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公司与个人签的合同,劳动监察部门部门是否有存档

公司和员工签订一份劳动局备案合同一份公司自己合同,哪份有效?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请问公司长期以来一直与员工签订两份合同,主要区别是:
一、劳动局备案合同:工资为社评最低工资,单位是当地分公司。
二、公司自己合同:工资只写基本工资,单位是总公司。
请问这两份合同哪份有效?
我与A派遣公司签订合同,后来在不知情的情况下 被转到B派遣公司
A属于市劳动局管 B属于路北区劳动局管。开始去市里去仲裁A公司被驳回,后来去路北区仲裁B公司 又被驳回。我该怎么办
2012年7月,我入职郑州一家公司,因公司制度不完善,一直没签合同。公司也没规章制度。2013年7月,领导发话降薪,按照一天8个小时制度上班(之前一天12个小时上班时间),因人员一直不够,所以领导强制命令我义务免费加班,免费加班半个月了(每天加班3个小时),我很不满意,然后得到她的一顿骂。于是我提出来辞职,现在公司强制给我调到另外一个部门,再次降薪。请问我该怎么做?
入职一年多了,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是本人拿这份没有公司的盖章和签字。工作中,部门领导一直不公平对待员工。强迫我干不是自己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自己忍气吞声的干着,还故意找茬。并且公司至今还拖欠两个月的工资,从未按时发放过工资,。现在,本人想离职,可以 到劳动仲裁起诉维权吗?
今年4月份与一家杭州公司签订了加盟合同,后发现与我签订合同的对方是公司的一个员工。这份合同是否有效?我所缴纳的保证金也只是给了个收条。还有个问题是这个公司代理了好几个品牌。并且在我做的专柜对过又跟其他人签订了另一个品牌但是服装价位风格都雷同。两个品牌中间的货品也是可以随意换吊牌的。这样算不算违反了区域保护的政策。算不算违约?我的保证金能否要回来呢?自主创业实属不易,还望律师能多多帮助,谢谢!
我有个问题想咨询一下,我公司为了改善员工的居住环境,公司出资80%,员工出资20%帮助员工购买了商品房,房产证上登记的是员工的名字,请问在这个时候,公司与员工签订一个合同,证明此商品房公司出资80%,员工出资20%,若员工违反双方约定条款,公司可以追讨,收回此商品房.可以吗?合同是否有效?若有效需要注意什么问题?若无效,那有什么方法,保障公司的利益?
已离职的员工以盖有公司印章的合同空白书与其他公司签订合同该合同有效吗
我从2002年在某水产公司工作,从2008年【劳动合同法】颁布后单位开始跟员工签订合同,从08年开始每年单位给海员入上保险,因为身体原因不能再干了,可不可以补保?怎样补?到哪补?
我公司由于重组,新公司即将注册但尚未注册,公安部门刻制的印章还没有,但公司内部使用的电子印章已经可以使用,请问为确保老员工权益,可否在公司注册之前先用电子印章与老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此举对将来老员工退休是否长远影响,对公司正常纳税时候有影响。
我因故想离开现公司,但合同还有8个月到期,在提前30天交辞职报告后,人事部门说要我赔偿5万元,因为以前签订的合同中有写这一条,所以想确认我是否要赔偿给公司,如果不用赔但是公司不给我办理手续,我是否就可以离开公司了?谢谢!
我在厂里工作有4年了,今年我做的这个岗位公司已经取消没有这样的岗位,要通过考核来定下一个岗位。这时考核阶段还没有结束,而我的劳动合同也到期,公司要我先续签到另一岗位的合同,底薪会降到400-500左右,这时我不同意续签会有补偿吗?又是怎样来赔偿我的。还有他这样降薪是合法的吗??根据最新的劳动合同的哪条条列来维护我自己呢???这样的情况认为我要不要签??麻烦大状师帮帮我~!~!~谢谢 按我现在的情况他会给予我怎样的补偿??原岗位取消了,公司不续签原岗位合同...当前所在位置:
我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合同中约定,在公司的服务期五年,合同中没有说违约金的问题,...
我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合同中约定,在公司的服务期五年,合同中没有说违约金的问题,只是简单地说如果劳动者毕业之后不满五年离开单位的话,劳动者需要赔偿工资及其它费用总数的300%,请问这个协议合不合法?
不合法,在劳动合同中是不能约定惩罚性赔偿金的,而赔偿金必须以他的实际损失为准。对于用人单位出资培训等,在服务期协议中有两项约定会体现,一个是对违约金的约定,一个是赔偿损失的约定。违约金是指劳动者不能履行约定回去上班的话,你要承担的违约金,而这个违约金没有损失产生也要承担,违约金在北京的高限是不得高于12个月工资总和;关于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各种培训和学习的费用,如果用人单位将培训等费用计算在违约金之中,那么劳动者无需支付。如果在关于违约金的内容里没有体现,而是将损失单列出来作为赔偿损失的约定,则需要支付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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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两次固定期合同后单位是否必须要签“无固定”
核心提示:□案情介绍日,徐女士进入上海某保险公司工作,双方签有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双方约定的工作地点在广州,担任客户服务□案情介绍
2007年9月10日,徐女士进入上海某保险公司工作,双方签有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双方约定的工作地点在广州,担任客户服务经理职务。合同期满后,公司与徐女士续签了自日至日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
2012年9月9日,公司和徐女士签订《劳动合同附件-变更协议》,协议约定双方就劳动合同期限变更事宜达成如下条款:一、双方同意延长劳动合同期限,为期一年,即自日至日止,劳动合同中规定的其他内容不变;二、双方将于延长后的劳动合同的前期协商续签事宜,如到期公司决定不再续签的,将按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处理。
2013年8月13日,公司向徐女士发出《劳动合同续订征询表》,徐女士书面确认同意续订劳动合同。日,公司向徐女士出具《合同期满不续签通知函》,终止了双方的劳动合同。徐女士的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高于广州市职工月平均的3倍,公司按照支付广州市职工月平均的3倍为标准支付了6个月的经济补偿金95634元,并办理了退工手续。
徐女士认为,公司自2008年之后签订了2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且公司发出的劳动合同续订征询函中自己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公司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日,徐女士向广州市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91268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经审理后裁决支持了徐女士的仲裁请求,公司不服该裁决,起诉至上海某基层法院,此案现已审结。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认为,公司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合法,公司无需向徐女士支付赔偿金191268元。□律师点评
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李华平律师:本案主要涉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认定,以及仲裁诉讼管辖适用的问题,希望通过该案的点评,帮助劳动者和企业对此类问题有更为清晰的认识。
一、变更劳动合同期限应当视为续订劳动合同,应纳入订立合同次数的统计范围。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因此,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成为一个能否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重要量化指标。有的用人单位采取变更劳动合同期限的方式来延长劳动合同,以期达到免除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单纯变更劳动合同期限的做法,会认定为系&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行为,其实质系续订劳动合同,应纳入劳动合同订立次数的统计范围。本案中,日后,公司和徐女士应认定为连续二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否需要就续订劳动合同达成合意作为前提条件,各地做法不一。
关于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后,是否就续订劳动合同需要达成合意的问题,各地司法实践并不统一。广州地区认为,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只要劳动者提出续订要求,用人单位就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没有选择是否续订合同的权利。
而上海地区认为,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就续订劳动合同达成合意后,才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用人单位选择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订立;用人单位选择不续订劳动合同的,可以终止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
在本案中,日双方并未就续签劳动合同达成一致。这就是广州和上海两地作出不同裁判内容的原因所在。
三、企业所在地劳动合同履行地的裁审机构有权管辖劳动争议案件。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由于各地地区差异明显、劳动争议情况不一,各地会因地制宜地制定相应劳动法规政策进行规范,因此不同的管辖机构所作出的裁判也有可能所不同。本案的劳动合同履行地在广州,企业所在地在上海,两地都有管辖权,劳动者选择在广州申请仲裁、用人单位选择在上海提起诉讼都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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