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骗取养老保险主动投案自首首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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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病历骗保险 “癌症”患者被判刑
作者:聂晶慧、王义刚&&发布时间: 20:16:36
  人人都怕与“癌”字沾边。然而,有一个人居然积极“想办法”得癌症,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近日,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刑事案件。
     现年47岁的被告人荣某某是一名美容技师,其在2002年、2004年分别在中国人寿呼伦贝尔分公司投保康宁终身保险、康宁定期保险,荣某某一直身体无大恙。2012年在体检时荣某某发现自己患有直肠管状腺瘤,此时,其便打起了保险的主意。经过分析,其通过复印后涂改的方法将“直肠管状腺瘤”改为“直肠管状腺癌”后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同时,荣某某又开始了周密的伪装计划。在申请理赔期间,荣某某为掩人耳目,先后将自己的头发、眉毛剃光,并利用自己擅长的美容技能给自己乔装成病人的模样,制造已身患癌症的假象,重重伪装下,荣某某终于获得保险公司给付的14万保险金。
    如愿的荣某某开始了正常的生活,并马上恢复了应有的正常人的面容和体态。保险公    司在后期核查时,对该起保险理赔案也发现了诸多疑点。故保险公司找到投保人荣某某,并要求荣某某配合重新做病理检查,遭到了荣某某的拒绝,于是保险公司于日将荣某某告上法庭。 荣某某这下害怕了,终于在日投案自首。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被告人荣某某通过涂改手段伪造病历骗取保险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保险诈骗罪。综合考虑被告人荣某某犯罪以后自首、退赃等情形,最终判决荣某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荣某某一时财迷心窍,竟不惜以健康为代价,日渐消瘦,但即使再乔装打扮,也终究难逃法网,受到法律的制裁。
来源: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海拉尔区人民法院保险欺诈典型案例选编
 保险欺诈典型案例选编
衡量行抽丝剥茧剥出70万元骗赔案 “老黄牛”业务员涉嫌系列骗赔 &广东衡量行保险公估有限公司近日在一起索赔案的调查中,抽丝剥茧,查获近70多万元的涉嫌骗保系列案件,有效地阻止了骗赔事件的进一步发生,挽回了保险公司的损失,维护了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2003年5月7日,衡量行受中国人民保险某支公司委托,核查曾某索赔一案。  今年3月6日,被保险人曾某向人保某支公司提出索赔。曾某述说,1月3日,在东莞市某镇解放西路段由其本人驾驶的车撞伤骑自行车的陈志生,遂将其送入东莞市某医院治疗,根据第三者责任险的有关规定,提出索赔医疗费用及其他经济赔偿费共计87338.06元,并提供了索赔所需的证明———东莞市某医院的诊断证明书、收费单据、医疗账目清单和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书、赔偿清单等。  衡量行医疗核损部人员在审核曾某提供的材料时,发现东莞市某医院方面的资料有如下疑点:一、“住院证明书”中诊断名称医学术语不专业。二、发票上医疗费用为41227.41元,已交医院费用为20000元,还欠费21227.41元。据了解,医院都是先交清欠费才能给予办理出院手续的,显然不合常规。三、费用明细汇总清单多处出现差错及非专业用语。四、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在1月6日已定由曾某负全责,是在发生事故3天后认定的,不符合一般交警处理规律。五、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调解书和经济赔偿凭证的日期都为3月3日。  就上述疑点,衡量行公估行反复研究后,成立了专案组,立即展开调查。5月12日,衡量行医疗核损部工作人员来到东莞市某医院求证。经医院核实,该院无住院证明书上署名的“黄其辉”医生;而医院的出院证明书是用手写的,并有编号;医院的住院号不是六位数;如还欠费,是不可能出院的;发票底单记录的不是陈志生的名字;明细汇总清单中的项目代码和价钱与医院的不相符。该医院最后验证后表示,收费专用章和诊断证明专用章都是伪造的。  当日上午,工作人员又来到东莞市交警某大队,经求证,1月3日在东莞市某镇解放西路段无发生交通事故。下午,工作人员来到东莞市交警另一大队,该队负责人验证,事故有关法律文书全是伪造的,公章和承办人的印章也是伪造的,并就此出具了证明。  衡量行医疗核损部专案组基于上述情况,总结分析认为:事故的经过和材料都是编造的;所有的文书都是电脑设计打印的;索赔的手续完备,对保险理赔业务熟悉,不是一般人能做到的。事隔几日,衡量行又有新发现,在江门某保险公司同一人正在办理索赔手续。经进一步调查核实,作案手法与上述案件的手法一样。  至此,衡量行认定该案是一宗系列骗保案件,除此案外还可能有用同样的手法向其他保险公司骗赔的案件。根据交警和医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分析,认定曾某涉嫌伪造假案进行骗保。针对嫌疑人居住地南海小塘镇,要弄清全案,单靠衡量行的人力和权限难以办到,必须要依靠公安机关协助。衡量行向人保公司反馈调查情况,并得到该公司领导的支持。  5月22日,衡量行将调查材料和证明文件交给公安部门,公安部门开展了调查和布控工作。6月4日,公安机关在南海市小塘镇将嫌疑人曾某抓获归案,并在其家中搜出伪造各类型的印章42枚,包括公安局各交通警察大队公章9枚,广东省各市人民医院收费专用章7枚,南海市及三水市各工厂、商店、市场印章20枚,冒名刘达忠等私人印章6枚。  嫌疑人曾某,男,28岁,广东省南海市人,自1997年10月在某保险公司当业务员至今。据当地保险公司反映,嫌疑人曾某在保险公司期间表现良好,从不拖欠保费,人称“老黄牛”。后经公安机关审讯,他本人初步交代:自2001年至2002年间,多次利用手中保险客户资料,编造假的交通事故向某保险公司索赔案件10多宗,骗取金额总值40多万元,每宗案件少则三四万元,多则一宗达6万多元。另外,曾某向芳村、鹤山、佛山等多个保险公司骗赔未遂案件三宗,总值金额28万多元。经调查材料核实,嫌疑人曾某仅在一个保险公司就已骗赔6宗,金额达十多万元,每次都是叫其他人取赔款。  嫌疑人曾某已于近日被依法逮捕。此案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
杀替身 毁面容 造假象骗150万保费 &&凤凰卫视8月14日消息:据检察日报报道:为了获得150万元保险金,她精心策划。预先寻找替身,毁容制造现场。可她苦心谋划了一切,却忘记了一点,在法律面前,罪恶永远只能低头。
&&& 事先为自己购买巨额保险,又寻找替身,并将替身杀死毁容,制造自己已死的假象,向保险公司要求理赔。5月27日,企图骗保150万元的高华姊妹二人被成都市双流县检察院分别以故意杀人罪和包庇罪批准逮捕。近日,该案已移送到成都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 今年3月16日,双流县交警大队接到群众报警:九江镇境内发生一起交通事故。接警后,交警立即赶往现场勘察。在事故现场,一辆红色奥拓车停在路上,车头由于撞在公路边的一个石墩上而发生严重变形,交警通过走访目击群众获知:驾驶该车的司机是一名中年妇女,因撞车受伤,已被救护车送往医院。当事故勘察接近尾声时,又有群众报告:在离此处500米的水沟边又发现一具女尸。交警立即对该处进行勘察并通知了刑侦警官,他们发现:该死者面部血肉模糊,身上有车轮碾轧过的痕迹;并且从死者身上找到了名为“高华”的身份证和一本通讯录。
&&& 不久,通过法医检查发现:路边的死者不是被车撞死的,而是在死亡后才被车子碾轧的!同时交警发现出事故的奥拓车后排有血迹,同时还从车内找到了带有血迹的牵引锤和剪刀、棉被。警方立即派员赶往医院查找奥拓车的女司机,可在双流县医院,院方反映受伤女司机被送来后,对医生说想上厕所,可这一去就没有再回来。于是警方决定从奥拓车上的方向盘、后座、牵引锤等带血物品上以及女尸身上提取血样带回查验。
&&& 活人溜走了,只有从女尸身上查找线索。警官根据从死者身上发现的身份证得知:持有该证件的人应该是户口在成都市温江区的“高华”。为进一步核实死者身份,办案人员按照死者身上的通讯录,联系上了高华的父母和其妹妹高凤。3月16日下午,高华的父母和妹妹前来认尸。高父看见面目全非的女尸,心中十分难过,但却不敢确认是自己的女儿。而高华的妹妹高凤却一口咬定:死者就是自己的姐姐高华。为此,警方要求从高华父母身上抽取血液,以核定死者身份。
&&& 就在警方尚未最终确定死者身份时,高华的妹妹高凤却向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平安保险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等提出理赔要求,称其姐生前从这些保险公司购买了多份人身意外险,共计投保额为150万元,她要求这些保险公司进行赔付。而各家保险公司向她告知,根据行业法规,理赔事宜必须在警方出具死亡证明后才可进行。高凤便接二连三催促警方尽快火化尸体,并要求警方开具高华已死亡的证明书。
&&& 3月31日,成都市公安局作出了DNA鉴定,鉴定显示:持“高华”身份证的死者与高家无血缘关系,而奥拓车后排以及牵引锤上的血迹却与死者相吻合;另外,奥拓车方向盘上的血迹则被证实与高家有血缘关系。警方从红色奥拓车牌查找到该车车主,他称自己的车借给别人使用,至今未还。通过车主对照片辨认,他立刻指认借车人正是高华。随后,警方前往双流县的医院调查,证实16日被急救车送来的肇事司机也正是高华。
&&& 至此,警方决定对高凤进行监视。4月21日,当高凤与姐姐高华约见时,被设伏的刑警当场抓获。
&&& 高华今年37岁,案发前暂住成都市双建路隆发苑。去年8月2日,她先后在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等4家保险公司投保了150余万元的巨额人身意外险种。为了获取高额保险费,高华在今年3月10日找了一个与自己相貌年龄相仿的妇女到家中做保姆,并拿出自己的衣服给保姆穿。两天后,高华将保姆带到一家美容院,让美发师比照自己的发型将保姆的头发修剪了一番。3月15日深夜,高华开着借来的奥拓车带保姆外出,到达双流县九江镇境内后,她将车停在一处乡村道上,然后用牵引锤砸向坐在后座的保姆头部,直到面目全非,她还用剪刀将保姆嘴上非常明显的一颗痣剪掉,并将自己的身份证、通讯录等物塞进保姆衣兜;最后她将保姆推下车,又启动汽车碾轧。这之后,她驾车逃离现场,由于慌乱撞在了公路边的石墩上,头部受伤。当村民发现车祸后,高华被先赶来的急救车送进双流县医院,由于害怕计划暴露,她便从县医院打的逃回成都,并化名在成都市六医院住院接受治疗。3月17日,她再次从成都市六医院逃走,并与妹妹高凤见面商量理赔事宜,后藏匿于成都市龙泉驿区一农民家中,与妹妹保持着电话联系。4月21日二人再次见面时被警方双双抓获。
历时两年骗赔者退还四万 &
近日,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历时2年的保险赔偿纠纷案,刘某赔偿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洛阳分公司损失4万元,一、二审诉讼费共计4854元均由刘某承担。  洛阳市新安县个体业主刘某,1998年1月18日,在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洛阳分公司为其子办理了重大疾病终身保险,保险金额2万元,并在投保人栏内签了名。在此后的3年里,刘某按合同规定相继交纳保费共计1782元。2001年4月7日—4月11日,刘某之子因患急性淋巴细胞性白血病住进了新安县人民医院治疗。此后随着病情的发展,刘某的儿子又转到洛阳医专附属医院治疗。同年5月30日,刘某以父亲身份向中国人寿洛阳分公司申请给付其子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公司审核了刘某提供的其子病历材料,经过核查认为符合赔偿条件,于当年6月19日支付了4万元的保险金。同年12月,刘某之子因病身故;2002年1月,刘某又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重大疾病死亡保险金2万元以及金色夕阳养老金12万元。在这次理赔调查过程中,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发现其子的金色夕阳养老金保险是刘某于2001年3月5日给其子办的,与其子患病仅相隔了1个月。随即,洛阳分公司理赔人员进行深入调查后,使案情有了重大发现。原来,早在1995年8月14日,刘某之子就患了慢性粒细胞性白血病,且在解放军第150医院住院治疗。刘某不仅2001年为其子投保过程中隐瞒了其子的病史,且对2001年住院的新安县医院和洛阳医专附属医院隐瞒其子的病史,致使在第一期理赔金的调查中蒙混过关。针对此情况,国寿洛阳公司要求刘某偿还已赔付的4万元,刘某不同意。经多次协商未果,中国人寿洛阳分公司将刘某诉至了新安县人民法院。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被告刘某在投保时虽未如实告知被保险人患白血病的情况,但其过错责任在原告办理投保单时没有明确说明免责事项。故一审判决: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对此判决,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2003年5月,经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时相同。但认为,刘某及其子在与保险公司订立合同时,故意隐瞒已明知病情,未向保险公司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影响了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依照《保险法》有关规定,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对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而此案中,被保险人已死亡,刘某也已取出了4万元的保险金,故双方所订保险合同已无必要在形式上予以解除,保险公司要求刘某赔偿其损失的主张予以支持。二审法院还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判决有误。因此,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了新安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同时作出刘某赔偿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洛阳分公司损失4万元,一、二审诉讼费共计4854元均由刘某承担。历时两年的案件,终因法律的公正判决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由本案可体会,当保险公司在理赔工作中遇到不合理的索赔时,最终谁能为保险公司声张正义呢?毫无疑问是法律的公正。 &
&&&&四名投保人欲状告中意人寿 代理多次冒客户签名 &&& 曾经报道的中意人寿保险公司代理人冒充投保人签名事件,四名当事人由于不满中意公司的处理,将于近日提起诉讼,要求中意公司和代理人向四名投保人公开道歉,并要求赔偿笔迹鉴定费。
  违规代理人未上“黑名单”
  据了解,中意人寿保险代理人冒签事件的“主角”江某目前已被中意人寿解除了保险代理协议。
  昨日(9月1日),记者尝试通过中意人寿保险公司方面了解情况,但该公司有关负责人表示:对于此事,公司方面“不再作任何回应”。
  记者从广州保险同业公会了解到,江某的姓名确实没有列入公会的“黑名单”。
  公会的赵副秘书长表示,在媒体曝光这起事件后,中意人寿向公会反映了有关情况,公会也为此进行了调查,中意人寿没有向公会申请将江某列入“黑名单”,“公会最后也尊重公司的意见”。
  “我们认为,虽然江某的行为违反了保险行业规范,但由于未对客户造成任何经济损失,因此从违规程度上看,还不至于要上‘黑名单’。”她还向记者解释,一般来说,列入“黑名单”的保险代理人,其行为不仅仅是违规那么简单,通常都已存在违法行为。
  据悉,保险代理人一旦被列入保险“黑名单”,公会就会通告全行业,其将永不得被保险公司录用。
  笔迹鉴定费用该谁支付
  对于保险代理人冒签名事件,多家接受采访的本地寿险公司负责人均持相同的观点:保险代理人冒充客户签名的行为属于比较严重的违规行为,这在公司的保险代理人管理手册上一般会列明。
  广东宏安信律师事务所梁智谋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则指出,在保险代理人和保险公司不承认存在冒签的情况下,投保人所做的笔迹鉴定如证明了冒签的事实,那么代理人或保险公司应该支付鉴定费用。
  相关报道
  今年7月,广州市民陈小姐等四人诉称:中意人寿保险公司代理人江某冒充投保人签名,致使银行成功划账续缴保费,其后代理人又多次冒充投保人签名退保、取消银行自动转账等;投保人经笔迹鉴定后确认了代理人冒充签名的事实,代理人江某遂以替交一年保费为由请投保人撤销投诉。
  四名投保人认为,保险代理人江某多次冒充多人签名,情节严重,应该受到严惩,对中意公司辞退该代理人的处理结果表示不满,遂投诉到广州市保监会和保险同业公会。&&&&
保险诈骗被判十二年 &&&& 本报讯 本报曾多次关注的一起保险诈骗案,市中院近日宣判了:被告人谢骏通过多家投保骗保49起,骗取50多万元,一审以保险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10万元,其犯罪所得予以追缴,其犯罪工具一辆别克商务车、涉案私刻印章10枚予以没收。
&&& 法院审理认为:保险法虽未禁止重复保险,但是明文规定投保人重复保险时应当如实告知重复保险情况,而谢骏隐瞒这一事实,属恶意重复保险。而刑法规定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便构成保险诈骗罪的犯罪情形之一。其次,审理还查明谢骏在索赔时故意编造了根本就未曾发生过的保险事故。&&
合谋骗保18万 原副总被判13年 &车被盗后伪造材料,与保险公司内部人员合谋骗取18万元保险赔偿金。近日,原洪山区物资总公司副总经理杨明华,被判徒刑13年,处罚金6万元;其妻李丽琴、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武汉市分公司原职工万向荣,均被判刑3年缓刑3年。
  日,杨明华的公爵王小轿车被盗,次日向洪山区公安分局报案。因该车未办理保险,夫妻俩密谋通过熟人骗保。其妻李丽琴找到万向荣商量办理保险手续事宜。
  5月8日,万向荣通过他人,为该车办了一套假保险手续,并骗得了公安机关的签字盖章,随后申请理赔。日骗取18万元保险赔偿金。
保险公司玩文字游戏:一字吞掉10万 &大洋网讯 据信息时报报道,“买保险的时候,业务员口若悬河,等到索赔的时候却难上加难,我母亲现在患了胰腺癌,不但没给赔钱,还被列入黑名单,所有的保险公司都拒绝给她投保。”昨日(10、21),广州市民邱先生向本报投诉。
  据了解,今年以来,广州市消费者委员会已接到有关保险的投诉30余宗,但多数都以消费者失败告终,主要是因为保险公司聘用的业务员素质参差不齐,且对于索赔有种种规定,消费者往往不明就里,掉进陷阱。
  投保5年后得癌症
  1998年,邱先生帮母亲办了一份重大疾病商业保险,每年交2000元,保额10万元。到今年已经有5年了,买保险之前,业务员承诺今后不论邱妈妈有任何大病小情,保险公司都会按照投保的金额,给邱妈妈一定的补偿。
  前段时间邱妈妈在做一年一度的体检时,不幸查出了有早期胰腺癌症状,需要马上把癌肿瘤切除。按照之前投保的条款,如果邱妈妈身患癌症的话,可以在住院的时候,申请住院以及手术津贴,于是邱先生找到了原来给他们办保险的业务员李某,李某听后马上表示他们会妥善处理,但需要向总部汇报一下。邱先生只好等待,因为病情重大,医院多次催邱先生给邱妈妈手术,邱先生只好一遍遍催促李某,但李某始终以正在研究为借口,迟迟不给津贴。
  一个“等”字抹掉10万元
  邱先生忍无可忍直接找到该保险公司,一位姓张的经理接见了他,表示邱先生的这种情况不能赔偿。
  邱先生当即目瞪口呆,而张经理不慌不忙地拿出了邱妈妈的保单,上面清清楚楚地写着,对癌症(胃癌、肝癌、骨癌、咽喉癌、鼻癌等)进行保险,张经理表示“等”的意思是只包括“等”字之前的癌症,之外的就不包括了。邱先生听后瞠目结舌,一直以来,他以为“等”字的含义是除了前面列举的还包括未列举的,而且当时保险员李某也承诺说,不论什么癌症都可以给津贴的,怎么转眼就变了。但是业务员李某坚持说他自己当时已经给邱先生说明情况了,邱先生没有证据证明保险公司曾经答应过不论什么癌症都可以赔偿,只有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了。
  保费到手业务员“蒸发”
  侯先生从1997年办理养老保险,已经连续6年了。去年因为出国留学,停止了保险。今年回来准备续保,就通知原业务员办理续保手续,并于今年4月向其支付2002年至2003年两年的保险金2600元。半年过去了,侯先生多次联系该业务员,却屡屡找不到。今年10月份,侯先生持保费收条向保险公司查询,得知该业务员根本没有将这笔保费上交,而且已经在3个月前辞职了。
  随后,侯先生多次与保险公司交涉,要求保险公司承担相关责任。然而保险公司却称:他们将向业务员追缴,待追回保费后再解决。侯先生无奈投诉到广州市消委会。经调解,保险公司先期垫付了消费者所缴纳的费用并按原缴费日期为其办理了续保手续。
  业务员素质参差不齐
  记者向保险行业多位业内人士咨询了解到,目前保险行业确实存在个别业务员利用职务便利,采取引诱、隐瞒等不正当手段,蓄意损害保户利益的事件。
  究其主要原因,一是当前各保险公司大量聘用业务员,这些人素质参差不齐;二是保险公司的业务员所获报酬是根据所揽业务的多少,按比例获取薪金,这样的用人机制容易使一些品行不端的人铤而走险;三是虽然保险行业对其业务员制订了较为严格的规章制度,但各公司对其业务员没有相互通报和锁定不良行为记录的制度和措施,一旦某业务员在这家公司发生不良行为,导致公司与保户利益受损,那么对其最重的处理就是解雇,而在其被解雇的同时,他所办理的业务以及对保户所承诺的服务也就随之消失,此类投诉所占比例较大;四是由于被处理或“跳槽”的保险业务员对业务熟悉并有一定业务能力,极容易被另一家不了解真相的公司聘用,从而导致不良保险纠纷一再发生。&&
酒后肇事找人冒名诈保 明证令其低头 &酒后肇事为逃避保险公司拒赔找人顶替、为牟取不正当利益伪造交警部门证明、保期快到时为“找”回保费故意单方肇事……昨日,太平洋保险公司通过早报公开了诈保骗术。
  据太平洋保险公司赔案调查员孙鹏说,今年2月15日,太平洋财产保险青岛分公司接到报案称:2月14日晚21时30分左 右,兰某驾驶一辆在该公司保了险的轿车行至崂山区某村头时,撞到路边花棚内,造成车辆严重受损,驾驶员没有受伤。相关人员赶到现场调查发现,该车受损非常严重,驾驶室内方向盘和破碎的风挡玻璃上还残留有头发、血迹。
  保险公司调查得知,肇事驾驶员并非报案人兰某,而是车主王某的儿子小王。近日,冒名顶替的兰某和肇事者小王终于承认:为避免担负高达十几万元的汽车修理费和需要对花棚主人作出的赔偿费,由兰某冒名顶替小王欲骗取保费。目前,该案已移交公安部门,由于当事人认错态度比较好,公安部门正在考虑依法对其从轻处理;而根据保险法有关规定,酒后驾车肇事在保险公司免赔之列,因此小王和肇事车将不能得到任何赔偿。
  人物对话
  我年轻不想犯罪
  昨日,记者通过电话与小王对话。小王态度诚恳地承认了自己的错误。
  记者:2月14日到底是谁开车肇事?
  小王:是我开的车。在俺舅家喝了不少酒,又被伙计们子打电话叫去喝酒,路上就出了事。我当时受了伤,脑子也懵了,后来怕保险公司不赔,就叫了俺伙计顶替。记者:你的伤情如何?
  小王:右臂粉碎性骨折,现在能动了。
  记者:你知道自己的行为是什么性质吗?
  小王:一开始不知道,公安介入调查后我知道厉害了,十几万元的案子搞不好要负刑事责任的。我还年轻,不想犯罪。我错了,希望有关部门能给我改过自新的机会。
抢着承担责任 汽车保险出了什么岔? &&&& 来只蹭了一点皮,却要故意把车再撞个大坑;不是自己的过失,反而抢着承担责任;早已认定了交通事故责任,另一方找关系千方百计把责任抢回来。从许多有车的朋友身上,记者发现了种种奇怪的现象。
&& 对双方都没有损害,还造福了修理厂
  (案例一)
  有车一族王灵飞得意地告诉朋友:今天哥们把“奔驰”撞了,“奔驰”还一个劲地抢着说,我的责任,我的责任。
  怎么回事?知情者说,王灵飞的QQ拐弯时挂了“奔驰”,应该由QQ的保险公司给“奔驰”赔付,但“奔驰”非要把责任揽下来,“奔驰”、QQ的修车钱都由“奔驰”的保险公司掏。有人抢着当冤大头?记者正少见多怪,又目睹了另一件颇为相似的事。
  (案例二)
  4月9日晚11时,朋友小东驾车回家,在路口等红灯时被追尾蹭掉了保险杠上的漆,两人拨打了110、保险公司报案,半个小时后交警、保险员都没来,两人商量私了,对方赔给小东500元。一修车小东才知道500元根本不够,但没有留下对方的联系方式,小东自己掏钱又觉得冤。修车师傅建议,小东自己撞一下让保险公司赔偿车辆损失险。小东找了个垃圾箱使劲撞去,保险员到现场取证,果然赔付。这不是骗保吗?小东说,保险公司本来就是负责赔付的,这样做对谁都没有伤害,还造福了修理厂,何乐不为?
  (案例三)
  他还告诉记者,曾有大车撞了小车,但无力赔付,小车为了用自己的保险修车,千方百计找交警部门活动,变更了事故鉴定书,最后把责任揽到了自己头上。
  属于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
  不是自己的责任抢着承担?为了获得赔偿故意撞车?
  一头雾水的记者赶紧找人请教,山西民权律师事务所魏海渊律师分析道,案例一中QQ的保险公司只能按照其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赔付“奔驰”,最高限额也可能不够“奔驰”的修理费;“奔驰”把责任揽下,所在保险公司会按照其车辆损失险赔付“奔驰”,限额要高得多,基本上为“奔驰”车价,而且也会依据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赔付QQ。为什么QQ的赔付会不够修?制定标准太低了吗?
  多年的老司机黄杰告诉记者,保险条款是针对每个部件制定限额的,一般车辆损坏的部件都能在赔付限额内修理好,但如果是新车、好车或者车主想到更好的修理店去修,那保险公司的赔付费用就达不到。因为修理店也分好几个等级,同样一个毛病修理差价能达到30%到50%。比如说保险杠限额为800元,一般车的保险杠损坏在这个范围内都可以修好,但高价豪华车(比如宾利、奔驰等)的配件就得从外国空运或者把其送到国外请专业人士修,限额当然不够。
  保险公司发现骗保怎么办
  魏律师说,保险公司一般会做拒赔处理。案例一按照《保险法》138条第2款规定,上述情形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但该“国家有关规定”实际空白。再者,保险公司赔偿后可以向QQ方追偿。或以二者串通损害保险公司利益为由起诉要求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案例二、三中的做法属于事故双方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行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据悉,大保险公司有着相对完善的理赔、防控制度,而且全国各地都设有网点,接到报案后,理赔人员会在规定时间内赶到现场查看,车主很不容易钻空子。而一些小保险公司由于理赔人员较少,到现场查看时注重形式、操作少,接到发生在外县、外省的报案时只能告诉车主,你开回来再说吧,这样就留下钻空子的可能性。据保守统计,尽管与10年前相比,骗保案已比较少了,但国内各家保险公司赔案中仍有20%左右的水份。&&
男子为骗取120万保险金杀死妻子女儿 &&&& 崔某和情人为骗到120万的保险赔付杀害了妻子、父亲、奶奶和6岁的女儿后,泼洒汽油放火焚尸,今年2月两人被执行死刑。几个月后,妻子小丽的母亲将崔某的一个姑姑诉至法院,要求继承属于自己女儿和外孙女的15万元房产,以及土地补偿款等5万元家产。昨天,大兴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当天未宣判。
  小丽的母亲2月底专门从广西老家赶来,昨天出庭参加了诉讼。小丽的哥哥作为代理人也和律师一起到庭。
  庭上,原告代理律师向法院提出追加另外两个姑姑成被告的申请。还要求增加诉讼请求,但具体数额未能确定。“都是钱闹的,崔某退伍后看到别人比他有钱,心里就不平衡。”小丽的哥哥说。小丽的母亲不停地抹眼泪。
  崔某的一个姑姑认为,崔某一家留下的财产在一中院判决崔某死刑后发还给了包括自己在内的三个姑姑,不应只起诉自己一人。同时,她认为原告所述的价值15万的20余间房屋并不完全属于崔某,其中有崔某奶奶的部分。
  而原告所诉求的土地补偿款并未到位,而果树折价款也是在自己的奔波下拿到的,后由姐妹三人平分。她还说,当时被崔某烧毁的房子已由自己出资重建但至今无人居住。
为骗保险费无病装癌做化疗 医患勾结骗保 &全国首例医患勾结骗保案:DNA鉴定撕开惊人黑幕 为了骗取近40万元的保险金,下岗女工装癌骗保,甚至假戏真做,无病走上生不如死的化疗路。他毕业于中山医科大学,主持过全国病理学术会议,参加过对中国首例艾滋病的解剖。然而,就是这位“德高望重”的病理专家施妙手,给无病的人造出了“癌”!
  6月11日,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保险诈骗嫌疑人石德华割肉骗保、无病化疗、装癌索赔一案作出终审判决。至此,这起密谋一年半,作案手段高超、诈骗金额巨大、涉及中国保险业两大巨头的骗保案终于真相大白于天下。
  巨额索赔疑云重重
  月间,中国人寿和太平洋保险两大保险公司株洲分公司先后收到一张同样理由、数额分别为20万元和14.5万元的巨大理赔申请书:“因患有何杰金氏恶性淋巴瘤,根据本人参投贵公司险种,现申请索赔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石德华是株洲市柴油机厂的下岗女工,47岁。日,她在株洲市一医院被诊断患有“恶性淋巴瘤”。7月初,湖南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现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和湖南省肿瘤医院相继出具了“何杰金氏病”的切片会诊证明。7月24日,石德华入住株洲市331职工医院诊治。该院根据上级诊断和临床症状,于8月17日诊断石为“恶性淋巴瘤何杰金氏第三期”,并让患者在医院进行了化疗。
  按照规定,保险公司迅速进行了调查,认为此事确属于保险责任的责任范围内,于是上报了公司总部审批。
  8月28日,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湖南分公司理赔员接到一个电话,声称:由于保险公司对此索赔迟迟未予处理,已有人投诉到媒体。
  一般情况下都是拒赔后才有投诉之事发生,此案为何刚报案且未遭拒赔便急于投诉呢?这名理赔员疑云骤起,觉得这起巨额索赔案非比寻常。
  经过综合分析,理赔员发现本案疑点颇多:投保刚过免责期就发生保险索赔事件,是不是有带病投保或免责期内确诊的可能?另外,石德华曾有多次不良索赔记录,虚假证明索赔使她进入了公司理赔黑名单。
  DNA鉴定惊碎骗保发财梦
  带着种种疑问,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湖南分公司展开了详细的调查。调查人员在湖南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获悉:“会诊的切片确实是何杰金氏病第三期,但不保证是石德华本人的病理切片。”
  日,调查人员在株洲市一医院病检室找到诊为恶性淋巴瘤的证据;在331医院也看到了石德华化疗的事实;询问石德华有关病史,并摸其腰部确实有肿块,是“何杰金氏”第三期的症状。但令人不解的是,调查人员到市里各大医院调查,却均未找到石德华确诊为癌的既往记录和住院记录。
  当晚,调查人员开会分析情况,认为此病例诊断属实、治疗属实,且排除带病投保和免责期内确诊两种可能性,按保险条例,应赔偿石38万元。
  调查至此,本案本可以告一段落。但湖南人寿理赔科李科长总觉得心里不踏实,一些难释疑团不时浮现在脑海中,高度的责任心促使李科长作出决定:继续深入调查。
  经过几天艰辛的调查,李科长等人发现了许多新的线索:石德华高额投保动机可疑,经济能力有限,索赔记录不良,诊治各环节脱节……
  日,株洲中国人寿和太平洋保险两家公司联合对石德华的病历资料进行了逐字逐句研究,发现20多个疑点。10月26日,中国人寿理赔员与太平洋公司理赔员一起,到株洲逐个查实新疑点。问题主要聚焦在手术和化验环节上。他们发现石德华被“确诊”为癌症的证据就是用于做活检的一个切片,围绕这一切片的疑点益加明显:当时石德华在门诊部做的切片,手术医生不知切片结果,病检医生不能确定门诊切片标本是否取自“患者”石德华。会诊医生也只依据送检切片进行诊断,而不管这切片是谁的。经治医生却只能保证石德华在医院做了化疗而进行诊断。从整个医院环节来看,只能证明该切片确实“患”了肿瘤,石德华接受了化疗,而石德华是否是该切片“主人”,无人能够确定。
  于是,保险公司书面通知石德华再次做病理切片检查,以此作为是否理赔依据。石以化疗后癌细胞已杀死为由予以拒绝,并威胁理赔员:“如再要求活检,我一头撞死给你看。”
  日,两家保险公司联合向长沙市公安局报案,并提出本案疑点多多。
  因涉及管辖权的问题,长沙公安将此案移交株洲公安办理。2001年4月,警方采取了石的血样,送往省公安厅做DNA鉴定,以确定石送检的淋巴组织是否真为她身上所切除。
  日,在内外压力以及铁的事实面前,石德华不得不向株洲市公安局投案自首。一起涉案金额巨大的骗保案终于真相大白,一直在幕后操纵的合谋人也终于浮出了水面……
  下岗女工财迷心窍想得癌
  石德华是株洲柴油机厂的下岗女工,精明强干,改革开放初期,她就辞掉工作,南下闯世界。几年后,她满载而归,回到株洲市开了个酒店。几年下来,石德华赚了一大笔钱。有钱了,她就开始不思进取,迷上了“筑长城”,酒店疏于管理,生意也做不下去了。
  此时,她意识到自己的养老问题。1997年,石德华花9000元投保费,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买了个人的养老保险,并附加重大疾病险。不久,她患了乳房小叶增生,在别人的怂恿下,她去住了一段时间院,并因此获赔l.5万元。这下,石德华心动了。乳房小叶增生这样的“小病”尚能获赔万把块,要是染上个什么大病,申请保险赔偿,岂不要“发大财”?尝到甜头的她认定保险赔偿是条发财的好门道。
  1999年5月,石德华意外地碰到了多年不见、当医师的老熟人谢德风。这次邂逅,给石德华的骗保发财梦的实现带来了希望。
  不久,石德华到株洲市一医院找谢德风看病,并向谢提出,能不能帮她做个身患癌症的鉴定去骗保。石德华许诺,事成,可以给谢几万元作酬劳。
  无病要给人“造”出病来,需要担很大风险。谢德风接受石德华的要求和许诺后,犹豫了一段时间,但金钱的诱惑战胜了理智,他咬了咬牙,决定铤而走险。
  病理专家移花接木造出“癌”
  谢德风,株洲市某医院病理科医师,58岁的他在病理学方面颇有成就,曾经主持过湖南省召开的首届全国病理学术会议,参加过北京协和医院对中国首例艾滋病的解剖,当过多年的病理科主任,可以说是位“德高望重”的病理权威。
  得到谢德风应允之后,石德华就着手购买保险。日,石德华在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株洲分公司投康宁定期保险,保费8400元,保险金额20万元,同时投附加住院医疗险,保险金额5000元。同年11月4日,石德华在太平洋保险公司株洲办事处投长健医疗险,保费2720元,保险金额10万元。
  2000年6月,谢德风找到石德华,要求石先给5000元去各方打点,事成后再给2万元。两人商定就用淋巴癌来骗保。
  不久,谢的开价又涨了:还需一些活动费用,必须再给6000元,事成以后,再付5万元。
  日上午,谢德风找到株洲市一医院骨伤科余医生:“我有一个熟人,颈部有一个小结,请你帮我做手术切下来,要做活检。”余同意了。
  手术后,谢德风神不知鬼不觉地用一个患有恶性淋巴瘤的病理号的标本调换了石德华的切片标本。鉴定结果出来:“符合恶性淋巴瘤”,并建议送长沙复检。但湖南省肿瘤医院病理科复检结论为“低度淋巴瘤”,与原结论不完全一致。随后,由谢德风出面联系,送湖南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再次鉴定,出具鉴定书为“何杰金氏恶性淋巴瘤”。
  就这样,忍受了割肉之苦的石德华终于如愿以偿,神不知鬼不觉地“患”上了癌症。
  自古玩火必自焚
  为了以假乱真、掩人耳目,急于想得到巨额保险赔偿金的石德华竟以牺牲健康乃至生命为代价,冒死走上了梦魇般的化疗之路。
  “恶性淋巴瘤”是癌症重病,所以重病用重药。石德华住院后,医院给她做了骨穿刺、化疗,五天一个疗程注射药物和内服药物,为她治“癌症”。这些治疗给她肉体上、精神上带来了极大的痛苦,但是为了自己苦心经营的索赔计划,她只好自己咬着牙硬挺着。两个多月的肿瘤治疗,石德华一头青发掉光了,经常肚子痛得在病床上直打滚,七八天解不出大便,出院的时候,石德华人瘦了一圈。
  经过67天的化疗后,急不可耐的石德华一出院就正式向太平洋保险公司株洲办事处、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株洲分公司提出了34.5万元的巨额保险赔付。然而,玩火必自焚,石德华最终没能实现自己的发财梦。
  日,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石德华、谢德风犯保险诈骗罪,判处石德华有期徒刑2年,缓期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谢德风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期1年,并处罚金1万元。
  一审判决下达后,两被告没有上诉。但检察机关认为一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判决刑罚轻,罚金少,遂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请求依法改判。日,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
(保险欺诈)煤气毒杀妻子骗保164万 &王氏兄弟被判死缓晨报武汉专讯3次用煤气毒杀其妻未果,第4次得逞,欲骗取164万保险金。制造这起震惊江城的杀妻骗保案主凶王洪学、王洪武兄弟俩,前日被武汉市中级法院一审以犯故意杀人罪、保险诈骗罪,分别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各处罚金5万元。
  站在被告席上身材瘦小的王洪学今年34岁,他与小两岁的弟弟王洪武均为汉正街个体经营业主。
  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7月,王洪学因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遂决定采取为被保险人购买保险后,制造被保险人意外死亡的手段,骗取巨额保险赔偿金。为此,王洪学先后向两家保险公司提出,为其妻姐秦某购买保险金额共计人民币704万元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申请。后由于种种原因被保险公司拒保。
  法庭认为:王洪学、王洪武共同故意造成被保险人一氧化碳中毒,并致被保险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宣判毕,王氏两兄弟表示要上诉。《武汉晚报》供稿 &
梅艳芳:隐瞒实情遭拒赔 千万保金付东流 &近日,保险界盛传,阿梅这份供了一年多的保单,保险公司以漏报病情为由,拒绝赔偿千万的保金。这份供了一年多、每月供款过万的保费则将发还给梅妈。
  中国保险法规定了诚实信用的原则, 也规定了投保人如实告知的义务,但除了年龄误告的两年抗辩期外没有其他关于不可抗辩条款的规定,最近几年,越来越多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以不可抗辩条款这一国际惯例为由要求保险公司履行赔付义务,也先后出现了多个获得法院判决支持的案例,但更多的案件是被法院判决驳回。这种情况实际上在保险当事人之间形成了一定程度的对立,在保险理论界和法院内部也引起了争论
  案例追踪 
  演艺人员在其演艺生涯高峰时期,也是演艺收入的高峰时期而买下各种保险,是海外演艺人员的通常所为。一是为防不测,二是为未来收入锐减时或年老退休后能获得必要的保障。梅艳芳也不例外,在其演艺事业高峰时期的1990年前后,便买下了一份2000万港元的高额保险。
  而最近据媒体报道:在2002年梅艳芳得知子宫颈长出肿瘤后,情况虽未致恶化,但受到姐姐梅爱芳死于子宫癌的影响,担心自己亦会步其后尘。顾家孝顺的梅艳芳为免母亲日后顿失依靠,便找了保险界朋友又买了一份保额高达1000万港元的保险,连同她事业如日中天时购买的那份2000万港元保额的保险,总保额达到3000万港元,梅艳芳已为梅妈日后的生活作出双重保障。 
  但在购买第二份保额1000万港元的保险时,梅艳芳可能顾虑自己的巨星身份,先前一直未将病情公开,治病亦在高度保密的情况下进行,所以怕患癌的秘密遭泄露而没有在保单上如实申报病情。但按照香港的保险条例,隐瞒重大病情投保,属于严重违例,因此,梅艳芳去世后,便传出保险公司拒赔1000万港元保险金的消息。
  但据说,保险公司将当初梅艳芳为这张保单而每月供款过万的保费发还给了梅妈,而不是一味拒赔并且不退还保险费。这多少也反映出保险公司谅解梅艳芳未如实申报病情的苦衷,当然理赔1000万港元是绝无可能,并不因为是天后级的大姐大而法外施恩。
  案例点评
  保险有一个古老的原则———最大诚信原则,在1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中得到了全面的诠释,其概括的经典的表述是:“保险应绝对恪守诚实”。这条原则具体到人身保险,就要求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和申报等义务。也就是在保险的谈判签约过程中,投保人对于保险人提出的有关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情况等问题,应当进行如实的答复。 
  如果投保人违背诚信原则,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可以不承担保险责任并且可以不退还保险费。
  中国保险法也有类似的规定,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而香港的保险公司以保险最大诚信原则的法律,对梅艳芳带病投保的1000万港元予以拒赔,于法于理,不会引起任何反应,倒是退还保险费的举动,多少显示了保险公司的宽容和通融之处。
  但是保险公司确实也有风险,因为根据保险行业的又一国际惯例,人身保险合同中的不可抗辩条款(不可争条款或无争议条款)的含义,如果从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满一定时期后(这个一定时期通常规定是两年),保险人就不得以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违反诚信原则,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否定保险合同的有效性或者主张解除保险合同。也就是保险人以投保人隐瞒、漏报、误告等理由予以抗辩的期限是两年,超过两年保险人便不得以此为由拒付赔偿金。 
  如果梅艳芳生存到2005年前后也就是自1000万港元的保险合同生效日起满两年,那保险公司尽管万般不愿意,也得拿出这1000万港元来给予赔付,这就是不可抗辩条款的题中之意。因为,由于人身保险合同的长期性,如果经过几年、十几年甚至几十年,保险人仍有可能请求宣告保险合同无效,那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会有不可弥补的后果。也会使公众怀疑保险的功用,对是否购买长期寿险犹豫不决。如果不加以限制,则不可避免的会有保险人滥用这一原则。
  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中第四十条规定:“(无争议条款的适用)自合同成立之日起两年内,保险人未行使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保险合同解除权的,解除权消灭。但是合同已经终止的除外。”这是立法的进步。结合梅艳芳千万保险被拒赔一事,思考内地解决保险纠纷的规范,或许会给人们一些有益的启示。(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 贝政明) &
用假身份证打工 死了保险公司不赔钱 & 日前,珠海一名打工妹因一次交通事故身亡,她生前单位为其购买了工伤及意外保险,当其家属到单位及保险公司进行理赔时,才发现这名打工妹在见工时使用了妹妹的身份证,公司也是以其妹的名字为其购买保险。按照有关规定,保险公司拒绝支付保金。
  为找工使用妹妹身份证
  昨天,在珠海市总工会维权部,这名打工妹的家属讲述了事情经过:
  7月21日晚上11时,28岁的阿娣(化名)在公司下班后,途经珠海市前山明珠北路,当她横过马路时,一辆无牌搭客摩托车直撞过来,双方躲闪不及,阿娣被当场撞倒在地,而这辆摩托车却逃跑了,阿娣被路人送到医院后,因伤重死亡。
  交警人员处理现场后,通知死者家属认尸,确认死者为珠海某运输公司的职工,来自广东阳西农村。
  当该运输公司的负责人被通知其员工车祸死亡后,查遍了所有在册职工,均查不出阿娣这个人,后来经家属核对,才知道公司几天没上班名叫阿梅(化名)的员工正是死者阿娣。
  原来,阿娣在前年到公司应聘时,发现该公司招收的员工设定的年龄为18岁至25岁,而当年她已经有26岁了,为了找到这份工作,她在应聘时,使用了她妹妹阿梅的身份证和毕业证,在进入公司后,一直使用其妹的名字。
  投保另有其人保险公司拒赔
  阿娣在运输公司上班后,公司为其购买了一份意外保险及工伤保险,如果在正常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应该赔付她5万元。但由于阿娣在运输公司用的是妹妹的身份,公司在为其办理保险时也用了其妹妹阿梅的名字。当家属找到了保险公司进行索赔时,保险公司以投保人另有其人为由,按照有关规定拒绝理赔。
  据家属介绍,不但这样,该公司为阿娣同时办理了社会保险、劳动保险等福利,也因为其使用了假的身份证,其本人也得不到办理支取等手续。
  见工时使用假身份证害处多
  阿娣的家属找到了珠海市总工会维权部,希望有关部门为其进行维权时,有关人员也束手无策。
  维权部梁先生告诉记者,按照有关规定,死者使用了假身份证,家属是难以索赔的,但是考虑到死者使用假证,公司没有及时发现,也有一定的责任,于是通过与该公司沟通,发动员工对死者家属进行了救助。
  维权部梁先生告诉记者,类似的事例时有发生,上月,一名打工仔在工厂里出现了工伤事故,其中一只拇指被机床碾断。工厂发现这名打工仔使用了假的身份证,一直以这个受伤的打工仔不是其工厂员工为借口,拒绝赔偿,后经他们反复查对调查,才确定了伤者是该厂员工,为其讨回公道。
  据介绍,由于种种原因,许多打工仔在见工时使用了假的身份证,但最后还是害了自己,如果使用假证者要跳槽时,由于名字不同,社保部门就不能为其办理社保变更手续;在出现工伤事故、劳资纠纷时,有关部门也难以为其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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