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产品罪46万,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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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怎么判刑
我国《刑法》第140条规定,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5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200万元以上的,处15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我国《刑法》第150条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140条的规定处罚。
1 广西14人因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判刑二年 2011年5月的一个深夜,警方在广西北流市民安镇的一间废弃的造纸厂小作坊,查获并扣缴了标值人民币200万元的假冒各品牌的香烟及大批量的烟丝。这个设在广西容县和北流市两地交界处的废弃造纸厂小作坊,外观破破烂烂,没有门牌、厂牌,平时大门紧闭,很少有人出入,但暗地里却做着违法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的“大生意”,而涉案人员大多是前来这个“小作坊”打工的民工。& & 近日,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广西容县法院对郑永清等14名被告人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作出了相同的判决——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 知道工厂造假,还是留了下来& &2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产品质量法规和工商管理法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数额较大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140条的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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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生产、销售假药特定伪劣产品的犯罪之间的关系及其定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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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生产、销售假药等特定伪劣产品的犯罪之间是一种法条竞合关系,其中,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普通法条,生产、销售特定伪劣产品的犯罪是特别法条。根据刑法规定,这里的定罪问题不能简单地适用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的原则,而应分三种情况处理:(1)如果行为人实施生产、销售特定伪劣产品的行为,并且符合相应的特别法条的犯罪构成的,原则上按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的原则处理,以相应的生产、销售特定伪劣产品的犯罪定罪处罚。(2)如果行为人实施生产、销售特定伪劣产品的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不符合相应的特别法条的犯罪构成,但实际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符合普通法条的犯罪构成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3)如果行为人实施生产、销售特定伪劣产品的行为,既符合相应的特别法条的犯罪构成,又符合普通法条的犯罪构成的,应适用重法条优于轻法条的原则,按其中处刑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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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易想和等)
(老师:陈红英)
(老师:刘瑞荣)
11月1日 11:42
经过了努力的备考,以及考试的紧张,对成绩没有信心,希望早点能查到分。
10月19日 12:44
祝大家明后两天考试成功,加油!
10月18日 14:18
2012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考完之后,大家可以在这个小天地里面进行讨论哦!祝各位考友顺利通过...
9月6日 17:7
同样都是法律类专业考试,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和另一大热门项目国家司法考试,有哪些不同?分别...
主讲:易想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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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态:已结束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刑法》第140条
法律条文:
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或者,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7号 2010年3月26日)
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法惩治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犯罪,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生产、销售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未经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
销售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定罪处罚。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卷烟、雪茄烟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卷烟、雪茄烟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定罪处罚。
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定罪处罚。
第二条 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定罪起点数额标准的三倍以上的,或者销售金额未达到五万元,但与未销售货值金额合计达到十五万元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销售金额和未销售货值金额分别达到不同的幅度或者均达到同一幅度的,在处罚较重的幅度内酌情。
查获的未销售的伪劣卷烟、雪茄烟,能够查清销售价格的,按照实际销售价格计算。无法查清实际销售价格,有品牌的,按照该品牌卷烟、雪茄烟的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零售价格计算;无品牌的,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卷烟平均零售价格计算。
销售数额200万元以上,或者待销售数额210万元以上的,属于“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的起点标准。
的起点标准为前四款各起点标准的的5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2003年12月23日)
一、关于生产、销售伪劣烟草制品行为适用法律问题
(一)关于生产伪劣烟草制品尚未销售或者尚未完全销售行为定罪量刑问题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生产、销售伪劣烟草制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烟草制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伪劣烟草制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三倍(十五万元)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按照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97年4月22日联合发布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确定。
伪劣烟草制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分别达到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二百万元以上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各量刑档次定罪处罚。
伪劣烟草制品的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与尚未销售的伪劣烟草制品的货值金额合计达到十五万元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生产伪劣烟草制品尚未销售,无法计算货值金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1.生产伪劣烟用烟丝数量在1000公斤以上的;
2.生产伪劣烟用烟叶数量在15O0公斤以上的。
(二)关于非法生产、拼装、销售烟草专用机械行为定罪处罚问题
非法生产、拼装、销售烟草专用机械行为,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
四、关于共犯问题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本纪要第一条至第三条规定的犯罪行为,仍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认定为共犯,依法追究:
1.直接参与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制品或者销售假冒烟用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或者直接参与非法经营烟草制品并在其中起主要作用的;
2.提供房屋、场地、设备、车辆、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技术等设施和条件,用于帮助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假冒伪劣烟草制品、非法经营烟草制品的;
3.运输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的。
上述人员中有检举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有表现的,可以从轻或;有重大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
五、参与实施本纪要第一条至第三条规定的犯罪行为的处罚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参与实施本纪要第一条至第三条规定的犯罪行为的,。
六、关于一罪与数罪问题
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等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十、关于鉴定问题
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的鉴定工作,由国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省级以上烟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按照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定的假冒伪劣卷烟鉴别检验管理办法和假冒伪劣卷烟鉴别检验规程等有关规定进行。
假冒伪劣烟草专用机械的鉴定由国家质量监督部门,或其委托的国家烟草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根据烟草行业的有关技术标准进行。
十一、关于烟草制品、卷烟的范围
本纪要所称烟草制品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
本纪要所称卷烟包括散支烟和成品烟。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2008年6月25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
(二)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十五万元以上的;
(三)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三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十五万元以上的。
本条规定的“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人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
对本条规定的上述行为难以确定的,应当委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鉴定。本条规定的“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按照《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估价机构进行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4月9日)
第一条 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
对本条规定的上述行为难以确定的,应当委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鉴定。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人。
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三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按照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97年4月22日联合发布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确定。
多次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未经处理的,伪劣产品的销售金额或者货值金额累计计算。
第八条 国家机关主作人员徇私舞弊,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不履行法律规定的查处职责,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四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放纵生产、销售假药或者有毒、有害食品行为的;
(二)放纵依法可能判处2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的;
(三)对3个以上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履行追究职责的;
(四)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志第九条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共犯论处。
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一条 实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犯罪,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的规定处罚。
第十二条 参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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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知识产权犯罪择一重罪处罚的适用
来源:人民法院报作者: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知识产权犯罪择一重罪处罚的适用
  【案情回放】
  被告人颜某为牟取非法利益,自2013年8月以来以低价购进假冒中华香烟及假汾酒等商品出售,于2014年1月被查获,当场查获货值金额116040元的假冒中华香烟,货值金额213768元的假汾酒,总价值金额329808元。经依法鉴定,查获的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假汾酒均侵犯了“杏花村”“牧童牛”等注册商标专用权,属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货值金额达329808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并主动缴纳罚金,可从轻处罚。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万元。该判决已生效。
  【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知假买假,又在销售的产品中以假充真,未销售产品货值达329808元,其行为同时构成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根据法律规定,应当择一重处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管理制度,法定刑为七年以上刑期,而知识产权犯罪侵犯客体为商标权人的权益,前者产品质量不合格,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其主观恶性程度和社会危害性要重于后者,在择一重处罚时,应以该罪处罚。本案应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被告人销售的假酒产品质量合格,其行为侵犯了汾酒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其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从被告人处查获的卷烟经鉴定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货值金额没有达到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15万元的立案标准,该罪名不成立。如查获的卷烟价值达到15万元的立案标准,则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罪名成立,应当对被告人数罪并罚。本案应认定被告人犯罪数额为213768元,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定罪处罚。
  第三种观点认为,被告人销售假酒的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告人销售假烟的行为因犯罪数额没有达到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立案标准,该罪名不成立;因该行为同时也侵犯了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该数额应一并计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犯罪数额,共计329808元,对被告人应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定罪处罚。
  【法官回应】
  用伪劣商品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进行生产销售属牵连犯罪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假冒注册商标罪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是两种不同的犯罪行为,但二者存在相互交叉的现象。犯罪分子为了销售伪劣产品,经常冒用他人注册商标;而假冒注册商标商品,也是将质量较差的商品冒用他人质量较好的商品,也存在以次充好的现象。行为人用伪劣商品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进行生产销售时,属牵连犯罪,根据法律规定,应择一重处罚。
  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处罚并非当然比其他犯罪重
  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金额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侵犯两种以上注册商标的犯罪行为,量刑标准明显低于前罪的标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犯罪数额是指销售金额,存在既遂与未遂犯罪形态;而假冒注册商标罪犯罪数额是指非法经营数额,是否销售不影响犯罪数额的认定,没有未遂问题。“两高”《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这说明,在同时构成上述两罪时,应当择一重处罚,但并没有规定择一重处罚即按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2.本案应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定罪处罚
  上述被告人销售假酒的行为侵犯了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质量合格,应定性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假酒质量不合格,则应定性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的假烟为劣质产品,如其销售金额满5万元或未销售货值达15万元以上,其行为则构成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应当对被告人数罪并罚。鉴于假烟的货值金额没有达到立案标准,该罪名不成立。因假烟同时侵犯了他人的注册商标,该数额应一并计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犯罪数额,以329808元认定被告人的犯罪数额,以体现罪责刑相一致原则。上述第一种观点没有正确区分两种罪名,简单择一重处罚,认定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不当。择一重处罚即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处罚并没有法律依据。第二种观点对两种罪名的认定观点正确,但未将假烟的货值金额计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犯罪数额欠妥。
  3.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假冒注册商标罪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法律适用
  结合上述案例,笔者根据该犯罪的不同情形,就两罪的处罚轻重进行分析。如被告人自己制造假酒且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经鉴定为劣质酒,其行为同时构成了两罪。如其犯罪数额在50万元以上,据择一重处罚原则,定性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在七年有期徒刑以上量刑,实务界对此没有争议。
  实践中的争议主要体现在犯罪数额50万元以下如何定性。下面以犯罪数额21万元为例来分析:(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在既遂情况下,应在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其刑期可确定为二年;未遂情况下,刑期可确定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2)假冒注册商标罪,该行为侵犯了两种以上商标,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如侵犯了一种注册商标,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据其数额,其量刑宜定为二年六个月左右。该刑期均比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重。
  综上,存在侵犯两种以上注册商标的情形下,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处罚要重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在产品未销售的情况下,假冒注册商标罪以非法经营数额作为处罚依据,其刑期要重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的刑期。在产品已销售情况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知识产权犯罪的量刑差别不大。实践中两种判决结果都存在,大多以社会危害性较大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总之,对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应认真把握两种罪名的性质,根据产品质量的合格与否,正确定性。在两种犯罪存在牵连的情况下,根据择一重处罚原则,不能简单讲某个罪名轻重,而应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如产品的属性、质量、数量(销售金额、货值金额、非法经营数额)、假冒商标的种类、犯罪既遂、未遂等情况综合分析判断,以准确定罪量刑。
  (作者单位: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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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选推介一批代表岭南特色、受广东百姓信赖赞誉的省名特优新农产品。销售假药 五万元以上或以下 各怎样处罚_百度知道
销售假药 五万元以上或以下 各怎样处罚
日《刑法修正案(八)》已经施行,五万的分别是以前的刑法规定,已经不适用。照顾小孩不是法定的量刑情节,法官会酌情考虑。
我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三条规定,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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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即“生产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只要销售的药品是假药就要追究刑事责任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销售假药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采纳率100%
其他3条回答
这个事情分两种情况:一、行政处罚,二、刑事处罚。
行政处罚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游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消,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之外,关于会不会刑事处罚这要看具体情况,1.卖出去的假药有没有造成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程度。2.视卖出去的假药有多少金额而定
依据是《刑法》第141、149和140条之规定:生产、销售假药,如果达不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程度,就不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但是如果构成了其他...
以什么来辨别是否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有的假药,吃了,只是没有反应,就是与吃了没吃一样,不算多大危害。有的假药,吃了会泻肚子,会虚脱,这算一般危害。若吃了药,会让人精神恍惚,错乱,比较严重的危害。若吃了,会死人。哪就非常严重。
药吃了对腰腿痛有效果 我家里人都在吃
1、销售假药是行为犯,《刑法修正案8》修正了刑法,去掉了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这个前置条件,卖一瓶假药就入罪。只要有药监部门假药的认定书,没有五万之说,除非是劣药。不过刑罚比较轻,只要服药的人没有造成轻伤害或是重伤害,量刑在三年以下。
2、判刑时家里有婴儿,对母亲来说,多半判处缓刑,刑法里对孕妇有规定,对哺乳妇女没有规定,但法院肯定会考虑这一点。但是对父亲来说就不一定了。在公安局、法院找找人,先取保候审,到法院判时交罚金,应该是可以判缓刑的,这个应该不难,毕竟是轻罪。
附:相关法律条文: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现在是抓去的第四天 第二天就提审了 是刑事案件 什么时候可以取保
在拘留期间内,都可以取保,关键是看公安局。30天拘留期一过,如果不取保,就要逮捕了。要不就无罪释放(这个可能性极小)。虽然你已经把分给别人了,还追问我,想想你家里面有事情,还是回答了,希望能对你有帮助。
不好意思 第一次在百度提问题 不清楚规则 很抱歉。谢谢您
这个罪不是按照销售额的大小来定罪的,只要卖出去的假药没有造成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程度的后果就是三年以下,但是你老公如果有投案自首或者在看守所有立功或者认罪态度良好,然后可以找找人申请取保候审,到法院判时交罚金,一般就是判缓刑。
现在是抓去的第四天 第二天就提审了
是刑事案件 什么时候可以取保
现在是抓去的第四天 第二天就提审了
是刑事案件 什么时候可以取保
在拘留期间都可以取保,但是要看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和家里人的配合程度,你老公涉案的这个罪名大多数情况下是一个轻罪,而且还是一个有一点涉及经济类的犯罪,只要认罪态度好,家里人帮助推出犯罪所得的话,取保的可能还是很大的。如果拘留30天一过,检察院批准逮捕的话,取保就比较困难了,所以你作为嫌疑人的家属最好要抓紧时间了。你上面问的那个危害人体健康的问题,根本就不是上面那个回答说的按照那种吃后反应来衡量的,应该是药物造成轻伤以上伤害,或者轻度残疾、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应当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是假药被使用后,造成重度残疾、三人以上重伤、三人以上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十人以上轻伤、五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你老公卖的就是吃腰腿疼的药,一般情况下是不会造成上面说的那种危害产生的,所以说你老公极有可能是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样的话取保的可能性就非常的大了。
当时把手机 电脑 车 都给弄到了公安局 请问能还给我们吗 什么时候会还
当时把手机 电脑 车 都给弄到了公安局 请问能还给我们吗 什么时候会还
如果公安机关查明那些物品与你老公的事情无关的话,那就会还给你们。
假药的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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