现在房主不涨价已是天大的喜讯,我们都不好意思‘还价’!”她还表示,目前这个区块几乎没有单价在一万元以下的二手房。她劝记者尽快定下,“要不然过几天又得多掏十多万元钱,抢房子就是抢钱呀”。
第二天,这位中介小姐便给记者打来电话:“那套房子的房主今天早上来问,价钱是不是涨了,我们推说这两天天气不好没人来看房,就没涨价,你要不马上定下来吧。”
事实上,在记者接触了众多房产中介之后发现,“狼来了”的声音一直回响在市场上。而一些购房者也表示,自己正是在极大的心理恐慌之下,乖乖地把钱掏出来。
“中介往往会对房价快速上涨的事实加以渲染和散布,利用购房者买涨不买跌的心理,促成房产交易。”一位曾从事房产中介的人士告诉记者,“有时甚至是中介自作主张提出涨价,不过在这种卖方市场中,到底是谁在加价都已无人关心了。”
-市场产生叠加效应
据这位业内人士介绍,房产中介所制造的这种氛围会与市场产生叠加效应:买方变得麻木,易于接受畸高的房价;而卖方的心理预期则会被迅速拉高,要求涨价的心情更为迫切。
近一段时间,一位朋友向记者形容自己是在“和心中的魔鬼较量”。原来,这位朋友刚刚以100多万元的价格卖出了自己在杭州城东的一套小房子,没想到,他以前曾联系的一些房产中介在得知房子的成交价后,纷纷表示:“这个价格太便宜了,你至少少赚了10万元!”
有两名中介还提醒这位朋友:“如果还没有办房产过户手续,你不如赔点钱违约吧。”看到房主犹豫不决,中介又算起了账:“你要是和买家违约,顶多赔七八万元的违约金,我手头有客户,他很诚心,包你能卖到120万元!这样一来,你还是能多赚10多万元!”
-卖房者屡屡违约
听了中介的这番“劝导”,记者的这位朋友称自己有“心在滴血”的感觉:原来,他卖房就是为了换一套大房子,现在要买的大房子还在涨价,刚出手的这套小房子又卖便宜了,“一进一出,我得多掏30多万元!”现在,这位朋友正在为自己要不要和买家违约而犹豫。
“这种为了争抢生意而唆使,甚至帮助卖房者违约的情况并不在少数。”一位房产中介的业内人士向记者透露,“而让卖房者违约的最有力理由便是涨价。当涨价获得的收益高于违约成本,还是有一部分卖房者乐于违约,毕竟其中的收益实在是太可观了。”
疑中介吃差价 卖房人告上法庭
时间: 11:03 来源:海峡都市报作者:江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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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中介卖房,并收到售房款18万。过户时碰到买房人,对方却说房子是花了21万买的,中间差了3万元,难道是中介“黑”了差价?为此,集美区杨女士将房产中介经手人诉至法院,要求退还3万元差价。近日,集美区法院一审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起诉。
杨女士说,2005年7月,她委托某中介工作人员曾女士出售一处房产,委托底价为实收16万。事后曾将房屋出售给李某,并告诉杨售房款为18万。收款后杨女士与李某办理过户手续时,从李某处得知,曾女士是以21万将房产卖出的,为此,杨女士要求曾女士将剩余的售房款3万返还。
在协商未果后,双方闹上公堂。被告曾女士辩称,杨女士房屋的成交价为18万,不存在返还3万的情况。
集美区法院认为,原告提供的《房产买卖协议书》复印件真实性无法确认。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法院向李某、厦门某房地产代理公司核实,但因原告提供的代理公司地址不正确,案外人李某无法联系。此外,对协议书的真实性,被告也不予认可。即使协议书真实,但该协议签订也不能等同于该协议已经实际履行。原告提供的银行交易记录,无法证明银行交易记录的款项是李某所支付的购房款,即原告无法证明被告将该房屋出售给李某的价款为21万,及李某所支付给被告的价款为21万。相反,曾女士提供的证据证明了原告所托房屋售价为18万,且款项已经支付给原告。因此,杨女士的证据不足以推翻被告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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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介这样吃差价
记者了解到,目前中介公司的利润来源有三:房屋中介佣金、衍生服务佣金及赚取房屋差价。对于前面两类收益,消费者是认可的,不能接受的是中介“吃差价”的行为。当然还有一类不法中介,更会推出一些所谓“全程免费”等服务骗取买主房款。
房产中介是这样吃差价的:假设房主向中介表达对一处价值100万的房产出售意向,中介一般会鼓动房主签下委托销售协议,称可以将卖价炒到高于100万,但超出部分中介要收取一部分作为报酬。
中介联系到买方时,会将要价提高,买家如以110万元成交,中介可得5万差价利润,加上中介费,中介实际得款7万,房主得款105万元。如果卖方签了全权代理协议,买卖双方不见面,那么10万差价中介会全部吃掉。
"让黑社会找你麻烦" 房屋中介以优惠骗到客户后诈财
时间: 15:45 来源:中国法院网作者:滕晓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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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宏东达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六名职员为骗取租房者的信任,对其先称不收取物业费、供暖费,在租房者交了租金、押金或者订金之后,在签订合同的同时又再向客户索要上述费用,如果客户不给,他们即用威胁扣留已交款项的方法强行索要。今日上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针对这起被告人季恩波等六人涉嫌犯敲诈勒索罪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六名被告人都分别为自己请了律师,其六人的20多名家属在旁听席上参加了旁听。
据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季恩波、刘岩、孟庆岩、李刚、刘东云、董明在天宏东达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工作期间,经与漆某、常某(二人均另案处理)等人事先预谋,通过在出租房屋过程中先声称不收取物业费、供暖费骗取客户信任,客户交纳租金、押金或者订金后,签订租赁合同时再向客户索要上述费用,并以扣押违约金、租金或者订金相要挟的方式强行索要财物。六被告人共实施敲诈勒索犯罪13起,共计人民币元。
庭上,被告人供述,当他们向被害人强行索要钱款时,若被害人不给或反抗,他们就出几个人把被害人摁住,并拿相机拍照,然后威胁被害人称:“你的照片和地址我们都有了,你要是不交钱,就让黑社会的找你麻烦!”许多被害人就是这样妥协的。
此案尚未宣判。
卖房起纠纷彤春房产中介强扣“两证”
时间: 9:21 来源:福州晚报作者:赵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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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安区的张女士日前委托一家名为彤春的房产中介出售一套房子,但补充条款中规定的条件未达到,根据约定合同应自动解除。张女士想要回房屋产权证和土地证,却被中介拒绝。
不履行合同中介扣“两证”
张女士去年在闽侯上街闽都大庄园买了一套130平方米的商品房。今年年初,这套房子升值了,她打算将此房出售。这时彤春房产中介给张女士打电话,提出帮她售房。
9月25日,张女士与潘女士在该房产中介签了一份《房地产经纪合同》,双方约定房屋售价为54万元。张女士的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抵押给中介。
签订合同时,潘女士称闽侯县规定二手房买卖需要出具某项个人情况证明,双方便在合同补充条款中约定:卖方应在日前开具该证明并提供给买方;若无法开具证明,则三方免责,合同自动解除。
张女士说,由于客观原因,她无法开具该证明。她认为此时合同已经解除。可当她去中介要取“两证”时,却被告知,由于买方坚持要买,因此“两证”不能退给她。
10月16日,张女士接到该中介员工王小姐的来电称,若张女士不履行合同,就要交6万元违约金。而张女士认为自己没有违约,不应该交违约金。
昨日(10月24日),记者采访了王小姐。对方称,由于买方已交了3万元的定金,收取“两证”是为了保证合同顺利履行。买方认为,当初签订协议时需要某证明的有关规定,现在已经不存在了。因此,买方强烈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如果中介单方面退还“两证”,买方会追究中介的违约责任。
中介无权扣押
针对此事,记者采访了福建远东大成律师事务所的王征全律师。他认为,首先,中介在签订合同时,就无权扣押卖方的“两证”。
其次,双方签订的合同补充条款具有与合同相同的法律效力。张女士和潘女士双方自愿签订了合同及补充条款,虽然有关规定发生改变,但并不影响合同及补充条款的效力。按照合同补充条款的约定,张女士无法开具该证明,则合同已经解除了。中介不归还“两证”,没有任何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
房屋中介不得从事8种行为
时间: 15:39 来源:北方经济时报作者:赵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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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以往的二手房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对于中介机构来说往往是弱势群体,对相关政策的不了解和对交易过程的模糊认识使他们容易被中介“欺侮”,又苦于一些重要证件都押在中介手上,最后只能吃了哑巴亏。不过,新的《天津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将进一步规范中介机构的行为,买卖双方在了解了中介哪些该做、哪些不该做之后,便可放心交易了。
《交易条例》规范了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中的行为,不得有以下8种行为:①伪造、涂改、转让、租借中介服务资质证书、备案证明、注册执业证书、执业专用章;②向委托人隐瞒房地产成交价格,获取非法交易差价;③在代理房屋交易过程中,收取房款和房屋交易的押金、保证金、定金等,扣留委托人有效证件、房地产权属证书、公有住房租赁合同等;④在两个以上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注册执业;⑤发布房地产交易信息未注明房地产咨询、经纪机构名称;⑥发布虚假房地产广告和信息;⑦冒用客户的名义签订房地产交易合同或者委托代理合同;⑧违反规定收取中介服务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行为。
要是买卖双方发现了中介有以上行为,可向相关部门举报。《交易条例》规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如果在代理房屋交易过程中,收取房款和房屋交易的押金、保证金、定金等,扣留委托人有效证件、房地产权属证书、公有住房租赁合同等的,由房地产交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买房擦亮眼 小心房产中介收完佣金吃差价
时间: 9:16 来源:信息时报作者:闫晓光 天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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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价太高,越来越多的人选择买二手房,随着二手房市场的火爆,中介公司也成了其中不可或缺的角色。但是为了赚钱,一些无良中介公司也是想尽办法利用客户不熟悉法律法规,从而获取不法利益。
放空盘,钩佣金
去年12月,杨小姐想要在天河买一套房,她与中介公司签订了购房合约,并且交付了5000元定金。
一个月以后,杨小姐到中介公司查询,经手人说一周后给她答复。一周后,经纪人称该房价已由原来的20万元涨到了28万元,如果想买就加钱。后来中介公司干脆称,房子已经卖给了别人,定金不能够退还。
当初讲好的价钱怎能随便就涨价?杨小姐为此将中介公司告上法庭。
律师点评:中介公司的这种做法就是放空盘。这是一些不良中介机构惯用伎俩。为了吸引买家,有些中介机构与业主串通一气,骗买主上钩,等买主看了房,交了佣金甚至定金后,就编造各种理由致使交易不成。当买主追讨佣金时,中介机构拒绝退还。其实,买主是有权利讨还定金的,因为中介公司并没有按照当时承诺的价格促成交易,违约的是中介公司而不是杨小姐。
低吸高抛赚差价
今年4月,张先生委托某房产中介公司购买了天河区的一套住房。事后,张先生发现该中介公司存在严重的欺诈行为。该公司将房子以53万元的价钱卖给张先生,而实际从卖主刘先生处收购的价格为48万元,赚取房款差价5万元。
在交易过程中,该公司甚至使用本公司职员的名字,假冒买者与卖者分别与卖方和买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而事实上,买卖双方又分别支付给该中介公司8000元和5000元的佣金。张先生与刘先生一怒之下联名向房产中介管理部门投诉了这家中介公司,有关部门责令这家中介公司退还所收取的买卖双方的佣金。
律师点评:律师肖雄辉认为,低吸高抛从中赚取差价是某些房产中介公司的惯用伎俩。一般他们都会阻止买卖双方见面,隐瞒真实的房价,在双方之中赚取房屋买卖的差价。根据法律规定,房产中介行业不允许中介公司低吸高抛赚取差价,因此,可在法律的保护下,要求中介公司退还相关费用。
房主未签名就卖房
张某准备将他位于广州市天河区棠德南路273号502房的物业出售,于日与房地产中介签订《售房承诺书》,约定由中介为其找买家,并约定如果张某违约,张某除了要退还买方已付定金外,须双倍定金赔偿,同时须即时向中介支付咨询及代理服务费元并负担律师费。
日《房屋买卖协议》签定了,按约定买方杨某于日向张某支付了定金元。而张某却不同意卖房,也拒交中介服务费。为什么?张某与妻子戴某则称,合同上的签名并不是他们的签名,他们也不知道售房一事。中介为讨服务费将张某告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字迹却非张某所写。由于中介未严格审查案涉房屋的产权情况、业主的身份资料、签约人的身份或是否持有授权委托,未尽其法定义务,仅凭借以张某和戴某名义就签订《售房承诺书》、《房屋买卖协议》,而这个签名又并非业主本人签名,即认为其已促成买卖双方的买卖合同成立,其可据此收取中介服务费6600元,没有法律依据。
律师点评:
中介作为专业的居间人不得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否则除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外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合同藏“独家条款”
刘先生今年年初委托了一家中介公司代为售房,并签订了一份“出售房屋委托书”,接受委托的中介公司只带着购房人王先生去看过一次房。王先生认为中介公司服务不到位,又通过另一家中介公司买了刘先生的房子。前一家中介公司得知消息,拿出当初双方签订的“看房约定书”,将这位王先生告上法庭。约定书上称:“自看房之日起六个月内,委托人不得与第三方交易,否则需按房屋转让总价的3.5%支付违约金。”
律师点评:如果刘先生不是利用原中介公司的信息,也不是为了逃避中介费,而是不满服务另择人家,这属于法律赋予的选择权。中介公司往往在带客户看房时用约定书来阻止客户选择其他途径进行交易,这种合同侵犯了客户的自由选择权,并加大了客户的责任,属于不平等的“霸王条款”,依法不具备法律效力。
警惕房产中介侵吞订金的“霸王条款”
时间: 14:51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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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工商局日前公布了查处的房地产“霸王条款”典型案例,其中一些房地产中介利用不平等格式条款侵吞订金的情况较普遍。工商部门为此提醒消费者,警惕被房地产中介这种“霸王条款”坑害利益。
自去年4月开展一系列房地产专项整治工作以来,福建省工商局发现多起房地产中介利用不平等格式条款侵吞消费者订金的情况。一些《房产中介协议》做出这么一种条款约定:“本《房产中介协议》签订后,乙方(买方)支付丙方(中介方)房屋承购意向金1万元,并同意以约定的房价、付款方式,在丙方通知成交后当日内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如乙方反悔,不予退还。”
福建省工商局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意向金(或认购金、预订金、订购金)是乙方与甲方(卖方)就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担保金,且应由甲方收取,如因乙方原因未能订立买卖合同的,该意向金应作为定金由甲方取得,而不应由丙方取得。房地产中介利用不平等格式条款侵吞意向金的做法也明显违背《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公平原则,属于违反法律规定,限制一方消费者获得违约金及其他合理赔偿权利。消费者如果遇到这种情况,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提醒市民:找中介买房应该多方考查
时间: 10:33 来源:今视网-都市消费报作者:顾薇王青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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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想通过中介买房可以省省心,没想到却被中介“耍”得晕头转向。据刘大爷介绍,他想在南昌市孺子路上买一套住房,但由于身体不是很好,不能一处一处地去选,因此委托中介公司帮他多费费心。前几天,中介公司打电话告诉刘大爷,有一套住房价格不贵,地段又好,又在一楼,适合老年人居住。刘大爷高高兴兴地去看房,一看房子确实不错,挺满意的,就当场和中介商及房主签定购房合同。没想到,合同一签,中介公司告诉他,这房子产权有问题,为了刘大爷着想,这房子最好别买。刘大爷一听,认为中介工作人员是好心,就同意退回定金。可无意间发现,这套房子被另一个人以高出5000元的价格买走了。
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有关中介的投诉一直居高不下,消费者通过中介买房确实方便省事,但中介公司工作人员介绍相关情况时,消费者也应多方面考查,不能只听信其一面之词,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警惕中介"低评"猫腻二手房交易避税需谨慎
时间: 9:10 来源:每日新报作者:蔡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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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家对二手房买卖交易税收政策的完善,许多房屋在交易过程中需要交纳契税、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等税种。一些房屋中介则利用买卖双方对避税的需求,通过对房屋售价进行偏低评估,赚取房屋差价。
一位长期从事房屋中介工作的张先生近日自爆中介行业中利用“低评”的猫腻,赚取买卖差价。张先生举例说,房屋中介通过与买主的沟通,了解到买主能够承受的房款为32万,而卖主的售价却仅为30万,买卖双方的预期售价相差2万。由于许多情况下,需要买主承担契税、营业税等相关税种,房屋中介会建议在交易过程中,将房屋“低评”到30万,因为房款越低,买主交纳的税额越少。同时要求买主将2万元差价交由房屋中介“代管”。其余30万元房款则按照正常的手续进行。在中介人员的精心安排下,买卖双方丝毫未察觉到买卖差价的存在,而进行交易。
塘沽区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说者,随着房屋交易流程的完善,买卖双方完全可以安全快捷地进行买卖交易,包括房屋评估等一些环节。房屋中介利用“低评”的诱饵,在房屋售价上做手脚,给买卖双方带来了不少隐患。
塘沽区房屋产权交易大厅的工作人员告诫买卖双方,签订买卖合同前,必须核实房屋售价,并与房屋中介协商好中介费用。而且房款尽量全部接受交易资金代收代付服务,以确保交易资金的安全。
泉州案例:买套二手房缴二次中介费
时间: 9:14 来源:东南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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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买套房,两家中介要收钱
近日,吴先生在购房二手房的过程中遇到了件烦心事:女儿通过房产中介公司购买一套二手房,支付了1万多元的中介费后,另一家中介公司又找上门来,称吴先生“跳单”,要求另外支付中介费。
吴先生说,今年4月7日,他代女儿到市区某房产中介公司看房,房产中介公司带他看了世纪巨星和金帝花园的两套二手房。由于女儿当时不在泉州,而且对房子的价格不满意,吴先生并没有当场定下来,但他与该房产中介公司签订了看房记录和求购委托书。
过几天,女儿从厦门回来了,又委托了另一家房产中介看房,最终通过这家中介公司买下了位于世纪巨星的一套二手房。凑巧的是,他女儿所购买的房子与吴先生找的那家房产中介公司推荐的位于世纪巨星的房子是同一套,但价格低了1.5万元。
这下,吴先生原来委托的中介就不答应了,认为吴先生有“跳单”嫌疑,且根据已签订的协议,要求吴先生支付中介费。
中介防“跳单”,委托条款有深意
据了解,房产中介所说的“跳单”,是当事人为逃避支付佣金不讲诚信地与第三方房产中介或与房东直接进行交易,或者通过他人与房东私自交易。目前市场通过“跳单”而达到逃避房产中介佣金的情况经常出现,很多房产中介都不堪其苦。
因此,在与吴先生签订的文书中有这样的条款:“初步达成意向……甲方均有义务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的义务”,以及“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至到期后6个月内,甲方或者甲方亲友及其代理人,无论通过何种途径直接或者间接与乙方介绍过的客户成交,甲方均须向乙方支付本协议所约定的中介服务佣金”。
吴先生委托的那家房产中介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吴先生的女儿所购买的二手房的第一手信息是通过他们公司了解到的,他们公司员工并为此付出了辛勤的劳动,吴先生也与他们公司签订了看房记录和委托书。吴先生的女儿后来通过的另一家房产中介成交,明显就是属于“跳单”现象。目前该公司已经着手起诉吴先生。
吴先生说,他女儿找另一家房产中介公司看房、签订合同的事他并不知情,女儿与另一家房产中介公司成交,主要是该房子的价格比他找的那家房产中介公司的报价低了1.5万元。另外,房东的房源并不是独家委托给该房产中介。
律师签合同,关键条款要注意
福建泉秀律师事务所于那刚律师认为,如果当事人与该房产中介已经签订了《房产求购委托书》,该房产中介的工作人员并为此付出劳动,最后当事人成交了房产中介所推荐的房子,根据《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第四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就有义务支付给房产中介佣金报酬。至于当事人提出的另一家房产中介所成交的合同价格比第一少了1.5万元,房子的价格需要当事人与房东进行协商,房产中介已经尽到推荐信息、带看的义务。
不过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泉州分所张传江律师认为,其中委托书中的“初步达成意向……甲方均有义务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的义务”,以及“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至到期后6个月内,甲方或者甲方亲友及其代理人,无论通过何种途径直接或者间接与乙方介绍过的客户成交,甲方均须向乙方支付本协议所约定的中介服务佣金”带有不平等的约束,消费者在求购二手房应该认真阅读委托书等相关合同文本,一旦签订,只要是在不违法的情况下消费者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相关法律人士指出,针对目前市场二手房市场出现消费者不诚信的“跳单”现象,房产中介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在合同中经常会出现“不平等”条约,但由于市场上出现的“跳单”五花八门,房产中介把握事实证据比较困难,法院在综合判决时会比较倾向房产中介方。
中介卖房玩猫腻
时间: 11:07 来源:长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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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卖二手房玩猫腻 扮假“女儿”私吞差价
本想委托中介购买二手房,哪知却钻进两个中介联手做的“笼子”,购房者揭穿骗局。近日,王明(化名)向记者讲述自己的遭遇。
王明看到一间武昌丁字桥的二手房出售,实地考察时发现,武汉诚顺房产中介也挂出此房的代售广告。因购房心切,当即委托诚顺中介的店长喻友情约房东见面商讨房价并签合同。
当晚,名叫李红芝自称是房主李明达的女儿,父亲70多岁,身体不好住在乡下。她承诺,在房子成交时,会让其父到房产局签字过户。王明查看过她携带的房子两证及其身份证后,要求看李明达身份证原件,李红芝答应隔天送到诚顺中介。
当时王明、中介、李红芝签下三方合同,以15.8万元的税前价格成交,同时交纳5000元定金给诚顺中介。合同上写明如因产权纠纷不能过户的,定金全额退还。李红芝走后,王明要求喻友情签下李红芝是李明达女儿身份的担保责任书。
22日,王明到诚顺中介查看房东身份证,被告知晚点会送来,当时就产生怀疑。其母再度看房,偶遇另一家中介也带人看此房,并告知16.5万可以包税成交(王与中介商议的包税价17.4万,差价近一万元),同时还从知情人处得知,房东李明达只有一个儿子并无女儿,李红芝的真实身份是武汉另一家中介的老板。
23日,王明找到中介,要求查看房东身份证,称见不到房东本人则取消合同,退回定金。喻友情表示可退还5000元定金,但需要一个退钱的程序。双方僵持不下。
气愤的王明此刻看穿了诚顺中介与李红芝设下的骗局,遂报警,并向中南工商所投诉。
诚顺中介方要求王明提供不再购买这套房子的保证书,才能退还5000元定金,王明不接受。随后,诚顺中介又提出,他需履行这个合同,即必须购买该房,否则告其违约,需向诚顺赔偿房价10%的违约金。
调查此案的工商人员反驳,房子还未过户,中介无权让王明签下不买该房的保证书,何况该合同属无效合同,更谈不上违约金一说。调解以失败告终。
近日,王明已请律师向法院起诉。
点评:根据合同法,此案的中介属于无权代理,事后也未得到房主的确认,属无效合同,定金条款也无效,因此定金必须无条件退还。另外,诚顺提供的中介服务属欺诈行为。
“吃差价”主要有两种情况。第一,阻止购房人与房东见面或与假房主见面,中间就会产生一个差价。第二,中介发现价格比市场价低很多的房屋后,马上与房主签订合同并付全款将房屋买下,然后再加价将其卖出以赚取差价。
时下,新房价格偏高,选择购买二手房的市民越来越多。由于二手房私自交易风险颇高,手续繁杂,消费者大多委托房屋中介操作。个别黑中介便“打起小算盘”。今年上半年,市工商局指挥中心共接到消费者有关委托中介购买二手房投诉33件。
有钥匙又有产权证 中介冒充房东骗钱被抓
时间: 11:04 来源:厦门晚报作者:汪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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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钥匙又有产权证中介冒充房东骗钱
犯了合同诈骗罪被判3年
自己是卖房的中介,却伪造证件冒充房东与他人签定房屋买卖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定金5万元。近日,龙某被海沧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25岁的龙某是厦门某房产行销中心的员工。2006年10月下旬,被告人龙某利用工作便利,获取海沧区沧林三路银河花园某房东的房产资料后,化名“杨彬”冒充该房产权属人,并委托一房产中介公司出售该房屋。尔后,龙某又利用工作便利获取该房产钥匙并使用伪造的身份证、土地房屋权证欺骗买房人邹某和中介公司,就该房产“买卖”要求邹某在签订合同时支付“定金”5万元。后来中介公司在查找房屋信息时,发现房产登记人并非龙某,于是报警。公安机关于日将龙某抓获。
一房两卖非法中介诈骗11万
时间: 11:20 来源:长江商报作者:王娟聂才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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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先生看中了一套二手房,付了11万首付款后,中介却关门了。焦急的李先生去房管局一查,发现该房已卖给他人。原来,这个一房二卖的陷阱都是中介老板刘某一手导演的。昨日,刘某因涉嫌诈骗罪,在洪山区法院受审。
面对检方指控的涉嫌诈骗罪,刘某在法庭上极力否认。刘某辩称,他是给公司打工的,一切骗局他都不知情。事后离开武汉也只是休假,不是逃跑。
法院未当庭宣判。
购二手房谨防中介“虚报”房龄
时间: 10:49 来源:东方早报作者:肖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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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段时间,二手房买卖消费投诉逐渐增多。其中,房产中介“虚报”房龄,消费者反悔“意向金”不退还等成为投诉焦点。为此,上海市消保委昨日发布今年第10号消费提示,购买二手房时要查清房屋“老底”,谨慎支付意向金。
消费者在购买二手房前要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了解有关房屋的信息。一是了解房屋产权,卖房人是否为独立拥有房屋产权之人,如与其他人共有,必须与全部共有人订签房屋买卖合同。二是了解房屋租赁情况,如购买时该房屋已出租,则该租赁合同对购买人继续具有拘束力。
在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前,房产中介往往要求消费者支付“意向金”,并在相关单据上注明“意向金自动转定金”条款。“意向金”虽不具有“定金”的性质,但依据双方约定转为“定金”后,将适用《担保法》有关“定金罚则”的规定,一旦消费者签约后反悔,对方将有权不退定金。
购买二手房要注意签订好三个合同,分别是与房产中介签订的“居间合同”、与卖房人交易的“房屋买卖合同”、向银行贷款的“贷款抵押合同”。
房产中介扣下购房定金向卖主索要售房协议
时间: 10:49 来源:燕赵都市报作者:李东马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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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女士通过中介卖房,中介以“代为保管”为由留下了买方交给她的5000元购房定金,待办完所有手续后,竟要求陈女士用自己所持的房产买卖协议来换定金,令她很是不解。
8月30日,陈女士打来电话说,日前她在网上发布了一条卖房信息,一家房产中介公司带买房人来看房之后,当天三方就签订了一式三份的房产买卖协议,各持一份。买主当场拿出5000元钱作为定金。中介称要为双方负责任,这5000元定金由其代为保管,等手续办完后再交给她。
买主很快把剩余房款全交了,双方也办好了过户手续。陈女士想取回定金,但中介公司的工作人员说要给她打到存折上。随后,中介又打来电话,要陈女士把自己保存的房产买卖协议拿来,否则就不给这笔钱。“那本来就是买方付给我的购房定金,凭什么要我拿协议换?”
记者就此咨询了河北燕赵众诚律师事务所的盛强律师。盛强表示,房产买卖协议是承认双方买卖过程的证据,买卖双方具有拥有该协议的固有权利。买方所交的定金理应给卖方,这与卖方是否把协议交给中介没有因果联系,因此中介应无条件将定金还给卖方。
当天下午,陈女士打来电话称,中介已经同意不要协议而把定金给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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