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一项技术所得为什么不用记入股本转让 企业所得税税中的应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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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显示企业所得税第一章
概述第四节
税收优惠三、加计扣除优惠四、创投企业优惠五、加速折旧优惠六、减计收入优惠七、税额抵免优惠第二章
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第一节
征收方式一、查账征收二、核定征收第二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一、居民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二、非居民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第三节
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一、纳税地点二、纳税期限三、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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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应注意的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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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对​企​业​上​年​度​所​得​税​进​行​的​一​次​全​面​、​完​整​、​系​统​的​计​算​、​缴​纳​过​程​,​不​但​跟​企​业​会​计​处​理​密​切​相​关​,​而​且​涉​及​大​量​税​收​法​规​,​一​些​平​时​容​易​忽​略​的​问​题​会​出​现​,​处​理​不​当​有​可​能​面​临​被​处​罚​、​补​税​、​加​收​滞​纳​金​等​涉​税​风​险​。​为​帮​助​企​业​最​大​限​度​地​规​避​税​务​风​险​,​文​章​针​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审​核​中​发​现​的​常​见​问​题​进​行​了​归​纳​整​理​,​以​期​对​财​会​人​员​做​好​汇​算​清​缴​工​作​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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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收入和扣除项目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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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原则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所谓应纳税所得额,是指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基本公式是: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主要内容包括收入总额、扣除范围和标准、资产的税务处理、亏损弥补等。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出的应纳税所得额与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计算的会计所得额(即会计利润),往往是不一致的。当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有关税收法规不一致时,税法规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税收法规的规定计算纳税。因此,企业按照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计算的利润,必须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必要的调整后,才能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是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坚持的一项原则。二、收入总额的确定(一)基本收入的确定纳税人的收入总额包括生产经营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利息收入、租赁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股息收入和其他收入。1、生产、经营收入。2、财产转让收入。是指纳税人有偿转让各类财产取得的收入,包括转让固定资产、有价证券、股权,以及其他财产而取得的收入。3、利息收入。是指纳税人购买各种债券等有价证券的利息、外单位欠款付给的利息,以及其他利息收入,但不包括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4、租赁收入。是指纳税人出租固定资产、包装物,以及其他财产而取得的租金收入。租赁企业主营租赁业务取得的收入应当在生产、经营收入中反映。5、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纳税人提供或者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而取得的收入。6、股息收入。是指纳税人对外投资入股分得的股利、红利收入。股利是指按资本计算的利息,红利是指企业分给股东的利润。7、其他收入。是指除上述各项收入之外的一切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收入、罚款收入、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物资及现金的溢余收入、教育费附加返还款、包装物押金收入,以及其他收入。(二)特殊收入的确定1、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的税务处理对企业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含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除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有指定用途的以外,都应并入企业利润,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直接减免和即征即退的,应并入企业当年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先征税后返还和先征后退的,应并入企业实际收到退税或返还税款年度的企业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2、资产评估增值的税务处理(1)纳税人按照国务院的统一规定,进行清产核资时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净增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2)按照国税发[号文件规定,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确认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3)纳税人在产权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产权转让净收益或净损失,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国有资产产权转让净收益,凡按国家有关规定全额上交财政的,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4)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相应调整账户,所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增值可以计提折旧,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资产范围应包括企业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等在内的所有资产。3、依据国税发[2003]45号文件规定,自日起,企业接受捐赠按以下规定执行:(1)企业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须并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2)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须接接受捐赠时资产的入账价值确认损赠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取得的捐赠收入金额、占应纳税所得50%及以上的,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企业接受捐赠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等,在经营中使用或将来销售处置时,可按税法规定结转存货销售成本、投资转让成本或扣除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额。4、纳税人在基本建设、专项工程及职工福利等方面使用本企业的商品、产品的,应作为收入处理;纳税人对外进行来料加工装配业务节省的材料,如合同约定应当留存企业所有的,也应视为企业收入处理。5、纳税人取得的收入为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的,其收入额应当参照取得收入当时的市场价格计算或估定。6、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的,按合同约定的购买人应付价款的日期确定销售收入的实现。7、建筑、安装、装配工程和提供劳务,持续时间超过1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8、企业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凡逾期未返还买方的,应确认为收入,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逾期是指按照合同规定已逾期未返还的押金;如合同规定未逾期,但从收取之日起计算,已超过1年(12个月)仍未返还的,原则上要确认为期满之日所属年度的收入。9、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折扣销售,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收入;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的金额。10、企业出售住房的净收入,属上级主管部门下拨的住房资金和住房周转金的利息等的,不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可作为住房周转金,纳入住房基金管理。11、凡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基金会管理办法》,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向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并按照有关法规的规定,开展社会公益活动的非营利性基金会,包括推进科学研究的、文化教育事业的、社会福利性的和其他公益性事业等的基金会,因在金融机构的基金存款而取得利息收入,暂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对其购买股票、债券(国库券除外)等有价证券所取得的收入和其他收入,应并入企业应税收入总额,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12、企业在建工程发生的试运行收入,应并入总收入予以征收企业所得税。13、企业取得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者外,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予以征收企业所得税。14、储蓄机构代扣代缴利息税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可按所扣税款的2%取得手续费),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15、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变卖收入的确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变卖收入,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16、各级福利彩票发行机构的福利彩票发行收入中用作社会福利基金,并纳入财政预算或预算外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部分,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福利彩票用于其他用途的其他发行收入,应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17、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和外购的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有价证券(商业企业包括外购商品)用于捐赠,应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视同对外销售和捐赠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18、国债利息收入。纳税人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所谓“国债利息收入”不包括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收入。但对城市商业银行取得的国库券收入按以下规定处理:(1)城市商业银行直接向国家(一级市场)认购的国库券利息收入,可用于抵补以前年度的亏损,抵补以前年度亏损有结余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2)城市商业银行在二级市场上买卖国库券所取得的收益,应计入当期损益,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3)城市商业银行因办理国库券业务而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计入当期损益,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三、扣除项目的确定(一)确认扣除项目应遵循的原则税前扣除的确认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1、权责发生制原则。2、配比原则。3、相关性原则。4、确定性原则。5、合理性原则。(二)准予扣除的项目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从收入额中扣除的项目,是指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1、成本成本是指纳税人销售商品(产品、材料、下脚料、废料、废旧物资等)、提供劳务、转让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包括技术转让)的成本。外购存货的实际成本包括购货价格、购货费用和税金。纳税人的各种存货应以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2、费用费用是指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等所发生的可扣除的销售(经营)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1)销售费用。是指应由纳税人负担的为销售商品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广告费、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展览费、保险费、销售佣金(能直接认定的进口佣金调整商品进价成本)、代销手续费、经营性租赁费及销售部门发生的差旅费、工资、福利除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外,纳税人不得列支管费等费用。(2)管理费用。是指纳税人的行政。理部门为管理组织经营活动提供各项支援性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向其关联企业支付的管理费。 (3)财务费用。是指纳税人筹集经营性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利息净支出、汇总净损失、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其他非资本化支出。3、税金税金是指纳税人按规定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关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教育费附加(现行征收比例为3%,计征基数与城市维护建设税相同)等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以及发生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企业缴纳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已经计入管理费中扣除的,不再作销售税金单独扣除。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因其属于价外税,故不在扣除之列。4、损失损失是指纳税人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项营业外支出、已发生的经营亏损和投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有关各项损失的扣除在实务处理中还应按相关的具体规定进行。在确定纳税人的扣除项目时,值得注意的是:企业在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转移以后年度补扣。四、部分准予扣除项目的范围和标准(一)借款费用支出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费用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费用支出,在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二)工资、薪金支出工薪、薪金支出是纳税人每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含地区补贴、物价补贴和误餐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1、任职及雇佣员工的确定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工、临时工。但下列情况除外:(1)应从提取的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的医务室、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人员;(2)已领取养老保险金、失业救济金的离退休职工、下岗职工、待岗职工;(3)已出售的住房或租金收入计入住房周转金的出租房的管理服务人员。2、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确定工资、薪金支出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但发生的下列支出不作为工资、薪金支出:(1)雇员向纳税人投资而分配的股息性所得;(2)要据国家或省级政府的规定为雇员支付的社会保障性缴款;(3)从已提取职工福利基金中支付的各项福利支(包括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探亲路费等);(4)各项劳动保护支出;(5)雇员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6)雇员离退休、退职待遇的各项支出;(7)独生子女补贴;(8)纳税人负担的住房公积金;&(9)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项目。3、工资、薪金支出的形式(1)计税工资、薪金制。从日起,计税工资的人均月扣除最高限额为800元。实行计税工资办法的企业,其实际发放工资、薪金在计税工资、薪金标准以内的,可据实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2)效益工资、薪金制。经有关部门批准实行工资、薪金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企业,其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在工资、薪金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的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薪金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以内的,在计算应纳税得额时准予扣除。企业职工冬季取暖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劳动保护费等支出,可在限额内据实扣除。其限额可由省级税务机关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4、软件开发企业的工资、薪金软件开发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三)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纳税人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计税工资总额的2%、14%和1.5%计算扣除。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高于其计税工资标准的,应按计税工资标准分别计算扣除;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低于其计税工资标准的,应按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分别计算扣除。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交的经费,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凡不能出具《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的,其提取的职工工会经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四)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1、&纳税人(金融保险企业除外)2、&3、&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金融、保险企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支出在不超过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1.5%的标准以内的,可以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予扣除。所谓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是指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这里所说的社会团体,包括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国青年自愿者协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中国之友研究基金会、中国绿化基金会、光华科技基金会、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中国癌症研究基金会、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他非营利的公益性组织。2、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包括中国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准予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红十字会事业是指县级以&上(含县级)红十字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中国红字会章程》所赋予的职责开展的相关活动。3、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4、日起,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接受捐赠或办理转赠的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应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由中央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票据,并加盖接受捐赠或转赠单位的财务专用印章。税务机关据此对捐赠单位进行税前扣除。5、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6、为了支持文化、艺术等事业发展,纳税人通过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或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的公益性组织对下列文化事业的捐赠,纳人公益、救济性捐赠范围,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以内的部分,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 (1)对国家重点交响乐团、芭蕾舞团、歌剧团和京剧团及其他民族艺术表演团体的捐赠;&& (2)对公益性的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革命历史纪念馆的捐赠;&&& (3)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捐赠。7、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各项捐赠,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五)业务招待费支出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在下列规定比例范围内,可据实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5‰;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该部分的3‰。若纳税人以偷税手段隐瞒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调增的部分,不应作为计提业务招待费的基数。(六)固定资产租赁费1、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从出租方取得固定资产,其符合独立纳税人交易原则的租金可根据受益时间,均匀扣除。2、纳税人以融资租赁方式取得固定资产,其租金支出不得扣除,但可按规定提取折旧费用。(七)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1、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除特殊行业另有规定&外,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2%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粮食类白酒广告费不得在税前扣除。纳税人因行业特点等特殊原因确实需要提高广告费扣除比例,由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实际情况另行规定。2、自日起,对食品(包括保健品、饮料)日化、家电、通信、软件开发、集成电路、房地产开发、体育文化和家具建材商城等特殊行业的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支出,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自2005年起按国税发[2005]21号文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将制药企业的广告费扣除标准提高到25%。3、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在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5‰范围内,可据实扣除。超过5‰。的部分当年不得扣除,以后年度也不得扣除。(八)资产(财产)损失按国家税务总局第13号令办理。(详见附件)(九)保险费用税法对准予在税前扣除的保险费用规定如下:&&& 1、纳税人按规定上交保险公司或劳动保险部门的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和待业保险基金;&&& 2、纳税人参加财产保险和运输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用;3、纳税人按国家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费;4、纳税人为全体雇员按国家规定向税务机关、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或其指定机构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失业保险费,按经省级税务机关确认的标准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可以扣除。&&& 5、纳税人为其投资者或雇员个人向商业保险机构投保的人寿保险或财产保险,以及在基本保障以外为雇员投保的补充保险,不得扣除。&&& 但为全体雇员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可以在税前扣除。&&& 6、保险公司给予纳税人的无赔款优待,应作为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十)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研究开发费用&&& 1、赢利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达到10% (含10%)以上,其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除按规定据实列支外,年终由纳税人自己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增长比例未达到10%的,不得加扣实际发生额的50%。&&& 技术开发费用的范围要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4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号)的规定。对账证不健全,不能完整准确提供有关资料的纳税人,不得享受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政策。&&& 2、亏损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只能按规定据实列支,不实行增长达到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3、纳税人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凡由国家财政和上级部门拨付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也不得计人开发费实际增长幅度的基数和计算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十一)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差旅费的证明材料应包括:& 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会议费证明材料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度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十二)违约金、罚款和诉讼费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可以扣除。所谓“违约金、罚款和诉讼费”均与经济合同直接相关,属生产经营中的责任赔偿行为,并非属违反国家法规的行政处罚行为。五、不准予扣除的项目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项目不得从收入总额中扣除:(一)资本性支出(二)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三)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四)各项罚款、罚金、滞纳金(五)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六)非公益、救济性捐赠和公益、救济性捐赠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七)各种赞助支出(八)担保支出(九)回扣支出(十)准备金(十一)已出售或出租房屋的折旧费用和修理费处理(十三)其他各项支出除上述各项支出之外,与本企业取得收入无关的各项支出,不得扣除。六、亏损弥补税法规定:一般企业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5年内不论纳税人是赢利还是亏损,都应连续计算弥补的年限。先亏先补,按顺序连续计算弥补期。亏损额不是企业利润表中的亏损额,而是企业利润表中的亏损额按税法规定核实、调整后的金额。七、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基本公式为:公式(1):应纳税所得额 = 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公式(2):应纳税所得额 = 利润总额 + 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在具体计算方法上,纳税人的应税所得额是以利润总额为基础,加减税收调整项目金额后的数额。税收调整项目金额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是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处理和税收规定不共一致时,子以调整的金额;二是纳税人按税法规定予以调增或调减的税收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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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最新税收政策变化及税务稽查风险防范2010 广东税务干部学院 云中飞
zhongbi2008@
云中飞个人简介
云中飞,《中国税务信息网》、《房地产会计网》著名税收实务专家,广东税务干部学院兼职教师,广东省地税系统稽查专业队培训讲师,珠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教育培训委员会委员,参与了国家税务总局教育中心标准化课程《企业所得税政策法规》的编写和《广东省地税局稽查案例选编》的编写。
云中飞核心课程:
《企业所得税政策法规分析》
《房地产企业相关税收政策解读》
2008年《云中飞和你一起学习新税法》推出以来,可以说是备受欢迎,许多网友纷纷来函来电索要年终版。由于云中飞2009年年初的时候要参加全国稽查考试,就把年终版这个事情耽误了下来。在这里,云中飞向全国的网友致歉意,让你们久等了。现在,看看年底,2010年的汇算清缴很快又来了,因此现在推出年终版,年终版于日在中国财税实务网首发。首发的版本是以云中飞日在珠海2000年大酒店的讲课的最新课件为主,课件删除了部分现场内容.课件参考了部分网友的观点,在此一并致谢。同时,要说明的是,云中飞水平有限,错误难免,希望各位网友批评指正。
开篇语:从香港撤退
2008年备受欢迎的《云中飞和你一起学习新税法》指出:新企业所得税法最大的受益者是香港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广西。原因是:
日中国大陆与香港地区签定的《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
《安排》中规定的香港公司持有派发股息的内地公司25%的股权,其从中国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利润预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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