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金可以领几次继续领吗

天健网消息(记者 丁一)9月3日,记者自市人社局获悉,为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从7月起,我市再次提高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标准,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每月最高可领取1040元的失业保险金,同时可享受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此次失业保险待遇标调整后,我市失业保险待遇标准平均提高150元,较上年增幅19%,位居全省第一。
职工失业后如何能享受到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待遇都包括哪些方面?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是如何规定的?就市民关注的失业保险相关问题,记者采访市人社局就业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
调整后每月最高可领1040元
据了解,此次失业保险待遇标准调整后,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10年,户籍在北三市的失业人员可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为每人每月840元,其它区市县失业人员每人每月910元;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及其以上,户籍在北三市的失业人员可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为每人每月960元,其他区市县每人每月1040元。
市人社局就业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我市2008年建立失业保险金标准随最低工资标准按规定比例同步调整机制,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10年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0年及以上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今年7月1日起,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每月1000元和1100元调整到每月1200元和1300元。因此,我市的失业保险待遇标准也按规定进行同步调整。
失业后具备条件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自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15日内,持职工档案到失业人员户籍所在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备案,领取《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办理失业保险待遇指南》,并及时转交失业人员。 在开发区缴费的企业为职工办理失业手续时,还需提供由开发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企业职工参加失业保险花名册》。
职工在失业后,同时满足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且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属于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并已经办理失业登记和求职登记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保险有这些待遇
据市人事局相关工作人员介绍,我市失业保险待遇有5项,分别是按月领取连续不超过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生育补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及其供养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提供免费职业介绍和职业技能培训等就业服务。
并且,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人员如何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
职工失业后,自失业之日起60日内(含60日),由本人持《户口簿》、《身份证》、《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单位转交由本人填写的《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两张一寸照片到户籍所在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恢复失业身份,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办理后,再持上述手续和大连银行卡到户籍所在区的失业保险科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逾期未登记的,视为失业人员个人放弃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责任编辑:张鑫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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