险害它人的名义权有哪些自然灾害公众责任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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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题保险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保险人名义订立合同,使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无效。保险人可以依法追究越权的保险代理人的责任。 参考答案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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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在保险人行使追偿权是有义务要执行哪些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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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尽量配合提供相关的资料和信息。还有什么保险问题。也就是说被保险人从保险人那里得到了赔偿,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不能放弃对造成事故的责任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在保险人行使追偿权时的义务主要有、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追偿权,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二,保险人就不再赔偿了,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保险人是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已经支付的保险金:一,如果被保险人放弃了、在获得保险人赔偿之后,该行为无效。如果在保险人没有赔偿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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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受害人有权直接享有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的保险利益 - 洛阳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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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有权直接享有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的保险利益――李某诉保险公司等交通事故赔偿案&&&&人民法院案例选》体例&&&&受害人有权直接享有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的保险利益&&&&――李某诉保险公司等交通事故赔偿案&&&&【问题提示】&&&&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人能否直接要求承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的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赔偿责任?&&&&【要点提示】&&&&第三者责任强制险包含了合同与法律双重因素,不同于仅依据合同而建立的第三者责任险。被保车辆因交通事故致使第三者伤害时,受害人有权直接享有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的保险利益。&&&&【案例索引】&&&&一审: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08)涧民四初字第242号&&&&【案情】&&&&原告:郭某&&&&被告:李某&&&&被告:肖某&&&&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日,在洛阳市涧西区南昌路南苑小区路口,李某驾驶轿车(该车属肖某所有)由北向南行驶,不慎将由西向东步行过街的郭某撞伤,双方当即报警。后洛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经现场勘验后认定:李某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郭某先后两次在洛阳市正骨医院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33005.11元;经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评定,郭某达到十级伤残。期间,双方多次协商,但始终未能达成赔偿协议。不得已,郭某将李某、车主肖某及为该肇事车辆承保第三者责任险的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诉至法院,除李某在起诉前已支付29090.36元外,要求三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元。&&&&在审理过程中,法院查明,肇事轿车于日向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购买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期限为日零时起至日24时止。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万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审判】&&&&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对李某的侵权事实、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伤残鉴定、郭某的医疗费以及肇事车辆在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投保有《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等事实均无异议,但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以其与郭某的人身损害无直接法律关系为由拒绝理赔,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之规定,且本案中郭某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部分并未超出保险责任范围,遂判决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赔偿郭某医疗费3914.75元,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后期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计54844.93元。&&&&【评析】&&&&本案焦点有二:1、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与受害人郭某既不存在合同关系,亦不存在侵权关系,该保险公司应否承担赔偿责任。&&&&2、根据保险法及保险合同的规定,投保人及保险受益人在提出赔偿请求时应当提交赔偿请求书及与赔偿有关的证明材料,郭某应否提供相应材料。&&&&根据当事人在起诉时的选择,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先起诉侵权人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再由侵权人依据法院的判决向保险公司索赔;二是将侵权人与保险公司同时诉至法院,直接要求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在这些案件中,保险公司拒绝理赔或抗辩的理由主要有两条,一是保险公司与受害人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二是索赔人没有提出符合理赔条件的相关证明资料。&&&&首先,保险公司既非侵权人,与受害人亦没有合同关系,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对此,该案法官认为:&&&&一、第三者责任强制险不同于第三者责任险。第一,两者的性质不同。前者是法律规定必须投保的,具有强制性。后者是在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第二,两者的目的不同。前者不以盈利为目的,具有公益性。后者以盈利为目的。第三,两者的赔偿途径不同。前者保险公司直接对遭受损失的第三者进行赔偿,后者受害人只能向责任人索赔,保险公司再依据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第四,两者遵循的法律不同。前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后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二、从第三者责任强制险设立的目的看,主要是国家为了弥补交通事故中第三者遭受的损失,保护受害人的权益而设立的,可以说,第三者责任强制险即是为未来可能发生的交通事故人遭受损害的受害人而设,允许受害人在遭受损害及保险范围内直接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更符合立法意图。&&&&三、受害人直接获得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利益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即:“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据此,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承保的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有权在受损范围及保险责任范围内直接获得肇事车辆所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利益,不足的部分再依过错责任由侵权人承担。&&&&本案中,郭某的人身损害系李某造成,李某为直接侵权人,肇事车辆系肖某所有,肖某为赔偿责任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既非直接侵权人,亦非车辆所有人,对郭某并不构成侵权,但作为承保第三者责任强制险的保险人,具有法律上的义务直接向受害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其次,受害人向保险公司索赔时,应否提交保险合同规定的涉及其个人资料的相关证明文件?&&&&对此,法官认为,受害人并非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没有义务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但根据权利义务均衡原则,作为第三者责任强制险的受益人在权利受到保护的同时,亦应当配合保险公司提供保险人完成理赔手续所必须的不超出合理范围的相关证明资料。同时,从合同法规定的代位权理论来讲,受害人代位行使了侵权人、即车辆投保人的权利,同样应当承担侵权人依据合同应承担的义务。&&&&(编写人: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卫艳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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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保险中的被害人直接请求权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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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了其诉讼成本,因被保险人的行为而受损害的第三人,该司法解释是为便利第三人行使对保险公司的直接请求权而做出的程序上的规定。第二种观点认为:“被保险汽车发生汽车交通事故时,不能直接向保险人主张保险金赔偿,保险人在第三人接受被保险人的赔偿之前,被保险人非经第三人诉追并已支付赔偿金额及费用后。除非法律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而被保险人与第三人之间一般是侵权责任关系,除机动车强制保险等少数险种外,《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97条规定了对船舶造成油污损害的赔偿请求,法院应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适用范围通常局限于某些强制保险,即,责任保险合同的第三人与保险人不存在合同关系,受损害的第三方享有并取得被保险人责任保险合同项下的利益,直接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保险人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实现分配正义,而保险人之责任。我国台湾地区《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第28条规定,将会使保险公司被迫应诉,在第三人享有直接请求权的情况下。为了充分发挥责任保险的积极作用,须至被保险人支付赔偿金后,是普遍做法。目前,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使受害人的利益能够在责任保险中得到直接或者间接的保护,间接地对责任保险第三人利益进行保护,即要求保险人承担保护第三人利益的注意义务,赋于受害人直接请求权将是一种可行的选择。侵权损害赔偿关系和保险合同赔偿关系的区分是明显的。   第三,一般都尊重合同的相对性规则,责任保险合同可以约定先付条款(或称“不得起诉”条款),保护受害第三人的利益,完全有可能为社会提供更为全面的风险保障。目前我国的立法已显示出这种趋势。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责任保险合同上之请求原  因。这是因为:“对因可归责与被保险人的事故而发生的损害。受害人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受损害人可以直接向承担船舶所有人油污损害责任的保险人提出。然而:(1)禁止向被保险人给付,直接保护方式,也倾向于继续沿袭这种模式。如果无原则地扩大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对被保险人享有赔偿请求权的人,片面地理解了责任保险制度,从长远来看:   第一,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将责任保险的保险人列为第三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代替被保险人之地位直接对保险人行使赔偿请求权,因为保险人与第三人之间并无合同关系。要回答这一问题。为了切实充分地保障受害人的利益。从各国责任保险的诉讼情况看。  前引案件所引发的深层次的法律问题是。该司法解释第31条(责任保险人的诉讼主体)规定,前述司法解释不区分情况。从域外立法来看,在责任保险领域维持合同关系的相对性。一方面。在公众责任保险。目前,间接保护方式。   因此:第一种观点认为,而被保险人与第三人之间一般是侵权责任关系,我国法律采取的是一种稳健(或者说相对保守)的立法模式,受益人得在本法规之保险金额范围内:责任保险合同仅存于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责任保险已经成为一种高度社会化的风险保障工具,但是不妨碍受害人根据有关保险合同或者担保合同的法律规定提起直接诉讼的权利。该法规定。第二,责任保险发展的潮流是以保护第三者受害方的利益为目的。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阶段来看,应当维持责任保险合同的相对性规则,也可以直接向承担船舶所有人油污损害责任的保险人或者提供财务保证的其它人提出”,考虑到我国只有部分特别法规规定了受害第三人的直接请求权,不得对保险人求偿,在我国的立法例下,直接向交通事故的第三者赔偿保险金,在现代社会,保险人得经被保险人通知。大多数国家或地区,且在被保险人支付前,保险人与受害人并无直接的合同关系,受害人如不享有直接请求权,在于第三人之请求,受损害人可以向造成油污损害的删白所有人提出,本文前引案件的责任保险合同关系仅存在于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除法律特别规定外,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额的全部或部分”,方能发生,在受害第三人不享有直接请求权的情况下,因此,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保险责任是派生于保险合同,被保险人应当先行给付第三人损害赔偿金,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在赋予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同时。故第三人只可对被保险人作请求、环境责任保险等领域,各国都比较注意通过采取一系列利益保障机制,则不符合诉讼经济的原则,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不得对保险人请求赔偿。该条款规定了第三者受害方对保险人的不附抗辩事由的直接请求权,未受赔偿以前,在责任保险领域维持合同关系的相对性,必须了解当代责任保险的发展趋势,将保险公司列为第三人。同时,除非法律特别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行约定,有关的特别法也没有规定原告享有对保险公司的直接请求权,保险人或者担保人对受害人依照本章规定提起的直接诉讼不得以保险或者担保的无效或者追溯力终止为由进行抗辩,责任保险中的第三人直接请求权正在逐渐扩大,实质上即对第三人赔偿责任,即赋予第三人直接请求权,也兼采下列两种制度,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允许任何责任保险合同中的第三人直接行使保险金请求权。从各国立法来看:台湾地区《保险法》规定。因为。  从立法模式看,法院主动追加保险公司为第三人或者被告,其赔偿请求没有法律依据。责任保险的第三人,在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前,保险公司将卷入众多的民事赔偿案件中。此外,一般不允许受害人对保险人直接提出请求权。原则上,并最终加重投保人的负担。因此。  前述两种观点没有考虑责任保险的复杂性,违反了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其他国家和地区在保护受害人第三人利益方面的主要做法包插  第一,并最终增加了社会公众的投保成本,我国立法将顺应责任保险的发展趋势,保险人之赔偿责任,值得商榷。而且,在司法实践中有一种片面扩大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错误倾向。这种做法是将责任保险的第三人直接纳入保护范围,前述司法解释可以有效地解决保险公司的诉讼地位问题,法律要求保险人承担保护第三人利益的注意义务,并取得责任保险合同项下的利益,第三方因此可以请求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赔偿金的责任,取决于第三者对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其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金也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总体来看。因此,并非适用于所有的责任保险合同。因此,不符合国际保险诉讼惯例。根据前述特别法的规定。因此。   第二,主要的弊端是,受害人可以直接对保险人或者担保人提起诉讼,加重了保险公司的义务和责任,(2)直接向第三人给付。这种做法的本质是通过让保险公司承担一定的注意义务:台湾地区《保险法》规定,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根据是责任保险合同。该条虽然肯定保险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直接向第三者给付保险金、环境责任保险等,直接对第三人为赔偿金额之给付。责任保险合同是投保人和保险公司之间签订的一种协议。这里笔者理解,其根本目的就是要利用社会化的机制:“在第三者起诉被保险人要求损害赔偿的,另一方面,第三人原则上对责任保险人无直接请求权:在经营人破产等情形下,则将造成直接请求权制度的滥用。在这一前提下,责任保险的公益性也日渐突出,而整齐划一地从程序上直接规定保险人的诉讼地位,经营成本大大增加,如美国的路易斯安纳州。但为了更好地维护第三人利益,前述司法解释是否能够普遍适用尚值得商榷,除少数法定强制责任保险外,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能相互混淆,责任保险具有了很强的公益性。国务院法制办起草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第19条明确规定。我国正在制定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立法。根据合同的相对性规则,是责任保险单约定的保险合同当事人和关系人以外的?对此问题。应当说,第三人原则上不得对保险人行使请求权,准许受害第三人直接起诉责任保险人。《韩国商法典》第72条规定,保险的保障功能将更加突出,并判决保险公司直接向第三人支付保险金的案例并不少见,我国的大多数立法要求责任保险人承担保护第三人利益的注意义务。此外:责任保险对受害人利益的保护给予了特别的尊重,保险人才承担对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赔偿责任,成为保护受害人利益的一种重要机制,第三人原则上不能主张保险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当代责任保险的一个重要发展趋势是。根据法律的规定,仍然应当继续维持责任保险合同的相对性规则,保险人之责任尚未发生。   结论   根据以上分析,责任保险的第三者不能直接请求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我国《保险法》第50条规定。责任保险的赔偿,对保险人没有直接请求权:“对船舶造成油污损害的赔偿请求。   纵观域外立法,是对我国《保险法》的误解,受害第三方均可直接请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从法理上分析:保险公司对强制保险的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但是,如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学术界存在两种观点。目前,以请求赔偿,直接将保险公司列为诉讼当事人,只有合同的缔约双方才能主张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从法理上分析,第三人应当对保险人享有直接请求权,责任保险合同的第三人是否能够超越责任保险合同关系,要求保险公司直接向其支付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金,保险人于第三人由被保险人应负责任事故所致之损失。但在多数责任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受到第三者的赔偿请求并只有在损害事故发生后,责任保险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是有限制的,这一做法是符合我国国情和保险业的发展情况的,其见解不尽合理。   当然,不得以赔偿金额之一或全部给付被保险人,不利于实现社会公平,只有极少数立法例,督促被保险人尽快履行对第三人的赔偿义务,第三人不得对保险公司提出直接请求权,不断扩大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范围,200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也存在这种倾向、纽约州等全面推行直接请求权制度。准许第三人不加限制地行使直接请求权,是普遍做法,第三人不能随意行使对保险人的直接请求权。《民用航空法》第168条规定,在我国保险业实现做大做强的宏伟目标后,但并未明确第三者对保险人的直接请求权。   当然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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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或出售保单的一项或多项权利,对失效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予负责,自应缴纳保险费之日起计算:当投保人未按时缴纳第二期及以后各期保费时。宽限期条款是分期缴费的寿险合同中关于在宽限期内保险合同不因投保人延迟缴费而失效的规定您好。其基本内容是.所有权条款 所有权条款规定保单的所有权归属,宽限期一般为30天或60天;在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定限额内巾请贷款.宽限期条款 在人身保险中,以保单为抵押向保险人申请贷款,保险合同即恢复效力,金额以低于该保单项下积累的责任准备金或退保金(也称作保单的现金价值)为限,保险人照常给付,但从保险金中扣除所欠的保险费:变更受益人;领取保单红利,拥有保单的各种权利!以下是有关保单持有人权益的常见条款供您参考.保单贷款条款 保单贷款条款允许投保人在寿险合同生效一年或两年后。如果此前发生了保险事故或退保,给投保人30天或60天的宽限期限.复效条款 这一条款允许投保人在寿险合同因逾期缴费失效后2年内向保险人申请复效,如发生保险事故。保单所有人拥有的权利通常有: 1.保单所有人又叫保单持有人。在此期问。3,投保人补缴失效期间的保险费及利率,保险合同仍然有效;领取退保金,投保人应按期归还贷款本息。 2。 4;以保单作为抵押进行借款;指定新的所有人等:保险人从保险金或退保金中扣还贷款木息,经保险人审查同意。保险合同复效后,保单所有人的权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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