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合同中违约金的规定怎么定

合同法对违约金是如何规定的,合同条款中约定违约金过高如何办,违约金过高申请法院调整案例
【上海合同律师】
违约金是签订合同中重要事项,几乎所有合同都约定了违约条款,约定违约金的目的保证合同的实施,但民事行为不尽相同,因此对约定的违约金在现实生活中也不一样,如有的合同未进行实际履行即解除,有的合同履行过程是需要解除,有的合同执行过程存在瑕疵等,但这些问题的出现都需要一个民事行为进行解决,即依据合同约定应当支付违约金,因此违约金成为了双方争议的焦点,那么什么情况下需要支付违约金金,违约金应当如何在合同中进行设定,上海合同律师为你从以下方面阐述:
【合同法对违约金是如何规定的,合同中高额违约金有效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减少。”
依据合同法规定,对约定过高的的高额违约金如果在法院诉讼中进行处理,可以请求对违约金进行调整,即可以要求法院对起居室过高的违约金调整为一般不超过合同总标的30%。
【合同约定违约金过高法院不予支持的案例】
本案例系双方签订婚宴合同,因一方分手造成婚宴无法举行,为此酒店要求支付违约要价总金50%,该案双方签订《婚宴协议书》,协议内容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协议书中明确规定了违约责任,具体条款为:“a/签约日至婚礼90天前取消,被告有权选择不返还定金;b/婚礼30天前取消,被告收取总价50%费用;c/婚礼前15天前取消,被告收取总价70%费用。”该约定合理吗,由于一方取消婚宴造成一方违约,酒店收取50%违约金是否合理。该案以徐汇区法院审理认为:就本案而言,提供婚宴服务的酒店方与某某签订的婚宴协议对消费者一方设定了较为严格的违约责任,依据合同法基本原则,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现在被告酒店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因预期违约所产生的具体损失,但考虑到被告酒店婚宴预定的特殊性,且取消婚宴确实给酒店实际经营造成一定的损失,所以法院依据合同法有关违约金的规定,并结合餐饮行业的实际情况,认定双方约定50%的违约责任过高,予以调整。
【合同条款中约定有罚金是否等同于约定的是违约金,是否可以调整】
合同条款中违约金与罚金的性质不同,对于合同中应否约定罚金规定是不同的,我国在司法实践中对合同中认定违约金与罚金的性质不同,我国没有罚金的规定,因此如果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罚金而在司法实践中实际应为违约金。因此罚金约定过高时,可以依据法律规定进行调整。
【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在什么时候进行主张调整】
在审判实务中,关于违约金的规制。违约金数额调整的条件和程序:1、必须是违约金过分高于或低于违约造成的损失。2、必须当事人提出请求。3、违约金数额高低的比较标准及调整标准均是违约造成的损失。关于违约金标准的确定,一般是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由其自行约定,也可以在发生纠纷后巘人自行协商确定一个标准,对于以下几种情况,则要考虑:一是违约金约定过高的,要吧参考实践中的一般性标准予以调整;二是对于违约金标准过低,不足以弥补当事人的损失的,可以适当调高;三是对于未约定违约金的,则在判决中可以不判定违约方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合同违约了定金是否可以要回,违约金是否还支持】
在司法实践中只能选择一种方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由于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定金是违约定金,它与违约金在目的、性质、功能等方面都有相同性,因此两者不能并用,否则,不仅会给违约方强加过重的责任,而且责任后果与违约所实际造成的损失相比相差很大,也是不合理的。所以在当事人既约定了违约金又约定了定金的情况下,应当允许并且只能由守约方选择一种对其最有利的责任形式,而不能两者都同时选择适用。
【违约金过高要求法院调整的案例】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 (2013)浦民二(商)初字第3330号
  原告山发(上海)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 。
  委托代理人俞& ,上海市& 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 ,上海市& 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万戈工贸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秀珍。
  委托代理人王建功,上海朋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发(上海)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万戈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田小冰独任审判,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俞&
及被告委托代理人王建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山发(上海)贸易有限公司诉称,2013年初,原、被告签订《购销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订购原纸货物,付款方式为月结30天电汇,如逾期付款按照货款总额每日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分两次向被告提供了原纸,并开具了增值税发票,但被告一直拖延货款,共计人民币181,768元。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货款181,768元;2、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81,768元为本金,按照每日千分之三自日起至被告实际支付日止计算);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上海万戈工贸发展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提供的原纸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被告使用原纸加工产品后被客户索赔,被告在合理期限内向原告提出了质量异议,原告也让生产厂家上海中隆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中隆纸业”)拉回了部分纸张。
  经审理查明:2013年初,原、被告双方签订《购销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供应T2.4-120DA、T2.4-190DA、T3.5-230BB三种型号的原纸,交货地点为被告仓库;被告需按照原告提供的产品技术指标进行验收,如有异议,在货到之日起一周内以书面形式向原告提出,如有其它质量异议,必须在产品出库日起三周内以书面证明材料、实物及产品卷号向原告提出;付款方式为月结30天电汇,被告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日应向原告支付货款总额千分之三的违约金。同年5月21日和5月26日,原告分两次向被告提供230BB原纸39.586KG、120DA原纸7.320KG,货款总计181,768元。后被告将原纸用于纸板加工并出售,客户使用成箱后,面纸脱落严重影响纸箱使用,遂要求退货并向被告索赔。被告认为是原告供应的原纸结合力不符合质量要求所致,遂拒付原告货款。为此,原告于2013年9月向法院提起诉讼。
  另查明:2013年4月,原、被告签订佣金协议一份,约定:原告作为中介介绍被告与案外人上海中隆纸业签订原纸买卖合同,被告根据实际交货验收之数量,按照50元每吨的标准向原告支付佣金。本案中,原告向被告直接供应的原纸亦是上海中隆纸业生产,产品技术指标也是上海中隆纸业提供的生产技术指标。2013年5月,上海中隆纸业向被告供应的原纸,被告同样以产品质量为由拒付货款,被上海中隆纸业诉至本院,案号为(2013)浦民二(商)初字第2848号。该案中,被告对原纸的的耐破率等指标提出质量鉴定。
  上述事实由原、被告提供的购销合同、送货单、增值税发票、佣金协议等证据以及当事人当庭陈述予以佐证。
  审理中,被告提出,本案中的原纸已全部加工,因加工过程会改变纸张分子结构,无法单独进行鉴定,但鉴于本案中的货物与(2013)浦民二(商)初字第2848号案件所涉货物系同一生产厂家、同一产品型号、同一技术标准,故本案应当中止审理,待(2013)浦民二(商)初字第2848号案件的质量鉴定结果明确后作为本案的审理依据。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购销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予以恪守。原告向被告供应原纸,被告对原纸质量问题提出异议,理应提供相应证据,现被告确认本案中所购原纸已全部用于加工,无法通过鉴定确认原纸存在质量问题。而对于被告提出的以(2013)浦民二(商)初字第2848号案件质量鉴定结果作为本案审理依据的意见,本院认为,虽然两案中所涉货物均系上海中隆纸业生产供应,适用同一产品技术标准,但两案中的货物存在卷号和批次上的差异,故即使(2013)浦民二(商)初字第2848号案件鉴定结果认定该案中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也不能必然说明本案中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故被告称原告交付之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依据不足。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相应货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提出的逾期付款违约金问题,原告于日向被告完成供货,双方约定的付款方式为月结30天电汇,原告主张从日起向被告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亦属合理,但双方约定违约金计算标准明显过高,鉴于被告主张调整,本院将违约金计算标准酌情调整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万戈工贸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发(上海)贸易有限公司货款181,768元;
   二、被告上海万戈工贸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山发(上海)贸易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81,768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自日起至被告实际支付日止计算)。
  案件受理费4,623元,减半收取计2,311.50元,由被告上海万戈工贸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代理审判员 田小冰
& 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
& 书& 记&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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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违约金约定过高如何认定和调整?
买卖合同违约金约定过高如何认定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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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违约金约定过高如何认定和调整?
&&& 【案情】 &&& 庞某与许某2010年至2011年期间一直有木材生意往来,这期间双方交易总额为73860元,其中6660元的交易是许某的儿子许某彬代理许某签名确认,其他均是许某亲笔签名确认。日,许某支付货款40000元给庞某,尚欠庞某货款33860元,当天许某并向庞某出具了欠条。欠条内容为:“我许某在2010年10月至2011年12月止拉到庞某衫条、红板、方条共肆万捌仟元正(¥48000元)在日前结清,如超过壹天,每天违约金捌拾元计算(80元) 此致 欠款人:许某
。 以上日欠据 已到日”。许某实欠庞某货款33860,欠条中的欠款48000元,包含了货款33860元及利息14140元。期限届满后,许某没有依约向庞某支付货款,庞某遂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许某支付货款48000元及违约金给原告庞某。 &&& 【审判】 &&& 法院审理认为,原许某间的买卖合同关系,虽然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但有庞某提供的交易清单佐证。庞某向许某提供木材,许某向庞某支付对价,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确认该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庞某已实际向许某提供木材,许某亦应当全面履行给付货款的义务。日,经双方结算,许某尚欠庞某款项48000元(48000元里包含了货款33860元及利息14140元),庞某起诉要求许某支付欠款48000元,合理合法,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庞某要求许某自日起支付违约金每日80元的诉讼请求,许某辩称违约金过高,应按银行利息计算。法院认为,许某迟延支付货款,给庞某造成了损失,理应赔偿,虽然双方对违约金作出了约定,但每天80元的违约金明显偏高,法院调整认定,以所欠货款3386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商业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违约金较为合理。遂依法判决被告许某支付欠款48000元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以33860元为本金,从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商业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给原告庞某,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许某负担。 &&& 【评析】 &&& 违约金是由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的,在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其他给付。约定违约金是当事人通过约定而预先确定的,在违约后生效的独立于履行行为之外的给付。《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如何判定违约金过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下称《解释(二)》)明确: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最高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是根据违约金的补偿性,以当事人的直接损失为准,即参照中国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利率的规定。 &&& 本案中,许某以所欠货款3386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商业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违约金较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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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延期766天交房 合同约定违约金过高怎么赔
开发商延期766天交房,被告到法院后,认为合同约定的万分之三违约金过高,不愿意按照合同约定赔偿。昨日江津区法院披露,法院认为按照相关法律,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30%的,属于“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可以降低违约金。法院为此判决开发商支付违约金4.6万元。
法院介绍,2011年1月,谭某购买了位于江津区几江街道的一套109.39平方米的房屋,总房款66万余元,办理了按揭贷款。原定于日交房,开发商却拖了766天,谭某接房后十分不满,遂起诉到江津区法院,要求按照购房合同,索赔违约金。
法院审理查明: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开发商如果逾期交房,按日向购房者支付房价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重庆晚报记者粗略计算了一下,66万的房价,766天违约金约15万元。
庭审中,开发商同意支付违约金,但认为原约定的违约金比例过高,为此请求法院予以调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为标准适当减少”。至于损失金额,应依照该司法解释第十七条第三,“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的规定来确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江津区法院以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损失的130%为标准,判决开发商支付给谭先生迟延交房违约金46470元。
找个中介代办按揭手续&收取按揭服务费能要回来吗?
重庆晚报讯&买房人自找房源,只需中介代办按揭贷款手续。哪知,房屋过户后,买房人将中介等告上法庭,认为不该收按揭服务费。近日,市一中院终审判决买房人败诉。
法院介绍,2014年2月,王先生与买房人谭先生、得意乐二手房中介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渝北区一套房屋以63万元的价格卖给谭先生。谭先生支付中介费1000元,并委托中介公司代办按揭和过户手续。
日,谭先生的妻子按照中介要求,支付给担保公司6724元。中介告诉谭先生的妻子,该款系按揭服务费及印花税费等。
担保公司周女士收款后,扣除担保公司收取的一些费用,剩余5800元交给中介。中介得意乐公司开出收据,上写:收到谭先生银行按揭贷款服务费、评估费、工本费6680元。
之后,通过中介帮忙,谭先生顺利办理了贷款手续,取得房屋。
谭先生在房屋过户后,认为自己找的房源,中介不该收按揭服务费,周女士不该收担保费等并以不当得利为由,告上法庭索要6680元。
今年1月,渝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事实。而谭先生并未举示充分证据,证明中介构成不当得利。
法院认为,得意乐公司为谭先生办理了按揭贷款及登记过户等手续,提供了相应服务,原告也自愿支付了相应款项,且原告诉称被告在其支付款项时,已告知该款性质。
所以,谭先生支付按揭贷款服务费等费用,系根据与得意乐公司的约定而为,并非没有合法根据。得意乐公司取得该款项,不属于不当得利。
法院一审判决谭先生败诉。谭先生不服提起上诉。近日,市一中院终审驳回了谭先生的上诉。
(本文来源:华龙网-重庆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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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法律知识
2015年劳动合同违约金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违约金数额应该如何确定
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 17:13:06
导读:违约金的承担除了劳动者,也可以约定用人单位担违约金。这是双方可以协商一致的约定,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情况有的约定一个固定的数额,有的则按剩余工作年限工资数计算。劳动合同法违约金怎么规定的?劳动合同法违约金怎么规定的劳动合同法第25条明确规定,除了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两种特殊情形外(下面有介绍),用人单位不...
违约金的承担除了劳动者,也可以约定用人单位担违约金。这是双方可以协商一致的约定,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情况有的约定一个固定的数额,有的则按剩余工作年限工资数计算。劳动合同法违约金怎么规定的?劳动合同法违约金怎么规定的劳动合同法第25条明确规定,除了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两种特殊情形外(下面有介绍),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这样的规定,对于人才的合理流动,以及促进用人单位自身完善人才激励约束机制,真正实现人力资本的价值都是具有积极意义的。如果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也是无效的,劳动者无须支付。可以约定用人单位担违约金劳动合同法第25条规定的只是“不得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并没有限制用人单位违约应承担的违约金,也就是说,双方可以协商一致后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用人单位应承担的违约金。不过从就业的形势和长期以来形成的用人单位的主导地位而言,很难说约定上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可以约定劳动者担违约金的情形可以约定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情形有两种,一种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一种是有竞业限制要求的。如果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用人单位可以和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当然,用人单位在竞业限制期限内须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相关知识延伸阅读:违约金如何确定1、如果合同双方对违约金有约定,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2、如果合同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的,违约金一般等于违约所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3、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4、债权人或债务人完全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债务时,必须按约定给付他方的一定数额的金钱。违约金是债的担保的一种,也是对违约的一种经济制裁。违约金的设立,是为了保证债的履行,即使对方没有遭受任何财产损失,也要按法律或合同的规定给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标准依法定或双方在合同中书面约定。由以上内容可以知道,约定违约金的情况有两种:双方可以协商一致后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用人单位应承担的违约金;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希望以上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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