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做好反恐背景下的综治基层基础工作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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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搞好公安基层基础建设对反恐斗争的重要意义——以新疆反恐斗争为例.pdf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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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巳罪研究
论搞好公安基层基础建设
对反恐斗争的重要意义
以新疆反恐斗争为例
新疆警官高等专科学校 新疆乌鲁木齐内容摘要:公安基层基础工作是整个公安工作的根基,是各项公安事业长远发展的基石。
反恐斗争关系到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各民族人民的安居乐业。搞好公安基层基础建
设对反恐斗争的重要意义体现在:搞好公安基层基础建设能为反恐斗争奠定良好的组织基础;
能为反恐斗争强化管理和防范基础;能为反恐斗争带来及时准确的情报基础;能为反恐斗争扩
展广泛的群众基础;能为反恐斗争准备坚实的科技基础;能为反恐斗争提供充足的保障基础
关键词:公安基层基础建设;反恐斗争;重要意义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
:; 叠 ;;;.
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是一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在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历史进程中,肩负着其他任何部门都无法替代的特殊职责,发挥着其他任何
部门都无法替代的特殊作用。公安基层基础工作是公安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水平和质量如何,基
层民警的基本素质和执法水平如何,直接关系到公安队伍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能力的提高,直接
收稿日期: ?
作者简介:臧建国,,男,江苏泗洪人,新疆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公安管理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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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在新疆这片热土上, 形势决定任务。不能为加强公安基层基础工
分裂与反分裂、恐怖与反恐怖斗争由来已久。反恐
作而加强公安基层基础工作。公安基层基础工作
斗争关系到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各民 的水平和质量如何,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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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做好新形式下的司法监督工作
一、人大司法监督  根据宪法以及《监督法》的有关规定,人大对司法机关的监督涵盖法律监督、工作监督、人事任免监督三个方面。其中,法律监督是人大对司法机关在司法活动中实施宪法和法律情况进行的监督。宪法明确规定,全国人大“监督宪法的实施”,《地方组织法》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工作监督是指人大对人民法院开展各项工作情况进行的监督。宪法明确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本级人民法院的工作”。人事任免监督是指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包括法院院长在内的法院工作人员的审判职务的任命和罢免。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及各类审判人员享有任免权,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其同级法院各类审判人员享有审判职务的任免权。  人大司法监督具有以下几个重要特征:  (1)人大对司法的监督具有依法性  人大法律监督是以法律的存在为前提,以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为最终目的。它意味着任何机关、组织或个人不能随心所欲地干扰、阻碍和破坏法律的执行或适用。因此,依法性是人大法律监督的固有特性,也是其内在必然要求。同时,人大对司法监督的权力来源于宪法和法律,其监督行为本身必须依法进行。  (2)人大对司法的监督具有较高的权威性  人大对司法监督的权威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监督权渊源的权威性。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权力机关,在“议行合一”的政治体制下,行政权、司法权都来自于人民代表大会。人大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其监督权直接来源于宪法这一根本大法,决定监督权必然坚持,不可被推翻或忽略。二是监督依据的权威性。人大司法监督主要依据宪法和《监督法》,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根本大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  (3)人大对司法的监督具有一定的间接性  人大的监督权主要是通过间接手段来达到监督目的,侧重引导、督促和震慑作用,一般不直接去纠正、处理违法行为。其间接性主要表现在:一是评价性。人大在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或对它们进行询问甚至质询时,通常只发表一些评价性意见,从而为“一府两院”修正错误提供“参数”。二是通告性。通告有关机关其行为违反了法律,警告它们不要再干下去。三是批评性。对有关机关的违法行为提出批评性意见,要求自行纠正其违法行为。四是督促性。要求有关机关改变或撤销违反法律的法规、决定、命令或判决。人大对那些即使明显违法的判决裁定,也不能直接宣布其无效,而只能督促司法机关依法办案,纠正错误,或者对他们提起质询。  二、新形势下对人大司法监督工作的影响  纵观近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及法治等各方面的飞速发展,新形势、新环境对人大司法监督工作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1)法治社会的全面发展及其影响  近年来,随着全面推进法治社会的发展,人民的权利意识逐渐加强。作为保障人民权利的最后一道屏障,司法机关的自身建设已成为人民关注的焦点。人大作为集中人民意志的权力机关,被党和国家赋予了更加重要的历史使命。党的十八大把支持和保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充分发挥国家权力机关作用,依法行使立法、监督、决定、任免等职权,加强对“一府两院”的监督作为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和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内容之一。对于法治而言,司法作为最重要的法律适用活动,是法治实现的核心环节。司法现代化的水平和状况表征并制约着法制现代化的实现程度。实现公正司法,既是司法机关的工作主题,也是人大监督司法工作的目的所在。法治社会的全面发展带来了对公平正义的严格要求,同时也让人民群众看到了人大这一权力机关的重要性,为人大司法监督工作的实施加重了砝码。  (2)监督法的实施及其影响  日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根据《监督法》的规定,人大常委会监督司法机关的基本方式有:听取和审议司法机关的专项工作报告,检查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询问与质询,特定问题的调查,审议和决定撤职案等。该部法律对宪法的原则性规定进行扩充和细化,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予以固定,从法律层级上重申了司法监督的重要性,也明确了司法监督权的行使需要遵守的程序和界限。但正是由于监督法所处的较高法律层级,监督法对人大的司法监督工作也带来了不少的挑战。监督刚性不足,监督权虚置。现行宪法实施以来,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些监督权长期处在“休眠”状态,如“质询权”。人大提出质询后,受质询机关负有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义务,如代表或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质询案的答复不满意,质询案的答复表决没有获得通过,除了再作答复之外,受质询机关的主要责任人应当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但《监督法》未对质询的法律后果作出规定,削弱了质询的强制性和法律效力。再次,被监督者法律责任不明,监督权威缺失。从监督的视角看,如果司法机关的工作报告没有被人大会议通过,司法机关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监督法》没有专章规定法律责任,现行法律对司法机关责任的性质、责任的具体内涵以及具体承担责任的司法人员的范围等都没有规定。  (3)司法独立、司法体制改革的提出及其影响  我国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关于司法独立,根据中外学界的观点可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就政治层面而言,司法独立指司法权独立,源于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原则;第二层是法院独立,法院独立是司法权独立的制度表现,包括法院独立于非法院机构和法院之间相互独立;第三层是法官独立,既独立于其他职业的公民,又须特别强调法官与法官之间的自主性,法官独立是司法独立的最高形态。  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之前,宪法第126条之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并未得到全面落实。一方面,由于法院人事、财政和职权等方面都不独立;另一方面,法院内部实行的院长负责制和审判委员会等制度在监督法官的同时,也会一定程度上影响法官独立行使职权,以至于有学者对于我国是否存在真正的司法独立即第三种形式上的独立尚存有疑问。  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明确各级法院职能定位,规范上下级法院审级监督关系”等。  自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后,上述三种层面上的司法独立均已被承认并作为深化司法改革的方向,也即实现“法院去行政化”、“法官去行政化”的背景下,省以下人民法院的人事任免权不再由对应的各级人大享有,该两级人大是否仍有权行使对同级司法机关的监督权?如果行使,其监督权的内容是否应作调整,如何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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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大司法监督  根据宪法以及《监督法》的有关规定,人大对司法机关的监督涵盖法律监督、工作监督、人事任免监督三个方面。其中,法律监督是人大对司法机关在司法活动中实施宪法和法律情况进行的监督。宪法明确规定,全国人大“监督宪法的实施”,《地方组织法》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工作监督是指人大对人民法院开展各项工作情况进行的监督。宪法明确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本级人民法院的工作”。人事任免监督是指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包括法院院长在内的法院工作人员的审判职务的任命和罢免。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及各类审判人员享有任免权,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其同级法院各类审判人员享有审判职务的任免权。  人大司法监督具有以下几个重要特征:  (1)人大对司法的监督具有依法性  人大法律监督是以法律的存在为前提,以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为最终目的。它意味着任何机关、组织或个人不能随心所欲地干扰、阻碍和破坏法律的执行或适用。因此,依法性是人大法律监督的固有特性,也是其内在必然要求。同时,人大对司法监督的权力来源于宪法和法律,其监督行为本身必须依法进行。  (2)人大对司法的监督具有较高的权威性  人大对司法监督的权威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监督权渊源的权威性。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权力机关,在“议行合一”的政治体制下,行政权、司法权都来自于人民代表大会。人大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其监督权直接来源于宪法这一根本大法,决定监督权必然坚持,不可被推翻或忽略。二是监督依据的权威性。人大司法监督主要依据宪法和《监督法》,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根本大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  (3)人大对司法的监督具有一定的间接性  人大的监督权主要是通过间接手段来达到监督目的,侧重引导、督促和震慑作用,一般不直接去纠正、处理违法行为。其间接性主要表现在:一是评价性。人大在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或对它们进行询问甚至质询时,通常只发表一些评价性意见,从而为“一府两院”修正错误提供“参数”。二是通告性。通告有关机关其行为违反了法律,警告它们不要再干下去。三是批评性。对有关机关的违法行为提出批评性意见,要求自行纠正其违法行为。四是督促性。要求有关机关改变或撤销违反法律的法规、决定、命令或判决。人大对那些即使明显违法的判决裁定,也不能直接宣布其无效,而只能督促司法机关依法办案,纠正错误,或者对他们提起质询。  二、新形势下对人大司法监督工作的影响  纵观近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及法治等各方面的飞速发展,新形势、新环境对人大司法监督工作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1)法治社会的全面发展及其影响  近年来,随着全面推进法治社会的发展,人民的权利意识逐渐加强。作为保障人民权利的最后一道屏障,司法机关的自身建设已成为人民关注的焦点。人大作为集中人民意志的权力机关,被党和国家赋予了更加重要的历史使命。党的十八大把支持和保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充分发挥国家权力机关作用,依法行使立法、监督、决定、任免等职权,加强对“一府两院”的监督作为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和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内容之一。对于法治而言,司法作为最重要的法律适用活动,是法治实现的核心环节。司法现代化的水平和状况表征并制约着法制现代化的实现程度。实现公正司法,既是司法机关的工作主题,也是人大穿处扁肺壮镀憋僧铂吉监督司法工作的目的所在。法治社会的全面发展带来了对公平正义的严格要求,同时也让人民群众看到了人大这一权力机关的重要性,为人大司法监督工作的实施加重了砝码。  (2)监督法的实施及其影响  日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根据《监督法》的规定,人大常委会监督司法机关的基本方式有:听取和审议司法机关的专项工作报告,检查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询问与质询,特定问题的调查,审议和决定撤职案等。该部法律对宪法的原则性规定进行扩充和细化,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予以固定,从法律层级上重申了司法监督的重要性,也明确了司法监督权的行使需要遵守的程序和界限。但正是由于监督法所处的较高法律层级,监督法对人大的司法监督工作也带来了不少的挑战。监督刚性不足,监督权虚置。现行宪法实施以来,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些监督权长期处在“休眠”状态,如“质询权”。人大提出质询后,受质询机关负有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义务,如代表或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质询案的答复不满意,质询案的答复表决没有获得通过,除了再作答复之外,受质询机关的主要责任人应当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但《监督法》未对质询的法律后果作出规定,削弱了质询的强制性和法律效力。再次,被监督者法律责任不明,监督权威缺失。从监督的视角看,如果司法机关的工作报告没有被人大会议通过,司法机关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监督法》没有专章规定法律责任,现行法律对司法机关责任的性质、责任的具体内涵以及具体承担责任的司法人员的范围等都没有规定。  (3)司法独立、司法体制改革的提出及其影响  我国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关于司法独立,根据中外学界的观点可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就政治层面而言,司法独立指司法权独立,源于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原则;第二层是法院独立,法院独立是司法权独立的制度表现,包括法院独立于非法院机构和法院之间相互独立;第三层是法官独立,既独立于其他职业的公民,又须特别强调法官与法官之间的自主性,法官独立是司法独立的最高形态。  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之前,宪法第126条之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并未得到全面落实。一方面,由于法院人事、财政和职权等方面都不独立;另一方面,法院内部实行的院长负责制和审判委员会等制度在监督法官的同时,也会一定程度上影响法官独立行使职权,以至于有学者对于我国是否存在真正的司法独立即第三种形式上的独立尚存有疑问。  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明确各级法院职能定位,规范上下级法院审级监督关系”等。  自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后,上述三种层面上的司法独立均已被承认并作为深化司法改革的方向,也即实现“法院去行政化”、“法官去行政化”的背景下,省以下人民法院的人事任免权不再由对应的各级人大享有,该两级人大是否仍有权行使对同级司法机关的监督权?如果行使,其监督权的内容是否应作调整,如何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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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应新的环境通常需要三个月,这亦是关键的三个月,因为这期间给别人留下的印象非常深刻。若留下一个坏印象,将来很难改变,以下是成功人士的秘诀:
1.别理会其他杂务:新工作需要高度集中的注意力,尝试花多些时间与同事合作、处理棘手的工作,把私人事物暂时搁置。
2.别将所有责任背上身:谨记自己不是“超人”,公司并不会要求你解决所有难题。所以最好专注去做一些较重要和较紧急的工作,这比每件工作都弄不好理想。
3.避免卷入是非漩涡:每家公司都有一些爱说长道短的人,他们爱填油加醋。这些是非可以听进耳内,但别忘了自己应有足够的分析能力。如不了解事情的来龙去脉,最好还是保持缄默,以免说错话。
4.了解公司的文化:每家公司都有不成文的规则,了解并顺从这些“规则”有助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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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举正义之剑
做到群防群治 全市召开反恐维稳视频调度会,我县积极响应
来源:新金堂
发布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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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色:
&&& 本刊讯& (记者 李杰 通讯员 张林江)6月1日,全市反恐维稳视频调度会召开,省委常委、市委书记黄新初到成都市公安局应急联动指挥中心,随机抽查城区重点部位和各地反恐维稳工作部署情况。县委书记金城,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钟思勇,县委常委、县人武部部长李春华,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王之琳在金堂公安局应急联动指挥中心参加调度会。&&& 调度会指出,反恐维稳工作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成都市委要求全市高度重视这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和长期的艰巨任务,必须做好长期斗争的思想和工作准备。要加快构建立体式、全方位的反恐维稳工作体系,做到时间空间全面覆盖、网上网下统筹联动;要高举正义之剑、紧握平安之盾,开展好严厉打击暴力恐怖活动专项行动,坚决打出成都声威;要切实打牢反恐维稳工作基层基础,以人心安定促进社会和谐。&&& 会后,金城对金堂公安应急指挥大厅工作情况进行了检查。随后,金城一行又先后到客运中心站、平安桥、三星大学城实地检查了反恐维稳部署情况。随着我县大学城的不断健全,外地学生的大量涌入,客运中心的客流量不断创着历史新高。金城对客运中心管理工作进行了充分肯定。他同时要求,安全维稳工作要管理有序,不要忙中出错;安全检查要到位,不能松懈;发现可疑人员,能及时处置就处置,不能处置就要及时上报公安部门。&&& 公安部门作为反恐维稳的主力军,金城强调,公安要加强重点区域巡逻布控,提升见警率,形成威慑力,让群众更安全、更安心;公安执勤民警要做好检查、盘查,对可疑人员、可疑事物要积极主动检查,做好应急处置准备工作,同时做好自身保护;公安民警带好镇村综治力量,发挥好群防群治作用。&&& 检查期间,金城还向在节日期间坚守岗位的执勤民警表示了节日慰问。&&& 据了解,按照省委、市委的安排部署,我县应急维稳工作有序进行,全县公安民警、武警消防官兵警力在岗在位,对车站、学校、人员密集商圈等重点部位实施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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