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滕龙平安保险业务员好做吗有这个人民吗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柱,枣庄市中至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洪亮,职业不详。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高新区裕林大厦B座。

负责人:赵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阳修,该公司员工。

原告翁殿喜与被告王洪亮、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产保险济宁支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翁殿喜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柱、被告平安财产保险济宁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阳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洪亮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翁殿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6日19时30分许,被告王洪亮驾驶苏C×××××号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枣庄高新区复元五路与泰国工业园南环路交叉口处与由东向西行驶的原告驾驶的鲁D×××××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事故,致两车损坏。该事故经枣庄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王洪亮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负次要责任。后原告与被告王洪亮在交警部门调解下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赔偿义务,但被告王洪亮却经原告多次催促至今未履行应尽的赔偿义务。经查,被告王洪亮驾驶的苏C×××××号小型轿车已在被告平安财产保险济宁支公司购买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被告平安财产保险济宁支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支持其诉讼请求。

被告平安财产保险济宁支公司辩称,事故发生后,原、被告达成口头协议,原告翁殿喜与被告王洪亮同意将我公司应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的赔偿款共计4,538.37元支付给投保车主魏征,而我公司已在2016年4月28日将赔偿款足额打入魏征中国农业银行账户。现我公司不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4月6日19时30分许,被告王洪亮驾驶苏C×××××号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枣庄高新区复元五路与泰国工业园南环路交叉口处与由东向西行驶的原告翁殿喜驾驶的其所有的鲁D×××××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事故,致两车损坏。该事故经枣庄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第000647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王洪亮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翁殿喜负次要责任。2016年4月18日,原告翁殿喜与被告王洪亮在交警部门调解下达成和解协议,协议约定:经双方协商,双方互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对方修车费;王洪亮车损超出交强险部分由翁殿喜承担陆仟元整;翁殿喜车损超出交强险部分由王洪亮承担;事故一次性了结。协议达成后,原告于当日支付给被告王洪亮现金6,000元。2016年4月25日,原告将其受损的鲁D×××××号小型普通客车进行维修,原告为此支出维修费6,267元。

另查明,该次事故中被告王洪亮驾驶的苏C×××××号小型轿车登记车主为案外人魏征,该车已在被告平安财产保险济宁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未投保不计免赔险。2016年4月28日,被告平安财产保险济宁支公司根据原告的车损价值,将交强险财产限额内的2,000元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扣除15%的不计免赔率)应赔付的2,538.87元理赔款汇入案外人魏征的尾号为9278号中国农业银行账户。

上述事实当事人没有争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王洪亮驾驶苏C×××××号小型轿车与原告翁殿喜驾驶的其所有的鲁D×××××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事故,致两车损坏,该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枣庄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第000647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王洪亮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翁殿喜负次要责任,该认定书认定程序合法、客观、公正,本院依法予以采信。该次事故发生后,原告翁殿喜与被告王洪亮已在交警部门的调解下就双方因该次事故造成的损失自愿达成协议,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亦未显失公平,故该协议合法有效,原告翁殿喜与被告王洪亮均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现原告要求被告王洪亮赔付其各项损失10,000元的诉请,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现有证据其损失仅为车辆维修费6,267元,故原告超出该项损失的诉请,因其证据不足,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而根据原告翁殿喜与被告王洪亮达成的和解协议,原告应赔付被告王洪亮8,000元(含交强险限额内财产损失2,000元),现因原告仅支付被告王洪亮6,000元,故原告诉请的损失金额应予扣除原告未向被告王洪亮支付的2,000元。

关于原告翁殿喜要求被告平安财产保险济宁支公司对其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请。本院认为,该次事故发生后,原告翁殿喜与被告王洪亮已达成和解协议,双方之间因事故形成的侵权之债转变为合同之债。庭审中,本院亦已向原告释明选择按照和解协议主张权利还是侵权责任主张权利,原告已明确按照和解协议主张权利,故原告再行要求被告平安财产保险济宁支公司对其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请,于法无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洪亮赔偿原告翁殿喜车辆维修费6,267元,扣除原告翁殿喜还应赔偿被告王洪亮剩余的车辆损失2,000元,余款4,26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翁殿喜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王洪亮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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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2015)苏民一初字第1642号

原告崔宝珍与被告关显鹏、

(简称平安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赵巍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宝珍委托代理人滕龙与被告关显鹏、被告平安保险委托代理人马洪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崔宝珍诉称,2015年6月27日,被告关显鹏驾驶辽AK8W31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沈阳市苏家屯区金桔一路时,将行走的我撞伤。此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关显鹏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我受伤后被送至沈阳市苏家屯区中心医院治疗,经医院诊断为左肱骨外科颈骨折、左肱骨踝上骨折、左腕关节扭伤、陈旧性T12胸椎骨折等。住院治疗53天,期间一级护理2天、二级护理50天。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我医疗费43572.30元、护理费5197元、伙食补助5300元、伤残赔偿金43623元、精神损失费20000元、鉴定费1540元、二次手术费10000元、交通费800元、租床费150元,合计人民币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关显鹏已赔偿我医疗费3000元,包含在我诉讼中。

被告关显鹏辩称,我是肇事车辆辽AK8W31号小型普通客车车主,该车辆只投保了商业三者险10万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此事故我负全责,应由保险公司赔偿。强制险过期了,我只能赔偿原告20000元。我已赔偿原告医疗费3000元,包含在原告诉讼中。

被告平安保险辩称,肇事车辆辽AK8W31号小型普通客车在我公司只投保了三者险10万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在商业险限额内本公司予以承担;二次手术费由于原告尚未发生相关费用,也不能提供相关票据,并且二次手术费在鉴定报告中并没有写明具体二次手术中的卫材费、手术费等,应发生的具体费用明细,故鉴定报告罗列的二次手术费不具有客观性,不应给付,鉴定结论中的二次手术费只是预估,不是实际发生,故我公司不同意给付;诉讼费不在理赔范围内。

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27日16时30分,被告关显鹏驾驶辽AK8W31号小型普通客车在沈阳市苏家屯区金桔一路16号倒车时,将行人原告崔宝珍撞伤。原告受伤后被送至沈阳市苏家屯区中心医院住院治疗53天,支出医疗费43572.30元。经诊断为左肱骨外科颈骨折、左肱骨踝上骨折、左腕关节扭伤、陈旧性T12胸椎骨折等。经医嘱重症护理1天,一级护理2天、二级护理50天。此事故经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苏家屯大队认定,被告关显鹏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的伤情经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左上肢损伤评定为八级伤残;二次手术费预估为10000元,支出鉴定费1540元。被告关显鹏已赔偿原告医疗费3000元,包含在原告诉讼中。

另查明,肇事车辆辽AK8W31号小型普通客车系被告关显鹏所有,该车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只投保了三者险10万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笔录、事故责任认定书、门诊病志、住院病案、护理证明、医疗费收据、费用清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收据、原告户口本复印件、护理人员身份证及户口本,租床费收据等在卷佐证,经开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造成伤残的,还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等。被告关显鹏违规驾驶车辆造成原告受伤,根据公安机关认定,被告关显鹏负事故全部责任,应赔偿原告全部合理的经济损失。因辽AK8W31号小型普通客车在被告平安保险投保了三者险,故对于原告的损失应由被告关显鹏及平安保险在三者险限额范围内赔付。关于原告主张的医疗费,经本院核实确认为43572.30元;关于原告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按本地区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每日100元计算,原告住院53天,则住院伙食补助费为5300元;关于原告主张护理费,原告住院53天,经医嘱重症护理1天,一级护理2天,二级护理50天,参照受诉法院上一年度服务行业标准,每日按96.24元计算,则护理费为5197元;关于原告主张交通费800元,考虑到原告住院期间及鉴定需产生交通费,本院酌情判付400元;关于原告主张的二次手术费10000元、鉴定费1540元、租床费150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伤残赔偿金,应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则伤残赔偿金为43623元;关于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此事故造成原告精神伤害,应当予以抚慰,精神损害抚慰金酌情支持12000元。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侵权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关显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7000元、护理费5197元、伤残赔偿金43623元、精神损失费12000元、鉴定费1540元、交通费400元、租床费150元,合计人民币69910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崔宝珍医疗费33572.30元、伙食补助5300元、二次手术费10000元,合计人民币48872.3元。

如未按时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1元,减半收取,由被告关显鹏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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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没有线索,他大胆推测、不懈追踪,最终锁定真凶;非法集资案涉案公司销毁、隐匿账目,他跑遍大半个北京城调查涉案资金链,最终查清涉案公司的犯罪事实。作为一名刑警,今年32岁的长春路派出所案件侦办大队一中队中队长滕龙奉献自己的智慧和汗水,守护一方平安。

追凶 他让“不可能”的线索成为破案关键

心思缜密、锲而不舍是滕龙在办案中表现出的主要特点,无论线索多少,他都不会轻言放弃,一定会追查下去,直到真相大白。

2010年2月,涧西区发生一起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件,一名三十多岁的男子被人捅伤大腿动脉后失血过多而死亡。在现场勘查和对死者的调查结束后,警方没有发现任何有价值的线索,案件侦破工作一时陷入困境。当时,滕龙还没有从事刑警工作,只是派出所里的普通民警。

在命案发生一天后的夜里,一名男子报警称自己腹部被人捅伤。滕龙在处理这起案件时突然萌生一个大胆的猜测:这两起案子会不会是同一个人所为?但他的猜测又显得有些“不可能”,因为两起案子事发地距离很近,在命案发生后,警方正在对现场周边进行调查,犯罪嫌疑人不可能不知道,他还有胆量在同一个地方作案吗?

即使希望渺茫,但在没有其他有价值线索的情况下,滕龙不愿轻易放弃破案的一线希望。

第二个受害者说,他记得捅伤自己的人的长相。在征得受害者同意后,滕龙安排他在派出所住下,每天都带着他到辖区的路面上“扫街”,寻找犯罪嫌疑人。

当时已临近春节,但滕龙一天都没有休息,经过20多天的搜寻,终于在正月十五后的一天,在南昌路附近的一个小巷子里找到并抓获犯罪嫌疑人。经审讯,犯罪嫌疑人承认除了捅伤第二个受害者,第一名受害者也是被他捅伤后死亡的。一起没有线索、只有“不可能”猜想的命案,在滕龙的坚持下被侦破了。

查案 跑遍大半个北京城,查清犯罪事实

近年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多发,涉案资金大、范围广、人员多、追款难。在压力面前,滕龙一直抱着对群众负责的态度,克服人员少、任务重等困难,带领民警钻研业务,梳理线索,加班加点,边学边干,迅速成为业务能手。

在办理辖区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时,因为缺少线索,案件调查一度陷入僵局。面对困难,滕龙没有一丝抱怨,更没有灰心懈怠,而是暗下决心,一定拿下此案。

为寻找和涉案公司账目有关的线索,滕龙带着同事翻遍了涉案公司的垃圾桶,将零零碎碎的纸屑拼好,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寻找有价值的线索。当年春节前夕,腾龙又带领民警赶往北京,在一周内跑遍了大半个北京城,走访银行30多家,查询账户700余个,终于查清了涉案公司资金链的第一环节。

在外调查的一天,凌晨一点多钟,滕龙和同事才忙完准备回宾馆。由于长时间奔波,他的双脚肿胀,走在路上一瘸一拐,再加上没有休息好,脸色发黄,手里、身上还有大包小包的,鞋上也满是灰尘,狼狈不堪,被当地的民警误以为是可疑人员并拦住盘查。至今,他仍忘不了当地民警在检查他证件时怀疑的眼神,更忘不了确认身份后说的那句“辛苦了,兄弟”。

在北京调查完后,他们来不及多休息,就再次出发,到武汉、郑州、焦作等地银行落地查证。经过连续奋战,终于查清了涉案公司的往来账目和犯罪事实,将魏某等27名犯罪嫌疑人全部抓获,成功追缴、冻结资金3000余万元,最大限度地为受害群众挽回了损失。

心声 把爱藏在心底,化作冲锋陷阵的动力

2015年年初,滕龙的父亲被查出癌症晚期,病情恶化住进了医院。当时正值办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攻坚阶段,他把照顾老父亲的重担全部交给了妻子,只有在下班后才拖着疲惫的身体到父亲病床前陪伴一会儿。

虽然他知道父亲的时间已不多,作为家中独子,他何尝不想天天陪伴在父亲身边,给父亲换换药,擦擦身子,何尝不想在父亲生命的最后时间陪陪他、聊聊天,但使命在肩,他每次都是来去匆匆。

5个月后,父亲突然辞世,还在出差办案途中的滕龙,只能把对父亲的愧疚深深地埋在心底。

“干就要干出个样子,做就要做到最好。”这是滕龙的父亲曾经对他的教导和期许,也是他爱岗敬业、务实重干的力量源泉。同时,妻子也给了他莫大的包容、支持和鼓励,成为他安心工作的坚强后盾。滕龙珍惜人民警察这份工作,把它当作毕生的事业来追求。作为家庭的一员,他也深爱着家人,但他把这份爱藏在心底,化作勇于担当、冲锋陷阵的动力,用大爱书写着无悔青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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