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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丰县支行城中储蓄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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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县“五险合一”统一软件上线运行新闻发布会直播
主题:丰县“五险合一”统一软件上线运行新闻发布会&
时间:日下午14时30分&& 地点:丰县苏鲁豫皖人力资源服务中心二楼& 内容:介绍我县“五险合一”统一软件上线运行情况;解读“五险合一”后各项政策、业务经办等变化。
&李昌锋:各位嘉宾、新闻界的各位朋友们:下午好! &&& 欢迎参加今天的新闻发布会。 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的核心部分,社会保险制度的管理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既有商业保险的技术难度,又有依法实施的政策难度,对管理水平的需求很高。我国的社会保险体系是改革开放后逐步建立起来的,在1998年的机构改革中明确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管理社会保险事务,但在实践过程中,我国的社会保险项目却处于分割的状态,社会保险管理体制存在着集权不够、部门分割、权责不明的诸多缺陷,造成了资源的浪费。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因过于分散而出现难以有效管理、监控的现象,这违背了社会保险制度发展得自身规律,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增加了企业负担,对其进行整合是当务之急。为此我们按照省市要求和安排,经过各方的共同努力,10月1日起我县“五险合一”统一软件上线运行。 &&& 出席今天新闻发布会的有: &&& 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张&&弛&& &&& 丰县社会劳动保险管理处主任&&&&&&&&&&&&&杨鹏程&& &&& 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息中心主任&&&丁运岭&& &&&&应邀参加今天新闻发布会的媒体有:丰县电视台、丰县广播电台、中国丰县网、丰县报社等单位。(14:35)&&& 李昌锋:今天的新闻发布会有两项内容:一是发布我县“五险合一”统一软件上线运行相关情况;二是回答媒体记者的提问。&&&&&&下面,进行第一项: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张弛同志介绍全县“五险合一”统一软件上线运行相关情况。&(14:38)
&&& 张&&弛:大家好!今年以来,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推进社会保障卡建设的通知精神及市局工作部署,进一步提高我县社会保险经办水平、简化参保人员办事流程、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我县于10月1日正式启用金保工程统一应用软件,实现“五险统一征缴,分险种支付”&的全新业务经办模式。 &&&&现将我县社会保险“五险合一”上线运行情况介绍如下: &&&&丰县人社局于2012年12月启动金保工程信息化建设,并成立了局信息中心专门负责机构。经过前期的精心组织和准备,从今年4月底进入数据比对与整合阶段,9月底完成了庞大数据信息比对整合的繁重任务,10月1日正式上线。丰县作为徐州市首家具备“五险合一”上线条件的县级单位,不仅在全市率先实现上线运行,而且比省市制订的目标计划提前了两个月。上线准备工作和运行情况得到了省市的充分肯定。(14:39)&&& 一、“五险合一”后我县社会保险运作模式 &&&&按照“同人、同城、同库”的要求,“五险合一“后,我县企业养老保险、职工医疗保险、工伤、生育、失业保险数据全部集中到市人社局建立的市级数据中心,不再分险种建设计算机系统,县级经办机构不再存放社保数据。在此基础上全面推行社会保险费“五险合一、一票征收”的工作模式,对全县参保单位、参保个人和社会保险费征缴实行统一管理,实行五个险种统一缴费基数、统一申报结算、统一征收管理、统一稽核监督。 &&&&即:从10月1日起我县社会保险五个险种征缴业务统一由县社会劳动保险管理处经办,也就是说我县企业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五大险种的结算、征缴业务全部放到县社会劳动保险管理处经办,经办地点为县财政大楼楼下。 &&&&但是需要说明一下,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结算征缴业务外的支付工作和居民医保工作仍由县医保处经办。失业保险结算征缴业务外的失业保险支付工作仍由县就管处经办。(14:41)&&
&&& 二、五险合一后我县社会保险政策变化情况 &&&&(一)统一参保政策 &&&&除政策允许的情形外,参保人员应在同一单位参加各项险种。对统一征缴实施前在不同用人单位参加养老、医疗等保险的人员,统一征缴后,计算机系统自动统一到医疗保险所在单位参加各项险种;对统一征缴实施前养老、医疗保险一项在单位、一项在个体的人员,统一征缴后,计算机系统自动把个体保险暂停。统一征缴实施后,参保单位要认真核对本单位参保人员情况,如与实际情况不符,可向县社会劳动保险管理处申请调整。 &&&&(二)缴费基数统一 &&&&按照《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我县从日起,用人单位五项社会保险统一缴费基数。(14:43)
&&& (三)现行社会保险缴费比例 &&&&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20%,个人缴费比例为8%; &&&&职工医疗保险:由原来的单位缴费比例7%改为9%,个人缴费比例仍为2%。大病医疗缴费时限为一年一次,每年1月份一次性缴纳,标准为200元,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含在职职工、退休人员)各缴纳100元,没有参保单位的参保人员全额缴纳; &&&&失业保险:自日起,失业保险缴费比例由3%下降为2%,其中单位缴费比例从2%下降为1.5%,个人缴费比例从1%下降为0.5%; &&&&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比例0.5%—2.2%,个人不缴费; &&&&生育保险:单位缴费比例0.6%,个人不缴费。 &&&&(四)业务经办时间 &&&&每月的6-27日,其余时间为系统结算时间,不能办理相关业务。(14:44)
&&& (五)欠费不能办理人员变动&&& 参保单位为新招用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应按规定从与职工形成劳动(人事)关系时间缴纳社会保险费;参保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人事)关系或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前,单位应结清各项社会保险费的欠款,如有欠款不能办理相关人员转移、退休、减少等相关手续。(14:45)
&&& (六)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发生重大改变:从2013年10月起,我县根据市人保局要求,实行缴费年限制度,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参保人员退休后不再缴纳医疗保险费,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但要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退休前处于连续参保状态; &&&&2、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男满25年、女满20年; &&&&3、实际缴费年限达10年以上。 &&&&日我县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启动前,参保职工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工龄或工作年限,作为职工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指日以后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实际的缴费年限。(14:46)
&&& (七)医保封存期限发生变化:参保人员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到帐后,次月1日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医疗保险待遇不追溯。亦即:原来我县执行的三个月欠费才封存医保关系改为只要欠费一个月(含一个月)以上即封存医保关系。 &&&&(八)逾期缴费收取滞纳金:用人单位应在每月6日至27日向县社会劳动保险管理处征缴大厅申报人员增减变动情况,社保机构次月1日至5日依据上月底单位人员情况核定当月单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参保单位每月6日至27日向地税部门申请缴纳社会保险费。逾期未缴的,从次月1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九)个人名义参保缴费:以个人名义参加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按政策规定一次性缴清医疗保险费用的人员除外)每月6日至27日可以到县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各相关网点按月缴费(县农业银行可以缴费时间另行通知)。参保人员可以和银行签订协议,委托银行按月从存折中扣款代缴。(14:47)
&&& 三、“五险合一”后显现的效果 &&&&(一)五险由三个经办机构经办改为一个经办机构经办,提高了经办效率。避免了用人单位漏保问题,减少了办事环节,简化了手续。 &&&&(二)征缴方式由单一地税征缴方式改为多种途径缴费。由地税单一征缴模式改为单位缴费通过到网点缴费、网上申报等方式和个体灵活就业人员到银行网点缴费、协议代扣、网上银行缴费等多种方式。 &&&&(三)有效提高了工作的质量。基于“五险合一”基础上社会保险体制的新机制使各个险种之间数据共享,业务处理互联互通,有效杜绝了因数据输人失误出现的失误,大力提高了工作质量。 &&&&(四)有效提高了经办服务水平。&“五险合一”新机制使各项业务得到了整合,通过统一的经办流程,业务更加规范简洁。(14:48)
&&& 李昌锋:下面,进行第二项:请新闻单位记者就我县“五险合一”统一软件上线运行的问题进行提问 。(14:49)丰县报社:五险合一后,在业务经办方面有哪些方便参保单位的措施? 丁运岭:1、经办方面:为方便参保单位办理社会保险业务,下一步我们正在与市局信息中心协调,充分利用市“五险合一”应用系统的功能,我们将为愿意网上办理业务的单位,实现网上参保结算、人员变动、网上实时查询等功能,做到远程业务经办。 2、缴费方面:随着我县“五险合一”应用系统的充分利用,最近我们将开通地税征缴系统,方便单位缴费,采取多种缴费方式,一是可以直接到地税网点缴费,也可以通过网上申报缴费。 3、业务下沉:随着我县社会保险经办业务的开展,下一步,我县将采取业务下沉到社区的方法,让广大参保单位、参保个人尽量能够就近办理业务。(14:50)
丰县广播电台:我县以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如何缴费?杨鹏程:以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我县企业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按政策规定一次性缴清医疗保险费用的人员除外)每月6日至27日均可以到县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各相关网点按月缴费(县农业银行可以缴费时间另行通知);参保人员可以和银行签订协议,委托银行按月从存折中扣款代缴;另外参保人员也可以通过网银实现网上缴费。(14:51)
丰县电视台:五险合一后,征缴大厅办事的群众比较多,你们采取了什么措施?杨鹏程:我县10月1日“五险合一“新系统上线以后,原来大厅办理的只是企业养老保险单一险种的业务,由于我局将五险合一后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个险种业务经办放到我处,业务办理流程及要求己经发生变化。为了满足业务办理需求,我局积极协调各险种原经办机构,抽调业务骨干充实到业务大厅,从原来的3个窗口增至8个窗口,以应对业务量骤增的变化。&&& 为了让操作人员更加熟悉业务经办工作,经常举办由业务骨干主讲,以“五险合一”应用系统为主线,以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作为题目的业务讲座,提高经办人员解决问题和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提高办事效率,同时加强服务意识培养,切实使全体职工人人成为业务能手、服务标兵。由于参保人员的缴费习惯还停留在新系统上线前的状态,造成大量参保人员和单位到大厅咨询,针对这种情况,社保处专门组织工作人员在大厅设立了咨询处,解释参保个人和单位办理业务、缴费等方面存在的疑问。(14:52)&中国丰县网:五险合一后,我县业务经办都有哪些变化?杨鹏程:五险合一后,我县整合了原来由三个经办机构分别办理的企业职工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五个险种,这些险种业务经办、征缴结算等全部放在县社保处统一办理,统一五险缴费基数,经办时间集中在每月5-27日。(14:53)
&&& 李昌锋:各位嘉宾,各位朋友, 金保工程“五险合一”统一软件上线运行是国家的统一要求,是省政府民生工程的重点工作。刚才张弛同志向大家通报了我县“五险合一”统一软件上线运行的相关情况,相关处室单位负责同志回答了新闻单位记者的提问。恳请各有关新闻单位能够全面准确地报道我县金保工程建设的内容,并以此为契机,大力宣传我县“五险合一”统一软件上线运行的各项举措,坚持正确舆论导向,以此搭建起社会公众与政府部门联系的桥梁和纽带。(14:54)
&&& 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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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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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县支行诉朱信冲、江苏昭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丰华商初字第0031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县支行。负责人任海涛,该银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卫良,该银行职员。委托代理人王宁,江苏茂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信冲。被告江苏昭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邵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韩雪,该公司职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县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丰县支行)诉被告朱信冲、江苏昭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昭明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靳慧适用简易程序,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工商银行丰县支行的委托代理人张卫良、王宁,被告昭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韩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信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工商银行丰县支行诉称:日,原告与被告朱信冲签订了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并向其发放了一张卡号为2789的信用卡。后被告朱信冲向原告申请并办理了信用卡分期付款业务,金额为282000元,昭明公司为被告朱信冲在原告处办理的信用卡所产生的透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自2011年12月起,被告朱信冲对分期付款业务逾期还款,连续13次,经多次催收仍未还款,已构成根本性违约。根据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和保证合同约定,特提起诉讼,要求:1、解除原被告之间的信用卡领用合同并判令被告朱信冲偿还所欠信用卡透资款元(暂计算至日,其中本金元,利息65522.82元)及至还清之日按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2、被告昭明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以及实现债权的其他相关费用。被告朱信冲未到庭应诉,亦未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被告昭明公司辩称:对原告所诉事实没有异议,担保属实,愿意按约定承担担保责任,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朱信冲追偿。经审理查明:经审理查明:日,原告与被告朱信冲签订了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并向其发放了一张卡号为2789的信用卡可透支金额282000元,期限36个月。朱信冲填写信用卡申请表,并在申请表中声明“本人保证申请表所填全部资料及所有相关资料真实、合法、有效……本人知悉并保证遵守《中国工商银行丰县支行牡丹信用卡章程》;已阅读并了解《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安全用卡须知》和《自动还款业务协议书》,自愿遵守合约和协议书的规定”,并在申请表上签名确认。被告申请办理贷记卡时在申请表中承诺的住址为江苏省徐州市丰县华山镇华山5组74号,该地址为原、被告双方通讯地址,信用卡章程第二十七条约定被告信息变更时应以书面通知原告,本案中被告朱信冲并未曾通知过原告其地址变更。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申领人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全部应付款项,则无需支付除取现及转账透支交易外的透支利息;使用信用卡额度取现及转账的不享受免息还款待遇,并应按每日万分之五支付所有款项从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的透支利息;申领人按照最低还款额规定还款的,发卡行只对未清偿部分记收从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的透支利息;申领人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最低还款额的,视为逾期,除按约定计息方法支付透支利息外,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支付滞纳金。申领人连续两次(含)以上在到期还款日(含)前未能足额偿还最低还款额的,发卡行有权停止其牡丹信用卡的使用。被告朱信冲向原告工商银行丰县支行出具按期还款承诺书一份,保证每月扣款日前足额将还款金额存入扣款账户内,绝不出现逾期情况,如有违约,原告工商银行丰县支行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被告昭明公司向原告工商银行丰县支行出具个人汽车贷款不可撤销保证书,承诺对朱信冲该282000元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自2011年12月起被告朱信冲逾期还款,连续13次。原告多次催收未果。至日,按照双方约定的欠款计息方式,被告朱信冲尚欠原告贷款本金元,利息65522.82元。以上事实,有原告、被告昭明公司的陈述,原告工商银行丰县支行提供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朱信冲申请办理贷记卡材料:牡丹信用卡申请表(后附章程、收费标准、信用卡领用合约、自动还款业务协议书、安全用卡须知)、结婚证、被告朱信冲及其配偶的收入证明、丰县华山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资产证明一份、汽车订购单、购车首付款收据、汽车信用卡分期付款推荐保证书。证明目的为:被告朱信冲向原告申请贷记卡,原告尽了审慎审查义务后批准,双方之间系信用卡合同关系;被告申请办理贷记卡时在申请表中承诺的住址为江苏省徐州市丰县华山镇华山5组74号,该地址为双方通讯地址,章程第二十七条的约定被告信息变更时应以书面通知原告,本案中被告并未曾通知原告其地址变更;2、被告朱信冲签名的按期还款承诺书,证明其保证每月扣款日前足额将还款金额存入扣款账户内,绝不出现逾期情况,如有违约,原告工商银行丰县支行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3、被告昭明公司盖章的个人汽车贷款不可撤销保证书,证明昭明公司自愿为被告朱信冲的该笔贷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4、工商银行丰县支行提供的信用卡刷卡欠款交易明细、催款记录一份。证明原告按约向被告朱信冲发放了贷款,被告朱信冲从2011年8月开始还款,从2011年12月起被告朱信冲存在逾期还款行为,连续13次,截至日被告朱信冲已欠本金元,利息65522.82元,此后所产生的利息被告仍需清偿,根据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及领用合约规定的利息计算方式计算。上述证据来源合法、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本院予以确认。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原被告之间的信用卡合同关系是否成立;2、各被告应承担何种责任,偿还的金额应如何计算。本院认为:被告朱信冲申请办理原告工商银行丰县支行牡丹信用卡,承诺遵守该信用卡章程和协议,原告批准该申请向其发放信用卡,双方形成信用卡合同关系,双方约定权利义务明确具体,未违反法律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原告按约向被告朱信冲支付贷款282000元,被告朱信冲偿还部分欠款后不再按约偿还,累计逾期超过十三次。根据合同约定,原告有权在此情形下停止其信用卡使用,并要求其清偿全部贷款及利息、滞纳金等费用。故原告要求被告朱信冲返还贷款本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昭明公司作为该笔贷款的担保人,向原告工商银行丰县支行出具个人汽车贷款不可撤销保证书,应按约定对该笔贷款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朱信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依法缺席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朱信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县支行信用卡透支款本金元以及利息(利息截至日为65522.82元,之后利息按信用卡合同约定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二、被告江苏昭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偿还后有权向被告朱信冲追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6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朱信冲负担、江苏昭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随案款直接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代理审判员 靳 慧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胡梦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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