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县人民银行拆建房有开盘售房吗?

  秦朝以前,安福先后隶属吴国和楚国。公元前222年,秦朝在今安福境内设立安成和安平二县。县治所分别设于今严田镇和竹江乡境内。西汉初年,境内安平县为豫章郡18县之一;安成县为长沙郡辖县。三国吴宝鼎二年(267),安成、平都(公元96年,改安平为平都)、宜春、萍乡、新余、永新6县合并,设立安成郡,郡府设于境內安成县,归属扬州。太康元年(280),安成郡新增广兴县,安成改为…
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平台
政务服务系统办件公示
重点服务领域
访谈嘉宾:刘武凡
访谈简介:土地已经成为很多城市最珍贵的发展资源,城市需要土地提供发展空间,民生需要土地实现安居之梦,稀缺的土…
安福县寮塘乡落实2014年烤烟种植面积2.4万亩,较上一年度新增7600多亩,计划新建烤房500座,增量为该乡历…
安福火腿是江西省著名特产之一,不仅畅销内地及港、澳、台地区,而且远销东南亚各国。1915年选送巴拿马国…
&劳动光荣,创造伟大&,我县工业园区企业工人坚持按时上下班,以实际行动为我县经济发展添砖…
您现在的位置:&&
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
CD-bmtsx---
主题关键词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2〕10号)精神,现就进一步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继续深化&三房合一、租售并举&制度
推行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三房合一&,统一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对象统一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公共租赁住房实行统一租金、租补分离制度或差别化租金制度。推行公共租赁住房&租售并举&,按先租后售、限定对象、自愿购买的原则,承租公共租赁住房一定期限的城市中低收入家庭,可依规申请购买其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有限产权,达到规定条件后可取得完全产权。
二、科学编制实施建设规划
各市、县(区)要根据全省&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及中期评估要求,科学编制本地年度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计划,并根据规划和建设计划于每年年底前做好下一年度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做到早启动、早建设、早竣工、早入住。项目建设用地应优先使用政府储备用地,力争一次性规划到位、分期实施征收。公共租赁住房项目选址要坚持&以人为本、方便群众&的原则,充分考虑群众就业、就医、就学、出行等需要,尽量安排在城市居民聚集区、商品住房毗邻区、工商产业聚集周边区和主要交通干道沿线区。各市、县(区)可在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可在市场上长期租赁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
三、严格控制建设面积和租金标准
(一)公共租赁住房户型以单套建筑面积50平方米左右的小户型为主,最高不超过80平方米,60平方米(不含)至80平方米的户型面积不超过公共租赁住房总规模的15%。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可按总建筑面积的15%建设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其中商业配套设施建筑面积控制在小区总建筑面积的10%以内。
(二)市、县(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同地段住房市场租金60%至80%的水平,确定本地区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定期调整。实行统一租金、租补分离制度的市、县(区),对廉租住房对象可以实行先补后交。租金收入缴入国库,纳入政府基金预算管理。
四、合理确定住房保障条件
(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在当地无房,或在当地有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含)以下;
2.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当地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2.5倍以下;
3.具有当地城镇户籍,或无当地城镇户籍但在当地连续稳定工作6个月以上,且已办理居住证的。
(二)申请人父母或子女在当地有两套或两套以上自有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35平方米(含)以上,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三)公共租赁住房统一面向社会配租时,廉租住房对象优先分配。
(四)各市、县(区)可根据上述条件,结合本地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和需求情况,按照积极、稳妥、有序和逐步扩大住房保障覆盖面的原则,确定适合本地实际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
五、稳妥推进有限产权出售
(一)出售房源。各市、县(区)政府自2007年以后组织建设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可作为出售房源。企事业单位等社会投资主体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不得作为出售房源。
(二)出售对象。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本地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线以下并具有本地城市户籍的住房困难户,租住现住房6个月以上的,可自愿申请购买其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有限产权。申购人不得购买其租住住房以外的公共租赁住房。一户家庭只能享受一次公共租赁住房购房政策。
(三)出售价格。公共租赁住房按建筑安装成本价出售有限产权。各市、县(区)在出售公共租赁住房时,要通过评估,分别确定所售公共租赁住房的建筑安装成本价、综合成本价,以及土地出让收益、税费减免等的具体价款和比例。建筑安装成本价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综合成本价包括建筑安装成本、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等。
(四)出售方式。申购人可根据家庭收入状况和经济承受能力,选择一次性购买全部公共租赁住房的有限产权,或按一定比例分若干次购买公共租赁住房的有限产权。具体购买比例和次数由各市、县(区)确定。
(五)资金管理。公共租赁住房有限产权出售资金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贷款及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回购和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封闭运行。出售公共租赁住房有限产权时,应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江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出售收入全部缴入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参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第165号令),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15%、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比例,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六)产权管理。
1.购买了公共租赁住房有限产权的住户,已购买的部分不再交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不得出租、转借以及擅自改变用途。购买的有限产权,可以依法继承、抵押。
2.购买人取得公共租赁住房全部有限产权后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期间,如购买人因经济和住房条件变化,超出当地规定的保障标准,或因特殊原因需要转让的,由市、县(区)政府按原销售价格加同期银行存款活期利息回购,并补交租住期间有限产权减免的租金。
3.申购人应与当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签订《公共租赁住房购房合同》,按购房合同交清房款后,即可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应当注明&公共租赁住房&、&有限产权&和所购有限产权比例。所购公共租赁住房的共同承租人可作为共有权人登记。
4.购买公共租赁住房全部有限产权满5年,经向当地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并补足当年认购时的住房建筑安装成本与综合成本价的差价,以及土地出让收益、税费减免等价款,取得完全产权后,可上市交易。
六、支持保障对象使用住房公积金
(一)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或共同承租人)缴存了住房公积金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交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
(二)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申请购买公共租赁住房有限产权时,承租人(或共同承租人)缴存了住房公积金,且符合贷款条件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公共租赁住房有限产权。
七、强化住房保障工作监督管理
(一)各级政府应当加强住房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健全管理机制,加强工作机构建设,充实工作人员和落实工作经费。各级住房保障、发展改革、监察、财政、国土资源、审计、规划、建设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工作,加强协作,确保住房保障工作顺利推进。
(二)各地应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申请、审核、公示、轮候、配租等管理制度。住房保障部门要依法依规,严格公共租赁住房准入审核,做到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要健全退出机制,确保公共租赁住房正常腾退、流转。对在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相关工作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对骗租、骗购公共租赁住房的,应立即纠正并取消其5年内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资格。
(三)各地要建立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地区公共租赁住房计划、建设、分配和退出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各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要加快住房保障信息化建设,加强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工作,不断提高住房保障管理工作水平和效率。
(四)各市、县(区)政府要根据本实施意见尽快制定出台相关工作实施细则。
(此件主动公开)
【字体:&】【】  秦朝以前,安福先后隶属吴国和楚国。公元前222年,秦朝在今安福境内设立安成和安平二县。县治所分别设于今严田镇和竹江乡境内。西汉初年,境内安平县为豫章郡18县之一;安成县为长沙郡辖县。三国吴宝鼎二年(267),安成、平都(公元96年,改安平为平都)、宜春、萍乡、新余、永新6县合并,设立安成郡,郡府设于境內安成县,归属扬州。太康元年(280),安成郡新增广兴县,安成改为…
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平台
政务服务系统办件公示
重点服务领域
访谈嘉宾:刘武凡
访谈简介:土地已经成为很多城市最珍贵的发展资源,城市需要土地提供发展空间,民生需要土地实现安居之梦,稀缺的土…
安福县寮塘乡落实2014年烤烟种植面积2.4万亩,较上一年度新增7600多亩,计划新建烤房500座,增量为该乡历…
安福火腿是江西省著名特产之一,不仅畅销内地及港、澳、台地区,而且远销东南亚各国。1915年选送巴拿马国…
&劳动光荣,创造伟大&,我县工业园区企业工人坚持按时上下班,以实际行动为我县经济发展添砖…
您现在的位置:&&
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
AB-bmxnykfb-qt--
安福县农业开发办公室
主题关键词
世界银行贷款可持续发展农业项目
环境管理计划
施工活动环境管理规定
财政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2012年10月
为了尽量减少项目施工活动对环境的不利影响,特编制《施工活动环境管理规定》,《施工活动环境管理规定》分为共性施工活动管理规定和典型施工活动管理规定。
一&共性施工活动管理规定
1&环境空气保护措施
①渠道开挖的土石方,大多数回填用于平整土地、修筑田埂;田间道路在现有田埂附近建设,土方全部回用于田间,开挖的土方在大风天气应注意苫盖;
②工程使用的粉状施工材料,如水泥、石灰、沙子等的堆放和储存应严格管理,表面覆盖,必要时采取洒水措施;
③工程施工分段分区作业,减少扬尘范围;采用洒水等措施,减少扬尘污染;
④混凝土拌合站采用站拌,采取封闭管理措施。
⑤选用运行工况好的施工机械和车辆;
⑥燃油施工机械和车辆必须在正常状态下使用,保证废气达标排放;
⑦加强对施工车辆的检修和维护,严禁使用超期服役和尾气超标的车辆。尽可能使用耗油低,排气小的施工车辆,尽可能选用优质燃油,减少机械和车辆的有害废气排放。
2&水环境保护措施
①施工现场混凝土养护废水、砂石料冲洗废水应经流水槽统一收集,混合稀释,进入临时沉淀池处理,临时沉淀池的大小以保障废水停留时间在12h以上为标准,处理后废水全部回用于施工现场清洗、建材清洗、混凝土养护、砂石料再冲洗;
②施工场地内设置临时旱厕,根据农村地区实际生活状况,粪便定期清除用作农肥;
③加强施工管理,严格控制施工机械的跑、冒、滴、漏;做好临时堆土区排水系统及水保措施,防止弃土堆放水土流失对水环境造成影响;
④各施工单位必须落实施工生产废水、生活污水的各项处理措施,保证废水得到妥善处理和处置;
⑤加强施工人员的环境保护教育,提高施工人员的环境意识,施工人员不得乱扔、乱倒废物、污水。
3&声环境保护措施
①在设备选型中选择先进可靠的低噪声设备;
②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禁止午休时间和夜间施工。限制夜间施工,在进行强噪声作业时公告附近村民;
③合理安排工期,避免同一施工场、同一时间多台大型高噪声机械同时作业,施工时应抓进度、赶时间,缩短噪声影响时间;
④对于产生较大噪声的机械设备须进行基础减震或设置减振支座,包扎阻尼材料;
⑤车辆运输噪声可能对沿线声环境敏感点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施工单位合理安排运输时间,尽量压缩施工区汽车数量与行车密度,采取对车辆等施工机械进行限速、禁鸣等措施,
⑥建议施工单位合理安排施工人员,减少高噪声机械操作人员的操作时间,可对施工人员配备耳罩以减少对施工人员的影响;
⑦对所有的机械设备进行定期有效的维护和维修,使设备保持良好的状态,达到减噪和延长设备使用的目的;
⑧在施工强度、机械及车辆操作人员、操作规程等管理方面要严格要求。
4&固体废物污染防治
①建筑垃圾的清运应当采用封闭式车辆,禁止随意抛撒。建筑垃圾应当按照垃圾分类管理的有关规定,尽量回收利用,及时清运消纳;
②生活垃圾经施工现场设置的垃圾筒袋式收集后统一清运至项目所在乡镇生活垃圾填埋场处理处置;
③弃土(渣)一方面可用于土地平整回填,另一方面就近用于道路路基的铺垫,不单独设置弃渣场,减少土地占用;
④施工现场不得焚烧有毒、有害物质,有毒、有害物质的处置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处理。
5&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①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尽量避开雨季和汛期;不能避免时,应做好雨季施工防护及排水工作,保证施工期间排水通畅,不出现积水浸泡工作面的现象。
②土石方工程应及时防护,随挖随运,随填随夯,不留松土,减少疏松地面的裸露时间。做到施工一段、保护一段,以减少新增水土流失。
③合理优化施工场地的布置,尽量减少施工活动范围,减少工程实施对植被的破坏程度。施工时施工机械和施工人员要按照规划的施工平面位置和通道进行操作,不得乱占土地,施工机械、土石及其它建筑材料不能乱停乱放,防止破坏植被,加剧水土流失;
④施工所需外购建筑材料,如砖、石、沙、水泥、木材等,随用随运,尽量少占地、少破坏植被;工程完工后,及时清理施工现场,对施工场地进行绿化,最大可能地恢复已被破坏的植被;
⑤严格按照设计施工,尽量减少对项目区农田植被的破坏,并努力保护施工区周边地表植被。临时场地,施工结束后,应立即实施生态恢复,进行土地复垦与农作物植被复种。
6&人员健康措施
①施工单位应确保能够提供符合要求的急救。在施工场所应当配备适当的急救用具;偏远地点应有书面紧急情况处理程序,以便直到能够将病人转移到合适的医疗机构为止;
②应当对所有施工人员进行职业健康与安全培训,介绍施工场所的基本工作规则、人身保护规则以及如何防止导致其他员工受伤;
③危险区域(配电室、压缩机室等)、装置、材料、安全措施等都应当悬挂正确的标志牌;
④如果工人的手和臂膀由于使用手上工具、电动工具而受到振动,或者工人的全身由于站立在或坐在振动的表面而受到振动,则应当通过设备的选择、安装减振垫或减振装置、限制暴露时间来加以控制;
⑤在所有通电的电动装置和电线上放置警告牌;检查所有电线、电缆、手上电动工具,查看是否有破损或暴露的电线,并根据制造商的建议确定手上工具的允许最大工作电压;对潮湿(或者可能潮湿)的环境中使用的所有电动设备进行双重绝缘/接地处理;
⑥将所有参与或协助焊接作业者提供适当的眼睛保护用具(例如焊接护目镜和/或面罩);
⑦在有脆弱危险的区域边缘安装防护栏杆(应具备中间一道杆和周边挡板),同时,施工人员采用坠落预防装置(包括安全带和距离限制系索);
⑧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报告和记录职业事故和疾病、危险情况事故的程序和制度;
⑨对施工人员进行健康教育,例如执行信息沟通战略,增强面对面的咨询工作,解决影响个人行为的系统性问题,鼓励个人采取防护措施;此外,鼓励使用驱蚊剂、衣服、蚊帐等阻挡方法避免蚊虫叮咬传播疾病。
7&社会影响减缓措施
①提前制订交通管制计划,并发布通告,合理设置主体工程及管线施工沿线相近交叉道路的合并与临时绕行通道,最大限度缩短主要交叉道路的封闭施工期。
②在沿线管线两侧的单位、集贸市场、农田、居民区及与其他路网连接处,留出便道,疏导行人和车辆,防止交通堵塞,或通过其他手段提前通知相关单位改走其他道路,并在主要路口设置临时绕行路线的明显标志。
③在村镇段施工时,要在施工路段设执勤岗,疏导交通,保证行人的出行安全。
④如果需要在村庄附近做强振动施工时,对临近施工现场的土坯民房应进行监控,防止事故发生。
⑤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禁止午休时间和夜间施工。限制夜间施工,在进行强噪声作业时公告附近村民。
⑥危险区域、装置、材料等悬挂标志牌提醒当地村民。
本项目若在挖掘或施工期间,发现或疑似有文物古迹,施工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要求,在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在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如无特殊情况,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赶赴现场,并在七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文物行政部门可以报请当地人民政府通知公安机关协助保护现场;发现重要文物的,应当立即上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十五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文化遗产报告程序见图1。
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或疑似有文物古迹,施工单位应做到:
①在发现的地方停止施工活动,第一时间告知县项目办人员;
②划定发现的遗址或区域;
③保护发现地点可移动物体的丢失以及免受损害;尽可能指派专门负责人,保证夜间有人看守,直到负责的县文物局接手为止。
图1&&文化遗产报告程序
二&特性施工活动管理规定
1&渠系工程
①渠道布局设计的合理性,做到因地设渠、有田有渠,简单实用,减少占用农田面积,又能保证农田灌溉。
②弃土(渣)用于土地平整回填,或者就近用于道路路基的铺垫,可全部就近利用。
③土石方工程应及时防护,随挖随运,随填随夯,不留松土,减少疏松地面的裸露时间。做到施工一段、保护一段,减少新增水土流失。
④建设施工中遇到连续晴好天气,或在有风情况下,对堆土表面洒水,防止扬尘。
2&节水灌溉工程
①合理优化施工场地的布置,尽量减少施工活动范围,减少工程实施对植被的破坏程度;
②施工所需外购建筑材料,如砖、石、沙、水泥、管道等,随用随运,尽量少占地、少破坏植被;工程完工后,及时清理施工现场,对施工场地进行绿化,最大可能地恢复已被破坏的植被;
③施工单位在保证施工质量的前提下,应尽量缩短临时占地的时间,控制土方工程施工时间,维持稳定的挖填边坡,减少对工程施工范围外的影响。
④为避免田间工程施工临时占地,所有田间工程施工均安排在秋收后和冬播前的农闲季节进行。如此段时期内无法完成,要求及时做好规划安排,调整好茬口,避免损害青苗。如果茬口不能调整,应适当留足施工面积,尽量减少青苗占压损失。
3&渠系建筑物工程
①选址和设计时考虑环境因素。建设桥、涵等建筑物时,尽量采用预制构件,减少施工建设时对河流和下游水体的影响。
②水泥和其它易飞扬的细颗粒散体材料,应安排在库内存放或严密遮盖,运输时要防止遗撒、飞扬,卸运时应洒水湿润和在仓库内进行以减少扬尘。
③施工现场混凝土养护废水、砂石料冲洗废水应经流水槽统一收集,混合稀释,使废水pH值降低后,进入临时沉淀池处理,临时沉淀池的大小以保障废水停留时间在12h以上为标准,处理后废水全部回用于施工现场清洗、建材清洗、混凝土养护、砂石料再冲洗。
④弃土(渣)用于土地平整回填,或者就近用于道路路基的铺垫,可全部就近利用。
⑤对占地影响农户通过土地调整的方式进行补偿,用于补偿的土地可以是村集体自有的土地,也可以是在项目村内重新分配的土地,以保障受影响农户的耕地面积和质量不低于调整前标准。
⑥危险区域、装置、材料等悬挂标志牌提醒当地村民。
4&田间道路工程
①选址和设计时考虑环境因素。尽量选择在原有机耕路上修建,减少新增占地面积。
②减少弃土的临时堆放,保证及时清运。在晴天应每天对作业面进行洒水降尘,施工场地在晴天每天洒水4~5次,在大风日加大洒水量及洒水次数;散状物料的运输和临时存放必须采取防风遮挡措施,减少起尘量。运送物料的车辆应采取压实和覆盖措施,装载时不易过满,减少遗撒和扬尘。遇4级以上大风要停止拆除和土方工程。
③合理布局施工现场,避免在同一地点安排大量动力机械设备同时使用,以避免局部声级过高。设备选型上尽量采用低噪声设备,不用的设备应立即关闭,确保场界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标准要求(昼间70dB、夜间55dB)。
④临近居住区的施工场地边界应构筑围挡,既文明施工、又可以隔声降噪,减少施工机械作业对场界外的噪声污染。居民区附近禁止夜间作业;在居民午休时间尽量安排低噪声作业流程。
⑤尽量减少建筑材料在运输、装卸、施工过程中的跑、冒、滴、漏,在施工过程中,废弃物料做到及时清运,施工完毕后,应清理好作业现场,以防因降雨冲刷造成污染。
⑥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尽量避开雨季和汛期;不能避免时,应做好雨季施工防护及排水工作,保证施工期间排水通畅,不出现积水浸泡工作面的现象。
⑦土石方工程应及时防护,随挖随运,随填随夯,不留松土,减少疏松地面的裸露时间。做到施工一段、保护一段,以减少新增水土流失。堤防施工过程中应边开挖、边回填、边碾压、边采取保坎和护坡措施。
⑧合理优化施工场地的布置,尽量减少施工活动范围,减少工程实施对植被的破坏程度。施工时施工机械和施工人员要按照规划的施工平面位置和通道进行操作,不得乱占土地,施工机械、土石及其它建筑材料不能乱停乱放,防止破坏植被,加剧水土流失;
⑨施工所需外购建筑材料,如砖、石、沙、水泥、木材等,随用随运,尽量少占地、少破坏植被;工程完工后,及时清理施工现场,对施工场地进行绿化,最大可能地恢复已被破坏的植被;
⑩严格按照设计施工,尽量减少对项目区农田植被的破坏,并努力保护施工区周边地表植被。临时场地,施工结束后,应立即实施生态恢复,进行土地复垦与农作物植被复种。
11对占地影响的农户通过土地调整的方式进行补偿,用于补偿的土地可以使村集体自有的土地,也可以使在项目村内重新分配土地,以保障受影响农户的耕地面积和质量不低于调整前的标准。
5&机电排灌站和机井的修复
①在设备选型中选择先进可靠的低噪声设备;
②对于产生较大噪声的机械设备须进行基础减震或设置减振支座,包扎阻尼材料;
③合理安排工期,避免同一施工场、同一时间多台大型高噪声机械同时作业,施工时应抓进度、赶时间,缩短噪声影响时间;
④建议施工单位合理安排施工人员,减少高噪声机械操作人员的操作时间,可对施工人员配备耳罩以减少对施工人员的影响;
⑤严格按照设计施工,尽量减少对项目区植被的破坏,并努力保护施工区周边地表植被。临时场地,施工结束后,应立即实施生态恢复,土地复垦与植被复种。
⑥施工场地应修建沉淀池将生产废水沉淀,经沉淀后的废水可回用于施工场地或洒水降尘,不得直排;
⑦施工场地尽量避免设置机械、车辆维修点或清洗点,应到专业的维修点维修,避免施工场地内产生含油污水。
⑧机井设备使用前检修漏油或漏水,设备发生漏油情况应远离钻孔,使用前采取监测措施。
⑨施工单位在保证施工质量的前提下,应尽量缩短临时占地的时间,控制土方工程施工时间,维持稳定的挖填边坡,减少施工机械和施工车辆对工程施工范围外的影响。
6&农电线路及配套的修建
①在适当情况下,通过使用现有输配电设施、交通走廊,以及现有道路来现场输配电力,利用道路、输电线、输电塔和变电站来避免对重要生境产生影响;
②在现有植被之上架设输电线路,不对土地进行清理;
③避免在繁殖期和其他敏感季节或一天中的敏感时间开展建设活动;
④合理优化施工场地的布置,尽量减少施工活动范围,减少工程实施对植被的破坏程度;
⑤施工所需外购建筑材料,如砖、石、沙、水泥、管道等,随用随运,尽量少占地、少破坏植被;工程完工后,及时清理施工现场,对施工场地进行绿化,最大可能地恢复已被破坏的植被;
⑥施工单位在保证施工质量的前提下,应尽量缩短临时占地的时间,控制土方工程施工时间,维持稳定的挖填边坡,减少对工程施工范围外的影响。
⑦在所有通电的电动装置和电线上放置警告牌;检查所有电线、电缆、手上电动工具,查看是否有破损或暴露的电线,并根据制造商的建议确定手上工具的允许最大工作电压;对潮湿(或者可能潮湿)的环境中使用的所有电动设备进行双重绝缘/接地处理;
⑧在有脆弱危险的区域边缘安装防护栏杆(应具备中间一道杆和周边挡板),同时,施工人员采用坠落预防装置(包括安全带和距离限制系索)。
7&其他建设期影响
①水泥和其它细颗粒散体材料,应进行库内存放或严密遮盖,运输时防止遗撒、扬尘,卸运时应洒水湿润和在仓库内进行以减少扬尘。
②施工现场混凝土养护废水、砂石料冲洗废水应经流水槽统一收集,混合稀释,使废水pH值降低后,进入临时沉淀池处理,临时沉淀池的容量以保障废水停留时间在12h以上为标准,处理后废水全部回用于施工现场清洗、建材清洗、混凝土养护、砂石料再冲洗等。
③尽量采用本地乡土树种、树种保持多样性,禁用侵略性的外来树种。
《施工活动环境管理规定》将以条款形式包括进招标文件和承包合同之中,承包商通过工程承包合同承诺落实环保措施,在工程施工前发布、生效。
【字体:&】【】安福县政府信息公开
您现在的位置:&&&&&&&&&&&&&&&&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同业市场管理规定》和《证券公司进入银行同业市场管理规定》的通知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
文件编号: 银发(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日期: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D-
责任部门: 办公室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商业银行:  为进一步发展货币市场,拓宽基金管理公司与证券公司的投资和融资渠道,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和《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现予印发。  特此通知。   附件:1、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   2、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   &&&&&&&&&&&&&&&&&&&&&&&&&&&&&&&&&&&&&&&&&&&&&&&&&&&&&& 一九九九年八月十九日   附件一  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展货币市场,拓宽基金管理公司的投资渠道,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基金管理公司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交易和结算活动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和动态检查。  第三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批准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可以申请加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从事购买债券、债券现券交易和债券回购业务。  第四条& 基金管理公司须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加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申请;  2、《基金管理公司法人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基金管理公司章程;  5、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会计师审计的最近三年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和验资报告;  6、与托管银行签署的托管协议;  7、基金契约;  8、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基金持有的全部债券的明细情况;  9、公司的资金、债券管理内控制度;  10、公司负责资金和债券运作的部门和人员情况;  11、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有关标准和规定,对基金管理公司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基金管理公司发文批准入市并公告。  第六条& 凡经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基金管理公司,必须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提供的交易系统进行债券交易业务。  第七条&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基金管理公司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第八条&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基金管理公司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40%。  第九条& 对经批准入市的基金管理公司,由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通知负责其与交易系统联网,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在交易系统设定每家基金管理公司的最高债券回购限额。  第十条& 对经批准入市的基金管理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负责其与结算系统的联网,为基金管理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基金管理公司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交易的债券必须在中央结算公司托管和结算,不得转托管到证券交易所。  第十一条& 基金管理公司在全国银行同业市场交易的资金清算方式由双方自行商定,本金和利息的支付都必须以转账方式进行,不得收付现金。  第十二条& 经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向市场披露必要的信息,包括公司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和发起人情况。基金管理公司应披露真实信息。  第十三条& 基金管理公司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交易、结算活动除遵守本规定外,还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间债券回购业务暂行规定》、《银行间债券交易规则》、《银行间债券交易结算规则》等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管理规定进行业务活动,签署债券回购主协议等协议文件。  第十四条&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基金管理公司如违反本规定和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其他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将视情况给予警告、通报、暂停其在银行间同业市场的业务、取消其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成员资格等处罚,同时通报证监会。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并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二  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展货币市场,适当拓宽证券公司的融资渠道,促进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对象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为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成员的证券公司。  第三条& 证券公司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交易、结算活动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和动态检查。  第四条& 证券公司以法人为单位申请成为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成员,其分支机构不得进行交易。  第五条&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对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的有关规定,凡申请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证券公司,须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推荐。  第六条& 凡申请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证券公司须符合以下基本标准:  1、资本充足率达到法定标准;  2、符合《证券法》要求,达到证监会提出的不挪用客户保证金标准;  3、业务经营规范、正常,按会计准则核算,实际资产大于实际债务;  4、内部管理制度完善,未出现严重违规行为。  第七条& 凡已被证监会推荐成为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成员的证券公司,须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申请;  2、《经营证券业务法人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3、《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公司章程;  5、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会计师审计的最近三年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和验资报告;  6、以法人为单位持有的全部债券的明细情况;  7、以法人为单位的同业拆借未到期余额、明细情况、逾期情况;  8、公司的资金、债券管理内控制度;  9、公司负责资金和债券运作的部门和人员情况;  10、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有关标准和规定,对证券公司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其中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发文批准入市并公告。  第九条& 凡经批准成为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成员的证券公司,必须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拆借中心提供的交易系统进行同业拆借、债券交易业务。  第十条& 成为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成员的证券公司的拆入资金最长期限为7天,拆出资金期限不得超过对手方的由人民银行规定的拆入资金最长期限;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同业拆借和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第十一条& 成为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成员的证券公司拆入、拆出资金余额均不得超过实收资本金的80%,债券回购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实收资本金的80%。  第十二条& 成为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成员并进行拆借业务的证券公司必须达到以下要求:  1、在任何时点上其流动比率不得低于5%。  流动比率=流动资本/公司总负债×100%  流动资本包括国债、可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流通的其他债券、自营股票、银行存款和现金(含交易清算资金);已被用于回购融资的国债和其他债券不得计入流动资本。  公司总负债取其12个月末的负债额的平均值。  2、公司净资本不得低于2亿元。  净资本=净资产-(固定资产净值+长期投资)×30%-无形及递延资产-提取的损失准备金-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长期性或高风险资产  3、负债总额(不包括客户存放的交易结算金)不得超过净资产的8倍;  4、达到证监会关于证券经营机构自营业务风险管理规定的其他有关标准。  第十三条& 未成为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成员的证券公司,仍按原规定,由其总部进行一天的同业拆借业务,在双方交易前须报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行备案,否则按违规处理。  第十四条& 对经批准入市的证券公司,由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通知负责其与交易系统联网,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在交易系统设定每家证券公司的最高拆借和债券回购限额。  第十五条& 对经批准入市的证券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负责其与结算系统的联网,为证券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第十六条& 证券公司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交易的债券必须在中央结算公司托管和结算,不得转托管到证券交易所。  第十七条& 证券公司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交易的资金清算方式由双方自行商定,但本金和利息的支付都必须以转账方式进行,不得收付现金。  第十八条& 经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证券公司应向市场披露必要的信息,包括公司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股东情况和投资参股情况。证券公司应披露真实信息。  第十九条& 证券公司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交易、结算活动除遵守本规定外,还必须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同业拆借有关规定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间债券回购业务暂行规定》、《银行间债券交易规则》、《银行间债券交易结算规则》等债券交易有关规定进行,签署债券回购主协议等协议文件。  第二十条&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证券公司如违反本规定和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其他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将视情况给予警告、通报、暂停其在银行间同业市场的业务、取消其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成员资格等处罚,同时通报证监会。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并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江西安福县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