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分公司所得税申报报时候总提示要选小微企业,咋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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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亏损,所得税不用交了是吗?&&0人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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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301003000
1201111201112313350%20%
2201211201512316650%20%
,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及其他要求提供的资料。
,纳税人可根据上年度情况自行对照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符合规定的可减按20%
已计算减免的所得税额。
201164AB201211
2012220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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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微企业如何办理纳税申报
小微企业如何办理纳税申报
    来源:大学生创业网
  从日开始,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9号),对小微企业中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一、应税营业额的确定
  (一)按月申报的营业额
  财税〔2013〕52号文件规定,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这里的&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是指月营业额在2万元以下(含2万元)。月营业额超过2万元的,应全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某纳税人经营餐饮行业,税款缴纳以1个月为申报期,其中11月营业额1.8万元,12月营业额2.2万元,则11月可免税,12月必须全额纳税。
  (二)按季度申报的营业额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9号规定,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营业税纳税人,季度营业额不超过6万元(含6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可按照财税〔2013〕52号文件规定,暂免征收营业税。
  某纳税人经营餐饮行业,税款缴纳以1个季度为申报期,其中10月营业额1.2万元,11月营业额1.8万元,假如该企业12月营业额2.2万元,第四季度的营业额合计为5.2万元,则该季度可免税;假如该企业10月营业额2.1万元,第四季度的营业额合计为6.1万元,则该季度必须全额纳税。
  二、纳税申报表的填报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现在国家对&小微企业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是扶持企业发展的一种减税措施,只是减税程度高些,将应纳税额减为零了。因此在纳税申报期内仍然需要正常进行纳税申报。
  某纳税人经营餐饮行业,11月营业额1.9万元,营业税税率5%,以应交营业税为计税依据缴纳城建税(税率7%)、教育费附加(税率3%)、地方教育费附加(税率2%)。这样应纳营业税950元,应纳城建税66.50元,应纳教育费附加28.50元,应纳地方教育费附加19元。应在《地方税综合申报表》的第九列或者《地方税通用申报表》的第十一列&减免税额&一栏填写相应的减免额。
  三、兼营行为应当分别核算纳税申报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兼有增值税应税项目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纳税人既属于增值税纳税人,又属于营业税纳税人,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分别进行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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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之税事提示
来源:岁冰&   |
提示一:熟练掌握优惠政策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自日至日,对年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提示二:必须符合税收优惠条件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得超过30万元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不能超过规定的标准
&&按查账方式缴纳税款且财务核算规范
提示三:按时报送减免税备案资料
小微企业的认定实行年度认定制。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采取事先备案的方式,享受所得税优惠的方式是年度申报享受;上年已备案享受的,本年度预缴申报时仍符合条件的,预缴申报时可享受。未按规定备案的,不得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经税务机关审核不符合条件的,税务机关应书面通知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申请减免税应报送的备案资料:
&&备案申请报告
&&依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编报的《资产负债表》
&&企业职工名册
&&接受派遣工人人数及签订的劳务派遣合同
&&对照产业目录具体项目,说明本企业所从事行业
&&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提示四:正确履行纳税申报义务
必须提供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微企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微企业,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9行&实际利润总额&与15%的乘积,暂填入第12行&减免所得税额&内。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高于10万元而不超过30万元,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9行&实际利润总额&与5%的乘积,暂填入第12行&减免所得税额&内。
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微企业,可把其所得与15%计算的乘积,填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的通知》(国税发〔号)附件1的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4行&(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年应纳税所得额高于10万元小于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按照其所得与5%计算的乘积,填入附表5&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4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而所得税申报表主表上计算应纳所得税额时的税率仍然是25%。
提示五:准确运用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统计口径
纳税人应准确运用日常纳税申报和年度汇算清缴两个统计口径。
日常纳税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4号)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的计算标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第二条规定执行,即&从业人数&按企业全年平均从业人数计算,&资产总额&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
年度汇算清缴
纳税年度终了后,主管税务机关核实企业当年是否符合小微企业条件,从而要求企业补缴已计算的减免所得税额时,应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的规定计算。从业人数,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提示六:及时报告享受减免税条件变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号)规定,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停止其减免税。纳税年度终了后,主管税务机关应核实企业纳税年度是否符合小微企业规定条件。不符合规定条件、已经按照小微企业条件减免企业所得税预缴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要按照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
提示七:非居民企业无缘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指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所得均负有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企业。非居民企业不适用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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