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形股票会不会强制清算程序

信诚深度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组图)_网易新闻
信诚深度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组图)
用微信扫码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上接D9版)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投资托管服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自行开发的“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基金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场外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本公司的网上交易平台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8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层
  法定代表人:张翔燕
  电话:(021)
  联系人:殷宇飞
  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认购、申购及赎回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网上交易网址:www.citicprufunds.com.cn.
  (2)代销机构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长安兴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电话:010-
  传真:010-
  联系人:张静
  客服电话:95533
  公司网站:www.ccb.com
  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项俊波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www.95599.cn
  3)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孔丹
  客服电话:95558
  联系人:贾林英
  电话:010-
  传真:010-
  网址:http://bank.ecitic.com
  4)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秦晓
  电话:88
  传真:49
  联系人:邓炯鹏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5)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电话:(021)
  传真:(021)
  联系人:曹榕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6)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市江东区中山东路294号
  办公地址:宁波市江东区中山东路294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6528,上海地区:962528
  网址:www.nbcb.com.cn
  联系人:胡技勋
  联系方式:021-
  传真:021-
  7)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
  联系人:马旭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8)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运河东一路193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运河东一路193号
  法定代表人:廖玉林
  客户服务热线: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9)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A层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陈忠
  电话:010-
  传真:010-
  网址:www.ecitic.com
  10)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588号恒鑫大厦主楼19层、20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588号恒鑫大厦主楼19层、20层
  法定代表人:刘军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83
  联系人:俞会亮
  网址:www.bigsun.com.cn
  11)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苗岭路29号澳柯玛大厦15层(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东海西路28号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联系人:吴忠超
  联系电话:26
  客服电话:
  网址:www.zxwt.com.cn
  12)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权唐
  联系电话:(010)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
  网址:www.csc108.com
  13)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层至20层
  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层至20层
  法定代表人:杨小阳
  联系人:刘权
  联系电话:21
  客服电话:400-600-8008
  公司网站:www.cjis.cn
  14)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生迎
  电话:(23
  传真:(36
  网址:www.newone.com.cn
  客服电话:98111
  15)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层至26层
  法人代表人:何如
  联系电话:33
  基金业务联系人:齐晓燕
  联系电话:33
  传真:02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16)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
  传真:021-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客服电话:95553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17)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联系人:邓寒冰
  联系电话:021-
  传真:021-
  客服电话:021-962505
  网址:www.sywg.com.cn
  18)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胡关金
  联系人:李洋
  联系电话:010-
  客户服务电话:-888
  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19)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楼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3
  客户服务热线:
  20)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43楼
  办公地址:广东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18、19、36、38、41和42楼
  联系人:黄岚
  统一客户服务热线:95575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0)
  公司网站:广发证券网http://www.gf.com.cn
  21)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8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腾
  电话:23
  传真:10
  客户服务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加拨0591)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22)西藏同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拉萨市北京中路10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永和路118弄东方环球企业园24号楼
  法定代表人:贾绍君
  电话:021-
  传真:021-
  联系人:刘宇
  客服电话:400-88111-77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址:www.xzsec.com
  23)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客服电话:、
  联系人:刘晨
  联系电话:021-
  网址:www.ebscn.com
  24)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
  联系人:陈剑虹
  联系电话:05
  网址:http://www.essence.com.cn
  25)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经十路20518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十路17703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联系电话:38
  传真:00
  客服电话:95538
  公司网址:www.qlzq.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根据实情,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或变更上述代销机构,并及时公告。
  2.场内发售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27号投资广场23层
  法定代表人:金颖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27号投资广场23层
  联系电话:010-
  传真:010-
  联系人:朱立元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联系电话:(021)
  传真:(021)
  联系人:安冬
  经办律师:吕红、安冬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二办公楼八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二办公楼八层
  法定代表人:萧伟强
  电话:
  传真:
  联系人:王国蓓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国蓓、黄小熠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经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号文件核准募集。
  一、基金类型和存续期间
  基金类型:股票型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上市开放式
  存续期间:不定期
  二、募集方式和上市交易所
  本基金通过场内、场外两种方式公开发售。
  场内发售是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发售基金份额的行为(具体名单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尚未取得基金代销资格,但属于深交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本基金上市后,代理投资人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参与本基金的上市交易。
  场外发售是指通过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场外公开发售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三、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四、募集对象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五、基金份额的场内认购
  1、募集场所
  本基金的场内认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进行。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前获得基金代销资格的证券公司也可代理场内基金份额的发售。尚未取得相应业务资格,但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本基金上市后,代理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与本基金的上市交易。
  2、基金份额的面值、认购费用、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
  (1)本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挂牌价格为初始面值。
  (2)本基金的认购费用应在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收取。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场内会员单位应按照场外认购费率标准计收投资人场内认购的认购费用。
  (4)场内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份额的计算
  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
  认购费用=挂牌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挂牌价格
  场内认购金额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场内认购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至整数位,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例如:某投资人认购本基金10,000份,若会员单位设定发售费率为1.2%,假定该笔认购产生利息5.20元。则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为:
  挂牌价格=1.00元
  净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1.00×10,000=10,000元
  认购费用=挂牌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1.00×10,000×1.2%=120元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10,000+120=10,120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挂牌价格=5.20/1.00=5份(保留至整数位)
  即:该投资人认购10,000份基金份额,需缴纳10,120元,若利息折算的份额为5份,则总共可得到10,005份基金份额。
  3、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场内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人可在募集期内前往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内认购手续,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代销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2)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所应提交的文件和具体办理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代销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3)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投资人认购前,需按办理场内认购业务相关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2)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申请的认购不允许撤销。
  3)投资人在T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通常应在T+2日到原认购网点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情况。
  4)办理场内认购业务的相关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办理场内认购业务的相关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4)认购的限额
  场内认购单笔最低认购份额为1000份,超过1000份的须为1000份的整数倍,且每笔认购最大不超过99,999,000份基金份额。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份额不设限制。
  六、基金份额的场外认购
  1、募集场所
  本基金的场外认购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进行。
  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场外认购业务的城市(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基金份额的面值、认购费用、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
  (1)本基金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场外认购费
  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法,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缴纳认购费,认购费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本基金场外认购费率不高于5.0%,实际执行费率结构如下表:
  (注:M:认购金额;单位:元)
  投资人重复认购,须按每次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3)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前端收费模式的,即投资人在认购基金时缴纳认购费。
  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单次认购的实际确认金额确定每次认购所适用的费率并分别计算,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例如:某投资人认购本基金10,000元,所对应的认购费率为1.2%。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5.20元。则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10,000/(1+1.2%)=9,881.42元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10,000-9,881.42=118.58元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9,881.42+5.20)/1.00=9,886.62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生效时,投资人账户登记有本基金9,886.62份。
  3、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场外认购
  (1)认购的时间安排
  投资人可在募集期内前往本基金场外销售机构的网点办理基金份额认购手续,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代销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2)投资人场外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
  投资人场外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好具体的办理手续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和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3)认购的方式和确认
  1)投资人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3)投资人在T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通常应在T+2日到原认购网点查询认购申请的确认情况。
  4)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4)在募集期内,除份额发售公告另有规定外,投资人在代销机构销售网点每笔认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含认购费);投资人在直销中心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50万元人民币(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平台办理本基金认购业务的不受直销网点最低认购金额的限制,最低认购金额为单笔1,000元。本基金直销网点单笔认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本基金募集期间内不设最高认购份额限制。
  七、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金额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
  八、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九、募集资金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1.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且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3.本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募集失败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申购、赎回与转换
  本基金为上市开放式基金,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投资人可以通过上市交易、场外申购赎回、场内申购赎回三种方式,实现基金份额的日常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1.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2.上市交易的时间
  在符合下述第3项规定的基金上市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拟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六个月内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3.基金上市的条件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
  (1)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2亿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3)《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上市日前至少3个工作日发布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4.上市交易的规则
  (1)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
  (4)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
  (5)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其他有关规定。
  5.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6.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7.上市交易的注册登记
  投资人T日买入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日自动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1日(含该日)后有权卖出该部分基金;
  投资人T日卖出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日自动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8.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基金法》相关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9.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在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10.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二)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人办理场内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投资人办理场外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场所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场外代销机构。投资人需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办理场外申购、赎回业务。
  本基金场内、场外代销机构名单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发售公告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三)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是指为投资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场外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场外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本基金场内申购、赎回开始办理的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确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基金管理人可与销售机构约定,在开放日的其他时间或非开放日受理或者拒绝投资人的申购、赎回申请,届时以基金管理人或者销售机构的公告为准。如果本基金接受投资人在非开放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并被受理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场外销售机构赎回基金份额时,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消,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消;
  5.投资人办理场外申购、赎回应使用基金账户,办理场内申购、赎回应使用深圳证券账户;
  6.投资人办理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应在新原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注册登记机构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如投资人未进行前述查询,因申请未得到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1)投资人在办理场内申购时,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投资人办理场外申购时,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通过直销中心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50万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已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网点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元。本基金直销中心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代销网点的投资人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0份基金份额,且通过场内单笔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必须是整数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将导致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0份的,需一并全部赎回。
  (3)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份额余额为1000份。基金份额持有人因赎回、转换等原因导致其单个基金账户内剩余的基金份额低于1000份时,注册登记系统可对该剩余的基金份额自动进行强制赎回处理。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单次申购的实际确认金额确定每次申购所适用的费率并分别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场内申购份额保留到整数位,不足一份基金份额部分的申购资金零头由交易所会员单位返还给投资人;场外申购份额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一,某投资人通过场外投资5,000元申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1.5%,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28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1+1.5%)=4,926.11元
  申购费用=5,000-4,926.11=73.89元
  申购份数=4,926.11/1.128=4,367.12份
  即:该投资人通过场外投资5,000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28元,则可得到4,367.12份基金份额。
  例二:某投资人通过场内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对应的申购费率为1.5%,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25元,则其申购手续费、可得到的申购份额及返还的资金余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1.5%)=9,852.22元
  申购手续费=10,000-9,852.22=147.78元
  申购份额=9,852.22/1.025=9,611.92份
  因场内申购份额保留至整数份,故投资人申购所得份额为9,611份,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申购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给投资人。具体计算公式为:
  实际净申购金额=9,611×1.025=9,851.28元
  退款金额=10,000-9,851.28-147.78=0.94元
  即:该投资人投资10,000元从场内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25元,则其可得到基金份额9,611份,退款0.94元。
  4、赎回金额的计算
  投资人在赎回基金份额需缴纳一定的赎回费用。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
  赎回费、赎回金额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三: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一年后(未满2年)决定赎回,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2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148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11,480元
  赎回费用=11,480×0.25%=28.70元
  净赎回金额=11,480-28.70=11,451.30元
  即: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10,000份本基金基金份额一年后(未满2年)赎回,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份额净值是1.148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451.30元。
  例四:某基金份额持有人从场内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赎回费率为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元,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11,480元
  赎回费用=11,480×0.5%=57.40元
  净赎回金额=11,480-57.40=11,422.60元
  即:该基金份额持有人从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422.60元。
  5、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计算公式为: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申购与赎回的费用
  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2、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基金申购费率不超过5%,赎回费率不超过5%。
  3、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逐级递减,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单次申购的实际确认金额确定每次申购所适用的费率并分别计算。实际执行的申购费率如下:
  (注:M:申购金额;单位:元)
  4、场外赎回费率按照基金份额持有时间逐级递减,场外赎回的实际执行的费率如下:
  (注:Y:持有时间,其中1年为365日,2年为730日)
  场外赎回费率按基金份额持有期限递减。从场内转托管至场外的基金份额,从场外赎回时,其持有期限从转托管转入确认日开始计算。
  场内赎回费率不区分基金份额的持有时间,为固定赎回费率0.5%。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2日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合理判断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支付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对于场内赎回部分,当日未获受理的赎回申请将不会延至下一开放日而自动撤消。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按照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事先选择的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区别处理,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包括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1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登记
  1.基金份额的登记
  (1)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或申购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深圳证券账户下。
  (2)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也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
  (3)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
  2.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易或场内赎回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4)募集期内不得办理系统内转托管。
  (5)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3.跨系统转登记
  (1)跨系统转登记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本基金跨系统转登记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募集期内不得办理跨系统转登记。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第九部分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注册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注册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负责办理。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或申购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深圳证券账户下。
  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注册登记业务中的权利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注册登记机构的权利
  1.建立和管理投资人基金账户;
  2.取得注册登记费;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和调整注册登记业务的相关规则;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注册登记机构的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赎回业务记录15年以上;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人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行政等强制检查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人办理非交易过户等业务,并提供其他必要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通过对公司基本面的研究,深入剖析股票价值被低估的原因,从而挖掘具有深度价值的股票,以力争获取资本的长期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创业板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如股指期货等),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60%,其中投资于本基金定义的价值型股票的资产占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类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40%;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权证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当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变更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定位为股票型基金,其战略性资产配置以股票为主,并不因市场的中短期变化而改变。在不同的市场条件下,本基金允许在一定的范围内作战术性资产配置调整,以规避市场风险。
  本基金的资产配置策略基于MVSR分析框架来制定。MVSR分析框架包括四个部分:M-宏观经济情况,V-估值水平,S-市场情况,R-风险状况。
  关于宏观经济情况,本基金将重点分析国内外的宏观经济政策和宏观经济数据。宏观经济政策主要包括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会重点关注国家的产业政策,货币政策会重点关注信贷政策、利率政策和汇率政策;宏观经济数据主要包括GDP以及投资、出口和消费的情况、CPI和PPI,以及其他一些领先和同步指标。
  关于估值水平,本基金将重点分析目前市场整体的估值水平、盈利状况、未来一年的盈利预测情况以及外推12个月的风险溢价水平情况。
  关于市场情况,本基金将重点研究三个方面,一是主要指数情况,包括国内的主要指数(沪深300指数、中小板指数等)和国外主要市场的指数情况;二是资金的供给情况;三是行业分类指数的表现情况。
  关于风险状况,本基金将重点分析宏观经济政策和产业发展政策的变化、经济数据(包括宏观数据、行业数据和单个公司经营业绩)的变化、资金供给的变化、以及外围市场的变化等。
  对上述四个部分,本基金会进行最近三个月和未来12个月的分析和预测,从而得出乐观、中性、谨慎和悲观的看法,在这些分析的基础上,得出对市场、行业的整体判断和指数运行空间的判断,并根据这些判断来决定本基金的大类资产配置比例和行业配置策略。
  2、股票投资策略
  (1)选股策略
  本基金的核心理念是价值投资,即投资于市场价格低于其内在价值的股票。
  公司内在价值的评估和判断包括公司的历史纪录和未来前景两方面。具体考量因素包括公司未来的预期收益和股息以及未来预期收益和股息的乘数(既包括历史可测的纪录影响,也要考虑一些重要的其他因素,例如行业的性质、公司的竞争地位、管理层的才能等等)是否在股价中被完全反映;公司的分红情况即股息收益率是否稳定并在将来可以持续;公司的资产本身是否会因重组、并购等行为发生重大变化等等。
  结合中国经济和A股市场的特点,根据上述因素考量的不同角度,我们进而把价值型股票归为三类:低估值类、稳定收益类和反转类。
  1)低估值类股票,即市盈率、市净率、市现率等相对估值水平较低的股票,可能由于该公司属于成熟行业或其他原因使市场在一定时期内对该公司形成较为一致的低估值判断。
  由于不同行业所适用的相对估值判断方法不同,本基金将针对各行业特点合理运用以下一种或几种基本判断标准:
  最近一年的P/E值低于行业平均水平
  最近一年的P/B值低于行业平均水平
  最近一年的P/CF值低于行业平均水平
  2)稳定收益类股票,即有较稳定分红能力的股票,股利收益水平相对高于市场平均水平,并期望能保持稳定增长(并非快速增长),或至少保持不变。
  基本判断标准为:
  过去两年内连续分红,其中分红包括现金股利和股票股利;
  最近一年股息率(每股现金分红/最近1年内经复权调整的股价)市场排名进入前25%。
  除此之外,本基金还将关注采取回购股票等替代现金分红方式来提高股东回报的上市公司股票。
  3)反转类股票,即公司当前处于较为困难的阶段且业绩表现不佳,因而被市场忽略并导致估值水平较低,但公司在可预见的将来存在业绩改善的潜力,并促使市场对其重新定位估值,从而给投资者带来资本增值机会。
  基本判断标准为:
  公司由于商业模式的改变在未来有较好的发展前景,但目前其优势尚未显现或将逐步显现;
  公司在技术革新等原因在提高毛利率方面有较大优势,从而对公司基本面产生较大影响;
  公司存在兼并、收购或重组的可能,且该兼并、收购或重组对公司的未来发展将产生较大的积极影响;
  由于行业周期反转使得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看好;
  依托于中国经济发展,受惠于国家产业政策扶持或区域性发展机会的公司;
  其他由于公司本身的特殊性而使公司基本面发生重大变化且有潜在较大发展空间的公司。如某个行业由于发展使得行业更为细分,公司在该子行业中有领先地位,或其某项创新或专利使得该公司有较好的盈利前景等。
  (2)公司治理风险评估
  上市公司治理分析是基本面研究的重要环节。在符合上述选股标准的基础上,本基金还将重点考察公司治理结构,从而对上市公司作进一步挖掘,以确保在投资上规避公司治理风险。
  本基金考察的公司治理结构既包括股东对经营者的监督与制衡机制,又包括公司与其他所有利益相关者的关系,例如债权人、雇员、政府和社会等,是否通过一套正式或非正式的、内部或外部的制度或机制来协调公司与这些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以保证公司决策的科学化。
  本基金在进行公司治理风险分析时,将重点考察股东大会对于行使股东权利的保障、投资者有效沟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规范运作和独立运作情况、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的关系、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是否符合规范、董事及管理层的勤勉尽责情况、绩效评估与激励约束机制、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等内容。
  (3)行业配置调整
  本基金的个股选择以“自下而上”为主,但同时也将结合行业研究分析辅以“自上而下”的行业配置。
  在经济周期的复苏、繁荣、衰退、萧条等四个阶段中,不同行业表现出来的经营状况和盈利能力有很大差别。这种行业对于宏观经济波动的敏感度差异演绎了经济周期下的产业轮动。
  本基金按照自上而下的理论方法,研究不同的经济周期阶段对不同行业的影响,从而选取能够从经济周期的各个阶段中分别受益的行业进行重点投资。例如:在经济衰退期和萧条期,注重成长性行业投资;在经济萧条期和复苏期,注重周期性行业的价值投资;在经济繁荣期,注重周期性行业的成长投资等等。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的行业研究体系包括宏观经济周期、行业生命周期、行业结构升级、宏观和产业政策等内容。在上述行业分析的基础上,力求对于行业的周期性、需求的成长性因素以及竞争状况做出判断。再结合市场估值因素等,寻找出在不同阶段最适合进行投资的行业。
  3、债券投资策略
  本产品采用自上而下的投资方法,通过整体债券配置、类属配置和个券选择三个层次进行积极投资、控制风险、增加投资收益,提高整体组合的收益率水平,追求债券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1)整体债券配置
  本基金通过对收益率预期,进行有效的久期管理,从而实现债券的整体配置。
  (2)类属配置
  本基金的战术性类属配置策略包括:
  跨市场配置策略
  收益率曲线策略
  收益差额策略
  个券选择策略注重收益率差分析和个券流动性分析。
  (3)本基金还将特别关注发展中的可转换债市场,主动进行可转债的投资。转债投资同样采用公司分析法和价值分析。
  4、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权证等衍生金融工具的投资以对冲投资风险或无风险套利为主要目的。基金将在有效进行风险管理的前提下,通过对标的证券的基本面研究,结合衍生工具定价模型预估衍生工具价值或风险对冲比例,谨慎投资或运用衍生工具。
  在符合法律、法规相关限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按谨慎原则确定本基金衍生工具的总风险暴露比例。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80%×上证180指数收益率+20%×中信标普全债指数收益率。
  上证180指数根据科学客观的方法选取所有沪市A股股票中规模较大、流动性较强、最具市场代表性的180只个股作为样本股,能够较好地反映证券市场的概况和运行状况,同时该指数还具有编制方法透明、样本股调整规则清晰等特征,能够较好地作为本基金的股票投资业绩比较基准。
  中信标普全债指数是按市值加权法编制的债券价格指数,该指数涵盖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两大债券市场,指数样本覆盖了国债、金融债和企业债,能完整反映中国债券市场的总体运行特征,符合基金的实际投资情况。
  如果今后市场中出现更具有代表性的业绩比较基准,或者更科学的复合指数权重比例,本基金将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予以调整。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须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主动投资的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高风险、高收益品种。本基金力争在科学的风险管理的前提下,谋求实现基金财产的安全和增值。
  六、投资决策依据
  本基金管理人将主要依据下述因素决定基金资产配置、久期配置和具体证券的买卖:
  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国家宏观经济环境及其对证券市场的影响;
  国家货币政策、产业政策以及证券市场政策;
  各行业、地区发展状况;
  上市公司财务状况、行业环境、市场需求状况及其当前市场价格;
  证券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及未来走势。
  七、投资决策流程
  本基金管理人制定了严格的投资研究流程和投资决策制度,以保证本基金产品的投资目标、投资理念和投资策略的贯彻实施。
  (1)投资研究流程
  本基金管理人通过严格的投资研究流程充分体现团队的智慧,最大限度地降低对上市公司基本面判断错误带来的风险。本基金的投资研究流程见下图:
  1)注重基本面的研究流程
  研究员首先确定股票研究初选范围。然后进一步从股票初选范围中按备选库标准和本基金的选股策略选取有潜在投资机会的上市公司进行深入的研究和调研。
  该调研和研究的过程包括产业分析、公司分析、实地拜访和跟踪、财务模型的建立、盈利预测和价值评估过程等。最后研究员将研究报告提交投资研究联席会议,由投资研究团队讨论决定是否进入股票投资备选库。本基金所投资的股票必须在股票投资备选库中。备选库形成后,由研究员进行日常和定期维护,并根据基本面的变化进行出库和入库的建议。
  2)集中团队智慧的投资研究联席会议制度
  投资研究联席会议是投资研究团队进行讨论沟通的重要平台之一。投资研究联席会议定期举行,出席人员为首席投资官、基金经理、研究总监、研究员、其他投资相关人员,遇特殊情况可召集举行临时会议。主要职责是对宏观经济、行业公司基本面和企业投资价值的定期回顾;确定和维护基金股票投资备选库。
  研究员将详细的公司研究报告提交给投资研究联席会议讨论,并就涉及公司投资价值和投资风险的主要问题进行答辩。研究团队对所提交个股的基本面、估值、风险以及研究员的投资建议进行充分讨论后,决定个股是否进入或剔出备选库。
  (2)投资决策制度
  本基金的投资决策包括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度以及投资组合的构建过程。
  1)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度
  本基金管理人定期召开投资决策会,检讨资产配置建议以及基金经理的基金投资报告,监督基金经理对基金投资报告的执行。
  2)投资组合的构建
  基金经理根据讨论过的基金投资报告,遵循基金合同,遵循投资禁止及限制制度,听取研究员投资建议,依据基金投资风格,从股票备选库中选取股票构建投资组合。最后利用数量等方法对投资组合进行优化。投资组合的构建过程见下图:
  八、投资限制
  (下转D11版)
本文来源:证券时报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用微信扫码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加载更多新闻
热门产品:   
:        
:         
热门影院:
阅读下一篇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公司强制清算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