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合伙建房协议指标转让是否有效

和合伙人私下书面签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2013年和我的合伙人当面协商当面签下了股权转让协议,是网上找的那种协议书。。主要内容就是写了14年6月一号前支付我30000快钱,然后于此同时我手上的股份都已经转让给他了,他也签了字同意受让了。但是他现在还不出钱,然后说他有办法让这份协议不生效!等于现在是在这一份协议的履行期内,他公司效益一般,他又想毁约!我想请问一下,我们自己网上找的协议书,双方签字了的,如果走法律程序,是生效的吗?各位律师请帮帮我!
借款时,对方以股权作抵押,当时未知对方有隐名股东,现对方无力偿还借款,协议将股权转让我,未变更,发现对方股权有隐名股东,隐名股东不同意转让,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该如何维权?
借款时,对方以股权作抵押,当时未知对方有隐名股东,现对方无力偿还借款,协议将股权转让我,未变更,发现对方股权有隐名股东,隐名股东不同意转让,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该如何维权?
我们公司的一个股东想在私下转让一些股份给我.但是不知道是不是有效的!如果我不在那个公司了我是不是可以把我的钱拿回来?还有要有什么法律手续?
5年前我哥拿我下岗证购买了经济适用房
当然我没有从他那得到一点好处
当时他说5年后转户
到时我的下岗证还能再次购买经济适用房
现在5年时间已到 国家政策转变
过户需要交纳20多万的费用 他拿不出 想让我们给付当时购买房子跟装修的费用一共40万 或者让我们跟他签订协议承认这套房子是他的
请问协议有效吗
如果我们购买
需要给付当时的全部费用吗?? 我哥出钱买的
装修了12万
房子的名字是我的 现在5年到了
按之前的协议 他应该让我过户给他
房子就能成为...
去年ABC三人成立一家公司,A是法人占50%,B是股东占30%,C也是股东占20%,公司处于亏损状态,现在经三方协商,B与C按照投资的原值把所有股份转给A,他们三人私下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没有到相关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请问:这份股权转让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如果日后公司有债务纠纷的话,B,C是否承担有关责任呢?
我是一个地产公司的总经理。我公司的股权结构是:一个个人股东占85%,一个国企占15%。占85%股权的个人大股东,为了留我在公司长期工作,愿意用优惠价格转给我5%的股权。但是,占15%的股权的国企股东不会同意,我们想私下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不去工商局登记,请问这样的协议有效吗?如果无效,有什么办法可以让我合法得到这些股权?谢谢!
尊敬的律师你们好,下面我要把我困惑的问题告诉你们请求你们的帮助,谢谢
事情是这样的,2009年1月我和两个朋友开了一家快递公司,注册资金100万,实收20万,我占33%股份,另外两个一个34一个33,其中占股34的他老婆是公司法人。到了2009年的6月由于这家公司营业能力只能养活一个股东,所以大家分道扬镳,三个人签了协议由占股34%的独资经营,没有到工商局办理相关事宜,请问这份协议有效么?
如果我现在对于我自身安全的考虑,我凭着这份协议可以到工商局去办理退股转让等手续么...
2006年股东本人(乙)和股东(甲)私下签定了转让协议。当时我俩都是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合同中明确了(甲)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但公司章程有这一条:该公司董事,理事,监事和财务主管在任职期间不得转让。该协议有效吗?(公司为有限公司)
我在1年前和本公司的一个股东私下签定了股权转让协议和付款协议。签前公司不知道,也没开股东会和董事会,该协议有效吗? 有时效吗?我该怎办?单位集资建房指标转让的效力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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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集资建房指标转让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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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指标转让协议存在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购房指标转让后产生了许多承需解决的法律问题,如购房指标转让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该合同的实质法律关系是什么,该合同项下的房屋归谁,该合同指向的房屋的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物业费用的负担等众多法律问题。
  购房指标是我国房地产发展中出现的一个关键词,其产生的背景和前提是:我国部份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存在的公务员集资房、职工集资房,是福利分房在房地产领域的反映,由于这种福利房与市场上的其他商品房之间存在一种巨大差价,购房指标也就应运而生,拥有公务员或职工身份,方能获得这种购房指标的资格。
  而由于人们的需求多样化,如为子女入学、户口迁入、商业经营、房价低等,导致了购房指标的转让,而购房指标转让后产生了许多承需解决的法律问题,如购房指标转让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该合同的实质法律关系是什么,该合同项下的房屋归谁,该合同指向的房屋的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物业费用的负担等众多法律问题。
  一、案情简介
  2006年某单位决定在某初中新校区旁集资建房,集资房的一半供本单位职工购买,规定本单位职工购买房屋按建设成本价购买,每个职工限购一套,另外一半房屋向社会发售,职工内部购房价格为向外销售价格的一半。若本单位职工向外转让购房指标,则该职工在本小区不得享有再购买第二套房的购房指标,6月李某以15万元的价格将购房指标转让给余某。2009年李某反悔,不同意履行购房指标转让协议,以余某不是该单位职工,无购房资格,要求法院确认双方签订的协议无效。
  二、法律分析意见
  1、关于购房指标转让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
  判断合同是否有效的标准通常是以《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和《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作为标准。即:签约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不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五种合同无效的情形,在私法领域,在国际上通常强调的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即只要是当事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即认定为合法,简言之,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对于购房指标能否转让法律仅对几种特殊的房产有禁止性规范,如军队的军用房、经济适用房等,除此之外,法律并没有明令禁止购房指标的转让。而在本案例中,李某与余某之间签订的《购房指标转让协议》双方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协议内容是李某与余某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又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合法有效。
  2、《购房指标转让协议》的法律关系的性质问题。
  购房指标转让协议法律关系的性质在司法实务及理论上存在两种争议:一种意见认为是买卖合同关系;另一种意见认为是委托合同关系。笔者认为,购房指标转让协议属于何种法律关系,不能一概而论,应以《购房指标转让协议》的内容及相关条件,对照法学理论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在实务中存在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是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购房指标转让协议,受让方取得了购房指标,但受让方仍是以转让方(原购房指标所有人)的名义与房地产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指标转让方仍是购房人),过了一段时间,购房指标转让的双方当事人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然后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第二种情形: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购房指标转让协议》,受让方取得了购房指标,受让方凭购房指标转让协议到房地产开发商处以受让方自己的名义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受让方即取得了原购房指标转让方的全部合同权利、义务,受让方是房产的购买方,以后,也无需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在第一种情形中《购房指标转让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就购房指标转让达成了协议,转让方获得转让购房指标的价款,受让方取得了&购房指标&及相应的权利,但&购房指标&仅仅是一种&权利&或&资格&,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或身份特征,与法律上的&物&(包括虚拟物)仍有较大的差异,且与人的公务员或职工的身份、职称、工龄、职务、学历、积分等相联系,在处分也相应受到限制,如有的单位规定,单位内部集资房三年内不得上市转让等或者职工内部有优先受让权。因此,购房合同登记的买受人始终是购房指标原所有人,而非购房指标转让合同中的受让人(指标持有人),因而就存在事后以原购房指标所有人名义办理房产证之后,再以购房指标原所有人作为转让方,以购房指标受让人为受让方,再次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情况,受让方再办理房产转户手续。第二种情形之中,通过购房指标的转让,受让方取得了购房指标,受让方即取得了签订单位集资房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体资格,即享有了签订物权合同及享有物权合同上的权利,这种情形下,购房指标原所有人的单位对转让购房指标不作任何限制。
  对于第一种情形下的《购房指标转让协议》应属于《合同法》第二十一章规定的《委托合同》的性质。实质上是购房指标受让方委托购房指标转让方代其购买商品房,双方法律关系的性质为委托代理关系。对于第二种情形下的《购房指标转让协议》实质上就是一种附条件的买卖合同关系。即签订《商品房屋买卖合同》必须以有购房指标为必要条件,只要持有购房指标,不管是谁都可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这种购房指标指向的对象为商品房,具有了法律上物的典型特征,这时法律关系体现了买卖合同的基本特征。
  三、法律风险情况
  1、在《购房指标转让协议》被界定委托合同法律关系下的风险有:一是购房指标转让方违约,不愿意履行合同,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是购房指标转让人和房地产开发商,此时购房指标受让方支付了购房指标费、购房款、相关税费等费用,而房屋产权登记在购房指标转让方名下,若转让方不予协助,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及协助房产过户,风险很大,或转让方另行转让谋求高利润,最终导致受让指标方得不到商品房,还要追收转让费和已支付的购房款等费用支出。
  2、在《购房指标转让协议》被界定为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下的风险较小(如同上述第二部分第2条的第二种情形)。因为受让方通过与转让方签订《购房指标转让协议》取得了购房指标,并且可以受让方自己的名义直接与房地产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这受购房指标转让方约束较小,风险很小。
  四、法律风险防范措施与对策
  1、详细调查核实房产性质及状况,是否是可转让房产,是否可以受让购房指标方名义直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2、尽量在合同中明确违约责任条款和违约产生的损失的赔偿计算方法或赔偿数额。如巧用定金罚则条款,或较重的违约责任条款。如一方违约,不履行合同,应按购房款总额30%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使对方不敢轻易违约。或约定转让方违约导致受让方无法取得房产时,除返还受让方所支付的全部费用外,还应按在此期间周边房产上涨的标准支付赔偿金给受让方。
  随着中央决定禁止各单位的福利分房政策(将福利分房列为腐败行为)的实行,购房指标转让协议及其纠纷将逐步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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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Z2CG515GD1004086 广州穗南房产发展有限公司中方股东合作权益
发布日期:日
广州穗南房产发展有限公司中方股东合作权益
GZ2CG515GD1004086
挂牌价格(元)
人民币 1 元
首次登载报刊
《南方日报》
挂牌公告期
20个工作日
挂牌起始日期
挂牌期满日期
标的所在地区
中国-广东-广州市
标的所属行业
一、标的资产信息
本转让方拟转让享有的标的企业股东合作权益,并委托广州产权交易所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股东合作权益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的股东合作权益权属清晰,我方对该股东合作权益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股东合作权益转让不存在任何受到限制的情况; 2、我方转让股东合作权益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股东合作权益转让公告》及附件资料的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拟选择以网络竞价方式实施股东合作权益转让,网络竞价系统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价活动中断的,我方授权广州产权交易所视情况决定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 5、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广州产权交易所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标的企业简况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标的企业名称
广州穗南房产发展有限公司
注册地(住所)
广州市荔湾区德星世纪南路1号荔湾广场荔泰阁P层之一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万元)
3200万元美元
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房地产业(具体经营项目请登录广州市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查询)。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标的企业原股东是否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前十位股东名称
广州市穗华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股东合作权益由合作合同约定
英属处女群岛南方荔湾广场有限公司
股东合作权益由合作合同约定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
以下数据出自年度审计报告
营业收入(万元)
营业利润(万元)
净利润(万元)
-216.59万元
-216.59万元
资产总计(万元)
负债总计(万元)
所有者权益(万元)
5756.65万元
27116.49万元
-21359.83万元
广东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以下数据出自标的企业财务报表
营业收入(万元)
营业利润(万元)
净利润(万元)
2015年 11 月30日
-188.42万元
-188.42万元
资产总计(万元)
负债总计(万元)
所有者权益(万元)
1279.09万元
22827.35万元
-21548.25万元
资产评估情况(万元)
广东世华行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顾问有限公司
核准(备案)机构
广州珠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核准(备案)日期
评估基准日
资产总计(万元)
负债总计(万元)
净 资 产(万元)
-21359.83
-20523.25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万元)
评估基准日审计机构
广州悦禾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内部审议情况
董事会决议
重要信息披露
其他披露内容
1、转让方广州市穗华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在穗南公司(标的公司)的股东合作权益(包括所有权、责、利)已经全部履行兑现完毕。 2、穗南公司已于2000年开始处于停业状态,逐年经营亏损。以至往来款账龄较长、大量固定资产盘亏,累计亏损超过实收资本。 3、穗南公司位于广州市荔湾区德星世纪南路1号荔湾广场P层的建筑物5933.82平方米,账面原值40,950,231.31元,未能提供房产证等相关权属资料,属于合作外方资产。 4、穗南公司预计负债原账面数156,042,941.93元,根据穗南公司提供的“广州穗南房产发展有限公司与银行之法律诉讼案(按揭借款之补充/连带清偿责任)应付款项总表”,截至日止,穗南公司应付南洋商业银行广州分行的欠款额为HKD143,692,624.40元,依此表当时汇率折人民币1.06*143,692,624.40=152,314,181.86元。至于日至日应计的利息,需由专业人员计算为准。依穗南公司提供的《贷款合同》(借款人广州穗南房产发展有限公司与贷款人香港南洋商业银行广州分行于日签订合同编号为南广合字第97/012号)第四条利率和利息条款规定“1、贷款利率按香港南洋商业银行之港元最优惠贷款利率加3.0%(年息)计算;此优惠贷款利率将随市场情况变动,利率一经公布调整后立即生效。惟,贷款人保留随时调整贷款利率的权利。2、在合同有效期内,按每日贷款余额计算利息,每年以365天为基础。3、若借款人未能在约定期限内清还欠款,逾期的部分或全部应付款项,贷款人有权从逾期之日起收取逾期利息。逾期利息,除非贷款人另有书面通知外,按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加5%(年息)逐日计收,此项利息之计算基础与上述第2点相同。除缴付逾期利息外,贷款人有权在原贷款利率基础上,向借款人加收50%之罚息,但这并不影响贷款人行使本合同所赋予的其它权利”,需计算逾期利息和罚息。 5、对应收账款4,825,720.95元,为按揭楼款,据穗南公司表示预测30%回收可能。 6、对应交税金中企业所得税9,640,014.82元。按穗南公司提供的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南区稽查局于日出具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南稽处字【2006】第000012号),穗南公司应补缴日至日的企业所得税10,590,991.08元。按穗南公司提供的税收缴款书,穗南公司分别于日、日共缴纳企业所得税954,163.00元(另收滞纳金456,184.00元)。依此穗南公司尚欠企业所得税10,590,991.08-954,163.00=9,636,828.08元。至于滞纳金的计算应以税务机关核定为准。7、交易双方按照约定向本所支付交易服务费。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三、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广州市穗华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注册地(住所)
广州市越秀区越华路43号3楼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万元)
5011万元人民币
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组织机构代码
持有产(股)权比例
股东合作权益由合作合同约定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由合作合同约的中方股东合作权益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国资监管机构
市级国资委监管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广州珠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
批准单位名称
广州珠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批准文件类型及文号
珠实集(号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挂牌价格(元)
人民币 1 元
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付款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1)由于广州市穗华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就合作经营广州穗南房产发展有限公司中所有的权益已全部实现并完成分配,受让方受让转让标的后,在标的企业不享有任何权益,不得参与标的企业利润分配,受让方应承担的权、责、利按原合同执行;(2)标的企业之合作外方英属处女群岛南方荔湾广场有限公司对转让标的享有优先购买权;(3)受让方应于签订交易合同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全部受让价款。
受让方资格条件
1、意向受让方须为中国境内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境内企业法人、其他组织,境外企业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其中企业法人、其他组织应从事房地产开发或者房地产物业管理,自然人应具备管理房地产企业或者房地产物业管理企业的经验。 2、意向受让方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3、意向受让方与标的公司从未发生诉讼。
保证金设定
是否交纳保证金
保证金详细
交纳金额(万元)
其他:银行转账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交纳。
五、挂牌信息
挂牌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十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交易机构名称
广州产权交易所
交易机构联系人
黄小姐、李先生
(020)160918 & 特别声明: 1、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方应按规定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广州产权交易所对委托方披露的信息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2、广州产权交易所通过自身网站及相关媒体发布的项目信息并不构成广州产权交易所对任何项目的任何交易建议。意向方应不依赖于已披露的上述信息并自行对项目的相关情况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和充分了解,对是否受让项目及受让项目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自行作出充分评估,并独立承担所有风险,广州产权交易所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3、意向方如对广州产权交易所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条件、资格条件、对项目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定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
全国产权交易所(中心)
相 关 单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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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20) 传真:(020) E-M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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