饭店能在车的性能都是指哪方面面做假帐

小明的爸爸经营一家餐厅,小明发现爸爸为少缴税款做假账,对此小明正确的做法是
A.爸爸挣钱不容易,作为儿子应该谅解爸爸的行为
B.爸爸是长辈,我们不能指责他的做法,否_百度作业帮
小明的爸爸经营一家餐厅,小明发现爸爸为少缴税款做假账,对此小明正确的做法是
A.爸爸挣钱不容易,作为儿子应该谅解爸爸的行为
B.爸爸是长辈,我们不能指责他的做法,否
小明的爸爸经营一家餐厅,小明发现爸爸为少缴税款做假账,对此小明正确的做法是
A.爸爸挣钱不容易,作为儿子应该谅解爸爸的行为
B.爸爸是长辈,我们不能指责他的做法,否则是不孝的表现
C.爸爸的行为与我无关,我不要多管闲事
D.偷税漏税是违法行为,应说服爸爸立即停止这种行为,并及时补缴偷逃的税款  天津友谊宾馆要封门关张了!怎么能这样伤害职工脆弱的心!!    
你能相信天津国企工人三十年工龄,月基本工资才7、800元吗?你能想象这样的工资标准持续了十二年吗?你能想象职工的维权路有多艰难吗?  国有企业天津友谊宾馆的职工工资竟然十二年不涨,三十年工龄的工人,基本工资才7、800元,真的快要活不下去了!职工已被逼到了墙角,不得已四处申诉,历经种种磨难,工资终于涨到了1000元!其过程之艰险,三天三夜也说不完。  
明明是一个经营正常,效益优良的盈利企业,可一提到给职工涨工资,领导们就把“亏损”挂在嘴边上,跟职工哭穷,而实际上唯一亏损的是职工的钱包!主要领导退休时都捞上几套房子已不是什么新鲜事;新老总上任一年就轻松买辆丰田凯美瑞招摇过市;让企业“亏损”却还拿着几十万年薪;几个领导坐下开个会,就把自己的工资保险涨上去了,职工的薪水却十几年如一日,休想提高。职工们辛辛苦苦工作却养肥了这些国家的蛀虫。  
别看这企业规模不大,但真可谓庙小妖风大,啥“新鲜事”都有!例举如下:  做假帐,面对检查玩“帐丢丢”:职工月收入都加起来不过千把块钱,可向税务部门报的个人所得都报得比实际收入高,一般的每人每个月高出三五百元,有个别的居然上万元!粗算一下,经年累月这就是一笔不小的数目,这多出来的钱都跑到哪去了!职工找领导要解释,领导们就摆出一副无赖嘴脸,居然说报税时把小数点儿点错了!职工愤怒之下将此事向税务稽查部门举报,查了几个月一直没有结果,理由竟是“你们单位说他们的帐都丢了”,“我们也没什么办法,最后实在没有就罚钱。”回过头再问单位,帐是如何丢的,又怎么处理,回答是“正研究,暂时无可奉告。”  
假捐款,假借公益大肆洗钱,中饱私囊:5.12汶川地震社会各界踊跃捐款支援灾区,友谊宾馆也不例外,并对捐款额做出硬性规定——大领导6000元,小经理2000,主管600,组长200,一般职工随意。没出两个月,就在大家还惊诧于领导们表现出的如此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爱心的时候,捐出的款子又退回捐款人的手里,更有意思的是还多出10%,据说是对捐款行为的奖励,捐得多奖得多。难怪有职工戏称:早知如此,就该把房都卖了交捐款,两室能变个三室回来。到底这笔钱从哪来的,就不得而知了,问领导,依然是摆出无赖嘴脸,不予答复。估计这事儿,在全中国也找不着第二件了!    
深更半夜,在夜幕的掩护下转移走名人字画:可别小瞧了友谊宾馆,想当年那也是天津市第一家涉外宾馆,有着三十多年的辉煌历史,作为当时天津市的重点工程,自1974年开业伊始,由当时天津市委主管文教的市委书记兼革委会副主任王曼恬为负责人,组织二十多位知名书画家为友谊宾馆创作书画作品,所涉及的书画家有:溥佐,溥松窗(溥佐的哥哥),王颂余,王学仲,孙其峰,孙克纲,吴玉茹,慕凌飞,肖朗,霍春阳,赵松涛,穆仲芹,白庚延,李长有,贺建国,贾宝民,刘炳森,史如源,郭书仁,张鸿千,于复迁等,此活动一直持续到1983年,其间共为宾馆创作书画作品近千副,作为装饰悬挂于宾馆各处。这近千幅名人字画作品,是宾馆的象征,职工们的骄傲,其价值时至今日已难以估算!然而这近千幅字画于2007年,突然由旅游集团(上级主管单位)派来的数辆卡车在一个深夜全部运走,企业的资产他们有什么权利说拿走就拿走,不给广大员工一个交代!更何况又有什么不可告人之处,非要选择在深夜运走!难道是为了掩人耳目!这些价值连城的字画究竟去了哪里?是否真如他们所说的“已入库统一管理”了吗?现如今,原先的经手人、知情人升迁的升迁,离职的离职,恐怕这回友谊宾馆有多了一桩无头案。    
自己的企业、赚钱的项目不准干:说到这儿就得提到友谊宾馆的上级主管单位——旅游集团了,集团前任董事长(据说已被双规)打着搞“新型业态”的幌子,另成立一公司,将原属于友谊宾馆的一整栋六层楼的房产划走归该公司所有,搞起了经济型酒店。可实际上是盯上了该楼的一层的大型商场,由于地处闹市,商场生意火爆,租金自然很高,每年纯利几百万不在话下,过去一直由企业经营,可如今已转手租赁他人,据说与此人与董事长关系不一般,且来头不小,嘿嘿。  花大把钱养着三产不图“回报”:十几年前友谊宾馆辉煌那阵子,搞起了10来处三产,有超市、洗车房、冰激凌厂等等五花八门,每处投资个几百万不在话下,但都有一个共同特点,只看到投入从来看不到产出,更甭提有没有利润,到如今连房产设备都不知所终。职工的血汗钱不知被他们“投资”到哪里去了!    
领导讲话可以不负任何责任:从集团到企业,领导在任何场合所讲的任何话都可以被随时收回,或否认。集团工会主席,宾馆的总经理和工会主席在多个场合甚至在全体职工大会上讲过,友谊宾馆的工资总额自1997年开始,每年以不低于10%的比例递增,可当职工质问,为什么职工的工资体现不出增长的时候,他们立刻否认,称从未说过此话。出尔反尔,睁眼说瞎话儿的功夫真是练得炉火纯青!佩服!    
不敢面对职工质问,老总和主要负责人玩儿起了“范跑跑”:企业种种不公与黑幕激怒了大家,职工要求总经理做出解释,4月27日一大早职工等着总经理上班,可也奇怪了,一项颇为准时的总经理这一天迟迟没有露面,理由是他母亲病了,得晚点儿来;一会儿又说他母亲住院了,今天来不了了。职工要求见集团领导,一会儿说工会主席来和大家谈,一会儿又说某主任来和大家谈,可是职工一直等到下午六点钟,也没见一个人影 。而总经理从此也再没有在宾馆露过面,几天后集团派来一新老总接替他的工作。真不知道他们心里揣着多大的鬼,不敢面对自己的职工,关键时刻真是“脚底板儿抹油——遛了”,逃跑速度绝不亚于“范跑跑”。不光是老总跑得快,此事一出,主管财务的,主管人事的,曾在“重要部门”任主要职务的,一下子内部退养了四、五位,对外宣称是他们在外面谋着好“差事”,干第二职业去了,其真实原因是“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啊!    
胆大妄为是因为“根基深”:上面说的只是一小部分,友谊宾馆的新鲜事儿多了去了。职工辛苦工作,却只有微薄的薪水,勒紧裤腰带艰难度日,而这些“硕鼠”堂而皇之将巨额的国家资产转移为部门甚至私人的财产,时间长了必然有质疑的声音。  
长期以来,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由于其代表都是领导指派的,而且以管理人员占绝大多数,导致职代会已彻底沦为他们侵害职工权利的帮凶。对于职工代表的资格问题,日,职工们到了天津市总工会放映情况,一位张姓自称是律师的人出面接待,针对职工反复提出企业职工代表从未经选举这一情况,拒绝回应,只一再强调职工代表是经过集团工会、市总工会审批的,不可质疑,态度强硬,派头十足,令职工深刻感受到了职工之家的“温暖”。  职工历时一年多,将情况反映到市里多个信访部门,都犹如石沉大海。在国资委的遭遇更是令人“啼笑皆非”,(国资委乃旅游集团的上级主管部门),其信访办一牛姓主任接待,此人讲话作风就如同其姓氏一样——牛气哄哄。职工拿出自己犹如天方夜谭般的个人所得税税单给他看,(这里需要解释一下,以职工的实际收入,许多职工是不太可能有税单的,而企业出于某种不可告人的目的,给每个职工多报收入,然后将税务部门寄给纳税职工的所得税单藏起来不发,此事偶然间被职工发现,并向单位索要多次,经过艰苦卓绝的斗争才将税单拿到手),并向其反映企业在职工工资上作假的事实,该人真的是语出惊人:“企业的账目应该不会有问题,不过我先得质疑你们这税单的真假。”真不愧是牛人之牛人语录,足以载入史册了。  
无奈之下职工们到旅游集团找现任董事长理论,职工们万万没想到,董事长“招待”职工的是40多个警察和一支防暴队,最后以职工们被警察驱散而告终。试想,这得有多大的道行,是何等手眼通天的人物才能办得到的!把职工当成暴徒对待,这种伤天害理的事也做得出!    
职工维了这一年的权,最大的感触是:告了一个够,都告到人家老子手里头了!事实摆在那里都不认帐,职工想要个说法,不是推就是拖,想必平日里这儿子肯定是个模范孝子,老子自然在关键时刻“护犊子”!哪里在乎黑白颠倒,是非不分。你们也不拍拍良心想一想,你们都是靠职工的辛苦工作养活着的!职工才是你们的衣食父母!    
人们都说维权路上有风雨,风雨算什么,友谊职工经历的是台风莫拉克,但即使再难,维权还会继续, 同志们的斗志在维权过程中不断被激发,为了自己的权利,为了公平公正继续走下去!!!
楼主发言:1次 发图:0张
  要大家了解天津友谊宾馆的真面目啊
  初级阶段的一个小缩影而已。 朽木终有瓦解的那天
  见怪不怪了,国企很多都这样
  中石油还说自己亏损呢
  顶.....................
  70年代中期友谊宾馆建成后,我从老城里赶到南京路看了它的落成,当时的颜色是黄色的,以后又多次到那,没想到现在这样了。  有问题不可怕,可怕的是掩盖真相。
  友谊万岁
  其实看这样的文字一点也不吃惊!曾经连续两年清华大学高考天津招生组时我们就住在天津的这个宾馆!当时还是天津的一位领导介绍去的,可是服务一点不值得恭维,完全没有涉外宾馆的水平,后来就不去那里住了。
  玩的就是老鼠搬家
  ding  
  文章写得很好,可惜了,给友谊宾馆干30年。    王曼恬可是天津市文革期间的红人,这个女人不寻常。    如果当初你卷一两幅名家画卷走,现在也两室变三室了。如果你早预见领导们的嘴脸,盗画也就不算盗了。老一辈天津市民善良、懒散、缺乏远见。    大家维权之路走得不对,否则,事已成了。    此事警诫非官非富二代的80后、90后,把握命运要靠自己而非环境,温水中的青蛙要预见沸水的日子。      
  可恶张大维,
  捅到他们的痛处了,他们把百家论坛给屏蔽了  以为这样可以掩盖他们的罪行,这不是掩耳盗铃吗  领导们变得幼稚可爱了   一 群 傻 逼 !  今天中午领导们还恬不知耻的说不知因何原因关门  经营他们没有责任  前任领导说过谁砸宾馆的饭碗就砸谁的饭碗  现在该砸谁的饭碗呢  
  现在还有这样的企业呀?!真是太气人了!
  这个宾馆坐落在市中心抗震纪念碑旁
  天那  我小时候每次从友谊宾馆前面路过,都带着一种崇敬的心态  现在居然要关张了~ 神奇了~~~
  劝告友谊职工们自己的命运要自己把握,不要对宾馆再抱任何幻想了,别再象从前一样的天真、善良了!醒醒吧!认清形势的严峻,团结起来要为自己的权利去斗争!
  新浪上的帖子怎么没有了
  回复12 楼
谁说张大为可恶
不许侮辱可恶这个词
  只是现在的社会现象的一个缩影罢了,见怪不怪也罢
  新浪的贴子被删了,我们顶这个!
  那个证据为什么不上传给大家看看呢?大家看看企业亏损在哪里?
  我想问一下在工作中小数点点错了,您的帐是怎么对上的。请问领导这样做你们认为是应该的。对吗?
  听要改说是造是吗?嗨,利顺德;凯悦前年不也改造了,今年喜达屋集团接管利顺德很多老员工都回不去了,只能等着买断了,想回去也是去PA或管事部之类,社会财富的积累是建立在对劳动者的压榨之上,也算中国特色了。  总书记;“让广大人民群众分享改革开放三十余年来所取得的伟大成就”这句话不知何时才能实现!
  吸取利顺德改造的经验教训。不能再走他们的路。
  国企(集体企业)从1990年代玩改革,改制,基本经层层迷雾进入X私人手里,说是改革成功了,2003年后又陆续退出市场,轻纺行业,冶金行业,电子行业,就陆续退出了,诞生了一批民营企业家!
  奇了怪了友谊宾馆的账目竟然丢了,这不是犯罪吗????相关部门怎么就没有管的呢???
  杯具呀
  天津总工会网站贴出“工资集体协商推动多方共赢”请大家前去浏览   /ye222.asp?id=19319
  只能心酸心痛,各行各业肥了多少蛀虫,苦了多少人民。
  听说这事了,闹得很凶。一定不能放弃!
  作者:流年碎影2010
回复日期: 09:42:00    文章写得很好,可惜了,给友谊宾馆干30年。        王曼恬可是天津市文革期间的红人,这个女人不寻常。        如果当初你卷一两幅名家画卷走,现在也两室变三室了。如果你早预见领导们的嘴脸,盗画也就不算盗了。老一辈天津市民善良、懒散、缺乏远见。        大家维权之路走得不对,否则,事已成了。        此事警诫非官非富二代的80后、90后,把握命运要靠自己而非环境,温水中的青蛙要预见沸水的日子。  ---------------------------------------------------------  赫赫,有理!
  估计会有一天转让给X连锁快捷酒店
  楼上的说得对,肯定友谊宾馆已经易主了,否则不会大费周章地把职工轰走,那些一脑袋浆子,心存侥幸,相信领导许诺的人,醒醒吧!现在离开了企业你就永远回不来了!利顺德不久是例子吗!
  国企(集体企业)从1990年代玩改革,改制,基本经层层迷雾进入X私人手里,说是改革成功了,2003年后又陆续退出市场,轻纺行业,冶金行业,电子行业,就陆续退出了,诞生了一批民营企业家!  说的太对了,只不过在友谊宾馆在即将“改革成功”之前,已经造就了一批百万富翁领导!啃国家和职工的肉最香!
  旅游集团别以为你们在天津市手眼通天,为非作歹下去,总有一天跟你们算总账!因为正义终究战胜邪恶!
  这是50和60年代出生的前辈血与耻的教训啊!  告诫我们80后,千万不要给国企干,拿钱一定要及时,哪里钱多哪里去,什么事情都一样逆水行舟不进则退!工资也是一样,如果说在一个单位干了一年还不给涨工资,那你完全可以找猎头们聊聊了!!  至少不断的追求高工资能保证我们不被市场淘汰!
  很震惊!很痛心!坚信正义终究战胜邪恶!
  有关法律文件已经上传百度“天津友谊宾馆”贴吧!欢迎关心职工权益的同事翻阅!并提出意见
  要想维护合法权益,法律是我们重要的武器!知法、懂法,随时搜集证据保全证据为我们的武器填充弹药!
  天津离北京不是很近吗?
  职工安置的基本原则:(117.8.198.* 1楼    1)坚持依法办事原则。要求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认真落实相关政策;(2)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要求所有工作都应当公示,所有职工享有同等的政策及经济待遇;(3)群众路线原则。要求要广泛征询和充分尊重职工意见;(4)充分维护职工利益原则。(5)整体设计与分布实施相结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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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纪委官员介绍400名纪委书记反腐集训内容.cn
京华时报     今天,来自全国各地的400多名地市级纪委书记将离开中央党校,结束为期8天的“反腐”集训。      此次培训是继去年对2000多名县纪委书记进行培训后,中纪委的又一“大动作”。紧接着,下月初全国市辖区纪委书记培训班也将开班,规模在950人左右。      中纪委宣教室副主任范耀庚和4位受训纪委书记昨天做客人民网并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均表示此种培训有高度,视野开阔,也不乏务实之风。      “大动作”      一天紧张的“反腐”培训后,漫步中央党校的甬道上,和刚结识的其他市级纪委书记交流经验。山东省济宁市纪委书记迟丽华说,8天就这样一晃而过。幸好,她自认取到了“真经”。      6月18日,应中央纪委监察部要求,迟丽华和来到中央党校集训的全国各地400余名地市级纪委书记成为“同学”。中央如此大规模地集中培训地市级纪委书记,迟丽华还是第一次遇到。      实际上,如此规模和级别,自1978年中央纪委恢复重建以来尚属首次。据了解,此次培训是继去年对2000多名县纪委书记进行培训后,中纪委的又一“大动作”。紧接着,下月初全国市辖区纪委书记培训班也将开班,规模在950人左右。      中国行政体制改革研究会秘书长、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汪玉凯,从中纪委的此番举动中“嗅”到了中央打击腐败的决心,“相信老百姓心里有了信心”。      的确,反腐倡廉工作的力度自去年起,开始逐步加大。      去年,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对新形势下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也提出了新的要求。今年4月份,中央纪委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其间,国家高层领导也多次部署反腐倡廉工作要求。      在此情况下,县纪委书记、市纪委书记作为基层纪检监察系统的组成部分,相继走进公众的视野。      同样引起公众关注的还有此次集训的内容。      “应对互联网挑战做好网络宣传工作”“关于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工作思考”“香港打击腐败的经验和成功要素”等热点命题的培训,让此次集训的含金量陡增。      “我的‘真经’就是党和人民的利益。”迟丽华说,自己感悟很多,但归根结底就是这一句话。      昨晚,她和“同学”简单聚餐,话别。今天,她将返回济宁。在那里,她手握反腐和遏贪令旗。    
  友谊领导怎么都这个样子呢?领导同志你们要换位思考一下。这样的方案你们都走吗?为什么给职工这样的待遇,你们良心何在,难道干了都几十年的职工你们就这样给踢走,这样了段,都把你们的腿养粗了。会踢人了。难道你们就没有义务在维护职工的权益吗?你们要好好考虑,这样下去是你们自己酿成大祸。而不是职工给你们造成的。你们要好字为之。
  好自为之
  友谊宾馆 你太老了
    该黄了 !!
我长这么大一次都没去过
东西贼贵!!!!    飞鸽自行车厂、二厂、调料厂、手表厂
市区的厂子不都黄了吗??    你个宾馆 东西贼贵!!
倒闭很正常    快把地方腾出来吧!!!!!
说实话 我个人认为 友谊宾馆 风水不好
阴气大和天津日报社 差不多
都是在繁华地段
就是没人去!!
  那是管理的问题,不是风水不好。那地段是寸土,寸金。能不赚钱吗?那地方躺着都赚钱。一看你不是业内人。
  穷人去不起
  我只有两天,一天怨庙堂高,一天恨江湖远.
  最好请反贪局介入,查一下历任领导的家庭现状和正当的工资收入是否相符。
  很多恐惧其实是多余的,要放弃恐惧直面苦难
  宪法第四十一条:“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1990年代国企(集体企业)改革,工人下岗回家,从轻纺行业,到商业,冶金,电子企业,纷纷倒闭,推出(T退出)市场,进XX权贵私曩,就算改制成功了!
  世界真可怕 支持友谊人
  作者:惊世狂言
回复日期: 06:59:00    宪法第四十一条:“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  理论必须结合实际。实际上领导们看了这个就乐了。
  友谊宾馆百名职工实名举报企业高管抱团群蛀,账目丢失,账目混乱侵吞国有资产,员工的愤怒可见一斑。
  内退员工的呼声  
我们是内退员工。在全国经济高速增长和公司经营形势历史最好时期作为所谓的“富余人员”强迫内退。我们至今没有弄懂公司是以国家的那些法律法规做依据而作为的。公司方对国家政策断章取义随意歪曲已经从根本上违反了宪法,劳动法和相关法律。  我们有以下质疑:  一.
所谓“富余人员”按照国发&#5111号文件解析是指企业经营发生困难不能正常生产而无法安置工作岗位的部分员工。但事实上,2000年后公司的经营业绩随着国家电力需求的快速增长而不断创历史新高,在岗职工工资收入跳跃式增长。所谓“富余人员”退出所在的岗位便有反聘或外聘人员顶替,更何况公司每年有几十亿元生产任务分包出去。因此“富余人员一说”站不住脚的。  二.
所谓减员方案表面是通过了职代会,但事实上就是公司方面的一言堂和秘密行动。比如给公司下属各部门下达内退指标到具体的人头上。甚至把各下属单位能否完成该指标作为衡量各部门领导干部工作水平的标志。  三.
大部分员工不是出于自愿办理的所谓内部退养,而是在威胁恫吓下被迫在公司单方面拟好的一纸协议中签字画押。如果我们拒绝提出内退申请,公司就通过末位淘汰,下岗等手段以威胁,于是我们只好退让一步。有的党员干部竟对无助的女工说:社会主义不相信眼泪。公司的这种做法和我们党和政府倡导的和谐社会背道而驰,也是对社会责任的推卸。  四.
内部退养员工的工资标准是 90年代的封存工资。特别是2004年以后内退的员工的工资在其扣除养老金(按全省最低缴费标准),公积金,医保后只有300元----500元。他们所处的年龄正是上有老下有上学的子女的阶段,这几百元的工资收入令我们不堪生活压力,我们被人为地沦为城市贫民。而且我们的生活水平随国家经济的快速增长而更加贫困。  
我们曾向公司等各个相关部门提出我们的下列主张:  一.
公司强迫我们与其签定的内养合同违反了国发&#5111号第9条的规定,因此是无效的。企业要依照劳部发&#5259号文件和国资分配&#5299号规定严格政策,依法操作。  二.
我们可以认同在我们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时自愿申请内部退养。退养费用应按照国资发产权&#59号文件及国资分配&#5250号文件规定核定,既以内退前12个月在职职工的平均工资做为内退工资标准,并以该工资标准作为各项保险费用和公积金的核定基数。  三.
对超出国务院规定办理“内退”时段,由公司补偿我们的经济损失。补偿金额应是当年在职员工平均工资减去内退工资的差额并补交因工资差额所发生的保险和公积金等。  迄今为止,我们提出的以上主张仍没得到明确的答复。公司的这种做法是对弱势员工的漠视和对社会责任的推卸,我们为此表示痛心。我们要求公司必须立即纠正有背国家政策的错误做法,并且解决这些问题也是中央企业不可推卸的社会责任。更何况公司有能力也有实力解决我们的问题。  
哈尔滨动力设备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内退员工  
2008年1月  
  劳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国务院政策规定的内退程序是要求本人的申请和企业的批准同时达到的,也就是说,内退首先是职工本人的意愿,并得到了企业的认可,形成意思表示的一致。但是,如果企业提出要求什么样的职工要办理内退手续,哪些职工不办手续就如何如何,显然是不符合政策规定的。程序违反规定,即便是职工本人确已达到距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客观条件,也不能直接认为该内退行为是合法有效的。
  不能将恢复劳动关系原状简单的理解为回到单位、竞争上岗。因为企业经改制后,岗位要求已经发生了变化,这对于已经离岗一段时间的内退职工来说,竞争上岗存在着更多的困难,采用竞争上岗的方法只会进一步增加内退职工上岗的难度,其结果则是使那些参与竞争上岗的内退职工失去岗位。这样的结果对那些内退职工来说是明显的不公平。同时,对于那些自愿坚持内退且符合内退条件的,应该同意其内退,但原内退期间的损失应得到补偿。
  只有你给我好处,我才为你服务;你给的好处越大越多,我对你的服务就越积极越周到。”这就是我们一些掌握“实权”的机关干部为基层和群众服务的态度。对此,基层和人民群众虽有怨恨,但却无可奈何!  
干部是人民的“公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应尽的职责;更何况国家已经付给了应得的报酬。    
如果有些人还想利用人民给权利揩基层单位和人民群众的“油水”,那他就是一个“给糖才叫娘的不孝之子”,这样的“仆人”人民群众根本不需要!  
  内退的全称是“内部退养”。这是一个含义模糊、法律界定极不规范的词汇。也是一种典型的中国特色。“内部退养”的“知识产权”应该归于政府的人事部门。因为是政府的人事制度改革中首先提出“内部退养”的。对于企业职工来说,一旦被淘汰就意味着被扫地出门,就意味着下岗失业。但政府部门的人事改革显然要温柔得多,对机关人员的后路考虑得周到得多。政府机关的工作人员,不太吃得开的官员,也面临着被精减的命运。但他们即使被精减,待遇也比企业职工强得多。想一想“退休待遇两重天”,他们当然也可以搞“精减待遇两重天”。据说,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吃不开的官员,凡是“自动提前离开工作岗位的”,有的可以在原工资的基础上提高三级工资,有的可以预领8年的工资以便于创业,有的则是“保留原级别离岗”。当“内部退养”传到企业,企业职工也享受内退时,味道已经大不一样了。    在企业,内退就等于下岗,只不过听起来比下岗体面一点,待遇比下岗稍好一点而已。内退职工没有养老金可拿,因为社保部门不承认他们是退休人员。他们拿的是“内退工资”。各地区、各部门、各企业的内部办法和内退待遇五花八门,全凭企业管理层的意志而定。既不受政府指导、也不受社保部门控制、更无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那一说。企业内退职工的地位和待遇完全是一种“三不管”状态。现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对企业退休人员的数量有个明确的数据,是四千多万。而企业内退职工有多少,则根本是个糊涂账。    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了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的问题。什么继三年连调之后再次三年连调啦,月人均养老金将调整到963元;2010年企业退休人员平均月养老金将超1200元;各级财政补助增加到948亿元啦,让企业退休人员共享发展成果啦,等等,等等。说得多热闹啊,唯独没有内退职工的份。    企业内退职工的“内退工资”,是不是也应该来个“N年连调”,是不是也应该“让企业内退职工共享发展成果”?谁来关心企业内退职工的命运?下一次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一下这个问题好吗?    分享(0) 评论(2) 分类:文章55次阅读  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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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内退职工应该承担这种巨大的经济风险吗?★★★★★   企业内退职工不是一个固定的阶层,会随着时间而变动,最后变成企业退休人员。企业内退职工的工资虽然因物价连年飞涨而贬值,而且企业内退职工都有涨工资的强烈要求,但他们很难形成一股合力。企业高层领导正是看中企业内退职工这一人群的弱点,对企业内退职工的涨工资要求听而不闻、视而不见、装聋做哑,以图不了了之。但是企业内退职工在数年内退期间所受到的巨大经济损失不会改变。各大企业因股市走牛和因物价飞涨而产品升值而赢利数额巨大,而全国数目不详的企业内退职工工资却因物价连年飞涨而贬值。问题的实质是企业在这一期间完全获得了经济收益,而向企业内退职工完全转嫁了巨大的经济风险!   企业内退职工应该承担这种巨大的经济风险吗?   
  企业内退职工承担着巨大的经济风险!!!!!!内退可怕!!!!!
  买断职工工龄:国企私有化改制中的丑陋一环      库爽生      
谈起国企私有化改制中的“安置职工”,我的耳边就响起一位工人朋友无奈而又愤激的声音:“这是什么买卖?我们的劳动就那么廉价吗?一个工龄五六百元就把自己卖了?既然是买卖交易,就要看卖方是否愿意卖,价格也应该由卖方喊,可为什么仗势强买,还不准还价?”类似的质疑,听得很多,我只能安慰:你知足吧,还有国企职工工龄价格更低甚至是零呢。      
1990年代末期以来,私有化浪潮在国内各城市形成了触目惊心的景观,一批批地方大型、中型和小型国企前赴后继遭遇瓦解,改换门庭,国有变身私有。国企私有化改制主要有两个环节:一曰“买断职工工龄”,一曰“卖断企业产权”。必先将职工处理之后才好处理产权,第一个环节服从于第二个环节。      
但是,仅仅观察研判“买断职工工龄”这一环节,就令人疑窦丛生。伴随着私有化改制,数以千万计的国企职工由建设祖国的功臣变身为私有化改制的包袱,纷纷被以改革的名义遣散,却名之曰“安置”。具体做法,官方文书称之为“转变职工身份”,俗称“买断职工工龄”,其实就是按照工龄长短,参照《劳动法》关于裁员的规定发一笔金额多数为几千元的经济补偿金后,叫职工卷铺盖走人。企业要改制私有,就得和职工一刀两断。这一笔“买断工龄”费,就是那一把利刃,咔嚓一声,就将职工在国企半辈子、大半辈子的奉献,职工和企业千丝万缕的联系一刀斩断,真个是快刀斩乱麻。      
然而,“剪不断、理还乱”的是,“买断职工工龄”的疑云始终难以在人们心中消除。究竟为什么要买断职工工龄?如此不讲道理、不公平的“买卖”为什么竟然一路绿灯?“买断职工工龄”这一旷古未闻的创新交易品种价值何在?      
是,我知道,“买断职工工龄”是“卖断企业产权”的需要,地方政府不可能把企业和职工一起卖掉,买国企的人要的是国有资产这块肥肉,而不是被斥之为“懒汉”的职工这个包袱。但是,这个买卖里面,隐藏着太多的不公平。国企职工的工龄意味着什么?仅仅是抽象的工作年限吗?在把自己生命中最美好的岁月献给国家现代化建设的时候,他们拿着仅够当时生活的低工资,为国家创造了大量剩余价值。他们奉献了自己的智慧和汗水,奉献了自己的亲手创建的“家园”的深情。可是,因为私有化改制,地方政府部门违背了当初的承诺,突然单方面解除他们的劳动合同,使他们在失去再就业能力的人生时段陷入了极度贫困。为什么只是基本按照裁员的待遇来对待他们,为什么不应该对于他们长期以来的无私奉献给予充分补偿?职工工龄是他们在企业奉献的历史,在工作更久的计划经济时期,全国各地职工的待遇是一样的,贡献是一样的,可是为什么“买断职工工龄”的时候,他们的工龄价格差异那么大?国家应该是能够发布一个统一的价格标准的,至少也要定一个最低价格标准。各地自行确定职工工龄价格,地方政府的随意性很大,职工作为“砧板上的鱼肉”,是任人宰割的,根本就没有任何能力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也没有任何机构为他们维权,哪里可能保证这项“买卖”的公平。      
既然“买断职工工龄”是“卖断国企产权”的配套措施,那么国企私有化改制在操作过程中为什么每每一开始就拿职工开刀,首先让职工走开?其中原因之一是先让职工滚蛋之后,企业的产权转让就省去了很多麻烦,因为最了解企业家底的是企业内部的广大职工,企业资产值得多少钱,他们心中有数,价格太低他们可能有看法有意见,尽管职工的意见没有任何用处,但是终归增加了这项“买卖”的麻烦。      
更令人不可思议的是,还有少量企业由于特定的原因未能私有化,比如我所了解的一些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以及卷烟企业等等,这些在私有化浪潮中屈指可数、幸免于难的珍稀国企,也进行了所谓“改制”。其“改制”的唯一内容,是“买断职工工龄”。原本为“卖断企业产权”配套的这项措施,在这里成了国企改制本身。这些企业有的是上市公司,有的是卷烟、石油、银行、电力、公用工程等行业的重要企业,效益好,职工收入高,既不打算卖掉也不需要裁员,却由国企拿钱把职工的身份买断。所谓国企改制“有人欢喜有人愁”,其实是“一人欢喜九人愁”,欢喜的就是这些极少数国企的职工。因为企业利润滚滚,“买断职工身份”时有条件慷国家之慨,出手颇为大方,职工工龄价格远高于准备卖断产权的企业,一些职工把“国企职工身份”卖给国家,可以拿到一笔十多万元甚至几十万元的不菲的“身份”费。而他们又根本就没有失业之忧,企业正在四处招兵买马呢。对于这样的“买断职工工龄”,职工当然是皆大欢喜。比如有一位网友在我的相关文章后跟帖:“求人不如求己,改制我拿了9万,然后接着干,然后成为公司股东。国企改制,国退民进,民就是我们,人民大众。绝不是‘国退官进’,如果那样,则成了不折不扣的权贵资本主义。这是最重要的一点,即:我们是国企改制当然的参与者。至于我们拿的那一小笔钱,规范的说法是:身份置换经济补偿金。国企改制,经济补偿金,在原岗位接着干,工人当股东,三项具体的利益我们工人一样也不能少。”如此好事,恐怕千载难逢。否则,国企私有化改制何以造成了数千万职工陷入赤贫,生活水平倒退了几十年?实际上,这种可笑的做法,国资委曾经发现了其中的问题,国务院办公厅于二○○五年十二月十九日曾经转发了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就在这个“意见”中,白纸黑字写着:“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的,改制后企业继续履行改制前企业与留用的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留用的职工在改制前企业的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为在改制后企业的工作年限;原企业不得向继续留用的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意思很清楚,并无歧义,但是没有企业听他的,“改制”照样按照原定轨迹运行。而且这里说的还是“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的”,即进行股份制改制的企业,其实那些完全不进行改制的国企,仍然都是毫不犹豫地“买断职工工龄”,据说这就是“改制”。      
对于“买断职工工龄”这种世所罕见的不公平“买卖”,不管花样如何翻新,其实质就是要和工人阶级的“身份”、工人阶级当家作主的意识和政治地位一刀两断,让原本为领导阶级的工人阶级成为社会最底层的一无所有的失业者、无产者,而使那些暂未进行私有化改制的企业职工也成为不可乱说乱动的打工者,彻底抛弃国企原来“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办企业”的核心理念。这样,传统的以国企为主要阵地的富有战斗力的工人阶级实际上被以改制的名义瓦解了。      
这两天,我复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翻开一看,第一行就赫然展现在眼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很清楚,在宪法中,工人阶级仍然是领导阶级。而《中国共产党章程》的第一行就是:“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看来,不管在国家宪法还是在执政党的章程中,工人阶级仍然有着不可动摇的政治地位啊!因此,我认定自己的智商太低,至今仍然满腹疑惑,看不懂所谓“买断职工工龄”这一项十分奇特、成交量巨大的“买卖”。      
  友谊万岁
  国企就是这么黑暗! 我们的工资也是这么低!!  支持楼主
  顶!好文章!为什么不写写友谊宾馆东楼和友谊宾馆商场的事情?
  闹,往大了整……
  买断职工工龄:国企私有化改制中的丑陋一环    诱骗职工内养:国企私有化改制中的阴险一招
  在企业,内退就等于下岗,只不过听起来比下岗体面一点,待遇比下岗稍好一点而已。内退职工没有养老金可拿,因为社保部门不承认他们是退休人员。他们拿的是“内退工资”。各地区、各部门、各企业的内部办法和内退待遇五花八门,全凭企业管理层的意志而定。既不受政府指导、也不受社保部门控制、更无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那一说。企业内退职工的地位和待遇完全是一种“三不管”状态。
  买断职工工龄”是“卖断企业产权”的需要,地方政府不可能把企业和职工一起卖掉,买国企的人要的是国有资产这块肥肉,而不是被斥之为“懒汉”的职工这个包袱。但是,这个买卖里面,隐藏着太多的不公平。国企职工的工龄意味着什么?仅仅是抽象的工作年限吗?在把自己生命中最美好的岁月献给国家现代化建设的时候,他们拿着仅够当时生活的低工资,为国家创造了大量剩余价值。他们奉献了自己的智慧和汗水,奉献了自己的亲手创建的“家园”的深情。可是,因为私有化改制,地方政府部门违背了当初的承诺,突然单方面解除他们的劳动合同,使他们在失去再就业能力的人生时段陷入了极度贫困。
  我复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翻开一看,第一行就赫然展现在眼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很清楚,在宪法中,工人阶级仍然是领导阶级。而《中国共产党章程》的第一行就是:“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看来,不管在国家宪法还是在执政党的章程中,工人阶级仍然有着不可动摇的政治地位啊!因此,我认定自己的智商太低,至今仍然满腹疑惑,看不懂所谓“买断职工工龄”这一项十分奇特、成交量巨大的“买卖”。
  企业内退职工不是一个固定的阶层,会随着时间而变动,最后变成企业退休人员。企业内退职工的工资虽然因物价连年飞涨而贬值,而且企业内退职工都有涨工资的强烈要求,但他们很难形成一股合力。企业高层领导正是看中企业内退职工这一人群的弱点,对企业内退职工的涨工资要求听而不闻、视而不见、装聋做哑,以图不了了之。但是企业内退职工在数年内退期间所受到的巨大经济损失不会改变。各大企业因股市走牛和因物价飞涨而产品升值而赢利数额巨大,而全国数目不详的企业内退职工工资却因物价连年飞涨而贬值。问题的实质是企业在这一期间完全获得了经济收益,而向企业内退职工完全转嫁了巨大的经济风险!     企业内退职工应该承担这种巨大的经济风险吗?   
  十多年前,时任友谊宾馆总经理w某某,在全体职工大会上作动员:要职工勒紧裤腰带,少挣点儿工资,把宾馆的产权买下来。。。职工做到了,产权买下来了!不但勒紧了腰带,差一点把脖子也勒上了!可与此同时你们的收入却翻着跟头的涨,同甘共苦早被你们抛到脑后!!!!  现如今,要改私有化了,就要先把职工轰走!!!职工的钱买下的产业,职工应得的股份呢,自然而然落进当头儿的腰包!!!  天理难容啊!!!!!!!这些当领导的你们还是人吗!!!!!!
  买断工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买断工龄”,通俗地讲,就是企业让那些几乎干了一辈子的员工拿点“遣散费”走人。   前几天,某国有大型石化企业的孙先生愤愤地告诉记者,该企业因机构精简、准备上市等原因正与一大批员工办理实质上是“解除合同”的“买断工龄”手续。   一位已经“买断工龄”的许先生离开公司后才发现,留下来的员工待遇更好了,想回来却发现手中捏著自己已经签字的协议,上面并没有“买断工龄”的字样,欲告无门,后悔莫及!     然而,劳动者须明确的是“买断工龄”是违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16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制度,缴纳社会保险费”(72条)。可见,企业必须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保险费。如果企业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员工即使不能迅速重新就业,也能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待遇,而不存在员工离开单位就没人管的问题,因此也就无须“买断工龄”。但现在仍有一些国有企业无视国家政策法规的明文禁止,在安置富余人员时还采用“买断工龄”的做法。针对这一现象,为了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国家有关部门在制定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时,严格禁止企业采取“买断工龄”形式将员工推向社会。     1999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关於贯彻两个条例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基金征缴工作的通知》规定:“任何单位都不能以‘买断工龄’等形式终止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1999年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於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中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也强调:“确保企业职工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出售方应在申请出售前征求职工对出售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的意见,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在企业出售中终止职工社会保险关系,不得借出售之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对职工‘买断工龄’或为职工办理提前退休把职工推向社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失业保险条例》等一系列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已经颁布和实施,我国已基本建立起一套较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之后,“买断工龄”一词就应该退出历史舞台,在现实生活中也不应该发生“买断工龄”这类事情了。   时至今日,“买断工龄”是国家政策法规明令禁止的,如果仍有企业在通过“买断工龄”的形式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说明这个企业没有依法为其员工缴纳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员工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行政主管部门也应当依法对企业进行制止和制裁。     相关背景   “买断工龄”是改革开放初期我国一些国有企业在改革过程中安置富余人员的一种办法,即参照员工在企业的工作年限、工资水平、工作岗位等条件,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经企业与员工双方协商,报有关部门批准,由企业一次性支付给员工一定数额的货币,从而解除企业和富余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把员工推向社会的一种形式。     在当时,企业与员工之间一般没有劳动合同,所有国有企业的正式员工都是“终身制”,我国的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尚未建立,国有企业员工的医疗、养老保障完全依赖於企业,员工离开企业则不能享有医疗、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障,同时,一些国有企业在合资、改制过程中,又急需解决大量富余人员的安置问题。因为社会保障渠道单一,员工离开企业难以生存,企业不能无条件地把员工推向社会。但如果企业继续负担大量富余人员的医疗、养老问题,企业将被托垮。面对这些不能退休、不能继续留在企业、企业又不能妥善安置的富余人员,经国家有关部门同意,一些国有企业采取了“买断工龄”的形式,解除了富余员工与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     在当时的社会环境下,很多国有企业采取了“买断工龄”的办法安置剩余员工也只是权宜之计。可见,“买断工龄”是建立在国有企业员工“终身制”,且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基本社会保障制度尚未建立的基础之上,企业支付给员工“买断工龄”的货币,应该视为企业解除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后企业支付给员工的经济补偿金。
  国家的《劳动法》第三章,第二十条也明确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与其订立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为防止企业发生下达减员指标强迫职工下岗的错误做法,原国家经贸委日在人民日报上刑登《紧急通知》指出“无论采取那种改制方式,都不能采取搞运动的方式开大会进行动员,不能急于求成,不能强迫命令,不能下达指标、定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五条和第五十四条也指出:“企业和用人单位采取欺诈、强迫手段迫使劳动者签订的明显失公平的合同,属无效合同,当事人有要求撤消的权利,”以上所提到的文件都从维护社会稳定和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明确地规定不得以“买断工龄”的形式将职工推给社会。从上面所提到的有关文件中我们很清楚地知道党和政府对所谓“买断工龄”的做法从来都是不允许的,而且是旗帜鲜明地反对这种做法。国家有关部门明确规定就是连被出售的企业都不能对被出售的企业的职工实行所谓的“买断工龄”。而农业银行既未出卖亦未破产倒闭,并且盈利年年增加,却敢如此大胆地违背党和国家的相关政策法规,置广大职工特别是老职工的切身利益不顾,以欺骗、恐吓、和误导等手段实施逼老职工“买断工龄”的错误政策。难道农行就可自已制定和实施凌驾于党和国家的法规政策之上的土政策吗?!难道农行就可以全然不顾本行职工的切身利益而把他们推出社会了事?难道这就是农业银行的改革?!农行这样裁减员工、让一大批在农行工作了一辈子的老员工下岗失业,这并不是农业银行改革和发展的客观要求,而是农行各级领导不正确的政绩观造成的,是打着改革的幌子把老职工赶出农行,减轻农行以后的负担而已,实际上也是这样,农行在大量裁减签有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老员工的同时,还大量地保留那些没有经国家计划批准而各支行擅自录用的计划外用工,(即临时工),如象州县支行在一下就裁减了几十名老员工,而对该辞退的二十多个临时用工一个都没有清退,全部保留下来。农业银行把裁减员工逼员工下岗失业、不管职工的死活把他们推给社会、剥夺和损害一般员工的合法权利、逼老职工“买断工龄”当作改革的重大措施来实施,难道这样做就是改革?!!实现改革增效的目标只能通过裁减员工逼员工失业丢掉饭碗失去生活保障来实现?!难道把我们这些老职工赶出农行逼上绝路农行的效益就增加了?农行的改革目标就能实现了?!农行这样来进行改革会得到员工们的拥护和支持吗?!党中央国务院进行经济体制改革的本意不会是这样吧!?同样是国有大型企业,同样存在职工年龄偏大偏多的问题,看一看人家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邮政等部门和企业的改革,人家是怎样分流人员增加效益的?看一看人家是如何安置老员工的?农行就问心有愧,农行的做法就对不起为之奋斗了一生的老职工!对不起党!对不起祖国!对不起人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自然人犯了错误要改正,法人做错事也必须纠正,所以农行必须尽快纠正这种错误的做法,恢复我们与农行的劳动合同关系!不然天理不容!!法理不容!我们为革命事业奋斗了一生,到了50岁知天命的年龄时本应准备等待退休回家养老安度晚年了 ,谁知竟被为之工作了一生的农业银行逼得买断工龄失业回家。只拿了农行给的这象征性的几万元钱走人。今后叫我们如何生活?总不能叫我们带上还要读书的儿女和年迈的父母上街去乞讨渡日吧?年轻时受苦,中年时受累,难道老了还要我们受罪?!我们不能享受国家民政部门发放的低保补助费,我们也没有脸去找政府部门给我们发放最低生活保障费。因此我们向党中央和国务院,向政府有关部门,向人大、政协等部门和领导寻求帮助,并向新闻媒体的朋友呼吁:我们强烈要求政府出面纠正农业银行的这种错误做法、保障我们的合法权益,恢复我们与农业银行的劳动合同关系,恢复我们的工作!保障我们与其他在职职工一样共同享受国家改革的成果,为此;我们提出如下求助请求。   
  友谊职工们看看这些文件充实一下大脑吧!!!  (中发[2002]12号文件)《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及国经贸企改[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等文件
  一、中央人事部于日发布(人发1998)53号文件《关于禁止赎买工龄和违反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等问题的通知》,通知里明确规定禁止实行所谓“一次性买断”工龄、官龄的作法。    二、根据我们最近才看到经国务院同意的(中发[2002]12号文件)《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及国经贸企改[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一)《办法》中要求大中型企业改制要认真界定“三类资产”,同时要实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来分流人员,其精神要旨是从主业分流出来的富余人员要通过辅业来安排就业。但防城港市农行并没有这样做,并没有成立辅业来安排就业,而变相通过“买断”来分流人员,无情地把下岗人员推向社会。这是不符合以上中央文件精神要求,是违法的。  (二)《办法》中规定:中央所属企业改制分流要按程序办理。其一改制分流的总体方案,要在与当地政府协调衔接的同时,报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联合批复。其二改制分流的总体方案必须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其中涉及职工分流安置和用于安置职工的资产处置等有关事项,要经职工代表审议通过,未经审议通过不得实施企业改制分流工作。  (三)《办法》中国有大中型企业改制分流应遵循的原则第3条规定:实行改革分流要依法进行,规范操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国家、企业及职工的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逃废银行债务。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栽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和职工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员,用人单位根据本规定裁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所为的(欺诈: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胁迫: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秉人之危: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为无效民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同时《合同法》也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所为的(欺诈: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胁迫: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秉人之危: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为无效民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同时《合同法》也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
  现在天津如同一口扣着的黑锅。。。。。。  楼主可以和我联系,交流一下心得,我们也正在打国有身份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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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链接买断工龄是错误的!    朱镕基总理日在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上指出:“所谓的‘买断工龄’是错误的,中央从来就没有这个提法,只是讲可以补偿解除劳动关系。”这就澄清了一个时期内人们对“买断工龄”问题的模糊认识,为这一争论划上了句号。     那么,什么是“买断工龄”呢?就各地的作法和老百姓对这一问题的理解看,“买断工龄”主要有4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指用人单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时,按照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给予其一定的经济补偿金。此后,职工可根据个人的再就业方式接续社会保险关系,达到退休年龄时,享受养老待遇。第二种是指企业或个人一次性买下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时至达到退休年龄期间的工作年度(实际是并未工作的“空卖”),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在达到退休年龄时享受养老待遇。第三种是指企业或个人一次性买下这段时间后,职工不论年纪大小,当即可以“退休”,享受“养老”待遇。第四种是指企业将职工的社会保险、住房、物业补贴等综合计算为一个“年价”,按工龄长短一次性购买后,职工与企业的关系(包括社会保险等)全部终结。      第一种情况是,实际是把经济补偿张冠李戴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在下列条件下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根据劳动者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1)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动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2)劳动者患病、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的;(4)企业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由此可见,第一种处理方式是可行的,但需要正名,经济补偿就是经济补偿,它与“买断工龄”是两码事。后三种“买断”显然是错误的,既不合理,也不合法,还不合情。理论上不通。    第二、三种情况,工龄可以提前买至法定退休年龄,实际是把社会保险改成了商业保险。而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是有着本质区别的:一是性质不同。社会保险是政府行为,具有强制性,商业保险是企业行为,投与不投、投多投少均属个人自愿。二是筹资渠道不同。社会保险的缴费由劳动者、用人单位、国家三方共同负担,商业保险的保费完全由个人承担。三是给付标准不同。社会保险的保障是基本生活水平,商业保险的保障水平则是根据投资额的高低和风险的大小来确定的。所以说“买断工龄”这一提法本身就是错误的。市场经济社会,大部分东西都是可以买卖的,但也有不允许买卖的,如人口、干部职务等,工人工龄怎么可能允许买卖呢?从字面上讲,工龄又可称为参加工作的年限,工作年限岂有买来卖去之理?正如朱镕基总理所说的:“下岗失业职工与企业的关系不是用钱能够买断的。”1998年国家人事部人发[1998]53号文件就明文规定:“禁止赎工龄、‘官龄’”、“禁止‘一次性买断’”、“禁止任意办理提前退休或‘内退’”。      政策上不通。第二、三种情况实际就是“现在买将来”,这与政策法规是相抵触的。《劳动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担能力相适应”,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和物价上涨,职工一在一次性买下的缴费年限,不可能与将来的社会经济水平和社会承担能力相适应。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的退休费用也将保障不了其基本生活。1980年我国离退休人员人均月基本养老金59元,1997年增加到430元,较1980年增加7.29倍,2001年增加到556元,较1997年增1.29倍,较1980年增9.42倍(数据引自《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状况》白皮书)。如果现在仍然还是59元的养老金,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就难以保障了。      第三种情况,职工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即可退休,也是国家政策部允许的。“我刚生人就退休了”是马季的《吹牛》里的段子,现实生活中不应该出现。国发[号文件规定了退休职工的法定年龄“男60周岁,女50周岁(女干部55周岁)”,这不是那一级地方政府可随意改变的。      
  第四种情况是职工把本身的社会保险“卖掉”。也就等于我们辛辛苦苦建立起来的社会保障制度,对买断人来说已不复存在了,这部分人完全失去了社会保障,这明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规政策相悖。《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又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劳动法》第七十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第七十二条强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第七十三条规定:“劳动者在下列情况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1)退休;(2)患病、负伤;(3)因工伤残或患职业病;(4)失业;(5)生育。”由此可见,这种“买断”法实际是把职工老来的依靠抛于九霄云外了,即背离了“三个代表”,也拆了社会保险制度的台,自然是法律不允许的了。      实际运行上不通。第一,遗属失去保障。《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工龄买断后,国家对死亡职工遗属的社会保障自然就打了水漂。第二,个别人可能成为基本养老保险的“暴发户”。基本养老保险的指导思想是“保障基本”。据此,劳动者一生中只应拥有一次基本养老保险。而按照第二、三种情况,买断人再就业或多次就业时,可以多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从而,一个人可以享受到双重或多重的基本养老保险金,该买断人将会以较低的投入,获得较高甚至特高的基本誊晦待遇。这样,社会保险强调的“公平原则”也就不公平了。第三,按照第二种情况,买断人工龄买至退休(男60周岁,女50周岁),如果该人达到病退年龄(男50周岁,女45周岁)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则应按病退处理,可是已经缴纳的费用如何操作?再者,买断人未退休时,如果中途死亡,其超缴的养老金又如何处理?因此,买断工龄在实际运行上也是行不通的。      国有企业下岗失业职工,为国家建设作出过贡献,绝不能把他们的工龄“买断”后,推向社会不管不问。正确的做法是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给予裁减人员一定的经济补偿金。劳部发[号文件规定:“按国发[号和国发[1995]6号文件规定,对于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必须按月支付养老金。不得采取一次性结算的办法“,“由于企业破产、濒于破产、租赁、承包、辞退、终止劳动合同,安置富余人员及经济裁员等原因,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企业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一次性支付给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费。在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重新就业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凡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支付养老金。”      在纠正“买断工龄”的错误提法与做法,搞好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的同时,应加强社会保险体系的建设,不断完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城市低保等社会保障制度。职工下岗失业后,可以领到一定的经济补偿金,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期满还未重新就业的,即纳入城市低保范围。当然,劳动者最根本的保障是实现就业,因此,最重要的还是要积极发展和规范劳动力市场,形成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使劳动者不论通过何种形式实现就业或再就业后,社会保险关系均可以得到接续,最终使劳动者人有其岗,岗有其酬,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失有所助。       
  买断工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深表同情,现在民众的呼声好像在权力面前显得的很无力。
  友谊人不同意他们的方案就要强迫去培训啦,员工们最后的时刻到了,让我们团结起来为维护自己的利益而斗争吧........
  友谊宾馆的弟兄姐妹们集团为什么要买断工龄,为什么要内养,为什么要安置在岗职工???  为什么呢??该想一想了吧!别在执迷不悟了!!!动动大脑好不好!!我们不是濒临破产企业,也不是改制成私营企业,我们的职工更不是“富余人员”!!!为什么?又凭什么给友谊宾馆职工一次比一次更优惠的安置方案?旅游集团和宾馆为什么要违法安置这些在岗和已经内养的职工呢?友谊宾馆的这么多问题为什么到现在不能解决??  这么多问题的答案大家想一想吧!!!!  
友谊宾馆租赁出去一年的租金就足可买断和内养友谊宾馆的全体员工,第二年乃至以后的利润就是集团的少数人瓜分友谊人辛辛苦苦创造的财富了!想想算一算吧!仅凭租金就能使他们肥的流油。那时他们的月工资可以上万!可我们的被安置的员工呢???  拿着屈指可数的安置和内养的那么一点点钱能撑多久呢??    现在,旅游集团想干什么还看不出来么?利顺德、凯悦、友谊宾馆!集团是没有能力经营好的,也不想,放着这么好的地理位置的宾馆饭店不能挣钱!不能给国家创造财富那就是犯罪!要问责的!!!把你们的普通员工撵走以后!剩下少部分人就可以大肆挥霍瓜分这些财产!可耻呀!!  友谊人要团结起来!揭穿集团的阴谋!为我们的共同的利益去坚持,去讨回公道!!
  友谊宾馆东楼和商场就是例子呀!这么挣钱的友谊宾馆商场说给个人就给个人了??原先友谊宾馆商场不赚钱么??集团为什么要拿走租给个人?为什么利润都进入了个人的腰包!这叫什么呢?这就是国有资产流失!集团领导和租赁人到底是什么关系?这种行为是要问责的!下一次上访就要访一访?要问一问?请集团领导解释清楚!!!
  国企财产本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体国民,宪法明确规定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私分国家财产是法律所不容的!奇怪的是,前几年国有企业大规模带有强制性地要求职工买断工龄,比较特殊的就是中石化和中石油系统,不知道此举是什么人决定的?有没有法律依据?是否经过“人大”?据本人理解,行政法规如果与法律相抵触的话,该“法规”应视为无效,如果是个别领导人的讲话、指示那就更不能代表法律了。在具体操作中,有些企业也是触犯了法律。现以中石化企业买断工龄为例,浅谈其违法行为,中石化企业在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时,与员工签定了一个协议,并经过了公正,在一般人看来似乎很符合法律程序,但本人认为,签定民事合同(协议)首先应该建立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之上,如果违背自愿这个基础,合同应视为无效。人们不会忘记,当年企业内部的各级领导是如何反复多次地欺骗、威吓企业员工的情景吧,他们直接向职工讲,企业前景如何如何不好,暗示随时有破产的可能。今天给钱你们不走,明天你们就没有岗位......给员工心理上造成了极大的压力,员工们在这种情况下,不得不挥泪签下了这个协议。再者,劳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稍有阅读能力的人就会理解上述法律条文的要点,笔者不在此赘述了。令人不解的是,三年过去了,企业不但没有破产,而且各级领导者的工资直线上升,领导者的奖金暗箱操作,不敢公布于众,离开岗位的员工们四处游行请愿(大庆、胜利均时有发生)。   详情请看:/thread--1.html
  本人在此并不想回忆49年以前我们的各族人民为消灭私有制、为建立一个人人有衣穿,人人有饭吃的平等而公正的社会浴血奋战的经历,只是提醒诸位,新中国刚刚诞生之时,夸张点说,华夏大地可为一穷二白、百废待兴,连火柴和蜡烛我们都称为洋火和洋蜡……各行各业的人们,在政府的号召下,不讲吃穿,不计报酬,为新中国的建设付出了青春和汗水,人们不会忘记当时给劳动者的工资是多少了吧,实事求是地讲,只是维持在生存的最低限,如果谁不信,你们可回去问问你们的父兄。有一点常识的人都会明白这样一个浅显道理:一个人的劳动所创造的价值远远高于他工资的本身,那么,当时员工们创造的剩余价值哪里去了呢?都交给了企业,交给了国家。当时政府向劳动者承诺:生老病死、子女教育均由国家负责。人民没有怨言,唯一的信念就是建立一个人人有衣穿,人人有饭吃的大同世界。       也不知哪年哪月,官方报纸连篇累牍地宣传,企业经济效益上不去,是由于员工太多造成的,只有减员才能增效……一些别有用心的领导,更是推波助澜,昔日的企业主人,一夜之间变成了包袱,被踢出了企业的大门,生老病死没人管了……工人们悲愤地说:政府说过的话怎么能不算数呢?企业中的一砖一瓦有我们的血汗啊!       详情请看:/thread--1.html
  只有减员才能增效,这种论调我不知出自哪个门派?按他们的观点是不是应该得场瘟疫,死他个10亿8亿的,企业效益就会好转?地球上只剩下他们几个,他们就可以丰衣足食了?我想问问所谓的精英、大师们,你们懂不懂先有人民后有政府和国家这个浅显的道理?我可以肯定地说,提出这种论调的人,他们不仅不懂人情,不讲公理、不懂法律,而且是制造社会动乱的罪人。       任何一个国家的政府,他们首要的任务应该是爱护自己的国民,帮助他们解决就业,使他们享有吃、穿、住的基本权利,人为地制造贫富差异、两极分化,令人百思不解!    
  如果资产阶级完成了私有化,资本主义的全球化将使以帝国主义为中心的资本  主义秩序延伸到社会生产的每一个角落,生产资料私人占有同社会化大生产之间的  矛盾日益尖锐,GDP的不断增长使资产阶级面对财富欣喜若狂,同时也使无产阶级  的贫穷和悲惨在另一极积累,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之间的矛盾在看似平静的社会秩  序中越来越容纳不下,未来的解决方式只有一个:剥夺剥夺者。到那时,国企工人  和新无产阶级——民工和破产农民面对武装到牙齿的资产阶级,他们的选择只有一  个:全世界无产者,联合起来!  
  国退民进,真正的“民”进在何处?不如改为国退官进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16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制度,缴纳社会保险费”(72条)。可见,企业必须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保险费。如果企业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员工即使不能迅速重新就业,也能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待遇,而不存在员工离开单位就没人管的问题,因此也就无须“买断工龄”。但现在仍有一些国有企业无视国家政策法规的明文禁止,在安置富余人员时还采用“买断工龄”的做法。针对这一现象,为了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国家有关部门在制定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时,严格禁止企业采取“买断工龄”形式将员工推向社会。    
1999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关于贯彻两个条例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基金征缴工作的通知》规定:“任何单位都不能以′买断工龄′等形式终止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1999年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中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也强调:“确保企业职工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出售方应在申请出售前征求职工对出售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的意见,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在企业出售中终止职工社会保险关系,不得借出售之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对职工′买断工龄′或为职工办理提前退休把职工推向社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失业保险条例》等一系列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已经颁布和实施,我国已基本建立起一套较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之后,“买断工龄”一词就应该退出历史舞台,在现实生活中也不应该发生“买断工龄”这类事情了。    
时至今日,“买断工龄”是国家政策法规明令禁止的,如果仍有企业在通过“买断工龄”的形式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说明这个企业没有依法为其员工缴纳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员工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行政主管部门也应当依法对企业进行制止和制裁。
  严格来说国家是禁止买断的,企业必须帮职工办好 保险,就算是破产,接受的公司也要继续帮在职职工买 保险
  内退职工对你们的正当上访表示拥护,也对你们的上访勇气感到欣慰,你们这不是去闹事,更不是无理取闹,你们是在维护我们友谊人和已内退职工的合法权益,是在维护友谊人的社会形象,我们由衷的支持你们!并向你们表示最衷心的感谢!。   
  83# 作者:看不见_风景
回复日期: 0:47:00    现在天津如同一口扣着的黑锅。。。。。。    楼主可以和我联系,交流一下心得,我们也正在打国有身份补偿,  84# 作者:yybgzg
回复日期: 2:53:00    看不见风景你好!留下联系方式  ================================  先留个邮箱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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