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单位退休又在企业工作退休后去世养老金养老如何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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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  号:鲁政办发[1999]32号发布日期:执行日期: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已翻印发给你们,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资金筹集和管理,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
  各级政府要摸清底数,切实做好资金的筹集,坚持执行企业、社会、财政各负担1/3的办法。各级财政要优先、足额把这项资金列入预算,企业和社会筹集不足部分,财政要给予保证。要根据当地企业下岗职工的数量、保障基本生活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所需资金以及转业训练费用的标准,按照“三三”制原则,安排好失业保险调剂资金,并采取有效措施抓好落实。要确保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并按规定签订协议的下岗职工按时足额领到基本生活费,并按规定为他们代缴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费。今年上半年,各地都要进行一次检查,对进入中心按规定应发而未发基本生活费的下岗职工,自签订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以下简称进中心协议)之日起,补发其基本生活费,同时补缴社会保险费。各地要严格按照省劳动厅等六部门联合下发的鲁劳发〔号文件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及时把财政安排和社会筹集的资金拨付到再就业服务中心。中心要建立有关台帐,严格领取手续,按月张榜公布资金的发放情况,接受群众监督。各级财政、审计、劳动保障部门要定期对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费的收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证专款专用,坚决防止骗取、冒领行为,彻底杜绝挤占、挪用基本生活保障金现象。对发生问题的,一定要严肃查处,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二、规范中心运作,积极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
  企业安排职工下岗要严格按照鲁发〔1998〕8号文件和鲁劳发〔号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职工下岗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的,企业要补办有关手续。企业职工要随下岗随进中心。进中心的下岗职工必须签订进中心协议,未签订进中心协议的,今年上半年要补签完。下岗职工进中心的时间应以其进中心之日计算,最长不超过3年,并不得超过未履行的期限。未进中心签订留职协议的,留职协议最长不超过3年。协议计算时间,日前下岗的,以日为起始日;日以后下岗的,以企业安排职工下岗之日起计算。中心要加强对下岗职工的管理,做到家庭收入清、技能素质清、身体状况清、培训意向清、就业要求清。各地对进中心的下岗职工半年内至少要进行一次职业指导,提供3次职业介绍,免费进行一次技能培训。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中心的管理,指导中心开展各项再就业服务,及时提供再就业信息,帮助中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总结推广先进经验,促进中心规范运作。要加快劳动力市场建设,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帮助下岗职工通过劳动力市场尽快实现再就业,真正建立起职工随下岗随进中心和稳进快出的良性运行机制。各有关部门要积极落实国家和省促进再就业的优惠政策。
  三、继续做好社会保险费收缴和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工作
  社会保险费实行集中、统一征缴,是社会保险费征缴方式的重大调整,是加强和规范征缴工作的重要措施。各级政府要提高认识,认真加以落实。要认真做好新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登记工作,把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事业单位作为登记重点。失业保险要把事业单位和城镇私营企业参保工作作为重中之重。积极稳妥地做好城镇街居企业的登记工作。企业转制改组的,要重新登记,按规定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5月份,全面实行新的申报缴费制度并实现各项社会保险费统一合并征收。要充分利用《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颁布的有利契机,加大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缴力度,力争1999年收缴率达到95%。要按照《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办法》(鲁政发〔号)的规定,按时足额上解省级调剂金。要在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同时,对以前的拖欠,力争在1999年6月底前全部补发完毕。
  四、加大清理追缴企业欠费和回收挤占挪用基金力度
  今年清欠比例要达到50%以上,清理追缴的重点是那些有能力缴而不缴的欠费大户。要依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对有能力缴而不缴的欠费企业领导人和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必要的行政处罚。要继续做好挤占挪用养老保险基金清理回收工作,对于各地发生的挤占挪用,要明确责任,逐项落实回收计划,于6月底前全部收回,并严肃查处违规违纪案件。要建立健全基金管理和监督机制,完善内部监控程序和审计制度,确保基金安全。
  五、尽快将行业统筹结余基金移交到位,严格执行核定的统筹项目
  原行业统筹结余基金尚未划缴的单位,要按照省审计厅、财政厅、劳动厅审计报告的要求,将应交省里的基金划转到位。省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要按照《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核定原行业统筹项目的通知》(劳社部发〔1998〕22号)的要求,尽快审定下发各行业的养老保险统筹项目。各行业单位要根据审定的统筹项目,对退休人员待遇进行清算。经审核确认的统筹项目,从省级统筹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六、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企业职工退休政策
  (一)认真清理、妥善处理好提前退休问题。各市地政府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近期要组织对日以后办理提前退休的情况进行认真清理,按国务院要求分别妥善处理。对原行业统筹企业申报的病退、退职人员,经省劳动鉴定委员会组织鉴定,符合条件的纳入省级统筹管理。清理工作要在5月底前完成。
  (二)加强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的管理。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退休的,由市地或县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批。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的企业职工退休以及符合条件办理退职的,由市地劳动保障部门审批。按“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国有破产工业企业和国有纺织压锭企业纺纱、织布工种的挡车工的规定提前退休,以及省里直接负责收缴、发放养老金的中央驻鲁企业职工退休,统一由省劳动保障部门审批。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统一由市地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负责医疗诊断,并出具证明,劳动鉴定委员会负责定期审核并作出鉴定结论。对因病提前退休的,在报批时要附本人一年以上的原始病历。各市地对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的退休要从严控制,每年一般不超过同期正常退休人员总数的10%,确需突破的,要报省劳动保障部门审批。设有特殊工种的中央驻鲁企业和省煤炭管理局所属企业,每年要向省劳动保障部门,其他企业每年要向市地劳动保障部门报送特殊工种名录、实际用人数及在特殊工种岗位工作的人员名册及其从事特殊工种的时间。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当职工身份证与档案记载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对于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单位,女干部在管理岗位工作不满20年、在工人岗位工作满5年及以上,且退休时仍在工人岗位的,可按工人的退休年龄和条件办理退休,退休后享受退休工人的有关待遇。今后,凡是违反国家和省里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已办理的退休人员要清退回原企业。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抓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要进一步增强群众观念,改进工作作风,把工作做深做细。各级劳动保障、经贸、财政和其他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共同把工作做好。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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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综合
【分类细目】综合性政策法规
【时 效 性】有效
【颁布单位】国务院办公厅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失效日期】
【失效说明】
【发 文 号】国办发〔1999〕10号
【主 题 词】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
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
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
〔1998〕10号)精神,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普遍加强,绝
大多数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并得到基本生活保障;企业离退
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明显改进,绝大多数离退休人员按时足额领到养老金;基本
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工作按期完成。这对保持社会稳定、促进企业改革
和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在肯定前一段工作成绩的同时,要清醒认识到当前存
在的主要问题:有关政策和资金尚未完全落实到位,少数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没有
得到保障,离退休人员养老金仍有少量拖欠,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后还存在一些
突出问题需要解决。1999年,国有企业职工下岗和再就业压力将进一步增大,确保
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逐步补清以前拖欠的任务仍很艰巨。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认
真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加快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确保国有
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为经济发
展和社会稳定创造更为有利的条件。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继续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
(一)确保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要继续把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
再就业工作作为一件大事,切实抓紧抓好。这是深化企业改革的重要任务,也是保
持社会稳定的重要措施。抓好这项工作,关键是要落实资金。要坚持实行企业、社
会、财政各负担1/3的办法。中央企业由中央财政负担,地方企业由地方财政负担。
各地财政一定要调整预算支出结构,优先、足额安排这项资金,企业、社会筹集不
足的部分,财政要给予保证。财政确有困难的地方,中央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的办法
给予一定的支持。要切实加强资金的管理,保证专款专用,坚决杜绝挤占挪用资金
等问题的发生。
(二)积极促进下岗职工的再就业。要进一步办好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有针
对性地开展职业培训和职业指导,引导下岗职工转变择业观念,提高下岗职工的再
就业能力,帮助下岗职工尽快实现再就业。要加大劳动力市场建设和职业培训的资
金投入,推动劳动力市场科学化、规范化和现代化建设,为下岗职工提供方便快捷
的再就业服务。要认真落实国家有关税收和小额贷款等方面的优惠政策,鼓励和支
持更多的下岗职工自谋职业和组织起来就业。要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力市场管
理,防止乱收费,切实维护下岗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加强下岗职工劳动合同管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都应当进入企业再就业
服务中心,并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签订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下岗职工在企
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期间已实现再就业以及3年协议期满仍未再就业的,企业应当依法
及时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对不进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或进了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不
签协议的下岗职工,不支付其基本生活费;3年期满后,企业也应当与其解除劳动合
同。对已经与新工作单位有了半年以上事实劳动关系的企业职工,原企业应当及时
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新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建立新的劳动关系。
对领取了工商执照并已从事半年以上个体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与其解除劳动
合同。下岗职工已实现再就业的,原来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连续计算。企业解除下
岗职工的劳动合同后,要依法妥善解决好与下岗职工的债权债务问题。
(四)进一步完善“三条保障线”制度。下岗职工通过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保
障其基本生活,最长时间为3年;期满后仍未就业的,按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最长
时间为两年;享受失业保险两年后仍未就业的,按规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待遇。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三条保障线”的衔接工作,切实保障下岗职工和失业
人员的基本生活。要抓紧将失业保险覆盖范围扩大到城镇各种所有制的企事业单位
及其职工,并加强失业保险费的征缴和管理,失业保险基金主要用于保障失业人员
和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要进一步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充分发挥保障
作用。要切实关心下岗职工生活,在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期间,下岗职工应享受本
企业在住房、子女上学等方面的福利待遇。
二、切实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
(一)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要通过扩大覆盖面、提高收缴率、完善省级
统筹制度等措施,确保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要切实把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
私营企业等非国有企业和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从业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
范围。要加大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缴力度,财政、银行、税务、工商等部门要发挥各
自的职能作用,予以大力协助和支持,力争在1999年内使收缴率达到90%以上。要按
照《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
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8号)的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省级调剂金制度,逐
步加大基金的调剂力度。要在确保按时足额发放的同时,逐步补发以前拖欠的养老
(二)坚持清理追缴企业欠费和回收挤占挪用基金。对目前企业欠缴的养老保
险费,要坚决清理追缴,重点是有能力缴而不缴的欠费大户,清欠比例要达到50%以
上。对于少数顶着不缴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领导人和有关责任人作出处理,
并予以新闻曝光。对被挤占挪用的养老保险基金,要在1999年底之前全部收回,并
严肃查处违规违纪案件。要继续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落实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
完善内部审计制度和社会监督机制,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与完整。
三、抓紧做好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后的有关工作
(一)尽快将行业统筹结余基金移交到位。原行业统筹主管部门要对结余基金
进行认真的自查,摸清情况,对违反规定的,要及时纠正。在此基础上,由审计署
牵头,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参加,对行业统筹结余基金进行审计。在1999年4月底之
前,要将原来存在中央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结余基金全部移交中央财政专户,
将原来存在省以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结余基金移交省级财政专户。应移交地方但
个别行业已上调的资金,经审计署、劳动保障部和财政部核查确认后,要如数退还。
(二)妥善解决行业统筹移交前的养老金拖欠和移交后的基金收支缺口。煤炭、
有色、中建等行业统筹移交前拖欠的养老金和移交后部分地区1998年9月至1998年12
月的基金收支缺口,从行业统筹上缴中央财政专户的结余基金中予以一次性解决,
具体由劳动保障部、财政部核拨。原行业统筹主管部门要继续负责,在劳动保障部、
财政部的指导和帮助下,共同协商,妥善处理遗留问题。各地区要切实做好原行业
统筹企业养老保险费的收缴和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工作,坚决纠正对原行业统筹
企业实行所谓“封闭运行”和资金自求平衡的做法。
(三)稳步调整原行业统筹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根据国发〔1998〕
28号文件规定,煤炭、银行、民航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5年调整到位,其
他行业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原则上3年调整到位。行业统筹移交后,企业
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调整,既要考虑地方的情况和企业的承受能力,又要考
虑在收缴覆盖面扩大后养老保险费收取比例可以下降的情况,要按规定稳步进行,
不能自行其是。各地区的调整方案须报劳动保障部,由劳动保障部会同财政部审批。
(四)核定原行业统筹项目。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劳动保障部、财政部
关于核定原行业统筹项目的通知》(劳社部发〔1998〕22号)要求,组织对行业的
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进行审核认定。经审核确认的统筹项目,从基本养老保险基
金中支付;未经确认的项目由企业负担,从企业成本中列支。
四、坚决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提前退休的行为
(一)对提前退休的情况进行清查处理。根据国家关于企业职工退休条件的规
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
日以后办理提前退休的情况进行认真清理,分别妥善处理:1999年底前达到国家规
定退休年龄等条件的,已办理的退休手续有效,继续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养老
金;1999年底仍未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等条件的,已办理的退休手续无效,由企
业统筹安排,应当安排下岗的职工,要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保障其基本生活。对
违反国家规定办理退职和日前违反国家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由各地区、
各部门参照上述精神妥善处理。这项工作,要在1999年4月底前完成。
(二)加强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的管理。男职工年满60岁、女干部年满55岁、
女工人年满50岁退休的,仍由县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审批;从事井下、高空、
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
劳动能力的企业职工退休,改由地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前退
休的,改由省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原行业统筹企业的职工退休,由省级
人民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各地区、各部门及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企业
职工退休条件的规定。今后,凡是违反国家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企业,要追究有关
领导人和当事人的责任,已办理提前退休的职工要清退回原企业。
(三)严格按国家规定核定提前退休人员的待遇。对因病或非因工致残退休的
人员和按国家有关政策提前退休的人员,其养老金按有关规定适当减发。
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
金按时足额发放,关系企业改革、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涉及企业职工和离
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
的方针政策和工作部署,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做到政策落实、资金落
实、工作落实。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政策宣传工作,把工作做深做细。要认真总
结经验,推广好的典型,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劳动保障部
与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大督促检查的力度,加强对地方
工作的指导,共同把工作做好。当前位置:&&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财政厅 关于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人社发[2015]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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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省财政直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本级养老保险统筹单位:& &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6号)和《关于做好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的函》(人社养司函〔2015〕3号)文件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2015年我省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和执行时间&& &&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含退职人员,不含执行冀劳社〔2001〕72号文件规定的离休人员和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下同),从日起调整增加基本养老金。 &&&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 && &&(一)普调& &&1、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0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5元。&& &&2、退休退职人员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月增加基本养老金3.5元。& &&3、退休退职人员每人每月按照本人2014年12月的基本养老金标准的0.5%增加基本养老金。& &&(二)在普调基础上,对下列人员再增加基本养老金 & & & && &&1、截止日,退休退职人员年龄满71周岁至75周岁(含75周岁)的,每月增加40元;76周岁至80周岁(含80周岁)的,每月增加50元;81周岁以上的,每月增加60元。&& &&2、符合冀劳社〔2009〕3号和冀劳社办〔2009〕19号文件规定范围的艰苦地区退休退职人员,按照所在地艰苦边远地区类别增加基本养老金:一类地区每月增加5元,二类地区每月增加10元,三类地区每月增加15元。驻省外艰苦边远地区的用人单位退休退职人员,当地艰苦边远地区类别高于我省艰苦边远地区类别的每月增加20元;与我省艰苦边远地区类别相同的,按我省艰苦边远地区类别调整标准增加养老金。&& &&3、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本次调整后其基本养老金达不到当地(当年)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按照国家文件及我省有关规定补足到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 &&4、日冀劳〔1998〕65号文件实施前,因工全残职工退出工作岗位退休并纳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养老金的人员,本次调整月增加额达不到207元的,补足到207元。& &&三、资金渠道 &&& &&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按原渠道解决。&& &&四、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按照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总体部署,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做好深入细致的政策解释和思想政治工作,抓紧组织实施,力争4月底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位。& &&(二)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和省财政直管县要通过扩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征缴等措施,落实调待资金,确保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新的拖欠。& &&(三)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和省财政直管县采取措施,按照企业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经办规程规定的调待流程,使用信息化的手段进行调整。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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