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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发行节奏最新消息:注册制到来前&IPO节奏不会加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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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PO发行节奏最新消息:注册制到来前 IPO节奏不会加快&& &南方网小编为您带来最新的相关信息
  注册制到来前 IPO节奏不会加快
  备受瞩目的发行在上周五有了进展,证监会正式宣布,前期暂缓发行的28家首发工作已经进入缴款程序的10家公司已完成会后事项程序和重启发行备案工作。
  面对IPO的重启,者更关心其发行速度对带来的冲击。业内人士多认为,在注册制正式启动前,IPO发行速度不会加快,不会让IPO重启打乱目前市场回暖的步伐。
  4个月IP O排队企业新增75家
  上周五,证监会正式宣布,前期暂缓发行的28家首发工作已经进入缴款程序的10家公司已完成会后事项程序和重启发行备案工作,其中,上交所5家,深交所中小板3家,2家。
  11月13日晚间,证监会网站上出现多达85份IPO申报稿,刷新了单次IPO预披露家数的纪录。
  根据证监会公布的最新一期,在85家上市公司进行预披露之后,证监会受理首发企业达到682家,其中,已过会47家,未过会635家。对比证监会7月份暂停IPO前的最后一份审核进度表,4个月里,证监会新增受理的IPO申报企业达84家,除去撤单9家,IPO排队企业新增了75家。
  先于IPO重启,IPO发审会也已重启。据证监会网站20日晚间消息,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发申请获通过。浙江天达股份有限公司、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朗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发申请拟于25日(周三)上会。
  近期发行节奏不会加快
  业内人士普遍认为,IPO重启并不可怕,关键在于要控制好IPO的发行节奏。
  某华东上市营业部负责人称,今年5月份前后IPO发行节奏不断加快,更改为一个月核准两批的速度,加上当时需要“抽血打新”,在很大程度上压制了市场资金的有效利用率。当6月开始市场发生回调时,IPO的冲击也进一步加剧了市场的波动风险,这从监管层及时停止了IPO也可以看出其对市场的实质冲击。
  另一从业人士也称,目前市场在回暖,投资者的信心在恢复。这样的现状来之不易,国家为此投入了巨大的精力和财力。因此,预计监管层会很谨慎地控制IPO的节奏,不会让IPO重启打乱目前市场回暖的步伐。
  虽说IPO排队规模出现了明显扩大,但是从目前监管层的表态和实际操作来看,今年以来的发行节奏不会出现突然大幅提速。
  不过,也有业内人士告诉南都记者,注册制推出一定程度上会影响目前IPO进程。“上次股灾打出不少苍蝇老虎,并对之前的制度漏洞进行修补,这才有了徐翔被抓、证监会人员调整等事件,”德邦证券广州副总经理王琰接受南都记者采访时表示,注册制的推行是大势所趋,目前看来有加快趋势。
  “注册制应该是明年6月证券法修改后才正式推出,现在的IPO重启是一个过渡和试点,”某大型上市券商一位资深研究人士告诉南都记者。
  注册制之前调控不会减弱
  证监会的发审节奏显示,本周仅安排了四家公司上会。而在IPO暂缓之前的5月、6月和7月初,一直保持着一周13家以上企业闯关的节奏。甚至一度上演单日12家企业集体上会的“盛况”。
  安永大中华区战略性高增长市场主管合伙人何兆烽称,目前新股发行有一些尝试的目的,所以后面发行的速度来讲,要看前面28家的情况。先期发行10家,剩下的18家可能在年底之前发行。他表示从证监会透露出来的信息看,今年内新股发行规模就是28家。
  在申万宏源分析师林瑾看来,“相比今年上半年,我们预期今年底明年初的扩容节奏将明显放缓,也体现出管理层对市场的呵护。”林瑾认为,此次IPO重启的发行节奏依然受到控制。改革力度并未触及发行机制核心要素、更多的只是降低IPO发行对二级市场的冲击。我们预期注册制未正式推出之前,行政调控、窗口指导暂时不会减弱。
  国泰君安也在近期的研报中指出,预期注册制将于2016年年中推出,新股发行提速成为可能。国泰君安认为,目前已经排队等待过会的企业超过500家,预期IPO重启之后,配合注册制,如果以低价发行,募资规模依然受控,预期发行速度会有明显提升,每年发行300家成为可能。
  强化信披铺路注册制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曾经表示:“(本次完善新股发行制度)推出了取消新股申购预缴款、优化投资者回报机制、突出审核重点、完善新股发行定价机制、强化中介监管等举措”。
  某券商人士分析称,此次改革将IPO审核转向了信息披露质量的审核,这是十分关键的一点,相对淡化了过去程式化的行政审批,更多强调信息披露将成为IPO审核的重中之重,而信息披露的充分性和真实性是注册制下投资者判断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唯一依据。
  “注册制就是使监管者的职能和角色发生一个调整,但不代表它的缺位,就是说家长退出、变成警察维持市场的秩序,保证上市企业不欺骗投资者,而不是替投资者做价值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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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梦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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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股票网 &版权所有  昨天,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了《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中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的决定(草案)》。  现行的核准制,是由证券法确立的,如果实行注册制,需解决于法有据的问题,为此,国务院提出此项议案。  草案提出,授权国务院对拟在上交所和深交所上市交易的股票的公开发行,调整适用证券法关于股票公开发行核准制度的有关规定,实行注册制,实施期限为两年。  如该草案获得通过,接下来,国务院将就注册机关、审核要求、信息披露要求、中介机构职责以及相应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和处罚执法等作出具体安排。  据了解,与核准制度相比,注册制是一种更为市场化的股票发行制度,以信息披露为中心,股票发行时机、规模、价格等由市场参与各方自行决定,投资者对发行人的资产质量、投资价值自主判断并承担风险,监管部门重点对发行人信息披露的齐备性、一致性和可理解性进行监督,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 影响  上市公司“壳价值”将贬  中国人民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所教授李永森认为,实行注册制是客观情况的迫切要求,如果等证券法的修订完成,时间会比较久;此外,证券法的修订不只包括股票发行制度,还要全面细致考虑其他方面的要求,人大授权国务院调整适用证券法有关规定,实行注册制,可以让证券法的修订更加“从容”。  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研究员尹中立此前分析认为,放开新股上市的节奏,上市公司的“壳价值”将贬值,垃圾股或将遭到抛售,短期内股价有可能会受到一定影响,形成一系列市场反应。但长期来看,会促进我国证券市场良性发展。  ■ 综述  审批制—核准制—注册制  中国股票发行25年“三步走”  “IPO不审行不行?”2012年年初,时任证监会主席的郭树清在一个内部场合,向证监会发行部官员和发审委委员提出了这个疑问。  时隔三年,郭树清早已卸任证监会主席转任山东省长。他三年前的疑问也即将有了答案。今年25岁的中国股市,历经股票发行审批制、核准制“两步走”,有望正式迈出第三步——股票发行注册制。  昨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中调整适用证券法有关规定的决定(草案).  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研究员尹中立对新京报记者说,实行注册制最大的障碍之一是法律障碍,现行证券法对于股票发行的规定仍然是“核准制”。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始审议《决定》,意味着注册制有望正式开闸。  证监会首任主席:政府要不要干预市场?  上世纪90年代我国股票市场初立,股票发行方式体现了当时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时代特征,实行“总量控制”、“额度管理”的审批制。  比如一年一共发行300亿元股票,那么这个300亿元“大蛋糕”,由各省、各国家部委分配。在审批制下,没有“条条”(企业主管部门)或者“块块”(地方政府)的批准,企业就搞不到额度、指标,无法进入上市程序。  证监会首任主席刘鸿儒曾回忆说,当时,国家计委从控制证券市场发展规模、控制计划外投资建设的角度,要求上市公司要有一定的额度控制,起初并没有将额度分派给各省区、各部委,由于出现了地区之间的不平衡,因此采用了给各省发放上市额度的办法。  审批制由于计划经济和政府行政干预的色彩浓厚,受到了一定质疑。不少业内人士认为,审批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新股上市之后公司业绩“变脸”和资源有效配置的问题,证监会有限的审核资源,也难以满足发行节奏市场化的要求。  1995年卸任证监会主席后,刘鸿儒一直在思考,股票发行制度怎样设置才科学合理?1996年和1999年,他两次在《人民日报》刊文,提出问题:政府要不要干预市场?哪些事情要管,哪些事情不该管?  市场化的首张“入场券”  刘鸿儒的这些问题也是他的继任者们思考的问题。  2000年2月,周小川出任证监会主席,上任不久表示“证监会应该当好裁判员,不偏向、不下场”,提出要进一步完善股票发行核准制度,组建由市场专业人士为主的发行审核委员会,逐步创造条件,由证券交易所更多地承担挂牌上市的审核职能。  日,证监会颁布《股票发行核准程序》。日,股票发行核准制正式启动,行政色彩浓厚的审批制退出了历史舞台。  当年,“核准制”被称为市场化的首张“入场券”。人民日报于日刊文分析称:在核准制下,符合条件的企业都可以进入遴选范围。能不能发行上市,要看企业本身的实力。证券中介机构特别是投资银行将会认真起来,遴选、辅导、保荐、询价等都会按照市场规律去做,而不会像原先那样搞“公关”拿项目,关门造“八股”材料。  “核准制”经历了前期的“通道制”、后期的“保荐制”,实施至今。但启动之初被寄予厚望的市场化作用,并没有发挥出来。尹中立等受访专家对新京报记者说,从实施效果而言,核准制与审批制并没有本质性差别,仍是“伪市场化”。  依据现行证券法,“核准制”指的是证券主管机关对发行人申报信息和材料的全面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形式审查;对拟发行证券的投资价值是否符合法律或证券监管者规定的必要条件进行实质审查,并最终作出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的判断。证券发行人只有在收到证券主管机关的核准函之后,才能发行证券。  尹中立表示,“核准制”的问题在于,核准时间过长,一旦IPO节奏放缓就形成了“堰塞湖”现象,而且,通过行政手段控制发行速度导致新股定价过高,圈钱问题严重,更为关键的是,“核准制”极易产生寻租和腐败。  今年以来,证监会已有四名官员被查,包括证监会副主席姚刚、证监会原主席助理张育军、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处长李志玲、证监会投资者保护局原局长李量等。其被查原因多与股票发行有关,李志玲被查就是因为其丈夫违规买卖股票;李量曾多年负责创业板发行审批。  从“核准制”到“注册制”的跨越  政府在股票发行管理中到底该担任什么样的角色?各界期待这个中国股市调整了25年的问题,通过股票发行注册制将真正破局。  现任证监会主席肖刚如此解读“注册制”:实行注册制就是证监会要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对发行人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全面性进行审核,不对其投资价值和持续能力作出判断。  也就是说,证券主管部门依据信息披露的原则和制度,只对证券发行人申报信息和材料的全面性、真实性进行形式要件的审查。即使该证券并没有投资价值,证券主管部门也无权通过行政手段控制股票发行。  尹中立和国泰君安证券首席经济学家林采宜接受新京报采访时都表示,实行注册制有三大好处:注册制把选择股票的权利和新股定价权利交给市场,最大限度地发挥市场的作用,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平衡供求关系,防止股价虚高;减少腐败的发生,减少权力的寻租空间;完善股票市场,让“壳”资源没有了价值。因此,“注册制”会使股票发行真正走向市场化,体现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市场原则。  不过,IPO把关者由证监会变成了市场,这样的角色转化对于证监会来说,并不轻松。尹中立表示,注册制的成败关键在于如何设计投资者利益保护机制,一旦发行人披露虚假信息、欺诈发行,投资者怎样为自己的损失讨回公道?  他认为,如果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决定》,那么如何设计投资者利益保护机制,将是证券主管部门面临的考验。  股市影响&&&      专家观点&&&        投行影响&&&    媒体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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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制下的新股定价不该再行“双轨制”
作者:张书怀
  “双轨制”,是指我国改革开放初期对同一产品既有官方定价又有市场定价的现象。虽然发行体制经过了多次改革,但在现行的新股发行体制下,新股定价依然还是“双轨制”。
  现行的新股定价方法,是先在一级市场由发行人和承销商通过向部分机构的询价来确定发行价格。这种询价方式,中小投资者这一沪深股市最大的投资群体是无缘参与的,同时政策又对发行人和承销商的定价有诸多限制。比如,定价要和持有原始股的股东在上市之后的解禁期和减持价格挂钩,要求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等等。还有,对参加询价机构的总量价最高的部分要剔除,而剔除的申购量不低于申购总量的10%;另外,还规定对定价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的,要连续三周刊登风险提示;等等。所以,在目前条件下的一级市场新股定价,既不是由全体投资者通过自由申购确定的,也不是由参加询价的机构通过自由报价确定的。新股的定价并不是真正的市场定价,而是一种体现了管理层的定价指令和定价意图的半官方定价。这种半官方定价被市场解读为受管制的低定价。而且管理层又规定网下发售部分要优先向社保基金、公募基金配售,这又强化了新股是一种低定价的、可以确保盈利的筹码属性。这就造成了千军万马打新股,新股只只发行成功,以及新股的巨大红利。
  而要说市场定价,新股在二级市场上的定价才是,因为这是由全体投资者通过自由竞价产生的。这种有诸多限制的具有官方色彩的一级市场定价和二级市场完全由自由交易产生的最终定价,就是现在沪深股市新股定价的“双轨制”。人们应该都还记得,上世纪八十年代的商品价格的“双轨制”,曾经造成了盛行一时的“官倒”,而今天新股定价的 “双轨制”,则造成了沪深股市特有的非正常的“打新”盈利模式。
  笔者认为,实行注册制,既然是为了扭转行政审核制下导致价格的扭曲和市场的无效局面,那自然也就应该逐步取消新股定价的“双轨制”,而取消“双轨制”的关键,无疑是取消行政权力在新股定价中的作用。但现在看来,管理层及市场各方在这一点上,认识并不统一。一种观点认为,投资人之所以争抢新股是因为新股供不应求,因而主张大量扩股的供应量。这种观点没有看到市场上对受限制的新股定价有一种低定价的解读,只要低定价的解读不变,发多少只新股就会抢多少只新股,这已被沪深市场20多年新股不败的事实所一再验证。另一种观点认为,对新股定价的行政限制是制止“三高”的需要。但“三高”概念并不是一个科学严谨的概念,市盈率多高算高,多低算低,皆因市场环境和的不同而不同。所以,新股定价应该是高度个性化的,有的可以高高在上,有的只能低低在下,在实行注册制以后,新股定价的高度个性化应该得到充分体现。还有一种观点认为,一级市场上的定价就应该比二级市场上的定价低,否则新股不就发不出去了么?这种观点典型地反映了过去用行政定价保发行保融资保上市思想,是不符合新股发行的市场化改革取向的。
  新股发行改为注册制以后,如果一级市场还采取询价定价形式,那就应完全取消行政干预,将向部分机构询价改为向全体有意向的机构询价,并可允许部分中小投资者参加,做到一级市场定价,或者直接向全体投资者询价,使一级市场定价一步到位。由于多年形成的“打新思维”一时难以完全去除,“一步到位”的做法可能会使新股定价有非理性的向上推高的倾向。为了引导市场上的理性定价,可向全体投资者公布保荐机构的投资价值报告,并鼓励有权威的机构发布新股投资价值的指导意见。此外,还可以参照目前将询价机构最高报价剔除一部分的做法,适量剔除由全体投资者参与报价中的最高报价部分。
  (作者系资深市场观察人士)
(责任编辑:HN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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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法修订前先行推出 不会造成新股大规模扩容
  备受市场关注的注册制渐行渐近。昨天,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拟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中调整适用有关规定的决定(草案)》。这意味着,股票发行注册制真的要来了。证监会昨晚也在第一时间做出表态,表示积极稳妥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
  □国务院
  将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
  自2013年11月注册制首次写入中央文件,至今已有两年多的时间,其间屡次被市场提及。昨晚,这个被市场极大关注的改革终于有了重大进展。
  昨天,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拟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中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的决定(草案)》。
  草案明确,在决定施行之日起两年内,授权对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票公开发行实行注册制度。待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后,有关部门将制定相关规则,在公开征求意见后实施,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这意味着,在《证券法》修订完成前,股票发行注册制将先行推出,进程的提速凸显出决策层加快证券市场改革的决心。
  □证监会
  将制定相关规章制度
  证监会昨晚也第一时间做出表态,表示实施注册制,必须于法有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授权决定后,国务院将根据授权,对拟在上交所、深交所上市交易的股票的公开发行,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股票公开发行核准制度的有关规定,对具体事项作出相关制度安排。
  下一步,证监会将根据国务院确定的制度安排,制定《股票公开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注册条件、注册机关、注册程序、审核要求、信息披露、中介机构职责以及相应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等作出全面具体的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公布实施。
  在证监会的表态中,关于注册制的未来监管,后市影响等疑虑也都一一给出了答案。
  □监管
  突出强调事中事后监管
  证监会表示,注册制实施后,要坚决落实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监管理念,不再对企业业绩与投资价值、未来发展前景等做实质判断和“背书”。
  施行注册制,必须突出强调事中事后监管。严厉打击和惩处违法违规行为,提高违法违规成本,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此外,要全面加强对欺诈发行和信息披露虚假的惩罚力度,通过责令回购股份、责令先行赔付等方式,使投资者所受经济损失获得及时补偿。
  在切实加大执法协作配合,健全行刑衔接机制方面,对涉嫌犯罪的违法行为坚决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实施刑罚制裁。
  与此同时,还要推动建立适应注册制改革要求的民事赔偿制度,有效保障投资者通过民事诉讼获得赔偿,让违法者付出高昂的成本和代价。特别重要的是,要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对欺诈发行和重大违法的上市公司实施强制退市,坚决清除出市场。
  □影响
  新股不会大规模扩容
  注册制实施以后,新股发行将大兵压境。对此,证监会昨天表示,注册制改革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不会一步到位,对新股发行节奏和价格不会一下子放开,更不会造成新股大规模扩容。
  当前,证监会除了做好注册制的各项准备工作外,将继续按照现行规定,做好新股发行审核工作,新股发行受理工作不会停止。注册制实施后,现有在审企业排队顺序不作改变,确保审核工作平稳有序过渡。
  市场运行会更平稳
  武汉科技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表示,IPO注册制改革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施行注册制,IPO身价将下跌,新股超募及新股不败现象基本上绝迹,还会拉动小股本及垃圾股的估值重心下移,而大盘权重股的估值则会向上提升。因此,从大盘指数来讲,实施注册制后,市场运行会更平稳。
  名词解释·注册制
  是批准股票上市的一种制度,只要验证公司申报的材料真实合法就可以上市。证券发行申请人依法将与证券发行有关的一切信息和资料公开,制成法律文件送交主管机构审查,主管机构只负责审查发行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和资料是否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的一种制度。(京华时报记者敖晓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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