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陆生野生动物养殖许可证及其产品经营利用许可证需要什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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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YS-018-A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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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部门(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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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2013年《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核准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推进陆生野生动物产业化发展进程,规范我市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和《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和&经营利用核准证&管理办法》等规定,凡经营利用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单位(个人),必须经县级以上陆生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核准,并取得《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核准证》后,才能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从事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活动。请符合发证条件,确需经营利用一般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单位(个人),及时申请办理《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核准证》。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证范围
符合发证条件确需经营利用一般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单位(个人)。
二、发证条件
1、有合适的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2、经营利用的陆生野生动物有合法来源;
3、有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知识和陆生野生动物专业知识的专业人员;
4、遵守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自觉接受陆生野生动物主管部门的管理。
5、无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行为的。
三、受理地点及时间
1、受理地点:上虞市便民服务中心(农林渔牧窗口)。联系电话:。
2、受理时间:野生动物经营户必须在日前申请办理,宾馆、酒店和饭店必须在日前申请办理,逾期将不再受理。
四、申领程序
1、申办单位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提交企业《营业执照》、企业法人或个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野生动物的合法来源证明材料和《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申请表》。申请表可到市便民服务中心(农林渔牧窗口)领取或浙江林业网上下载;
2、材料审核、实地踏勘;
3、符合条件的经营单位(个人)到市便民服务中心农林窗口办理《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核准证》。
五、加强管理,严格执法
1、建立健全经营利用台账制度。各野生动物经营单位(个人)在申领《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核准证》后,必须严格按照批准内容开展经营活动,并如实填写台账。台帐主要内容:经营利用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名称、数量、单价、销售额及经营利用情况等,外地来源需附《野生动物运输证》。在下一年度如需继续经营利用的,重新申办时必须提交上年度经营利用核准证(正、副本)和台帐。如经查实台帐内容与发证物种、数量和来源等不符,或发现瞒报、谎报、不报等行为,将不予办理《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核准证》,并按规定严肃查处。
2、森林公安要严格执法。对不办理《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核准证》或超出核定范围经营利用陆生野生动物的,要按照《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给予处罚。
&&&&&&&&&&&&&&&&&&&&&&&&&&&&&&&&&&& 上虞市农林渔牧局
&&&&&&&&&&&&&&&&&&&&&&&&&&&&&&&&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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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审批
服务导航:
主管部门:
受理机构:
中山市林业局
表格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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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对本事项办理有任何意见或建议,请点击&我要提意见建议
"1.以协议方式出售、收购、利用“三有”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协议复印件(应包括具体物种种类、数量、价格以及明确协议的时限等)。其中:
①收购、利用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活体用于驯养繁殖种源的,须具备与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资金、人员和技术,有适宜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和必需的设施以及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种源来源和饲料来源有保证,并提交开展申请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总体规划;
②向外省出售、收购、利用三有保护野生动物活体的,须提交有关省份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③涉及食用的,提交食品卫生检疫部门的检疫合格证明材料。
2.具有与经营利用活动相适应的固定场所、资金和稳定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状况:
①属于批发经营的,要求具有公开经营场所50平方米以上,流动资金达10万元以上,年经营额达30万元以上;
②属于市场零售的,要求有固定的场所,流动资金达1万元以上,年经营额达5万元以上;
③属于酒楼等食肆加工出售的,要求经营场所50平方米以上,流动资金10万元,年经营额达20万元以上。3.证明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合法来源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①属于猎捕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提供经县级林业行政部门查验的特许猎捕证或狩猎证;
②属于驯养繁殖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提供驯养繁殖许可证和该物种驯养繁殖档案;
③属于含野生动物成分产品的,提供所含野生动物的合法来源有效证明、年度生产计划和产品成分表。"
申请书,《广东省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准许证明申请表》,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经营场所证明材料,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合法来源证明
窗口办理流程
提出申请→市林业局审批服务窗口受理→市林业局审批服务办审查→市林业局审批服务办审批→市林业局审批服务办结果反馈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人进行网上申请,填写联系人信息,填写并上传行政审批事项所需申请材料(扫描件),提交成功后,记录申请编号。系统设置审批状态为“已申请”。2.受理岗位工作人员审查申请材料。如果审查合格则送承办岗位,设置审批状态为“已受理”。否则设置审批状态为“不受理”,并结束。3.承办岗位工作人员审查申请材料。录入承办意见后送审核岗位,设置审批状态为“已承办”。4.审核岗位工作人员审核申请材料。录入审核意见后送审批岗位,设置审批状态为“已审核”。5.审批岗位工作人员审批申请材料。录入审批意见后送办结岗位,设置审批状态为“已审批”。6.办结岗位工作人员办结申请材料。向申请人传送审批结果后,设置审批状态为“已办结”。"
法定期限:20工作日
承诺期限:10工作日
中山市市政府第二办公区一楼办事大厅
工作时间:工作日:早上8:30-12:00;下午14:30-17:30
广东省中山市中山三路26号
联系电话:
交通指引:
中山市林业局行政服务中心窗口B45/B44
工作时间:工作日8:30—12:00,14:30—17:30
联系电话:
交通指引:
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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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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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支持:对上海市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许可证的核发
办事指南表格下载
  一、适用范围
  本业务手册适用于对上海市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许可证的核发咨询,以及审批办理、实地检查、投诉举报和监督检查。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事项名称:对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的许可
  事项编码:0854
  子项名称:对上海市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许可证的核发
  子项代码:0854-03
  三、办理依据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十七条:
  经营本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产品,必须向市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发给经营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许可证后,凭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
  四、办理机构
  (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
  对上海市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许可证的核发由上海市林业局审批。
  (二)审批内容
  本市范围内经营利用上海市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行为。
  (三)法律效力
  经过审批获得准许对上海市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经营利用许可证的,才可以经营利用上海市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
  (四)审批对象
  审批对象是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经营利用上海市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五、审批条件
  (1)符合国家法律及有关政策规定,不得危害国家生态安全;
  (2)来源合法,去向明确;
  (3)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
  (4)符合国务院和本市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它条件。  六、审批数量
  有数量限制。在资源允许利用的范围内。
  七、申请材料
  (一)形式标准
  1.申请人应按照上海市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许可证的核发要求从市林业局网站(http://lhsr./)下载或至行政许可受理大厅领取许可事项申请表,网上打印的申请书必须使用A4复印纸。
  2.按办事指南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申请表填写的申请单位名称(申请人姓名)、地址等相关信息与所附材料一致。
  3.收件时间将以受理大厅收到全部材料的时间为准,此时间将标注在收件凭证上。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中,对其他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性材料的复印件,申请单位应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上海市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许可证的核发申请材料目录
  提交申请材料名称
  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
  完整填写,包括签名、公章、日期
  证明申请人身份、资格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复印件或原件
  能证明个人、法人和其它组织身份、资格的有效文件和材料,包括身份证、护照、工商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证书等材料
  经营利用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合法来源证明材料
  复印件或原件
  包括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进出口许可证、执法查没物品处理文书、购销发票、个体谱系证明、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等相关材料
  具有经营利用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固定场所
  复印件或原件
  拥有固定场所产权的,提供国家认可产权证明;租赁固定场所的,提供租赁合同和产权证明
  (三)申请文书名称
  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
  八、审批期限
  受理期限:5个工作日
  办理期限:20个工作日
  九、审批证件
  本审批事项颁发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成交额的3%向供货方收费。
  十一、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知情权
  (1)申请人有权要求公开职权范围内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行政许可格式文书等,有权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和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申请人有权要求说明延长、中止期限的理由,并要求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
  (3)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颁发加盖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书面说明理由。
  (4)申请人有权查阅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和对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的监督检查记录。
  2.申请权
  申请人有权提出法定职权范围内行政许可申请,并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同时出具加盖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作出不受理行政许可决定时,申请人还有权要求在书面凭证中说明不受理的理由。
  3.补正权
  申请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受理人员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时,申请人有权要求受理人员当面或在提交申请材料的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或者申请人按照补正要求补正全部申请材料后,申请人有权要求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4.陈述申辩权
  对行政许可进行审查时,涉及他人重大利益的,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5.听证权
  实施的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有权依法要求和参与听证。
  6.申请回避权
  举行听证时,申请人认为听证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7.平等获得许可权
  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
  8.补偿权
  实施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决定,由此对被许可人造成财产损失的,被许可人有权要求我局依法给予补偿。
  9.救济权
  (1)申请人认为实施行政许可过程有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有向纪检监察部门检举的权利。
  (2)审批人员有违法失职行为、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的,申请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或者举报,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相关规定的义务
  自觉遵守有关绿化市容、林业法律、法规、规章和我国批准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
  2.如实规范申请的义务
  申请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按照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条件和关于申请文本的规范性要求,如实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3.积极配合审查的义务
  依法对申请人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审查时,申请人应当如实陈述和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依法对申请人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举行听证时,申请人应当按照举行听证的公告或者通知所确定的时间、地点、人员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纪律,依听证程序和主持人的要求进行陈述、申辩、举证和质证。
  4.按规定履行许可决定的义务
  申请人取得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应当依法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许可决定对申请人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所规定的义务;在决定规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和主动、及时纠正其违法行为的义务。
  5.支持配合监督检查的义务
  对申请人取得行政许可后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申请人应当支持和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有接受现场检查、如实提供检查所需要的相关证书及其他文书资料的义务。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二、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1.窗口接收
  接收部门名称:上海市林业局行政许可处
  接收地址:上海市胶州路768号一楼?行政许可受理大厅
  2.信函接收
  接收部门名称:上海市林业局行政许可处
  接收地址:上海市胶州路768号一楼?行政许可受理大厅
  邮编:200040
  (二)接收时间
  1.窗口接收
  接收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1:3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2.信函接收
  接收时间:不限
  十三、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1.地址:上海市胶州路768号一楼?行政许可受理大厅
  2.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1:3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电话咨询
  1.受理电话:(021),(021)(总机转)
  2.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1:3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三)网上咨询
  网址:市林业局网站(http://lhsr./)“网上咨询”栏
  十四、投诉渠道
  (一)窗口投诉
  1.地址:上海市铜仁路331号14楼?上海市绿化和市容行政事务受理中心
  2.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1:30下午13:30-17:0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信函投诉
  1.地址:上海市铜仁路331号14楼?上海市绿化和市容行政事务受理中心
  2.邮编:200040
  (三)电话投诉
  1.投诉电话
  (1)绿化市容热线:(021)(免费)、(免费)
  (2)政风行风热线:962114
  2.时间:全年无休
  (四)网络投诉
  1.网址:http://lhsr./
  2.局长信箱:http://lhsr./
  (五)媒体
  上广、东广、上海电视台、东方电视台、解放日报、文汇报、新民晚报、纠风在线等主流媒体。
  十五、办理方式
  办理方式是申请人申请核发上海市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许可证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受理大厅窗口经办人员形式审查,野生动植物保护处具体审批人员经实质性初审、现场踏勘等工作环节,提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办理意见,野生动植物保护处负责人提出审查意见,行政许可处负责人提出审核意见,局分管领导作出审批(审核)决定,行政许可处制作与送达证件等。
  十六、决定公开
  准予行政许可文书打印后,准予行政许可的审批结果立即在市林业局网站(http://lhsr./)公开,供查询。
  规范性文件、标准目录
  1.《关于印发&上海市绿化市容、林业行政许可程序规定&的通知》(沪绿容〔号)。
  2.《关于印发&上海市绿化市容、林业行政许可事项工作流程&的通知》(沪绿容〔号)。
  3.《关于印发&上海市绿化市容、林业行政许可事项公示内容&的通知》(沪绿容〔号)。 上传我的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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